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分工理論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的內涵進行了定義,并分析了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使農業獲益的機制。建立了觀察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狀況的分析框架,并以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和重慶六個代表性省及直轄市為例,對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現狀特點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議。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圍繞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主題,提出了一系列既富有戰略高度和創新價值又能落地生根的政策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提出了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下又稱“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理念。2015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強調要通過推進農村三產融合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為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重要支撐。推進農村三產融合發展,是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探索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根據國內外的發展實踐經驗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的是以農業為基本依托,通過產業聯動、產業集聚、技術滲透、體制創新等方式,將資本、技術以及資源要素進行跨界集約化配置,使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和銷售、餐飲、休閑以及其他服務業有機地整合在一起,使得農村一二三產業之間緊密相連、協同發展,最終實現農業產業鏈延伸、產業范圍擴展和農民收入增加[1] 。很顯然,以農業為基本依托,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有利于農民分享三次產業“融合”中帶來的紅利,有利于吸引現代要素改造傳統農業實現農業現代化,有利于拓展農業功能培育農村新的增長點,有利于強化農業農村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促進新農村建設,有利于促進產業鏈增值收益更多留在產地、留給農民[2] 。
然而,當今中國的農業面臨著國內外市場壓力、資源約束、環境治理、人口流動、技術革新等多方面的挑戰,結合目前國內各個產業的發展現狀來看,要順利實現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并非易事。一方面,從理論層面看,由于目前學術界對產業融合理論缺乏統一的、深入本質的認識,導致現有的產業融合理論框架還無法全面系統地對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實踐進行科學指導;另一方面,農村三產融合的問題對我國來說是一個新生事物,在對它充滿希望的同時,我們對它的內涵、必要條件和基本形式等問題的認識尚存在不一致、不具體、不深入的現象。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是符合我國目前國情的全新理念,也是我國未來在“三農”問題實踐上的大膽創新,更是未來農村發展必須攻克的重大難題。鑒于此,本文將基于對產業融合相關理論的梳理,揭示產業融合的本質,并進一步總結農村三產融合的內涵、特點和運行機制,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和重慶這六個代表性省和直轄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討論目前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的現狀特點,并從中總結存在的問題,最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產業融合相關理論的文獻綜述
產業融合的思想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經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理論體系。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是在一定條件下、一定區域內獨具特色的產業融合發展形式,因此它也必定遵循產業融合基本理論所揭示的規律。本部分基于以往研究,對產業融合的內涵、產生原因、產生條件和類型進行綜述,為后文提出產業融合的本質定義提供依據和基礎。
(一)產業融合的內涵
隨著人類社會步入信息化時代,對于產業融合現象的討論已經持續了幾十年,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對產業融合具體概念的統一表述。一直以來,對“產業融合是什么?”的問題,學者們的回答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從產業融合的特征的角度對其進行定義,另一類從產業融合的范圍的角度對其進行定義。
