“富人治村”是鄉村治理模式轉換過程中必然要出現的現象,是鄉村社會對村級組織弱化的自主適應和應對,并且對基層民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富人治村”基礎是市場經濟背景下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
理解“富人治村”的前提是對中國農村的整體把握,中國農村的區域性差異極大,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不能取代廣大的中西部農村,城郊農村也無法代表普通農業型農村,不同類型農村的“富人治村”遵循不同的邏輯,因而具有截然不同的意義。
首先,在沿海發達地區、城市郊區以及其他擁有礦產資源的農村,因為有土地、礦產及其他集體資產的巨大利益,村官的位置就具有極大的吸引力,村委會選舉競爭較為激烈,吸引了包括富人在內的村民積極參選,并出現了賄選現象。有候選人花百萬元巨資競選村委會主任一職,顯然是看中了當選后的巨大回報。這當然是極端的個案。
其次,在廣大普通農業型村莊,集體經濟空殼化,人財物持續流出村莊,村官的位置對富人并沒有經濟上的吸引力,村干部老齡化現象嚴重,年富力強的村莊精英分子都流向了城市,他們生活的重心不再放在農村,選舉雖然很規范,但卻無法選出好的當家人,村級治理陷入半癱瘓的維持狀態。在這一類型的農村, “富人治村”更多地意味著奉獻,或者說追求社會和精神層面而非經濟層面的收益。
不管是追求社會價值還是經濟利益,富人之所以能參與到村莊政治中來,并受到廣泛關注,其基礎是市場經濟背景下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
富人治村現象背后的深層解讀
隨著市場經濟的滲透,財富成為村莊社會中衡量一個人價值的基本尺度,筆者在河南農村調查時了解到,村干部尤其是主職干部必須要有一個致富項目,否則,群眾就會看不起你,做工作沒有說服力,你自己都很窮,怎么能帶領群眾致富?為此,當地政府提出了“雙強干部”,即工作能力強和致富能力強,不光要個人致富能力強,還要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 “雙強干部”成為村干部的一個自覺追求。
在很多農業型村莊,由于村干部的待遇較低,家庭條件較差的村干部自愿退出。比如河南農村,主職干部即支書、主任的工資為 240 元/月,副職干部的工資為 180 元/月,這樣一個工資水平,如果沒有較強的致富能力,村干部會越來越窮,成為村里的困難戶,并且村干部退下來之后缺乏保障,還要靠兒女養老。也正是因為此,村干部中途辭職不干的現象非常普遍,村干部職位對年輕人無法產生吸引力,村干部后繼無人,后備干部的培養成為一個突出問題。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富人治村具有積極意義。
因而, “富人治村”是鄉村治理模式轉換過程中必然要出現的現象,是鄉村社會對村級組織弱化的自主適應和應對,并且對基層民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將富人群體納入到基層民主的制度框架中來
要發揮“富人治村”的積極效應,避免其消極效應,就要進一步完善村級民主建設。村委會選舉為富人群體提供了一個參與村莊政治的舞臺,但選舉并不是村級民主的唯一內容,僅有選舉還無法達到鄉村治理的善治,必須完善選舉的配套措施,真正將富人群體納入到基層民主的制度框架中來,以制度建設促進村級民主,而不是將村級民主的前途寄希望于富人的良心和自覺。
一方面,我們要正視村干部的利益訴求,在發達地區的農村,要對富人參與村莊政治給予鼓勵,同時又要完善村級民主監督,村務公開落到實處。在普通農業型地區的農村,要提高在職村干部的工資水平,并為退職村干部提供適當的待遇補助。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積極培養后備隊伍。農村干部或者說基層治理精英的培養問題歷來就非常重要,村干部并不是自發產生的,任何一種類型的國家總會有意識地通過干部培養來貫徹其意愿。在傳統社會,官不下縣,基層治理靠士紳等地方力量維系,鄉紳有其自身的產生機制。就其產生而言,科舉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科舉不光為帝制國家提供官員,而且為地方秩序的維系提供了大量的士紳,他們知書達理,承擔著維護地方秩序、教化鄉民的重要職責。科舉制廢除以后,鄉村社會失去了產生自身精英的機制,再加上戰亂不斷,農民賦稅沉重,農村精英的培養機制中斷,大量鄉村士紳搬到城市里居住,成為不在村地主或者紳商,鄉村社會的精英由保護型經紀蛻化為贏利型經紀,基層治理出現惡化。
實行村民自治以來,我們對村民自治存有誤解,認為村民自治就要實行“零干預”,只要把選舉程序做好了,選民自然會選出他們心中的當家人,實際上并非如此。村民自治過于重視選舉出干部,忽視了培養對于農村干部的重要性,導致農村干部培養工作嚴重滯后,發達地區的“富人治村”出現個別村官腐敗,中西部農村村干部老齡化現象嚴重,文化、年齡結構嚴重不合理,后備力量不足。由此可見,僅靠選舉本身無法產生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干部,我們應該將村干部的培養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加進相關條款,以干部培養促進村民自治,使富人群體成為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中的一支積極力量。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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