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史無前例的中國經濟改革,以1978年的兩個事件為標志而起步。第一,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黨的思想路線,決定把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為改革開放奠定了理論基礎。第二,幾乎在同一時間,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18家農戶,決定摒棄生產隊“大呼隆”的勞動方式,實行包產到戶。這一形式被稱作農村家庭承包制,隨后在全國得到推行,并導致人民公社體制的廢除。這是對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初突破。而小崗村的顛覆性制度創新,也就理所當然地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改革的先行實踐。
孔子說:四十不惑。真正做到不惑,需要認真總結改革經驗,并在此基礎上評判當前,展望未來。本文著眼于回顧40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如何促進農業勞動力轉移,實現資源重新配置,并對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變化做出顯著的貢獻;與此同時,對當今的勞動力產業結構做出判斷,揭示未竟的改革和調整任務。成立之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一個典型的農業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1952年,農業勞動力比重高達83.5%,第二、第三產業勞動力比重分別僅為7.4%和9.1%。為了改變這種落后的國民經濟格局,中國領導人選擇了實施大推進式的經濟發展戰略——以重工業為優先產業。既然這種選擇與當時的資源稟賦是相斥的,如林毅夫等(參見Linand Wang,2010)將其定義為違背比較優勢的發展戰略,則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個扭曲生產要素價格、采取集中計劃分配資源和產品、阻止生產要素特別是勞動力流動、缺乏生產經營和勞動激勵的經濟體制模式(Linet al.,2003)。
這種體制最終被證明是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前30年經濟發展不盡如人意的主要原因。傳統體制模式對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阻礙,主要是通過制度“三套車”——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戶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執行的,它不僅剝奪了農村人口選擇就業和居住地的權利,而且嚴苛到為每一個生產隊規定了種植品種(“以糧為綱”及單一的種植業)以及勞動力、機器和土地的配置方式,為人民公社社員規定了出工時間、活計的類型、記工和取酬方式(“大呼隆”和“大鍋飯”)。
這一傳統制度安排,在微觀環節嚴重傷害了生產隊的經營積極性和對成員的勞動激勵,在宏觀意義上扭曲了資源配置,嚴重阻礙了生產率的提高。雖然這一時期進行了大規模的生產要素投入,增長效果卻乏善可陳。在改革的前夜1978年,中國農業產值比重為28.2%,勞動力比重則高達70.5%,計算得出的農業的比較勞動生產率(某一產業的產值比重與勞動力比重的比率)為0.40,僅為第二產業(2.77)的14.4%和第三產業(1.96)的20.4%。這就是說,農業作為一個產業,以畸高比重的勞動力數量,只生產出相對低的增加值。進一步說,盡管有這個龐大的勞動力群體從事農業生產,當年的農產品產量被全國人口平均后,糧食僅為316.6公斤,棉花為2.3公斤,油料為5.4公斤,糖料為24.7公斤,肉類為11.0公斤。結果則是,城市居民所需的食品以糧票等各種票證限量供給。按每年收入100元的貧困線,農村未能實現溫飽的人口高達2.5億;而按世界銀行每天收入不足1.9國際美元(2011年不變價)的標準,1981年,全國有8.78億人口處于絕對貧困。
大量研究觀察到實行家庭承包制對激勵機制的改善效果、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對農民收入的改善效果以及農產品增產對城市供給的改善效果。在家庭承包制推行的短短幾年里(1978~1984年),糧食單產提高了42.8%,總產量增加了33.6%,農業增加值實際增長了52.6%。根據計量分析,這一期間農業產出增長的46.9%來自于家庭承包制這一制度變革的貢獻(Lin,1992)。同期,農民人均收入名義增長了166%,在貧困標準從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的情況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從2.5億減少到1.28億(蔡昉,2014)。農業的變化也大幅度增加了城市農產品供給,為幾年后取消糧票制度創造了條件。
