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華北農村為中心的歷史考察
內容提要: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華北農村合作運動整體上在逐步發展、壯大,運行基本良好;作為先后倡導與推行農村合作運動的兩種外在的主導力量:民間社會團體與國家政權,在“國家與社會”的框架下交相更替;民間社會團體從最初的創導者地位逐步淡出,而作為國家象征的政府機構卻幾乎沿著一條與民間社會團體相反的趨勢伸入;在“此消彼漲”間,雖曾一度“相攜合作”,然而,農村合作運動最終為國家政府所控制,在總體上完全可以說是一種“國家化”的態勢,從而影響到整個農村合作運動的健康發展。這不僅是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區別于其它地區的典型特征,也是中國近代農村合作運動區別于西方合作運動的最根本之處。
關鍵詞:國家與社會;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發展形態
在中國近代合作運動史上,相對于全國其它各個區域來說,惟有華北農村合作代表了近代中國農村合作運動由發生、發展到高潮的全過程。因此,考察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就具有某種整體意義上的代表性。從合作運動發展形態的自然演進過程來看,華北農村合作運動似乎沿著一條具有內在規律性的軌跡次第漸進,分別歷經了三個形式不同、內容有別、結果迥然相異、整體上卻又是互為關聯的發展階段或發展模式,即初期由華洋義賑會獨立倡導的“民間社會實驗型”;其次過渡到由社會團體如定縣的平教會、鄒平的鄉建院等,因緣于“縣政建設實驗”,得以與地方政權聯合實施、積極推行農村合作事業的“社會與地方政權聯合實驗型”;最后歸結為由政府全面控制,國家頒布統一的法律,制訂合作政策、規范合作系統,強力推行并嚴格限制社會團體獨立性的“國家權力規范型”。在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國家權力的作用逐步加大,因而可以說,特定于近代中國農村社會之政治經濟生態環境(危機日益加劇、農村瀕臨崩潰)中的農村合作運動,其發展的客觀趨勢只能是“國家化”;這不僅是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區別于國內其它地區的典型特征,也是中國近代農村合作運動區別于西方合作運動的最根本之處。
一、民間社會實驗型(1921-1929)
1920年,華北大旱,赤地千里。中外人士紛紛成立救濟機構,為統一領導、加強聯絡、協調管理,經反復磋商和籌備,各地華洋義賑會代表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集會,最終成立一個全國性的民間社會救濟團體,定名為“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簡稱華洋義賑會),下設執行委員會,華洋委員各半,由總干事直接負責日常事務,并頒布《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章程》,這標志著華洋義賑會的成立。
華洋義賑會從反復的救災實踐中深刻認識到,“救災不如防災”,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在經過周密的農村調查和研究后,決定在農村倡導德國雷發森式農村信用合作社,首先以河北省為實驗區,推行“合作防災”新理念。1922年4月,華洋義賑會設立農利分委辦會;1 923年5月,農利分委辦會制定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6月,在河北省香河縣城內福音堂倡設“香河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雷發森式的無限責任農村信用合作社;1923年8月,農利分委辦會議決設立合作委辦會,專門負責農村合作社的設計與規劃,由總會撥款五千元,作為設立農民借本處的試辦費;11月初,聘請于樹德為合作指導員,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從此開始。
華洋義賑會以“為協助農民促進農業建設,提倡合作事業”作為自己辦理農村合作事業的動機和目的,并從一開始就制訂了合作事業發展的具體步驟和方針,即《處理農村合作事業方針》,明確了辦理合作事業的具體步驟是“三先原則”,即“先從信用合作社入手,逐漸提倡他種合作及聯合會;先河北再逐漸推及全國;先辦預備社,后轉正式社。”在辦社方針中,尤為突出的對合作教育的規定:“相機辦理合作教育,如講習會及巡回書庫等,并將關于各種合作、農村經濟、農村改良及農村副業等事項之材料盡量匯集,編印定期刊物和專刊籍供參考”,以增益社員的合作意識及合作精神,養成合作人才,奠定合作事業的堅實基礎。
