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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改艷等:新型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需求表達機制的構建

[ 作者:馬改艷?徐學榮?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2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為農村新社區的居民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本質要求,而提供反映居民偏好的公共產品是新形勢下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關鍵。但長期以來,我國“自上而下”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忽視了廣大農民對公共產品的實際需求,村民無法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為破解這一現實困境,就要從農村新社區居民的實際需求出發,構建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表達機制。加快基層民主建設、改善基層干部的績效考核辦法、深化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改革以及推行公共產品產投資主體多元化是構建農村新社區公共產品需求表達機制的路徑選擇。

新型城鎮化的本質是人的城鎮化,農民應該是城鎮化的直接受益者,在“農民”變“市民”的城鎮化中,農民的生產生活必然發生重大改變,由此導致農村新社區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也相應發生改變,如對社區基礎設施以及就業、社保、子女教育等公共產品的需求數量、質量與結構將提出更高要求。既然城鎮化就是農民的市民化,農民最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樣的公共產品,那么,農民的事情就要征求農民的意見,農民應該成為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主要參與人,城鎮化中的任何公共決策如果缺少了農民的參與、忽視了農民的意見,必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錯誤的。當下一些地區的“趕農民上樓式的城鎮化”就是沒有反映農民實際需求的“偽城鎮化”,農民在這樣的城鎮化中成為了直接的利益受害人,究其原因,就是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還是傳統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公共產品供給的數量、質量與價格都是由政府直接決定。因此,在城鎮化中,改革農村新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已迫在眉睫。在未來的城鎮化中我們要構建需求導向的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實現“供給主導型”向“需求主導型”轉變,這是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關鍵所在,也是城鎮化的本質要求。在構建的具體操作中,我們可以借鑒相關西方公共財政理論,如“用手投票”的林達爾均衡理論與蒂布特的“用腳投票”理論,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實際,提出可行的路徑和對策。

由于公共物品供給對推進城鎮化的重要性,國內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運用不同方法對這一問題展開了研究。但總體來說,對供給問題的研究多過對需求方面的研究。農民需要什么樣的公共產品、需要多少公共產品,他們最清楚,因此,對公共產品的研究應當更多地從需求角度入手。就目前國內對農村公共產品需求的研究情況看,于建嶸(2002)提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增強村民對公共物品需求意愿表達的能力。郭平、洪源(2004)論述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自上而下”的供給機制忽略了農民對公共產品的實際需求,導致現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出現供給過剩與供給不足的問題并存,應建立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趙萬水(2005)認為應把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應該實行“自下而上”的需求管理模式[3]。孔祥智等(2006)以福建省永安市為例,對農戶公共物品需求的優先次序及供給主體進行了研究。吳孔凡(2007)指出應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使公共產品供給更好地符合滿足農民的需求。劉銀國(2008)指出應完善農村公共產品需求表達的“一事一議”制度,實現農村公共產品需求表達機制的重構。盧洪友、丁曉安(2008)認為應賦予農民及其自組織相應的權力,建立農民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意愿表達機制。周慶元(2011)以林達爾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為理論依據,闡述了公共物品需求表達的一般模式,并提出了構建農村公共物品需求表達機制的路徑選擇。王春娟(2012)認為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下的原因是農民缺乏自己的利益偏好表達機制,因此,需要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中應充分考慮農民的需求意愿。黃華(2013)認為為了推動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應建立民主決策為基礎的公眾參與機制。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理論界定

所謂農村公共產品,是指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并會使農村當地村民直接受益的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社會產品。具體是指由鄉鎮政府與村集體共同組織承擔的公共項目,包括村范圍內的道路建設、水利基本設施建設、鄉村電網改造、植樹造林、村集體福利、村辦集體企業等。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一般屬性

農村公共產品的消費除了具有一般公共產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之外,它還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即農村公共產品的消費群體和受益者就是本村范圍的村民,其他單位或個人被排除在外。如對于村內的水利工程和村辦企業來說,其受益對象主要是本村成員,其他村外成員一般很少享受到這些好處。

