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營規模主要指經營面積的大小,為農業經營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農業經營”的名稱最早出現于民初,“經營規模”的名稱始于北京政府末期。不過,作為經營規模的標志性概念——大農和小農,在清末就有了。此時,隨著中西方碰撞與交流的愈益頻繁,大農經營的觀念及其形態從西方傳入中國。中國是一個以小農經營為特色的傳統農業社會,面對這一傳入,開始產生了大農、小農及其優劣的討論。民國時期,相關討論就更多,也更加復雜了。到今天爭論仍在繼續,而且沒有形成一致意見。茲事體大,關涉未來中國農業經濟的發展,作為歷史學者,回顧和思考清末民國時期的討論,或許可以為政府理性地分析、判斷和作出決策提供有益的歷史借鑒。以往對中國近代農業經營的規模僅在個別實證研究中有所涉及,而從思想史、認識史層面的探討,即便專門探討經濟思想史的學者也未曾論及。有鑒于此,本文主要依據清末民國時期社會各界尤其是學界的相關言論,擬從源流演變的角度,梳理和考證以下四個問題:1.何謂大農和小農?2.大農和小農優劣之爭;3.如何實現大農經營?4.農業經營的現狀及其原因。所謂源流演變,指歷史政治經濟變化與農業經營規模討論的互動過程。大致而言,清末為第一階段,甲午戰后至20世紀初,興起一股重農思潮,清廷設立農工商部和農務總會,推動農業改良;北京政府時期為第二階段,依然重視農業發展,設立各級農業機構,合作社思潮也開始引入;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為第三階段,掀起復興農村之聲,政府及各界對合作社與合作農場的設立都給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視。當然,思想史、認識史本身有其內在的發展邏輯,有的方面連續性很強,并未顯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筆者盡可能將階段性和連續性結合起來進行闡述。
一、 何謂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
大農小農之名古已有之,但不具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含義。在漢代,設官職大農令、大司農,簡稱大農,掌管財政經濟。至北宋,始出現表示農民的大農、小農詞語。如詩人劉敞的《荒田行》,“大農棄田避征役,小農挈家就兵籍。良田茫茫少耕者,秋來雨止生荊棘”。反映了繁重的兵役之下,大農逃離農田,小農應征入伍,由此導致農田荒廢的情形。這里的大農、小農已多少具有大戶、小戶之意。對大農經營情形似有描述者,始自漢代司馬遷《史記》:“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各項經營收入要達到當時千戶侯的水平,只有大地主才有此可能,但司馬遷并未用大農稱之。
近代以來國門洞開,西方列強帶來的不僅是堅船利炮,還有社會經濟等方面新的信息。以英國為例,它是率先步入農業現代化的國家,其農業革命始于15世紀最后30年的圈地運動,止于19世紀中葉集約化農業的建立,資本主義農場經營已占據了優勢。就經營面積而言,通常稱100英畝以上為大農場,100英畝以下為中小家庭農場,也有的將100、200、300英畝作為小、中、大農場主的分界線。到1851年,100英畝以上的大農場占農場總數的1/3,占農業經營土地的比例已達到70%—80%,雇傭勞動力也占到農業勞動力總投入的80%左右。由此可見,大農小農的界限主要表現為經營面積和雇傭勞動方式。法國重農學派代表人物魁奈1757年發表《谷物論》,通過英法兩國農業經營的比較,提出了以資本主義大農經營代替小農經營的主張。隨著英國等發達國家農場信息的傳入,勢必對中國關心農業發展的人士產生影響。
在清末,最早對英國大農作出介紹的,始于甲午戰后的維新派陳熾。陳熾熱心西學尤其是經濟學,1896年在《續富國策》里指出,英國“多田之翁,擁膏腴動數百頃”,合中國數千畝;而法國與中國相似,“多田者,不過六百畝,少或數畝十數畝”。不過,陳氏尚未使用“大農”名稱,而是用“多田”來表示。最先從經營意義上使用“大農”一詞者,是另一維新派人士麥孟華。1897年,他在《民生第二·公司》中指出:“泰西機器之利,所以亦獨厚于大農也。”
最先將大農小農并列使用者,是1901年《農學報》介紹日本學者今關常次郎的文章。該文認為,農場分大農、中農、小農,“甲,小農,土地狹,起業者自盡其勞力,而不借人之勞力者也。乙,中農,土地較大,起業者自管理,而不借人之管理者也。丙,大農,起業者之下,有多數之管理者也。”但大農小農之別具有相對性,在一國稱為大農,在他國可能僅為中農。1903年,《農學報》發表另一日本學者新渡戶稻的文章,對大農、中農和小農做了更細的劃分,小農細分為小之小、小之中、小之大,中農分為中之小、中之中、中之大,大農分為大之小、大之中、大之大,但其基本涵義與今關常次郎的界定相差不大。從兩文可見,甲午戰后日本學界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力開始突顯。
最早由中國人將大農小農之名并用者,始于1905年梁啟超的《駁某報之土地國有論》一文。梁氏借用德國經濟學家菲立坡維治的話指出:“大農,謂有一教育經驗兼備之農業家立于其上,以當監督指揮之任,而使役多數勞動者以營業農業……小農,營業者自與家族從事耕作,而不雇用他人者也。”而后,清朝官員戴鴻慈使用了小農與大公司、小農地與大農地的說法。1907年5月,官任禮部尚書的戴鴻慈考察丹麥哥本哈根農務學堂,在日記中記載:“自1800年至今,節節比較,迥相懸絕。蓋前者人人皆為小農,各業其業;今則知其為弊,一切合資,組織一大公司,是以凡事無不操勝算。”所謂大公司,就是與小農相對的大農。不過,至此對大農小農的經營面積,并未像英國那樣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
