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189起群體性事件的初步分析
近20年來,中國大陸的群體性事件一直呈快速增長的態勢。有資料顯示,這類事件的數量,1993年約8700起,1995年11000起,1997年15000起,1999年超過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百人以上的群體事件47000起,2006年15人以上的群體事件達87000起[①]。盡管此后幾年的數據官方并未公布,但“高位運行”的態勢并未改變。而從定性角度看,人們已認同或者說已習慣于這樣的表述,即:群體性事件的總體趨勢是,參與主體多元化、組織化程度提高、沖突形式升級、處置難度加大。(中組部黨建所課題組,2001[②];中央政法委員會研究室,2001年[③];中國行政管理學會,2002[④])在這里,“組織化程度提高”與“沖突形式升級”相提并論,前者似乎成了后者的導因,換言之,組織程度提升導致了沖突升級乃至暴力化。實際上,這也已成為多數人的“下意識”。筆者感興趣的是,群體性事件的沖突升級因何而起?將“組織化程度提高”作為“沖突形式升級”的重要原因是否合適?換言之,組織程度提升真的會導致沖突升級乃至暴力么?本文試圖通過群體性事件的統計分析與案例剖析,對此做初步分析。
一、研究的問題
本文選題首先來自本人多年來田野調查中的困惑。眾所周知,對于民眾在社會政治領域的自組織行為,我國政府至今仍持極為謹慎乃至限制、打擊的態度。也正因此,民眾在聚眾性行動中便往往極力去組織化,或者將其組織秘密化。[⑤]不過,在多年來的田野中,我得到的卻多是相反的意見。多位主持或參與過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官員曾告知筆者:處置該類事件的關鍵和要害在于發現并掌控事件的組織者、策劃者,但因其處于秘密狀態而往往特別困難。“躲在后面”或“雪藏地下”的事件組織者如肆意而行,往往將行動推向惡性化。而事件如果確實沒有組織者、策劃者,呈“烏合之眾”狀,則更易引發騷亂局面。這也就是說:與現行政策的要求和主流意識的判斷不一樣,對于群體性事件,相當部分親臨處置的政府官員實際上希望其呈有組織狀況,更希望能通過掌控負責人而掌控、化解其活動。筆者以為,政策與其實踐的這一反差特別值得關注和解釋,應當科學、理性地評估民眾集體行動組織化與其暴力性的關系。這對日益增多的群體性事件能否理性、有序轉型,促進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反觀學界對中國情景下的上述問題,盡管近些年來有關群體性事件研究的文獻日眾,不少學者關注到民眾表達或集體行動的對抗性或暴力化趨勢(肖唐鏢,2003[⑥];裴宜理,2008[⑦];于建嶸,2007[⑧];劉能,2009[⑨]),關注到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形態(童星、張海波,2008[⑩]),但相關的探討與研究依然遠遠不足。
筆者以為,就其實質而言,對上述問題的討論將指向更深的層面,即: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何在?社會民眾究竟是以組織化方式、還是以碎片化方式存在,更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社會?顯然,這是社會管理和政治統治的重大問題。在傳統中國,帝國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借助“民間力量”而完成,宗族、士紳、村社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黨取得全國政權后,在1949-79年間仍通過自上下而的“超組織化”控制,維護了對基層社會的管理秩序。兩者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有相通之處,即:不允許民眾之間政治性結社組織存在,不允許真正的政治結社自由。在政治理念上,兩者均認為“結社影響穩定”。
在新的社會政治環境下,社會政治領域的結社和民間組織與社會政治穩定究竟會是怎樣的關系?對此國際學界主要有兩種考察和分析路徑:一是有關反叛或革命的研究,研究者們近于一致認為:組織是反叛或革命成功的重要前提與基礎。二是有關民眾集體行動、社會運動和抗爭政治的研究,這方面又主要集中于兩個層面:其一,民間組織發育程度不同的社會與民眾集體行動、社會運動的關系;其二,在民眾抗爭活動中,其組織程度與抗爭活動有序性的關系?在前一個層面,研究者的意見盡管不盡一致,但多數人認為民間組織發達的社會有助于抑制暴力性的社會抗爭。劉明興等人對國內“農村半獨立社團”的實證研究也發現,當這些“半獨立的社團”具備了社會糾紛調解職能時,就可以有效地削減村莊的大規模群體性上訪,而由官方控制的負責治保或民調類的社團卻無法達到同樣的效果。(劉明興、劉永東、陶郁、陶然,2010[11])
本文擬討論后一個層面的問題,即民眾抗爭活動中其組織程度與抗爭活動有序性的關系。國際學界對這一問題的意見主要有三派。一種意見認為,組織的程度與對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Frances Fox Piven與Richard A.Cloward在20世紀70年代的一項研究發現,實際上,“并不是說正式組織起來的群體從來不使用搗亂和暴力等破壞性手段,而是說,從總體上來看,組織本身就限制了此類策略手段的采用。抗議活動可以引發嚴厲的鎮壓,正式組織一般不敢冒這個險(而秘密的或地下的組織則在這方面處境稍好一點)。”(轉自莫里斯、繆勒,2002[12])他們認為,組織不是抗議擴張和破壞背景的推動力,而是通過把資源轉移到更常規的渠道而從抗議中得到的破壞的鼓勵。(轉自漢斯-克里西等,2006[13])奧伯肖爾提出一個更簡化的命題:“組織的程度與對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莫里斯、繆勒,2002[14])
但資源動員理論向上述論點提出挑戰,證明在破壞性抗議的擴散中組織的重要作用。在許多資源動員學派的個案研究中,抗議活動還被刻畫成是過度組織的(over-organized)(莫里斯、繆勒,2002[15])。如邁耶爾.N.扎爾德認為,資源需要被動員出來并組織起來,因此組織行動是十分關鍵的(莫里斯、繆勒,2002[16])。塔羅對變化著的抗議技能的解釋,強調了組織的作用和組織中間的競爭,認為社會運動組織是破壞和暴力的根源。(轉自漢斯-克里西等,2006[17])
