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小農的論斷有失偏頗
在歐美農業的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農業土地規模經營成為主流,而小農的滅亡及其悲慘命運好像也被鎖定了。
馬克思認為,“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數生活在農村;占統治地位的,不是社會勞動,而是孤立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再生產及其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的多樣化和發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條件。”[1]
恩格斯據此將小農看成是“過時的生產方式的殘余”,他認為,“在這個時代里,不單是科學的農業,而且還有那新發明的農業機械,日益使小規模的經營變成一種過時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經營方式。換句話說,經營大農業和采用農業機器,就是使目前在耕種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農的農業勞動變為多余。”[2]“一句話,我們的小農,同過了時的生產方式的任何殘余一樣,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滅亡。他們是未來的無產者”。[3]
列寧亦認為,“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主要路線就是:小經濟變成大經濟,大生產排擠小生產。”[4]
基于上述理論,理論界普遍認為,在現代經濟條件下,小農是一個易于分化而不穩定的階層,小農經濟是一種過渡的經濟形式,其結果必然是走向滅亡。
然而,世界主要國家的農業現代化現實模式卻對小農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安排。總起來說,這些國家的小農并沒有被消滅,而是被各國的農業現代化再造并保留下來。
歷史資料顯示,各主要發達國家大多在1950~1970年代實現了農業現代化,雖然一定程度的土地集中和農業就業人口比重下降是各國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的共同趨勢,但是,幾乎在所有國家都沒有出現經典作家設想的全面土地規模經營的情況。相反,在實現農業現代化前后,它們的中小農場(農戶)在農場(農戶)總數中仍然占絕對多數,其中大部分是耕地面積不大的家庭農場(農戶)。
美國的農場規模最大,大農場最多。在實現農業半機械化前夕的1900年,它的占地1000英畝以上的大農場只有5萬多個,僅占農場總數的0.8%,其土地面積只占農場土地總面積的19%;[5]到實現農業高度現代化的1974年,它的大農場(平均占地1814英畝、年銷售額28.6萬美元)的數量也只有15.3萬個,只占農場總數的6.7%,其土地面積也只占農場土地總面積的27.2%。[6]同一時期,中小農場仍然是美國農場的大多數,其中,基本上自耕和完全自耕(只雇季節工或者不雇工)的家庭農場占農場總數的70%,而農場的兼業人口(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比例高達59.4%。[7]
與美國農場動輒幾百英畝耕地不同,法國、前西德和日本基本上是在小農遍地的情況下實現了農業現代化。到1970年代中期,法國中小農戶的比重仍然高達88.2%,其中,小私有制農場占80%左右。[8]前西德人均耕地只有2.4畝,占地10公頃以下的小型農場在半數以上,占地30公頃以下的中小農場則以89%的比例處于絕對優勢。[9]日本農戶的平均耕地僅有1.1公頃,小農戶不到半公頃,大農戶也不過4~5公頃,只在北海道才有耕地在20公頃以上的大農戶,[10]而占地1公頃以下的小農戶占比高達69.9%[11]。
1980年代,意大利占地不超過1公頃的農場有31.8%,5公頃以下的農場約占76%,5~20公頃的農場為18.8%,20公頃以上的農場僅有5.2%。[12]在實現農業現代化幾十年后的1997年,意大利全國農場的平均規模也只有6.4公頃。[13]
此外,荷蘭、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也是在“小農遍天下”的情況下實現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典范。其中,荷蘭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水平更高。
荷蘭的農產品出口世界第一,土地生產率世界第一,農業設施世界一流。但是,荷蘭的土地資源卻非常緊缺,2000年它的人均耕地只有0.058公頃(0.87畝)。在荷蘭實現農業現代化近20年后的1975年,在馬鈴薯種植農場中,占地1公頃以下的小農場占比為54.3%,占地10公頃以下的中小農場占比高達89.0%;在肉豬生產農場,養豬100頭以下的小農場占比為63.3%;在肉雞生產農場,養雞2.5萬只以下的小農場占比為81.0%;在溫室蔬菜和溫室花卉生產農場,占地2公頃以下的占99%,其中,占地0.5公頃以下的小農場分別占60.5%和72.6%。荷蘭農業的基礎也是家庭農場,沒有雇工或極少雇工,即使按平均數計算,每個農場也只有2個家庭勞動力,再外雇0.89個勞動力。[14]
此后25年,荷蘭的農場總數有了大幅度減少,農場規模有所擴大,但1997年農場的平均規模也僅有18.6公頃。2000年,荷蘭的大型農場占總數的12%(以溫室園藝業和蘑菇業農場為主);中型農場占50%(其中奶牛業農場占70%);小型農場占38%。荷蘭農業的這種進步,是在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推進。這與中國現階段許多地方盲目追求農業土地規模經營完全不同。
2、小農經濟被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再造
其實,依經濟條件不同,小農和小農經濟具有不同的性質。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家庭經營,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以自給自足滿足自己消費為生產目的。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亦從事家庭經營,且一般采取兼業經營形式,但主要為市場生產農產品。
20世紀中期,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實現了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在這種經濟條件下形成了對發展中國家具有普遍意義的新型小農經濟。新型小農經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亦從事家庭經營,主要為市場生產農產品,在人均土地偏少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采取兼業經營形式(這以日本最為典型,1988年日本兼業農戶比例高達85.7%[15])。與前兩類小農經濟相比,新型小農經濟的最大特點是,這些國家的所有家庭農場或農戶都加入農民合作社,而農民合作社則在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支持下,通過統一經營活動(如統一采購、統一銷售或加工銷售,但不統一生產),將小農經濟的家庭經營提升到了農業產業化的水平。[16]
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這些中小農戶雖然本質上還是小農經濟,但是,由中小農戶組織的農民合作社能夠實現農業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化、社會化和產業化。這種經濟形式最出色的地方就是,農民合作社保留了中小農戶的家庭經營自主權,農戶仍然要在自己的土地上,按照合作社的生產和技術要求生產農產品。而農民合作社則通過一系列統一經營活動,“拿”回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潤,并通過“二次返利”和提供服務等形式,將經營利潤悉數返還農戶,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廣大中小農戶的收入水平。
可見,“發達國家并沒有走消滅中小農戶以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道路”,相反,它們“肯定眾多中小家庭農場在農業組織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礎上,對小農業進行‘生產社會化改造’,使之與農業現代化和現代化大市場相適應”[17]。其具體做法是,政府在肯定家庭經營合理性并保持小農獨立性的基礎上,通過幫助農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去實現對傳統農業和家庭經營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點是,小農戶的土地產權和其它生產資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經營形式,但此時的家庭經營卻是有組織的,整個農業生產已經產業化、社會化了,經營管理也已經企業化,中間橋梁是農民合作社,與之配套的是政府的農業政策支持和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由此形成了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第二種模式,即“土地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18](李尚勇:《農民合作的制度邏輯》,《農業經濟問題》2011年第7期)
對于那些人多地少、人地關系緊張的國家和地區來說,它們更多地是采取抑制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政策。例如,戰后的日本,通過立法限止土地兼并和集中,甚至還“消滅了許多較大的農場,建立了大量小農場”。[19](待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李尚勇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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