進入民國后,在北京政府時期,對大農小農的解釋也多為文字描述,而缺乏數量概念。1912年,鄧禮寅從貧富不均的角度提出,農民有大農、中農、小農之別,“中小農自有之土地既少,又苦無抵擋之財產,不能如大農借入多額之資金,且販賣其生產物,又不能如大農可以驟集多額,即買入肥料、種子等,亦不能如大農亦可以驟得多數也。”同年,農業學者潘雷也指出,農民分大農、中農、小農三種,大農指美國式的大農制度,“實為農業界之大企業家矣”。我國并無大農制可言,雖也有占地萬頃的富戶,但既非大地主,也非企業家,“不過為土地所有權之一人而已。言其地上權之歸屬,則在小農者為多,間有地上權與所有權集于一人者,然以史實考之,不過為中農而未必大企業家”。他是從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來說明中國農戶多為小農、中農的。1922年,農業學者余景德也認為,農田制度有大、中、小三種,其中大農制度是有大資本的人辦農業,就像美國的大農制度一樣。1926年,北京大學政治學教授彭學沛首次明確提出“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概念,小農經營為自作農人及其家族,勞動結果歸自己;大農經營以資本利殖為目的,其雇用傭人以能得利益為限度。
北京政府時期,只有少數人對大農經營的面積給予了一定的關注。實業家穆藕初1914年考察過美國南部塔虎脫農場,1916年撰文描述:其農場面積10萬英畝,內分植棉1.04萬畝、玉蜀黍及御粟等約3600畝,雇工5000人,顯然是一個特大規模的農場。1922年,美籍學者、金陵大學教授卜凱通過河北鹽山縣的農家調查認為,10畝以下為小農場,31畝以上為大農場。1925年,馬克思主義者李大釗根據金陵大學對安徽蕪湖農家的調查,也將大農場限定在31畝以上,小農場在10畝以下。30畝以上即為大農場,與西方大農場的距離甚遠。
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在大農、小農之外,大農經營、小農經營已成為特別常見的概念,比較明確的數量界定也明顯增加。1928年,農業學者、廣西省立第三師范學校教師葉非英指出,結合經營面積的大小、生產技術的精粗、需用勞動力的多少,農戶分為過大農經營、大農經營、中農經營、小農經營和過小農經營。大農指耕地面積甚大,能利用大機械和應用多數勞動者的經營;小農為耕地甚少,只靠家族的勞動力的經營;中農耕地介于二者之間,除自己家族供給勞動力之外,尚雇用少數勞動者經營;過小經營和過大經營可同理相推。據此,中國農戶10畝以下為過小農經營,10畝以上為小農,30—100畝為中農,100畝以上為大農。還沒有過大經營,大地主的田分給佃農耕種,不能稱為大經營。葉氏對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解釋,比以往相關界定都要全面、詳盡。1931年,農學家、任職江蘇省實業廳的童玉民認為,只就農耕地面積大小來判斷大農、中農或小農“亦非至理,更須調查其利用之程度”。同屬大農,在不同國家,經營面積有別,德國1500畝的大農與中國、日本七八百畝的大農相仿佛,因德國采行一熟制度,不如中、日兩三熟制度。即便在同一國家,也有區別,在德國,南部千畝以上為大農場,北部4500畝以上才稱大農場。至于中國農戶,則分為貧農、小農、中農及大農四類。貧農為最小農,有地10畝以下,小農有地10畝以上至50畝,中農有地50畝以上至100畝,大農有地百畝以上。
此后,學界對大農經營、小農經營的界定基本上沒有超出以上認識,只是詳略程度不同而已。如1947年,吳士雄對農場類別做了比以往更為繁雜的劃分,從理論上可按規模大小、作業多寡、勞資比額、耕作動力等分類;從實用上可按作業多寡、勞資比額、耕作動力、經營目的、組合方式、企業結合、地權關系、場主類別等分類。按以上分類標準,總計有53類之多。因此,農場規模的測量方法隨農場所具條件而不同,無法以一種標準概括農場全部條件,但在普通情形下,大多仍以農場面積為標準,分為小型、中型、大型三種。一般說來,歐洲農場較美國為小,而中國較歐洲尤小。在中國,小型農場為10畝以下,中型農場10—50畝,大型農場50畝以上。
只有個別學者有新的闡發。1934年,社會學家、燕京大學社會學教授楊開道指出,農場單位有許多方式,在農業先進國家,除了家庭農場之外,還有三種發展趨勢,第一種是資本國家的資本農場,第二種是合作國家的合作農場,第三種是蘇俄社會主義國家集團農場。只有共同生產,沒有共同消費。1947年,農業經濟學家張則堯指出,以往關于農場制度的分類甚多,但沒有體現農業生產關系,如以組織方式為標準加以區分,大致可根據個人、團體、國家等經營主體分為私營、合營、國營農場。三種農場在任何國家都存在,但每種農場所占的比重因各國經濟制度不同而有多寡之別。在以上新的闡發中,大農場的類型增加了合作農場、集團農場,尤其是在那個年代頗有影響的蘇俄集團農場,與此有關的討論,詳見后述。
由上可見,受西方大農經營的影響,中國開始有意識地討論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的的名稱及含義。從大農和小農到后來變為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與此有關的數量界定也逐漸增強。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國家和同一地區之內,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面積并非恒定不變,而是相對變動不居的。
二、 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優劣之爭
在中國古代,雖有前述司馬遷對大農經營的贊美式描述,但并未與小農經營進行實際比較。北宋農學家陳旉在《農書》中提出“量力而為”的看法,“農之治田,不在連阡跨陌之多,唯其財力相稱,則豐穰可期也審矣”。對超出家庭財力的經營規模予以否定,但也未對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優劣做出比較。
