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資源和人力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兩大基本要素,日本農地制度從班田制至今的變遷歷程,都是圍繞土地資源、人力資源、生產技術、生產組織之間的關系展開的,農地制度就是關于“人”與“地”關系的制度。土地對初級農業生產者具有溢出效應,同時對高層次的農業生產者具有需求,“人”“地”之間自古至今這種循環流動的博弈影響著農業技術和農業生產組織的發展,這一過程就是農地制度變遷的過程,農地制度改革在不斷尋求“人”“地”均衡中促進農業現代化,圍繞人的現代化,進而推進國家現代化,這是歷史規律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未來人類永遠不可逃避的現實問題。
關鍵詞:農地制度;制度變遷;農業現代化;人地關系;日本農協
一、問題的提出
農地制度是規定農業與土地之間關系的制度集,由于這些制度是對利用土地的“人”和物化的“地”的規定,所以“人”“地”均衡在改革方案中顯得尤為重要。中國的鄰邦日本將農地改革與農業現代化、農村現代化、城市化深度融合,注重對三農本身的發展。日本現代化過程中,農業現代化起到重要基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這對追求現代化的農業大國中國而言,無疑具有借鑒意義。查閱關于日本農地制度和農業現代化的相關中文研究文獻,發現歷史學領域的著作按照歷史時間順序介紹了日本從古代到現代的土地制度,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歷史資料。學術論文總體上都是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從歷史學、經濟學、法學的視角比較中日或者別國的農地制度,以產權、企業參入、法律等為切入點,或者以文獻綜述的方式借鑒外國的經驗,以尋求當代中國農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對于日本農業現代化的研究也大都以經濟學視角,從產權、土地經營規模、城市化、農民兼業化等角度入手,學習日本農業現代化經驗。
日本學者的研究側重于農地制度的產權流轉、耕地持續減少帶來的糧食危機等政治經濟學方面,幾乎沒有論文對農地制度的變遷進行梳理。另外,也有著作從法學視角出發,圍繞《農地法》《農促法》《農振法》《土地改良法》這4 部法律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功能范圍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農地制度研究體系。農業現代化研究也主要圍繞農業教育、地域農業發展條件、集落機能變化、農業改良普及制度的作用、食料構造變遷過程等方面。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既有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還存在進一步研究空間: 從研究內容看,大多是對日本農地制度的比較介紹和經驗借鑒,欠缺更深層次的制度演進的內在機理考察,還沒有以“人”“地”關系視角出發的研究成果,而“人”“地”矛盾恰恰是農地制度變遷的核心,這一點也是本文研究展開的軸心所在;從時間維度看,現有成果基本上都是以戰后為起點,個別涉及明治維新時期的農地制度,缺乏較長時間的規律性和邏輯性探究。
日本從大化改新引進中國的班田制后,經過多次國家治理轉型,逐漸發展成為現今完全不同的農地制度,并在短期內成功實現農業和農村的現代化。任何國家的治理轉型都不是突然間發生的,必定是內部事務的漸次解構,由現實問題倒逼產生的結果。那么日本農地制度改革是如何一步步演進并促進日本農業現代化的?基于上文對現有研究狀況的梳理和反思,本文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尋找日本農地制度演進中推動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影響因素,分析制度保留或廢除的內在機理,試圖發現農地制度變遷與日本農業現代化背后的深層邏輯。
二、引發農地制度變遷的主體變量考察
關于日本不同歷史階段的農地制度,歷史學者已在不少文獻中有過陳述,但不同階段的農地制度前后是如何漸次演進的?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農地制度變遷,是由單一因素促成還是多種因素共變產生的結果?這是本文亟需深入探討的問題。不論是在傳統農業還是在現代農業生產系統中,土地資源和人力資源都是必不可少的兩個最基本生產要素,尤其日本人多地少,土地零碎,受土地資源嚴重匱乏的影響,人力資源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人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都對農業生產水平產生直接影響,同時人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又取決于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生產組織的管理水平等。