第三種意見堅持“中間路線”的主張,即認為不同類型的組織及組織在不同時期的作用并不相同,既可能暴力化也可能溫和化。漢斯-克里西等人對德國和荷蘭1975-1989年社會運動的研究顯示,組織的介入具有溫和的影響而不是破壞性影響。但是,在破壞性抗議的擴張中自發性的作用卻不應過于強調,因為在破壞高峰過后,隨著職業社會運動組織和盟友的加入運動,開發因抗議爆發而顯示出來的成員、信奉者和投票人的蓄水池,組織才成了一種溫和的力量。[x1]因此,強調破壞的自發性和組織的溫和影響,以及強調組織為破壞準備基礎的重要性,這兩種觀點都包含著真理的因素。其間的差別在于,它們集中注意的是動員過程中組織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的時期。(漢斯-克里西等,2006[18])
以上結論主要是基于西方經驗的研究。可是,在具有不同制度、文化和傳統背景的中國,行動者組織狀況對其行動的暴力化又會呈現怎樣的作用呢?在當今中國,群體性事件之間的激烈和暴力程度并不相同,行動者組織狀況在其中究竟發揮了怎樣的影響?其影響是如何發生的?本文擬重點討論這些問題。顯然,影響民眾表達方式激烈程度的因素無疑是多元的,包括行動者心理、問題訴求和政府回應等等,但本文僅以組織因素為中心進行考察。
二、研究設計和樣本資料
本文擬采用混合型研究方法,即:首先,對群體性事件進行計量統計,分析行動者組織狀況與其行動暴力程度之間的相關性;然后,再以案例比較方法,探討群體性事件中行動者組織發揮作用的機制。因此,本文的研究單位為群體性事件。
1.研究設計
針對前述核心問題,本文提出如下假設:群體性事件的暴力化程度與其行動者的組織程度呈負相關,即,組織程度越高,事件的暴力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在當下中國,民眾意見表達方式呈現多元化狀態,其中,既有上訪、游行示威、罷工罷市、打砸搶等傳統方式,也有“散步”等新型方式。這些表達方式所蘊含的暴力程度有著明顯的差異。委內瑞拉學者洛佩茲梅耶在對其本國社會抗爭的研究中,將民眾抗爭事件分為三類,即:那些已廣為普通大眾所熟知、且不會激起當局或公眾懼怕或產生任何威脅感的“傳統事件”;并不以暴力為特征、而是通過利用某些資料以期引起人們對其行為感到震驚,導致當局或公眾產生緊張或對抗感的“對抗性事件”;以及,包括物質毀壞或人身傷害的“暴力事件”。(轉自梯利和塔羅,2010[19])這一分類不太適合中國情境,比如,在當今中國,“傳統事件”的暴力程度或許更重。這里,我們依民眾表達方式的激烈程度(和平、理性或暴力程度),將其劃分為非暴力表達、低度暴力抗議和暴力抗爭三種類型,即:
非暴力的抗議,即不含暴力的抗議,包括:本地上訪、進京上訪、游行示威、靜坐、罷工怠工、罷課、罷市、罷駛、留守、打橫幅、喊口號;
含有低度暴力的抗議,如聚眾鬧事、堵塞交通要道、抗稅拒繳、圍堵糾纏、圍堵辦公場所、擾亂會場秩序;
暴力抗爭,即含明顯暴力或破壞性的沖突,有對物或人身的攻擊或傷害,包括:沖擊黨政機關、攜尸鬧事、打砸搶燒警用設備、言辭攻擊、人身攻擊、毀損公私財物、自殺脅迫、絕食抗議、持械對峙。
在對群體性事件的登錄處理中,我們依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類。不過,在實際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一起事件可能含有多種表達形式,既有非暴力抗議,也有低度暴力的行動,還有暴力性表達行動。對此,我們均一一照錄,但在本文的數據處理中,則依其最激烈的方式進行合并,以使每個事件僅有一個暴力程度值。
以上是對因變量——“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界定和操作化處理。下面,再界定有關的自變量:
其一為行動者的組織程度,即群體性事件中行動者之間的組織和協同行動狀況。我們以專門性或臨時性組織、行動的負責人、行動的動員狀況、行動紀律的自我約束狀況等維度進行測量和界定,從理想類型角度分為“無組織”、“低度組織”和“強組織”三種類型。無組織的群體性事件,2004年“萬州事件”、2005年“池州事件”系其典型。筆者曾研究的禾川村在與駐地企業“五八廠”的沖突(葉凱、肖唐鏢,2005[20])中,村組織和村干部作為行動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在幕后發揮作用,迫使企業做出賠償讓步。在這里,盡管沒有形成事件的專門行動組織,盡管也有行動的自我約束,但已有的村組織和村干部僅以臨時角色起作用,所以,呈現典型的“低度組織”狀況。而在筆者研究的G縣軍轉干部上訪案例(肖唐鏢、陳達,2009[21])中,企業軍轉干部們為爭取自身權益而堅持長達7年的集體上訪,其專門性的“上訪委員會”發揮了十分至關重要的作用,表現出濃重的“強組織活動”特點。
我們在對群體性事件的數據處理中,依上述規則測量其組織狀況,按“無組織”、“低度組織”和“強組織”三種類型登錄。對一些無從知曉其組織狀況的案例,均按缺失值處理。
筆者以為,行動者組織的出現,除了需組織目標、負責人與領導機構、組織紀律與章程等要素外,還與行動者之間的社會關聯有關。在當今中國結社權利尚不自由的條件下,超出行動者既有社會聯系之外的自組織往往難以形成。換言之,行動者之間要以有組織的方式行動,一般要借助相互間既有的關系網絡與利益關系。借助共同的或相近的關系網絡,如血緣、地緣關系,職業聯系,民族宗教關系、同學戰友關系;或借助共同的利益訴求,行動者走到一起,形成相對固定或臨時性的組織。因此,筆者在分析組織因素影響的同時,也增加對以下兩個變量的考察:
其二,行動者之間的利益相關度,即行動者行動與自身利益的相關性。行動者如果有共同的利益訴求,并與行動本身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則定義為高度或中度相關;行動者如果缺乏一致或相近的利益訴求,其行動與自身利益并不相關,則定義為低度相關和不相關。
其三,行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包括:血緣地緣關系、職業關系、民族宗教關系、同學戰友關系、偶發性關系等。按馬克思主義理論,以生產關系為基礎的穩定的階級關系,是發達國家工人抗爭行為的基礎。但是,裴宜理對上海工人的研究卻發現:那些曾被認為是工人行動障礙的同鄉忠誠、性別、行會、幫會等因素,恰恰是20世紀上半葉工人得以進行罷工行動的重要基礎。(裴宜理,2001[22])在當今中國,筆者認為,在缺乏正式組織網絡的背景下,社會關系網絡依然會是民眾抗議的重要基礎。(蔡禾、李超海、馮建華,2009[23];李超海,2009[24])
對于后兩個變量與事件暴力程度的關系,我們再分別提出兩個假設:
其一,行動者行動與其利益的相關度越高,事件的沖突激烈程度就越低;
