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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英魁:鄉賢的外生性及其介入鄉村機理分析

[ 作者:張英魁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7-19 錄入:實習編輯 ]

  摘要:鄉賢作為一個具有傳統文化意味的描述鄉村特定階層的話語,與當下鄉村社會現實階層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不匹配。當前媒體與學者所熱議的“鄉賢”,一般而言是城市中以知識、文化、道德為內在特質的群體下鄉,這種鄉賢介入有著自我內在的行動邏輯。鄉賢的外生性及其介入鄉村的機理,直接影響到鄉賢介入鄉村后的行為方式——有可能有助于鄉村建設,也有可能與鄉村建設產生沖突。因此,應該避免“鄉賢”與“鄉村經濟精英”二者混淆使用的狀況,并在明確鄉賢融入鄉村的相應政治、經濟條件保障基礎上,推動鄉村“新鄉賢”群體建構,并促進其鄉村治理作用的有效發揮。

  關鍵詞:鄉賢;外生性;鄉村社會;鄉村治理;鄉村融入

  “鄉賢”作為一個具有傳統文化意味的描述鄉村特定階層的話語,在當下我們需要明確所指的是哪個階層或哪一群體,其行動邏輯是什么,因為這直接關系鄉賢文化建設與鄉賢培養能否落到實處。所以,從概念與概念所指向的群體及其行動邏輯著手,對“鄉賢”進行學理層面的討論是有益的。從概念的內涵來看,“鄉賢”在本質上就是一個正向的概念,其對社會的引領作用內在于話語中的“賢”的含義里。對當前而言,鄉賢的價值在于“賢”所具有的知識、文化與道德的優勢。有高勢能的賢者參與鄉村社會建構,在其中發揮其勢能的作用,這是從常識意義上對鄉賢當下意義的理解。當然,人們的美好愿景與理性思維二者之間會存在沖突:關于鄉賢參與鄉村建設的良好期許,是否具有經驗上與邏輯上的可驗證性與實踐性,以達成如蘇格拉底所言的“可檢驗的生活”。本文試圖從當下鄉賢群體如何生成,以及其與鄉村場域的相融性著手,對當下鄉賢的鄉村治理功能實現的可能性與條件進行討論,以期能夠在理論上加深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助于基層政府在實踐中作出妥當的政策安排。

  一、鄉賢之于鄉村:內生抑或外生的討論

  如果從“鄉賢”這一詞語的字面來看,這是一個帶有濃厚道德與文化色彩的傳統概念,用以描述文化道德層面具有優勢的群體或個人,這一群體或個人生存在一個相對穩定的鄉村社會——這一鄉村社會知識、文化與倫理都容納于道德文化系統,整個鄉村的倫理體系具有同質化的特征。因此,媒體與政府政策層面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在觀念中移植了傳統社會與鄉賢二者的契合性,以張揚鄉賢對今天鄉村發展的重要價值。其實,在運用傳統的概念時我們應該追問:這一概念與現代鄉村社會二者之間匹配嗎?在當前鄉村社會中,有這樣一個穩定的具有知識、文化與道德優勢、并被鄉村的居民普遍認同的鄉賢群體嗎?這些問題的答案可能并不讓人樂觀。原因在于,當前鄉村的社會結構與倫理體系的穩定性已經不復存在,在城鄉二元結構之下,農民在城鄉之間的流動仍然是一種常態。對大量的貧困鄉村來說,流動與解構成為其外在的主要特征,尤其是鄉村社會階層在市場導向的城鄉巨大收入差距之下的流動,就更為突出。知識、文化與道德權威所需要的穩定的鄉村社會、倫理、心理結構已經被逐步消解,對其的權威認同與權威服從也就難以存續了。另外,市場經濟思維的泛化所造成的自利文化,使鄉村村民產生了功利化的認知與認同的標準——不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地位、不在經濟利益分配中占據主動的人,僅僅憑借知識、文化與道德的優越性,是難以獲得村民的心理認同的,這樣也就難以由道德文化優勢轉變為現實鄉村治理中的權威。對此,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應該把農民認同的發生和變化看作是農民與鄉村權威之間進行社會交換的媒介和載體。只有獲得農民的認同之后,才能依據自身的理性和利益需求的滿足程度來決定對鄉村權威的態度。

