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國古代有著“皇權不下縣”的傳統,因此,有文化、有德望的“鄉賢”,就成為了鄉村管理中極重要的一股力量。他們積極參與地方事務,維護鄉村秩序,施行鄉民教化,對基層治理做出了巨大貢獻。時至今日,“新鄉賢”依然在地方上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本期特別關注即聚焦于中國的鄉賢文化,了解傳統鄉賢在鄉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以期大家對當今鄉村建設中“新鄉賢”及其所起作用有所思考。
自先秦到明清,中國鄉村社會秩序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三:宗族、鄉里和鄉紳。宗族是由父系血緣關系而結成的組織,鄉里是基于地緣關系而形成的組織,鄉紳是指有官職或功名的地方士紳。這三者形成了古代不同時期的鄉村社會秩序。鄉賢是鄉紳中的良紳,他們根植、立足于鄉土社會,以其士大夫的文化精神,影響、作用于鄉土社會,上利國家,下益鄉民。他們有些人通過讀書獲得功名,走出鄉村,在外為官,但是在他們年老退休之后,選擇了回鄉養老。他們深受儒家禮儀教化的熏陶,一向以治國平天下為己任,即便是退隱在野,也不忘教化鄉里,熱衷于地方公益事業,如設義田、修水利、辦書院、賑災民等等。作為一個特殊的階層,他們具有溝通地方政府與社會的權利和便利,對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亦可以代表民眾向州縣官進言。同時,他們又經常是宗族長,維持著鄉間社會的禮儀和秩序。這樣一個階層,在鄉村社會實踐著儒家“進亦憂,退亦憂”的理念,維系著鄉村社會的秩序。
(一)
從大體上說來,中國傳統社會“皇權不下縣”,國家正式的行政機構管理只到縣一級。這就為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使得鄉賢對于鄉村的治理成為可能。鄉賢屬于士階層,其與鄉村發生緊密聯系當在宋代以后。先秦時期的士主要依附于貴族,如張儀、蘇秦之輩,縱橫捭闔,在諸國之間逞其舌辯之才;吳起、樂毅之屬,學得兵法,志在建功立業,他們都很少與鄉村基層發生關涉。秦代不重文教,焚書坑儒,壓制讀書人,士人雖多散落在民間,但甚至連道德教化的作用也談不上。漢代各郡國招羅文士,如鄒陽、枚乘、嚴忌先后投靠吳王劉濞、梁孝王劉武,成為他們的門客。魏晉重門閥、別士庶,讀書人也多集中在世家大族,正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劉毅《請罷中正除九品疏》)。有些可以被當作鄉賢的,其影響鄉里也只限于道德教化方面,“孔子于鄉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論語·鄉黨》),說的就是孔子在本鄉土地上,非常恭順溫和,好像不太會說話一樣。東漢嚴光,會稽馀姚人,與光武帝劉秀曾是同學,常以道義互相推崇。劉秀登帝位,嚴光隱身不見。后召其進京,任為諫議大夫,他也不肯就任,躬耕于家鄉富春山。到宋代,范仲淹出任此地,為其建造祠堂并祭祀,稱其“使貪夫廉,懦夫立,是大有功于名教”,對嚴光作出了“云山蒼蒼,江水泱泱,先生之風,山高水長”的高度評價(《范文正公文集·桐廬郡嚴先生祠堂記》)。無論是孔子還是嚴光,他們雖然能夠在廟堂之上參與國家大政,但是,一旦退隱到鄉里,對地方社會的影響主要是在道德教化方面,對地方事務參與較少,更遑論鄉村治理。
(二)
直到隋唐科舉制度的實施,才開始打破門閥對士階層的壟斷地位,寒門弟子通過考試,也有機會獲得“士”的身份,參與國家政治和地方社會的治理。這些由科舉進入仕途的人在宋代以后逐漸增多,他們構成了鄉賢的主體,并逐漸參與到地方事務中來。其中最為典型的要數宋仁宗朝曾任參知政事、主持“慶歷新政”的范仲淹(989-1052),他幼年喪父,隨母改嫁。相傳他“少貧,讀書長白山僧舍,作粥一器,經宿遂凝,以刀畫為四塊,早晚取兩塊,斷齏數十莖啖之,如此者三年”(《宋朝事實類苑》卷九引宋釋文瑩《湘山野錄》)。也許是早年的艱苦生活,使得范仲淹更加能體會生活的艱辛,到了晚年,他捐獻畢生大部分的積蓄,在家鄉蘇州購置良田千馀畝,設立義莊,在家族范圍內進行慈善救助。為此,他還訂立了義莊規矩,對米、絹、錢發放的對象、數量、方式、管理、監督等事項均作了具體可操作的規定。他對他的兒子們說:“吾吳中宗族甚眾,于吾固有親疏,然吾祖宗視之,則均是子孫,固無親疏也。茍祖宗之意無親疏,則饑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來,積德百馀年,而始發于吾,得至大官。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以見祖宗于地下,今何顏入家廟乎?”(《范仲淹全集·附錄二》,樓鑰《范文正公年譜》)歐陽修評價范仲淹說:“公為人外和內剛,樂善泛愛。……臨財好施,意豁也。及退而視其私,妻子僅給衣食。”(《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文正范公神道碑銘》,《歐陽修全集·居士集》卷二一)范仲淹在這里,不僅是道德的楷模,而且對家鄉宗族的事務也參與了進來,并形成了成文的義莊規矩,其對后世的宗族管理影響深遠。