華洋義賑會對農村合作社采取“承認制”。先由各地依據章程組織合作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經總會派員調查,確認合作社為組織健全者,始才予以正式承認,并提供貸款之便利。1924年初,河北省內有兩信用合作社經調查后獲得總會承認,是為該會承認信用合作社之始。1925年7月,執行委員會決議撥款二萬二千元給農利分委辦會,指明以二萬元擴充為合作社的借款基金,以二千元作為組織、宣傳及經營合作事業之用,開始印行半月刊《合作訊》(僅有5期)。1925年10月,華洋義賑會設立農利股,作為合作運動的正式執行機關;該股的職責為調查、組織、承認、區分合作社之等級、放款及其它有關信用合作社之事務。為培養農村自助自立的能力,農利股采取的組社辦法可謂“別具一格”:首先讓農民必須有自動組社的動機,其次要等該社提出協助要求,農利股適時寄給空白章程及各種表格,一般以通信方式而不是以直接下鄉方式來指導、協助農民組社。這樣既可以激發農民的主動性,又可以訓練農民對合作社的組織能力。1926年1月,恢復《合作訊》之刊行;隨著合作社日漸增多,為提高社務經營效率,確定合作社的經營效果,華洋義賑會實行“社務考成制”,1926年4月,合作委辦會議定《社務成績分等辦法》,開始對合作社進行社務考核分等。至此,華洋義賑會倡導農村合作事業的制度建設告一段落。
由于形成了一套相當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華洋義賑會的農村合作事業得以穩步發展,到1929年,共有合作社818社(246個承認社、572個未承認社),社員總人數達21934人,社員股金達35688.25元,已承認社的存款、儲金和公積金共計6882.52元,總資本額達45277.27元。面對農村合作社發展較為可喜的發展局面,華洋義賑會為了進一步將同一地區的合作社組織起來,加強合作社之間的“合作”,提出在條件成熟的地方組織區合作社聯合會或聯合社,得到了不少合作社的響應;1927年,安平縣西南區、沫水縣西北區、深澤縣西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了三處聯合社。
1930年以前,華洋義賑會在河北省創設的合作社組織并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也無所謂的“登記限制”;義賑會為使合作社取得合法地位,一面呈請農商部通令河北省各縣對于合作社組織準予設立登記,一面印就呈文表格寄給各社填呈縣政府登記。盡管如此,由于軍閥混戰及政權分割,當時的國家政權對華北農村合作事業缺乏應有的關注;事實上,不僅北洋政府曾下令“查禁合作社”,就連30年代前的河北地方政府對華洋義賑會的農村合作社也是取消極或限制的態度。這表明,“民間社會實驗型態”的農村合作運動幾乎沒有得到國家政權力量的積極支持。筆者認為,正是由于弱勢的國家政權——北洋政府在當時無以顧及鄉村社會的救治,才有了像華洋義賑會這種民間社會性質的團體力量在鄉村救治中的滋生和崛起,彌補了政府行為在相關領域的缺失或不足。這也是華洋義賑會這種“民間社會實驗型”農村合作運動得以存在和發展的真正歷史理由。
然而,隨著南方的江浙兩省在南京國民政府的直接推動下,從1928年開始由地方政府力量主導農村合作運動的實驗;在華北,河北省政府也自1929年始,由農礦廳將農村合作列為政務之一,并于1930年初頒發了《河北省合作社暫行條例》,中國的農村合作運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即民間社會與國家政權聯合主導的農村合作化時期。雖然在此后一段時間內,華洋義賑會作為一支重要的民間社會力量,依然在積極從事河北省各地乃至全國農村合作事業的開展,但它的行動已經不是農村合作運動的主流了。
二、社會與地方政權聯合實驗型(1929-1937)
緊隨華洋義賑會在華北倡導農村合作運動之后,中國社會相當一部分知識分子,于20世紀的20-30年代在全國各地紛紛組織鄉村建設團體,舉辦鄉村建設實驗,農村合作被納入其中,企圖以此達到復興農村的目的。據不完全統計,到1935年,有關的團體、機構至少有一千余個。這其中,在華北乃至全國,規模最大,影響最著者,當屬晏陽初主持的定縣平民教育實驗和梁漱溟主持的鄒平鄉村建設實驗。這兩個實驗區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創建合作社,這就使他們成為推動當地合作社發展的重要力量;尤為突出的是,當定縣平民教育實驗、鄒平鄉村建設實驗轉向與國家政權相結合的“縣政建設實驗”時,就開創了由民間社會團體與國家政權有機結合、共同推行農村合作運動的新模式,表明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在發展形態上進入了“社會 國家聯合實驗”的新階段。這個新模式或新階段以平教會最早于1929年提倡合作社為起點,到抗戰爆發無可奈何地終結了,卻為近代中國農村合作運動增添了嶄新的內容。