解決這些生產要素不斷調和的過程就是農地制度變遷的過程。其中“人”“地”矛盾本身是農地制度推演的中心,“資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財富的兩個原始要素——勞動力和土地,它便獲得了一種擴張的能力,這種能力使資本能把它積累的要素擴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確定的范圍”。各種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在原始要素土地上經過另一個原始要素人力的加工產生價值和剩余價值,完成價值的增殖過程,從而不同時期各生產要素之間的矛盾核心內容不斷變動,因此自然引發不同的農地制度改革,各生產要素的發展又逐漸推進了農業現代化。綜上可知,影響日本農地制度變遷與農業現代化的主體變量為土地資源、人力資源、生產技術、生產組織這四個生產要素,這是日本農地制度演進推動農業現代化的主線。
(一)土地資源
土地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農地制度改革不僅改變了農戶的土地規模,還影響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速度。“人”“地”關系從人類誕生在土地上的那一刻起就產生了,“土地(在經濟學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現成的生活資料供給人類,它未經人的協助,就作為人類勞動的一般對象而存在”。彌生時代,受大陸農耕文化影響,日本列島出現了最初的以稻作為主的生產生活方式,從采集狩獵社會向農耕社會轉移。大和時代在全國開墾了“屯倉”,地方豪族擁有自己的田莊。為了解決圈地問題,大化改新后政府通過一些措施逐步將臣連、伴造、國造以及地方豪族圈占的大量土地收歸國有,在全國范圍內按照班田收授法的原則進行土地分配。大化二年(646)《改新之詔》頒布后,政府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校田,將不合法的私自開墾占有的土地收歸國有,同時政府還大力推行墾田政策,使得國家獲得了大量的公田。《三世一身法》(723)、《墾田永世私財法》(743)頒布后,墾田、寺田、神田都成為合法的私有土地,土地私有制迅速發展,極大地動搖了班田制的基礎。初期“莊園”(自墾地系莊園)在這種背景下開始萌芽。
9世紀到10世紀,全國私建莊園的現象十分普遍,政府為了管理莊園在 902年頒布《延喜莊園整敕令》,這標志著律令體制土地制度的核心——班田制徹底解體,莊園制成為日本中世嶄新的土地制度。經過中世的農地制度改革,日本的農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日本10世紀時農地面積大約是86萬2千町步,到14世紀時農地面積大約是94萬町步。太閣檢地實施后,打破了近世前期的在鄉領主制,把土地重新分封給“轉封”為家臣的大名。江戶幕府也以“石高”的形式分封大名,土地所有權事實上屬于德川將軍,大名只擁有一部分地租的占有權。幕府通過這種分封方式掌握了全國的土地所有權,維持了整個江戶時代。延寶元年(1673)又頒布了《分地限制令》,防止因農地分割過于細碎而造成農業生產規模零星化。
幕府和大名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頻繁更換貨幣,掠奪農民。農民無法承擔沉重的年貢,便以土地為擔保借高利貸。久而久之高利貸者成為地主,失去土地的農民淪為佃農。到了19世紀中葉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80%,但全國1/3 的農地卻集中在地主手中。地稅改革后,明治政府廢除了封建的土地限制,解除《禁止土地永久買賣令》《慶安法令》《分地限制令》,承認新興寄生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所有權,寄生地主制確立。
1930年以后,日本進入戰時體制,軍需迅速膨脹,為了保障糧食供給,維持農業穩定,日本政府必須嚴格統制土地和糧食,因此日本眾議院在1938年通過了《農地調整法》,開始采取打擊寄生地主、創設維持自耕農、強化農地租借權、在道府縣、市町村設立農地委員會等保護佃農的戰時土地政策。戰后第二次農地改革主要照顧佃農利益,把扶植目標從土地所有者轉向土地耕作者,瓦解了日本封建的寄生地主制,扶植了自耕農的成長,日本的農地制度正式進入資本主義私有制時期。
據日本農林水產省2017年最新統計,日本國土面積377 927.28km2(水面積率0.8%),世界第62位,人口1億2686萬人,世界第10位,耕地面積 4 471000ha,耕地率為12%,而美國、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分別為20.7%、30.4%、28.9%、34.5%、41.6%。由此可見,日本目前農地所占比重過小,并且呈現不斷縮小的趨勢,存在人多地少的現狀。
(二)人力資源
