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的三種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如何配置才能提高農業競爭力,重慶做了有意義的嘗試,打破承包權流轉的堅冰。
對農村耕地產權制度改革,現在用“三權分置”來形容。要明白“三權分置”改革的意思,必須回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歷程。
我國上世紀50年代推行了農業合作化制度,將農戶的耕地收歸農村社區所有,建立了一種關于土地財產的“社區共同共有制度”。它的最大缺陷是效率低,以致不能很好解決吃飯問題。
人們在實踐中發現,完全分給農民自己耕種的“自留地”產出效率高。于是有些地方干部將集體耕地分給農民耕作,不再搞集體統一經營。農民積極性大為提高,農業效率顯著提升,使中國一舉解決了吃飯問題。
后來,政府和農民把這種改革叫做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即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并自主經營。
我國2003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的物權法,都肯定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戶來說,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就是一種資格壟斷的特別經營權,因為只有村莊原住戶才能得到這種權利,法律不允許村莊以外人員獲得這種權利。
再到后來,進城務工的農民把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包括村莊以外的人,突破了集體成員范圍。后者獲得的權利,從法律上說,不是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
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
對上述土地權利配置,中央的政策主張是“堅持集體所有權,落實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這個政策支持土地流轉到專業的農業經營者手上,有利于擴大農業規模經營,降低農業成本,提高中國的農業競爭力。
但還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中央在2008年提出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目前又推進土地確權頒證工作。這樣,農戶的承包權就有越來越大的權利強度和含金量。但農戶轉讓給他人的經營權,往往期限短,不具有長久不變的性質,投資者不肯對土地做長期投入。實踐中還出現地租率很高的情況,土地經營者不堪重負。于是,改革前線的干部群眾又在動腦筋:能不能讓農戶把自己的承包權自由轉讓給不限定身份的其他人呢?
從媒體披露看,重慶巴南區做了這方面的嘗試。投資者出資使農戶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利,交回土地給集體,再由集體將土地流轉給投資者。報道雖沒有說投資者是不是獲得了承包權,但實際上限制農戶承包權流轉的堅冰在這里已被打破!
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開端。如果安排好過渡期內的風險防控辦法,這項改革可以向全國推開。我們期盼決策者思想再解放一點,改革的尺度更大一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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