從世界范圍看,對農業經營規模效益的爭論始于產業革命之后。經過產業革命,各國工業普遍使用機械,建立了大工廠,手工業很快遭到潰滅。在此情況下,傳統的小農業經營能否適應機械并和平生存下去呢?李俊認為:“這個問題,便成了許多農業界爭論的中心。”在中國,當西方農業機器的知識和器物傳入后,有了比較的參照,開始產生傳統農業經營規模是否需要改革的爭論。
清末關于經營規模的討論還較少。從不多的討論中,主要是從機械使用與農業經營的關系角度,側重全盤接受和贊揚大農場的經營方式。1896年,陳熾以英國為例,指出英國“講求農學,耕田、培壅、收獲均參新法,用機器,瘠者皆腴,荒者皆熟,一人之力,足抵五十人之工,一畝之收,足抵五十畝之獲。……中國于此,誠宜兼收并采,擇善而從”。1897年,麥孟華也認為,西國農工競于新法,一切機器日新月異,“業大業小,所費略同,若用新機而田畝不廣,則阡陌界錯,旋轉費時,所事無幾,不盡其用,所得之利,不敷租工”。1902年,康有為指出:“今以農夫言之,中國許人買田產,故人各得小區之地,難于用機器以為耕,無論農學未開,不知改良。……既使農學遍設,物種大明,化料具備,機器大用,而田區既小,終難均一,大田者或多荒蕪,而小區者徒勞心力。”同年,嚴復在譯著《原富》按語中也指出:“自汽機盛行以還,則縵田汽耕之說出,而與小町自耕之議,相持不下。謂民日蕃眾,非汽耕不足于養,而汽耕又斷不可用于小町散畦之中,蓋世局又一變矣。”縵田汽耕和小町自耕就是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1905年,梁啟超甚至為大農經營吶喊:“以大農直接之結果論,誠得其人以理之,則收獲可以加豐,則私人資本增殖,而社會資本亦隨而增殖,又必至之符也。以其間接之結果論,則以有大農之故,能為種種設備,以從事于農業改良,而小農得資為模范,令全國農業隨而進步,其造福于社會更不可量。”由上可見,甲午戰敗后,以維新派為代表的精英人士對中國傳統小農經營已發生認同危機,轉而產生學習西方大農經營的強烈愿望。
民國建立,在北京政府時期,對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的比較明顯增多,所持觀點也由一元轉向多元,改變了清末維新派一邊倒的贊揚大農業經營傾向。之所以如此,應與第一次世界大戰所引起的西方文明受到質疑有關。
有的完全贊成大農經營。1912年,鄧禮寅指出:“小農自有之資本甚微,農業組織之規模甚小,較諸大農不及遠甚,從自有競爭制度之下觀之,其不能與大農抗衡者,亦勢使之然也。” 1925年,李大釗認為:“農場面積的大小,對于使用人工畜工農具的效率,亦有一種確定聯帶的關系。”大農場男工的效率等于小農場男工效率的2倍,大農場畜工的效率等于小農場者的3倍,大農場農具設備的效率等于小農場的2倍。
有的則認為大農經營、小農經營各有優劣。1926年,彭學沛的闡述較詳,小農經營的優點有三:第一,小農家人及其家族,由于勞動結果歸自己,比大農經營中的農業傭人勤勉;第二,自家作工比農業傭人周密;第三,生活也更為儉樸。但以上優點不能夸大,第一,所謂勤勉為過度勤勉,非如此不能維持生計;第二,凡屬人類,都不會甘于極端儉樸的生活,而是希望充分滿足其欲望;第三,小農人被過度勞動所壓迫,欠少教養,不能應用近代科學、進步的技術,所謂作工比農業傭人周密的價值是有限的。對于大農經營,彭氏認為從技術上說,其優越性沒有疑義,要充分地利用科學和分業經營原則、節約土地勞力資本,非大經營不可,大經營無論是利潤率還是勞動生產率都比小經營優越。但大農經營也有不利之點,如畜類的飼養、菜類果實的栽培,大農經營的優越性就大受限制。以上分析,達到了一定的理論高度。
有的明確表示反對大農經營。1912年,潘雷指出,大農制度不適于中國,從歷史上觀察,我國歷經五千年,大農制度渺無陳跡;從社會上觀察,“大農勢盛,則小農不能食于其地,影響社會關系甚巨。……在今日,何可特辟此制以反社會之趨勢”;從經濟上觀察,“大農又有不合于經濟者,以大農多以大規模行之,收獲之量必不能盡其地力小作人經營。……又況現今經濟之狀況,每欲調和,貧富不使相差過甚,大農制度適與此成反比例”。基于此,“大農制度不能存立于吾國者,無待論矣”。1922年,余景德也不同意大農經營,認為歷史上大農制度不相宜,歷代都是采取抑制大農的措施;實行大農制度,將導致壟斷收獲,囤聚居奇;農業規模太大,營業粗放,雇工不會像自作農一樣用心。以上兩位的分析,更多是基于中國經營傳統和社會安定因素而對大農經營持否定意見的。
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隨著對歐美農場以及蘇聯集體農場的了解以及中國農村調查研究的逐步深入,各界對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比較研究更加活躍起來。盡管仍有學者認為大農經營、小農經營各有優劣,但傾向于大農經營的主張明顯居于壓倒優勢,質疑大農經營的聲音已相當微弱,對小農經營的認同危機達到極點。
不僅如此,這一時期還出現一種新的論證方式,直接援引西方學者關于大農經營、小農經營各有優劣的言論,然后再表明贊揚大農經營的傾向。如1931年,時任陜西省政府秘書的陳必貺發表《大農與小農經營優劣論》,大概最早出現了這種引證。文中介紹,19世紀歐洲社會主義者埃家挪斯、李卜克民希、柯茨基主張小農經營必然沒落說,而達德、蘇巴德、達維德主張小農經營增長說。陳氏認為,小土地集約經營的收獲品雖比大土地經營要多,但在利用現代科學方面,小土地面積依然敵不過大土地面積。那種盲目贊揚小土地經營論者,以為小農經濟不僅未被資本主義的發展所壓倒,反而日見增加,未免太昧于今日小農生活狀況。要想振興中國農業,改進農民生活,非以大農經營的方式采用新的科學方法不可。1934年,清華大學社會學系學生李樹青也指出,主張小農地位較優者,有亞當斯密、密勒、亨利達德、桑巴特、柏倫斯坦因、達維德、布爾加克夫,其中布爾加克夫認為大經營早已完結它的歷史使命,將來大經營縮小、小經營增大是最可能的事;而主張小農地位不利者,馬克思根據工業上大生產驅逐小生產的理論,認為小農必定陷于失敗的命運。其他如李普克尼希、考茨基和廖謙珂也都推證大經營優于小經營。李樹青傾向于后者,認為中國小農的確存在諸多問題,如無力使用機械來改進生產技術和增加生產力,“不但沒給中國以好處,而只是供給整個農場崩潰破產的資料。小農經營的完全不利,卻被事實證明了”。