(二)農村公共產品的特殊屬性

1.農村公共產品的混合提供

農村公共產品作為整體來看,對本村成員來說是純公共產品,但對于無法享受到其好處的外村成員來說就是專屬該公共產品所在地村莊的私人品。因此,農村公共產品是一種混合品,它的提供方式是多樣化的,它既可以由市場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還可以由政府與市場混合提供。當農村公共產品由市場提供時,由于其利益的外溢,不可能避免“免費搭車”的問題,使得農村公共產品提供者的邊際私人收益小于邊際私人成本。另外,由于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存在較大的交易成本,如果由市場提供,市場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必然會出現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并造成社會凈福利的損失。因此,農村公共產品由市場提供必然會出現失靈,為矯正市場失靈,政府應參與提供農村公共產品。但是,這并不是說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產品,會出現效率低下、浪費嚴重的問題。鑒于某些農村公共產品的特殊性,如消費者的地域集中性、消費者對公共產品需求的不同要求以及公共產品供求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由市場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可能效率更高。例如由市場提供一條農村公路時,會具體綜合考慮村民對一條農村公路到底應該修多長、修多寬以及這條農村公路的鋪設路徑等一些具體要求。因此,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與市場混合提供的。其中市場提供部分一般是通過具有私人性質的村民自治性組織(村委會)通過向村民集資來提供的(熊巍,2002)。

2.村民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可能性與合理性

公共產品的提供會涉及到眾多的利益主體,這些利益主體有千差萬別的需求偏好,要把這千差萬別的個人需求偏好轉化為一種共同的集體需求偏好,它的交易成本會非常大。因此,要在一個國家或地區范圍內構建一套符合全體公民意愿的偏好表達機制是不實際的。但一個村莊相對來說地域范圍要小得多,即使在城鎮化中形成的農村新社區其地域范圍也比城市小得多,村民與農村組織之間、以及村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要低得多,村莊提供公共產品的交易成本因此會下降很多。另外,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直接關系著每個村民的利益,他們有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且多數村民因急需某種公共產品,他們也不會刻意隱瞞偏好或不愿表達自己的偏好。從政治意義上說,村民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過程也是村民履行政治權利的過程。而且,隨著城鎮化中“農民”變“市民”的實現以及市民社會的培育,未來農村新社區居民的政治參與意識會不斷地提高。因此,在已確定不管是市場提供還是政府提供都得繳費的前提下,村民有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可能性,由村民作出的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更具有真實性和合理性。

3.需求偏好表達機制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

與私人品的供給量和價格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完全不同,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和價格的決定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政治決定過程。私人產品的市場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橫向加總,公共產品的市場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縱向加總,即公共產品的邊際社會收益是每一個消費者的邊際私人收益之和(見圖1、圖2)。圖1中,私人產品的需求曲線DD是由消費者A的需求曲線Da與消費者B的需求曲線Db通過橫向加總得到的。圖2中,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DD是由消費者A的需求曲線Da與消費者B的需求曲線Db通過縱向加總得到的,消費者A、B對公共產品支付的價格P0(稅收)等于A支付的價格Pa與B支付的價格Pb的加總。

由于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特征,每個消費者面臨的是同質的公共產品,但每個消費者能對其所需要的公共產品的總量和愿意為之支付的價格表達自己的看法,這樣會使公共產品的提供量和每個人承擔費用相對比較合理,也符合消費的偏好。需求偏好表達機制主要研究和解決的是,消費者對公共物品的真實需求通過何種渠道表達出來,并被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所接收 。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就是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過賦予農民合法的話語表達權,使農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渠道,充分表達自己對公共產品的質量、數量以及應付的費用等需求偏好信息,并被政府部門接收,然后通過政府部門積極有效的響應機制,最終使得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能按照農村新社區內大多數居民的需求偏好得以實現。這個過程以及制度規范就是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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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的困境

當前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存在村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而一些村民不需要的或很少需要的公共產品反而供給過剩的矛盾。導致該問題的原因就是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方忽視了農民的需求意愿。

