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經歷了“十二連快”的奇跡,主要來自農業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地位提高后帶來的連鎖效應。在農民收入分配中,不平等現象仍然比較嚴重,要高度關注低收入群體。“十三五”期間,要保證農民收入繼續“連快”和“翻番”,必須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給農民更多的利益,加大改革力度,向改革要收入。
關鍵詞:農民收入 不平等 供給側改革
一、引言
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在經歷了“十二連快”之后,“十三五”期間的農民收入增長,不僅遭遇了經濟發展“新常態”,還面臨著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調結構、轉方式”,在這樣的雙重擠壓下,農民收入的增長方式必然會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認真審視過去十二年來農民收入的變動情況,包括收入結構的變化、財富集中程度的變化等,會有利于對農民收入的未來走向作出相對準確的判斷,從而可能提前采取相應的應對之策。
農民收入歷來是學術界關注的重大三農問題之一,有關文獻汗牛充棟。蔡昉等從宏觀經濟和農村發展視角全面研究了農民收入問題,包括經濟增長成分變化與農民收入源泉、宏觀經濟政策調整與農民收入、農民收入的增長與趨同等。【1】張曉山等分析了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增長的特征,并研究了農戶要素資源對收入的貢獻。【2】在最近的研究中,張紅宇分析了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農業、農村經濟的變化及其對農民收入的影響。【3】本文擬以農業部固定觀察點的數據為基礎,研究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總量及結構的變化,以及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狀況,最后,提出幾點政策建議。
一、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變動及結構狀況
(一)收入變動分析
農民收入在世紀之交進入了低速增長階段,2000年僅比上年增長2.1%,相當一部分中西部地區的農民收入呈現負增長。2001、2002、2003年分別為4.2%、4.8%、4.3%;而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8.5%、13.4%和9.0%。農民收入的低速徘徊已經和城鎮居民收入的巨大差距給農產品供給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帶來了極大的損害。為此,自2004年起,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才扭轉了這一局面。主要包括:(1)取消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議,新中國實施了近50年的農業稅條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僅減免稅一項,國家每年減輕農民負擔1335億元。(2)主要農產品的價格支持政策逐步形成。主要包括稻谷和小麥的最低收購價格、玉米、大豆、棉花等農產品的臨時收儲價格等。(3)以“四大補貼”為核心的農業補貼體系逐步形成。2004年實施了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在2002、2003年良種補貼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實施范圍,2006年實施農資綜合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的實施范圍不斷擴大。此外,還設立了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測土配方施肥專項資金等。(4)農業保險體系逐步完善。2007年,中央財政投入10億元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目前,已經覆蓋了玉米、水稻、小麥、棉花等大宗農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以及能繁母豬和奶牛等重要畜產品。(5)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核心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開始形成并逐步完善。從經濟學意義上看,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要體現要素價值,體現產業生產效率,而二次分配則必須體現政策導向和社會公正。[4][iv]
這些政策支撐了十二年來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其直接或者間接效應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直接增加收入,如各種補貼的增加。二是上述政策促進了農業產業以及與之相關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帶動了農民收入的提高。如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直接帶動了農機合作社和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當然對農民收入具有較強的拉動效應。應該說,這是最重要的政策效應,也是未來農業發展和農民收入持續提高的基礎。三是減少支出相當于增加收入,如減稅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十二年間的農民收入可以總結為三大特征。一是十二年來平均增長速度達到8.8%,除了2004、2005年,其他年份均超過了7%。這樣的增長速度,盡管沒有達到1979-1985年15.2%的平均增速,但依然是改革開放以后農民收入增長速度最大的第二個階段,但持續的時間比1980年代要長得多。二是2010年以來,農民收入超過了GDP和城鎮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相應地,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呈下降趨勢,2004年,二者之比為1:3.21,2015年下降為1:2.90。原因很多,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農民傾斜應該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三是十二年間,農民人均純收入在2011年增長速度達到最大值即11.4%,隨后逐年下降,2015年為7.4%,呈倒U型分布,這也預示著未來農民收入進一步提高的難度會不斷加大。