晏陽初,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簡稱“平教會”)的創始人和定縣平民教育實驗區的主持者。晏陽初認為,農民有“愚窮弱私”四大缺點,需要采取“除文盲、作新民”的方針,對之進行四大教育,即文藝教育以救愚,生計教育以救窮,衛生教育以救弱,公民教育以救私;實施四大教育的具體途徑是三大方式,即學校式、社會式和家庭式。其生計教育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在農業生產上,“應用農業科學,提高生產”;在農村工藝上,“除改良農民手工業外,并提倡其它副業,以充裕其經濟生產能力”;在農村經濟上,“利用合作方式教育農民,組織合作社、自助社等”。可見,組織合作社是平教會進行生計教育、挽救農民貧困的重要措施之一。
平教會于1926年確定以河北省定縣瞿城村為中心為試驗基地。雖然定縣早有農村合作社的創立,但平教會設立之初,因以平民教育為中心,并未注重農村合作;但早在1927年后,平教會即計劃調查各種借貸組合及農家記賬,制成各種農業經濟統計表,以為創辦合作社及各種農業經濟組織之依據;1929年將實驗區范圍擴大為整個定縣,開展以縣為單位的大規模實驗,開始進行系統的實驗計劃,合作事業開始提上了議事日程。最初,由于一般農民缺乏基本的合作事業認識與必要的組織訓練,因此僅有少量為研究實驗而設的合作社數處。1932年1月,平教會在定縣指導成立了第一個合作社——高頭村消費合作社。同年,派人考察江、浙、魯、冀各地及定縣本地華洋義賑會所辦的合作社,著手縣單位合作組織的設計與準備。1933年10月,定縣劃為河北省縣政實驗縣,并成立河北省縣政建設研究院,晏陽初任院長。自此,平教會利用“政教合一”的力量推廣合作社;為推廣合作事業計,先指導農民組設自助社,以為合作社的預備組織;同時還定期舉辦講習班宣傳合作大意,并對自助社職員進行專門訓練,并與中國銀行、金城銀行等各銀行接洽在定縣辦理倉庫抵押,設法謀求合作社的資金流通等工作,由此奠定了合作事業在定縣的基礎;到1934年底,定縣全縣共有自助社276處,覆蓋率占全縣村莊的3/5;由于農民逐漸體會到合作社的需要,請求成立及改組者日漸增多,1934年底成立了50個合作社,至1935年6月,僅半年就增加到95個,社員三千多人,到1935年底,合作社增至130個,一年時間就翻了一番多。這些合作社除了少數單營的信用合作社之外,多為兼營合作社,這是定縣“縣單位”合作事業的最為突出的一點。平教會還于1933年9月成立了縣聯合社,1936年3月成立了縣聯合總會,作為更高一級合作社的聯絡和經營組織。定縣自創辦合作社之后,三年之內,縣里取息特重的印子房全部關閉;而合作社除發揮經濟上的效用外,還取代了平民學校的畢業同學會,成為改良農業、技術推廣的有效媒介。藉著合作社組織,將散漫的農民組合到一起,形成了鄉村社會一股新力量,并用以推展各項鄉建工作;難怪章元善在參觀定縣實驗后指出,平教會“從辦平教而辦合作,將來更會以經濟的組織——合作社——為中心發展村治”。平教會創辦的合作事業,已有力地說明了農村合作運動對改善農村社會經濟的正面效能。
梁漱溟為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和鄒平實驗區的主持人。他認為,中國的基本問題是文化失調,文化屬性的破壞力是鄉村破壞的最大力量,因此,晏陽初所論之“愚窮弱私”并非妥當;鄉村建設的重要意義除了消極的救濟舊鄉村之外,更緊要的是積極地創造新文化。這個新文化就是以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精神為主,并融會西洋思想的某些精華。梁氏建設鄉村的具體方案是,繼承和改造中國古老鄉約,建立鄉農學校,培養鄉村組織,走由農業引發工業的經濟建設之路。實現此方案的手段,一是教育,二是合作。梁認為,中國社會是以家庭為社會組織細胞的“倫理本位、職業分殊”的特殊社會,提倡從農民組織入手,通過合作社把農民組織起來;合作合乎中國人的精神,無論是發展農業,還是抵抗外國的侵略和壓迫,都必須走合作之路,以自覺自動自發原則建設合作社。可見,組織合作社是梁漱溟進行鄉村建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
