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鄉村的定義是否準確關系著治理的邊界是否清晰、治理的目標是否合理、治理的手段是否有效。為此,結合對不同地區鄉村狀況的考察,結合對不同時代鄉村演進的思考,本人選擇了“重新定義鄉村”這樣一個題目,希望為學界同仁帶來一些啟發和思考。
一、為什么要談重新定義鄉村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定義難以滿足治理的需要,該法規定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可以說這是一個基于外在表現形式的、具有泛在意義的概念,是一個基于城市中心主義的、忽略鄉村自我演化的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與沿海發達省區從鄉村到城鎮再到城市的實踐有所偏離。
從馬克思主義運動觀來看,伴隨著生產力的提升,鄉村的內涵是在不斷運動和變化著的,當前階段的鄉村不能再用工業時代及其以前的“以從事農業活動的農業人口為主的聚落”來簡單定義了,需要面向未來、把握鄉村演變的趨勢去進行定義,需要立足當前國內鄉村規模和形態的巨大差異去進行定義,需要強化美好生活、認清鄉村發展的多重約束去進行定義,更關鍵的是要站在村民視角、體現村里人的主體性去進行定義。
也可以說,我們要基于鄉村的內涵、基于村民的視角、基于學術的追求去定義當前階段和未來一個時期的鄉村,并通過這樣的定義確定鄉村的邊界,才能讓鄉村治理更加有效、讓鄉村振興更可持續。
二、能否通過職能或功能定義鄉村
對傳統的鄉村或者說工業時代及其以前的鄉村的確可以用“農業為主”這樣的職能或功能進行限定。然而,今天的鄉村未必如此,有的“一村一品”,有的“電商帶動”,有的“文創賦能”,有的“康養休閑”,有的“三產融合”……鄉村的多樣性或者多元性早已超出了人們的認知,經濟越發達地區的鄉村,其多樣性就越充分,互相之間的互補性或者可合作性越強烈,進而鄉村的包容性、可持續性就越有保障。
在一定意義上講,經濟發達地區的鄉村已經形成或正在形成一個具有自我強化性、自我協調性、自我成長性的,面對所在區域的城市之間具有一定議價能力的社會網絡,很難根據其經濟性質、產業特色來進行定義,同時由于城鄉之間、村村之間的流動性,也很難根據其功能進行定義。
跨出經濟發達地區,再從全國范圍來看,有的鄉村數字化水平很高,有的鄉村剛脫離貧困,有的地方老齡化嚴重,有的鄉村仍在孤立發展,有的鄉村已經開啟了國際化步伐,有的鄉村還沒有自己的功能定位。可見,鄉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多樣性、社會發展水平的多元性、人口素質結構的多層性等特征,決定了我們既不能簡單通過單項職能或功能、也不能簡單的用多重功能綜合體來定義鄉村。
三、能否通過核心人群來定義鄉村
這里涉及到鄉村是“誰的鄉村”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鄉村可以視為“親者的鄉村”,特別是在村社一級的居民上查五代八代可能都具有親戚關系或者血脈聯系,這也是很多村莊用姓氏命名的原因。在“親者的鄉村”基礎上,由于歷史上各種原因的人口流動,村莊容納了很多外來居民并常住之,形成了本姓與外姓共同生活的“居者的鄉村”。
近年來,一部分發達地區鄉村中又多了很多暫住人口,包括創業型人口、康養型人口等,形成了本姓、外姓、暫住多類型人口共生的“共有的鄉村”。在這樣的鄉村演進過程中,核心人群是在發展變化的,這也決定了如果面向未來進行思考,很難用固定的核心人群來定義鄉村。
從要素擁有者這個角度看也很難以人群來定義鄉村,如資本的鄉村還是勞動的鄉村涉及到鄉村的根本屬性問題、數字的鄉村還是現實的鄉村涉及到鄉村的物理體驗問題、創新的鄉村還是守舊的鄉村涉及到鄉村的文化傳承問題,等等。不同鄉村的要素需求是有差異的,如何確保關鍵要素擁有者在鄉村中的行為邊界并進而確保鄉村是鄉民的鄉村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這也是從人的角度、從要素擁有者的角度來定義鄉村的難點所在。
四、如何統籌不同階段的鄉村定義