一方面,從產業融合的特征來看,相關定義具體分為四個角度:首先,從技術融合的角度來定義產業融合,提出某些技術在一系列產業中的廣泛應用和擴散,并導致創新活動發生的過程,可被視為產業發生融合[3] 。其次,從產業邊界演化的角度定義產業融合,指出產業融合是為了適應產業增長而發生的產業邊界的收縮或消失[4] 。再次,從融合過程定義產業融合,認為產業融合是一個從技術融合開始,再到業務融合,再到市場融合的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如果缺乏某些必要的階段,就不是真正的產業融合[5] 。第四,從產業組織的角度定義產業融合,將產業融合形容為通過技術革新和放寬限制來降低產業間的壁壘,加強各產業企業間的競爭關系的現象,即兩個或兩個以上過去各自獨立的產業,當它們中的大部分企業成為直接競爭對手時就發生了產業融合[6] 。最后,從綜合的角度對產業融合進行定義,表述為由于技術進步和放松管制,發生在產業邊界和交叉處的技術融合,在經過不同產業或行業之間的業務、組織、管理和市場的資源整合后,改變了原有產業產品和市場需求的特征,導致產業中企業之間競爭合作關系發生改變,從而導致產業界限的模糊化甚至重劃產業界限[7] 。
另一方面,從融合的范圍來看,相關定義具體分為三個層次:首先,狹義層次的定義,認為產業融合是在數字融合的基礎上出現的產業邊界模糊化的現象,現實中不少信息制造企業和信息服務公司如英特爾、微軟等所用的“產業融合”的概念,其實都是狹義層次上的產業融合的定義[8] 。其次,中觀層次的定義,認為融合主要發生在信息化應用的相關部門,通過采用信息技術,形成新的產業部門,特別是服務部門,產業結構得以重塑,即由數字化激活的服務部門的重構[9] 。再次,廣義層次的定義,認為融合不僅發生在信息產業及其相關部門,而且可以拓展到所有的產業,是消除市場準入障礙和產業界限后,迄今各自分離的市場的合并與匯合[10] 。
(二)產業融合的發生條件
學者們關于產業融合內涵的一系列解釋,揭示了產業融合的基本特征和規律。圖1展示了產業融合發生的條件、原因以及各個內部因素相互作用的關系,基本回答了“產業融合如何發生?”的問題,具體表現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產業融合發生的前提條件是產業之間具有共同的技術基礎以及隨之產生的技術革新,即必須形成產業公地。產業之間存在共同的技術基礎,就能夠首先發生技術的融合,即某一產業的技術革新或發明開始有意義地影響和改變其它產業產品的開發特征、競爭和價值創造過程[11] 。“共同的技術基礎及技術革新”的概念被進一步總結為了“產業公地”的概念,即共享的一系列勞動力、組織、技術和制造能力的集合。產業的“公地”植根于供應商、消費者、合作伙伴、技術工人和地方機構(如大學)中,對那些需要共享能力的產業而言,產業公地就是競爭力之源[12] 。第二,產業融合的發生源于技術進步和管制的放松[6] 。一方面,技術革新是產業融合的內在原因,技術革新給產業融合帶來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管制的放松導致其他相關產業的業務加人到本產業的競爭中,從另一方面逐漸促使產業走向融合。產業融合與放松管制之間存在著一個互動的過程:經濟管制的放松為產業融合創造了制度環境;技術融合和產業融合的內在要求促使管制理論與政策的不斷改善,以適應變化了的技術和經濟條件[13] 。第三,產業融合最終得以形成的標志是新技術、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的誕生。根據有關學者的描述,產業的融合必須經過技術融合、產品與業務融合,然后到市場融合,才算最終完成產業融合的整個過程[5] 。學者們也經常用是否形成新的技術、新的業態和新的商業模式,來判斷經濟中是否發生了過程完整的產業融合[14] 。
(三)產業融合的類型
產業融合的分類是將產業融合理論研究引向深入的基礎,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產業融合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分類,比如,按照按產品或產業的性質進行分類,按產業融合的過程進行分類,以及按融合技術的新奇性程度進行分類等[15-18] 。縱觀這些具體的分類,我們發現,判斷產業融合的類型,始終可以從兩個維度展開:第一,從融合方向的維度看,產業融合分為縱向融合與橫向融合。縱向融合的代表性行為是沿著產業鏈的縱向一體化行為,橫向融合的代表性行為是圍繞產業的多功能性開發的融合行為。第二,從融合結果的維度看,產業融合可分為吸收型融合和拓展型融合。吸收型融合指原來的兩個或多個產業之間實現融合,形成一個共同的產業。在這種情況下,產業數目一般會減少。吸收型融合產生的融合產品,往往能實現原有產品功能的集成、擴大和延伸。擴展型融合指在原來兩個產業或多個產業的交叉處融合進而產生一個新的產業,同時原有的各產業仍然獨立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產業數目一般會增多。擴張型融合往往催生新的融合產品,這些融合產品不同于以前各個產業的產品,也不是以前產品的簡單相加,而是具備了新的技術特性、新的品質和功能[8] 。
(四)文獻評述
本部分從產業融合的內涵、發生條件和類型三個方面對解釋產業融合的相關理論進行了綜述。可以看到,現有的文獻在產業融合產生條件和類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成果。但是,在產業融合的內涵的研究方面依然存在著不足,體現為現有對產業融合的定義都受到了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的局限,因此所得到的定義既無法有效地推廣至所有產業融合的情況,也沒有從一般性的角度回答清楚“產業融合是什么?”的問題,即對產業融合的本質認識依舊不清晰。更進一步地,由于對產業融合的本質認識不清,導致對產業融合所產生效果的分析也相應地存在局限,表現為產業融合如何使融合后的新主體獲益的機制難以清晰地呈現,使得對產業融合的分析往往局限于就融合談融合的表面探討。
