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社會秩序建構的另外一種解釋
【摘 要】本文通過區域比較,從居住格局、經濟形態、水利模式和權力半徑四個維度探求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秩序的形成機制。居住格局決定鄉村聚落形態,生態及經濟形態型構鄉村互動模式,水利模式圈劃鄉村公域邊界,權力半徑影響鄉村治理類型。其中,經濟形態和水利模式是人類對環境的生存適應,居住格局和權力半徑則是歷史選擇的產物。各區域中四個維度的差異性,導致不同的秩序形態。以上四個維度也因此成為塑造明清兩湖鄉村秩序及各區域差異的決定性因素,促成了明清鄉村社會秩序的新構建。
【關鍵詞】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秩序;鄉村治理
在對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研究中,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中國傳統鄉村是具有高度價值認同和道德內聚的共同體,如秦漢時期的“里父老共同體”和魏晉時期的“豪族共同體”。地方共同體的存在,導致北魏王朝對鄉村社會的權力滲透極不徹底,直到孝文帝時期廢除宗主督護制,立三長制,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權力滲透才得以加強,直至唐宋時期重建大共同體一元化傳統,并延續到明清。但是,到明清時期,形塑鄉村社會秩序的權威性因素已發生較大的變化,由于國家政權控制的加強以及宗族的普遍化和庶民化,國家政權和宗族成為當時塑造鄉村社會秩序的兩種競爭性力量,二者博弈的不同結果,是在地域廣大的中國鄉村塑造出了多樣化的秩序形態,如在中國北方形成了以政權為中心的大共同體形態,而在南方則形成了以血親為紐帶的宗族小共同體形態,這已是學界的共識。而處于南北中間地帶的兩湖地區,盡管也存在政權和宗族力量,形成的卻是顯著異于南北的秩序形態。但是,在既有的對明清兩湖鄉村社會秩序的研究中,大多是在“國家-社會”或“事件-過程”的分析框架下,突出國家政權與鄉村內生權威因素如宗族制度、宗教禮儀、鄉規民約及鄉村精英行動等的互動,在較為細致的過程描述中忽視了對為何形成這種差異性秩序形態的追問。本文試圖在以上研究基礎上,析分出更多維的影響因素,在區域比較中探求兩湖鄉村秩序的形成機制,以討論兩湖鄉村秩序何以可能以及鄉村秩序為何多樣化的問題。
一、居住格局決定鄉村聚落形態,進而決定鄉村秩序的基本性質
1.從南北方人口聚居格局來看,鄉村居住格局與人口遷移的時間和方式緊密相關
在不流動的中國傳統農耕社會中,村民形成聚落的方式以及狀況直接決定了鄉村秩序的基本性質。從人口遷移史和中國不同地域宗族聚居的情況來看,各地區人口遷入時間的早晚和遷移方式與鄉村居住格局密切相關。
總體而言,從各大區人口聚居格局形成的時間來看,南方早于北方。在華南地區,漢人遷入廣東省始于秦代,盛于宋代,尤其是北宋末年的南遷,以及南宋末年由長江下游地區向嶺南的遷移。福建的漢人也主要于唐、五代及宋代遷入。當移民進入珠江三角洲時,為了興修水利、開墾沙田,必須依靠宗族的力量,以取得對當地的控制權。元代以后,閩粵的人口格局基本穩定下來,因而較早地形成宗族聚居格局。明中葉以后,在商業化中發展起來的單寒小姓,也開始仿效大族建立起宗族組織,宗族制走向民間化。“今者強宗大族所在多有,山東西、江左右,以及閩廣之間,其俗尤重聚居,或者萬余家,少亦數百家”。在華北地區,由于自古以來經常遭受北方少數民族的入侵,每一次民族間的戰爭都導致人口的大量減少和遷移。元末時該地區的人口都一直很少,直到明初洪武、永樂年間才形成人口聚居的基本構架。到明末,華北又有大量的人口損失。清初雖有部分移民進入這一地區,但其規模不如明初。同時,在北方歷史上多次的戰亂中,一部分原有的強宗大族或被驅走,或被打破甚至消滅,從而造成了多姓混居的局面。所以,在明清時期人口重建的遷移中,由于遷入地本身已不再具備聚族而居的習俗,加之遷入方式也大多以小家庭和個體為主,因此,一開始就沒有普遍地形成宗族聚居,更缺乏與一些弱小宗族和零散家庭相比能占據優勢的強宗大族。
