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將對家戶和關系的研究引入微觀治理行為領域,通過構建“關系-理性-行為”的分析框架,來發掘傳統農村社會治理形成的內在機理及當代價值。研究認為,家戶間的關系互動形成了差異化的家戶理性,利益驅動家戶參與村莊治理,而家戶理性影響了治理活動運行的規則,影響著治理行為,家戶間關系不同,內生出的治理類型亦有差別。平等合作關系促成了平等協商型治理,依賴合作關系促成了威權主導型治理,競爭沖突關系促成了關系網絡型治理。家戶間關系是治理轉化的基礎,而權力主導公共產品分配的程度、公共產品的普惠性影響著治理類型的轉化。在當下的農村社會治理中,依照農村關系變化的新走向,把握國家公共產品供應的限度,培育家戶理性,發揮家戶的治理主體作用,對農村社會治理的良性運轉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家戶關系;傳統社會;治理行為;理性
“我國今天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的治理尤是如此。對傳統農村社會治理內在機理及價值的研究,可以說是發掘歷史傳統與當下政治實踐關聯的重要舉措,對改進和完善當下農村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馬克思指出,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非隨心所欲,“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的條件下創造”。治理活動同樣如此,需要植根于一定的社會基礎之上,這種社會基礎是傳統的、也是既定的。本文對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研究的兩條進路進行了梳理,在明確“家戶”主體地位并把握農村社會“關系”這一本源特質的前提下,將對“家戶”和“關系”的研究引入到微觀治理行為領域,通過“關系-理性-行為”的分析框架,嘗試對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生成的內在機理進行剖析,并對其在當下社會治理中的價值進行討論。
一、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研究的兩條進路
“皇權不下縣,縣下皆自治”可以說是對傳統時期中國治理的高度凝練,但縣下的自治是如何實現的,一直都是學者關注的重要議題。要回答這一議題,就需要對傳統農村社會的治理主體和本源特質進行明確,已有的文獻正是沿著這兩個進路,對傳統農村社會的治理展開了研究。
(一)以傳統社會“治理主體”研究為進路
在對傳統中國農村社會治理的研究中,宗族和士紳被認為是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宗族通過在村莊內的強大影響力,在社會保障、維持公共秩序和提供公共用品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農村治理中發揮著規制、組織、參與、物質援助、規勸與懲處等功能。鄉紳作為民間代表,起到了連通官民的政治溝通作用,士紳通過宗族來組織社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控制著中國農村社會,是鄉村社會治理的主導力量。然而,不論是宗族還是士紳都是社會演化而來的角色,“宗族”源于“家戶”間血緣關系的拓展,“士紳”是“家戶”中的精英代表,在對傳統中國農村社會基本單位的研究中,“家戶”被認為是農村社會中基本的組織單位和行動主體,基于這一特質,“家戶制”的概念被提出。相對其他主體,家戶更具本源性,因此,“家戶制”也被譽為是理解中國社會特性的一把鑰匙。此后,以“家戶”為切入點來認識中國社會,成為當前學術研究的重要話題,具有代表性的有:以家戶為基點來理解中國國家治理結構、從家戶功能的視角理解國家與農村社會關系、從家戶產權特性來剖析家戶與國家治理互動關系的,這些研究嘗試厘清家戶與國家之間的聯系,以豐富政治學意義上的“家戶理論”,但家戶在微觀治理中的行為邏輯依舊模糊。
(二)以傳統社會“本源特質”討論為進路