二、分工理論視角下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本部分基于對文獻的綜述,運用分工理論來把握產業融合的本質含義,由此對農村三產融合的內涵進行定義,分析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特點,并最終結合定義對農村三產融合使農業、農村農民得以進一步獲益的機制進行總結。
(一)產業融合的本質: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
分工源于交換的需要,它提升了生產效率,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最早出現的是個人與個人間的社會分工,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深化產生了企業組織,企業組織通過將社會分工內部化的方式實現了組織內分工對市場分工的有效替代。當市場中各個企業組織內部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時,企業之間為了減少交換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費用,同類型的或者關聯性強的企業之間開始形成產業組織,使得原先存在于企業組織之間的分工被內化為產業組織內部的分工。同樣,當產業組織內部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時,各個產業組織之間出于減少交易費用的需要,打破了原先存在的清晰的產業組織間的界限,將原先存在于產業組織之間的分工內化為一個新的組織內部的分工,而最后這個過程正是產業融合的過程。我們觀察到,人與人之間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的程度后出現了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后出現了產業,產業與產業之間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后出現了產業融合。以上所有這些過程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主體間的勞動分工在深化到一定程度后,都會被一個新的范圍更大的主體內部化。由此,我們認為,產業融合的本質是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產業融合表現的是一個產業間分工轉變為產業內分工的過程和結果。
需要強調的是,分工與融合雖然在字面上是反義詞,但是在對于經濟問題的解釋上并不矛盾。從我們對產業融合的定義中可知,產業融合雖然消滅了產業間的分工,但是同時卻擴大了新生成的融合產業內部的分工。可以通過兩個方面對其進行理解:一方面,參與融合的原產業內部的企業之間的分工依然存在,產業的范圍和界定的擴展并不影響原先在產業內部已經存在的分工;另一方面,新生的融合產業內部出現了新的分工,即原有業務與融合創新業務之間的分工,實質上是社會分工和市場分工轉化為了企業內分工,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融合雙方的一體化。總之,融合不僅沒有消滅分工,還進一步促進了分工。綜上所述,從分工理論的角度講,產業融合的實質就是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
(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的內涵
根據文章對產業融合本質的解釋,我們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定義為:農林牧副漁等第一產業的細分產業與第二、第三產業中的細分產業所形成的社會生產的產業間分工在農村實現內部化。具體體現為,第一產業中的農林牧副漁等細分產業分別與第二產業中的細分產業、第三產業中的細分產業,及第二第三產業中的細分產業相融合,最終使得新的生產技術、新的管理技術和新的產業形態得以誕生。結合本文定義,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體現出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產業間的分工必須在“農村”這個特定區域內實現內部化。原產業之間的分工在新的融合產業內進行重組,會改變原有的產業內的市場結構,從而改變利益的分配機制。而如何將產業融合產生的利益更多地留在農村、留給農民,是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關鍵。日本是較早提出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國家,其“六次產業化”的概念和實踐給世界上各個地區的農業與農村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是,日本“六次產業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資本與勞動力對于農業的脫離。由于產業融合后在新的產業分工體系下,下游的廠商相較于農業體現出了更高的回報水平,導致許多參與“六次產業化”的農業勞動力和農業資本都紛紛棄農而去,導致“六次產業化”反過來給農業生產帶來了威脅[19-20] 。因此,農村三產融合必須將分工的內化過程控制在縣、鄉和鎮一級的農村地區,這樣所有參與融合的產業內的生產要素都能圍繞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進行組合,使得三產融合既能夠保障分工內部化后的生產效率,又能夠保護農業的基礎地位,還能保證農民的增收。由此看來,農村三產融合的類型要更多地以吸收型為主,即農業將第二和第三產業吸納到農村地區,并圍繞農業的基本生產要素進行產業的融合。