如將以上所舉西方學者不同派別的言論,與前述北京政府時期中國學者所認為的優劣點進行比較,就不難發現二者有明顯的類似之處,或可表明北京時期的學者對西方的觀點已有一定的了解,只是未像南京政府時期那樣在介紹西方對立觀點的基礎上再表明自己的傾向罷了。當然,大多數學者在比較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時,并未引用西方學者的言論,而是仍如北京政府時期一樣做了直接的表達。或者從小農經營或從大農經營的角度,論證了小農的不利和大農的有利。
因國民政府時期的鄉村調查研究蔚成風氣,以數據統計來證明大農經營有利者也不鮮見。如1934年,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韓德章對河北深澤縣梨元村、南營村的研究表明,農場愈大,人工及畜工的效率愈大,單位面積的凈利也愈高。以梨元村為例,每標準工人在一年間所完成的人工數,由9.9畝以下農場的175個升至60畝以上農場的225個;每標準工人所經營的作物畝數,由9.9畝以下農場的18.8畝升至60畝以上農場的23.8畝;每標準工人作物畝的凈利,由20畝以下農場的-4.2元升至40畝以上農場的3.99元。所以,小農場對于人工畜工的使用都不經濟,大農場是易于獲利的。1936年,馮紫崗對浙江嘉興縣農場的研究也表明,經營愈大,勞動效率也愈高。以每勞動單位的耕地面積來說,由自耕農過小經營的9.2畝增至大經營的14.93畝,半自耕農由過小經營的8.6畝增至大經營的19.0畝,佃農由過小經營的7.3畝到大經營的18.2畝。上述研究都加入了數據統計,使論證的科學性大大增強。
在對大農經營的態度上,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者和上述學者是基本一致的。他們結合中國農村的實際,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贊成大農經營的主張。如陳翰笙指出,小農田天然排斥資本的集中、大量生產的發展。盡管在某些特殊地區,每個集約農業的土地單位的凈收入多于每個粗放農業的土地單位,但是如果把每個土地單位的生產成本和勞動力計算在內,那就不難證明,較大規模的農業要比較小規模的農業優越。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陣地《中國農村》編輯部也認為,不論栽種何種作物,大規模經營總比小農經營有利。在大農場上,勞動力和農具的使用都比較經濟,生產率也比較高。而在小農經營的條件下,許多新的農業機械是根本不適用的,小農的零細經營是私有制度尤其是半封建土地關系下的畸形產物,足以阻礙生產力發展,甚至阻礙整個社會的前進。馮和法也強調,小農經營是現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病態,不能和使用進步生產方法的大農經營相比。在一樣大小及同樣土質的土地內,大農經營的收獲雖常不及小農經營,但這不能說小農經營較大農經營為有利,恰恰相反,如以全部成本的總和與收獲量進行對比,小農經營遠不如大農經營。
在大農呼聲愈益高漲之時,也有少數學者并未完全倒向這一觀點,而是認為大農經營、小農經營各有利弊,應因地制宜。如1933年,農業經濟學者龔厥民指出,大農小農各有利有弊,不能遂斷其優劣。大農的優點,可以分業和利用機械,純利益也多。小農經營精密,諸事節儉,但因生產費較大,易使純利益減少。在面積相同的土地上,小農可較大農獲得多量的生產,收容多量的人口,在人口已多、工業未盛的國家,大農的確是不如小農。所以,他認為理想的農業經營不是大農,也不是小農,而是“大農中農小農,混成適當比例,使分工協作,其規模范圍,有大小之分,其經營方法,有精粗之別,因地制宜,因時而變,其目的,乃在實際之利益耳”。1934年,章植也認為,大農與小農經營各有優劣,不能加以武斷,要視一地情形而異。就農地面積而言,人口稀散之地有大農經營的可能,而人口稠密之處不得不以小農經營為原則;就農作物而言,凡可大規模生產的作物宜于大農經營,而以個人勞力為重的作物宜于小農經營,“過大與過小之農場,經營皆非所希冀”。以上見解,與北京政府時期個別學者的觀點具有一定的連續性。
凡屬新生事物,總是與既有事物的比較中激發不同的認識乃至爭論。新的大農經營方式也是如此,在和傳統小農經營的比較中孰優孰劣,愈益成為爭論的焦點。對大農經營方式的討論,大致經歷了一個從全盤接受到多元并持再到絕大多數接受的過程。對小農經營方式的認同危機愈益強烈,但也并非如以往所想象的,一定是一個被社會各界完全否定的對象。
三、 實現大農經營的設想
從上述可見,清末民國時期除了少數人仍堅持小農經營,絕大多數都贊同大農經營的主張。所以,相比之下,如何實現大農經營便成為社會各界最為關心的問題。
在清末,由于對大農經營和小農經營的思考較少,對如何實現大農經營也缺乏系統的論述。1896年,陳熾認為應學習英國的大農經營辦法,占有土地多的應使用機器,“南北各省鄉里之富人,有擁田數千畝數萬畝者,宜勸令考求培壅、收獲新法,購買機器,俾用力少而見功多,如伊尹之區田,畝收數十倍,則富者益富矣”。1902年,康有為認為使用機器可以擴大農業經營,在他幻想的大同世界中,設計了一個公有的農場經營方式,“舉天下之田地皆為公有,人無得私有而私買賣之。政府立農部而總天下之農田,各度界小政府皆立農曹而分掌之,數十里皆立農局,數里立農分局……其農場者,農田種植之所也;里數不定者,機器愈精,道路愈辟,人之智力愈強,則農場愈廣也”。1905年,梁啟超也認為應獎勵大農經營,大農為“使役多數勞動者以營業農業”,“善為謀國者,一面當保護小農,全其獨立;一面仍當獎勵大農,助其進步。……若舉國永無大農,則舉國農業可以永絕革新進步之望也”。可見,這一時期將大農經營主要是寄希望于雇傭大農場之上。