  鄉賢對于當下鄉村建設當然是重要的。在人們的思維觀念中,鄉村所需與鄉賢優勢二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鄉村道德倫理不彰、傳統文化消褪、現代鄉風民俗弱化,與鄉村自身賢者群體的解構與消失有關。而當下的鄉賢話語恰恰在需求結構上呈現出一種“缺乏——滿足”這種對應關系,這是人們在感性層面對鄉賢重要性的直觀判斷。但是,鄉村不容忽視的現實是,城鄉收入與生活水平的普遍性巨大差距,不斷導致農村人口的外流;由利益導向的人們的價值觀,同樣也逐漸使人們的心理認同發生轉變。農民對利益與金錢的觀感,在社會現實巨大的壓力、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情節等因素的催生下被強化了。在“賢”(知識、文化、道德為核心)與“利”(金錢和權力為核心)的比照中,鄉村之“賢”的權威性被弱化了。針對這一點,有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因素的沖擊下,村莊原有的傳統觀念體系也發生了劇烈變化,辦事公平公正以及為村莊集體利益考慮等內容不再被遵守,原有的本體觀念的約束性日益衰退”。于是,這便形成了一種悖論——在宏觀層面或抽象層面鄉賢是重要的,但落實在現實的實踐中,其重要性卻被大打折扣。當前的中國鄉村一改傳統的封閉狀態,呈現出一種開放性與流動性。人們渴望美好生活的愿景,具體化為對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首要訴求。鄉村人走出鄉村進入城市,更易于使這種最重要的需求得以滿足。鄉村對城市的利益依賴、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與現代傳媒信息技術等共同作用,形成了城市與鄉村之間頻繁與緊密的聯系。

  農村的這種變化,使在傳統社會的原生型鄉賢在當下已經沒有了生成土壤——在市場競爭中缺乏競爭力的鄉村文化群體,在倫理體系被沖擊與解構中,失去了其權威性與重要性。所以說,原生鄉賢群體已經不能與當前話語中的鄉賢相對應了。針對這一點,有學者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認為在社會流動頻繁的當下社會,對鄉賢的界定應該比對傳統社會寬泛,“不必強調一定要出生于當地,而應該強調對當地所作的實質性的貢獻,從其道德行為的后果加以評判”。當然,有些鄉村仍然保留著傳統意義上的德高望重的老者——一般而言,其威望和年齡有關——但他們很難獲得人們的普遍性權威認同,他們所攜帶的優勢難以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了。所以說,自生鄉賢已經在廣大鄉村中難得一見,即使是有零星的出現,也囿于原有鄉村格局的局限,難以與今天我們話語中的鄉賢群體相對應。

  從媒體與學者的描述中可以清晰發現,人們普遍接受這“鄉賢外生”這樣的觀念。人們在鄉村建設語境中使用鄉賢概念,往往對應著這樣的一個群體——在發達的城市生活,歸屬于城市特有的職業體系與文化體系,并形成了自我知識、文化與道德等方面的優勢。當然,這種優勢存在于錯位比較中,也就是說,在與鄉村現有的文化知識水平的比較中他們具有自我的優勢與突出的勢能。從社會現實中來觀察,他們以暫時或長期的方式介入鄉村,進入鄉村場域中生活。這一群體具體包括文藝、體育、教育或從事相關領域的記者、作家、甚至包括退休官員(這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鄉賢”話語強調的是“鄉村在場(Field)”,而不強調這一群體是否與鄉村具有鄉緣、親情與倫理關聯。所以從鄉賢的構成來源看,他們是外生移入型的,他們所擁有的特質與優勢,恰恰正是鄉村發展所缺乏的,從鄉村所具有的優勢,也同樣是在城市中難以獲得滿足的部分。另一方面,鄉賢群體的鄉村介入是以生活為主要目標,而鄉村對于鄉賢的期待,是以他們可以引領農業經濟發展與參與鄉村治理為主要訴求。這二者之間自然也存在著行動邏輯上的張力。