社會本源特質強調對治理發生的社會基礎的把握。在對傳統時期中國農村社會本源特質的討論中,共同體本位論、倫理本位論有一定代表性。共同體本位論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具有高度價值認同和道德內聚的小共同體社會,共同體的存在促成了村落的自治;倫理本位側重強調倫理的重要性,認為村社倫理與規范在中國的傳統農村治理中起支配作用。不論是共同體本位論,還是倫理本位論,本質上都是在“關系”基礎上的深化研究,正是意識到關系這一社會本源特質,以關系為視角切入來研究農村治理,甚至是國家成長理論,成為當前重要的研究主題。如:徐勇提出了“關系權”的概念,認為傳統社會個體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人的依賴關系”,在關系中形成權力,進而影響著農村社會的治理。提出了關系疊加的概念,認為正是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的疊加產生了“家戶制”這一政治形態,進而構成了傳統國家政治的基礎。這些都是在把握關系這一“本源特質”的基礎上,嘗試建構新理論的研究。
對傳統社會治理主體和本源特質的明確,是研究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兩個重要進路,這些研究肯定了家戶是農村社會重要的治理主體,也明確了關系是中國農村社會本源特質的事實。但回到農村社會治理的行為過程來看,家戶作為農村社會基本行動主體,是如何在關系的基礎上開展具體治理行為的?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發生的內在機制是什么?對當下社會治理的開展又有何價值?為此,本文將傳統農村的社會治理具體界定為針對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主要包括以家戶為主體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維持公共秩序等),并以D村的調查為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回答。
二、“關系-理性-行為”分析框架的構建
通過關系來研究傳統中國農村社會治理較為常見,但多數是通過明確關系基礎上的社會形態,來洞悉農民的社會行為取向,并未將其擴展到政治意義上具體的微觀治理行為,這就造成了盡管知道關系會影響治理行為,但其影響機理是模糊的情況。為此,本文構建了“關系-理性-行為”的分析框架,以期明確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內在邏輯。
(一)農村社會治理中關系的內涵與分類
治理活動需要植根于相應的社會基礎之上,而關系又是傳統社會重要的本源特質,這就意味著在研究傳統農村治理時,需要將關系置于治理的語境中去理解其內涵。
1.農村治理中“關系”的內涵
結合已有研究,農村治理中“關系”的內涵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作為界定主體聯系的“關系”。常見的血緣關系、地緣關系等都是對主體間聯系界定的表述,這也是治理主體發生互動的基礎;二是作為理解社會形態的“關系”。關系既存在于兩人之間,也存在于團體之間。滕尼斯在對共同體進行解釋時提到,“關系本身及來自關系的社會結合,或者被認為是現實的有機生活,這是共同體的本質”,而“共同體本位論”“倫理本位論”“差序格局”的概念,都是在關系基礎上對社會形態的概述,這能夠幫助理解治理中的團體特性,借以覺察其中個體的行為取向;三是作為分析社會行動的“關系”。社會行動包含社會關系,在對治理行為的研究中,兩者的關聯可嵌入到關系的權力觀中,這種觀點認為“權力來自關系”,“是一種關系網絡”,權力源自于“行動體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關系被視作是主體行動的核心策略。在社會行動中,處在關系網絡中的不同主體會產生“支配”、“影響”或“干擾”的互動,在這些互動的基礎上,復雜的社會治理行為得以形成。
2.傳統農村關系的類型化