2.兩湖地理環境及兩湖移民的方式,導致兩湖地區的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
兩湖地區在秦漢時,人口相當稀少,雖自東漢末年以來有人口遷入,但戰亂多次導致人口損耗。宋元雙方在湖廣地區前后長達二十多年的爭奪讓兩湖備受罹難,元明易代又導致兩湖土曠人稀,明末清初的動亂致使兩湖人口再次陷入低谷,為移民的進入提供了契機。從元末明初開始,以江西籍為主的移民開始向湖廣大規模流動,經過明永樂至天啟之間兩百多年的平緩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達到高峰,并一直持續到清中期。此后,穩定的人口格局得以形成,鄂東、江漢平原、洞庭湖平原成為明清兩湖人口的主要分布區域。
兩湖移民多以自愿的單身或家庭為主,少見同族整體遷移。據張國雄的統計,群體移民僅占遷移家族的15%。首批單身移民落籍定居后,成為其親友陸續移居的先導。受兩湖地區山區、丘陵和平原錯綜相間的地理環境的影響,移民在兩湖地區的居住格局呈現出散居與聚居并存的分布形態。在江漢-洞庭湖區和丘陵山區,存在著散居和流動型的聚落,在鄂東地區存在著聚族而居的現象。
兩湖移民以江西為主,而江西是宗法意識濃厚的省份,其移民進入兩湖后,將江西的宗法制度移植到此,鄂東應是受其影響最大的地區。另外,移民需要凝聚人心,加強管理,而且當土客、族群之間為公共資源展開大規模爭奪的時候,更需要強有力的組織來應對,從而加速了移民宗族的建構過程。兩湖地區大規模、制度化、組織化的宗族重建活動多集中于清代中后期,宗族組織在分布格局中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的趨勢。由于兩湖地區宗族勢力較強的地區多靠近江西,湖北主要以黃州府、武昌府較盛,湖南以長沙府、永州府、郴州府較盛。由東至西,兩湖地區宗族組織化勢力呈下降趨勢。
在湘鄂西山區,由于自發性移民進入時間較晚,且以單身移民或單個家庭為主,雖然在局部地區存在一些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宗族,但大規模的宗族組織在此并不普遍,而且基本沒有完成宗族的制度化建設。據載,鄂西南山區在清前期和中期建宗祠者較少,“兄弟分析,不圖聚處。雖士人之家,亦無祠堂,歲時伏臘,各祭于正寢而已”。直到光緒年間,一些移民才開始創建宗祠,但很多宗族組織都不完善,有些沒有祠堂,有些也沒有定期舉行敬宗收族儀式,缺乏完備的宗族組織化過程。在鄂西北地區,大規模的移民宗族組織也不普遍。即使有一些移民宗族的構建,但也只是為了在異鄉生存和發展,對族眾并沒有強有力的制度性約束作用。
總之,在兩湖地區,明清時期屬于姓氏大雜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態。況且,此時兩湖尚處于正在崛起的新經濟區時期,社會財富處于積累階段,鄉村社會的核心力量由各類生員為主體的下層士紳構成,未能形成華南那樣發達的宗族共同體,但與華北相比,又存在一些小區域性的宗族聚落。因此,在這樣的聚落形態中,鄉民的活動往往超出宗族的范圍,將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結合在一起,使兩湖地區的聚落兼具了宗族性和地域性。
二、生態及經濟形態型構鄉村互動模式
弗里德曼曾經指出中國東南宗族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即生態和經濟要素。他認為,在中國東南沿海的廣東、福建等地區,宗族組織特別發達主要是由經濟及地理環境決定的,尤其是為了適應水稻生產及邊疆環境的需要。由于水稻生產需要平整土地及從事水利建設,促使人們加強生產協作,從而也就推動了宗族組織的發展。黃宗智同樣發現了華北平原經濟形態對鄉村互動的決定作用,“冀-魯西北的四人一組的種植法,以及在犁地時使用的較多的畜力。表面看來,這些耕作法似乎要求緊密的宗族關系:叔伯弟兄為此而合伙搭套。然而這樣的合作在整個農業周期中只占去幾天而已。雖然有些小農也與族人搭伙,但許多人并不限于同族而是和朋友或鄰居合伙。單憑犁田時需要的協作,不足以使已婚但不能融洽相處的兄弟聚居而不分家,也不足以成為強固宗族組織的經濟基礎”。