山東省鄉村建設研究院是1931年6月在省主席韓復渠的支持下成立的,梁漱溟任研究部主任;鄉村研究院將鄒平劃為鄉村建設實驗區后,梁任實驗區主任兼任縣長,這使鄒平實驗一開始就兼具官民的雙重性質。在梁漱溟鄉建思想的指導下,鄉建研究院特別重視合作社的實驗。鄒平縣的合作事業,始于1931年研究院農場之推廣美棉,提倡造林,指導養蠶等事;1932年秋,將最初推廣試種脫子美棉的219戶農民組成15個美棉運銷合作社,成為鄉建研究院在鄒平組織的第一批合作社。1933年7月,鄒平、菏澤兩縣被山東省政府確定為縣政建設實驗縣,均受鄉建研究院的領導;1935年,梁漱溟又相繼擔任了鄒平實驗縣縣長和鄒平實驗縣合作事業指導委員會委員長,這些都為鄒平合作社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據研究院統計,到1936年底,鄒平合作社已有棉花運銷、蠶業、林業、購買、信用、莊倉等六類,共計307個,社員8828戶。在鄒平所有農村合作事業中,莊倉合作社與信用合作社最受農民的歡迎,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梁漱溟鑒于鄒平合作事業發展較快,急需金融機構資助,1934年10月將原縣屬農村金融流通處改組擴充,以調劑農村金融,資助各種合作,減少高利貸剝削。當年底,就貸放合作社七千元。信用合作社由農村金融流通處支持,以供農民貸款和儲蓄為主,1933年入社者僅15人,1935年增至589人,貸款被控制在少數人手中,直到1936年時情況方逐漸好轉。由此可知,要防止富農、地主壟斷合作社是一個困難,而農民普遍不懂農村合作的真諦,是鄒平農村合作化運動的困難之一;然而,山東鄒平的合作事業始終在持續的進展之中,直到我國全面抗戰興起,方遭受嚴重頓挫。
定縣和鄒平之合作事業的事實說明,鄉村建設團體在縣政建設實驗過程中,有效利用了自身及地方政府的多種資源,對于促進當地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起了不小的作用;在兩個縣政建設實驗中,社會團體與國家組織相互融合的程度是難以估量的,但在同等比較的意義上,應該說,縣政建設實驗縣取得了超越其它合作運動指導機關的非凡成績。同時,也為華洋義賑會在“孤力奮戰”中所發出“有更多的社會團體——尤其是政府——能拿雄厚的力量來扶持這方在萌芽的合作運動”的呼聲找到了呼應點,真正豎起了社會團體與政府組織積極互動、共同推進農村合作事業的新局面。盡管其實驗范圍有限,所建合作社數量相當于整個華北地區也顯得微不足道,但其所產生的示范和輻射作用,則是應當充分估計的;而其開創的“社會 地方政權聯合實驗型”農村合作運動的新模式,對于中國農村的合作事業,或許更具有非同一般的創新意義和意味非常的啟示作用。
然而,歷史總是難遂人意;與同全國的合作運動一樣,華北農村合作運動最終進入了由國家政權主導的單一模式形態。
三、國家權力規范發展型(1934-1937)
如上所述,作為國家權力代表的地方政府在華北提倡農村合作始于1929年,河北省農礦廳將農村合作列為政務之一,比南方地方稍晚;30年代,隨著南京國民黨政權的日漸穩固,合作事業成為一種國家政策,由政府自上而下嚴令推行,南北農村合作運動在數量上均相應呈現出快速增長,當時評價農村合作的流行話語是“突飛猛進”、“一瀉千里”。同時,在質量上,農村合作社的經營組織卻弊竇叢生,“整理”、“規范”之聲不絕于耳。1934年,正值國民政府在重慶商定《憲法》之時,合作界人士紛紛要求將合作事業列入《憲法》,終獲通過。1934年又相繼頒布《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與《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將合作社列憲、《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的頒布與實施等系列措施,確立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在國人并不熟識合作社的環境下自上而下設計了一個合作社發展模式,這對于合作社的規范化發展并在全國范圍內掀起合作運動奠定了基礎。1936年4月,在國民政府的命令下,華洋義賑會把各地所有的合作事業,全部移交實業部合作司,至此,全國合作行政權力集中到國民政府體制之內。以1934年為分界點,華北農村合作運動進入了第三階段——“國家權力規范時期”,直到被抗日戰爭無可奈何的打斷。
國民政府規范農村合作運動,主要圍繞合作立法、合作行政、合作教育及合作金融等,從機制上建立了一個初具形態的合作體系。