人在生產過程中對體力和腦力的發揮就是勞動過程,勞動過程“是制造使用價值的有目的的活動,是為了人類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一般條件,是人類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條件”,這表明人力資源在“人”“地”這兩個原始要素中的主導地位。人力資源是農業生產的經營主體,農民經營范圍的變化是分析日本農業發展現狀的基礎。彌生時代,水田內的勞動力開始分化,分工負責開墾、水路、耕作,這意味著集團內的個人意識開始萌芽。大化改新階段形成了造籍、校田、班田的固定關系,但造成班田制瓦解的原因主要是人口增加,口分田數額與受田者人數不均衡,再加上地方豪族利用權勢占有上田,百姓得到的下田、下下田極難耕作,為了逃避稅和徭役,許多農民棄地逃跑。公民是班田的對象,編造偽籍和浮浪人口的增加,也使得班田工作無法如期進行,建立在公地公民制基礎上的班田制發生了動搖。經過《加墾禁止令》(765)頒布再到 772年禁令解除,地方豪族大肆圈占土地,收留浮浪人,驅使奴婢和浮浪人、農民開墾荒地,產生了初期莊園。
1591年,豐臣秀吉頒布了《身份統制令》,將武士與庶民的身份進行嚴格區分,將農民束縛在農地上。小農經濟是幕藩體制的經濟基礎,為了防止本百姓因年貢負擔而逃跑、發生暴動,或是由于買賣農地而發生階層分化,江戶幕府在寬永20年(1643)頒布了《禁止土地永久買賣令》,防止本百姓因喪失土地破產而無法征收年貢,杜絕通過買賣土地而產生新興地主階層。
戰后初期,大量人口遣返,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飛速發展,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和農地規模化經營提高了勞動生產率,進而導致農業生產必要勞動力減少,因此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大量轉移,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這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產物:
第一階段是戰后至七十年代中后期,在這一階段農業人口向大城市大量集中,“最為典型的是1960年,當年全日本的人口增長率為1%,大都市為2.8%,其他地區為0.2%”。到七十年代中后期,全國人口高度集中在以東京、大阪、名古屋為核心的三大都市圈,都市圈人口占總人口的47%。第二階段是八十年代,這一階段農業向城市的轉移率逐漸下降,城市向農村的轉移率逐漸增長。大部分人口從大都市遷往中等城市或町村,特別是20歲以上的年輕人口的凈遷移率變成負數。由此可見,八十年代日本城市化范圍在逐步擴大,從大都市一極化走向城鄉一體化。第三階段是九十年代至今,城鄉一體化進程進一步加快,開始形成了地方圈。日本政府在1962年頒布了《新產業都市促進法》,1975年頒布了《農業振興地域整備法》大力推動農業工業化,城市工業向鄉村擴散,之前外移的兼業農民回到農村,為農村工業提供了廉價勞動力。在個別工業發達地區形成企業與行政區一體化的新產業都市,形成農業產業化。
農業人口轉移是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重要體現,因此日本農業人口轉移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戰后至五十年代中后期,此階段處于戰后恢復重建階段,農業現代化剛剛起步,非農產業吸納農業人口的能力有限。另外受到戰后農地改革的影響,“自耕農主義”土地所有制將小農安定在土地上,因此農業人口沒有必要大量向外轉移,轉移率保持在5.5%左右。第二階段是五十年代中后期至七十年代中期,日本進入經濟高速增長時期,非農產業吸納農業人口的能力迅速擴大。同時,工業的發展帶動了農業機械化的開展,農業現代化步入高潮,農業勞動率增長,從而導致剩余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轉移率保持在 7%左右。第三階段是七十年代中期至今,日本經濟由高速增長進入低速增長時期,非農產業發展停滯,吸納農業人口的能力減弱。同時,農業現代化高潮已過,農村年輕勞動力已經基本完成向城市的轉移。另外,政府為了治理大量農業人口外移造成的農村空洞化現象,在1971年頒布《農村地區引進工業促進法》,大力發展農村非農產業,吸引轉出農業人口回流。
(三)生產技術
農業生產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日本列島上最早的人類活動遺跡始于舊石器時代,舊石器人靠狩獵采集獲取食物,居無定所。到了彌生時代,考古發現彌生時代前期在低濕地區已有小規模的水田和木制農具,后期隨著鐵制農具的出現,人們開始開墾較為困難的地域,在西日本的部分地區出現了旱地。“弘安九年(1286)紀伊國荒河莊莊民與地頭莊官曾訂下契約,不得在農忙時節霸占百姓的牛馬”,由此可見鐵制農具和先進農業技術、畜力的廣泛普及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個體小生產成為可能。
