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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俞越等:論家庭農場的本質是家庭經營

[ 作者:胡俞越?曹立杰?徐振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28 錄入:王惠敏 ]

——基于國內外經驗證據

  引言:從全球范圍看,家庭農場是世界各國農業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幾千年來,我國農業經營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家庭農場。在計劃經濟初步建立的20世紀50年代,我國就曾辦過國營農場(江東平、宮成喜,1985),后來在國營農場的基礎上,產生了職工家庭農場(李惠安、王剛、華榮傳,1984)。但是,當時的職工家庭農場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家庭農場。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家庭農場”就很少被學界提及。胡書東(1996)關于經濟發展較成熟地區農業出路的探討和藍益江(1999)關于美國家庭農場的研究是少數比較重要的研究。

  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這一重要文件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部分中,提出“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內容摘要:家庭農場作為一種重要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在我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本文通過系統梳理國內外文獻,發現國內相當數量的文獻對家庭農場的界定偏離了家庭農場的本質,即部分文獻過于強調土地規模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家庭農場的本質與核心特征就是家庭經營。另外,基于經典文獻和我國農業發展現實,文章認為“規?!辈粦窒抻谕恋氐囊幠?。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家庭農場作為重要的“規模經營主體”正式進入中央文件。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不僅將家庭農場作為與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相提并論的“新型生產經營主體”,而且明確提出要扶持家庭農場發展。從此,家庭農場開始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討論和研究

  在農業部提出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后,一些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各地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在這些標準或“條件”中,一個最基本的門檻就是土地規模。農業部2013年開展的全國家庭農場統計調查中,設定了家庭農場需要滿足的四個條件:一是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即非城鎮居民)。二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三是以農業收入為主。四是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應該說,農業部所設定的四個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策操作層面的考慮。從純操作層面而言,以上四個條件似乎無可厚非。但是,以上四個條件是否全部切中家庭農場的本質?經營者是否應具有農村戶籍?是否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都有待進一步商榷。

  本文認為,理論研究與政策研究應相對獨立于政策操作。任何關于家庭農場的討論,都必須切中其本質。本文在研究國內外大量文獻的基礎上,著眼于家庭農場的本質,對家庭農場的定義進行梳理,反思“規?!痹诩彝マr場中的作用,并對家庭農場在中國的發展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

  家庭農場的定義

  科學界定家庭農場,是深入探討本問題的基本前提。國內關于家庭農場的定義基本以農業部的行政界定(強調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和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為藍本,且基本大同小異。如郭熙保(2013)認為家庭農場至少需要具有以家庭作為經營單位、勞動力以家庭成員為主、經營的農地具有長期穩定性并達到一定規模、農業經營收入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來源等基本特征。張紅宇、張海陽、李娜(2013)把家庭農場的特點概括為家庭經營、規模適度、一業為主和集約生產等方面。但行政部門的界定,往往基于政策操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操作的方便,必須考慮落地的可行性,以降低操作中的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煩”。這種基于政策操作層面的界定,不必也不應成為學術概念界定的基礎與依據。

  (一)不應過度強調規模在家庭農場中的作用

  對于家庭農場的定義,國內有不少學者基本上直接接受了農業部對家庭農場的界定,并高度重視農場規模的作用。鄭風田(2013)認為,“家庭農場”是在現行家庭經營基礎上進行適度的擴大經營規模。高強、劉同山、孔祥智(2013)和朱啟臻(2013)都很重視規模的作用,甚至將家庭農場視為規模經營組織,認為其前置條件是生產要素的規模投入。郭熙保(2013)也強調耕地面積對于家庭農場的作用。一些學者還試圖在農業部提出的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添加其他維度,比如從機械化、商業化等更多維度去界定家庭農場(郎秀云,2014;黃仕偉、王鈺,2014),但這些研究似乎都過于強調規模尤其是土地(耕地)規模在家庭農場中的作用。有些學者還賦予了家庭農場過多的社會經濟功能,比如解決農地承包經營規模小、經營分散、集約化程度低、農業經營主體老齡化、兼業化等問題(鄭風田,2013)??傮w而言,多數文獻由于過于強調規模的作用,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家庭農場的本質特征,不是經營規模(更不是土地或耕地規模),而是家庭經營。