農村改革對中國經濟更為顯著的貢獻 ,是在產生了第一波效應之后 ,進一步把邊際生產力極為低下的農業剩余勞動力加以釋放 ,通過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進行重新配置 ,支撐了改革時期勞動生產率和全要素生產率的迅速提高,從而實現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本文將回顧和敘述相關領域的改革如何推動農業勞動力外出、遷移和參與非農就業,展示這個過程的資源重新配置效應及其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 ;在此基礎上,通過對中國勞動力配置格局的描述以及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判斷 ,揭示中國面臨的進一步改革任務,提出政策建議。
二、改革中的剩余勞動力轉移
在整個改革期間,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拆除一系列制度障礙,農業剩余勞動力(以及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追尋著非農就業機會和相對收入的市場信號,首先,經歷了一個得以離開原來所在低生產率的農業和農村就業,即獲得“退出權”的過程;其次,持續地在城鄉之間、地域上和產業間流動,即獲得“流動權”;最后,進入生產率更高的非農及城市就業領域,即獲得“進入權”。本文將按照經濟理論預期與經濟活動邏輯相統一的原則,力圖同時反映宏觀政策環境的變化和描述個體選擇行為的結果,記錄這一改革的歷程,評價其效果。
實行農村家庭承包制和廢除人民公社體制不僅根本改變了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有效改善了激勵,更是賦予了勞動力從生產率低下的農業中退出的權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在一些邊遠貧困農村悄悄試驗的家庭承包制得到了默許、認可直至推廣。到1984年底,全國農村的全部生產隊和98%的農戶都采取了家庭承包制的經營形式,隨后人民公社體制也被正式廢除。實行家庭承包制的直接目的,是改進對農業生產和勞動的激勵機制,給予農戶經營自主權和剩余產品索取權。
然而,按照改革的內在邏輯以及從隨后實際發生的情形看,這一改革的核心更是賦予農戶配置生產要素的自主權。在確保國家以農業稅和統購的形式,集體以統一提留的形式,繼續掌握部分農產品的控制權之外,農戶可以自主選擇種植和經營內容,自主支配勞動時間。相應地,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就積極退出農業這個生產率極為低下的產業,開始了重新配置的過程。
為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傳統體制“三套車”把農村勞動力嚴格限制在生產隊集體勞動中,阻礙其進行產業轉移和地域流動。改革后隨著微觀激勵的改善,農業勞動力剩余顯現出來。據研究,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農村大約有30%~40%的勞動力是剩余的,絕對人數高達1億到1.5億(Taylor,1993)。正是這種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壓力,推動了一系列體制性障礙的逐步拆除,使勞動力流動和重新配置成為世人矚目的現象。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先后經歷了從“以糧為綱”到多種經營,從單一的種植業到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從農業到鄉鎮企業,從“離土不離鄉”到進入小城鎮直至大中城市從事非農就業的階段。隨著農產品產量大幅度增長,1983年起,農民被允許從事農產品長途販運和自銷,第一次突破了就業的地域限制。進一步,1988年開始,政府又允許農民自帶口糧到鄰近城鎮就業,第一次突破了城鄉之間的就業藩籬。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糧票等票證制度被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入各級城鎮居住和就業也就不再有實質性的障礙。
雖然迄今為止戶籍制度仍然存在,按照戶籍登記地將對城鄉居民的公共服務供給予以割裂,農民工及其家屬尚不能在打工地與城鎮居民均等地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基本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務,但是,勞動力自由流動和人口遷移的制度障礙已經顯著弱化。從這個意義上說,戶籍制度改革也經歷了深刻的改革,雖然還面臨著最后的突破。