明治農法變革時期,日本實行全盤移植主義,嘗試引進西方的大農業生產方式,在北海道和東北地區實行西方的大農場經營,但是西方的大規模經營并不適合日本的農業地理環境。在大農業生產方式推行失敗后,明治政府又推行傳統的小農生產方式,結合本國的傳統農業技術和生產特點,逐漸形成明治農法農業技術體系。之后進入戰時體制,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十分緩慢,幾乎處于停滯狀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一直維持戰前的開荒擴地,在農地質量的改良、道路建設技術方面并沒有進展。施肥也是采用傳統的秸稈等草木和泥土做成的堆肥、人畜糞尿等自給有機肥料,購買的肥料也大多是北海道的魚肥和甲午戰爭后從中國大陸進口的大量豆肥,化學肥料只限于硫酸銨、過磷酸鈣、氯化鉀幾種。在病蟲害的防治方面也是極少使用化學品,主要使用工具,甚至直接燒毀有病蟲害的農作物。農業機械化也同樣落后,雖然已經出現了動力抽水機、動力噴霧機、動力耕耘機、動力脫谷機等農用機械,但全國只有極少數農戶使用,尚未全面實現農業機械化。
(四)生產組織
生產組織是在農業發展中形成的對人力資源、土地資本、生產技術的運用能力和經營方式,因此,是農業生產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復合型變量因素。日本的農業生產組織在歷史發展中大致經歷了古代的萌芽期,二戰前的產業組合、農業會,戰后的農業協同組合這三個時期。
原始社會人類力量微薄,聚群而居,后來逐漸形成自然村落共同體,到了室町時期,村落共同體進一步形成了誓約,處理農業用水和入會地,共同負擔年貢,地區共同祭祀,組織農民向領主斗爭等農村日常生活需要解決的問題。另外,中世的村落中已經出現“寄合”并被保留下來有所發展一直到近代。到了近代資本主義萌芽,土地和資本緊密結合在一起,人地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現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土地產出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原始積累與地主利益、小農破產相沖突。為了化解矛盾,明治政府在1900年頒布了《產業組合法》,標志著日本第一個合法的農業生產組織——產業組合成立。
產業組合最初是為了解決小農破產帶來的農業危機,廣泛分布在全國農村地區,進入戰時體制后成為軍國政府農業統制的工具,出于戰爭進一步需要,日本政府在1943年組建了農業會以建立對農業團體的一元化統制體制。戰后占領軍司令部取締了軍國主義性質的農業會,進行了農地改革,廢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解放了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大量土地,大部分農民分得了一小塊土地,成為自耕農。為了保護自耕農的土地所有權,占領軍司令部在1947年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成立了以“自立、自主、互助”為基本理念的農業協同組織。之后農協自身經過不斷改善農業經營計劃,強化專業組織活動,強化聯合會協力體制,實施對農協組織的改革和對農協事業的充實,成為日本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一環。
三、農地制度變遷推動農業現代化
為解決人地矛盾而頒布各項農業法律,保障了農業生產組織的進步和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進而推動農業生產技術的重大突破,實現農業生產組織和生產技術的現代化。“農業勞動不僅對于農業領域本身的剩余勞動來說是自然基礎……而且對于其他一切勞動部門之變為獨立勞動部門,從而對于這些部門中創造出的剩余價值來說,也是自然基礎”。隨著農業現代化的展開,農業勞動在滿足衣食保障后,農村剩余的初級生產者被從土地解放出來流向城市建設中,同時土地又對擁有先進生產技術的高級生產者產生需求,在城市受到先進教育的生產者回流土地,在生產過程中又進一步提升了對教育的需求層次,實現了人的現代化,在這種流動循環過程中農地相關制度不斷修改適應現實矛盾,進而逐漸推進了農業的全面現代化。
(一)農業立法現代化
政府在農業發展中歷來都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必要因素。日本政府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主要通過制定農業相關法律逐步實現農業法律體系現代化。
戰后,日本政府廢除了寄生地主制,在1952年制定了《農地法》,匯集了戰前、戰時、戰后農地改革的所有立法,成為當代日本農地制度的主干。《農地法》通過強化和保護“耕作者”的地位進行全面有力的農地管制,實現發展農業的目的,從而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以小規模家庭經營為特征的“自耕農體制”。之后日本政府又多次修改《農地法》,設置以農地流轉、農地建設、農地利用為目的的新制度,推動《農業基本法》的出臺。