(一) 從供給看,現行的“自上而下”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很少考慮需求者的利益訴求

我國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是對計劃經濟時期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繼承和發展。囿于制度慣性和路徑依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內容、數量和結構主要由縣鄉基層政府或上級部門“自上而下”決定的,而很少考慮農民的訴求或傾聽他們的聲音[8]。一方面,作為農村公共產品主要提供者的縣鄉基層政府的目標函數與農民的目標函數是不完全一致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不是由農民決定的,而是由“上面”決定的,然后通過指令一層層下達到村委會。導致這種錯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層政府的官員是由上級任命的,而非由轄區內的選民選舉產生的。于是,在政績考核、職位升遷及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基層政府往往會提供反映政府業績的公共產品,而很少提供能反映農民偏好和意愿的、真正有效的公共產品。另一方面,村委會在形式上是由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它本該最了解村莊內成員的利益訴求,并平衡各成員的利益沖突,使村民群體利益表達盡可能的一致化。但事實上,村委會已經異化為一種既辦理村務又執行政務、既代表村民利益又代表政府利益的、具有行政權力的準政府組織。它憑借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與鄉鎮基層政府組織一起共同成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決策者。“自上而下”的決策體制上從根本上造成了農村公共產品供需的失衡。此外,由于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是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提供的政策制定者,而基層縣鄉政府是農村公共產品的直接提供者或執行者,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時,基層縣鄉政府處于信息的優勢方或壟斷方,上級政府基本是根據基層政府提供的一些指標考核基層政府的行政績效,因此,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地方政府常常會濫用代理權,使得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背離中央政府及省級政府的政策導向。同理,在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中,與農民相比,基層縣鄉政府同樣是信息的優勢方或壟斷方,由于二者的信息不對稱及農民對基層政府監督不到位,會導致作為代理人的基層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總量不足與結構失衡并存。

 (二)從需求看,農民表達其需求偏好的動力不足、渠道不暢通

根據庇古的公共產品提供模型,無論公共產品是由市場提供,還是由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消費者都要按受益原則支付公共產品的成本,受益原則要求每個消費者負擔的成本份額等于其消費該公共產品帶給他的個人效用,只有這樣才不至于出現公共產品市場的失靈。但作為“經濟人”的消費者在消費公共產品時普遍存在隱瞞其真實偏好的動機,這種個人的理性會導致集體的非理性,最終造成集體福利的損失。農民也不例外。導致這種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農民之間信息不對稱,并且人人都想“搭便車”,最終導致農民需求偏好表達的“囚徒困境”。二是由于農村公共產品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者相對處于弱勢地位,他們對公共產品的數量是否合適、價格是否合理、質量是否達標等信息都不夠了解,從而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選擇權受到了限制,甚至喪失了既定的選擇權。三是由于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利益表達意識較弱,在農民之間“從眾效應”的影響下,大多數農民在公共產品供給決策中集體失語,況且農民的利益表達在基層往往被忽略或遺漏,他們的利益訴求很難得到及時的回應。四是我國農村是由數量龐大但極其分散的小規模農戶組成的,經濟資源的缺失與政治地位的低下決定了普通村民在村莊政治中的“棋子”角色,他們在形成自己的政治態度時往往受到村莊精英的裹挾,被動或主動地俯附于村莊精英,再加上農村地區缺乏能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村委會或農民合作組織)與供給方在公共產品供給中討價還價,作為個體的農民逐漸喪失需求意愿表達的動力。五是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遵循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規則有缺陷,當少數被迫服從多數后必然會有或多或少的不滿,當這種不滿積少成多后就會有負面效應,甚至會使你們之間拉幫結伙,各自為政,最終造成需求偏好表達的效率損失。

另外,由于我國政治體制的不完善,在基層缺乏有效回應農民利益訴求的組織機構和制度,農民利益表達的正常渠道受到堵塞,使得農民群體制度內表達其利益訴求的成本過高,而只能徘徊在政治生活的邊緣,最終喪失表達其合法利益訴求的能力。