 ?。ǘ彝マr場的界定必須回歸其家庭經營的本質

  蘇俄著名農業經濟學家恰亞諾夫(1996)認為“農民農場是一種家庭勞動農場,在這種農場中,家庭經過全年勞動獲得單一的勞動收入,并且通過與所獲得的物質成果的比較來對勞動的耗費作出評價”。俄羅斯《家庭農場法》規定:家庭農場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它可由農民個人及家庭成員組成,并在利用終身占有、繼承的土地和資產的基礎上進行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方康云,2001)。

  美國學界和政府對家庭農場的界定雖然有一些細微的變化,但從未將“規模”尤其是土地規模作為家庭農場的基本要件。1919年美國權威學者亨利?德拉出版的《農業經濟》專著中開始正式使用“家庭農場”這一術語,1944年美國農業部首次將家庭農場界定為“經營者要把全部時間用于農場工作,家庭成員也要幫助他工作,不得從農場外部雇傭數量過多的人手,能夠為滿足生活需要而生產的農場”。20世紀50年代以后,美國大多數農業經濟學者都把家庭農場界定為獨立經營并且主要依靠家庭的勞動和管理的單位。至于農場的規模和收入水平,是否以農為主,多數學者都不予考慮。美國1973年出版的《現代經濟詞典》把家庭農場定義為“勞動與管理主要依靠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的農場”(劉運梓,2006)。當前美國農業部對家庭農場的定義強調“農場所有權及商業經營權是由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締結的家庭成員所擁有,家庭紐帶可在各家庭與世代間遞延”。2012年美國農業普查將家庭農場定義為“經營者以及與經營者相關的個人,擁有和經營的農場”(USDA,2015)。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將家庭農場定義“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勞動和經營的農場”。澳大利亞學者Brookfield(2008)將家庭農場界定為“只使用家庭勞動力的農場”(那些主要依賴雇工的農場通常被描述為資本主義農場)??梢姡诤芏鄧?,唯有家庭經營才是家庭農場最本質的特征,甚至是家庭農場的唯一特征。

  實際上,國內部分學者(杜志雄、肖衛東,2014)對家庭農場的界定抓住了其本質。在他們看來,家庭農場是由家庭成員勞動和經營的農業生產單位。凡屬一個經營單位的土地不管面積大小統稱為農場。曾曉光(1985)認為,家庭農場一般是指依靠家庭成員勞動,基本不雇工的農場。劉雪梅(2013)認為,家庭農場是農場主擁有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對農場具有自主決策的權力,并依靠自己的經營管理才能取得適當收入的、以家庭為單位的農場。

  綜合國內外學界、政府部門和國際組織對家庭農場的界定,本文認為,對家庭農場的界定應該回歸本質。所謂家庭農場,就是以家庭成員為主進行生產和經營的農業生產單位。沒必要設置過多的限定條件,否則在現實執行中極易出現種種異化?;诮洜I規模尤其是土地或耕地規模對家庭農場的資格進行限定,對中小農業經營主體不公平。

  如何科學看待家庭農場的“規模”

  前文已析,規模尤其是土地規模雖然并非家庭農場的本質特征,但是考慮到全球化背景下我國農業與農場的現實競爭力,規模又是一個繞不開的因素。因此,理論界和政界都將推動規模經濟作為緩解中國農業困境的重要方向。這或許也是農業部將經營土地超過100畝的“大”農場認定為“家庭農場”的重要背景。其基本用意在于積極支持規模較大的農場作為農業現代化重要的微觀基礎。與此相呼應的是,當前很多討論規模經營的研究文獻也都暗含著基于戶均土地增長的規模經營。很多研究者和決策者都希望看到如下結果:土地的單位面積產量隨土地經營規模的集中而不斷增加,在工業化與城鎮化逐步吸收了大量農業剩余勞動力之后,農地經營規模逐步擴大(倪國華、蔡昉,2015)。