華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區,具有與華南完全不同的生態基礎。在旱田耕作中,也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規模的合作,盡管犁地時需要較多的人力和畜力的合作,但通常規模較小,而且季節性很強。因此,旱作農業使得華北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規模的合作,這種經濟形態形成了原子化的小農,鄉村缺乏宗族和其他組織。而對兩湖地區而言,明清時期大量移民的進入,以及復雜多樣的生態和經濟格局,使其鄉村互動模式具有了獨有的地域特征。
1.生態環境的多樣性決定了經濟格局的地區差異性
地處長江中游的兩湖地區,有開闊的平原湖地,也有起伏的丘陵和高山,生態環境復雜多樣。移民進入以后,主要在江漢-洞庭湖平原開發垸田。當時兩湖平原存在大量可以墾辟的湖荒,加上政府所給予的免稅或低稅的優惠條件,于是“佃民估客日益萃聚,閑田隟土易于購致,稍稍墾辟,歲月寖久,因攘為業”。開墾湖荒所成之田即為垸田,成為兩湖平原特有的土地利用方式。到清代后期,兩湖平原的垸田區域進一步擴大。垸田的開發,使兩湖平原的生態環境和經濟格局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過去的蘆蕩荒湖被精耕細作的農田所取代,水稻面積擴大、品種增加、產量提高。棉、麻、煙等經濟作物廣泛種植,尤其是棉花種植的推廣和普及,帶動了棉紡織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同時,小水域的淡水養殖業也日漸發展起來,集鎮日漸興盛。
明代大量流民涌入荊襄山區開墾山林。隨著清乾隆年間苞谷、紅薯等高產旱地作物的引進,使人們突破了明代的農業區界,得以向中、高山地帶發展,“遇有鄉貫便寄住,寫地開墾,伐木支椽,上覆茅草,僅蔽風雨。借雜糧數石作種,數年有收,典當山地,方漸次筑土屋數板,否則仍徙他處。故通謂之‘棚民’”,到嘉慶年間,“戶口蕃息,山地悉墾”。除了苞谷等農作物的大規模種植,山區豐富的林特資源如生漆、木耳、香菇、茶葉、藥材等成為移民的經營重點。在湘鄂西少數民族地區,清雍正年間改土歸流以后,大量移民“入山伐木支椽,上蓋茅草,僅庇風雨,借糧作種”或“挈妻負子,佃地種田”,推動了湘鄂西山區土地的墾殖進程,“怠改土歸流以來,流人□至,窮巖邃谷,盡行耕墾”,以致“山多田少,居民倍增,稻谷不給,則于山上種苞谷、洋芋或蕨蒿之類。深林幽谷,開辟無遺”。湘西的沅陵、麻陽、溆浦、靖州也是墾殖較早的地區,溆浦到清同治時已“無曠土,少游民”。移民的進入同時帶來了漢族的農耕生產方式,鐵制農具和牛耕的推廣、使農作物的種類和產量有所增加,手工業的技術水平也逐漸提高,農村集市數量有一定的發展。但是,這里依然保留著畬田等傳統的耕作方式,湘鄂西山區仍然處于經濟落后的地位。
2.經濟格局的地區差異導致不同的鄉村互動模式
在鄂東及兩湖平原地區,隨著大量閑田曠土的開墾,土地資源緊張和賦役不均的問題顯現出來,移民與土著之間暴露出急劇的矛盾和沖突,需要宗族組織來應對,而大規模的水稻種植更需要跨家庭的合作,由此形成宗族同構的互助圈。宗族將鄉民組織在血親認同網絡之中,通過完備的組織加強對族眾的管理,維持著日常的祭祀、教化、互助及防衛等事務。從鄉村權威結構來看,一般而言,宗族的實際管理由族長完成,凡宗族中的決策和重大事件都由族長召集族老或各房房長議論處理,宗族成員有違反家法族規的,族長具有處置的權力。
隨著鄉政首領的職役化,士紳日益成為宗族鄉村的權威主體,他們大多是屬于同一個宗族的精英群體,既發揮對宗族的領導作用,同時也利用宗族的力量擴大自己在地方的權威,他們與水利組織者和集鎮管理者也往往重合在一起,鄉村權威共享。
