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運營比較成功的合作社(或聯合社)沿著產業鏈上下游興辦企業(譬如飼料廠、糧食加工廠、果品加工廠等),他們雖然數量還不太多,但確實越來越多,呈現出顯著的發展趨勢。那么,應該如何看待農民合作社辦企業的現象呢?
(一)
首先,應該旗幟鮮明地肯定,農民合作社有必要辦企業,實現以農戶為主體的縱向一體化。
其一,農產品加工、農業投入品生產不僅是農業生產的上下游,更比農業生產的效益空間大。所以,銷售型合作社進入農產品加工領域(如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種養型合作社進入農業投入品生產領域(如自辦農資生產企業),通常是多數比較成功的合作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也是他們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形式。實際上,自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也一直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參股龍頭企業。
其二,合作社興辦企業有助于解決其發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一直存在著幾個顯著的問題:一是在業務上,普通成員與合作社大多數只是松散的買賣關系,缺乏長期穩定的履約機制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聯結機制;二是分配上,普通成員大多數只是獲得了一些價格改進,并沒有真正得到流通環節的利益,更很少也很難從農產品加工業中獲取利潤,這已經成為目前影響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在治理上,普通成員大多數只是社務決策的“邊緣人”,并未有效參與民主控制、民主管理。而合作社興辦企業不僅能夠加強成員與合作社的業務聯系,而且成員既能分享初級產品的銷售收益,還能直接分享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此外,由于合作社介入企業運營領域,農民成員會增加彼此互動,豐富社會資本,提升市場能力。
其三,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合作社面臨的市場環境變化使得其有必要向上下游進行縱向一體化的延伸發展。近二三十年來,農業產業處于具有深遠意義的結構變革中,市場環境變化迫使以成員利益為導向的合作社必須轉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于是,合作社的組織關注點越來越轉向關注市場和合作社自身,而非成員;合作社的經營戰略必然地要走向供應鏈,參與供應鏈,融入供應鏈。而這些就必然要求合作社積極探索通過興辦企業形成以農戶為主體的新型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
(二)
“合作社辦企業”,這其實包括合作社(或聯合社)沿著產業鏈上下游辦企業,即辦加工企業和辦農資生產企業,只是現實中大多數是辦農產品加工企業。如今,隨著合作社日益走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作社也開始興辦農旅企業、電商企業等。
要區分“合作社辦加工”與“合作社辦加工企業”兩種不同情況?!昂献魃甾k加工”,往往指合作社內部向產業鏈上下游延伸的縱向一體化嘗試,也即加工環節是內部化在合作社中,所涉及的采購成本和資金、技術等一應投入都來自于合作社,所產生的收益也歸于合作社;并且,多數合作社所進行的加工是以初加工為主,一般并不另外注冊一家實體企業獨立運作此類加工項目。而“合作社辦加工企業”,則指合作社興辦一個新的企業組織,合作社和新辦的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法人主體,所涉及的加工環節更多情況下屬于深加工領域。因此,“合作社辦加工企業”比“合作社辦加工”更狹義、更明晰。
合作社辦加工企業,就財產關系而言,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合作社擁有加工企業的多數甚至全部股份。該類型加工企業雖然獨立注冊,但是基本從屬于合作社,合作社在該加工企業中擁有絕對話語權,企業收益也多數回饋給合作社,成員大多也能顯著受益。政府部門意欲鼓勵發展的也正是此類加工企業。不過在實踐中,此類加工企業存在的可能性并不大,因為在現在的合作社制度架構下完全就可以進行加工領域的投資與經營,還能享受到各種針對合作社的政策優惠;而且合作社對于企業的監督控制和經營者激勵等也會是問題。