首先,政府自上而下定立合作社法規。1934年2月國民政府立法院正式通過《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與同年8月實業部頒布的《合作社法實施細則》一并實施;1935年9月,國民政府在實業部正式設立合作司,全國各省市、各團體組建的合作社均被納入統一的管理體系,并規定各類合作社必須在所屬縣政府進行甄別并重新登記。
其次,自上而下設置合作行政管理機構并委派合作專家任職。在合作運動初期,國民黨對合作社只是原則性提倡,并未設置統一的行政機構。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需要,在相關部門設置了合作行政機構。作為第一個全國統一的合作行政機構,1935年9月在實業部設置了合作司,聘請華洋義賑會總干事章元善任司長。合作司的成立,標志著全國合作行政系統的基本完成;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實業部合作司,在各省為建設廳,在各縣為縣政府,在直屬行政院之市為社會局。這樣,每一個合作社只有一個主管機關,只有一處可以取得合法之登記,且不得越級申請。
合作教育是推展、健全合作事業的基礎。從中央到地方,對合作教育給予應有的重視,為合作社建設提供了不同層次的人才,并形成了初、中、高三層級合作教育體系。初級合作教育主要有合作講習會、職員或社員訓練班等形式;中級合作教育有合作指導人員養成所、特種合作人員訓練班以及中等學校開設之合作課程;高級合作教育有中央合作人員訓練所、中國合作學社之合作研究班以及各高校的合作院系等,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招生的合作類研究生,就是我國最早之高級合作教育的成果。河北省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在數量及業務經營方面迭有進展,主要得力于合作教育的興辦。華北農業合作事業委員會為加強社員的合作基本常識,促進合作事業的發展,于1935-1936年2月底止,共辦理兩期合作傳習會,其性質為初級的合作教育,這與華洋義賑會所辦的合作講習會類似,參加人數多達三、四千人;同時為培養傳習會講員及地方合作領導人才,華北農業合作委員會于1935年11月間,招考社員,從事訓練。河北省建設廳不定期地辦理合作指導員養成所,培植指導員以輔助知識程度薄弱的農民認識合作組織。至于學校機關,則專為培養推展合作運動之行政人才為主,均設有合作課程供學生選修。
合作金融為合作組織之“血液”。正統的合作金融系統(在最高級之中央為中央合作金庫,省為省金庫,縣有縣金庫;合作金庫應以同級之信用合作社為主干,與同級之信用合作社聯合會相輔而行,或合而為一)應由合作社本身組織所產生,以獨立自主之姿態,主持合作社全部業務資金之周轉與流通。然而,由于合作社本身自中央到地方之完整的體系尚未建立(最高僅為縣合作社聯合會,省級和全國性的合作組織尚未發育),這種正統的合作金融系統并未建立;政府用以取而代之的在中央有專為農業金融特設的中國農民銀行和農本局,省縣為省銀行或上級分行,1936年,農本局開始在縣級設立合作金庫,但效果欠佳。
這樣,至抗戰前夕,全國合作社的系統建設業已基本規范化和系統化。華北農業合作委員會于1934年成立時,僅接收戰區各縣的農賑工作,協辦戰區各縣農村合作事業,直到1936年春,華洋義賑會始將大興等23縣所屬的合作社之指導考核工作,移交華北農業合作委員會繼續辦理。統一規范后的各地合作社普遍增長良好,河北省信用合作社1936年分布的縣數122個,幾乎遍及全省;總社數為5646社,社員數達118641人,社員股金計507464元。山東省自推行合作事業之后,在1931-1933年間,由合作社總數居全國第四位,次于蘇、冀、浙省的情況,到1934-1936年間踴躍僅次于河北省,居全國第二位,直到抗戰爆發,華北農村合作運動始終位于全國領先地位,殊為矚目。然而,就整個形勢中的農村合作運動來說,均非處于一個健康良好的發展態勢之中,當時社會各界對農村合作運動諸多激烈的批評就是最好的證明。
總之,通過考察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的發展過程及其三種不同的發展形態,我們發現,華北農村合作運動整體上在逐步發展、壯大,運行基本良好;作為先后倡導與推行農村合作運動的兩種外在的主導力量:民間社會團體與國家政權,在“國家與社會”的框架下交相更替;民間社會團體從最初的創導者地位逐步淡出,而作為國家象征的政府機構卻幾乎沿著一條與民間社會團體相反的趨勢伸入;在“此消彼漲”間,雖曾一度“相攜合作”,然而,農村合作運動最終為國家政府所控制,在總體上完全可以說是一種“國家化”的態勢,國家力量在整個農村合作運動發展中占絕對的主導作用,民間社會的力量幾乎完全退出,這似乎影響到整個農村合作運動的健康發展。毋庸置疑,這是一個沉重的歷史教訓!