在湘鄂西,山區的旱作農業和比較原始的耕作方式,單個家庭都能完成,同鄉關系是鄉民主要的交往關系。因為移民在遷徙中通常選擇與同鄉結伴而行,在到達目的地之后也將投靠同鄉作為生存方式之一,這種遷徙方式使得移民在遷入地形成了一些同鄉村落。而且,在湘鄂西少數民族地區,移民除了面臨著兩湖平原同樣的土地等資源矛盾外,還面臨著由于文化差異所導致的族群矛盾,資源之爭與族群沖突則不斷強化這種同鄉認同。移民通常會聯合幾個同鄉家庭共同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或聯合起來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在鄂西北,許多客民在山區修建會館,強調移民同鄉之間的地域歸屬感。因此,在兩湖西部山區,鄉民主要的交往關系依靠同鄉,關系的維系更多的是基于封閉鄉村中的熟人社會、面子與人情關系的機制,并沒有演化為正式的社會組織。因此,鄉民的活動往往超出宗族的范圍,呈現出原子化的傾向。
可見,兩湖地區從生態到經濟格局都呈現出一種南北交會的特征,既有較發達的南方稻作耕作體系,也有山區少數民族刀耕火種的原始耕作方式。這兩種不同的經濟形態,便形成不同的村民交往格局。在稻作區域,由于搶季節和耕作的繁雜性,需要超家戶的合作,往往形成以宗族同構的互助圈,依靠血親關系將村民聯結在一起。但由于兩湖宗族組織形成較晚,鄉村社會的權威主體和核心力量大多由低級士紳構成,因此,又尚未形成華南地區那樣發達的宗族共同體。而在丘陵和山區比較原始的耕作,單個家庭都能完成,鄉村互動更多地表現為同鄉關系,缺乏宗族和其他社會組織,于是形成原子化的小農。因此,在兩湖地區內部便因經濟形態的差異形成不同的鄉村互動模式。
三、水利模式圈劃鄉村公域邊界
在農業耕作中,必然涉及水利的問題。由于耕作條件的差異,決定了對水利的不同需求。“在稻作社會,水田需要灌水或排水的時候,人們必須同時進行;處于高處的水田要是施肥,則肥水必然流入位于低處的他人的田里,反之,要是澇水的話,低處的水田必定首先遭殃。有一利必有一弊。所有這些都意味著村落共同體必然地要承擔共同的命運。它們既是村落共同體,也是一個命運共同體。這就決定稻作文化不僅和狩獵民族不同,而且也與麥作社會的民族不同”。因此,在華南水稻種植區,充足的水源是耕作的必要條件,需要形成穩定的緊密的水利合作組織,以解決生產用水和對付洪澇災害。這必然推動宗族組織的發展,即使在大型的水利工程中存在著國家的影響,也很難削弱士紳的權力??拼笮l在對桑園圍工程的研究中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在華北,水資源處于匱乏狀態??傮w上來說北方的渠道灌溉工程較少,所以北方的水利工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需要國家組織建造和維護的治理黃河堤防之類的大型水利工程,另一方面是只需要少量勞動力投入的打井工程。因此,黃宗智認為,“由國家建造和維修的大型防洪工程,與由個別農戶挖掘和擁有的小型灌溉井之間的對比,足以顯示政治經濟結構中的一個強烈對照,即龐大的國家機器與分散的小農經濟之間的懸殊差別。在這方面,如果把華北平原與長江下游三角洲或珠江三角洲作對比的話,彼此間的不同是很鮮明的”。在長江中游的兩湖地區,河湖密布,水資源豐富,農田水利事業的興建過程是與土地的墾殖相一致的,無論是兩湖平原的垸田生產還是湘鄂西的旱地耕作,無不視水利事業為命脈。
1.丘陵和山區水利的民間自我管理機制
在丘陵和山區,眾多中小型陂、塘、堰、壩構成農田水利的主體,如湖北崇陽縣就流傳著“三陂五塘”之說。在明初里甲制較完善的時期,對各地塘堰的管理,官府專門設置有陂長、塘長等職役,但明代中后期隨著里甲功能的萎縮,農田水利設施逐漸轉由宗族和民間組織進行管理,聚落內或家戶間的合作組成基本的水利單位,滿足生產用水和防災的需要。在湖北崇陽縣發現的一部針對塘堰而修撰的地方民間水利志書——《華陂堰簿》,為認識地方水利組織提供了極其珍貴的文本。
志書中所記載的華陂堰位于崇陽縣城南二十五里圣人山前的史家垱,其所攔之水是雋水支流的青山河。華陂堰由唐代縣令所創修,灌田可達7940畝,其范圍可能構成了該縣的基本經濟區。明代中期前后,華陂堰由民間水利團體自我組織興修和管理。萬歷年間,華陂畈的舉人吳楚材向知縣王學曾上《呈王邑侯請修華陂始末柬》請求修復華陂堰,知縣于是“定籍畝,五十為一工,戶有長,工五十三為一圳,圳有長”,其選舉方式為公推,“每年陂長必三圳齊集,公議推舉公平勤謹者三人任事,不許嗜利之徒閑任攙越,有誤水利”。在日常管理中還設有陂副協助工作,“擇三圳之公正者為之長,勤敏者為之副”。陂甲長的作用體現在陂堰的修筑過程中,由陂甲鳴鉦催工,陂長上陂監督。陂堰的用水規則是將灌區從堰堤的史家垱到三眼橋一段為上畈,從三眼橋以下為下畈。對上下畈之間的水利糾紛,在《華陂堰簿》中也有相關案例和官府調解的記載。這套管理系統一直持續到清代演變為堰長負責制,即由若干堰長、堰副負責日常維修管理與處理水利糾紛,到民國年間演變為“華陂堰水利委員會”,且制定有《華陂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和《華陂堰水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2.平原湖區治水中的三方合作與互動