對治理中關系內涵的理解,有助于將傳統農村的關系進行類型化。血緣關系、地緣關系是農村社會的基礎關系,具有先天性,這些關系隨著家戶的日常互動被逐漸擴展,形成次生型關系,這些是家戶展開行動的基礎。在對傳統農村家戶間的關系進行分類時,楊懋春將其分為了合作關系、競爭關系和沖突關系,費孝通在分析農村社會的權力中提出,沖突和合作關系是產生權力的重要途徑,沖突產生權力依賴于強制性,而競爭則是這種權力產生的過程性表達,合作產生權力的基礎是社會契約,是同意,這種同意的形成亦有自愿和不得不同意的區分,從關系中地位來看,兩者的區別在于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平等關系產生的同意通常在合作中更具民主性,而非平等關系中產生的同意是非民主的,多源自一方對另一方較強的依賴,甚或是尋求庇護。結合治理中關系內涵的分析,在從關系視角分析中國農村的社會治理時,可將農村社會家戶間的關系分為平等合作關系、依賴合作關系(這里的依賴更強調非平等性)及競爭沖突關系三類。這樣既能夠界定家戶間的聯系,也能夠通過展現團體間的關系來幫助理解個體的行動取向,便于分析治理主體的行為。
(三)家戶理性與治理行為
家戶間關系基礎上的理性滲浸于家戶的日常生活,多是兩兩家戶間的互動,屬私人領域,相對于社會治理來說,是不同的場域,本文中的社會治理主要指在公共領域發生的治理行為,這也就決定了家戶的行為需要從日常生活的私人領域轉換到公共領域,才可能促成社會治理的發生。這種轉換的發生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并受現實條件的制約。盡管不同關系基礎上促成社會治理的內在邏輯類似,但促成的治理類型卻有明顯差異。
正如費孝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一樣,家戶互動行為的發生也會以己為中心,依血緣與地緣關系而擴展,以維持生產與生活的順利進行。關系擴展的同時,家戶間也產生了親疏好惡、圈層交融、甚至是地位差異,這些都為兩兩家戶的互動到多個家戶互動的轉換奠定了基礎。在現實中,這種轉換形成公共性活動,依賴于多重因素,如:有相應的治理行為發起主體、多個家戶需求的類同性、家戶之間關系的類同性、家戶認同的理性特征類似等。這些因素的差異,會使家戶出于不同目的而參與社會治理活動,治理活動發生的范圍及治理活動的類型也會有明顯不同。
家戶行為的發生場域不會隨意從私人領域轉換到公共領域,但在傳統中國的農村,公共領域的治理活動依然普遍發生著。本質上來看,家戶關系的擴展,源自對自身利益保障的追求,在生存邏輯下,家戶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參與,亦遵循著類似的邏輯。利益使家戶行為從私人領域轉向公共領域,是促成場域轉換的重要動力。雖然對于治理來說,這種場域轉換是一種質的改變,但對于家戶來說,與私人領域的互動相比,公共領域的治理不過是更大范圍的互動而已,因此,家戶間在關系的基礎上形成意識、態度和看法(即家戶理性)也會被同樣帶入到治理活動中,逐漸形成治理的規則,并影響著治理行為。從治理活動的發生過程來看,利益驅動著家戶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而“理性”又引導著社會治理活動的演進,同時形成規則,并決定著治理活動的類型。
綜上,“關系-理性-行為”框架的內在邏輯可簡述為:家戶因關系而產生互動,并在互動的基礎上形成了家戶理性,家戶因利益而參與公共領域的治理,而家戶理性影響著公共領域規則的形成,進而影響家戶的治理行為(圖1)。
三、傳統農村社會的治理
“關系-理性-行為”的分析,既是對既有理論的延伸,亦是對現實實踐的提煉。為了解傳統時期中國農村社會治理的內在機制,作者于2016年在D村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田野調查。D村位于洞庭湖南岸,可追溯歷史到明朝初年,地理位置相對閉塞,傳統社會形態保存較好,由于研究對象是傳統時期的社會治理,而年長的人多數經歷了以往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因此,調查對象主要選取年齡在80歲以上的老人,以了解村莊傳統時期的習慣性行為。D村地形主要是崗地,季節分明,以種植水稻為主,歷史上自然災害頻發,旱澇交替,村內人多地少且分配不均,生產工具落后,耕牛短缺?,F有村民多是在明朝遷徙的七個姓氏基礎上繁衍而來,也有部分村民在清朝中后期遷徒到此,各姓氏人口數量差異明顯,家戶間的財富地位也有明顯區別。D村家戶在血緣和地緣關系的基礎上,在生產和生活中頻繁互動,形成了豐富的關系形態,有一定代表性。下文以D村為例,展現并分析家戶間的關系、理性及治理行為的發生過程。