上世紀六十年代,日本進入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政府為了解決農業剩余勞動力大量外移造成的農地荒廢,提高農業生產力,縮小農業和其他產業之間的差距,需要促進土地的集中經營,放寬對土地流轉的限制。1961年日本政府通過制定《農業基本法》,迎來農業政策的轉折點,改善了農業結構。具體是指實施“擴大農業經營的規模;農地的集體化;引進家畜經營;農業機械化及農地保有的合理化及農業經營的現代化”等政策,結構政策改革的中心課題是“培育自立經營與促進協作”。《農業基本法》促進了土地流轉,發展了農業生產法人制度和土地信托制度。
進入七十年代,日本重化學工業化與城市化程度加深,農業從業人口進一步向工業大量轉移,國土開發政策繼續推進。日本政府為了使大量外流的農業人口返回農村,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調整農地政策,鼓勵農地租賃,擴大經營規模,發展協作企業。為了綜合振興地區農業,確保土地出租者的所有權和農用地的合理利用,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自主權,賦予市町村自主調整農地關系的權利,鼓勵農地流轉,日本政府在1969年《農業振興地域法》的基礎上不斷修改,形成了現行的《農振法》。為了進一步加快土地流轉,在1980年制定了《農用地利用增進法》,通過支持農協和一系列惠農政策鼓勵農地租賃及買賣,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動。這項法律使農地規模經營戰略進展顯著,1980年的租賃田面積比1970年增加了大約30多倍,經營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農戶比例也在不斷增長。
九十年代開始,日本政府面對全球化壓力,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意識到只有提高本國農產品競爭力才能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為此日本政府重新修訂了《農地法》和《農地利用增進法》,并將《農地利用增進法》改名為《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簡稱《農促法》)。法律結構從“農用地的增進利用”向“促進農業經營基礎的強化”這一新目的發生了轉變,“農業經營”替代“農用地”成為政策對象,鼓勵其他經濟主體參與農地經營,加大對農民教育和培訓管理的重視程度。
2000年的《農地法》修正案也是站在“耕作者主義”立場,以農業生產法人制度為主要內容,都道府縣知事對土地流轉的下限面積管制不再需要征得農林水產大臣同意,只要符合農林水產省的政令基準即可,并且廢除了佃租的定額現金制,取消了地租的最高限額,這些措施目的都是放寬農地管制。
此外,作為農地改革重要一環的“土地改良事業”,起始于二戰前的《耕地整理法》,在之后的農地改革中,為了順應“自耕農主義”向“耕作者主義”的轉變,站在“現狀主義”的基礎上,日本政府于1949年制定了《農地改良法》,將之前的《耕地整理法》等相關法律吸收集成于該法之中。
日本今天實行的農地制度就是在戰后多次的農地改革中成長起來的,是以《農地法》《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土地改良法》《農業振興地域法》這四部法律為主體以及相配套的《農業基本法》《食品、農業、農村基本法》等共同組成的制度集,是在“自耕農主義”“耕作者主義”“現狀主義”“用途主義”“農地的自主管理”等理念的作用下,將“人”與“地”聯結起來的一套完備的法律機制。
(二)人的現代化
1.農民身份現代化
上世紀六十年代,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擴大了人均耕作面積,而日本農地分布零星又缺乏流動性,農地經營規模狹小,農業收入遠低于經濟增長水平,因此剩余勞動力選擇以農外兼業的方式向城市轉移。同時,轉移到城市的農民逐漸發現城市并不如農村生活舒適,再加上職業不穩定,以體力勞動為主,收入低,難以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城市化造成非農用地不斷擴張,地價飛漲,因此,農民雖轉入非農產業或以非農收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也不愿賣掉零星的農地,以備不時之需,從而轉化為兼業農戶。七十年代開始,日本經濟由高速增長進入低速增長時期,非農產業發展停滯,吸納農業人口的能力減弱,政府為了緩解大城市尖銳的人地矛盾和治理大量農業人口外移造成的農村空洞化現象,先后在1962年頒布了《新產業城市建設促進法》,在1971年頒布了《農村地區引進工業促進法》,在1969年和1977年先后提出《全國綜合開發計劃》,整備國土開發計劃,大力發展農村非農產業,吸引高層次農業人才和轉出農業人口回流,為農民提供了就地兼業的工作機會。
此外,為了解決農地經營粗放化和農地棄耕,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農地利用率和生產效率,日本政府先后修改了《農地法》《農振法》《農促法》,放松農地管制以便農地流轉,主要包括農地買賣和農地租賃這兩種方式。農地買賣是以耕作為目的轉移農地所有權,農地租賃是經營權的讓渡。政策出臺后,農地流轉面積呈現逐年增長趨勢,但由于地價持續飛漲,土地所有者越來越不愿賣出土地,而選擇將土地作為資產升值,另一方面由于農業收入不穩定等原因,以農業耕作為目的購入農地風險較大,因此農地租賃的流動量逐漸高于農地買賣的流動量(見表1)。