其二,行動者之間不同的關系網絡,對事件的沖突程度有不同性質的影響,既可能是正相關,也可能是負相關。
在本文第五部分中,我將進行案例比較,探討這些相關性發生的若干過程和機制。
2.樣本資料
本文研究的樣本資料及其來源主要有二:
一是筆者或我們課題組的深度田野調查,取得五個群體性事件。包括2000年發生的“豐城抗稅事件”,2000年至2007年G縣軍轉干部集體上訪事件,1958年至1998年“禾川事件”,2004年“萬州事件”,以及2003至2005年河北“定州事件”。對這五個案例,我們均曾作深度的考察研究,并形成較為詳細的研究報告。在第五部分,我將依據這些報告進行比較分析。
二是文獻調查,收集到1189個群體性事件案例。它們主要來源于互聯網(占88.6%),此外,還有部分來自書報雜志的公開報道或學者、官員(包括我們自身)的調研報告,具體見表1。
對這些案例,筆者根據自己的觀察研究,并參考學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臺灣學者的數據庫樣式[25],設計出“登錄表”。其中,包括:資料來源、案例類型、行動者的身份、訴求、組織與動員方式、行動資源、抗議的區域與對象、抗議方式、行動領袖、政府回應等可操作化項目。由譯解者對每一個案例進行定義解讀,并進行登錄處理,建立SPSS數據庫。本文的統計分析即基于對此數據庫的應用。
這里,有必要先交代所收案例的發生時間。從表2所列的統計看,除29個案例年份不清外,其他1160個案例發生在自1975年至2009年的35年間,其中多數發生在2005年后。各年份所收的案例數完全是非隨機的,其非均衡性未必意味著相應年份實際案例的多與少,而主要與近年來群體性事件的相對“脫敏”、以致公開報道漸多有關。
不過,能較為客觀反映事件發生時間點的數值,是其在一周7天內的分布狀況。從表3可見,與星期六和星期日相比,民眾的表達行動更趨向于選擇從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日。
三、行動者及其表達行動
在解釋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之前,先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事件中民眾的表達狀況做一個簡要描述。
1.行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
對行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我們分別設置了宗親(血緣)、村民(地緣)、社區(地緣)、民族或宗教、職業關系、上訪戶偶合(自發性關系)、學生、自發性聯系、移民(地緣)、退伍軍人(戰友)和其他等11個類型。結果如表4。其中,行動者之間的關系類型,以職業關系和同村村民居多,分別占35.2%和34.7%;次為自發性偶合者、同宗同族者、城市社區居民、學生和退伍轉業軍人。
2.行動者的組織與動員
關于行動者的動員方式,我們設計了14個類型,結果見表5。其中,誆騙方式占2.4%;脅迫方式占1.8%;敲鑼打鼓(鐘)動員的占1.6%;會議動員的占3.4%;成立組織以進行動員的占6.7%;通過互聯網聯系的占2.4%;通過電話聯系的占6.9%;貼出大字報或告示進行動員的占3%;走訪串聯動員的較多,占13.1%;廣播動員的占1.2%;散發文件、資料動員的占1.9%;現場激發、刺激動員的最多,占26.9%;采取學習、宣傳上級文件和政策方式動員的占2.7%;此外,還有占6.7%的事件采取了其他類型的動員方式。
中國民眾進行動員的資源一般會有哪些?梯利在對西方民眾集體行動的研究中發現,民眾動員的資源包括忠貞、知識、財富、組織、溝通網與其他種種事物。他將這些資源歸納為三大類:一是規范性資源,包括人民對理想、對團體或其他一些人的誓約;二是約制性資源,如處分他人或限制他人選擇的手段;三是功利性資源,包括其他所有的事物,尤其是讓人們覺得獲取預期報酬的事物。(梯利,1884:681)我們設計的主要有七種:1.武器/器械;2.集資/募捐;3.募集物資;4.人力;5.輿論;6.成立組織;7.其他。統計結果如表6所示,其中,居前三位的是:人力、輿論和武器、器械。
3.事件的規模
在人們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中,凡有參與者具體人數說明的,我們均照實登錄。但往往見到較為模糊的人數表達,如“幾個人”、“幾十個人”、“幾百人”之類的說明,為了便于操作化處理,對此情況我們皆取中數“5”而代之,即:幾個人換為5人,幾十個人換為50人,以此類推。
各事件參與人數的規模的分段處理結果見表7。從我們所收案例看,參與人數最多的一起為10萬來人。
4.表達抗議的地點與被抗議對象
表達抗議的地點設置有:政府機構、人民團體、執行公權力現場、外國機構、大學校園、交通要道、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私人機構、私人住宅等場所。被抗議的對象設置有:政府機構,執行公權力之特定人物、人民團體、外國機構、大學當局、私人機構等類別。
如表8所示,政府機構所在地既是民眾表達抗議的主要地點(占36.2%),其本身也是被抗議的主要對象(達49.9%)。
上表9顯示了抗議地點和被抗議對象所屬的行政區域。這些事件遍布國內各省(市、自治區),但廣東、四川和湖北三省均居其前三位。當然,這未必說明該三省民眾抗議行動的突出,或許與三省對群體性事件公開報道的管理有關。
四、群體性事件何以暴力化:相關性分析
本節將先描述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分布狀況,然后,分別從行動者的組織程度、關系網絡和利益關系的角度,考察其與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相關性。
1.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分布
在群體性事件設計和解讀中,如表10所示,我們列出25種民眾表達的具體方式。
按非暴力抗議、低度暴力抗議和暴力抗爭的分類,筆者對表10進行兩步簡化歸并:首先,按多項選方式進行歸并,發現:占60.7%的事件采取了非暴力方式(a),50.5%的事件是低暴力抗爭(b),42.0%的事件采用了暴力過激手段(c)。然后,再按暴力程度“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表10進行歸并,情況有所變化,即:單純采取非暴力方式的事件下降為34.3%,暴力程度最高為低度暴力的事件占23.6%,采用了暴力過激手段的事件依然是42.0%。詳見表11。
2.相關變量的轉換