北京政府時期,對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的比較研究有所增加,但對如何實現大農經營的關注仍是較少的。然而,在這不多的意見中,出現了與清末不同的認識,即通過合作辦法使小農經營達到大農經營的效果。此與民初西方合作思潮的傳播有關,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推行合作事業與中國經濟改進的關系。在農業經營上,開始還不常稱為“合作”,而是公團、組合等。1912年,鄧禮寅指出,通過“產業公團”可使中小農經營變為大農經營,中小農要想“與大農相提攜,以收農業改良之效果,不可不利用產業公團之組織。所謂產業公團者,即從事產業者,因改良其產業或生活之狀態,而為多數結合之團體也。……庶產業公團可以成立,而中小農得藉以經營大農之事業”。這里的產業公團就是合作經營。同年,《農友會報》編輯部介紹了丹麥的農業合作經營方法。19世紀,丹麥本是面積狹而人口少的貧弱小國,近30年間卻成為世界著名農國,主要就是采用了“產業組合法”。在丹麥政府支持下,以統一機關指導農民,“農村諸產業組合法履行之結果,生產、販賣上比較的大農家與小農業皆得齊一均等之便利,促進品種之改良,究精制造之方法,品質品位之統一。生產物完全輸送于世間大市場,一以得高價于市面,二以博信用于人民”。1926年,彭學沛也提到了小農經營的“協同組織”,“近來技術發達的結果可以適用于小經營的小機械也發明了,并且小經營者若協同組織起來,也多少可以利用大機械了”。由上可見,在小農經營為中國最基本的農業經營方式的前提下,人們考慮更多的不是雇傭大農場,而是既保留小農的相對獨立性,又通過協同、合作方式轉化為具有大農效果的經營方式。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大量出現“合作”經營的主張。首先是抗戰前十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將合作事業、合作經營作為復興農村經濟的重要措施。1928年,葉非英指出,既要鼓勵資本家的農業經營,也要保護小農經營,而組織“合作公司”是最有效的辦法。合作公司由地主、無地農民及資本家組成,地主常苦于缺乏資金不能實行新式經營,資本家又嫌投入土地太多不合經濟,無地農民則不能自己耕種。利用這個方法,“一方面可以免除階級斗爭,同時可以容易使農業社會化。國家應極力促成此種組織,以法律規定公司組織法,經營機關由地主、資本家、農民(農業勞動者)三方的代表組織而成”。此外,他還提出通過國家力量防止土地的過細分裂,對沒有實行大經營的大塊土地不能因繼承而分割,也不能分割租與佃農耕種,須整塊租與佃農團體或其他資本所有者耕種,國家要幫助佃農團體的成立。不過,對于合作公司將如何運作,葉氏并未指出一個清晰的途徑。1933年,主持山東鄒平鄉村建設實驗的梁漱溟,對“合作”經營提出了更為深刻的理由。他認為經濟進步均從小規模進于大規模,從零碎生產進于大批生產,農業進步亦需要大規模的經營。農業經營不能像工業那樣走競爭吞并的路,個人要徑行大規模的農業經營,只有在新開墾新拓殖的地方才有其可能。中國人口土地分配無特別懸殊偏畸之病,沒有這種可能性,“其經營復須相當的大規模,則舍農民同意的自覺的‘合作’,殆無他途”。
這一時期,中國學界對農業合作經營的討論,與蘇聯經濟尤其是集體農場的迅速發展也有或多或少的聯系。1933年,社會學者王斐蓀指出,俄國1917年革命后,一切私有土地收歸國有,分配給農民自由耕種。在國家的援助與獎勵之下,引導自耕農自動合作,發展集團農場,是處置自耕農土地最妥善的方法。這種政策不僅在趨向共產主義的蘇俄可以實行,在土地私有制度尚存的中國也可斟酌采用。集團農場組織有協進社、農業獨立勞動組合和農業公社等三種遞進形式,王氏結合中國的情況建議:協進社是最簡單而易創立和發展的,應盡可能引導自耕農從事此種農業生產合作運動;農業獨立勞動組合為比較進步的集團農場,在政府獎勵之下,自耕農亦可發展;農業公社在文化落后的自耕農中,恐不易辦到。1934年,楊開道對資本主義的資本農場、合作主義的合作農場以及社會主義蘇俄的集團農場進行比較分析,認為三者都有集中力量、增加生產的效果。合作農場和集團農場還在試驗之中,存在許多困難,不能充分解決,不妨小規模試辦,有了成效后再去推行。尤其是集團農場,盡管擁有資本農場、合作農場幾乎所有的優點,但由于無人愿意加入、無人愿意犧牲個人權利,社會主義俄國都要強迫農民加入,其他自由主義或家庭主義的國家更沒有法子實現。可見,當時學者對資本主義農場和俄國集體農場并不都是完全贊同的。
關于合作經營和集體農場的認識,在國民政府統治前十年奠定了基調。抗日戰爭和國共內戰時期,國民政府對合作事業仍持推進態度,學界對農業經營合作的認識也未發生大的變化。如1941年,陳穎光指出,最進步最合理的農業經營形態莫若合作經營,由此小農與過小農得以購置大農設備,運用大農優點而取得大經營與機械化的利益。就抗戰建國的需要而言,為增加生產、安定社會計,對于合作經營不可不普遍倡導推行。一是將田地互相毗連的農民聯合組成耕種合作社,所需種子、肥料和農具由合作社共同購置或自行生產,各種工作由社員共同負擔,每年收益依照社員所出的土地、資本及勞力為比例而分配;二是建立合作農場,以共同生產、個別消費為目標,組織較嚴密,合作化程度較為深切;三是合作新村或集團農場,以共同生產、共同生活為原則,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為合作組織的最高理想。目前所應倡導者為前兩種,因戰時合作經營最適于缺乏人工和農具的鄉村。1946年,馬寅初從土地改革的角度指出,大農場的建立是今后經濟建設計劃中的一環。由政府設立土地銀行,發行土地債券,備價征收每個農產所需要的土地面積,或在鄉鎮普設地方公營農場,或發展農民合作耕種。農場為農戶所共有,其原意退出者,只能領回其對農產所投資本,另由其他農戶來承乏。農場工作由合作的農戶共同擔任,其收獲亦由合作農戶按所投的資本與勞力分配。農場的土地可使用機械,但今日的小塊農田不適于機械化,唯有集小農田為大農場,方可達到農業機械化的目的。