  然而,現有很多關注規模經營效果的文獻往往忽略了適度規模經營的目的及政府和農戶追求目標的不一致(許慶、尹榮梁、章輝,2011)、糧食增產與農民增收目標未必一致(彭克強,2009)。對農戶而言,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并不單單只是為了降低單位農產品的生產成本或是增加農產品產量,降低成本、增加農產品產量只是增加收益的一種手段而已,增加經營的收益才是最終目的(劉瑩、黃季,2010)。從長遠看,無論是對政府還是對農民而言,農民增收都要比產量更重要。實際上,把成規模的農場看作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必然道路,這是忽略了中國農業“小而精”的基本邏輯(黃宗智,2014)。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為基礎的農業規模經營,不應是我國農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城市化已基本完成的日本,2004年的農場平均規模為1.6公頃,而歐洲的農場平均規模是日本的20到45倍,美國的農場平均規模則是日本的125倍。由于我國農戶的戶均土地規模尚不及日本的一半,因此,即便是戶均土地規模成倍甚至十倍增長,以戶均土地衡量中國農戶規模仍然是非常小的規模,仍然無法在土地密集型農業領域與人少地多的歐美國家進行競爭。實際上,即便是家庭農場已非常成熟的美國,總體來看,其絕大多數家庭農場的收入仍主要來源于農場外收入(杜志雄、肖衛東,2014),目前來看,中國的家庭農場甚至都很難達到美國的“中小型”家庭農場的規模。因此,本文認為,規模不應該成為衡量中國家庭農場的重要指標,中國家庭農場完全能通過農場外收入(所謂“兼業化”)維持生存并實現發展。這也為我國的家庭農場指明了重要的發展方向。

  土地只是農業的投入之一,資本、勞動和企業家才能在農業中的重要性同樣不可低估,有時甚至更重要。因此,從中國的國情、農情出發,必須放寬視野看待農業或農場的經營規模。較小的土地經營規模,如果從資本、技術、知識投入以及產出和銷售額來看,也可能是較大的規模(徐振宇、曹立杰,2015)。關于現代農業的模擴張道路,張曉山(2006)區分了外延式的規模經營(僅通過農戶種植面積擴大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規模經營)和內涵式的規模經營(農戶種植面積不變但增加物質和技術的投入而生產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規模經營)。顯然,內涵式的、與集約化經營相結合的規模經營在中國的農業發展中可能更有應用價值。當前,我國很多地區比較成功的農業發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張曉山(2006)所概括的內涵式、集約式的規模經營:每家每戶的土地經營面積基本上沒有多少增長,但單位土地上的增加值卻出現數倍的增長——從糧棉油糖等低附加值產品調整為水果等園藝作物為代表的高附加值產品(徐振宇、曹立杰,2015)。

  早在一個世紀以前(1915 年),列寧在分析農業中資本主義發展規律時就曾指出,“資本主義農業發展的主要路線就是按土地面積計算仍然是小規模的小經濟,變成按生產的規模、畜牧業的發展、使用肥料的數量、采用機器的程度等計算的大經濟”。“土地的數量只能間接地證明農戶的規模,而且農業集約化進行的愈廣泛,愈迅速,這種證明就愈不可靠。只有農戶的產值能夠直接地而不是間接地證明農戶的規模,且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證明(列寧,1958)。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舒爾茨(1987)指出,許多國家改造傳統農業的計劃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相信大農場學說并實施這種計劃。他指出,“在改造傳統農業中至關重要的投資類型并不取決于大農場的建立”。經驗研究已經證明,我國糧食生產中幾乎不存在顯著的規模收益遞增。增加農戶的經營規模不一定能夠帶來更多的糧食增產(許慶、尹榮梁、章輝,2011)。在很多國家,衡量農戶或農場的規模,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是銷售額而不是土地面積。如在美國,其大中小型家庭農場的劃分就是以農產品銷售額為基準的,25萬美元以下的是小型農場,超過50萬美元的是大型農場,介于兩者之間的是中型農場(楊為民、李捷理、陳嬈,2013)。因此,過于強調土地規模,僅用土地規模來界定家庭農場的規模,違背經典馬列主義作家的基本觀點,缺乏現代經濟學的經驗證據,也與國際經驗不符。