為方便進行Logitic回歸分析,我們再對相關變量作如下處理:
首先,將暴力程度設定二分變量,即:將非暴力和低暴力定義為0,將暴力定義為1;
其次,對行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合并,其中,血緣關系=宗親,地緣關系=村民+社區+移民,職業關系,偶合關系=上訪戶偶合+自發性聯系,友緣關系=學生+退伍軍人。這些變量全部賦值:1(有),或0(無)。涉及民族或宗教關系的樣本僅有6個,不具有統計意義,不納入分析范圍[26];
再次,對組織程度變量轉換為1個二分變量,即:“組織程度”變量,1=有組織,0=無組織;;
第四,再將利益相關度變量轉換為1二分變量,即:“利益相關度”變量,1=有利益相關,0=無利益相關。
上述處理的結果見表12。
3.哪些因素影響著民眾抗爭的暴力程度
筆者以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為因變量,以行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行動與利益的相關度作為自變量,同時,將各種動員方式(均為1、0二分變量)作為控制變量,進行Logitic回歸分析。初次回歸模型結果見表13。
從表13觀測相伴概率值最小、卡方值(Wald)最大的變量,可見在該模型中,利益相關度對暴力程度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血緣關系、職業關系和誆騙、脅迫、電話、告示、串聯和現場激發等動員方式的影響也很顯著;相比之下,組織程度影響的顯著性雖也存在,但較弱。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組織程度和利益相關度的影響均是負相關。
a.納入回歸方式步驟1的變量有:血緣關系,職業關系,地緣關系,偶合關系,友緣關系,組織程度,利益相關度,誆騙動員,脅迫動員,鑼鼓動員,會議動員,組織動員,網絡動員,電話動員,告示動員,串聯動員,廣播動員,文字動員,現場激發,學習文件。
在上述模型中,利益相關度與組織程度可能會發生共振影響,從而消減其實際影響力。實際上,對這兩個變量與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進行回歸分析,發現其相關系數性達0.496,可見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確實顯著。為此,我們剔除“利益相關度”自變量,再將其他自變量全部納入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見表14的回歸模型2。
回歸模型2顯示,在剔除利益相關度這一變量后,組織程度對暴力程度的影響變得更加顯著,且仍為負相關;而血緣關系、職業關系和誆騙、脅迫、電話、告示、串聯和現場激發等動員方式對暴力程度的影響依然存在。
4.統計發現
從模型1和模型2可見,本研究所提出的統計假設得到驗證。具體說來,就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而言,首先,行動者組織程度的影響顯著,且呈負相關;
其次,行動者利益相關度的影響也是顯著的,也呈負相關;
再次,在行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中,血緣關系和業緣關系的影響是顯著的,但血緣關系的影響是正向的,而業緣關系的影響卻是負向的。換言之,越是宗親血緣群體,其集體行動的暴力性越強;而越是同一職業(單位)群體的行動,其暴力性卻越弱。其他關系紐帶如地緣關系、友緣關系和偶合關系的影響,未得到驗證;
最后,在作為控制變量而加入檢驗的諸種動員方式中,誆騙、脅迫、電話、告示、串聯和現場激發等動員方式均有較為顯著或特別顯著的影響。其中,影響特別顯著的變量有誆騙、脅迫、串聯和現場激發四種,電話與告示動員兩種變量的影響稍弱;誆騙、脅迫、電話和現場激發等動員方式顯示出正相關性,而告示、串聯方式卻呈現出負相關性。(未完待續)
五、群體性事件暴力化的機制解釋:案例比較
行動者的組織程度是如何對其行動的暴力程度發生作用的?對此,筆者將借助5個案例的比較作初步探討。
1.進一步的研究假設
筆者以為,從行動者角度看,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應當與各方行為主體之間的互動、尤其是行動表達者與被抗議對象和政府之間的互動,高度相關。在此,我們將從行動者與被抗議對象和政府之間的互動,討論其影響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機制。
對上一節統計結果的解釋,筆者提出如下假設,即,在非反體制類的群體性事件中,行動者如果出現如下狀況,將導致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顯著降低:
其一,其組織的負責人若曾經是或仍然是體制內成員,因其政治經驗而對集體行動的風險能有較為清晰的認知和規避,能提出明確而集中的訴求目標,并較好地約束成員的行動,開展有策略的抗爭,同時因其已有的社會政治資本而提高問題求決的可能性;
其二,組織成員相對固定、緊密,行動單位的規模不過大。如此,既有助于減少“搭便車”行為,更有助于行動責任和紀律的相互區分、認知和約束;
其三,在利益訴求方面,若它與行動表達者的相關度越高,則往往會致使組織者盡力尋求最佳的求決渠道和方式,暴力沖突很明顯未必是有利的選擇。相反,如果行動表達與其利益的相關度底,就往往因無“后顧之憂”而任意行動,更易于失控。
其四,如果行動表達者與被抗議者和政府之間已有“積怨”,則極易激化行動者的不滿情緒;尤其是如果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方式過激,如壓制和打擊,則往往使行動者失控,甚者走向暴力。
在上述假設中,我們設計了兩組自變量(詳見表16):首先,“行動者組織狀況”,包括:組織負責人的身份,組織成員(行動者)之間的關系(以緊密和固定與否來測量),組織(行動者)規模,目標訴求,行動策略,行動的利益相關度;其次,“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互動”,包括:其與行動表達者之間的既有關系,在事發中被抗議者的回應和政府的回應。兩組變量中實際上包含了9個二級變量,這里僅分析5個案例,無疑有著“變量太多而案例太少”的缺陷[27]。
2.案例比較
以組織程度三分(自變量)與暴力程度二分(因變量)做交互組合,如下表15所示,可以得到6種不同的理想類型。在我們深度研究的案例中,有其中5種不同類型的案例,但尚缺乏無組織的非(低)暴力型群體性事件。這里,試圖通過對5個信息詳實、各具特色案例的比較,探討行動者組織對其暴力程度的影響機制。