日本政府不僅通過農地相關制度促進農地流轉,還致力于打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個別經營體和組織經營體這兩種類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享受日本政府各項優惠措施的同時,也要遵守《農促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根據各級地方公共團體的各項基本指標要求、基本規劃目標等組織農業生產。農業經營主體的法人化不僅促進了農業生產者的現代化,也促進了土地資源、生產技術、生產組織等農業生產要素的發展。
2.農業教育現代化
為了適應農業現代化,培養具有專業農業知識和技術的農業從業者,日本政府對農業教育十分重視。九十年代,日本的農民中,高中生占75%左右,大學生占60%左右。日本的農業教育主要由日本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開設的農業高中、農業大學、農業技術學院、農業改良普及中心、農協、青年俱樂部共同完成,并且提供各種專業進修、農業實驗、實習、海外留學等途徑提高農業從業者的知識和技術水平,成為培養農業從業者的重要基地。另外,日本的農業科研機構擁有先進的設備和研究手段,政府財政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為了保障科研成果確實落地,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科技推廣制度。
(三)農業技術現代化
農業技術現代化是人現代化的結果,是現代農業生產者知識教育水平提升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農業生產者的進一步提升。二戰后為了盡快恢復農業生產,解決糧食短缺問題,日本加速農業技術的發展進程。日本政府先后頒布了1948年《農業改良助長法案》,1951年《農地擴大和改良十年計劃》,1952年《主要農作物種子和土壤保持法》等一系列法規來支持農業技術的發展。五十年代農外產業的迅速發展吸收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甚至出現了農業從業人員短缺的現象,這也為農業技術現代化創造了動力,這一時期農業技術迅速進步。農田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的重點向土地改良轉變,特別是農地的灌溉和排水的綜合改良。化肥使用也逐漸科學化,數量和品種都明顯增加,并且化肥結構中氮肥比例下降,鉀肥比例相應提高,合成化肥的使用量顯著增長。另外,農用機械的使用量也較戰前有明顯增長。但是由于戰后農地改革形成的自耕農主義,規模經營狹小,嚴重制約了農業技術的發展,因此這一時期處于農業技術現代化的起步階段。
日本政府為了解放更多人力資源以滿足城市化需要,在1961年頒布了《農業基本法》,日本學界普遍認為該法是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根本大法,標志著農業現代化的全面開展。六十年代前半期在全國普及了驅動型耕耘機,后半期普及了插秧機、聯合收割機、牽引型拖拉機,并向大型化發展,其他的農用機械的普及程度也進一步提高。
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日本已經全面完成農業的機械化,農地整備、品種改良、化肥、農藥等技術也取得重大進展,甚至在某些領域已趕超歐美國家。七十年代中期以后,受到國內外農業格局的變化影響,日本的農業技術現代化進入了更高層次的完善和深化階段。新興的生物科學技術、電子技術引入到農業技術改革中,并且日趨組織化和共同化。農協幫助農戶聯合起來共同使用大型農用設施,明顯提高了農用機械的使用效率,農業技術因此得到了進一步的普及和推廣。在品種改良方面由之前的防病抗災這一基本需求轉向農作物口感味道的高層次需求。另外,對化肥、農藥的使用也趨向低毒害、低污染的環保追求。
(四)農業組織現代化
農業組織現代化是農業政策現代化、人的現代化、農業技術現代化共同促進的結果。日本農業經營的基礎是小農經營模式,因此個體農戶常常出現資金周轉問題,生產、販賣困難。為此,日本政府在1900年頒布了《農業組合法》,將個體小農組合起來,成為日本農業合作組織的起點。1947年頒布《農業協同組織法》(簡稱《農協法》),1948年成立全國農協,逐步發展起以歐美農協為模板的日本農協系統,尊重農戶自由創意,在落實政府農業方針政策,組織農業生產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日本農協是民間團體,獨立于行政組織,建立了完備的組織制度。社員大會是農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正社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決定農協運營方針和各項重大事項。日本農協成員由正社員和準社員組成,正社員一般是農村的農戶,準社員是交過會費的非農業戶。正社員可以利用農協的各種設施和服務,參與農協的民主管理,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農協理事的權利。準社員享有與正社員一樣的經濟待遇,但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表決權。
