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糧食大省河南為例
一、引言
中國農業問題的核心是糧食,農村問題的重點是糧區,農民問題的難點是糧農,“三糧”(糧食、糧區和糧農)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在糧食主產區發展種糧家庭農場,是解決中國“三糧”問題的關鍵。
中國糧食產區可分為南方水稻產區、華北冬小麥和玉米產區、東北玉米和春小麥產區三大片區,它們分別集中于長江中下游平原、黃淮海平原和松遼平原。黃淮海平原又稱華北平原,是中國傳統的重要糧食產區,主產冬小麥和玉米。本文選擇人多地少,主產冬小麥的華北平原,研究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問題,以期找到土地資源約束下發展種糧家庭農場的對策。
河南省是全國農業大省、糧食大省和農村人口大省,其農業資源稟賦在華北平原具有典型性,社會經濟條件在全國具有代表性,以河南省為例研究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問題,具有典型意義和政策價值。
二、文獻綜述
多數有關家庭農場特征的研究認為家庭農場有四個基本特征,基于原農業部(2013)對家庭農場的界定,本文把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規模化經營,二是以家庭勞動力為主,三是家庭主要收入來自農業(種植和養殖)。
關于土地經營規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有關經營規模大小的研究,現有文獻公認中國農業土地經營規模太小。二是關于不同經營規模對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及農業技術應用影響的探討,黃宗智(2014)提出中國農業應選擇節約土地的“勞動和資本雙密集化”的“小而精”模式。何秀榮(2016)認為技術進步更適合大農場而非小農戶。張志龍(2015)研究發現,經營規模越小,每畝產量和收益越高。但是,土地產出高的小規模經營,其單位面積生產成本高,農民增收難。三是關于土地經營規模“適度”標準的討論,相關文獻的觀點可歸納為適度規模的“勞動標準論”和“收入標準論”。勞動標準論的代表是黃宗智(2014),更多的研究者則持“收入標準論”的觀點。實際上,適度土地經營規模是一個區間,上限和下限分別由“收入標準”和“勞動標準”決定。
羅丹等(2013)研究表明糧食作物的畝均利潤低于經濟作物和林果種植業,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調查種糧家庭農場平均每畝年純收益,低于經濟作物或養殖家庭農場。從中美兩國對比看,中國糧食生產的土地收益遠低于美國。提高種糧收益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綜上所述,土地規模、農業收入和勞動就業,是家庭農場特征、適度規模經營和種糧收益研究共同關注的三大因素。為此,本文選擇家庭農場特征視角研究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
三、基于家庭農場特征的分析框架
在家庭農場的三個基本特征中,規模化經營是家庭農場成為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條件,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可以提高經營主體對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現代要素的吸納和承載能力;收入主要來自農業與以家庭自有勞動力為主構成家庭農場的兩個必要條件,這兩個條件在擴大規模過程中會發生變化,即隨著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而呈現出此消彼長的趨勢,在適度規模區間內,農業經營主體具備家庭農場的特征,規模過小或過大則失去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
隨著土地經營規模擴大,農業收入增長的同時,農業勞動投入也增加,當農業勞動投入量超出家庭自有勞動時,就需要雇工勞動,從而降低家庭自有勞動力的比例。土地經營規模擴大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農業經營主體依次發生三個不同性質的角色變化。第一階段是未達到家庭農場規模下限,經營主體是小規模經營的農戶;第二階段是規模擴大到家庭農場規模的下限和上限之間,經營主體是專業化的家庭農場;第三階段是規模超過家庭農場規模的上限,經營主體從主要依靠自有勞動力的家庭經營,轉變為雇工的公司化經營。
農業收入占比變化決定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的下限,家庭農業收入占比上升,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下限就會減小,即可以在更小的土地面積上形成家庭農場。家庭自有勞動力占比決定土地經營規模上限,家庭自有勞動力數量越多,可雇工數量越多,土地經營規模上限就越大。總之,家庭農業收入增長越快,農場所需土地面積越小;家庭勞動力越多,所需土地面積越大。因此,在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發展家庭農場有兩條基本路徑:一是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業收入;二是擴大家庭勞動力在農業內部就業,減少雇工數量。家庭農場所需土地經營規模的大小主要受農業收入因素的影響。