下面,先依次簡述5個案例,再進行比較分析。
“定州事件”[28]:這是一起有組織的暴力事件。2003年,為國華電廠一期工程建貯灰場,河北省定州市確定對繩油村進行建設征地。因對征地賠償款數額和征地程序有異議,當年10月,便引發以村干部為首的村民的阻擾,后村民自發組織起大規模集體抗爭,多次前往當地和上級政府集體上訪,并派出村民一直留守被征地。在采取合法手段和慣常打壓手段仍無法平息村民的集體阻攔行動后,定州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最終選擇勾結商人和黑社會力量,于2005年6月11日,對抗爭村民進行暴力驅逐,由此造成6人死亡、15人重傷的嚴重后果。
“軍轉干部的有組織上訪”:這是一起有組織的低暴力事件。2000年,在外地戰友抗爭信息的刺激下,為了爭取自身的經濟待遇,G縣150余位企業軍轉干部堅持長達七年的集體上訪。在數位“軍官”的組織和領導下,軍轉干部們組成緊密、團結而秘密的組織——“上訪委員會”,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圍繞明確而統一的訴求目標,他們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和行動策略,開展有計劃、有步驟、有藝術的抗爭。為了自我保護,他們十分秘密地開展組織活動,在行動中進行交叉掩護(以防負責人暴露),在上訪和其他場合注意使用“政治正確”的話語表達。隨著政府對其活動從最初的壓制、排斥轉向接納和服務,軍轉干部們也放棄肢體拉扯、游行示威和圍堵等過激行為,轉向與政府協商解決問題。(肖唐鏢、陳達,2012)
“豐城事件”[29]:這是一起有組織的暴力抗稅事件。2000年,因當地農民負擔沉重,在讀到宣傳中央和省有關農民負擔政策的期刊——《減輕農民負擔手冊》[30]后,江西省豐城市數個鄉鎮出現臨時性的抗稅鼓動者、事件策劃者和行動參與者。經過數天間村莊、宗族內部的動員以及跨村莊、跨宗族的松散聯系,數萬農民先后沖擊數個鄉鎮政府,對鄉村基層組織和干部進行打、砸、搶。面對農民始發的不滿行動,鄉鎮干部采用壓制手法,更激起農民不滿。但是,農民中間盡管出現鼓動者和策劃者,但僅是臨時角色,更無嚴密的組織。為了讓沖擊行動成功,策劃者們在村莊和宗族之間發動了對村干部的交叉行動,但其行動時散亂、無約束的,目標訴求由“減負”擴散到人際報復和泄憤等方面。事后,數位參與打砸搶的農民被處罰。
“禾川事件”:這是一起有組織的非暴力抗爭事件。自1958年中央企業五八廠進村至1998年40年間,禾川村居民與該企業之間的關系,經歷了從和諧到摩擦、再到沖突的三階段變遷。雙方盡管并無積怨,但1998年南方發生大水災的大水災使他們之間的沖突達到高潮。當年的水災致使企業生產的廢棄物嚴重損毀了農田和農作物。在數次向企業索賠無果、并經鄉縣政府協調仍然未果后,在得到縣領導默示下,村干部秘密組織和發動村民,以村小組為單位(各出20人),同時到企業進行集體抗議,并要求:不得影響企業內部生產,不得發生直接沖突,僅以砂石圍堵企業大門。村里以此為壓力,將企業拉回了談判桌,聽從縣政府的居間協調。在這里,村干部充當了臨時的行動組織者,并制訂和實施了規避風險的行動策略。(葉凱、肖唐鏢,2005)
“萬州事件”[31]:這是一起突發性的無組織暴力事件。2004年10月18日,萬州區因3人間的日常糾紛,引發首先針對治安管理機關、繼而沖擊區政府的嚴重騷亂。在事件中,數萬民眾或旁觀或參與,甚者縱火焚燒建筑、車輛,毀壞辦公設備,并打砸搶。盡管“事不關己”,但行動者們如此舉動,據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企業破產而下崗,因移民而生活困難等,對當地政府或部分干部產生不滿情緒。事后,10余位鬧事者被處罰,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農民。
依照前述設計,我將各案例的相關變量制作成下表16。對該表我們分三步進行比較:
首先,對各案例的相關變量進行比較分析,案例可分為兩個類型,即:“暴力程度高”與“暴力程度低(及非暴力)”兩組。前者包括定州事件、豐城事件和萬州事件,后者包括軍轉干部上訪事件和禾川事件。
其次,通過求同法,分別找出上述兩組案例中自變量的相同項。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高”案例組分別有:組織負責人要么是一般農民、要么是沒有;行動者規模均較大;與被抗議者均有“積怨”;事件中被抗議者的回應均不夠理性或恰當,要么采取壓制、打擊或暴力手段,要么“反應遲鈍與無措”。相反,暴力程度“低”案例組共有的自變量有:組織負責人均曾是或正是體制內成員,有當國家干部或村干部的經歷或身份;組織成員均為固定、緊密的關系;行動者規模在100到200人左右,不過大;行動的目標均集中;行動均有抗爭藝術和自保意識;利益相關度高;與被抗議者均無“積怨”;事件中被抗議者的回應均較為平和與理性。
再次,采取求異法,分別找出影響兩組案例的結果不同的變量。我們將兩組案例不同的自變量制作成表17。從中可見,一方面,在“行動者組織狀況”的6個二級變量中,兩組案例顯示出不同的特征:暴力程度低的案例組表現出高度的一致性,顯示出較高的組織性;而暴力程度高的案例組則有4個不一致。在這里,兩者僅在“負責人身份和經歷”與“行動者規模”兩個變量上出現差異。這表明:“負責人”與“行動者規模”是導致事件暴力程度不同的重要變量,而“行動者關系”、“目標訴求”、“行動策略”和“利益相關度”等4個變量只是導致低暴力抗爭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換言之,低暴力或非暴力的群體性事件除了必須具備相應的“負責人”與“行動者規模”條件外,還應具備表17中“低暴力案例組”的其他4個組織因素;僅具備后4個因素或其中部分因素的,也有可能發生暴力程度高的抗爭事件。
另一方面,在“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互動”的3個二級變量中,兩組案例均顯示出各自統一但迥然對立的差異。與暴力程度高案例組的“有積怨”、回應“不夠理性與恰當”不同,暴力程度低的案例組則“無積怨”、回應“平和與理性”。由此可見,“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互動”也是影響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重要因素。