在平原和湖區,除了小型的水利合作組織之外,對于較大規模的水利基礎建設,則需要跨聚落、跨區域的協作。兩湖平原綿長的江河堤防和垸田的修筑,洪澇漬災害的頻發,使各區域間的合作成為可能。在兩湖存在著大量的水利協濟工程,以漢水下游為例,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經常發生水災,上游堤潰下游受災的特殊地理環境,形成了受益者承擔堤防的原則,使得下游各區域之間的協濟成為可能,跨區域的協濟工程在清初和晚清經常出現。清初的協濟主要由官方力量主導,修筑集中在荊門州沙洋堤、鐘京堤防和潛江堤,協濟的方式以人力分擔為主。晚清的協濟主要由官方授權士紳組織,主要集中于對鐘祥潰口的復筑,協濟的方式以分攤修筑費用為主。
在水利協濟工程中,國家、地方與個人組成具有共同利益的水利聯盟,既合作又沖突。魏丕信曾指出長江中游水利發展的周期問題,認為國家對地方水利事務的干預主要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大規模的國家干預;第二階段,國家扮演著本地區各種矛盾仲裁者的角色;第三階段,國家屈服于本地區的困難,通過扶持地方士紳來控制地方水利。就兩湖平原水利工程而言,國家對水利的干預經歷了一個由強到弱的過程,很多重大工程包括荊江大堤在內,都是官督民修的民堤。地方士紳日益作為水利利益訴求主體者的角色出現,在諸多治水案例中,涌現出一大批活躍的士紳身影,他們不僅是民眾利益的領袖和代言人,也是官方依賴的技術人才和水利事務的管理者。萬歷四十年(1612),當其家鄉受到小澤口支河泛濫之害時,潛江士紳歐陽東鳳帶頭上書承天太守和督撫兩院,呈《與太守議開泗港書》及《又與兩院議開泗港書》,要求開通泗港;咸豐二年(1852)鐘祥二三工潰堤,面對下游州縣對鐘祥修復堤防的要求,天門生員羅嘉谷和在籍守喪的戶部員外郎許本塘被推舉為工程負責人,到咸豐八年完工。此后,漢水干堤歷次的修復也都是由士紳在其中起主導作用。甚至當士紳的水利意見和地方大員發生沖突時,士紳能夠抗衡地方大員的意見。民眾為了自己的利益訴求,有時也會聚眾鬧事,隨著環境和人口壓力的增大,兩湖平原的水利糾紛也日益紛繁復雜。因為水利糾紛具有行政區劃特征,行政干預仍是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雖然各自手段有別,但各級官員之間、官員與士紳之間的博弈卻在兩湖平原持續上演,貫穿整個明清水利史。
綜上所述,從水利模式來看,相對于華北的國家主導和華南的士紳主導模式,在兩湖地區,為了保護耕地,水利更多地意味著共同責任,因此在兩湖地區的水利事件中存在著更多國家、地方、個人互動與合作,并彰顯出復雜的運作與交流方式,以水利為代表的公共領域呈現出多主體治理的局面。黃宗智也曾總結道:正是像長江三角洲那樣的水利工程,把地方士紳、農民和國家政權聯結成一種在華北見不到的、復雜的、富于變化的三角關系。
四、權力半徑影響鄉村治理類型
歷代中央政府都力圖對社會實行直接的有效控制,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二是地方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明清時期,中央政府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地方政府要有效實施對地方社會的治理,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但是,在傳統中國農業社會廣袤的國土上,受資源、交通、信息傳播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中央政府提供這種支持的意愿強度、能力大小、成本高低與各地距離京城的遠近便具有了一定的關系,因此,統一的國家政權對不同區域的權力輻射是不一樣的。但是,地方政府對基層鄉村社會的控制強弱與中央政府距離的遠近并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影響地方政府權力大小的另外因素應是各地的社會結構和地方力量,二者互為因果。
