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滯后,一些地方政府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任性地使用公共權力,暴力強征強拆,嚴重侵害城鄉居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出現了一些違法犯罪現象,這是傳統城市化最讓人揪心的社會政治問題。
2011年1月,國務院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央紀委、監察部也曾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并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在侵犯財產罪上,《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權利罪上,《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對侵犯人身權利罪和財產權利罪都作了明確規定,但長期以來各地非法強拆現象卻屢禁不止,關鍵在于《刑法》失靈,就是說《刑法》在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非法強拆面前也畏縮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權利遭受嚴重侵犯之時,法律不卻能及時公開站出來保障公民權利,那么,不僅是法律,甚至整個國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會自然坍塌了。
針對城市化進程中的一些地方暴力強拆式違法犯罪,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但要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個人刑事責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侵權單位的刑事責任。建議修改《刑法》,進一步明確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和人身權利的罪名,可以根據城市化中的普遍性問題,設立強征土地罪、強拆住宅罪。同時,要大力加強《刑法》的實施,使任何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
古今中外,保護產權都是國家繁榮、社會安定、百姓幸福的不二法門。《孟子》云:“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政策,文件從11個方面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進行了全面部署,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沒有產權保護,就不可能有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也不可能有社會的文明進步。保護產權是各級政府的重大職責。提供完備的產權保護,是各級政府應當提供的最重要的社會公共產品。各級政府必須擺脫利益集團的干擾,切實擔負起保護產權的歷史使命。現在的當務之急就是國家要下決心治理各地的暴力強拆運動,嚴格追究一些地方當政者侵犯老百姓私有產權的法律責任。
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推進新型城鎮化,應當讓廣大老百姓在城鎮化進程中享有基本的權利和尊嚴,而不是失去家園和生命。當前,要把保護產權和人權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主線,從根本上消除一些地方以違法犯罪的方式推進城鎮化的現象。
原載于《城市化》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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