綜合上述比較可見,“表達行動者的組織程度”與“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互動”兩組變量,均是影響群體性事件暴力程度的重要條件。群體性事件如要走向非暴力,則應當滿足這樣的條件:一方面,表達行動者的組織程度要高,比如,要有政治素質和經驗較高的負責人,組織規模不過大,成員相對固定、緊密,目標訴求集中、并較高的利益相關度,開展富于策略的抗爭,善于自我保護;另一方面,被抗議者和政府應與抗議者沒有深深的積怨,能夠平和而理性地回應抗議行動。雙方之間這種良性的互動,正是確保群體性事件非暴力化的基本保障。反之,群體行動缺乏其中的任一條件,均有可能走向暴力化。以案例1定州事件為例,其表達行動者的組織程度原本較高,多個變量均接近非暴力事件中的相應指標,但被抗議者和政府缺乏理性和文明精神的回應互動,使得數年內雙方之間始終劍拔弩張,最終以暴力沖突收場。
3.機制解釋
為何表達行動者組織狀況、以及被抗議者和政府的回應互動會影響表達行動的暴力程度?這種影響是如何發生的?這里,我們試圖討論其中的作用機制。
在西方國家的體制背景下,民眾擁有受法律保障和限定的行動表達權利,一旦超出法律范圍即要受到法律的相應處罰。眾所周知,在我國,民眾的行動表達權利在法律方面的保障依然不足,所受到的限制卻是嚴格的。尤其是對所謂有組織的表達或抗議活動,往往會被因組織“非組織活動”而受到更嚴厲的制裁。以“軍轉干部上訪案例”為例。在當初發動上訪時,多位軍轉干部心懷強烈的顧慮而不敢參加;在發動成立“企業軍轉干部上訪委員會”時,絕大多數人員更不敢在其中擔任任何職務,因為擔心一旦被政府查到了,會被扣“組織群眾造反”的罪名,不僅自己遭殃,家里人也跟著受罪。有位在法院任職干部告誡其“軍轉干部”兄弟:不要干上訪、串聯這類事情,跟政府對抗不會有什么好結果。可見,對我國民眾來說,以有組織、尤其是強組織方式展開表達行動,尚是艱難的。在我們統計的千余個案例中,盡管存在有組織活動的案例達6成,但絕大多數屬于僅有牽頭人之類的臨時組織,且一般處于隱秘狀況。
那么,在當前社會政治環境下,有組織狀況對群體表達活動非暴力化的作用是怎樣發生的呢?
筆者以為,對絕大多數民眾而言,其行動選擇一般是理性的,他們應有一定的風險認知和自我保護意識。對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成本和風險,作為理性人的民眾更會評估其成本和風險,并注意自我保護,一般不會采取非法乃至違法行為。但在某些情景下,如在參與者眾多且雜亂,相互間陌生、且缺乏相互監督和約束之時,民眾的行動就可能出現變化,不僅可能出現“理性喪失”的烏合之眾心理,還會出現:即使違法也不可能被發現和追究的僥幸心理;既然大家都這樣,那我也這樣的從眾心理;以及,“法不責眾、法難責眾”的心理。在萬州事件和豐城事件中,十分典型地反映了這類特點,事后被追究的違法犯罪人員的供述,也多表明他們便是在以上心理的影響下而行動。
與此相反,一旦群體活動呈現有組織狀況,就將出現以下變化:
其一,組織負責人更會注意其活動的風險并自我保護。對于文化、政治素質較高、政治經驗較豐富的負責人來說,尤其是那些曾是或仍然是體制內成員的負責人來說,其風險認知和規避的能力就更強。比如,因其政治經驗,對組織集體行動的風險能有較為清晰的認知,能提出明確而集中的訴求目標;因其領導能力,能較好地約束成員的行動,開展有策略的抗爭;因其社會政治資本,能提高問題求決的可能性。如在軍轉干部上訪案例中,他們一直注意使用“政治正確”的話語表達,在行動中一直注意采用“交叉行動”方式掩護負責人。在禾川事件中,作為事件組織者和發動者的主要村干部,在安排好村民集體抗議的所有行動和細節后,并沒有出現在現場,而是在鄉縣干部通知后“才得知事態”,似乎自己毫不知情,即以“事不關己”但又嚴格約束集體行動的方式保護自己。
其二,組織或其內部單元的成員之間能形成相互監督與紀律約束,形成風險與責任的落實和追究機制。一般地,抗議活動的組織或其內部單元的成員相對固定、緊密,規模不會過大,大家相互熟悉。熟人之間的有組織行動,有助于相互監督和約束,從而,既可能減少“搭便車”行為,更能使行動的責任和后果的相互區分、認知和落實。在這里,僥幸心理和烏合之眾心理難以存在。以職業群體的群體性事件為例,一旦某同事在行動中有出格行動,就有可能被規勸;如不被成功規勸,事后也易于會被落實責任而被追究。這也就是這類群體有組織抗爭暴力程度低的重要原因。相反,在血緣群體中,由于其內部一般有相互保護、出賣者將被內部嚴厲追究、為家族犧牲者將得到特別榮耀和保障等規則,其成員的集體行動往往易趨于暴力化。
綜上可見,組織對群體性事件非暴力化的核心機制之一在于:集體行動風險和責任及其坐實的認知與評估機制。在有組織狀況下,這一機制能得以形成并運轉,從而使組織者和參與者能清晰認知和研判自身在行動中的角色和責任,清晰認知和研判行動風險、成本與收益,促使行動者有效地相互監督和約束,進而使集體行動非暴力化。相反,在無組織狀況下,由于沒有伙伴的規勸或約束,由于陌生人狀態下需要“英雄”和“臨時領袖”,因此,所謂的“英雄主義者”和激憤者極易出現,僥幸、從眾或烏合之眾的行為極易出現,尤其在法律和政治素養較低者及怨憤者中間。這一機制是發生在組織和行動者內部的作用機制。
而就組織與外部互動的作用機制(核心機制之二)而言,則是被抗議者和政府對抗議者的理性回應和互動。在被抗議者眼中,被抗議者和政府是什么形象,抗議者對他們是否有嚴重的不滿?尤其是面對抗議活動,被抗議者和政府采取怎樣的方式應對,是著眼于妥善解決問題,還是一味壓制、打壓?換言之,被抗議者和政府的理性紓解或粗暴回應,將對行動者的行動產生較大的刺激效應。在當今信息全球化和在場化的新形勢下,權利意識日益強烈的民眾已能借助更現代的新穎方式維權,并不會輕易放棄和罷休。即便如偏僻小縣城的江西宜黃,2010年9月中旬面對暴力拆遷和搶尸事件,抗議者也能借助微博等前所未有的新手段,維護其自身權益。在前述案例中,非暴力抗爭的2個案例均顯示了被抗議者和政府的理性應對,而暴力抗爭的3個案例則顯示了被抗議者和政府應對的理性缺失和策略失范。軍轉干部上訪案例中,軍轉干部們的表達行動從激烈轉向平和,即與當地政府回應方式從壓制轉向疏導和服務相隨,壓制使上訪者“以暴對暴”,相反,政府的疏導和服務卻帶來了上訪者的“理性維權”。總之,對群體性事件來說,理性回應帶來有序,壓制和暴力意味著更加暴力。
六、結論