  綜上所析,基于經驗證據與理論分析,基于國內外正反方面的經驗教訓,土地規模并非家庭農場的本質特征。在家庭農場的定義中,不應加上經營規模的限制,過分強調土地規模則更不應該。只要是自主的家庭經營,無論其土地規模多大,甚至無論其產值高低,在本質上都是貨真價實的家庭農場。

  研究結論與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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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過于強調家庭農場的規模,尤其是土地規模,部分學者對家庭農場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家庭農場的本質?;谵r場規模尤其是土地規模對家庭農場進行直接補貼往往效率不高,經常是“感恩充分,激勵不足”(方松海、王為農,2009)。在家庭農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不應以土地規模為依據來進行有偏向的補貼。除規模經營外,國內文獻還強調了家庭農場的市場化經營、企業化管理及收入來源等方面。本文認為,這些特征都不是家庭農場的本質特征。家庭農場的本質只有一個,即家庭經營,即以家庭成員為主進行生產和經營的農業生產單位,這一界定與美國1973年出版的《現代經濟詞典》將家庭農場定義為“勞動與管理主要依靠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的農場”是一致的。因此,在家庭農場中,勞動力必須以家庭勞動力為主。不是說不能雇工,而是說雇工數量不應超過家庭勞動的數量。無論是以美、加、澳為代表的大規模家庭農場,還是以法、德為代表的中小型家庭農場,亦或是以日、韓、中國臺灣為代表的小型家庭農場,不分過去和現在,都有以下特征: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獨立決策,自己承擔經濟責任;農場主既是勞動者又是經營者和管理者;農場的勞動和管理主要依靠農場主及其家屬,雇工勞動只是作為補充(劉運梓,2006)。

 ?。ǘ┫嚓P討論

  1. 關于農業的規模經濟特征。強調家庭農場應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尤其是土地規模,背后的邏輯似乎是農業具有比較明顯的規模經濟,即農場的農地規模越大,就越有競爭力。但是,以上邏輯缺乏堅實的經驗證據。恰恰相反,越來越多針對中國農業的經驗證據表明,增加農地經營規模并不必然提升其競爭力,農業生產中并不存在顯著的規模經濟(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1994;萬廣華、程恩江,1996;劉鳳芹,2006;王昭耀,1996;解安,2002; 許慶、尹榮梁、章輝,2011)。一些經驗研究甚至發現糧食生產中可能存在 “規模報酬遞減”事實或所謂“反向關系”(倪國華、蔡,2015)。

  2. 關于小微家庭農場的組織化。我國將不得不面對小規模農戶在農業中長期占主導地位的事實,小規模農戶基礎上的小微家庭農場將是中國家庭農場的主流形態。這種小微家庭農場的發展,必須走組織化的道路。諸多研究已經表明,在很多國家證明有效的訂單農業(合同農業)在國內多半水土不服,經典意義上的農民合作社在國內也發育受阻,結合中國國情農情探索中國特色的小微家庭農場組織化道路,將是今后中國家庭農場最重要的任務和挑戰。越來越多的國內外經驗證據表明,中國不太可能走歐美式的合作社道路,原因不在于所謂國民性或國民心理特征,而在于超小規模的農戶無法克服過多的合作社成員之間交易成本過高和市場勢力過小這兩個基本難題,最終導致小規模農戶之間“不合作”反而比“合作”更劃算。在交易成本過高的情況下,中國及東亞地區的家庭農場不可能走西方式的已被證明成功的合作社范式。韓、日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半官方化的農民組織(韓日叫農協、中國臺灣地區叫農會)是人多地少的東亞地區小規模農戶組織化的重要探索,中國臺灣地區的產銷班是小規模農戶自發組織化的重要探索。中國的小微家庭農場還需要合作社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如基于小規模農戶間自發的以非正式合作為特色的組織化模式(徐振宇,2011),就是其中的重要探索。今后,類似的探索會越來越多。

  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商業經濟研究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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