(二)收入結構分析
從來源看,農民收入由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四個部分構成,從表1可以看出,盡管后二者在有些年份增長較快(如財產性收入2008年增長37.7%),但總體比例較小,對農民收入貢獻較大的仍然是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由于前述政策的支撐,2004年以來,家庭經營收入逐漸和工資性收入一起成為推動農民增收的主力,工資性收入與家庭經營收入雙增長格局基本形成。1998-2003年,四個部分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分別為90.7%、-0.07%、0.3%、9.7%,而2004-2013年分別為50.8%、34.4%、3.6%、11.2%(見表1)。家庭經營收入水平提高主要是國民收入格局變化后農業比較收益提高,以及在此基礎上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后對相當一部分農民帶動的結果。
從上述數字對比我們還可以看出,工資性收入一直在農民收入增長的貢獻中居于重要位置,盡管農民工工資水平在2008年之前一直在低位徘徊,珠三角等地曾出現過10多年間農民工的平均月工資只漲了68元的狀況。“十二五”期間,全國農民工總量從2010年的24223萬人增長到2015年的27747萬人,增加3524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從2010年的15335萬人增長到2015年的16884萬人,增加1549萬人。這也是農民工工資增長較快的時期。“十二五”期間,全國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幅達到13.1%。農民工月平均收入由2010年1690元增加到2015年3072元,年均增長12.7%,跑贏了GDP。2015年,全國農民工月均收入水平3072元,突破3000元的關口,但增長速度有所降低,僅比上年增長7.2%,而且低于農民收入增長速度。可見,在新常態下,城鎮化對農民收入的拉動能力開始減弱,那么,未來農民收入的繼續提高還能不能主要依靠工資性收入?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因此,和工資性收入對比,經營性收入增長速度盡管最慢,卻是最穩定,也是最可靠的來源。“十三五”期間,農民經營性收入的增長,主要依靠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給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寬松的環境,加強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農民組織聯合起來共同闖市場,促進新型經營主體發育和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也要給農民返鄉創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放水養魚,促進本土化農業企業發展。
從農民人的另外兩個來源即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看,盡管所占比例很小,但增長速度一直較快,它們是農民收入增長的新的動力和源泉。前者包括農民出租土地、房屋、農業機械設備等獲取的收入,后者包括國家財政補貼,即農民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由于國家的財力總是有限的,轉移性收入不可能在短期內大幅度增加,而從增長趨勢看,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潛力很大。2013年召開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包括“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概括地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進一步增長要靠改革,通過增加改革紅利提高農民收入。
二、農民收入不平等狀況研究
可以用來反映收入不平等的方法和指標很多,我們采用兩種方法,一是基尼系數,二是把樣本分成20等份,看每一等份所占的比例。本研究使用農業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數據,該數據來自全國除港、澳、臺以外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355個行政村的23000個農戶,觀察時間自1986年起,代表性和可信度均較高。
(一)通過基尼系數反映的不平等程度分析
基尼系數是反映收入不平等狀況的重要指標,其數值介于0和1之間,數值越小表示收入分配越平均,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均。一般地,基尼系數小于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0.2-0.3,表示收入比較平均;0.3-0.4,表示收入相對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貧富差距的警戒線,即臨界值,大于這一數值即表示收入不平等水平很容易引發社會動蕩,應該運用政策工具減輕不平等程度。
我們運用農業部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數據計算的2004-2012年各個年份的基尼系數見表2。可以看出,如果采用原始數據,則農民收入分配在此期間的不平等程度是相當驚人的,9年間有6年大于0.4。但如果去掉上下5%的極端值,則所有年份均在0.3-0.4之間,即相對平均,這恰好說明了處于兩個極端的農民收入是造成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如果把表2中“農民收入基尼系數”和國家統計局計算的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進行比較,則會發現農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要略低于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說明群體越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越高。而在全國居民收入數據中,城鄉居民收入的差距一直在1:3左右徘徊也是導致基尼系數較大的原因。群體越大,處于收入兩端的樣本越多,差距就越大,從而基尼系數就越大。
表2 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