在一項涉及國內261個群體性事件案例的新近研究中,不同于西方學界對抗議行動中暴力使用的情感沖動或策略性選擇的解釋,蔡永順借助群體-結構的框架,解釋了中國抗議者對暴力的使用方式。他的研究發現,盡管暴力在中國發生于不同的場景,然而其產生的原因與參與者群體的結構有很大關系,即:由參與者類型、抗議涉及的社群類型以及是否存在領導者構成的結構影響了參與者對風險的認知,并進而影響到民眾對暴力的使用。(蔡永順,2011[32])本文集中探討群體性事件中的組織程度與其暴力程度之間的關系,研究表明:兩者之間成反比,驗證了“組織的程度與對抗中的暴力程度成反比”的結論。不過,這一關系的發生,本文也強調風險認知機制的作用、強調領導者的作用,但與蔡永順所不同的是,筆者強調行動者規模及相互間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職業和社群類型),并強調被抗議者和政府回應方式的影響。由于行動者規模的合適及相互熟悉、并存在領導者,因而能進行相互約束并協調,形成良好的抗爭風險和責任及其坐實的認知與評估機制。如果有了這一機制的作用,再加上被抗議者和政府的理性回應,那么,群體抗爭行動就易于去暴力化。顯然,這一研究結論與國人傳統的識見有著重大的出入,但與處于“維穩”第一線的多數領導干部的研判相一致。筆者以為,應當基于更為豐富的實證資料,重新科學評估新時代民眾集體行動組織化與其暴力性的關系。
應當注意的是,本文所考察的群體性事件中的組織活動均是“非正式組織”的活動,它們是在未經法律允可、缺乏法制保障的環境下而行動,因此,其行動時刻帶有自我保護性或防衛性的特點。比較起來,在允許結社自由和有組織自由表達的社會,有組織的抗爭和表達活動者往往關注的是法律之邊界,而在當下中國,集體表達和抗爭的行動者們則不僅要關注法律(政策)的邊界,更要防范組織本身私密性的暴露、從而帶來的政治風險。兩者的風險和成本雖然未必一致,但一致的是:其風險和成本均要由組織者來承擔。在法治狀況下,風險與成本來自法律的規定,它們是穩定且一致的,民眾的有組織活動合法而公開,更有助于走向有節制和有序化。在法治保障尚不健全的狀況下,風險與成本則更多是政治責任和約束,它們是易變且多元的,如果對有組織或隱秘組織的行動給予十分嚴厲的打擊,則往往會刺激民眾選擇秘密、民粹和暴力化的行動;如果政府的行動是易變的、非規則的,則易于刺激民眾行動的機會主義策略。實際上,近些年對民眾抗爭的隱秘性組織,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做法,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促使了民眾組織行動的自我約束,以免更為嚴重的政治后果。相反,那些缺乏來自組織自我約束的群體性事件,則更易于走向暴力化。就此而言,當今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在于民眾的組織化而非碎片化。這正反映了現代型組織的基本特性,即“自我約束性和理性:組織的最顯著、最獨特的性質,或許就是審慎考慮公開宣稱的自我限制。”(齊格蒙特.鮑曼、蒂姆.梅,2010[33])韋伯就曾提出,當代社會中的組織大量繁生,表明日常生活正不斷趨于理性化。理性行動不同于傳統性行動和情感性行動,后兩者分別是由風俗習慣和一時之情緒觸發的,做出這些行動的時候,并沒有充分考慮各種后果;而前者則以明確界定的目標為取向。在韋伯看來,組織的特征,就體現為對于理性行動的要求的完美調適。(齊格蒙特.鮑曼、蒂姆.梅,2010[34])
上述結論富含深刻的政策含義,有助于我們深入反思長期來的執政理念與政策。應當承認,歷史發展的大潮都將迎來結社自由和有組織表達的時代。正如查爾斯·梯利在考察歐洲國家民眾抗爭的歷史時發現:在西方近代早期,民眾的抗爭活動傾向于毫無協調、地方化,后來走向有計劃、有步驟、有范圍、有紀律的協會型組織的集體活動,而從1700年起,各種協會型團體逐漸成為了民眾集體活動的推動媒介。(梯利,1984[35])在我國,無可懷疑的是,民眾自發的有組織表達活動也必將日益增多而頻繁。應當積極而有效地將其納入法治之軌而非拒斥于法治門外,如允許有組織的游行示威,修訂“社會團體登記和管理條例”、研制結社法等。這應是民主與法治建設題中的必然選擇。
[①]來自《瞭望》新聞周刊,2008年9月28日;肖唐鏢,2003;Thomas Lum 2006;Carl Minzner 2009。
[②]中組部黨建所課題組:《中國調查報告》,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版。
[③]中央政法委員會研究室編:《維護社會穩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頁。
[④]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群體性事件研究專輯》,載《中國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頁。
[⑤]正如李侃如(2010:前言,4-5)所云:中國政治的一個“固有缺陷”是:中國公眾一直沒有得到機會,去發展正常的政治參與渠道。自帝國時代至今,中國政府管理機構經常以無情的手段,管制那些尋求逃離這種政治束縛的團體或組織。但旨在影響政策或國家人事調整的真正自治政治的努力,則完全限定在如秘密會社等非法地下組織,或通過示威和街頭暴力等形式爆發的零星的民眾抗議。”
[⑥]肖唐鏢:《二十余年來大陸農村的政治穩定狀況》,載《二十一世紀》,2003年第2期。
[⑦]裴宜理(Perry),Permanent Rebellion?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 in Chinese Protest,Kevinn J.O’Brien ed.Popular Protest
inChina,New Yor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05-215.
[⑧]于建嶸:《中國的社會泄憤事件與管治困境》,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和諧社會建設與危機管理國際學術研討會,2007年12月。
[⑨]劉能:《當代中國轉型社會中的集體行動:對過去三十年間三次集體行動浪潮的一個回顧》,載《學海》,2009年第4期。
[⑩]童星、張海波:《群體性突發事件及其治理——社會風險與公共危機綜合分析框架下的再考量》,載《學術界》,2008年第2期。
[11]劉明興、劉永東、陶郁、陶然:《中國農村社團的發育、糾紛調解與群體性上訪》,載《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5期。
[12]莫里斯、繆勒:《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劉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頁。
[13]漢斯-克里西等:《西歐新社會運動——比較分析》,張峰譯,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頁。