1.明清時期中國南北方在地緣政治學上的差異
自元代以來,中國南北方在地緣政治學上的一個重要差異就是,除了明初曾短期建都南京外,政治中心一直都在北方。華北地區靠近政權中心,是政治權力的核心區域,國家較容易控制,同時也為其提供基本的秩序保障。當社會發生動亂或沖突時,國家的控制力更容易達到,從而擠占了宗族或其他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地方組織的生存空間,因此也導致了中國南北方在社會結構上的一個重大差別,即宗族聚居和宗族勢力強弱的不同。在宗族勢力薄弱的北方,加之社會也缺乏其他獨立于政權的組織,面對原子化的社會結構,需要政府更多的介入,以提供公共產品及對公共秩序的維持。相對而言,國家直接控制的成本也較低。國家權力輻射的半徑越小,政權組織控制的力量就越強。
遙遠的南方地區,正如弗里德曼的邊陲社會理論所言,由于國家行政控制難以有效,人們不得不聚族自保,所以邊陲狀態及水利、稻作經濟的發達促成宗族的發展。邊陲性是與經濟要素并列的促進大規模宗族發展的重要原因。由于地理位置上的邊陲性,一旦發生社會動蕩,地方官員向中央政府隱瞞事實的可能性就越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因為距京城的遠近不同而提供的支持也不同,并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力。而地方政府對社會所實施的控制力越小,民間組織存在的空間和相對勢力就越大,因此,南方地區有著足夠的自治空間,使宗族組織得以發展。從民間社會的角度來看,由于大量宗族組織的存在,能為之提供所必需的公共產品,也不需要更多政府的介入。在國家政權與民間組織的權力博弈過程中,由于強宗大族的存在抵制了政府過多的侵入,地方政權直接控制社會的成本較高,而利用宗族進行間接控制的成本較低,因而形成以宗族為核心的治理模式。
2.兩湖地區國家政權與地方社會組織權力邊界的調整
兩湖地區,既不同于華北的政治核心區,也不同于華南的政治邊緣區,作為國家控制南方及西南地區的戰略要地,處于權力半徑的中間地帶。從國家對兩湖的區域認知和關切度而言,有著一個由強到弱的過程。長江中游在明清兩朝的建國歷程中,都是難以征服的區域,因而兩朝對該區域都存在一種防范和控制的心理。在明初統一的過程中,雄踞長江中游的陳友諒是其主要的對手和敵人,曾經對明朝的建立帶來過巨大的威脅和障礙,而清政府也因為征服這一地區的艱難而重視這一區域。明清時期長江流域大規模的移民所帶來的不安定和不穩定因素,也會引起政府較多地干預。但是,隨著兩湖地區開發進程的加快和經濟地位的上升,宗族得以重建,地方勢力不斷崛起,保甲卻日益走向職役化,士紳開始成為治理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19世紀50年代鎮壓太平天國運動中的興辦團練,則是導致兩湖士紳權力進一步擴展的重要契機,“自寇亂以來,地方公事,官不能離紳士而有為”。國家所認可的地方軍事化打破了國家與地方精英之間的權力平衡,出現了“保甲權力向名流的轉移,以及隨之而來的名流控制地方權力的增強”。就地方精英而言,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也使其通過團練與國家政權融為一體,努力幫助將國家從崩潰的邊緣恢復到正常秩序。