年 份 |
農民收入基尼系數 (原始數據) |
農民收入基尼系數 (去掉上下5%極端值處理后) |
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 |
2004 |
0.4017 |
0.3295 |
0.473 |
2005 |
0.4127 |
0.3404 |
0.485 |
2006 |
0.4082 |
0.3332 |
0.487 |
2007 |
0.4004 |
0.3321 |
0.484 |
2008 |
0.3964 |
0.3286 |
0.491 |
2009 |
0.4064 |
0.3381 |
0.490 |
2010 |
0.4201 |
0.3356 |
0.481 |
2011 |
0.3965 |
0.3233 |
0.477 |
2012 |
0.3890 |
0.3243 |
0.474 |
資料來源:“農民收入基尼系數”和“極端值上下5%處理后”兩欄數據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數據計算,“農民收入”為“農民人均純收入”之縮寫;城鄉居民收入基尼系數來自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2015中國住戶調查主要數據》,32頁,中國統計出版社,2015
(二)把農民收入按20等分體現的不平等狀況
把收入分組是研究其不平等程度的常用方法。張曉山等就把農民收入按照五等份進行分組處理。[i]為了更詳細地表現農民收入的不平等狀況,本文把所有樣本農戶按照純收入從高到低排列并且劃分為20等份,每一年度每一等份的農戶數如表3所示。可以發現,2004、2006、2007、2008、2010、2011年度樣本農戶均集中在第一、第二等份,2005、2009年度集中在第二、第三等份,2012年度集中在第三、第四等份,而且集中度高達99%以上,說明極少數高收入者把農民收入的總體水平拉高了,絕大部分農民收入在較低的水平上。當我們把樣本中最高5%和最低5%樣本去掉再進行20等份后,則分布相對均衡,如表4所示。這也說明,在農民收入總體中,處于低、中水平的農戶占多數,平均數可能掩蓋了很多問題,一是大部分農戶在平均數以下,二是處于極端數值的農戶(尤其是處于最低5%的農戶)需要特別關注。
三、結論和對策建議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十二連快”格局的形成與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高度相關。在“十三五”期間,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給農民更多的利益是保證農民收入“翻番”并繼續超過GDP和城鎮居民收入的關鍵。(2)低收入農戶是制約農民收入總體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高度關注農民中的低收入群體尤其是貧困農戶。(3)在城鎮化對農民收入拉動能力減弱的情況下,通過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農民在農業領域的就業能力和收入水平是至關重要的。(4)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增加改革紅利,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十三五”期間,農民收入繼續“連快”的難度很大,因此,必須加大改革力度,向改革要收入。
1.加強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確權頒證、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創造條件。實踐證明,新型經營主體能夠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狀況及時調整農業結構,不斷提高農業競爭力,從而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2.主要農產品價格制度改革。包括小麥、稻谷的最低收購價格,玉米、大豆的臨時收儲制度等,讓價格回歸市場,把補貼直接補到農民收入,把價格補貼改為收入補貼。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價格補貼可能補給各個環節的市場主體,而收入補貼則可以完全補貼給農民,這樣既可以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又能夠促進農產品市場的發育,促進糧食價格回歸市場。
3.加強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補齊社會化服務不足的“短板”。大力發展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包括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田間管理服務組織等。推廣山東等地的土地托管經驗,讓農民輕松種田,并在種田中獲取盈利、提高收入水平。
4.大力發展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十三五”期間,要形成家庭農場和大戶搞經營、合作社為小規模農戶搞服務、龍頭企業做市場的現代農業格局。要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產業化水平,提高農民在市場上的話語權,通過產銷對接減少農產品無效供給和生產過程中的無效投入。
5.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包括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農民最低生活標準和農村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等,鼓勵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各類保險,發揮社會保障的“托底”作用。
6.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各類資產,包括房屋資產、土地資產、經營性資產、荒山荒坡等,讓它們產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7.加大扶貧力度,努力實現2020年全面脫貧的目標。要使收入最低的那部分人群盡快脫貧致富,實現“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共享發展”理念。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林經濟管理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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