  二、鄉賢的介入機理:基于“需要”視角的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不難獲得這樣的認知:鄉村已經很難自生出鄉賢群體,需要靠城市文化階層向鄉村流動,或稱之為鄉村介入。這與中國傳統社會中生于斯長于斯并貢獻于斯的鄉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說,內生型鄉賢與外來介入型鄉賢二者在鄉村的行為邏輯以及鄉村治理功能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差異。我們可以張揚“傳統鄉賢對鄉村治理具有良好作用”這種觀念,但必須深入討論其作用發生的機理。在傳統的鄉村中,鄉賢與鄉村二者的天然融合性使這種問題不需要討論,而現在則必須要作深入的分析。因為,外生性的介入型鄉賢,必然會產生因何介入鄉村、介入之后如何行動等問題。在總體發展水平與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鄉村中,是何種“需要”促使這一群體發生了生存場域的置換,這種置換與鄉村介入的內在邏輯與機理是什么,“介入鄉村”能否自然推出“建設鄉村”,或許可以借助于媒體報道上的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典型案例,依托于“需要”這一視角,在城市與鄉村二者各自特征與優勢的框架下,來認識鄉村介入機理。

  這一歸屬于城市的文化群體之所以向鄉村流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鄉村可以滿足他們當下最迫切的需要,而這種需要是在城市中無法獲得滿足的。這與鄉村人向往城市生活并向城市流動的邏輯相一致——滿足自我最迫切的需要是行動的根本動力。馬克思曾經指出:“需要是人類心理結構中最根本的東西,是人類個體和整個人類發展的原動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沒有需要就沒有生產”,“沒有需要就沒有社會的變更”。從當代中國人的需求層次來看,能夠作為行為動機而引導人們行動的需求,一定是在需求排序中占據了優先的位置。當然,不同階層以及不同境遇的人的需求會有所差異。對農民而言,經濟需求自然排在最重要的地位——生存的壓力與利益的追求二者共同作用,推動了農民對城市的物質與精神的雙重需要。他們這雙重需要都將會在城市中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滿足。而鄉賢這一群體在自我生存空間仍未轉換之前,城市已經為他們提供了比較充足的物質、教育、醫療、居住等方面的保障。這一群體離開城市向鄉村流動,似乎暫時離開了城市提供的種種福利,但實際上他們仍然保持著享有權。他們隨時可以回歸城市或暫時返回城市,以享受城市文明所給予的現代生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農民進入城市與鄉賢介入農村的條件與邏輯仍然是不同的。對于在表象上身份進行了轉換的鄉賢來說,在獲得城市滿足的基礎上,介入鄉村去獲取更高層次的獨特性需求的滿足,這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那么,鄉村所提供給鄉賢的,可以視為其需求系統的補充。至少從普遍意義上來說,鄉賢自我職業訴求的主要場域一般不是在鄉村之中。也就是說,鄉村與這一群體的生活需求而非生產需求緊密聯系在一起,從而推動了其介入鄉村的行動。這也未必成為鄉賢,因為“能否成為鄉賢,其關鍵因素在于他能否遵從并滿足當地特定文化觀念下的普通村民的普遍期待”。

  綜上所論,可以這樣概括鄉賢介入鄉村的機理:在城市中有較好經濟基礎的文化中產階層,在已經獲取了城市所提供的福利及其福利權利基礎上,為了尋求城市所稀缺而鄉村相對充裕的特色資源,以兩棲或定居的方式進入鄉村,形成了與鄉村村民對應存在的鄉賢(群體)。一般來說,介入目的在于良好的生活品質而非物質生產;其文化心理歸屬于城市市民文化而非鄉村文化;其人格傾向于獨立平等而非依賴于家庭和宗族的人際網絡關系。在這種機理的作用下,鄉賢介入鄉村形成了幾種類型:一是回歸故里,即回到兒時的成長社群之中生活。這種歸鄉生活其優勢在于熟悉鄉情倫理,可以更好地建立起鄉土人際網絡。但是,也會遇到鄉村村民在心理上由原有的羨慕(對躍出農門的崇拜心理)至歸鄉時的鄙視與漠視。二是介入陌生的鄉村。這種方式一般是通過房屋、田地、山林等租賃與使用權流轉等方式進入鄉村。這些租賃方式一般是作為他們進入鄉村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當然,這種方式的實現也需要借助于熟人網絡關系與當地的基層政府、村委會等力量,才能夠實現鄉村的進入,這不是一種純粹意義上的市場行為。三是這一群體的知識、文化、道德優勢與經濟實力相融合。此類鄉賢以鄉村為自我事業的發展方向,進入鄉村投資或為鄉村發展引進建設項目等。這種介入方式更接近于媒體上經常報道的典型鄉賢案例。但可以看到,此類被媒體稱之為鄉賢者,所依托的主要力量是經濟實力而非文化優勢。文化與道德成為經濟力量之上的附屬品,似乎可有可無。筆者認為,這種鄉賢已經脫離了“賢”的本意。因為鄉賢的界定標準往往是多維度的,如有學者指出的,“鄉賢群體主要是指那些目前或者在不太遙遠的過去曾經生活在鄉土社會,而今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精英群體”。但在現實中,此類鄉賢——我們可以稱之為經濟、知識、文化與道德四合一型——并不多見,也很難在一個鄉村中形成相對穩定的群體。所以,這種介入鄉村的人更接近于“鄉村經濟精英”這一概念所指。他們以經濟力量為主導參與到鄉村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中,與其是否是鄉賢沒有必然聯系。