此時,有的學者對美國式農場和蘇聯式集體農場也進行了反思。1947年,張則堯認為,美國的農業是為人所稱道的,在農業科學及農事效率上確足取法,建立大農經營是應該的,但中國農場制度的改革不能以美國的大規模農業企業為模型,因為中國不能走上資本主義農業之路。而蘇聯社會主義建設,集體農場為其農業上最大的成就,但斟酌中國的農業經濟實際,要實行蘇聯式的集體農場有一個根本的障礙,土地私有權并未加以廢棄,要收歸國有必釀成社會巨變,故以國有土地為基礎的集體農場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在以后亦得從長計議。穩健的對策,仍是建立團體自耕農,土地所有權屬于自耕農團體,共同組織集體農場,實行集體耕作,使用機器農具,增進農業生產,獲得蘇聯集體農場同樣的效果。基于此,中國農場的面積最小應為300畝,最大為1000畝,為別于蘇聯的集體字樣而特稱之為團體農場。1948年,合作事業專家羅子為也認為,大農制的經營形態有私營農場、公營農場、合作農場,但只有合作組織一途,別無他路。農業經營合作化,主要是由勞動農民成立合作社,將土地集合一起,合力共同經營。合作社再層層擴大聯合,構成整個社會經濟大的聯合體,在政府有計劃的管制指導下,為協議的、聯合的、有計劃的進行。它有別于以私營經濟為主體的資本主義經濟,也不同于以公營經濟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可名為“社會本位的民主經濟”。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時期馬克思主義學者也提出了實現大農經營的主張。不過,即便同屬一個陣營,具體看法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對蘇聯集體農場的認識有一個前后變化的過程。1930年,吳黎平認為,土地革命之后,應走蘇聯式的社會主義集體農場道路。如果還保持著資本主義的制度,就會蛻化為美國式的資本主義農業經營,導致農民之間兩極化以及社會主義革命。土地革命最可能的是社會主義的前途,是“蘇聯式”的發展道路。1937年,錢俊瑞認為應先發展國家資本主義。蘇俄社會主義比國家資本主義是前進一步的,但我們還沒有力量由家長制的經濟和小商品的生產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的經濟,我們必須在小生產與社會主義之間找出一頂橋梁來,國家資本主義就是這座橋梁。我們需要一個由革命的民主政府所統制的經濟體系,以國營的大經濟和集中了的合作經濟,如國有國營、國有民營、私有經濟的合作經營和國有經濟的租讓經營,來減少私人經營的小經濟。薛暮橋先后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自由的資本主義經營和社會主義集體農場都走不通。之所以不能走歐美自由資本主義的舊道路,是因為它以犧牲工農勞動人民的利益來發展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農業也不是現在就能實行的,因為它是建筑在土地公有的基礎上進行的大規模集體生產。不但如此,就連反對個體經濟,立即提倡合并土地,創辦合作農場,也不合于今天中國農民的要求。經過土地改革,土地大多落入貧苦農民手中,我們扶助他們的最合理的辦法,是用合作社(包括勞動互助)的方式把他們組織起來,使他們的生產逐漸地集體化。今天仍要向著新民主主義經濟的方向發展,經過新民主主義再走向社會主義。與其他革命派學者的看法相比,薛暮橋的主張別具一格。
以上所述表明,大農經營是現代社會的產物,代表著先進的經營方式,因而必然成為中國這樣的落后國家學習和實踐的目標。但在具體的路徑上,因視角不同、立場不同而有或多或少的差別,不過通過合作經營來實現大農經營的理想則為其中的主流認識。
四、 大農經營未見成效與小農經營的持續
大農經營的認識和設想,只有付諸實踐才能變成真正的物質力量。大農經營包括農場和合作社,農場又有國家農場、私營農場和合作農場之別,但從實際創辦看,主要是私營農墾公司、合作社與合作農場。盡管幾種類型都處于增加之中,但成績是極為有限的,小農經營的主導地位始終未曾改變,大農經營依然處于討論和設想之中。
私營農墾公司出現于20世紀初,是集股商辦農牧墾殖企業。1901年張謇在江蘇南通創辦通海墾牧公司,首開其端。截至1912年,全國共有新式農墾企業171家。1912—1926年北京政府時期明顯下降,新創辦31家。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創辦就更少了。農墾企業大多以公司名義招佃開墾,收取地租,或賤買貴賣,從事投機活動,與大農經營無關。只有少數華僑、商人和工業資本家創辦的公司,雇傭勞動力,進行商品生產,具有大農經營的性質。如1915年,寧波商人李云書在黑龍江呼瑪縣創辦三大公司,雇傭農業工人45人,種植小麥、燕麥,行銷鄰近地區。1922年,實業家穆藕初在上海郊區創辦楊思蔬菜種植場,雇傭農業工人40余人,種植蔬菜、花卉,供應上海市場。不過,它們和鄉村農民也很少發生聯系,對農業經營方式影響不大。
合作社始于北京政府時期。農村合作社始于華洋義賑會在河北辦理的合作社。河北省合作社數量,1923年有8個,1926年增至317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由于政府的介入和推動,發展較快,全國合作社1931年有2796個,1937年增至46938個。抗戰勝利后,到1946年4月底,達到314605個。不過,合作社主要是信用、購買、運銷等類,真正與農業生產有關者是較少的。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梁思達的研究表明:“我國目前經營之生產合作社,于名稱上雖多稱之為生產合作,然其業務,則常未能達到真正生產合作之經營,且往往與運銷合作相混。”具體統計可為之佐證,1935年,生產合作社僅占全國合作社的8.9%。到1946年4月底,生產合作社有所增加,也不過占18.7%,而且絕大多數為兼營。當時全國約2700個縣,平均每縣專營農業生產合作社僅3.3個,真正的農業合作社是頗為鮮見的。
與合作社相比,合作農場的成績更為有限。其創辦始于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但主要是抗戰時期1941年后由農林部負責推動的。1945年初,農學與合作社專家李仁柳總結道:農林部派員在重慶、南岸、遂寧、成都、璧山四處分別輔導當地農民組織,先推行局部合作,如合作貸款、合作購買、合作灌溉、合作加工、合作運銷等,使之表現出大規模經營的利益,然后再推進而至于合作耕耘。此外,合作當局以及各機關、團體、私人也參與了創辦和經營合作農場的活動。抗戰勝利后,改由社會部合作事業管理局負責。到1947年初,在河南黃泛區、廣西、臺灣、福建、浙江等地籌設合作農場27所,場員3827人。不過,直到1948年,全國合作農場數量僅有232所,總面積612885畝,平均10個縣不到一所合作農場。而蘇俄的集團農場,1936年就已達全國耕地面積的90%了。農業學者雷秉章感嘆道,雖有“不少實際從事合作農場經營者……都沒有相當優良的成績表現”。此為符合歷史實際的結論。
