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圍繞盤活和保護農民宅基地權益,著手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換句話說,在不久的將來,越來越多的農民可以像城市居民一樣拿到自己的房產證,這個房產證將來也可以像城市的房屋一樣做抵押,當然進城之后還可以轉讓。這是改革的一個大思路,也是針對我國農村人口城鎮化之后,農村出現了閑置的房屋和宅基地的具體情況。現在的農村發展除了資金的瓶頸制約之外,還有土地的制約。所以要盤活土地,保護農民的權益,同時要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但是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保護農民權益、盤活土地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在我看來主要有三條底線。
第一,所有制不變。農村宅基地是集體建設用地,屬于集體成員。無論怎么變,集體的所有制不能變化,這是我們國家法律所規定的,我們相應的土地管理法等也有規定,即集體的宅基地只能夠由集體成員享受,該享受是指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怎樣盤活農民閑置的宅基地,于是出現城里人到農村去買房子。嚴格來說,未來的社會肯定有農村的青年人進城,城里退休的人到農村去居住,這是大勢所趨。這次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出,可以發展鄉村旅游、健康養生,允許城里人到農村去,利用農民閑置的房屋和宅基地,但這不等于可以買賣。因此在推進的時候首先要保持其所有制不能變。
第二,農民的權益不能變化。也即這個宅基地是農民的,農民作為集體的成員,永久享受這樣的一個權益。如果城里人要使用它,可以通過入股或者租賃的方式,可以通過新的產業、業態,或者像休閑旅游業、養生業等到農村居住。但是購買然后變成自己的財產,特別是工商資本到農村去控制農村的土地或者把農民排除在外,這在政策上是不允許的。
第三,農村土地的使用,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有嚴格限定。農村閑置的宅基地使用時,一是要避免外來資本的控制。二是不能讓工商資本或者外來的投資者將其變成開發的房地產。作為農村的宅基地,不一定用來搞糧食生產,不一定搞農業,但如果搞私人會所、私人專營、搞房地產,這些是不被允許的。
因此,所有制不變,保護農民權益,用途進行規劃、管制,這應該是農村宅基地改革的一個方向。未來如果工商資本到農村去或者是城里人想到農村去,這是可以的,也是被鼓勵的,當然也需要引導、規范和管理。如果是合理的利用,不僅會被鼓勵,而且有可能會得到財政的投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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