我們通常所說的農協是指基層農協,但是完整意義的農協包括全國各級聯合組織,形成了“市町村—都道府縣—國家”三級的組織系統,由基層農協、縣級聯合會、全國聯合會三大部分構成(見圖1)。
日本農協雖然是民間團體,實質上是半官方組織,是日本政府在農村開展農業生產、生活活動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第一,組織供應農戶的生產、生活所需資料,加工、銷售農畜產品;第二,開展農村儲蓄、信用貸款、保險事業;第三,組織各級農協開展農業生產,將個體農戶組成“農業團地”,解決公共設施建設問題,加強規模經營,試圖解決小農經營與現代化設施之間的矛盾;第四,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培訓農業技術。
由上可見,日本農協不僅是引導個體農戶共同經營生產的載體,是政府農業政策落地的重要保障,也是溝通農民、政府、市場之間的橋梁。日本農協依靠互助合作精神和完備的組織體系,在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同時,也推動了農村的經濟發展,穩定了農村社會,促使日本在戰后30年間快速實現了農業現代化。
四、總結
(一)“人”“地”關系
律令制形成前,人們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群居形成原始公社,領主姓氏土地私有。班田制時期,在公地公民制下土地國有,人死后要歸還土地,不得買賣。在此期間人口大量增長,出現人地矛盾,班田制遇到阻礙,小農開始四處流動,成為可雇傭的勞動力資源。政府為了穩定統治,增加耕地面積,承認土地私有,全國的大貴族、寺院、有勢的地方官大量墾田圈地,形成了莊園。至此班田制下將人和土地固化的枷鎖被打破,“人”“地”成為可流動的生產要素。
土地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流動勢必會造成社會分化,到了江戶時代,土地越來越集中在大領主手中,而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擁有一小塊土地甚至沒有土地淪為佃農,并且承受高額地租,階級矛盾不斷激化,農民暴動頻發。并且此時資本主義萌芽,落后的農業文明不堪先進的工業文明的沖擊,在土地資本化下,人地矛盾爆發,明治維新來臨。戰后日本通過農地改革,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強制規定土地可以買賣,將土地分給農民,建立自耕農體制,向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轉化,并在1952年頒布了《農地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農地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
進入六十年代,日本工業化、城市化迅速發展,農業生產技術顯著提高,土地產出不斷增長,同時人口也在這一時期猛增,超出了土地產出增長速度,由此出現了新一輪的人地失衡。產生的大量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在城市化進程下城市用地擴張,農村土地閑置荒廢,土地的身份標簽限制了土地流動,阻礙了土地利用率,因此日本政府頒布《農地利用增進事業法》《農業經營基礎強化法》《農振法》放寬農地流轉管制,大力提倡土地買賣和租賃,成功促進農地規模經營。1980年頒布《農促法》進一步促進農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提倡以土地租賃為主要方式的規模經營。
土地對初級農業生產者具有溢出效應,同時對高層次的農業生產者具有需求,因此土地不斷地向想種地、會種地的現代農民手中集中。日本政府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產率,推動農地規模經營,在九十年代著力打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養擁有現代技術知識的農業接班人,有效引導了土地流轉的方向。2009年日本又推出“企業參入”,允許企業租賃土地,參與農業生產和經營,進一步推動農業產業化。“人”“地”之間自古至今的博弈過程就是農地制度改革在不斷尋求“人”“地”均衡中促進農業現代化的過程。
(二)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同步