其次,共同的技術基礎是產業間分工得以在農村內化的前提。原本存在于兩個產業之間的分工要統一在一個產業之內進行協調,其中必須要產生使原本互相不聯系的分工存在聯系的基礎,這就是共同技術基礎在分工內部化過程中的作用。具體到現實當中,一些產業間共同的技術基礎包括互聯網技術、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等,它們使得原本存在與不同層次的分工最終得以在同一層次,即同一產業中展開。
再次,技術融合與產品融合是產業間分工在農村內部化的不同程度的體現。其一,技術融合是產業間分工在農村內部化的初級階段。這體現為原本并無太強關聯的生產和管理技術在共同的技術基礎下實現了分工合作。比如農業生產技術和旅游服務管理技術原本并不相關,但由于互聯網技術的存在,綠色天然的農業生產技術通過互聯網吸引了游客,而旅游管理技術通過互聯網將游客組織起來實現對農業生產技術的體驗和參觀。此時,農業和旅游業還在從事各自的生產和經營,但互聯網已經實現了農業生產技術和旅游服務技術的的分工配合。其二,產品和業務融合是產業間分工在農村內部化的中級階段。比如,農業負責生產產品,旅游業負責銷售產品,就像從鄉村旅游的采摘活動中得到的農產品,雖然是農業生產出來的,但卻是通過旅游服務得到的。此時,雖然農業和旅游業還有各自的經營和業務,但是在產品方面已經不分相互,融為一體了。其三,當產業間所有的分工都內部化為產業內分工,則產業融合最終得以實現。此時,新的業態應運而生,如旅游農業。新的業態中原有產業的分工已經重組,此時,不再存在各自經營的業務,分工形成的新的業務內容既包含有原產業的特色,也具備了新產業的特點。
第四,判斷各產業是否在農村發生融合,必須以產業間的分工是否在農村發生了內化為標準,而判斷各產業是否在農村完成了融合,必須以產業間的分工是否在農村完成了內化為標準。這里涉及一個范圍的問題。一方面,兩個不同的產業內部個別企業之間的一體化行為不能視為產業融合,因為此時的分工只是在企業間發生了內部化,兩個產業間的分工因為大部分企業并沒有采取對其他產業的一體化行為而保持穩定,因此個別企業的一體化行為不能視為產業融合。只有兩個原本不同的產業中,份額較大的企業或者大部分企業都發生了相互間的一體化行為,使的產業間的分工出現了內化和重組的現象,才能判定產業融合的發生。另一方面,產業間的分工在農村內化的程度不一,只有內化完全的發生,使得原有產業間的分工消失,新的產業內分工形成,才能判定產業融合的完成,具體體現為新的業態、新的生產和管理技術的誕生。
最后,農村三產融合是農業產業化的產業化,是農業產業化在產業層面的擴展與升級。農業產業化是以“公司+農戶”、“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等方式,形成農業產業內微觀主體(企業或組織)之間分工的內部化,從而形成農業產業化組織。所有類型相近的農業產業化組織通過集聚和集群,進一步將產業化了的組織之間的分工內部化,形成特定的產業。在此基礎上,幾個類型不同的產業再進一步實現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則形成產業融合。當這個過程以農業為基礎,以農村所在區域為發生地區,則形成農村三產融合。由此可見,農村三產融合與農業產業化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在于:一方面,從區別上看,農業產業化是產業中個別微觀主體的行為,縱使這些行為有的能夠體現主體間分工的內部化,但是由于這種分工的內部化不是發生在產業之間,而只是發生在產業中的個別企業主體之間,因此個別的或者小規模的農業產業化行為一般上不能視為產業融合的行為。換句話說,農業產業化并不是產業中大多數主體或所占份額很大的主體與其他產業中相應的主體發生分工內部化的行為,而只是產業間的個別企業發生了分工的內部化的行為,個別企業不能代表整個產業,因此不能視為產業融合行為。另一方面,從聯系上看,隨著分工的不斷深化,農業產業化最終也有可能發展為農村三產融合,因為農村三產融合是主體間分工內部化的高級形式,因此是農業產業化的升級與拓展。
(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使農業獲益的機制
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發展,最終目的是要使農業、農村與農民獲得較以往更多的收益。根據本文對農村三產融合的定義,三產融合將給農業、農村與農民帶來資源的有效利用、交易成本的降低及經濟能量倍增的效應。這些效應通過使農業參與到全社會的分工中從而分享全社會分工的成果的方式,使農業、農村與農民獲得了相較于傳統的農業產業化更大的收益。
首先,農村三產融合通過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來使農業獲益。農業的另一大特性是季節性。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所導致的一大問題就是資產和要素無法在全年的時間內得到充分和反復的利用。而農村三產融合通過使農業整體地參與到全社會產業間分工中,因此使得一些因季節性而閑置的資產和要素得到了充分和反復的利用,進而給擁有資產和要素的農民帶來收入。比如,當旅游業沒有與農業進行融合時,大量的農用汽車、農用廠房、牲畜和農業勞動力在農閑時節是閑置的;而當旅游業與農業相融合后,這些農業汽車、廠房和牲畜不僅在農忙時需要投入于農業生產,在農閑時還能繼續投入于旅游服務,像農閑時農用汽車可以用于接送游客,廠房可以提供農家樂的住宿,牲畜可以供游客體驗和觀賞,農民自身作為勞動力可以充當導游或者服務員。這些原本在農閑時會閑置的資產和生產要素,由于農業與旅游業的融合,得到了充分和反復的利用,使得擁有這些資產和生產要素的農民能夠因為資產和要素的反復投入而獲得持續的產出,進而實現收入的增長。
