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探索多種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眾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當前,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既有總量問題,也有結構問題,且解決結構問題特別是城鄉失衡問題更為緊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財產性收入既是需要加快補齊的短板,同時也蘊含著很大增長潛能。
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不平衡問題現狀
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直觀體現是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中財產性收入差距又較為突出。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不斷增長,但因總體偏少,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高,對農民增收的貢獻也比較弱。2021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財產凈收入為469元,只占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低于全國平均8.8%的水平,更低于城鎮居民10.7%的水平。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財產凈收入達到5052元,是農村居民的10余倍。2010年以來,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連續12年高于城鎮居民,但財產性收入對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的貢獻率較低。
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長期偏低,不僅制約了農民收入增長,同時也加劇了城鄉收入不平衡。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比持續下降,但收入絕對差距并沒有縮小,仍在持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自2008年突破1萬元后,到2021年擴大至2.8萬元,其中,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財產凈收入差值占城鄉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的比重達到16.1%。2010至2021年間,城鄉居民可支配財產凈收入差值增量對城鄉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增量的貢獻率較高。財產性收入差距擴大,成為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擴大的重要因素。
從財產性收入構成來看,我國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來源也比較單一。盡管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農民家庭擁有的資產總量不斷增多,形式也越來越多樣,但與其能夠形成的收入明顯不對稱。農村居民的金融資產主要表現為銀行存款,財產性收入中利息、租金、土地征用補償占絕大部分,土地等重要資產的價值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另外,從農村居民內部收入差距看,財產性收入差距對收入不平等的影響也在增強。農村居民群體之間的財產性收入呈現出“兩小兩大”特征,差距存在擴大趨勢,即大多數農民家庭財產性收入基數小、增幅小,少數高收入組家庭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基數大、增幅大,表現出顯著的非均衡特征。
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是本來就沒有太大潛力空間,還是一些關鍵性制約沒有破除造成潛能無法釋放所致,對此不同人有著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不論是基于我國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的長期態勢,還是從收入分配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等改革進程來看,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未來會有很大增長空間,而且目前已經處于潛能釋放的關鍵時期,但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否則,財產性收入的不平衡可能進一步加劇城鄉收入差距,給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帶來更大挑戰。
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面臨制約
研究表明,居民財產性收入不僅受財產存量、人力資本等個人稟賦影響,同時還受到收入分配政策、產權安排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市場化水平的影響。結合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看,除個體因素外,需要重點關注財產積累、資產轉化和收益分配機制的影響。
農村居民家庭財產積累的收入來源不足。財產與財產性收入是存量和流量的關系,財產是前提和基礎,有了財產才能有財產性收入。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偏低的原因,首先在于缺乏市場價值較高的財產,而財產積累主要通過持續性和穩定性的收入增長來實現。我國農村居民家庭財產積累速度慢,與收入水平不高以及非經營性債務增長過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有較大關系。農村居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消費支出后,凈剩余已經很少。據《中國家庭財富調查報告(2019)》,2018年我國家庭人均財產約為20.9萬元,其中,城鎮和農村家庭人均財產分別為29.3萬元和8.8萬元,城鎮家庭人均財產是農村的3.3倍,且城鎮家庭人均財產增長速度快于農村。
農村大量資源不能有效轉化為資產。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國農村居民的財產權利不完整,限制了資源向資產的有效轉化以及收益的合理分配,這在農村土地上表現最為突出。另一方面在于市場化轉化通道不暢。市場化程度與城鄉財產性收入差距有較強關聯性,市場化水平提高會抑制差距擴大。我國農村市場體系不健全,特別是要素市場建設滯后,產權保護、市場準入等基礎制度還存在短板,要素價格形成機制不健全,農村資源資產化、資本化轉化通道不暢通,居民財產參與產生收入的機會不多。
農村集體資產增值富農機制不暢。我國農村集體資產規模可觀,據農業農村部的數據,截至2021年底,全國清查核實集體賬面資產7.7萬億元,其中,經營性資產3.5萬億元,占到45.5%。但是,資產價值還沒有充分激活。從理論上而言,農民財產性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來源于農村集體經濟資源性資產的用益物權和收益分配,但實際情況并不理想。從部分發達地區實踐看,通過發展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等方式有效運營集體資產,做大做強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兌現集體資產收益權,農民通過分享集體資產增值收益實現了增收。由此表明,通過集體資產增值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還有較大空間。
多渠道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讓更多農村居民躋身中等收入群體,離不開財產性收入增長的貢獻。但是,短時間大幅提高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也并不現實,這必然是一個改革深化、政策優化和市場進化共同作用的過程,也是一個持續的漸進過程。
進一步拓寬農村居民增收渠道,促進財產積累。財產與收入相輔相成。從收入著手增強財產積累,需要更加關注收入增長質量或成長性,以及收入安全性。一方面,加快培育新的增收動力源,將收入增長轉向主要依靠農業勞動生產效率提升、人力資本積累上來,通過廣泛應用現代技術和創新農業經營組織模式,大幅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開展更加高效的農村人力資本投資,提高非農就業能力和收入等等。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農民收入風險應對機制,包括完善農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災救濟制度等,增強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提高收入穩定性和安全性。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推進替代性減支,有效降低農村家庭醫療、養老等支付負擔。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產,提高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首先必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維護和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益,推動城鄉土地“同權同價”和農地“增值歸農”。目前,我國農村“三塊地”改革進展總體有序,但各有難點、各有側重。關于農村承包地,應該在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有效實現形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退出機制等深層次領域加快改革探索。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重點應該放在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機制建設,以及農村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路徑方式等方面。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最為復雜,需要在保障農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增值富農機制。為此,需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并著力打通農民從集體資產中獲取收益的通道。一方面,加快推動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資格政策落地,進一步厘清集體經濟組織與村級組織的職能,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化改造,使其成為真正的現代市場競爭主體,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另一方面,健全政策支持體系,著力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抱團”發展機制,鼓勵打破地域界限實現共同發展。健全社企合作長效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參股經營穩健的工商企業,或與工商企業組建混合所有制經營實體,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多元化發展。
提高農村金融支持服務水平。持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著力提升金融服務覆蓋廣度和深度,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根據農村居民資金數額小、金融知識有限、風險承受能力不強等特點,開發出更多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金融理財產品,為農村居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資渠道。同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穩妥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業經營收益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等抵質押融資,切實增強農村產權融資權能。
(作者系國家發改委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23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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