(一)平等合作關系基礎上的平等協商型治理
平等合作關系的建立要求家戶間的地位類同,這也是家戶自發合作產生的重要條件。在日常生活中,家戶通常會選擇和自己“差不多”及“關系好”的家戶作為交往對象?!安畈欢唷蓖ǔV讣覒糸g的經濟條件差別不大,職業及在村中的地位類似?!瓣P系好”意味著家戶間較為親近,戶主在認知上也類似,容易在日常生活中達到默契一致,產生共同信任和共同行為。在生活和農業生產中,為提高效率,選擇“差不多”及“關系好”的家戶作為合作對象,開展如“換工”和“幫工”之類的活動十分常見。在這些活動中,家戶的經濟理性和協商理性得以形塑,成為影響其合作的重要因素。
1.日常生產合作中的經濟理性與協商理性
“換工”和“幫工”是傳統社會十分普遍的生產合作活動?!皳Q工”往往發生在“關系好”的家戶之間。換工前,首先要協商價格,互相挑人,勞動力有約定俗成的計算方式,會考慮體力和年齡,年齡在50~60歲之間算半個勞動力,未成年人不能算勞動力,女性通常也不參與,即便是“牛工”與“人工”交換,“工量”也會有明確的計算方式,會根據牛的大小、勞作能力來確定可抵扣的人工數量。換工發生的原因在于對雙方都有利,換工過程的“計算性”使家戶的行為充滿了“經濟理性”。在地位平等的家戶合作中,除了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外,通常也摻雜著對人情的重視,這使家戶間的合作充滿“彈性”。“幫工”同樣建立在兩家“關系好”的基礎上,選誰去幫忙,會根據關系和事務類型來定。幫忙時飯菜會比平時要好,請親戚幫忙,也會贈送禮物,盡管未必要求互相幫忙的次數或天數完全一致,但相互間要“差不多”。在互相幫忙過程中,家戶打破了唯利的契約框架,接受了合作中的“彈性規則”,轉向對家戶間關系的維持,這使得家戶在生產合作中展現出了協商特征。換工和幫工的區別在于家戶間的互利是嚴格一致還是大體一致,這也正是經濟理性和協商理性的體現,這兩種理性也成為在平等關系基礎上促成社會治理的重要因素。
2.平等關系基礎上治理活動的發生與運行
D村的“干旱求雨”、“筑壩防洪”、“牛市約場”都是在家戶平等合作基礎上促成的典型案例。長期干旱時,通常在村落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家戶會發起祈雨活動,但這種影響力發揮作用的半徑也僅限于相互“關系好”的家戶,或者是信任這種儀式的家戶,可以說,家戶對個體利益的追逐共同促成了求雨活動的發生。求雨過程中,參與祈禱的家戶并不在乎“搭便車”行為。若需要捐獻錢財來開展活動時,各家戶會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若遇長期下雨,需要通過“筑壩”來防患水災時,凡可能受到洪水影響(利益相關)的家戶,多會積極參與。筑壩所需工具由參與者自己攜帶,資金由經濟條件較好的家戶量力貢獻。為維持農業生產,耕牛買賣也較為頻繁,牛經紀們(指在村中能夠“相?!钡娜耍┏鲇讷@利驅動,會通過關系來收集耕牛供需信息,商議在春耕前是否要聚集村民在固定場地開展耕牛交易。交易價格由牛經紀、買賣雙方協商形成,若出現矛盾,也是通過協商解決。牛市因個體追求私利而發起,因家戶的協商而維持運行。治理的協商理論,普遍都主張公共活動需要通過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間進行協商或審議,討論、對話和爭辯,而后做出理性的判斷和決定??梢哉f,在平等關系基礎上,家戶經濟理性促成治理行為發生,協商理性確保了治理活動的運行和維持。
為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部分家戶會主動發起公共領域的治理活動,利益相關者或與發起者“關系好”、地位“差不多”的家戶參與其中,是否參與并不強制,參與多少對治理結果亦無大的影響。家戶參與其中的主要目的在于獲利或避免利益受損,但在治理開展過程中,更注重家戶間合作的“協商性”和“彈性規則”的運用,與嚴格計較利益得失相比,家戶間的關系維持會被重視。這類治理活動所產生的公共產品多具“弱分配性”特征,其分配可能是通過自然途徑分配,或是通過市場途徑分配,單一家戶在其中的獲利情況不易受其他家戶影響,個體難以主導公共物品收益的分配,這種在平等合作關系基礎上形成的治理,可稱作是平等協商型治理。
(二)依賴合作關系基礎上的威權主導型治理