如果說范仲淹對家鄉事務的參與僅限于宗族內部,那么神宗熙寧九年(1076)儒士呂大鈞制定的《呂氏鄉約》則超越了宗族的范疇。呂大鈞(1031-1082),字和叔,京兆藍田(今西安市藍田縣)人,嘉祐二年(1057)進士,授秦州右司理參軍等職,后改為光祿寺丞,知三原縣。他與兄大忠、大防及弟大臨均頗負名望,被尊為“呂氏四賢”。大鈞曾從宋代關學的創立者張載學習,能守其師說而踐履之,史稱其“居父喪,衰麻葬祭,一本于禮。后乃行于冠昏、膳飲、慶吊之間,節文粲然可觀,關中化之”(《宋史·呂大鈞傳》)。《呂氏鄉約》是在呂大鈞辭官回鄉后制定,從一些證據來看,其他兄弟也參與過鄉約的討論。《呂氏鄉約》由鄉民自愿參與,對其約眾“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呂大鈞《答伯兄》,陳俊民輯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局,1993,568頁)。在組織設置上,每約有“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入約之人,“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并且“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呂氏鄉約》以儒家價值觀為指導,對鄉民修身、立業、齊家、交友等行為,以及送往迎來、婚喪嫁娶等社會性的活動,作出規范性的要求。這些主要表現在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大條款上。每條下復有細則,如“德業相勸”下有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等細則。“過失相規”下確定了“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對于如酗博斗訟、行止逾違、行不恭遜、言不忠信、營私太甚、游戲怠惰、動作無儀、臨事不恪、用度不節等行為進行記過、處罰。“禮俗相交”下面則對鄉里“婚姻喪葬祭祀”的禮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凡遇慶吊,每家家長一人與同約者前往,“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等等。“患難相恤”下規定了在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貧乏等情況下,鄉民應互相幫助(《藍田呂氏遺著輯校》,563-567頁)。著名學者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于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中國政治思想史》下冊,聯經出版有限公司,1982,570-57l頁)。這一鄉約組織以地緣關系為紐帶,超越了傳統的宗族組織和地方行政單位組織,是一種由鄉賢組織起來的自治組織。在呂氏兄弟的倡導和推行下,當時的藍田地區民風淳樸,甚至關中一帶的社會風氣也深受其影響,明代馮從吾在《關學編》指出:“(大鈞)與兄進伯(大忠)、微仲(大防)、弟與叔(大臨)率鄉人,為《鄉約》以敦俗,……節文粲然可觀,自是關中風俗為之一變,橫渠(張載)嘆:‘秦俗之化,和叔有力。’”(《藍田呂氏遺著輯校》,622頁)這不能不說是作為鄉賢的呂氏兄弟之功。