三、城鎮化中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的構建

為從根本上破解當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的難題,我們應借鑒西方公共產品最優供給理論,建立一套能使村民個人對公共產品的私人需求偏好轉化為集體需求偏好的非市場的集體表達機制,實現“供給主導型”向“需求主導型”轉變,而且相對于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說,在農村社區建立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表達機制在技術上是比較可行性的。

 (一)以“用手投票”的林達爾均衡模型作為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的基本模式

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機制的建立,可以借鑒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的公共產品供給均衡模型,該模型是在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工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該模型基于稅收的受益原則,試圖找出民主國家選定公共產品產出的合理水平、決定人們之間稅負合理分配所需的原則或決策章程。雖然公共產品不能由市場定價,但如果人們都能自覺按照自己從公共產品中獲得的邊際收益相應地承擔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A承擔Pa ,B 承擔Pb,那么就自然地實現了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林達爾均衡模型描述的是公共產品提供的虛擬均衡過程。該模型有三個假定:一是社區有兩個當事人A和B,分別代表與各自收入和偏好相同的兩組選民;二是兩個當事人A和B都不有意隱瞞其偏好,要準確說出自己的偏好;三是兩個當事人A和B具有相同的政治權力。可以把該模型設想成一個拍賣過程,在拍賣中,拍賣者每報出一個有關的稅收份額和預算規模的組合,經過一定的拍賣程序,就可得出一個均衡結果。如圖3所示,橫軸是公共產品G的數量,縱軸h代表消費者A承擔的公共產品總成本的份額。如果A的份額是h,那么B的份額為1-h。為方便分析,我們把稅收份額視為稅收價格。曲線AA和BB分別代表個人A和B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AA的原點為OA,BB的原點為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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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改變h并保持其他變量不變,就可得出A的需求曲線;同理可得B的需求曲線。圖3中曲線AA和BB既定,接下來可建立起A的均衡稅收份額h和均衡產出G。任選一個稅收份額h1,A愿意得到G1水平的公共產品,B愿意得到G2。這時,二者偏好的公共產品數量不一致, 就需要重新設置納稅份額,增加需求水平高者的份額以降低其需求,降低需求水平低者的份額,以增加其需求。這一過程一直持續到雙方在各自不同的納稅份額下,偏好相同數量的公共產品數量,即直到稅收份額為h為止。在點h處,A和B都同意公共物品的產出水平為G。h和G的組合是帕累托最有狀態,這種均衡狀態被稱為“林達爾均衡”,相應的稅收價格就是林達爾價格。不難看出,公共產品數量的這種決定方式與市場過程非常相似,可以證明,和市場決定的結果一樣,公共產品的這種配置方式具有帕累托效率。

顯而易見,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關鍵是消費者按自己從公共產品消費中獲得的邊際效用真實地表露自己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并分擔相應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對于那些每個村民都必須出資出力的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比如修路、修水庫等,可運用該模型進行投票表決。當然,運用該模型必須要在村組織中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在此基礎上,首先由村委會根據村民的意愿和在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選出擬建項目并提出每個村民應承擔的籌資份額,然后在村民大會上讓全體村民“用手投票”進行表決,以最終確定一個絕大多數村民能同意的方案。還需要說明的是,林達爾均衡的“一致同意”在實際中極難實現,但其理論價值在于確立了參照標準,在其實踐運行中,還需要確定其他輔助的投票規則和制度,如“多數票通過規則”。