在傳統時期,為維持生存和發展,家戶間形成依賴關系來抵御風險的現象十分普遍,常見的依賴關系有血緣依賴、經濟依賴和政治依賴三類,其依賴主體分別是族長、財主、保甲長,在依賴關系的基礎上,家戶間也會達成合作并促成治理活動,以供應公共產品及服務。
1.依賴關系中的權勢認同理性
家戶間形成依賴合作關系,能幫助家戶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這使多數家戶在這種非平等地位的合作關系中形成了對權勢的認同。血緣關系依賴源于普通家戶對融入同姓家族的訴求,多表現為普通家戶對族長家戶的依賴。當家戶間面臨糾紛時,“權勢”是糾紛獲勝的重要依據,“權勢”判定有賴于資財和人口,當普通家戶不具備上述條件時,融入家族是最優選擇,而族長能調動族內資源,形成較多的資財和人口,為普通家戶提供庇護。這種血緣依賴通常表現為普通家戶對族長家戶的戶際依賴。經濟依賴源于家戶對生產維持的訴求,因財富分配和生產資料占有的不均,租佃關系和雇傭關系普遍存在,但收租方式、雇工的選擇,都摻雜了較多的人情因素。家戶為在遇到災害風險時,租金能夠延緩支付,或在雇工中被優先雇傭等,多會主動與財主家維持好關系,這強化了普通家戶對財主權勢的認同。保長和甲長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掌控著稅費收取、攤派等國家事務的執行。普通家戶在遇到困難時,請求保甲長的幫助或保護,也會有一定效果。這促成了普通家戶對保甲長家戶的依賴,并對其權勢形成認同。在三種依賴關系中,普通家戶的訴求雖各有差異,但都接受了自身與其他家戶的地位差異,在努力維持與這些家戶的人情關系中,形成權勢認同理性,這也成為依賴合作關系基礎上社會治理活動運行的重要依據。
2.依賴關系基礎上治理活動的發起與運行
雙方地位的差異,決定了依賴主體通常是治理活動的發起者及主導者,而發動原因同樣是為了自身利益的獲取。由于關系維持的需要,普通家戶通常會響應并參與如祭祀、水田灌溉、村莊防衛、稅費收取等家族公共事務。如果族長發起祭祀活動,普通家戶不積極響應,遇到困難時也就很難得到族長的庇護,甚至難以分得家族的公共資源。家戶與族長的互動,強化了族長權威,也確保了家族公共事務的開展。水田灌溉通常要耗費較多的人力和物力,財主(田多的家戶)通常是發起者,普通家戶多是追隨者,參與其中既能維持自己與財主的關系,也能夠灌溉自己的田地。若不參與,與財主的關系也就會變差,故而普通家戶也認同財主可多分水資源的做法。由于財主多是土匪打劫的對象,通常也是村莊防衛活動的發起者,長工和佃戶都要去財主家中幫助防御土匪,普通家戶也會被要求提供人力幫助,若不提供,關系就會變差,甚至會遭到“報復”。稅費收取或抓取壯丁等資源汲取類的公共活動,多由保長和甲長發起并執行,普通家戶需要配合,若與有一定裁決權的保甲長關系較好,通常能在這些活動中獲得便利。
依賴主體擁有資源掌控和分配的權力(有來自血緣組織的資源、有源于自身財產的、也有來自國家權力的),也就擁有了相應的權勢,普通家戶在生產和生活中,長期依賴于這些家戶,接受了雙方的不平等地位,形成了對依賴主體的權勢及權威的認同理性。在公共領域的治理活動中,依賴主體為避免自身損失或強化自身權力,發起治理活動。為維持自身與依賴主體家戶間的關系,普通家戶不得不參與其中。這些治理活動產生的公共資源多具有“強分配性”的特征,意味著分配容易受到人為決策的影響,部分家戶對資源的占取也會使其他家戶所能獲取的資源減少①。介于治理過程中“權勢”的重要作用,在依賴合作關系基礎上形成的治理,可稱作是威權主導型治理。
(三)競爭沖突關系基礎上的關系網絡型治理
競爭和沖突都是指相互間的一種對立現象,是合作關系的對立面,競爭可能是一種長時間持續的狀態,而沖突多是競爭升級的結果,基于這一特征,將兩者合并在一起討論。與前兩種治理的形成類似,競爭沖突關系基礎上的治理,也遵循“關系-理性-行為”的邏輯。
1.日常糾紛中的道理認同理性和勢力認同理性
由于生產力和生產水平的限制,家戶在村中維續生產和生活并非易事,為爭奪資源,家戶間發生競爭或沖突成為必然。在D村,這些競爭多發生在同姓兄弟或鄰里之間。同姓兄弟在分家析產時,獲取的資源是新生家戶謀求生存和發展的初始稟賦,因此出現的競爭較多。鄰里間沖突多是因爭奪水源、地界等資源,這些競爭與沖突正是“生存倫理植根于農民社會的經濟實踐和社會交往之中”的真實寫照。競爭多是暗自角力,而沖突則需要一定的方式去解決,“講道理”和“比勢力”就是解決家戶沖突的重要方式?!暗览怼笔谴迕窈V信的日常行為規則,D村村民提到,“鄰里之間有糾紛,都會去找紳士、讀書人或者保甲長,原因在于這些人不少都讀過書,懂的道理多,只要道理講得好,糾紛也就好解決”?!