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是我國正在開展的一項由政府主導推進的反貧困事業。與以往粗放式扶貧不同,精準扶貧明確提出了“扶貧對象精準、措施到戶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對扶貧的實施主體、實施方式、成效評估等做了嚴格明確的制度規定。理論上,這些規定能讓扶貧對象在人力資本、家庭物質、社會福利等方面獲得基礎性改善,更對參與扶貧的基層干部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產生積極影響,最終將極大提升基層農村的黨群干群關系。那么,在精準扶貧的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村基層的黨群干群關系是否受到影響,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成為評估精準扶貧實施成效能否持續推進的重要議題。
精準扶貧對農村黨群干群關系提出新要求
在過去,無論是村干部還是農村群眾,不僅認同村支部和村委會(以下簡稱“村兩委”)代理的政府職能,在某種程度上還把村兩委視同最基層的政府組織。村兩委常被誤認為具有行政執法權。尤其在實行農業稅期間,村兩委以農業稅為工作“抓手”,通過管控來推進村里各項公共事務的開展。虛擬化的行政執法權力被放大,導致村干部和村民們在工作互動中形成權力不對等、管理與被管理的干群關系。廣大村民在村里公共事務的處理中缺乏主動參與和主張權利的意識,表現為順從地接受或詹姆斯·斯科特所說的“日常抗爭”。很多農村干部由此習得并形成了強制管理加嚴格控制的工作方式。這種工作方式,在特定時期完成了特定的工作任務,對農村社會建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政府不斷強調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治理理念,農村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需相應轉變。
按照布迪厄的場域理論和慣習理論,行動是由關于在社會世界中如何運作的“實踐感”所控制的。通過個人社會化而逐漸內化的社會結構是一種場域,它將影響人的行動并使之形成一種行為傾向,短期內難以改變。也就是說,在歷史環境中農村干部和群眾形成了特有的行為方式,成為一種慣習,具有很強的延續性。這種慣習的改變,需要強有力的社會新元素不斷解構并建構他們的生活世界(即場域),為其行動持續提供明確的強力指導。
精準扶貧事業恰對新時代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提出了新要求,為村干部和村民們的行為轉變提供了精準的、持續的推動力。由于精準扶貧嚴格執行脫貧攻堅一把手負責制,由省、市、縣、鄉、村五級書記一起抓,形成層層落實責任制的治理格局,由側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向主要考核脫貧成效轉變,圍繞“六個精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強“實踐感”的規則和要求。其中,扶貧對象對脫貧成效的評估成為脫貧考核的重要指標,而能否贏得扶貧對象的滿意評估取決于各干部是否真正為扶貧對象服務。這為農村干部轉變工作方式提供了極強的內在動力和明確的行動指導,也激發了廣大群眾(尤其是貧困戶)的權利意識,為其主張權利提供了平臺。
農村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主體性意識逐漸凸顯
精準扶貧下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有新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農村干部過度使用權力的現象逐漸減少。縱觀農村公共事務的運行歷史,農村干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常在工作中過度使用權力,導致農村群眾對基層干部的信任度亟待提高。精準扶貧為村干部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范圍和方式,通過有效核實、回頭看、因地制宜、一人一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為村干部的扶貧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參照標準和自查機制,過度使用權力的現象有效減少,干群雙方的溝通趨向暢通和平等化。
二是農村群眾主張權利的意識在逐漸增強。受歷史因素和社會環境的影響,鄉土社會中的干群關系嵌入在宗族結構、父系權威和公私權力不分之中,農村群眾并不清楚自身擁有哪些權利,更缺乏主張自我權利的意識和能力。精準扶貧背景下,廣大基層群眾通過新聞媒體、干部幫扶、村務公示、村民大會等多種途徑知曉了各項利民政策,更對精準扶貧傳達出的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的執政信念深以為然。精準扶貧為廣大村民提供了一個平臺,無論是貧困戶還是非貧困戶,都有了更強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主張能力。
三是農村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主體性意識逐漸凸顯。農村具有非常繁復的公共事務,村兩委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有限,處理起來難免出現紕漏,引致不必要的黨群干群矛盾。精準扶貧增強了廣大村民的權利意識和增權能力,更是提升了他們主動參與鄉村建設的主體性意識,扶貧對象的核定、扶貧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極大增加了村民們參與村民代表大會、村小組會議、黨員代表大會的機會。集思廣益推動村務處理程序和處理效果不斷完善。這些變化為和諧穩定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基礎。
推進農村黨群干群關系的難點和改進方向
新時代下,精準扶貧對黨群干群關系提出了明確有力的要求。客觀而言,達到這些要求是一個逐步實現、穩步推進的過程。作為場域的一個面向,社會結構具有很強的粘連性,存在一些制約黨群干群關系發展的難點,有些是過去遺留的難點,有些是新時代的新問題。目前來說,推動農村黨群干群關系的和諧發展,需要重點解決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簡化扶貧程序,狠抓扶貧實效。扶貧事業能否獲得農村群眾的滿意評估,取決于各項利民措施能否落到實處。目前,各項扶貧政策在向基層傳遞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層層加碼的現象,導致扶貧干部需要參加各種相關會議、學習各類相關文件,同時還需要填寫各類統計表格、線上系統,這不僅考驗扶貧干部的理解力和學習力,更耗費了扶貧干部大量的時間和注意力,偏離了提高扶貧實效的工作重點。為此,建議研發扶貧開發與評估大系統,以狠抓扶貧實效為目標,重新分析、清查并簡化各級扶貧程序,減少重復無效的會議、文件和表格,督促村干部把工作落到實處,真正提高農村群眾的獲得感。
第二,培育干部創新能力,建立容錯和獎勵機制。在扶貧創新上,一些干部由于能力不足而盲目創新或創新無效,引致部分農民群眾對扶貧事業和扶貧干部有所疑議。同時,由于精準扶貧對扶貧成效的有效性設立了多方在場證明的現場審核制度,部分村干部擔心工作出錯而出現積極忙碌卻成效不明顯、不敢創新的“懶政”行為。建議在強調成果有效性審核的同時,建立干部創新能力的培育和輔導制度,對某種程度范圍內的工作失誤提供容錯機制,并建立針對扶貧干部和扶貧對象的獎勵制度。
第三,關注政策的平衡性,不夸大但要防止“等靠要”思想的蔓延,兼顧權利和義務。隨著脫貧攻堅任務加速,扶貧對象得到的各種權利也更為豐富,但由此引發的兩類情況需要警惕。一是因違背計劃生育政策而嚴重超生或罰款所致貧的家庭戶在扶貧中也獲得了扶貧資助,導致支持生育政策的非貧困戶對扶貧干部甚至扶貧政策有不滿情緒。因此,建議關注并合理研判計生政策的延續性與扶貧政策的平衡性。二是扶貧政策主要強調脫貧權利但甚少提及相應義務,導致“等靠要”思想出現,部分貧困戶對扶貧干部的工作付出和自身得到的各項權利視為理所當然,缺乏自我脫貧和回饋社會的意識。盡管這部分人群占比并不大,但造成一定負面示范效應。為此,建議扶貧政策兼顧權利和義務,既要積極推動貧困戶實現脫貧的各項權利,也需約定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義務,形成更為理性和諧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助力新時代下的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計劃。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情調研重大項目子課題“江西省貧困農村扶貧研究”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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