宋代是鄉賢發展的重要階段。錢穆先生就曾說,宋代有一種“自覺的精神”在“士大夫社會中逐漸萌茁”,這種自覺的精神,就是“那輩讀書人漸漸自己從內心深處涌現出一種感覺,覺到他們應該起來擔負著天下的重任”(《國史大綱》下冊,商務印書館,1996,558頁)范仲淹提出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就是這種精神的反映。對于如何實現人生的價值,宋人有很多思考,是不是一定要在廟堂之上才能“治國平天下”呢?答案是:“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同上),無論在朝或在野,對于天下、國家始終不曾忘卻。這對于那些退休官員、在野之士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在民間社會不僅要以自己的德行感化鄉里,而且要參與到地方社會的事務中來,實踐儒家提出的理念。
但是,由于受制于鄉里基層制度的發展,鄉賢這一群體在鄉村并沒有太大的施展空間。就拿《呂氏鄉約》來說,盡管其實施效果很好,但是,與同時期王安石在鄉村提倡的官方保甲制度不同,鄉約在當時是一種異類,“傳聞者以為異事,過加論說”,原因在于它是民間自發興起的,“非上所令而輒行之,似乎不恭”(呂大鈞《答劉平叔》,《藍田呂氏遺著輯校》,569-570頁)。在外為官的呂大防擔心因此導致刑禍,多次寫信給呂大鈞勸其改鄉約為家學或家儀,以免有干政之嫌。而同樣的事情,如果以官方的身份出現時,就變得合理合法了。如同時代的大儒程顥,在晉城令任上,使“鄉民為社會,為立科條,旌別善惡,使有勸有恥”(《宋史·道學卷》),就得到了官方的肯定,在社會上和士人中間沒有引起爭議。鄉賢在鄉村治理方面作用的發揮,在明清時期才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三)
隨著明代“一條鞭法”和清代“攤丁入畝”政策的推行,作為鄉村基層的里甲制度逐漸流為一種形式,國家將繳納賦稅的職能交給民間社會自行辦理,由此形成了明清以來的“基層社會自治化”。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也因人力、財政上的困難,而難以有效地組織地方上的公共工程、福利機構和教育設施等,如修建橋梁、渡口、社倉、義倉,經營育嬰堂、普濟堂、書院等,鄉村社會的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公共產品的提供很大程度上依靠鄉賢。清代紀昀為湖南寧遠縣“北蓮花橋”作序時說道:“橋梁道路,王政所關……近世專其責于州縣佐貳,地方官顯。城鄉市鎮,地方遼闊,有司簿書期會,鞅掌不遑,安得所得遍歷鄉曲而經營籌度之。所賴有好善樂施者,同心協力,創造修營,以補有司之不逮。則篤行仗義之君子,有足重者。”(光緒《寧遠縣志·建置》)既然地方政府財政不足,只能依仗“樂善好施”“篤行仗義”的鄉賢了。在籌建過程中和經營管理上,地方鄉賢也參與其中,如清代《牧令書》卷七記載:“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訪紳士不能周知……況邑有興建,非公正紳士不能籌辦;如修治城垣、學宮及各祠廟,建育嬰堂,修治街道,俱賴紳士倡勸,始終經理。”這里的“公正紳士”無疑就是鄉賢。他們不僅在經濟上支持公共事務,而且在發起、經營、管理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時候的鄉賢能夠在鄉村發揮作用,與國家的基層制度和社會的變遷緊密相關。
另一方面,鄉賢在明清時期的發展與鄉紳階層的興起緊密相關。廣義上的鄉紳是指“士之居鄉者”。鄉紳又可分為官紳、學紳和商紳。官紳是指曾經或現任官員在鄉者;學紳是指那些有功名或學銜但又尚未入仕者;商紳是指那些具有商人身份的士紳,其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權威并獲得民眾認可。
明朝中葉以后,鄉紳階層漸漸形成,主要原因有:其一,退休官員多返回本籍。兩漢至唐代,朝廷并沒有嚴格的退休規定,大多數朝廷官員多老死于任上。宋代雖有退休的規定,但當時遷徙的風氣未衰,官員多寄養在宮觀。到了明代,朝廷規定官員辭官或退休一律給驛還鄉。致仕官不得留住京師和任所地,借此防止致仕官與現任內外官相聯合勾結。為了獎勵官員致仕后還鄉,允許用官家專車送返。而且規定,凡南京、北京大臣乞休,經批準后可致仕,如尚年富力強,可令其回原籍調理,等病好以后再度起用。由此可知,明代朝廷對官員致仕后返鄉有一定的強制色彩,不過朝廷對返鄉的官員予以優待。其二,“學紳”在地方上的累積。明代學校系統完備,士人一般都可在本地官學入學。擁有一定功名和學銜的士人,除非因違反學規、受處分剝奪學籍和功名外,其身份可以一直保持下去。而且,地方上舉、監待入仕者多,官缺少,有的等上一二十年也難以得到一個政府官員的職位,生員則絕大部分終身與仕途無緣。除了少數人離鄉謀發展之外,大多數人都留在本鄉。此外,明清以來隨著經濟活動的頻繁,有不少鄉紳投身于商業活動,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士紳經商的風氣,其中最為著名的當屬徽州,清代徽州人許承堯在其著作《歙事閑譚》中指出:“商居四民之末,徽殊不然。歙之業鹺于淮南北者,多縉紳巨族。其以急公議敘入仕者固多,而讀書登第,入詞垣躋朊仕者,更未易仆數。且名賢才士往往出于其間,則固商而兼士矣。”“急公議敘入仕者”即指通過捐納和捐輸等非正途而獲得“紳”之身份的人,這也是鄉紳產生的重要途徑。