在勞動力市場城鄉分割的條件下,農業轉移勞動力只能在邊際上實現非農產業就業。直到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仍是農業轉移勞動力的主要就業載體。1992年以后,沿海地區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特別是非公有經濟的迅速發展,開始大規模吸納跨地區遷移的勞動力,形成了最初的民工潮。進一步,20世紀90年代后期,國有企業在遭遇嚴峻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大刀闊斧地進行了用工制度改革,從此打破了存續幾十年的就業“鐵飯碗”。與此同時,勞動力市場發育進入新階段,不僅下崗職工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新成長勞動力也需自主擇業,隨著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機制逐漸形成,農民工日益獲得均等的競爭就業機會。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二元經濟結構,最突出地表現為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分割。結果近4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隨著勞動力的重新配置進入到存量領域,最終拆除了勞動力跨地域、跨產業、跨所有制重新配置的進入障礙。不僅農業剩余勞動力大規模退出第一產業,轉移到城鄉非農產業就業,而且新成長農村勞動力幾乎全部流動到城市部門。城市就業群體構成的變化,可以使我們更加全面地觀察到前述由退出、流動和進入共同構成的勞動力重新配置過程及其達到的結構調整效果。
在按年度進行的城鎮就業統計中,基本口徑是單位就業,不僅包括法人單位,還包括非法人的產業活動單位。根據《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的數據,2015年,僅城鎮單位就業總人數就達17778萬。不僅如此,由于城鎮單位就業人數不包括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就業,所以,一旦把這兩類就業加入統計中,城鎮就業數就提高到36758萬人。城鎮單位大量使用臨時雇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工(其中一部分是農民工),卻往往不將他們作為雇員記錄在報表中,致使這些就業者在統計中被遺漏。所以,以城鎮住戶為基礎,按照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口徑進行調查,得出的實際城鎮就業總數竟高達40410萬,其與單位就業數以及個體私營就業數總和之間的差異,則可以被看作非正規就業人數。
實際城鎮就業總(人)數仍然遺漏了大量穩定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根據各種來源的數據綜合估算(詳見Cai et al.,2016),2014年官方統計的城鎮就業總數(39310萬)中已包括占比約30.8%的農民工,在此之外,仍有約4710萬進城農民工未被納入這一城鎮就業統計范圍。換句話說,如果把穩定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全部包括在城鎮就業統計中,2014年,城鎮實際就業人數可達44020萬,其中16821萬為進城農民工,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口的38.2%。圖1分別展示了在全部城鎮就業人口中具有城市戶籍的就業者、已被統計在城鎮就業中的農民工以及未被統計在內的農民工的構成變化。
三、農業勞動力轉移效果和貢獻
劉易斯定義的二元經濟發展,強調的是由于農業中存在著大量邊際勞動生產力極低的剩余勞動力,隨著資本積累的進行,城市或工業的擴張可以獲得源源不斷的勞動力供給,直到剩余勞動力消失殆盡的劉易斯轉折點到來之前,無需提高工資水平(Lewis,1954)。之所以劉易斯本人稱自己的模型是古典式的而非新古典式的,在于勞動力無限供給特征可以打破資本報酬遞減這個新古典假設。進一步,庫茲涅茨對于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結構變化的分析,揭示了劉易斯模型所暗含的假設,即由于勞動力等要素從生產率低的農業轉向生產率更高的非農產業,從國民經濟層面上看,勞動生產率可以得到不斷提高(Kuznets,1957)。這個由產業結構變化導致生產率提高的過程,可以被稱為庫茲涅茨過程(參見Aoki,2012)。中國在改革開放時期的經濟增長,恰好對應著勞動年齡人口迅速增長的人口轉變階段,具有勞動力無限供給的特征,也經歷了一個完整的二元經濟發展過程。下面,本文將從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效果,以及這一結構變化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特別是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貢獻等角度,回顧和分析這個改革發展經驗。
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向本地非農產業和城鎮部門轉移,顯著減輕了農業勞動力剩余的程度。不過,如果從官方統計數據看,2015年,第一產業就業比重仍然高達28.3%,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就業比重分別為29.3%和42.4%。許多研究者引用被高估的數字,由此認為中國仍存在著規模龐大的農業剩余勞動力,否定勞動力短缺和工資上漲與人口變化的關系,否認農業中邊際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從而否認劉易斯轉折點的到來(例如Meng,2014;Minami and Ma,2009)。不過,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邏輯和經驗面前,無論是這個官方統計數字,還是以之為依據的學術觀點,都存在一些不能自圓其說的缺陷。