第二種情況是合作社(核心)成員投資擁有加工企業的多數甚至全部股份。如果說前一種是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辦企業”,新辦的企業是受合作社所有和控制的;那么這一種就是“合作社(核心)成員辦企業”,新辦的企業是受這些投資企業的成員所有和控制的。應該明確指出,該類型加工企業雖然與合作社也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但是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更多地直接交給了投資企業的成員。這種投資企業的成員通常是合作社的核心成員,他們通過投資企業獲得了相當可觀的加工利潤。這種類型在實踐領域存在的現實性最大,其最大的驅動力來自于合作社核心成員對合法謀求自身收益的企圖。此種模式也算是核心成員與其他普通成員妥協的產物,即核心成員將合作社的利潤讓渡給普通成員,以換取普通成員同意其進入高風險卻又相對高利潤的經營環節。事實上,普通成員也未必愿意投資加工企業,因為他們往往是風險厭惡性偏好。當然,也毋庸諱言,“合作社(核心)成員辦加工企業”常常會有意無意地被表述為“合作社辦加工企業”,并且將政府給合作社的財政扶持資金(特別是專項扶持“合作社辦加工企業”的資金)用于“合作社(核心)成員辦加工企業”,這也是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不規范現象之一。
第三種情況是外部第三方主體占有加工企業的多數甚至全部股份。在此類企業中,合作社及其成員基本上扮演了配角,大部分的企業加工收益只會給予第三方主體。這種投資企業往往是把合作社視為了農產品加工原料的提供者,這種類型在實踐領域中也有一定比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第三方主體占有了加工企業的多數股份,其就很難被認為是標準意義上的“合作社辦加工企業”的范疇,也就不屬于政府部門所要重點鼓勵和支持的類別。
實際上,農民合作社辦企業(即“農戶+合作社+企業”)與比較普遍的“企業+合作社+農戶”,從本質上講都是產業化組織和經營問題。只是這兩種組織化模式的驅動者不同,前者通常由合作社驅動、引領和主導,后者主要由龍頭企業驅動、引領和主導,相應的,前者的組織化收益更多地由農民成員獲得,后者更多地由龍頭企業獲得。正因為此,盡管“企業+合作社+農戶”比較普遍,盡管“農戶+合作社+企業”數量還不太多,而農民合作社辦企業依然是我們更提倡、鼓勵和支持的農民組織化形態。
(三)
同樣應該指出的是,合作社辦企業實際上是面臨著許多現實問題的。這可以著名的傳統合作社五大“模糊界定的產權”問題來加以說明。
毋庸置疑,面對近二三十年來農業在產業組織、現代技術等方面深刻變革的巨大挑戰,傳統合作社的制度安排面臨顯著且深刻的困境。對此,著名合作經濟學家Cook在1995年提出了著名的傳統合作社的五個“模糊界定的產權”問題。他指出,傳統合作社往往有搭便車問題(free rider problem)、視野問題(horizon problem)、投資組合問題(portfolio problem)、控制問題(control problem)和影響成本問題(influence costs problem)。
實際上,Cook所說的五大問題在合作社辦企業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譬如,由于成員異質性和風險偏好差異,不同成員對于是否要辦加工企業、如何辦加工企業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普通成員(股東)與成員代表、經理層由于在投資組合、企業運營等問題上的分歧,也會造成經濟低效;新、老成員平等的分配權導致企業發展缺乏動力;企業擴大再生產需要資金卻很難順利籌集到等。簡言之,合作社辦企業從理論上講很有必要,但在實踐上卻是困難多多。
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是有的,無非是合作社內部建立充分的社會信任,在健全的治理結構中對經理層有效授權。而信任也好,授權也罷,都必須建立在對合作社辦企業的共識基礎上。然而,正是這一點,由于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風險偏好差異及其視野不同,常常在較大規模的合作社中很難達成。因此,在現實中,往往更多的是“合作社(核心)成員辦企業”,而不是“合作社辦企業”。
(四)
總體而言,對于農民合作社辦企業,從政府部門角度,應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合作社辦企業是發展方向,應該鼓勵支持。一方面,政府部門應通過完善和改進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工具,積極鼓勵合作社在社內進行如初加工、農旅結合、農產品電商等方面的經營拓展,使得初加工或其他收益能夠更好地被留存和分配給合作社及其普通成員;另一方面,對于合作社在深加工環節創辦加工企業的探索,政府部門在現階段應采取一種謹慎鼓勵的態度,即允許合作社及其核心成員去嘗試、探索,并且只要該加工企業依法經營,合作社成員又認可其經營模式,政府部門就不必擔心或焦慮,更不要去干涉其具體經營行為。
第二,當前合作社辦企業的模式,需要關注引導??梢韵胍姡窈髸性絹碓蕉嗟暮献魃缱赞k各類相關企業。但在今后若干年里,更加可能存在和發展的是由合作社核心成員投資控股、合作社及其普通成員參股(甚至不參股)的各類相關企業。在此類企業中,合作社核心成員因為能夠獲得較高的經營收益而非常有動力去經營好企業,普通成員則因既能獲得額外收益還能相對避免經營風險,較有可能默認甚至支持此類企業存在與發展。但是此類企業大量存在,是否還符合政府部門鼓勵合作社發展加工企業的本義,值得思考,需要引導。