(二)通過“用腳投票”的蒂布特模型對農村會共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進行改進

美國經濟學家蒂布特在1956年發表的《地方支出的純粹理論》一文中,提出了一個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的理論模型。該模型主要是解決在缺乏一種對公共產品的偏好顯示機制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地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因此,該模型也是一種消費者對公共產品需求偏好的顯示機制。蒂布特認為,假定居民有遷移的完全自由,那么在競爭性的地方轄區之間,居民出于最大化個人效用的動機,會在全國范圍內尋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與所征收的稅收之間的精確組合,即個人要在遷徙偏好和遷徙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之比相等時,才會停止尋找最好的地方居住的過程。一旦選擇了他們最滿意的社區,就會接受和維護該轄區地方政府的管理。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用腳投票”。該理論相信,如果全體居民都進行這樣的尋找過程,那么,各地方為了吸引更多的居民居住,他們就會在公共服務和稅收的最佳組合上相互競爭,長期以往,整個社會就會達到福利的最大化。顯而易見,這個過程很接近公共服務的完全競爭的市場選擇過程。

如圖4所示,MR為城鎮化中遷移的單個農民個體的需求曲線,TD為所有遷移者總的需求曲線,它由n個MR縱向相加得到;MC1為農村公共產品的邊際生產成本曲線。在蒂布特均衡條件下,TD= MC1,公共產品的均衡產量為Q1,均衡價格為P1。當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由“供給導向型”變為“需求導向型”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提高,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降低,變成MC2曲線,此時,蒂布特均衡點為E2,均衡產量為Q2,均衡價格為P2,顯然Q1﹤Q2 ,P1﹥P2,即該地區城鎮化的水平會提高,會吸引更多的農民居住在該地區;反之,若公共產品生產的效率降低,則居民會得到更少的公共產品,同時要付出更高的公共產品價格,那么,該地區的城鎮化水平會降低,該地區將不能吸引更多的農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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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布特“用腳投票”的理論提出后,美國經濟學家麥奎爾又對其作了補充,他提出了一個“用腳投票”的動態模型。麥奎爾認為,居民遷徙的動機在于發現其居住的地區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水平與其為公共產品承擔稅收之間有一定的差距,當其發現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與稅收負擔達到一種最佳組合狀態時,他就不會再遷徙了。處于最大化自身效用的考慮,成本高的社區居民會不斷遷徙到成本低的社區,直到為這種成本差異給現存社區成員所帶來的利益完全消失為止。

蒂布特偏好表達模型是居民“自下而上”的公共選擇過程,它對于我國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的改進提供了思路。它既是一種“擇優機制”,又是一種“壓力機制”。即通過居民的自由遷移表達對所居住地方公共產品提供的數量、質量以及成本等的偏好,并最終找到與自己的稅收支付水平相適應的社區居住下來;同時,這種人口流動向地方政府發出的信號,地方政府為吸引更多的居民來本地方居住,以獲得更多地稅收收入和選票,會盡量滿足本地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意愿并降低居民為消費公共產品而必須繳納的稅費。

在我國農村地區,村與村之間距離較短,對村民遷徙的戶籍制度管理也沒城市那樣嚴格,而且政府有放松戶籍管理的趨勢,這就為村民依照自己的公共產品需求偏好合理地選擇農村社區居住提供了前提條件。未來的城鎮化過程中,各地方政府為吸引更多的人來當地生活就業,就可以在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環節展開競爭。然而,由于蒂布特模型要求的嚴格的假設條件在我國農村地區往往難以滿足,因此,該模型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偏好表達機制的構建只能提供理論借鑒。現實運用中應綜合考慮農村公共產品的性質和需求主體的特征,并提供其他必備的配套條件與實施機制。