隨著戰爭危機的解除,兩湖大部分地區的團勇被解散,團練逐漸走向終結。團練終結后,地方政府試圖在地方社會重構保甲體系。光緒十一年(1885),武昌府知府李有棻首先在江夏舉辦保甲,接著進一步推廣到武昌府所屬咸寧、嘉魚、武昌、蒲圻、大冶、崇陽、通城、興國、通山九個州縣。此次保甲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將士紳正式納入了其中?!埃ń模┛h凡三鄉,為里者四十八,為屯者十三,為洲者一。各舉二紳或三紳,統謂之里紳。悉為總局所遴選,分司各里各屯與洲之事。復各有保正以供奔走、造冊。以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大族則更立族長。皆統一里紳。總局復統各里紳而督率之。頗有指臂相使之勢”。可見,此時保甲制的組織結構與清初保甲制已有很大的不同,就是在官府與甲長之間插入了士紳,并且將士紳劃分為總紳和里紳,將士紳的地位高低進行了權力分割,在體制上進行了確認。因此,雖然說地方勢力的擴張曾一度彌補了政府權力的缺失,但是國家政權并沒有從地方社會抽離,只是呈現出一種更復雜的進退關系。所以,兩湖地區形成的是地方政權與社會組織共同治理的局面。
五、結語
鄉村社會秩序關注的是鄉村社會的運作邏輯問題。本文從居住格局、經濟形態、水利模式和權力半徑四個維度分析了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秩序的形成機制。首先,鄉村的居住格局決定了鄉村聚落的組織形式。受各區域人口遷移的時間和遷移方式的影響,與南方的宗族聚居格局和北方的散居格局不同,兩湖地區形成的是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的聚落形態。其次,生態和經濟形態的差異形成不同的鄉村互動模式。華南邊境的自然地理環境和水稻生產推動了南方宗族組織的迅猛發展;華北的旱作農業形成了原子化的小農;在兩湖地區,東部平原湖區較發達的稻作耕作體系使之形成了宗族同構的互助圈,西部山區原始的耕作方式則形成原子化的小農。再次,水利模式劃定鄉村公共領域的邊界。華南的水稻種植區需要結成緊密的穩定的水利合作組織,北方大多數水利工程表現為國家控制的集權水利模式,在兩湖地區的水利事件中,則呈現出國家、地方和個人多個權威主體更多的互動與合作。最后,權力半徑影響鄉村治理類型。在遙遠的南方地區,相對于華北國家控制的政治核心區,國家政權的控制力相對較弱,形成的是以宗族為核心的治理模式;處于權力半徑中間地帶的兩湖地區,則形成的是國家政權與地方社會組織共同治理的模式。各個區域中四個維度的差異性,導致不同的秩序形態。在北方,形成以國家政權統攝鄉村社會各種力量的大共同體形態。在南方,形成以血親為核心的宗族小共同體形態。而在兩湖地區,形成的是顯著異于南北的秩序形態。以上四個維度也因此成為塑造不同鄉村社會秩序的決定性因素,促成了明清鄉村社會秩序的新構建。
在對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研究中,學界通常是在“國家-社會”的分析框架中,討論國家與鄉村之間的“控制”與“自治”的二元對立或者二元整合,尤其在明清時期,似乎這種二元關系表現得尤為突出。一方面,明清兩朝都在強化政治權力,意欲對社會實現有效控制,明代的里甲制度和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試圖將高度分散的鄉民整體納入國家的控制體系之中;另一方面,宗族制度也日益走向普遍化和庶民化,鄉村社會中普遍建置祠堂、修輯族譜、制定族規族約,鄉民以宗族的形式組織起來。士紳到明清時期也真正成為在鄉村社會發揮廣泛作用的權威階層。在上述解釋框架中,學界通常關注較多地是國家政權和宗族格局兩個層面,這兩個要素強調更多的是歷史建構中人的主體性,而忽略了環境的制約性。而且,社會如果僅僅由居住格局來決定的話,會成為一個太粗的派生變量。因此,本文在對兩湖鄉村秩序的分析中,除了運用居住格局和權力半徑兩個要素之外,還將經濟形態和水利模式納入到其中,二者皆是人類對自然環境的生存適應,凸顯出環境的制度力量,去解釋鄉村秩序在同一小生境內的不同及不同區域的差異性,從而幫助我們更清晰地去認識明清兩湖鄉村社會的秩序及與南北方的差異。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原載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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