第三,當前合作社辦企業的能力,需要認真審視。應該說,有辦各類相關企業需求的合作社并不在少數,但當前我國具有辦企業實力的合作社尚屬少數。屬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深加工環節,雖然利潤空間較大,但風險也較大,一旦經營失敗,其負面效果將會很嚴重。在這方面,合作社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內在的制度劣勢,這也是為很多合作社研究者所公認的。目前,我國許多合作社還不具有進入深加工領域的資金與技術實力,也不具備足夠的企業家能人和專業技術人才。因此,政府部門在現階段要注意避免一味鼓勵合作社冒進深加工或其他相關領域,要提示合作社理性考慮是否創辦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辦加工企業”進入深加工或其他相關環節。
對于農民合作社辦企業,從合作社角度,也應注意以下問題:
其一,無論“合作社辦企業”或是“合作社(核心)成員辦企業”,都意味著合作社開始從服務平臺轉向服務平臺與投資平臺相結合。因此,如何在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的同時,完善利益鏈,通過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普通農民成員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則是首要問題。一般說來,合作社辦企業,合作社自然是合作制,而所辦企業則是股份制,因此必須構建好“合作制+股份制”的利益聯結機制??梢钥紤]通過股份制明晰產權,給予企業家能人足夠的經營激勵;同時要通過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有效監督,還可以讓企業經營者定期向合作社匯報企業經營與財務情況。
其二,無論“合作社辦企業”或是“合作社(核心)成員辦企業”,其產權制度和治理機制都要能激勵兼容,提高管理效率。合作社要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大的收益,離不開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而科學管理的實施依賴于組織內部合理的產權結構和治理機制。合作社的制度設計一般是參照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產權原則,但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會因公共積累的所有權問題而引發內部的機會主義,以及后來者的“搭便車”行為。因此,如何科學地設計產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有效運營和合作社剩余索取權的實現,最終也必將影響到普通成員的收益增值。
其三,無論“合作社辦企業”或是“合作社(核心)成員辦企業”,其內部制度安排要有助于信任的建立。農民正是基于信任才將自己不能執行的職能或借助組織能高效履行的職能交由合作社去完成。合作社成員的信任一方面來源于較為深厚的血緣或社區關系,但更重要的是,合作社的內部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形成信任的氛圍,規章制度要著重于農民利益的獲取和保障,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環境,成員才會更加凝聚在合作社內。
其四,合作社及其所辦企業要努力提升與農產品供應鏈上其他工商主體競爭的實力。農產品供應鏈的延伸將農產品供應、加工到出售等鏈條上的不同組織聯系在一起,成為一個經濟系統。系統的可靠性需要形成多級競爭的并聯選擇結構,合作社及其所辦企業既是作為提高系統競爭力的并聯組織存在,也是作為工商企業的競爭對手而存在。合作社及其所辦企業一旦失去與其他工商主體競爭的能力,也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和存在的可能性。所以,合作社及其所辦企業既要在內部提高管理效率,又要從外部獲得政府等第三方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努力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實力。
其五,合作社及其所辦企業為了可持續發展,既要努力保證普通農戶成員的收益返還,也要留存足夠的企業收益用以抵抗風險和進一步發展。前者更多的是合作社所強調的,而后者往往是合作社所辦企業需要的。
(作者系浙江大學CARD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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