其一,農業中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判斷,與改革開放期間中國經歷的大規模勞動力流動不相一致。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農民工總人數為2.82億,其中,離開本鄉鎮6個月以上的外出農民工為1.69億(其中80%以上進入各級城市),在本鄉鎮從事非農產業的為1.12億。而且,2004年以后,勞動節約型農業機械化發展迅速,農業中實際投入的勞動力明顯減少(Cai et al.,2013a)。這些都意味著留在農村且務農從而處于就業不足狀態的勞動力數量大幅度減少。
其二,如果從這個官方數據看,中國在其經濟高速增長和產業結構劇烈變化期間,農業勞動力比重每年下降的速度還不到日本和韓國在歷史上相應時期的一半。例如,1978~2012年,統計數據顯示的中國農業勞動力比重,每年僅僅下降2.2%;而日本在1953~1987年期間農業勞動力比重每年下降4.5%,韓國在1963~1997年期間為5.1%(Cai,2016)。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農業勞動力轉移遭到了延誤,那么,在改革期間,不僅是資源重新配置過程得到了推進,而且對以往的延誤進行了補課。
其三,以往的研究提供了諸多證據質疑官方數據,或者通過國際比較,發現中國農業勞動力比重異常地高于理論預期(IMF,2006);或者通過歷史回顧,認為統計數據中顯示的農業勞動力比重,從早年起就被明顯高估了(Rawski and Mead,1998);而一些學者重新估算的結果,也顯示出統計數據所記錄的農業就業比重明顯過高(Brandt and Zhu,2010)。
此前的一項研究通過合理修正國家統計局關于農業勞動力的定義,重新估算了2009年的實際農業勞動力人數,表明官方數字把該年農業勞動力比重高估了約13.4個百分點(Cai et al.,2013b)。并非偶然的是,這個結果與布蘭德和朱曉東(Brandt and Zhu,2010)的估計結果幾乎完全相同。本文把這個結果進一步擴展,即以2009年為基準,把認為高出實際數的農業勞動力人數均等地分攤到2009年之前的各年份中,同時按照認為高估的程度重新調整2009年之后各年份數據。雖然這種推算是粗略的,依據了一些過強的假設,但是,本文著眼于更符合實際的趨勢性判斷,而非拘泥于具體的數字。
由此得出,2015年實際務農勞動力比重為18.3%,至少比官方數字低10個百分點。至于所形成的統計數據與調整過的數據之間的差額,本文按照對應的權重分別將其攤入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各年數據中。圖2展示了農業勞動力的統計年鑒數和重新估計數的對比。無論如何,經歷了前所未有的體制改革、經濟增長和結構變化,特別是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持續提高,農業勞動力總量和比重,不再像統計數字顯示的那樣高大且在很長時間里保持穩定,而是呈現出一個更小的量級且持續下行,應該更加符合理論預期和客觀現實。
與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改革開放相伴隨,中國的人口轉變也進入這樣一個階段,人口結構表現出“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的特征,有利于促進較快的經濟增長。1980~2010年期間,15~59歲勞動年齡人口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人口撫養比(依賴型人口與勞動年齡人口之比)以年均1.9%的速度下降。正如可以從劉易斯理論所預期的,這種潛在的人口紅利通過農業勞動力轉移、流動和重新配置,形成了二元經濟發展的典型特征——勞動力無限供給,并成為這一時期中國經濟增長的源泉。
許多研究對改革開放時期中國經濟增長的源泉進行了分解,得出了比較一致的結論(如World Bank,1997;Cai and Zhao,2012;IMF,2006;蔡昉,2017)。圖3顯示了這樣一項分解結果,用以幫助我們觀察1979~2010年期間支撐高速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首先,得力于低撫養比形成的高儲蓄率和勞動力充足供給打破資本報酬遞減規律,資本積累對這個時期9.9%的GDP平均增長率的貢獻為61.1%。其次,新成長勞動力持續進入勞動力市場或獲得就業崗位,保障了勞動力存量素質的較快改善,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5.6%。第三,勞動年齡人口較快增長、農業勞動力大規模轉移,保證勞動力的充分供給,勞動力數量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9.5%。第四,勞動力從農業轉向非農產業,提高了資源重新配置效率,對經濟增長貢獻了8.2%。最后,反映技術進步和改革效應的全要素生產率(或稱殘差)貢獻了15.7%。綜合這些貢獻因素可見,勞動力轉移和重新配置是這一時期中國經濟增長最根本的源泉。
四、資源重新配置過程完成了嗎?
