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之間,我國改革開放已然40年了。值此時點,我們回望中國農民合作社事業,感慨良多。
鄧小平在 1990 年曾提出農業“兩次飛躍”的說法:“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保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一個很長的過程。”顯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未必以土地規模化特別是大規模土地集中為前提,也可以有多種如服務規模化的實現途徑。至于發展“集體經濟”,更不是回到“一大二公”,而用更規范更嚴謹的說法,應是發展“合作經濟”。如今,我國農民合作社數量已逾 200 萬家,入社農戶已超1 億戶,合作社已成為農業現代化、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骨干力量。這不由得令人感慨鄧小平之高瞻遠矚。
農民合作社發展,有效提升了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近些年來農民合作社發展,盡管良莠不齊、問題頗多,但無疑是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探索和偉大創造,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創新農村經營體制的重要途徑,意味著新的生產經營組織方式的形成,意味著農民群眾正逐步從自然農戶向法人農戶轉變,逐步成為適應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要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發展主體。
農民合作社發展,有效促進了廣大農民群眾的現代性。改革開放 40 年是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進程,也是農民群眾日益融入市場化、現代化的進程。近些年來,農民合作社帶領農民群眾擴規模、闖市場、抓服務、優產品,極大地提升和拓展了農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發展能力、參與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的能力,也必將在農業現代化、農業農村發展中進一步發揮骨干作用。
當然,我們也需要進一步思考農民合作社發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首先,合作社是大多數農民參與的還是少數能人控制的合作社?一般認為,合作社以服務成員、民主控制為原則。然而,現實情況更多的是不對稱的權利、不民主的結構、不規范的分配。這也是近年來合作社飽受詬病的原因。然而,如果控制權不對稱,也有效率,但決策不太民主,分配不太合意,是順其自然,還是加強規制呢?其次,更進一步地思考,我們究竟要的是符合普世原則的農民合作社,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合作社?換言之,在成員異質性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情境下,如何在國際合作社原則與中國農民合作社實踐之間獲得平衡?如何使農民合作組織內部制度安排兼顧效率與公平?毋庸諱言,不少合作社表現出諸多內部運行亟待規范的所謂“假合作社”問題,但我們依然認為,當前中國大多數運營正常的農民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屬性,是產業化和制度性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且為過渡型)中間組織,這些合作社并非異化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國本土特色的創新形態。而且,可以預見,合作社組織形式將于鄉村治理、社會經濟發展、供應鏈管理、扶貧開發等廣闊視野中進一步延展其獨特的制度魅力和組織功能。
此時此刻,我們最想說的是:在農民合作社發展進程中,要深刻把握中國特色和國情,科學借鑒國際合作社發展經驗,積極探索中國特色農民合作社道路;要尊重市場規律和合作社發展規律,尊重農民和基層的創造性,尊重農民合作社發展經驗,求真務實,勇于創新;要積極拓展農民合作的領域和功能,勇于探索既適應中國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又符合合作社核心理念和發展趨勢的各類農民合作社發展模式,把合作社的制度優勢引入農業農村發展各環節各領域中。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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