大農經營既無顯著的表現,小農經營汪洋大海的局面遂長期延續。有關觀察未曾間斷過,如1928年,葉非英指出,除了邊疆地區大經營農業略多之外,其他地區都是小經營占優勢,山東代表中原北部,陜西代表西北一帶,湖北代表中部,都是小經營居多;江蘇代表長江下游和沿海諸省,福建代表東南沿海諸省,人口更加稠密,小經營更占優勢。1933年,農業經濟學家湯惠蓀通過與國外比較更表達了這一觀點。中國本部諸省人口稠密,農家一戶之耕地面積甚為狹隘,平均為21畝,都是過小農者;而歐美各國平均每戶耕地面積,加拿大1200畝、美國880.5畝、英國282.5畝、丹麥241.5畝、瑞典86.6畝、德國74.7畝。不僅如此,農家經營還有縮小的趨勢。1948年,農業經濟學者趙清源指出,抗戰以來,農場面積漸趨縮小,土地使用更加分散。可見,合作社與合作農場的建立遠不能動搖小農經營的統治地位。
清末民國時期,社會各界一直倡導大農經營,但幾無實際成效可言。究其原因,學界既有對合作經營發展緩慢的分析,也有對小農經營長期持續的探討,尤以后者居多。
對于合作經營,更多的是關注合作社,一般都將中國農村經濟落后、農民生活貧困以及政府、銀行對合作社運營的資金投入極為有限視為主要原因。如1935年,金融學家吳承禧指出:“輿論界僅管鬧得震天價響,說是資金應該回農村去,政府甚至規定了儲蓄銀行的資金應該要有1/5投入農村,然而,農村不是一個天堂,銀行界也不是一些慈善機關。在農村破產,舉世騷然的今日,要想銀行家把麇集在都市的游資大量的搬到農村去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942年,國民政府四聯總處在談到合作社時,也承認自籌資金微乎其微,幾乎完全由國家金融機關供給。然而,“農貸數字,雖年有增加,但以我國區域之廣,農民之眾,加以農業生產建設須待改進之迫切,此項數字,即為我國新式農業金融之全部資金,誠屬微少”。
與合作社相比,對于合作農場成效不顯的原因討論較少。農業經濟學家張德粹從需求和經營的角度認為,主要有三點:1.農民對于合作耕種,多認為無此需要,對個人私有土地與他人合并經營更不愿意;2.合作農場業務龐雜,舉凡作物種植、勞工支配、產品買賣莫不兼括,故管理匪易,梳理難期;3.合作農場將小單位的農業經營合并為大農場的經營,并無顯著的經濟利益。因此,欲農民將自有土地合并而組織農場,殊屬不易。有的學者還對合作農場開辦過程中的困難做了分析。如成都區合作農場1941年開始設立,三年后蕭湘針對合作農場所遇到的困難談到,就農民而言,成都農民90%以上為佃農,生活艱苦,資金缺乏,識字人數也極少。而且物價變動劇烈,環境較復雜,農民忙于應付,極少閑暇,故戰時農場工作推動較難;就管理機關而言,由成都區合作農場輔導辦事處負責輔導,人員經費均嫌過少,輔導區域相距較遠,既乏行政力量配合,更缺法益保障,舉辦一事至不容易。此外,成都平原的土地均為有權勢地主所有,佃農不敢交換土地,實行土地合并。
更多學者從小農經營長期延續的角度反證了大農經營不能發展的原因。有的認為,傳統的遺產均分制度是重要因素。社會學家費孝通指出,遺產的相繼劃分,使個人占有土地的界線變得非常復雜,農田被分為許多窄長的地帶。狹窄的地帶和分散的地塊妨礙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礙了采用其他集體耕作方式。另一社會學家言心哲也認為,農田因遺產平分制度的關系,大塊的土地經每次零碎分割,不獨面積狹小,而且形狀極不整齊,其結果,生產效率甚微,勞力也不好分配,大規模的機器耕種更是不好運用。
有的從人口和勞動力過剩的角度進行闡述。張德粹認為,農業人口過多的大害,每家農戶分得耕地面積過小或農場面積過小,農民耕作偏于浪費勞力,工作效率極低,勞力的報償極少。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者劉端生指出,農民差不多都從事農業工作,勞動力浪費的情形達到了可驚的程度。農村勞動力的過剩本不致成為嚴重問題,只要都市工業發展,就能盡量吸收農村中的過剩人口,這在資本主義各國不乏前例。但中國不然,都市新興工業不能順利發展,原有的農村手工業又逐漸消滅,結果一般農民只有抱著零星土地,盡量利用。
有的從機械利用的角度提出看法。社會學家吳景超認為,美國的農夫能耕種那么大的農場,是因為他們利用機器的緣故。中國的農場因為多水田、耕地傾斜、土地利用甚密、人工甚賤、農民無力購買、田區道路狹窄等,很少用機器。另一社會學家李景漢也指出,大農經營發達的條件是土地的大量集中與大規模的農業機器生產的存在,惟有在農業資本主義化了以后才會有大農經營的出現。在經濟發展還沒有達到大農經營階級的社會,小農經營占優勢是必然的。
也有的從多個角度進行論證。《農業周報》社論認為有以下幾點:關于土地制度,我國承認土地私有,允許眾子承繼,于是一傳再傳,遂陷于過細分割的地步;關于自然環境,膏腴之地多在長江以南,適宜稻類生長,但需池塘儲水,足為利用機器的障礙;關于人口與土地的比例,人口密度高,農民比例大,制造工業尚在萌芽,不能吸收多量人口,農民只有從事集約耕種一法;關于耕種學識及技術,農民知識淺薄,耕種技術幼稚,沿用舊式拙劣農具,故僅能為小規模經營;關于資本之豐嗇,我國農場資本與美國農場相差15乃至數十倍,不能廣用新式農具及機械;關于習慣,農民利用土地,已積若干年經驗,憚于改革,雖遷移至新辟之區,也以舊習之耕種方法經營。
正是因為看到了大農經營成績的有限以及小農經營的長期延續,才有前述在爭論大農小農優劣時,一些學者認為小農經營并非都是缺陷,也有其優點;相反,大農制并非都是優點,也有其不足。甚至個別學者還反對大農經營,而主張小農經營,不再重述。