目前,國家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構建和諧社會,盡快有效解決持續已久的“三農”問題,相繼出臺、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大力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社。在這種大好形勢下,就如何定位“國家”與“社會”在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社過程中的指導作用,應充分汲取人類歷史上的有效經驗和積極的教訓。人類社會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經歷人與自然、國家、社會等各種關系之間長期不斷的合作與競爭,才邁進了全面現代化之新的發展階段。發源于西歐的世界近代合作運動是人類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蘊涵了國家與社會兩者力量的共同作用,兩者之間一直存有不同程度和范圍的合作與競爭;正因為有這種長期相互間的各種博弈,從而促進了世界現代合作事業的全面發展。從本質意義上說,合作運動更應是一場社會經濟運動,是一種具有社會經濟性質——即促使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現代化運動;人類歷史在有了一定程度和質量的社會進步及經濟發展后,往往出現新的社會轉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家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性產物,在社會經濟現代化運動中應負有相應的使命和責任;同樣,作為人類現代化的一種主體力量,社會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忽視。這是歷史的結論,無論中西,概莫如此。
作為現代社會經濟運動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村合作運動,東西方的發展歷程、特征等或有各自不同之處,而社會力量在農村合作運動中的積極作用和成效是顯而易見的,在不同時期的個別地區,甚至發揮了主導作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華北地區農村合作運動的發展歷史表明,社會力量如華洋義賑會等在我國農村合作運動進程中最初處于主導地位,且效果顯著。國家與社會之間也有過階段性合作,如代表定縣和鄒平在“縣政建設實驗”時期的平民教育促進會和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就是國家與社會共同合作的歷史產物,它們因各自特定的歷史條件,也產生了較為積極有效的歷史作用,在南京國民政府農村合作運動發展的整個歷程中,可謂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效。完全由代表國家力量的各級政府所主導的農村合作運動,雖然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建立了必須的配套運行機制,如合作教育、合作金融、合作行政等機構體系,但由于法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農村不穩定等內外因素,政府并未能就此取得如期的效果。作為國家力量在農村合作運動中一個有代表性的具體實施機構,華北農業合作委員會通過組織農民互助社和各種合作社,在戰后賑濟和恢復生產等方面雖然取得了一些可觀的成效,合作社“即立即消”,壽命短暫;分布完全不平衡,僅限于災區或鐵路沿線;內部結構不合理,有的合作社完全為地方實力所控制,真正的貧困農民難得實惠,等等。這些諸多弊端,無疑如同南方地區的農村合作社組織一樣,也受到了社會各界更多的批評和指責。
或因鑒于我國近代農村合作社進程中的種種“異化”現象,最新的研究指出,這種體現“國家意志”價值取向的合作運動,是一種“強制性”制度安排,很難植根于中國鄉村社會,必然發生“變異”而陷入一個自身難以消解的“困境”。就單純由國家主導的農村合作運動來說,即合作運動“國家化”如本文所考察的華北地區中后期以及三四十年代江浙地區的農村合作運動,筆者完全贊同這種觀點和分析。在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的中前期,由不同的社會力量所倡導組織的農村合作社,似乎更迎合了當時大多數農民的迫切需要,而為鄉村社會普遍接受;雖然這些社會團體在組織這些鄉村合作社過程中因方方面面的諸多阻礙和困難,實際上這為挽救當時我國華北地區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困境,指出了一條可行之路。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正是有鑒于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的良好發展態勢,最終確立了旨在“復興農村、恢復經濟”的合作政策。只不過合作政策確立后,政府或有急功近利之圖,為維護和確保政府意圖的實現,欲單純憑借自身力量,盡量排擠或消解社會力量,終于走上了農村合作運動的“國家化”之途,從而導致了合作運動的“變異”。由此可見,國家或政府良好的初衷,未必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中國農村的廣袤和農民的眾多,非政府獨力所能承受,須有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及積極合作,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才能更有效發展我國農村合作等各種事業,解決困擾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經濟發展且迫在眉睫的“三農”問題。歷史上如此,現實中也因這樣。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 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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