[14]莫里斯、繆勒:《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劉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頁。
[15]莫里斯、繆勒:《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劉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頁。
[16]莫里斯、繆勒:《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劉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383頁。
[17]漢斯-克里西等:《西歐新社會運動——比較分析》,張峰譯,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頁。
[18]漢斯-克里西等:《西歐新社會運動——比較分析》,張峰譯,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7頁。
[19]梯利、塔羅:《抗爭政治》,李義中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64頁。
[20]葉凱、肖唐鏢:《廠民關系的歷史變遷:一種影響農村穩定因素的分析》,載《中國農村觀察》,2005年第3期。
[21]肖唐鏢、陳達:《民眾表達行動的演進及其政策意義——以G縣企業軍轉干部連續七年的上訪事件為例》,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5期。
[22]裴宜理:《上海罷工》,劉平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3]蔡禾、李超海、馮建華:《利益受損農民工的利益抗爭行為研究——基于珠三角企業的調查》,載《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1期。
[24]李超海:《農民工參加集體行動及集體行動參加次數的影響因素分析——基于對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民工的調查》,載《中國農村觀察》,2009年第6期。
[25]承蒙朱云漢教授應允,2004年本人在訪問臺灣大學時取得他們對臺灣社會運動進行解讀的登錄表。
[26]同時,這類案例有可能涉及叛亂問題,與本文研究的一般意義上的群體性事件有所區別。
[27]對比較研究中的這一缺陷,詳見Todd Landman在著作《比較政治的議題與途徑》第三章中的分析,周志杰譯,臺北:韋伯文化國際有限公司,2003年版。
[28]詳見陳爍:《征地過程中的政府行為與民眾抗爭——定州事件調查》,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研究》課題組工作報告,2009年。
[29]詳見李遠、肖唐鏢:《農村群體性事件中的集群互動關系——F市“8.16”事件分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研究》課題工作報告,2005年。
[30]該手冊全名為《尚方寶劍在手農民朋友抓牢——減輕農民負擔手冊》,系中共江西省委農村工作委員會主辦刊物《農村發展論叢》的一期增刊。
[31]詳見李小鋒:《萬州事件調查》,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研究》課題工作報告,2007年。
[32]蔡永順:《抗議行為中的暴力》,見肖唐鏢主編:《中國社會穩定研究論叢(第2卷):群體性事件研究》,學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270。
[33齊格蒙特·鮑曼、蒂姆·梅:《社會學之思》,李康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頁。
[34]齊格蒙特·鮑曼、蒂姆·梅:《社會學之思》,李康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頁。
[35]梯利:《革命運動與集體暴行》,載Fred I.Greenstein&Nelson W.Polsby主編:《政治科學大全》(第三卷),趙知廉譯,幼獅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73年)1984年版,第684-691頁。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社會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研究——以政府與民眾關系為視角的比較分析》(05BSH009)、國家行政學院重大委托項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子課題《群體事件生成規律及其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其初稿曾在吉林大學“‘政治科學研究方法及其應用’中美雙邊研討會”(2009年8月.長春)和西南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穩定與危機管理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重慶)上宣讀,得到李連江、牛銘實、賀欣等教授的指正。特此致謝!
作者簡介:肖唐鏢,法學博士(政治學),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學系、南京大學公共事務與地方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民主理論與基層民主實踐,中國政治與轉型政治,抗爭政治和社會穩定,政治文化與政治參與等。在《社會學研究》《管理世界》《政治學研究》《二十一世紀》《戰略與管理》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70余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公共安全研究報告》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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