不僅如此,有的學者還注意到,即便歐美發達國家,小農經營也沒有完全沒落。如葉非英指出:“農業上獨立的小經營不特沒有沒落下去,而且有些地方反為增加。而小經營的經濟也并不比大經營為劣或更有利。”英國是大經營最占優勢的國家,但小經營存留的也還不少,并沒有沒落。德國的農業經營,小經營反逐漸增加,而大經營略減少。經濟學者徐天胎認為,從理論上講,小經營終必被大經營所淘汰而歸于消滅。不過實際并不這樣,即在許多現代的資本主義國家里,小經營仍然存在,未受大經營所吞并。這一論據更加表明了小農經營的頑強延續。
不過,從上述質疑聲也可看出,有的并不是真的反對大農經營,而是認為中國還沒有實現大農經營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只能用小農經營。可見,大農經營的理論、理想一旦落實到具體實踐之中,受制于極為復雜的經濟與社會狀的約束,就變得極為艱難了。
結 語
清末以降,在數千年未有之變局的強烈刺激下,中國一改古代同化其他落后文化的慣性,對歐美發達國家的技術、經濟乃至日常生活愈益表現出學習、模仿的熱情,并試圖借此改變本國由先進陷入落后的局面,從而將學習西方的意識和反帝的民族主義情緒結合在一起。相比而言,城市更快地進入現代化進程,而農村的變化則緩慢得多。盡管如此,并不意味著農村受到較少的關注,中國畢竟是農業國家、農民國家,一切的變與不變,往往都與此有密切的聯系。作為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經營規模、農業經營方式同其他領域一樣,在社會各界的討論中,反映出中國與西方、傳統與現代、先進與落后的關系。無論是從命名還是實際運作,始于西方的大農經營在人們的觀念中都是最先進的經營方式,有傳統小農經營不可替代的優勢,因而應該推廣和實施。但先進的大農經營方式,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認同的,有的甚至持反對態度,從而體現了思想認識的復雜性。根據中國農村經濟的實際,學界多認為合作社、合作農場是實現大農經營的途徑。不過,目標、理想、理論與具體實踐之間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在傳統的社會經濟結構沒有改變的前提下,大農經營的成績極為有限,小農經營的優勢地位一直延續,大農經營更多處于提倡和未來的憧憬之中。這一結果,使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孰優孰劣的判斷更加困難。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的前幾十年,在愈益集體化的趨勢中,大農經營與小農經營的爭論沉寂下來。1980年代初,隨著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實行,特別是進入21世紀初后,爭論重啟,迄今未息。因此,二者之爭就不僅僅屬于歷史范疇,也是現實問題了。一些學者主張,小農經濟是制約我國農業進一步發展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因素,應擴大農地規模,實行規模農業經營乃至機械化農場模式。有的認為,應實行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是指在一定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下,農業生產要素最優組合和有效運行而取得最佳規模經濟。此派與上一種看法其實是比較接近的。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企業式農場、集體農莊和人民公社都不適合農業生產活動,糧食生產幾乎不存在顯著的規模收益遞增,應保留和繼續實行小型家庭經營。家庭經營也不是規模經濟的絕對障礙,而是能通過建立合作社方式,獲得機械服務,擴大經營規模,獲得規模效益。還有個別學者認為,應因地制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雇傭型大農場和家庭農場并行的農業經營方式,最終實現家庭農場主導經營模式。由此可見,近些年論爭的激烈程度不比民國時期弱,而且更加復雜化。但也不能不說當今學者的研究并沒有建立在回溯清末民國時期論爭的基礎之上,從而降低了思想認識和建言資政的的歷史厚度。
在筆者看來,應充分吸收清末民國時期的認識,這一時期對于大農經營的主張并不是人們所想象的僅指雇傭勞動力的大型農場,而更多是指合作經營方式;對于小農經營,也不都是持否定態度。基于目前中國農村的實際,我比較傾向于以小型家庭經營為基礎,通過發展合作社來達到大農經營的效果。在中國歷史上,小型家庭經營方式延續最久且至今不衰,必然有其合理性,僅說其效率低下而予以否定是無法解釋的。任何經營模式都有其前提約束,如果說美國等國家地多人少,實行大農場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其理據,而中國人多地少、勞動力剩余的基本國情一直未變,也決定了小型家庭經營有其生存的空間。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土地的高產出,充分地保持就業乃至社會穩定。在目前的中國,這比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更重要。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再通過合作社、合作農場實現規模經營或大農經營的效應。即便如此,也不應一刀切,而是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因地制宜,有的地方可以適當進行大規模農場經營,但總體來看,小型家庭經營的基本模式還不能改變。至于未來如何,端在人地關系的基本國情以及城鄉之間的經濟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中國鄉村網發現轉自:《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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