其次,農村三產融合通過降低交易費用來使農業獲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農村三產融合實現了組織對市場的大規模替代。由于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大量企業的邊界出現了擴張,本質上體現了組織對市場的大規模替代。結合科斯的觀點,組織對市場發生替代,表明了市場分工中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市場分工會向另一層次的分工轉化,即本文所指的產業間分工向產業內分工轉化,以實現交易成本的降低。其二,農村三產融合縮短了農業生產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原有的農業產業內部的不斷分工,使得生產到消費者之間的路程不斷被拉長,這一方面使得農民獲得來自需求方信息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使得消費者面臨更大的產品風險。而在農村三產融合發生后,農業和消費產業間的分工被內部化,從而供需之間的界限開始模糊,并出現了供需一體化的傾向。這使得農民可以通過像互聯網這樣的技術低成本地獲得需求方的信息,進而實現對消費者的精準供給,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
再次,農村三產融合通過促進產業升級與經濟增長來實現農業的獲益。前文指出,農村三產融合出于必須使農業、農村和農民獲益的目的,更多地將呈現為吸收型融合。在吸收型融合中,融合后主體所生產的新型產品(簡稱“融合產品”)將與融合前原產業所生產的產品形成互補、替代或互補替代兼有的關系。融合產品的出現能夠延長參與融合的農業中具體產業的生命周期,從而在更長時間內提升農業的收入,改善農業中企業和相關組織的盈利狀況,促進了農業自身水平的提升。從經濟增長的角度講,產業融合本身會推動經濟的大幅度增長,而農村三產融合又將農業整體地納入了推動經濟增長的分工合作中,使農業從更寬廣的平臺中汲取了經濟增長的成果,實現了農業的增效、農村的繁榮與農民的增收。
總之,農村三產融合通過讓農業參與到更大范圍內的社會分工中而使農業獲益。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曾提到,農業的勞動生產力之所以總不及制造業的勞動生產力,關鍵原因在于農業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這是農業這個產業的特性所決定的。我國之前實施的農業產業化一直試圖在農業內部進行更進一步的分工,以實現效率和收入的增長。但受限于農業無法進行完全分工的特質,農業產業化的效果一直沒能實現最佳。而在產業融合的思路下,在分工促進個體生產效率進而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基本規律下,農業這個產業可以作為一個統一的主體參與到與其他產業的分工中,并通過分工合作來汲取二、三產業中已經高度發達的相關細分產業的成果,從而實現農業本身水平的提升。農村三產融合突破了在農業內部尋求進一步分工的局限,將農業整體地參與到更大范圍內的社會產業間分工之中,通過讓農業參與全社會的發展,來分享全社會發展所獲得的果實,進而實現農業的進步和農民的增收。
三、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現狀特點及存在問題分析
進入21世紀后,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快速推進,農業農村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信息化技術快速應用,全國各地也開始出現了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傾向。如在城鎮郊區發展觀光農業、休閑農業、都市農業等;在發達地區發展信息農業、設施農業、工廠化農業;在農產品主產區,發展高端增值農業,建立農產品加工基地,設立農產品直銷地等。然而,由于對產業融合認識的不深入與偏差,導致許多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都遭遇了融合程度低、融合層次淺的問題,融合進度受到了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發育遲緩的影響;融合過程中陷入了先進技術要素擴散滲透力不強的困境,融合的環境上依然存在涉農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缺點。這些林林總總的問題,不僅制約了我國實現農村三產融合的發展,也同時影響著農業政策的制定,歸根結底,它們影響著農民收入的進一步提高。結合前文分析,我們認為,解決農村三產融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必須依照農村三產融合的概念,遵循產業融合的基本規律以及運用科學的方法。因此,本文接下來的部分將在前文討論基礎上,形成分析我國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狀況的分析框架,并用此分析框架來分析目前我國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的具體情況。
(一)分析框架
結合圖1與本文對農村三產融合的定義,本文建立了如表1所示的我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狀況的分析框架。該框架由三大部分的指標構成:第一部分,程度指標。程度指標衡量了一個地區農村三產融合是否遵循了產業融合的客觀過程,并借以判斷地區農村三產融合的進行程度,以及是否完成了完整的產業融合。第二部分,方式指標。方式指標用以判斷地區所采取的具體的農村三產融合的方式,以判斷融合方式的豐富程度。第三部分,目的指標。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的最終目的是實現農民收入的增長,以此來衡量開展農村三產融合是否真正產生了應有的效果。
(二)現狀特點
表2展現了我國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重慶六個省和直轄市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基本狀況。這六個省和直轄市分別代表了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的農業發達地區,代表了目前國內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開展融合的較為先進的水平。本文中涉及的數據與材料均來源于2015年8月在北京召開的“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研討會”上取得的有關材料,以及研討會期間對相關負責人的訪談。由表2反映的情況可知,目前我國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現狀具體體現為四大特點:
首先,產業融合的開展情況不一。由于農村三產融合發展是2014年底才從國家層面提出來的新概念,因此目前全國能在農村實現三產融合的地區只是少數,而絕大部分地區還處于計劃和進一步籌劃的狀態。以表2反映的情況為例,浙江作為全國發達地區的代表,產業發展和經濟實力領先,因此即使在國家沒有提出農村三產融合的概念之前,相關的農村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已經在浙江的臨安市等地區興起,并在2014年達到了16億元的銷售額。因此,類似的地區接下來可以繼續乘著已有經濟發展領先的好基礎和好形勢,在進一步發展農村三產融合的道路上走出新路子和新模式。相反如安徽、山東等地區,盡管是農業大省,但是由于其他產業,尤其是服務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不平衡,導致了這些地區盡管有良好的農業產業化形式,但是并沒有實現產業之間的融合,因此這些地區現在針對當前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計劃,以期在未來進一步實現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具體而言,安徽省計劃依托生態農業的平臺,建設產業化聯合體,以實現農業與生態產業的融合;山東計劃大力發展加工業和新型經營業態,實現工業化的農業和信息化的農業,以此實現農業與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融合。
其次,產業融合的完整程度不一。在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農業和其他相關產業的融合程度是不均衡的。各地區中有像浙江和重慶這樣已經形成了完整融合的,有像河南這樣正走在融合的路上的,有像湖北這樣還沒有形成融合的,也有像安徽和山東這樣還沒有開展融合的。以表2列舉的省和直轄市為例,浙江省和重慶市由于發達的經濟基礎和豐富的文化旅游資源,農村三產融合是較為健全和完整的。具體表現在:浙江省由于經濟全國領先,服務業與電子信息產業十分發達,因此在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業和農村物流業方面具有了良好的經營技術和商業模式。這些經營技術和商業模式形成了促進農業與信息產業和物流產業相融合的共同技術基礎,從而形成了良好的產業公地,使得浙江省在將農業與其他產業進行融合的工作上領先全國。重慶基于深厚的歷史文化氛圍和良好的自然條件,多年來打下了良好的旅游業經營的基礎,這為其推進農業和旅游業的融合提供了共同的管理技術平臺,從而為其發展出旅游農業的業態提供了良好的產業公地,為其后續建立和發展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堅實的基礎。反觀河南和湖北等地區,有的地區已經發展出了農業與其他產業相融合的形式,但是融合的完整程度還沒有實現最佳,即還沒有發展出新的業態。例如河南省運用產業集聚的方式來培育農村三產融合所需要的共同技術基礎,但是目前農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只進行到了技術融合或者產品融合的程度,集中表現為河南全省有43個產業化龍頭企業被國家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是,這些企業只創造出了全國有名的產品,但并沒有在河南進一步地發展出新的行業形態或者商業模式。湖北省將產業融合定位為“產業化的升級版”,因此大部分的工作圍繞產業鏈的前向和后向延伸展開。基于產業融合是產業間分工內部化的定義,這樣的思路是正確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湖北既沒有培育能夠促使產業間分工內部化的產業公地,也沒有在形成新的技術、業態以及商業模式方面進行設計和投入,造成產業間的分工在湖北并沒有跨越產業的界限走向內部化,因此我們認為農村的三產融合并沒有真正地在湖北發生。
再次,產業融合獲得廣泛的支持。各個地區為了促進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均在資金、土地規劃、經營模式、經營規范、技術研究、產權流轉和社會服務等各個方面給予了各個產業相互融合以便利條件。比如,河南省下發了《農業產業化集群專用行動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產業化集群發展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等。這些政策,集中地體現了政府為促進產業融合、模糊產業邊界、發展產業技術的決心,為相關地區成功的促進和實現農村三產融合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四,產業融合的實踐效果良好。我們發現,實現了較為完整的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都實現了農民收入的增加。這樣的結果證明了前文對農村三產融合能使農業、農村和農民獲益的論述,也證明了國家決策的正確性。相關資料顯示:浙江省在2014年通過發展農村三產融合,實現全省農業產業化組織帶動農戶數比例達54%,帶動各類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增收97.7億元,實現全省農民人均收入19373元;重慶2014年通過發展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實現鄉村旅游綜合收入190多億元,參與鄉村旅游的合作社銷售收入達4850萬元;河南省雖然沒有進行完全的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融合,但是同樣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農民的增收,其運用產業集群開展的農村三產融合在2013-2014年解決農民工就業崗位24萬人,實現農民就業工資性收入年人均23856元,帶動農戶1120萬戶,戶均增收2180元(1) 。
