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各地紛紛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旨在推動城鄉資源優化配置,加快城鄉統籌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目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不能回避農村產權交易制度設計中面臨的一些難題。
一、市場定位問題
2015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意見》發布后,各地普遍成立了帶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縣級產權交易中心,部分地區還在鎮一級設立了交易站所,在村一級設立信息點。《意見》對我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尤其是那些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模較小、可交易資產較少的地區,由于政府的介入使得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得以迅速成立。該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非營利性,政策發布具有權威性,覆蓋面廣,整合力強,在協調產權交易方面具有較大優勢。同時,也存在著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集“運動員”與“裁判員”于一身等問題,容易造成效率損失。此外,交易市場既承擔著產權查詢、辦證等公益性服務職能,也承擔著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市場性服務職能,對于部分確權工作尚未全面完成的地區,產權交易市場甚至還要提供農村產權調查、糾紛調解的服務。
從各地探索情況看,有部分交易資產較多、交易活躍、市場規模較大的發達地區,采用社會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參股運作、市場化運行、政府監管的模式。相比較而言,國有資本參股模式具有資本強大、信譽度高、資源整合能力強、能夠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積極性等優勢,因而更利于吸引各種要素資源進入平臺進行交易,從全局和長遠來看,這種模式既能較好承擔農村產權交易的任務,又能對交易內容和項目進行準確把握。
二、產權定位問題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產權安排決定著資源配置效率,進而影響社會經濟運行績效。作為一種基礎性的經濟制度,農村產權制度是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基石。如果產權不清,則市場交易很難進行,即便引入政府管制,其成本也會非常高昂。
一方面,確權工作是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前提和關鍵,雖然各地都在積極地完成確權頒證工作, 但從實踐來看,農村各類產權不同程度地存在確權進度滯后的現象,產權權屬的不清晰給交易帶來了困難,也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農村產權交易制度缺乏頂層設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的資產運營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機制等問題仍在探索之中,交易的法律障礙仍然存在。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由于法律條文存在沖突,實踐中難免存在困惑。
三、功能定位問題
根據《意見》規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可擴展功能主要包括“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目標是發展成“為農服務綜合平臺”。從實踐情況看,在這些諸多功能中,信息傳遞、交易中介、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等相對要方便些,資產評估、抵押融資困難較多一些。不少地區將抵押融資難部分歸因于資產評估難,資產評估難歸因于缺少專業的評估機構,因而紛紛建議建立專業的評估機構來解決問題。貌似只要有了評估機構,這一系列問題都將迎刃而解,這種邏輯是值得商榷的。即便是專業的評估機構,要評估特定商品的市場價格,也要依賴于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表現。因此,資產評估難的根源仍在于市場,在于交易市場對價格發現功能的忽視,或者說價格發現功能未能很好地實現。這里面既有客觀因素的影響,例如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不夠成熟等,也有制度設計方面的影響。
《意見》規定,“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范圍的市場。”據此,各地將交易市場普遍設立在縣一級,同時規定小額交易可以在鎮一級交易。在市場建立初期,從方便農民辦事出發,讓市場更接地氣,這樣的構成無疑是正確的。但這種構成方式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價格發現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從各地交易情況看,即便是交易量較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其縣級市場競價過程也相當冷清,大多數情況下競價人數僅能滿足交易需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構成是否可以從“以縣域為主”過渡到“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范圍的市場”,這值得思考。在這種過渡中如何使價格發現功能充分體現,同時進一步降低農民辦事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值得研究。
四、風險管理問題
相對于私下交易,一方面,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通過提供協助產權查詢、審查受讓方資料、組織交易、出具交易鑒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等服務,有效降低了確權風險,交易客體的權屬性質得到交易市場的保護,如不少地方規定交易雙方可以憑縣級交易市場出具的《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交易合同文本到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抵押手續;另一方面,交易市場采用標準化的農村產權交易流程和合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交易的操作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交易市場模式內化了農村產權交易的整個流程,也使得交易的信用風險轉嫁給交易市場,這就要求作為交易核心的交易市場需要具備一定的權限和能力,確保交易雙方嚴格履行交易合同,防止違約。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皋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當代農村財經 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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