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土生土長的中國特色法律制度,被譽為象征“和為貴”的“東方之花”。
在“七五”普法基礎上,人民群眾法治觀念、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一方面,“老娘舅”式傳統人民調解在基層鄰里家庭糾紛中仍然不可或缺,但亟待創新升級,以實現更好更優。另一方面,行業、專業領域人民群眾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已經跑到前面,新類型調解面臨的壓力巨大,管理者、組織者、調解員理念和知識亟待充實、更新。
“歷久彌新的‘楓橋經驗’,核心要義是為了群眾、依靠群眾,精髓是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重心就是預防,是以新理念、新方式、新辦法化解層出不窮的新型矛盾糾紛。在著力探索和建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的過程中,本人認為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提高依法調解水平。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調解能力是做好基層群眾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的基礎,也是調解成功率的前提和保障。要始終把提升人民調解員能力素質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通過培訓、案例模擬調解、實習跟班調解、疑難案件分析、調解案例點評等多種形式,認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三早三快”調解法,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
“早預防、快摸排”。提早預防,快速開展全方位、無死角、拉網式排查涉及民生的鄰里、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提早預防和掌握本轄區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臺賬和工作檔案,對轄區內矛盾糾紛的數量和發展態勢,做到“早預防、快摸排”。
“早發現、快介入”。圍繞“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的工作要求,對轄區內矛盾糾紛進行及早發現、快速介入調解,通過將人民調解端口前移,法律援助服務緊跟其后,實現依法調解、以情動人、以理服人的無縫對接,真正做到讓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心服口服,保障“早發現、快介入”。
“早調解、快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分類。各行政村范圍內組與組、組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由村委會組織本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調處。在鄉范圍內村與村、村與村民、村與外村村民之間的糾紛由鄉鎮調處分管領導組織當事雙方所屬村委會人員調處。一般簡單鄰里糾紛能現場調解的馬上調解,涉及面廣、影響較為重大的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解,同時做好穩控工作。
三、健全基層群眾矛盾糾紛調解發展長效機制。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員的選聘渠道,可以從法律工作者中,選聘懂法律、懂業務、事業心強、責任感強的青壯年人員進入人民調解,增強人民調解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另一方面,要建立激勵機制,建立完善相應的考核獎懲機制,對優秀調解員和先進調解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同時,還要加大調解人員經費的保障,確保調解員隊伍穩定和良性健康發展。建立、規范一整套工作制度和檔案、臺帳,這些尚需要用更多地時間檢驗其實際操作的可行性與長效性。
推進人民調解化解群眾矛盾糾紛工作,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服務和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創新發展“楓橋經驗”、發揮黨政行政職能優勢、合力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努力破解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確保問題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滿足了人民群眾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快速、便民、利民的新需求,也順應了民聲。
(作者單位:定邊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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