  三、鄉賢的鄉村行動:基于鄉賢與鄉村一致性與分歧的討論

  當前社會對新鄉賢的期許主要在于其為鄉村所注入的新風氣與新精神、新活力。鄉賢各種角色與作用的發揮都必須要通過鄉賢的鄉村行動來實現——無論是期待鄉賢提升鄉村文明水平,還是增加鄉村治理效能,或成為鄉村經濟發展的火車頭。那么,介入鄉村的鄉賢如何行動,其行動的內在動力、行為邏輯是什么,他們的行動是否能夠滿足人們的期許,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將有助于我們更深入理解鄉村建設與鄉賢行動二者之間的協調性與契合性。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鄉賢在鄉村的公共行動并非是自然的,其參與鄉村治理的行為受制于介入鄉村的機理、自身條件及與鄉村的相融程度。這也就是說,不是鄉賢進入鄉村自然會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自然對鄉村產生良好的重要影響。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雖然鄉賢作為鄉村農民心中外來介入的“他者”,與原來穩固的鄉村社會結構與心理結構有著矛盾的一面,但在共享共同社區的利益上,這一群體與鄉村社會二者之間還是具有一致性的,諸如充裕的物質保障、優美的環境、良好的民風及融洽的人際關系等。在上述諸多共同的利益上,對于鄉賢與村民二者來說,彼此之間的重要性排序有著明顯的差異,尤其是對生態環境、河流水源、林地濕地的態度,兩個群體的分歧更大。鄉賢群體更注重生態資源保護的價值,因為清新的空氣、干凈的水與優美的環境,這些恰恰是鄉賢最為迫切需要的,也構成了這一群體介入鄉村的最大動力;而村民則有所不同,他們一般更關注能夠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對于土生土長的村民來說,一直生活在其中,對這些資源已經司空見慣,難以感受到其重要價值。村民更關注的是,鄉賢群體已經在城市獲得的那些經濟利益與社會福利。

  從當前學術界與媒體對鄉賢的討論來看,在使用鄉賢這一概念來指稱鄉村社會的帶頭人時,存在著一個相當大的誤區,即自然地認為鄉賢與鄉民二者具有傳統社會意義上的一致性,其實不然。費孝通先生曾經指出,鄉土社會“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先生構建的鄉土中國理論,一方面指出了鄉村社會所孕育的優秀傳統文化基因,另一方面指出了鄉村社會的基本性質及其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鄉”指同一鄉村,但今天用于“鄉賢”這一概念,“鄉”的理解與傳統社會已經有了明顯的差異。在傳統鄉村社會中,鄉賢與鄉村中“鄉”具有雙重意義,一是作為地緣與農業生產的確定區域;二是指依托于這種自然地理區域之上所形成的倫理精神。正如有學者指出,“倫理精神是個體與共體相統一的客觀精神,它包含了知、情、意,既揚棄了抽象的整體性,也要揚棄抽象的個體性,是真正意義上的共體的‘精神’”。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賢”與“民”二者不僅同屬于一個共同的社群,具有社群共同的利益,同時也共享著同一倫理體系。“民”對“賢”具有高度的權威認同與心理服從,從而使“賢”對“民”具有道德文化權力,繼而轉化為現實性的鄉村權力。因此,鄉賢的鄉村行動就具有了控制力、引導力與支配力。從當前使用的鄉賢與鄉村的“鄉”之概念來看,這二者所指的“鄉”已經只剩下了自然地理意義上的共同含義,“鄉賢”與“鄉民”分別歸屬于不同的倫理與價值體系。正如上文曾經論及,當前人們在討論鄉賢這一話題時,往往會忽視傳統鄉賢與鄉村的天然一致性是無法直接移植的這一特點。對于當前鄉賢與鄉村二者之間的內在張力與客觀存在的互斥可能性的忽視,可能會造成鄉賢群體、鄉賢文化與其參與鄉村建設的目標相悖的現象。