城市化進程中工業的發展為農業提供了技術支持、先進的機械和化肥、農藥,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解放了勞動力,同時城市化又吸收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反哺城市化發展。農業為整個國家提供農產品、生產資料,保障著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城市化發展到停滯階段,農業從業者回流又彌補了農村的高齡化現象,發展農村工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工業化、城市化在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同時,也帶來不容忽視的新問題。隨著城市化程度不斷加深,城市用地面積也在無止境擴張,大量農地被非法占用、租用,從六十年代至今日本農地面積減少了100多萬公頃,農戶數也大量銳減,相對的大中型城市數量在不斷增加。城市用地前期主要以工業用地為主,之后以交通、學校、住房、公園建設為主,現在主要是用于商業用地。與此同時,農村的產業結構也發生了革命性改變,由傳統農業開始向農村工業發展。農業生產逐漸專業化,有的農村甚至出現一村一品的發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工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經營風險大且難以抵抗,每年都有一批企業面臨停產、破產危機,因此在這類企業從業的兼業農民工作沒有保障,失業率極高。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因此非農經營活動對占用農地造成了嚴重破壞,租用時間到期后也難以恢復傳統農業種植成為廢棄耕地,對土地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糧食問題、農民就業及生活保障問題逐漸成為農業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帶來的突出問題,對國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阻礙,成為國家發展的不穩定因素。農業工業化的最終結果不是推動農業現代化向好發展,而是非農業現代化。
(三)可持續發展與農業現代化
日本農業現代化受到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的嚴重制約,因此農業的發展模式一直以高生產率為核心,過度依賴化肥、農藥,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生態問題逐漸嚴峻,產生了土地流失、土壤污染、水污染等環境問題。面對環境壓力,日本政府開始探索環境與農業共同兼顧的發展模式,例如休閑農業、市民農園,重視農業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續發展,頒布了“農業環境三法”(《關于采用具有高持續性農業生產方式的法律》《家畜排泄物法》《肥料管理法》),致力于建設循環型農村社會。
1992年日本農林水產省推出“新農政”,反省過去的“效率至上主義一邊倒”,提出“效率主義、環境主義、地域主義一體”的新指導思想,不再將追求經濟效益作為衡量農業發展的唯一指標,而是要通過合理的農業生產活動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村自然環境,發展地域經濟,強調部分與整體功能。每一個農村地區都對國家是極其重要的,要注重城鄉均衡發展,防止因城市化沖擊而造成農村傳統文化的遺失,營造城鄉互補的共生關系,維持地域多樣性、自主性、創新性。
環境保護是當今世界的主流,也是實現“效率主義、環境主義、地域主義一體”的關鍵。日本就是因為認識到這一點才提出了“新農政”。為了保護環境而降低的農業生產效率可以通過價格補償,農地本身涵養水源,凈化水質,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才是長久之計。在高度城市化國家,城市對農村的認識決定農村的價值和發展方向,農村是城市發展的蓄水池,因此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現代國家的關注焦點,農業建設和農村建設是一體的,日本1994年發布的《農業白皮書》也指出,21世紀的農業和農村除應供應穩定的糧食外,其任務還包括國土和環境保護,提供充足的令人心情寧靜的綠色空間。這一點也是21世紀中國“人”“地”關系將面臨的新主題。2017年農林水產省提出“人·農地計劃”,直面當下老齡化和繼承者不足、耕作放棄地等問題,對各地區的人地問題進行徹底討論,把地區的未來圖景作為“人·農地計劃”進行匯總,“人”“地”矛盾還在繼續上演。
(作者:王敬堯,華中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中國縣域發展研究中心;段雪珊,華中師范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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