這些鄉紳由科舉制、學校制和捐納制產生,社會地位相近,朝廷賦予他們各種政治、經濟、司法方面的特權,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同時,他們與鄉土社會聯系比較緊密,是一個社區中的領導者。當然,鄉紳中有不少“劣紳”,他們逃避田賦、橫行鄉里、魚肉百姓,但也有不少“公正士紳”,也就是我們說的“鄉賢”,他們在維護鄉村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鄉賢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地位、聲望和特權,熟悉朝廷的法令、政策,可以與地方官員甚至中央官員直接聯系;另一方面,他們視自己家鄉的福利增進和權益保護為己任,具有強烈的地方認同感和歸屬意識,與民間社會有直接的接觸,易于被百姓所信任和接受,所以清代一位叫王鳳生的縣令就說:“士為齊民之首,朝廷法紀盡喻于民,唯士與民親,易于取信。”(《牧令書》卷一六)在與官方溝通時,他們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利用其擁有的特權,通過一切社會關系:親戚、朋友、同年、同鄉,將民間社會的意見傳達上去。無論是朝廷政令在地方上的有效實施,還是民間社會愿望的上達,作為政府和基層民眾之間的中介,鄉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四)
清末民國,傳統鄉賢流失嚴重,鄉村社會急劇凋敝。傳統社會鄉賢的流失原因很多,清末科舉制度的廢除是一個重要因素。美國學者牟復禮(F.W.Mote)和懷特第三(L.T.White Ⅲ)在論及廢除科舉問題時指出:“科舉曾充當過傳統中國的社會和政治動力的樞紐。這種考試是為維持儒家的國家傳統的運行需求設計的,是授予特權和打通向上層社會流動的手段,構成了社會理想的中國模式,隨著科舉制度的廢除,整個社會失去了作為自己特色的制度。”(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335頁)隨著科舉制的廢除,中國鄉村中的讀書人,通往上層社會的渠道被阻斷,為了尋求更好的發展,農村中的知識分子不斷地向城市跑,鄉賢大量流失。在“國權不下縣”的情形下,隨著鄉賢的出走,他們在鄉村中上傳下達、連接鄉村與國家的“雙軌”被拆除,民眾有意見無法上達,而國家的政令法規也無法有效傳達到鄉村,鄉村社會中“營利型”和“掠奪型”經紀橫行,鄉村民眾苦不堪言;一向以鄉賢為精神領袖的鄉民在文化層面也喪失了指引,鄉村社會道德水平急劇下降,其留下的文化真空也很快被其他外來文化尤其是外來宗教文化所填補。由此導致的結果是,鄉村社會急劇凋敝,基層社會變得動蕩不安。正如巴林頓·摩爾在《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一書中所說的:“所有的隱匿豪杰、不法商人、匪盜之徒以及諸如此類人物都從地下冒了出來,填補因前統治階級的倒臺所產生的真空。”(《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華夏出版社,1987,176頁)近代中國基層社會與國家的長期脫節,以及由此造成的混亂失序,不能說與鄉賢的流失無關。
綜上言之,傳統中國鄉村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鄉賢,特別是明清以來,由于基層社會自治化程度不斷提高,鄉賢在鄉村治理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到清末民國,隨著鄉賢的流失,鄉村治理失效,鄉村社會凋敝。挖掘傳統鄉賢文化資源,無疑對今天的鄉村治理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注:本文中有不少通假字非錯別字】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史政研究所 文史知識2016年6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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