四、基于調查數據的驗證:以河南省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為例
本文用《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2016》種糧收益和勞動投入數據,500個種糧農戶的隨機調查數據和家庭農場典型調查數據,測算和驗證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
根據種糧收益和勞動投入計算理論上的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2015年,河南省種糧家庭農場的規模區間是42.6~66.2畝。若規模小于42.6畝,家庭農業收入占比達不到80%以上的標準;若規模大于66.2畝,則需要雇工,雇工經營情況下的規模上限為132.4畝。
考慮地租和雇工因素的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土地經營規模超出家庭承包土地的部分,需要支付土地租金。2015年,河南省糧食生產中的土地成本為每畝583.43元,租地費用拉低了農業收入水平,要達到家庭收入以農業收入為主的標準,就需要進一步擴大土地規模。隨著土地面積的擴大,雇工數量增加,雇工勞動的質量和效率低于自有勞動。計入地租和雇工因素,種糧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下限和上限分別是203.8畝和109.2畝。在下限大于上限情形下就沒有種糧家庭農場成立的條件了,地租和雇工因素導致難以形成種糧家庭農場的規模困境。隨著規模擴大,地租上漲,勞動作業質量和效率下降,土地成本和勞動成本“雙升”。
基于種糧農戶調查數據實際上的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種糧農戶調查結果顯示,隨著種糧規模擴大,農業收入占比顯著上升,家庭勞動力占比緩慢下降,達到“農業收入占80%以上”條件要求的規模下限接近300畝,規模下限很大的原因是地租降低了農業收入。因為糧食生產季節性強,很難有常年勞動投入,社會化服務水平的提高,糧食生產勞動投入更少,所以,很難出現“以家庭勞動為主”條件決定的土地經營規模上限。
基于家庭農場調查數據的土地經營規模。2014年,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對河南省家庭農場進行了典型調查,純糧型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290.87畝。純糧型家庭農場的規模收益在各類型家庭農場中都是最低的,之所以60%的家庭農場種糧,是因為種糧市場風險較小,資本、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門檻較低。一旦跨越這些門檻,種糧家庭農場就會出現經營非糧化和管理公司化趨勢。
五、結論、啟示和對策
(一)研究結論和啟示
結論:第一,種糧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的下限和上限分別由種糧收益和家庭自有勞動決定,主要受種糧收益影響。第二,種糧收益低是種糧家庭農場擴大規模的主要動因,因為單位面積收益低,要通過擴大土地經營規模來提高收入總量。糧食生產季節性強,勞動力利用率低,種糧勞動被機械替代性強,家庭自有勞動數量很難約束種糧家庭農場規模擴張。第三,不斷上漲的地租降低了種糧收益,驅動種糧家庭農場擴大規模。農機社會化服務大量替代種糧勞動投入,助推土地經營規模擴張。第四,高地租、低收益,土地集約、勞動節約,不利于種糧家庭農場發展。提高糧食生產單位面積收益水平,實現家庭勞動力在時間上充分就業,是種糧家庭農場發展的兩個重要條件。第五,規模過度擴張會降低種糧家庭農場的盈利能力,導致生產非糧化和經營公司化趨向。
啟示:第一,在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發展種糧家庭農場兩個有效措施,一是提高種糧收益,二是增加農業生產中家庭勞動的投入。第二,降低地租是促進種糧家庭農場發展的重要措施。第三,增加家庭勞動力的農業內就業時間是種糧家庭農場發展的關鍵問題。
(二)發展種糧家庭農場的對策
一是完善農村土地、農業補貼和農業組織等相關政策,為種糧家庭農場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二是創新生產經營制度,提高農業收益和家庭勞動力利用率。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城鄉協調發展河南省協同創新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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