鄉村是一個既有時間特征又有空間特征的概念。必須看到鄉村是具有成長性的,以深圳這樣偉大的城市在40余年前也是小漁村為例,甚至可以說“鄉村是城市之母”。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隨著交通通訊設施的升級和人員流動能力的增強,也有很多偏遠村社走向了消亡。在我國廣大的地域上,廣泛分布著處于農業時代、工業時代、信息時代、生態時代等不同發展階段的村莊,不同發展階段的村莊與周邊城市、鄉鎮經濟體也產生了不同的互動關系,進而導致即使處于相同發展階段的村莊也走出了不同的發展路徑。我們在看到2017年以來實施的鄉村振興戰略的確改變了一部分村莊的“消亡”趨勢的同時,更要看到我們以工業化時代乃至后工業化時代的政策思維很難挽救所有走向“消亡”的村莊。
這也意味著,我們仍要從村莊存在的內涵出發來重新定義鄉村,要跨越從農業時代到數字時代所有階段來重新審視鄉村,要擺脫自上而下的思維定式融入村中來重新認識鄉村。也許只有圍繞“生產力——生產關系”這一本質組合、把握“人——自然”這一特定關系、理清“物質自由——精神自由”這一深層關系,才能找到鄉村的本質特征,概括出可以跨越發展階段的鄉村定義。
五、到哪里尋找真正意義上的鄉村
現在的鄉村調研大多選擇的是傳統特征較顯著的鄉村或者實踐經驗較獨特的鄉村,但同時大多時候也是法律意義上的鄉村,或者說是空間意義上的鄉村,但是文化意義上的鄉村呢?情感意義上的鄉村呢?基于人的意義上的鄉村呢?一種情況是,有的村莊在空間意義或者法律意義上的消亡,不意味著這個村莊不存在于某一類人群的記憶中,也不意味著這個村莊在若干年后就不能復興。
在我們用行政思維或者法律思維約束鄉村時,實際上也忽略了村莊的自然屬性和情感屬性,甚至可以說是斷絕了一部分鄉村在凋亡后再次復興的道路。另一種情況是,現實中在城鄉融合區域的鄉村識別問題,特別是在城市建成區的邊界附近,有的地方是“鄉村的空間、城里的人”,有的地方是“城市的空間、村里的人”,如何劃定城鄉邊界也是與科學治理、精準治理密切相關的事情。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前幾年很多地方假借某些特定名義消滅鄉村特有標志符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千村一面”現象,這個情況近年來有所改觀,但是也讓我們這些外來的調研者很難確定何為鄉村。也許只有基于鄉風、鄉音、鄉色、鄉水、鄉林、鄉人、鄉情,才能定義出哪里才是真鄉村。
六、哪個定義更加接近真正的鄉村
從前文所敘似乎可見這樣幾個觀點:鄉民認同之處所為鄉村、直面自然之聚落為鄉村、心靈自由之郊野為鄉村、鄉風鄉音鄉色鄉水鄉林鄉人鄉情融合為鄉村等。抑或從其他方面看,如農業為主的地方是鄉村、人群密度較小的區域為鄉村,勞動生產率較低的為鄉村、保留文化原生態的生活區域為鄉村等。可以說這些提法都有道理,但又都不盡然。
同時也要看到,我們正處在一個“多元化+多樣化”發展的新時代,對于個體性的鄉村和群體性的鄉村的定義亟待厘清和明確;我們正處在一個“數字化+個性化”發展的新時代,對于鄉村的定義一定要把握鄉村居民及其群體的概念認同和價值認同;我們正處在一個“大變局+大系統”發展的新時代,對于鄉村的定義一定要把握未來趨勢及其未來功能。
不否定現行法律確定的鄉村定義,但從學者的使命看,需要推進鄉村定義向前發展,需要推進鄉村定義的中國化進程,需要讓鄉村定義與新時代人民群眾的需要及感受相契合。從過去的歷史看,鄉村已經完成了從自然生長的鄉村、附屬城鎮的鄉村、趨于凋敝的鄉村到再現復興的鄉村的演進,浙江等發達省區已經開始了面向生態健康的鄉村再到未來智能鄉村的探索。可以說,我們的實踐和馬克思所預測的未來社會發展趨勢具有很強的一致性,新時代的鄉村乃至未來的鄉村必將逐步發展成為《共產黨宣言》里所描述的“每個人自由發展”與“一切人自由發展”和諧共生的生態空間。
(作者單位:吉林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治理評論》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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