四、城鎮化中構建農村公共產品需求表達機制的現實路徑

(一)加快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為農民需求表達夯實路徑基礎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如何客觀、真實地反映農民的意愿不僅僅是一個公共決策問題,而是一個是否代表農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性問題。林達爾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的邏輯起點是基于契約社會的“經濟人”假設,在契約社會中每個人都自由平等,能自由地表達自己合法的利益訴求。要在我國農村地區建立農民需求偏好的表達機制,首先要使我國農村地區真正成為一個良好的公民社會,激發農民的公民意識,繼而讓他們充分表達自己合法的利益訴求。因此,必須在農村地區加快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1)推進村民自治建設。在解決每個關乎全體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項中都要反映本社區農民的真實意愿,并給予村民合法有效的利益表達渠道,而村民自治目前仍是一個最佳的制度安排。取消農業稅后,基層政府的“財權”與“事權”更加不對等,基層鄉鎮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制度內資金來源不增反減,從而農村公共產品的制度內籌集被迫成為制度外籌資,即向村民收取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由農民自創的“一事一議”制度成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一個較好的民主模式,它真正體現了“大家事,大家議,大家定”。但是,目前由于我國 “空心村”普遍存在,大量青壯年長期在外務工,他們不可能專程回來參加村民大會,從而“一事一議”的參與率與民主性就降低了。因此,把村委會轉變為農民利益的真正代理人才是根本,這也是目前推進村民自治中最應該得到我們關注和討論的焦點。(2)建立各種農民組織。農民組織的建設可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從而降低農民集體行動的非理性程度。我國是小農社會,農民數量龐大,但組織化程度非常低,長期處于“一盤散沙”的狀態,他們的政治影響力非常有限,單個農民的利益訴求經常被政府部門忽視。另外,單個農民也缺乏利益表達的財力支持和人力支持。因此,個體農民沒有表達利益訴求的動力。為了強化農民利益表達的話語權和聲音,必須加快我國農村地區各種農民組織的建設,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現代公司制農業企業等。(3)推進村務公開。凡是村民關心的、想知道的、有疑慮的都要公開,這有利于調動農民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改變基層干部的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基層干部對農民需求的回應性

農民對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表達出來后,真正決定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還不是農民而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這是由公共產品的內在屬性決定的。因此,必須在基層建立對接農民偏好的回應機制,以及時對農民的訴求做出回應和反饋。首先,改變基層干部的產生辦法。要使基層干部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替農民說話,就應該使村、鄉級基層干部真正由本地村民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主,這樣可以使基層干部“唯下不唯上”。再次,改變基層政府的績效考評機制。傳統的干部績效考核辦法重干部經濟業績考核,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業績考核,在這種考核機制的驅動下,基層政府往往會提供不反映農民偏好的公共產品,而提供一些能實現官員政績的“面子項目”。 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的干部績效考核機制,在考核基層干部的業績時,更要看其有沒有貫徹“服務和顧客至上”的理念、有沒有快速地對農民合法的利益訴求作出回應。

(三)加快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改革,為農民的自由流動創造條件

由于目前農村土地等生產資源的固化,農民權利屬地化,以及戶籍制度的約束,使得“以足投票”的蒂布特模型在我國不可付諸實踐,農民從一個村遷到另一個村的成本非常大。因此,要繼續改革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率,并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同時,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從根本上解除制約農民自由遷徙的制度藩籬,在目前的形勢下,盡快放開中小城鎮的戶籍限制,應是戶籍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最終建立農民依據自身對公共產品需求的偏好而自由流動的農村社區制度。

(四)推行農村公共產品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市場機制保障農民表達需求偏好

一是應用財政激勵機制,鼓勵各種企業和個人參與公共產品生產和提供。例如農村公路,政府可鼓勵農民出工出力。二是對于部分準公共產品可以采用混合提供方式,要積極引進民間資金,甚至外資,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種經濟主體生產和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用接近市場化的方式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方必然會考慮需求方的意見和訴求。

此外,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委托代理關系以及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關系下,由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是農村公共產品的直接提供人,它與中央政府及農民相比具有信息優勢,它有可能濫用代理權,因此,作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應通過備案、質詢、聽證、督導等方式強化地方政府的全方位監督,同時通過拓寬和增加農民參政議政的渠道,比如在地方人大中增加真正生活在農村地區的村民代表的人數,或在農民反映相關問題時,減少“下情上達”的程序,為農民參與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最后,也是最根本最長遠的考慮是通過國家的教育投入,逐漸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為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表達對社區公共產品的需求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簡介:

馬改艷(1981-),女,陜西延安人,博士,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講師,研究方向:農業經濟理論與政策;

徐學榮(1963-),男,福建龍巖人,博士,福建農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貴州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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