暗览怼笔情L期發展過程中形塑的理念,也是約束和解決家戶沖突的重要準則。講道理與日常協商不同,協商可能意味著互相讓步,而道理是一種準則,“講道理”是村民眼中“正義觀”的表現形式。在“講道理”無法解決沖突時,“勢力”大小決定了糾紛的勝負。“勢力”取決于家(族)中成年男性的人數,受家戶在村中的關系(如血緣關系)的影響,與威權不同,勢力更多是一種剛性的強制力量。沖突的本質是家戶對“話語權”的爭奪,是村莊秩序的重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道理和勢力逐漸成為家戶在競爭沖突關系中認同并解決糾紛的規則。
2.沖突升級過程中的社會關系網絡與規則
沖突的擴大意味著既有規則的失衡,強制性規則成為解決沖突的重要方式。外在壓力的存在,使家戶間互相結盟的現象十分常見,結盟方式主要有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家族聯合、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村落聯合和以人情關系為基礎的自主聯合。在D村,家族之間的沖突、村落之間的沖突以及家戶自主聯合的沖突均有發生。當家族間發生沖突時,兩個家族若有親緣關系或關系好的家戶較多,多會通過勸解的方式,來避免沖突擴大化。村落間發生沖突時,村中的權威人物、村落的內聚力狀況通常影響著沖突的走向。若村落雙方勢力差別較大,或有親緣關系及關系好的家戶較多,沖突多難以擴大。自主聯合的沖突亦是如此,個體家戶會通過自身的社會關系網絡來避免沖突的擴大,關鍵人物在沖突的解決上扮演重要角色。沖突的擴大化是勢力的再次對比,勢力較大的一方多會獲得資源的掌控權,但沖突過程中如果傷及了成員性命,其中一方也就會去尋求官方介入,謀求通過法律來解決沖突,而國家的法律又是家戶所認可的“最大的道理”。
與合作關系提供實物性的公共產品不同,競爭沖突關系基礎上的治理是農村社會秩序的維持過程,個體家戶以親緣關系等為基礎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家戶所認同的理性在沖突解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沖突過程中,獲勝的一方通常會掌握“話語權”,一方的獲益常伴隨著另一方“話語權”的喪失,甚至是“權利”和“權力”受損。通常來看,穩定的公共秩序無疑是能夠使多數家戶受益的,但沖突的發生又會使勝利的一方在沖突中獲取更多利益。介于家戶社會關系網絡在解決沖突中的重要性,可將其稱作是關系網絡型治理。
(四)不同關系基礎上治理的特征與轉換
上述案例證實,在不同類型家戶間關系的基礎上,促成的社會治理亦有差異。家戶間關系不同,其參與社會治理的首要驅動、治理所呈現出的特征、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都各有差別,但這些治理活動的運行,都遵循了關系形塑家戶理性,理性影響治理行為的邏輯,關系和理性的差異決定著治理的特征,不同類型的治理存在異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互相轉換。
1.不同類型家戶間關系基礎上形成的治理的特征
不同類型家戶間關系的形成,都源自于家戶滿足日常生產及生活需要,這也意味著利益是家戶關系擴展的驅動力,也是家戶參與社會治理的原因。在不同類型家戶間關系的基礎上,差異化的家戶理性得以形成,這些理性成為社會治理活動運行的重要規則。從家戶間的關系形成到治理活動的發生及維持,多沿著家戶間關系形成、家戶理性培育、利益驅動家戶參與、理性約束治理的進路展開。在不同關系的基礎上,盡管利益都是家戶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動力,但表現形式卻各不相同。在平等合作關系中,家戶多為尋求經濟利益而參與;在依賴合作關系中,家戶多為維護人情關系而參與;在競爭沖突關系中,家戶多為獲取權力而參與。不同類型關系基礎之上所形成的家戶理性也各不相同,所促成的治理活動,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都有明顯差異(如表1)。
2.不同類型治理的轉換