  鄉賢的鄉村行動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一是由各自訴求的差異性及在行為選擇時候的動因優先性不同,行動的方向也就會出現分歧。二是鄉賢之知識、文化、道德勢能,在當下社會很難直接轉化為現實性權力,“道德文化——社會權力”這一傳統邏輯已經不復存在。三是兩種價值觀的沖突。毋庸置疑,鄉賢奉行的是生活—享受主導的價值觀念,而農民由于受到自身生活水平的限制,往往采取的是市場—利益主導的思維方式。鄉村相對固化的農民自我心理結構與權力結構,自然會排斥外來的他者支配自己的行為,除非有現實利益可以獲得。另外,作為一種鄉村社會的外來介入人群(或個人),必須面對原來鄉村權力結構:家族、宗教、村干部、經濟能人等及其形成的文化網絡。這種“權力的文化網絡(culture nexus of power)”在長期的鄉村發展過程中處于相對的動態平衡之中——或互相競爭、或互相妥協,時而激烈、時而和平,這種種情形已經被各方所承認與接受,而新的力量介入到這種權力結構之中,就會打破原有的均勢,從而面臨不少的行動障礙。這種鄉村對于鄉賢的排斥性,在心理文化層面更為明顯。實際上,如果農民沒有任何現實物質利益的收益,又不具備心理上的高度認同,對農民來說,鄉賢來引領鄉村建設的合法性又何在呢?

  由此可見,暫時居住于同一社區的不同階層,雖具有共同的利益,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的矛盾性。這種利益矛盾必然導致鄉村行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所以需要著眼于鄉賢與鄉村二者融合的問題,推進鄉村發展的良好愿景與可操作性、可行性的政策設計之間的有效結合。對這種由利益矛盾所造成的鄉賢與鄉村社會的相互排斥,可以通過更深入地分析探討鄉賢這一群體,尋求一種化解矛盾的策略,從而推進二者的有效融合。

  四、鄉賢的鄉村融入:一個條件的厘析

  鄉賢的作用不會自然發生,這與其外生性有關。鄉村原有能人及鄉村精英和介入者之間具有不同的行動邏輯與利益訴求,我們在討論鄉賢問題時必須對此給予足夠重視。鄉賢如果想要發揮重要作用,而不僅僅是尋找到一塊自我生活的世外桃源式的養老休閑居所,那鄉賢融入鄉村的問題就非常重要了。可以說,沒有鄉賢的有效融入,鄉賢的價值與作用就無從談起。如果鄉賢不會為鄉村發展作出貢獻,他們還會因為鄉村資源的占用、文化心理的沖突、風俗習慣的矛盾等,產生多種鄉村社會的潛在與顯在風險。尤其是當鄉村自我主體意識不斷增長之時,對外來力量的介入可能產生更多的排斥行為——實際上缺乏現實經濟利益為紐帶的鄉賢介入,對農民來說沒有吸引力,二者之間的融合也就失去現實的載體。當然,筆者本意并非否定鄉賢與鄉賢文化發展對于鄉村的重要價值,畢竟當下社會對鄉賢探討的目的,就是充分發揮這一群體對鄉村基層治理的重要作用,“希望于此發現一條能夠粘合傳統與現實的鄉村建設道路”。基于此,這一討論是圍繞著一種“政治話語”如何可以轉化為切實可行的公共政策設計,以及轉化為社會效果的中心來展開的。當然,也并不否定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南方鄉村中,鄉賢治理有不少成功范例——這恰恰為今天我們討論更廣大范圍內的鄉賢融入鄉村條件,提供了現實的案例支持。對于鄉賢融入鄉村并發揮其現實作用的條件,可以從主體、客體兩個部分,按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四個維度加以厘析。

