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改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法律使用范圍、成員資格和構成、農村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等問題進行了規范,進一步擴大了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容充實,針對性強。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2007年頒布實施已經十年了。這期間,出現了新問題、新主體、新業態、新組織形式。與時俱進地修改、升級,勢在必行。對此,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主任李國祥認為,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修改這部法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時的。
李國祥:自從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立以來,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很快,數量擴展非常迅速,但是真正能夠發揮積極作用的,能夠讓農民受益的,還是非常有限。出現這種情況,還是和中國農業農村的經濟形勢變化有關。我們新型主體不斷的培育,出現了更多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同時我們的農業生產體系也在發生變化,以前我們農民生產主要是農戶自身行為,這兩年社會化服務非常迅速,農民的耕種收已經全程機械化,通過社會化服務就能夠解決。相應的,我們的農民在資金互助合作,在農產品銷售上的一些問題,以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解決的并不是很好。所以,很多形勢的變化,要求我們修改相應的內容,以滿足農民的需要。
草案審議過程中,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許多建議。大家認為,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還應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并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有序進行規范整頓和清理注銷,這樣才能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
除此之外,李國祥還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還應該注意規范高層級的農業合作社,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形式,并為農新型職業農民領辦合作社提供更多方便。
李國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當時主要限定就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對于農民合作社實行了一些限制性和一些禁止性的規定。所以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的時候,要突破以前比較小的范圍界定。像那些有更高層級的合作社和基層的合作社之間是什么關系,都要通過法律的許可進行規范。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過去是在生產和銷售上有合作,現在來看,像土地流轉、股份合作以及隨著生產的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怎么樣來規范這些合作,都應該在農業專業合作社法修改上有所涉及。還有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前強調農民能領辦,但是現在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大量的涌進,這種領辦人創辦合作社的范圍應該與時俱進,要把那些有能力帶動農民的人組織起來,要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型農民他們領辦的合作社包含在內。2006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很多是照搬西方的,現在來講,中國應該根據自己的特點,通過法律形式鼓勵發展中國特色的農業合作社。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央廣網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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