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大戶壟斷 明確退出機制 完善鼓勵措施
十年磨一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終于迎來從2007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
6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審議中,委員們結合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圍繞此次修法的重點內容,對幾大焦點問題紛紛建言。
焦點一:如何防止大戶壟斷
修訂草案第18條增加一款:“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投資的企業、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國家有關規定。”這就意味著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有利條件。對此,有委員認為,也要防止出現擠出效應,要注意保護弱勢農民的利益。
“要防止工商資本包括外資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農村掠奪土地,行兼并之實?!币星湮瘑T認為應規定更加嚴謹一點,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農民為主,現在一些工商資本包括外資進入農村兼并農地的積極性很高,對這個要進行適當的限制。
蔣巨峰委員則建議要有明確的保障農民權益的剛性條款,包括保障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及收益由農民享有的規定。
鄧秀新委員認為修法中多予以考慮如何保護弱者的利益。修法可能會導致一些大戶或者說一些強勢的工商資本進來以后,綁架這些弱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很容易被工商資本或大戶控制。
此外,為防止大戶壟斷,尹中卿還建議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現在法律對于合作社出資比例限制還不明確,對于合作社民主管理規定得還不是很細致。建議嚴格合作社出資的比例限制,在草案第19條‘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之后,增加‘出資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規定?!绷硗猓€建議在修訂草案第21條中將“附加表決權的比例從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降低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
焦點二:如何明確退出機制
修訂草案第11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條件作出了規定,第25條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除名的三款規定,但是對主動退出機制并沒有加以明確。
“從目前基層實際情況看,由于門檻設置相對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監督,導致大量‘空殼社’‘掛牌社’‘家庭社’現象廣泛存在?!避嚬忤F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退出機制,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并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虛假運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作用缺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進行規范整頓和清理注銷,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
尹中卿認為應對“退社自由”有更加嚴格的規定。“退社要尊重社員的意愿,保障退出者的權益。對除名應該慎重,避免大戶或工商資本利用這個規定將弱小的社員、將原來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社員趕出合作社?!彼ㄗh對于社員要求主動退出的,從程序上給予保護,對于合作社除名應該慎重,這樣能夠保護弱小社員的權利。
張平委員也認為“退社自由”的表述過于模糊,太籠統。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入社有條件,退社也一樣有條件,即使退出來,也一定會在各方面受到擠壓和限制,應該予以強制性表述?!斑@部法律對合作社的成立和組建提供了法律保證,但如果農民的基本權益得不到根本保證,很可能會促成快速的、大規模的、事實上的土地兼并,使失去土地的農民成為社會上最普遍的不穩定因素,歷史經驗教訓要時刻牢記,需要在這方面引起高度重視?!?/p>
賀一誠委員對修訂草案的第25條也提出了疑問:“被除名者要不要分擔該成員還在合作社時當中的福利或者債務?草案這一點沒有說明,如果合作社有盈余或者虧損則要不要計算?我認為對這個問題應該有個說法?!?/p>
焦點三:如何完善鼓勵措施
修訂草案第66條明確,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審議中,很多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這些條款,規定一系列金融方面的鼓勵措施。
劉政奎委員認為,由于缺乏貼息、擔保等激勵手段,這些規定難以落到實處。融資難、融資貴仍是合作社發展面臨的普遍問題,建議修改為“國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奇帆認為第66條中可以加一個內容,即“鼓勵地方建立政策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必要的融資擔?!薄?/p>
鄭功成委員建議“互助保險”單獨成為一款。“在日本,農民互助保險很發達,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我國基本上是空白。農民是很適合發展互助保險的,因此,互助保險應該在保險界作為一個新的類別給予支持,我們應該發展一批互助保險機構,而互助保險在農業領域可以大有作為?!?/p>
沈春耀委員則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互助保險還是相對獨立的一個東西,不是國家的商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面向農民提供金融和保險服務。歷史上,保險一開始就是在特定成員之間進行,后來發展為面向社會的服務、產業和產品,在這方面需要統籌考慮一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日報——法制網2017-06-25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