最后,產業融合的方式比較單一。從表2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較為完整的實現產業融合的浙江和重慶外,其他地區,包括正在制定計劃的地區,所開展的農村三產融合的方式大多都局限于縱向融合。其中的原因可以歸結為:縱向融合是在產業化思路的基礎上開展的,因此開展縱向融合有相應的工作基礎,也有熟悉的資源可以應用。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將產業融合定義為了“產業化的升級版”,因此通過采用第一產業向后延伸、第二產業向前延伸、第二產業向后延伸、第三產業向前延伸以及混合模式來促進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融合。在其他的一些地區,提出和開展“沿著產業鏈”縱向融合的方式也很常見,構成了目前我國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
(三)存在問題
結合我國農村三產融合所體現的現狀特點,我們總結出目前我國在農業和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的問題上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對產業融合的概念認識不清,導致工作上的定位不準。產業融合的概念告訴我們,產業融合的本質是產業間分工的內部化,其完成的主要標志是形成新的技術、新的業態和新的商業模式。產業融合是產業化的更高級的形式,本質上表現為更高層次的主體間的分工內部化,如果產業化無法實現不同產業間大量組織的分工內部化,則產業化不可能升級為產業融合。而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對產業融合的理解還沒有走出產業內分工的思路,認為產業融合是某個產業內產業化的簡單升級,導致了在政策制定上過于強調了對單一農業內產業化的建設,而忽視了對其他產業,尤其是對第二、第三產業中高度發達的細分產業的考量,導致產業化沒有實現農業與其他產業中的組織發生大規模的跨越產業邊界的分工合作,致使所開展的具體工作最終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比如,安徽省在計劃中提出要建立產業聯合體,這樣的聯合體在最終形式上沒有突破“農業+農業”的單一產業內繼續分工的范疇,也沒有走出“農業企業+農戶”的單一產業內經營模式。因此雖然可以說這是在產業化道路上的繼續創新,但是并不能實現產業融合,從而無法實現產業融合提高農民收入的預期效果。
第二,對培育產業公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培育共同的技術基礎———產業公地,是開展產業融合的根本前提,但是我們看到,無論是浙江、重慶這樣已經較為完整地實現了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還是安徽、山東這樣正在計劃推動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都沒有把培育共同的技術基礎作為重要的任務。這樣所導致的結果是,雖然浙江和重慶由于能夠借助先天的優勢從成功地推動了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融合,但如果山東、安徽等類似的地區如果只是簡單效仿,那么結果還是有可能得到不盡如人意的結果。安徽與山東等地區發展農村三產融合的計劃里,并沒有提及對共同技術基礎的開發和對產業公地的培育計劃,這樣容易使得促進農村三產融合的行動變成“撞大運”的行為,即如果恰好所制定的計劃在各省市培育出了產業公地,則產業融合得以順利開展;但若沒有形成共同的技術基礎,則產業融合充其量也只能是在某個產業內的產業化方向上的傳統延伸,沒有打破產業間的界限,沒有走出創新路子,從而無法提高農民的收入。相比之下,河南既沒有像浙江這樣的經濟基礎,也沒有像重慶那樣旅游資源,但是,他們通過建立產業集群實現了技術的集聚,從而使得技術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迅速實現了統一———形成公共平臺,并進行融合。因此,雖然河南的農村三產融合還沒有徹底完成,但是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點培育了產業融合所需要的產業公地———產生于產業集群的共同技術基礎(包括科學技術和管理技術),因此他們順利地走上了通往農村三產融合的科學道路。
第三,橫向融合開展不充分。其原因解釋為對農業多功能性的認識和理解的不足。從較為完整地發展了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的經驗來看,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縱向融合大多沿著產業鏈的方向進行,而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橫向融合則多以農業的多功能性為基礎。對于人類而言,農業功能的變換可以表現為三個階段:首先,在農業經濟時代,農業的主要功能是解決人們的生存問題。在這個階段,農業主要是提供充足的農產品以滿足人們對食物不斷增加的需求。其次,進入工業經濟時代,解決了溫飽問題的人們開始在生活質量上有所要求。在這個階段,農業的主要功能體現為提供高質量、有安全性的產品,并通過自身生產效率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再次,在后工業經濟時代,物質產品在供給與需求上的飽和,使人們開始轉向心理與精神層面的需求。