  首先,鄉賢融入鄉村的首要條件是鄉賢群體的主體利益必須得以充分保障。這種主體利益包括基礎層面的人身、財產等村民的核心訴求。這涉及鄉村在自我治理與尋求發展過程中,如何協調二者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以保障鄉賢介入鄉村所依賴的稀有資源。當然,資源的保護需要建立在其主體利益不被鄉村各種勢力侵犯、剝奪的基礎上。財富、文化心理與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差異,會在農民的心理上產生不小的沖擊,這就需要基層政府在法律的框架里,結合自我鄉村的民風與發展特點,制定出詳細的鄉賢權益保障措施與辦法。在對待鄉賢群體介入鄉村的現實性問題上,切忌“想當然”,僅憑借良好的愿望。因為農村社會情況仍然是多樣化的,利益的糾紛與鄉村固有宗族、各種力量,都是鄉賢的生存所需要面對的客觀存在。所以,在鄉賢群體的引入及吸收他們進入鄉村發展與鄉村治理機制之中時,就需要基層政府與學術界的研究者應該持有更為理性與科學的態度。把法制具體化是鄉賢權益保護的必要途徑,鄉賢群體與基層政府保持良好的溝通機制也是其權利保護的必要方式。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促進鄉賢的知識、文化、道德權力向現實治理能力的轉化才是可能的。

  其次,鄉賢在當下的鄉村行動,仍然需要以經濟力量作為主要依托。可以這樣說,缺乏鄉村經濟發展支持力的文化道德群體構成的鄉賢,對于大多數鄉村來說,都難以發揮預期的作用。鄉賢的經濟發展能力以及為鄉村帶來的現實利益的能力,是當下鄉賢融入鄉村的經濟條件。對此,有學者指出,在農村地區人才外流、鄉村空殼化嚴重的背景下,“大力發展村莊經濟,切實改善村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成為鄉賢在主政村莊治理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是,鄉賢與鄉民比較而體現出來的經濟優勢還不足以構成或支持其成為村民認同的權威。村民當下最急需的東西,或是認為最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與鄉賢為鄉村提供的東西產生緊密的呼應關系——經濟發展與收入提高、孩子教育、老人養老、鄉村貧困與公共產品提供不足等等,這些問題正是鄉賢獲得自身認同與形成權威的最重要著力點。如果鄉賢所能提供之物與這些問題錯位,鄉賢的鄉村融入幾乎是難以完成的。當然,鄉賢個人可以借助于自身的優勢滿足其中某一種需要,如教育、醫療等。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實問題,即鄉賢行為應該是一種可持續性的存在,行為的可持續化與效能的可持續增長是鄉賢融入的基本條件。沒有這種可持續性,農民的認同就自然會降低,矛盾也就會突顯出來。

  最后,純粹化的知識、文化、道德式的鄉賢,其作用發揮的條件是村民自治、法治水平高、經濟發達。這種鄉村已經與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沒有太大的差異。也就是說,鄉村已經具有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在這一基礎之上,人們訴求發生了多樣化的變化,其關注重點也就從經濟層面轉移到了文化、心理與生態、生活品質層面。馬克思恩格斯曾經指出,“物質資料生產是一切歷史活動的基本條件”。可見,只有物質生活和物質利益豐裕與滿足之后,才能談得上對精神生活和其他方面的需求。這種鄉村村民的需求與介入鄉村的鄉賢的需求結構就趨向于基本一致,鄉賢的作用就會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得以充分發揮——他們參與鄉村規范與決策、鄉村建設與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鄉規民約的制定等重要事項。

  綜上所述,鄉賢融入鄉村需要政治、經濟與文化條件,與鄉村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鄉賢與鄉村村民的現實需要的呼應性是決定其功能的重要因素。這就需要我們在鄉村建設和治理過程中,不能脫離鄉村現實去過度夸大鄉賢的作用,而更應該從農民主體性與農民群體自身的培育著力,但也應該充分認識到,未來中國的城鄉差距會逐步縮小,鄉賢潛在的價值是不容忽視的。

  (作者系曲阜師范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流動抑或駐守:當前中國鄉村精英‘鄉土歸屬’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2YJA840034)的研究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 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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