家戶間的關系是不同類型治理形成的基礎,隨著家戶間關系的變化,治理類型也會發生轉變。而家戶之間的關系由平等轉換為依賴或合作通常受家戶財富及人口數量變化、家戶政治地位變化的影響,這是社會演變的結果,這種演變直接導致了家戶間關系的變化與差異,家戶間關系的不同又會導致了治理類型的差異(圖2)。在治理類型轉換過程中,關系變化是基礎,但公共用品的性質、權力主導分配程度變化,也影響著治理的類型。如果某種公共產品有較強的權力主導分配性,或是公共產品的普惠程度較弱,通過權威主體來主導公共領域治理活動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如果某種公共產品的普惠程度較強,權力難以主導分配的情況下,協商型治理也就容易形成。競爭沖突關系多與資源的爭奪密切相關,在沖突中,公共資源的使用走向部分群體壟斷的狀態,公共用品不再具有普惠性,資源多會通過強制性權力來獲取或分配(圖3)。
四、家戶關系視角下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價值
“關系-理性-行為”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我們從微觀行為層面洞悉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運行機理。在不同類型關系的基礎上,以家戶為主體內生出了形態各異的治理活動,這成為傳統農村公共產品自我供應的重要方式,能為當下農村社會治理的開展提供理論參考。
(一)傳統農村治理生成邏輯的理論價值與適應
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生成的邏輯同樣適用于當下農村社會治理。從家戶關系視角來看,傳統農村能夠內生出多種治理活動,家戶在利益的驅使下,在關系基礎上的互動,形塑了不同的理性,這些理性成為治理活動中的重要規則,影響著治理活動的運行。與傳統時期相比,當下農村社會的主要關系類型、家戶利益的實現方式、家戶理性、國家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都發生了變化,但家戶依舊能在不同類型關系的基礎上,因利益而組織起來,開展公共治理活動,可以說,農村社會生成公共治理活動的內在邏輯并未發生質的改變,依舊有很強適應性。
利益、關系和理性依舊是影響治理運行的重要因素。與傳統時期不同,盡管當前家戶利益的類型和實現形式日趨多元,但依舊是驅動家戶參與公共治理活動的重要力量。與傳統時期大多村莊各類關系并存的情況不同,當下戶際依賴減弱,競爭沖突減少,平等合作關系成為家戶間主要的關系類型,引導農民在此基礎上有序參與社會治理,也是當前農村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與傳統時期類似,中國農村社會治理保留了多樣性的特征,在研究村莊差異時,多會強調差異的形成與區域農民特性相關,但追根溯源來看,農民特性植根于地方土壤,形塑于日常生產和生活,是家戶之間、家戶與組織之間長期互動的結果,亦是歷史傳承的結果,這與本文強調的“家戶理性”類似。在不同區域,盡管理性類型各異,但都會對家戶的行為產生影響,最終影響到治理的運行。
自我供應公共產品的特性為國家公共產品供應邊界的確立提供參考。在國家能力較弱的傳統時期,村莊通過內生治理來實現公共產品的自我供應。隨著國家能力的提升,國家成為公共產品供應的主體。國家供應為主雖有許多優勢,但也存在耗費過多、與農民需求匹配難度大等難題,部分農民也由此滋生了“等”“要”“靠”的想法,其原因與家戶在治理中的主體作用發揮不夠、對農村公共產品自我供應能力把握不足有關。在傳統時期,家戶在關系的基礎上內生出治理活動,有能力自我供應多式多樣的公共產品。所以明確公共產品供應難度、類型、特征,能夠為國家公共產品的供應邊界的確立提供參考。如:家戶能夠自主提供的普惠性公共產品,可鼓勵家戶自我供應;對分配性較強的公共產品,可以國家或集體提供為主、農民參與的方式來提供。
(二)家戶關系視角下推進農村社會治理的途徑
第一,依照關系來開展治理,提升農村社會的治理能力。盡管農村社會的主要關系類型已發生了改變,但并未脫離關系這一本源特質。在當下的農村,平等關系的普遍存在便于促成家戶的協商理性,因此,鼓勵家戶通過平等協商來開展治理,實現普惠性公共產品的自我供應,不僅能節約國家資源,增加公共物品供應與農民需求的匹配度,也能激活村莊民主,提升村莊的治理能力。盡管戶際依賴減弱,但家戶對國家、集體和市場的依賴正不斷增強,故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規則,保護家戶權益,有益于治理活動的有序開展。家戶競爭雖然存在,但升級為沖突的可能性減弱,家戶的關系網絡依舊能在維持社會秩序、就業幫扶等方面發揮較大作用。