此時,農業的功能不單是保障食品安全與維護生態環境,更體現為它是傳統文化的載體與傳承,在心理與精神層面上成為人們的依靠與寄托。可以看到,我國目前正處于從工業經濟時代向后工業經濟時代過渡的時期,因此農業的多功能性已經在當前有所體現,比如人們更多地要求農產品要提高質量,關注食品安全。從農村三產融合的兩個方向上來看,橫向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托于農業的多功能性展開,比如鄉村旅游就是依托農業的文化傳承功能與農業自身生產相結合的橫向融合的結果。可以說,經濟社會的進步凸顯了農業的多功能性的重要性,并使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橫向融合提供了可能;反過來,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橫向融合也為農業擴展其自身的功能提供了有利的幫助。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在農村三產融合中出現的縱向融合居多、橫向融合偏少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對農業多功能性的認識不足,導致很多地方反映在橫向融合方面找不到抓手,尋不著政策的落腳點。因此,倘若能夠進一步認識農業具有多功能性的特征,把農業從傳統的糧食供應的角色中解放出來,就有可能打開農業與其他產業融合模式的新思路,進而豐富農村三產融合的方式與方法。
第四,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最終目的尚需明確。國家層面的文件明確表明,我國推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最終目的是提高農民收入。從目前開展的情況來看,凡是能夠實現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農民收入都實現了提高,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樣的產業融合形式就一定能將產業利潤更多的留在農地,留給農民。也可能存在情況是,目前所開展的農村三產融合還沒有發揮出應有的能夠提高農民收入的潛能,如果能夠進一步制定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的利益分配機制,農民有可能從參與全社會發展的分工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即將開展農村三產融合工作的地區,還沒有明確地將提高農民收入列入工作計劃,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因為如果農村三產融合不以農業為主,不以農民為本,則這種產業融合本身也容易出現嚴重的問題。此外,如前文所述,日本在六次產業化的過程中遭遇了由于下游產業的高利潤導致農民及農民組織脫離農業從而對農業造成損害的問題。目前各個開展和計劃推行農村三產融合的地區對此也還沒有相關的預案與應對措施,這使得我國在實施農村三產融合的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四、結論及對策建議
本文運用勞動分工的理論對農村三產融合的概念進行界定,討論了農村三產融合使農業得以獲益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目前在農村三產融合方面體現出開展方式不一、產業融合程度不一、產業融合形式單一、對融合的管制寬松和融合效果較好等現狀特點,總結了我國在促進農村三產融合的過程中存在的對概念認識不清、對產業公地重要性認識不足、橫向融合開展欠佳和對產業融合最終目的須待明確等問題。
結合文章結論,現提出以下四點對策建議:第一,必須遵循產業融合的基本規律,采用科學的方法。尤其是要注意產業融合與產業化的區別與聯系,既不能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也不能孤立二者間的聯系,從而導致工作效果欠佳,無謂地消耗國家資源。第二,要認清培育產業公地的重要意義。產業公地是多個產業相互融合的基礎,農業是一個集科學技術和管理技術于一身的產業,這使它相較于其他產業更容易找到共同的產業基礎,從而使農業更容易和其他產業相融合。因此我們一定要把培育產業公地作為開展農村三產融合的最重要的前提工作,產業公地培育得越好,農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融合就更順利,最終效果也就更好。第三,要拓展對于農業自身功能的認識,把農業的多功能性擺在更重要的位置。橫向融合也同樣是產業融合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橫向融合應以農業多功能性為基礎,這樣能夠給農村三產融合找到更多的結合點和融合平臺。第四,必須先鞏固農業基礎,再實施農村三產融合發展。推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的最終目的是實現農民的增收,但是若農業的基礎不牢固,投資與利潤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而強行推行農村三產融合,則會遭遇與日本同樣的問題。因此,在推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之前,必須先打牢農業的基礎,穩定農業的地位,在農業發展到具有一定競爭力時再進一步推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這樣可以減少下游高利潤產業對農業投資的擠壓,從而實現讓農民在土地上增收,讓農業在融合中發展的最終效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軟科學2016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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