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令人欲罷還休的農村土地
最近出席關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學術會議,專家們討論比較多的問題就是農村土地制度及其對鄉村發展的影響問題。說起來,土地跟農村農民的關系真是一個永恒的話題:舊社會農民之苦,是因為地主霸占了土地,農民只能以打長工或者租地種兩種方式來謀生。小學課本里的“周扒皮半夜雞叫”和“地主的斗吃人的口”把這兩種謀生方式的艱辛描寫得淋漓盡致。于是才有了我們依靠工農聯盟的中國革命,革命的結果是通過“打土豪分田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并通過國家用憲法的形式來“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然而,土地私有在市場競爭力量的作用下會出現集中與壟斷,有重回原道的可能,這與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不相吻合,于是社會主義改造又把土地所有權從農民手中收了回來,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土地制度。由于土地所有權從私有變為公有,增強了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調控能力,客觀上為百廢待興的新中國建立較為完備的工業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不過,兩權合一的土地制度束縛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導致農村勞動生產率低下,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緩慢。于是在1978年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用農戶承包方式分離開來,土地的經營權重新回到農民手中,農民主觀能動性的發揮讓億萬農民擺脫了貧困,解決了溫飽!按理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將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方式,很好地解決了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民主觀能動性發揮二者之間的矛盾,是一種理想的土地制度。但是,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一方面,在后工業化階段,工業技術反哺農業要求規模化經營受到家庭承包造成的土地碎片化的嚴重限制;另一方面,隨著農戶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要求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務,也受到土地家庭承包后集體經濟不斷式微的限制。在種種挑戰面前,農村土地問題又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農村土地就像一種魔咒,令人欲罷還休!
二、不能帶來收益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
農村村落,不僅僅是一個人群居住的空間載體,同時也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載體。居住在村莊里的村民,不是原子式的孤獨個體,他們之間存在許多聯系與互動,因此會產生許多家庭之外的公共消費,村莊公共品消費的非排他性就決定了村莊集體經濟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村莊不能沒有集體經濟。其實,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并不必然帶來村莊集體經濟的弱化。記得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農村集體經濟還是有充足來源的,那時流行的一句話叫做“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這句話很好地表明了土地的產權關系:交給國家的是農業稅,留給集體的是土地所有權收益,農民所得的是承包經營土地的報酬。所以在那個年代,村里要修一條路,挖一條渠,打一口井等,尚可依賴村莊集體的經濟收入,簡稱為村莊財政。不過,由于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導致種田收入甚微,若要繳納繁重的農業稅與費,就會加重農民的負擔,嚴重影響農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拉大城鄉差距。在監督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農村收費亂象環生,就更會讓農民苦不堪言。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央政府在2006年將農業稅連同“三提五統”一起廢除了,農民種田再也不用交稅和費了,甚至還可以得到國家的財政補貼。
然而,伴隨著農業稅費的取消,同時也就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收益權給虛名化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就僅僅剩下對土地的管理職責,比如對土地發包、調整、監督、回收等,這就完全切斷了村莊集體經濟的來源。現在回到農村發現,村莊已經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學意義上的居住群落,村集體的經濟功能逐漸消失,農村回到以家庭為單位的原子狀態。道路、溝渠、水井、學校等公共品由于市場失靈和集體缺位,只能依靠中央政府使用公共財政來解決,在國家公共財政不足的情況下,不能享受這種“普照之光”的農村,也就逐漸出現荒蠻凋零的景象:鄉間泥濘道路上搖晃爬行車輛,為了求學不得不跋涉遠行的孩童,鄉間野徑四處彌漫的臭水垃圾,凡此種種,就是村莊集體財政不足的一個反映!
從理論上說,既然我國法律確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那么,土地作為農村集體掌握的最為重要的經濟要素,就理應能夠給農村集體帶來收益,沒有收益權的所有權是難以想象的。可是,在農業稅費取消以后,盡管國家法律也好,中央文件也好,都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一種根本的制度,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在實現中村集體根本無法從土地中獲得收益:農民承包土地并不需要向村集體繳納承包費用(就是以前說的“留足集體的”),村集體當然不能隨意將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隨意出賣,也不能向農戶收“公積金和公益金”,所以村集體經濟就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許多農村地區,由于村集體經濟幾乎變成一個空殼,村里做一點事情就需要“一事一議”,然而目前農村農民的高度流動性,導致“一事一議”在執行過程中舉步維艱,或許這是不少農村現在沒有人愿意做村干部的原因。
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該向土地經營效益要收益
顯然,按照一切以人為核心的社會主義農村發展原則,村莊集體經濟的增長不能寄托在向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收費上,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費都有違我們黨和政府關注三農發展的初衷,同時,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現在國家對農村土地管理的制度設計,提出了“三權分置”的設想,即將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所有權歸村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土地經營者,這可以解決因承包而導致的土地碎片化問題,有利于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村土地產出效率。從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來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收益,不能來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那就只能來自于土地的經營權,所有權向經營權要收益也是符合產權理論邏輯的。
問題在于,在承包權和經營權統一的情況下,所有權向經營權要收益,仍然等同于向農戶要收益,而且,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統一,正是目前造成土地過于碎片化而無法實現規模效益的原因。由此看來,改變土地的家庭經營方式,在確保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條件下,鼓勵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讓,通過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提高土地收益,在土地收益提高的前提下壯大村莊集體經濟,這或許是一條可行路徑。
問題是,什么樣的土地經營模式更有利于在提高土地收益的同時壯大村莊集體經濟?從實踐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有效的模式: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主要是村民,能夠確保合作社收益主要惠及本村農民;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作為合作基礎,不會改變土地所有權,也不會改變土地承包權,確保了農民利益;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身就是集體,合作成員越多,跟村集體的重疊越大,但由于合作社成員間的經濟紐帶,有效解決了村集體缺位的難題,使集體變得更為具體;四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采取農戶以土地承包權入股,村級專業合作經營的方式,有具體的產業發展目標,有了產業才有土地收益的提高,才有集體經濟壯大的基礎;五是專業合作社為了持續發展,除了將收益按股份分紅,農民在合作社就業有工資性收入,可以增加農民收入外,合作社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也是通常的做法,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村莊集體經濟式微的問題。
以農戶土地承包權為基礎的專業合作社,是新型的農村土地經營主體,也是農村重要的產業組織方式。這些年,我們研究團隊的足跡遍布江西、廣西、江蘇、安徽等地農村,考察過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感覺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魅力,當然,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避免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成私人的企業,失去農民合作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合作社應有的功能!
我們有理由相信,“三權分置”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成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可以成為重建農村集體經濟的制度保障!
(作者:江蘇大學教授、博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三農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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