第二,發揮利益與理性的引導作用,增強農村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在傳統時期,生活生產的維續是農民重要的利益訴求,時至當下,已轉變為了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這就使利益的表現形式更加多元化。盡管利益依舊發揮著重要的驅動作用,但農民參與治理已并非是“不得不”的選擇,因此,精準識別家戶的利益訴求及表現形式,是發揮利益引導作用的重要前提。前文已經指出,理性在治理運行中的作用同樣重要,理性源自在不同關系基礎上的日?;?,有一定的傳承性,但在形成的理性中,既會有積極的理性,也會有與社會公平正義相悖的理性,因此,有必要通過法治、德治等方式對理性進行規制、引導及培育,以發揮理性的積極作用,增強農村社會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發掘家戶在治理中的主體作用,激活農村社會治理的內在活力。在國家提供公共產品時,家戶在治理中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而傳統農村治理中,家戶恰恰是發揮作用的主體。如:在傳統時期,依賴主體家戶往往在治理活動開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當下的治理中,盡管依賴主體已有變化,但鄉賢、黨員等同樣能在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發掘他們在引導普通家戶參與治理、實現公共產品自我供應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激活農村社會治理內在活力的重要途徑。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從家戶關系的視角將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研究引入到了微觀治理行為領域,有助于我們理解傳統農村社會治理的生成邏輯。家戶作為傳統農村社會的重要主體,為滿足生產和生活的維續,會在不同關系的基礎上產生互動,這種互動促成了不同類型的家戶理性,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同的家戶也會發起相應的公共治理活動,而理性又成為治理活動運行的重要規則。在不同家戶間關系的基礎上,內生出的形態各異的治理活動,平等合作關系基礎上形成了平等協商型治理,依賴合作關系基礎上形成威權主導型治理,競爭沖突關系基礎上形成關系網絡型治理,不同類型治理的特征及其所供應的公共產品類別各不相同。正是這些差異化的治理活動,實現了傳統農村大多數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自我供應。在這些治理活動中,家戶間關系是治理類型轉換的基礎,而權力對公共用品的分配程度、公共用品的普惠性程度也都影響著不同類型治理的轉換。
傳統時期農村社會治理的研究,也為當下農村社會治理的開展帶來啟發。當下農村社會戶際依賴減弱,競爭沖突減少,平等合作關系已成為主要的關系類型,家戶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理性也更加多樣,但家戶內生出社會治理的邏輯并未發生質的改變,依舊有一定的適應性,這就要求我們既要從傳統治理中吸收經驗,又要適應當前治理環境的變化。在當下農村治理的過程中,把握國家提供公共產品及服務的邊界,精準識別家戶的多元化利益訴求,培育家戶理性,發揮家戶在治理中的主體作用,依新的關系來開展治理,這對于引導家戶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激發農村社會治理活力,提升農村社會治理能力,增強農村社會治理有效性無疑是有益的。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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