在為高速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利的人口結構之后,中國的人口轉變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表現為勞動年齡人口于2010年達到峰值,經濟活動人口于2017年達到峰值,隨后都進入負增長,與此同時,人口撫養比也迅速提高。相應地,隨著農村可供轉移的人口如16~19歲年齡人口(初高中畢業生)也在2014年達到峰值,隨后每年絕對減少,每年外出勞動力的增長趨于停止,城市化速度也顯著降低,勞動力重新配置的空間大幅度縮小(Caiet al.,2016)。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停留在目前的這個勞動力結構格局以及城市化水平,是否可以保障中國經濟繼續增長直至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實現現代化目標。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在跨越了劉易斯轉折點,人口年齡結構不利于勞動力充分供給的條件下,更加要靠勞動力的產業轉移來保障勞動力供給和勞動生產率(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從而保持合理的經濟增長速度,達到國家現代化目標。一項關于中國經濟未來潛在增長率情景的模擬顯示,通過戶籍制度改革保持農村勞動力繼續轉移,提高其非農就業參與率,可以改善勞動力供給和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潛在增長率,此即所謂的改革紅利(Caiand Lu,2016)。
其次,隨著人均收入水平提高,農業勞動力比重下降和城市化水平提高是規律性、持續性現象,并不會因為中國進入人口轉變的新階段、跨越了劉易斯轉折點而改變,而是在進入新古典增長階段之前都將繼續發生。可以把中國的農業勞動力比重和城市化率放到國際比較的框架中來認識,比較的對象包括世界平均水平、(中國所處的)中等偏上收入國家平均水平以及一組參照國家的水平(見圖4)。其中,參照國家是指2016年經濟發展水平(即人均GDP)處于中國(8123美元)與匈牙利(12665美元,大約為世界銀行定義的高收入組的起點水平)之間的國家。
高收入國家的人口和勞動力結構以高度非農化和城市化為特征。 2016年,世界銀行定義的高收入國家人均 GDP 為 40678 美元,農業勞動力比重僅為 3.1 %,城市化率高達 81.4 %。中國與之差距無疑是巨大的,距離一個高收入現代化國家應有的結構特征尚遠。按照可以預期的經濟增長速度,大約在 2022年前后,中國按不變價計算的人均 GDP 可達到 12600 美元,即初步從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跨入高收入國家的門檻。因此,把中國與具有可比意義的前述參照組國家進行比較更有啟發性。
正如 圖4 所示,就農業勞動力比重而言,無論按照官方統計數據口徑,還是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模擬數據口徑,甚至從重新估計的較低水平數據來看,中國在躋身高收入國家行列之前,仍需大幅度減少農業勞動力。同樣,就城市化率而言,中國與高收入國家以及參照國家水平的差距仍然較大,何況中國是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與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之間尚有差距。因此,在向高收入國家行列邁進的過程中,中國仍需大幅度提高城市人口比重,特別是城市戶籍人口比重。就此而言,繼續推動勞動力轉移和人口城市化仍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五、結語和政策啟示
中國經濟改革所促進的經濟發展,并不像一些學者堅稱的那樣僅僅是生產要素投入驅動的粗放型增長,而沒有生產率的提高(如Young,2003)。事實上,經濟高速增長和居民收入增長都是建立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之上。而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在更高生產率部門的重新配置,對生產率提高做出了顯著的貢獻。然而,隨著中國進入新的人口轉變階段和經濟發展階段,這種資源重新配置效應已經式微,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予以應對,藉以保持中國經濟以合理速度繼續增長。
一個廣泛的共識是,阻礙勞動力流動和配置的體制性障礙越來越集中于戶籍制度。由于戶籍制度不僅僅是一項人口登記制度,而是與其他一系列制度安排配套發揮作用、旨在阻礙人口遷移和勞動力流動的政策體系,因此,雖然戶籍制度本身尚存,但其歷史形成的傳統功能已經大大弱化。例如,隨著人民公社制度和農產品統購統銷政策被廢除,戶籍制度已經不能阻礙人口和勞動力的異地居住和就業;隨著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程度的提高,戶籍制度也不再能夠完全排斥農民工享受城市居民的公共福利待遇。從這個意義上講,戶籍制度本身也經歷了重大改革。然而,如果說以往的戶籍制度改革主要是從外圍上進行的,那么,如今亟待進入其核心部分,聚焦于大幅度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具有了越來越突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游離在核心問題之外進行的配套制度改革,因現存的激勵不相容問題,不能使核心改革得以突破。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社會保險、義務教育和保障性住房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在存在著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和支出責任之間矛盾的情況下,只要城市人口仍然有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之分,農民工就終究無法充分均等地獲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務。雖然目前許多城市已經采取居住證加積分制的辦法來漸進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但是,積分制中的標準終究是地方政府設置的。只要存在著不同層級政府支出責任不對稱導致的激勵不相容問題,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就難以落實。
其次,聚焦于戶籍制度的核心改革,有利于提出更明確的改革目標和措施。既然在農民工市民化問題上存在著改革成本與收益不對稱,從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改革激勵不相容的問題,那么,推動戶籍制度改革就需要頂層設計。因此,在新一輪改革中,由中央提出農民工市民化的改革目標,只有直接聚焦于戶籍制度改革,才可能是可操作、可督促和可評估的。此外,直接提出農民工落戶城市目標,可以使改革成本與改革收益之間的對應性更強,從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擔改革成本的制度安排,就不再由于過于模糊而停留在口頭上。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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