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實踐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歷史與現實研究》導論
理論是清晰的、抽象的和符合邏輯的,其目標是跨時空和普適的,而實踐則常是模糊的、具體的和不符合邏輯的,是在某一特定時空中的特殊行為。兩者之間可能是相符的,但也可能是背離和互動的,或充滿張力和矛盾的。雖然如此,在人們的認知過程中,抽象概念/理論和具體經驗/實踐明顯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本文強調,我們需要集中研究的不是兩者之間的任何單一方面,而是兩者之間的如何連接問題。
西方現代的社會科學學術界長期以來多傾向于一種二元對立非此即彼的思維習慣,而且,由于其所占據的霸權地位,這種傾向今天已經滲透全世界的學術研究。普適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非此即彼的選擇甚至已經成為不同學科的基本傾向。在社會科學領域,一般劃分為要么是普適理論建構,要么是特殊經驗或應用研究,并明顯偏重理論,如經濟學和社會學,也包括法學,而歷史學和人類學則比較偏重經驗。在中國今天,更造成主流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全盤引進西方理論,而主流歷史學則幾乎完全拒絕(西方)理論的分裂狀態。在法學領域,甚至普遍把“法理”和“法史”劃分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造成兩者各行其是、互不過問的局面。有的學術管理者甚至以“分工”來為這樣的隔離辯護。
在這樣的學術傾向下,失去的是我們常識性的根本認識:即認知不可能單憑抽象/理論或單憑經驗/實踐任何單一方面,而必須兼顧、連接兩者,從經驗中得出概念和理論,在理論中看到經驗和實踐。本書強調,非此即彼傾向其實偏離了學術應有的最終目的——即怎樣最好地認識真實世界,其中關鍵正在于對概括/理論和經驗/實踐的適當的、不違背現實的連接。需要的是超越簡單的特殊性而朝向較寬闊的概括,而后再返回到經驗檢驗,如此不斷往返的認知過程。本書的目的即是從連接實踐與理論的問題角度來回顧筆者自己從事學術研究50年中所得出的一些關于方法和理論的體會,討論的既是階段性的積累和演變,也是一幅從局部到較全面的圖象的逐步形成。
一、悖論實際與理論概括: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
(一)《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筆者進入不惑之年后的第一本專著是1985年英文原版、1986年中文版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此書提出的學術理念和方法是“試圖從最基本的史實中去尋找最重要的概念,然后再不斷地到史料中去驗證、提煉自己的假設”(中文版序,第2頁)。同時,以連接經驗與理論為中心問題,“有意識地循著從史實到概念再回到史實的程序進行研究,避免西方社會科學中流行的為模式而模式的作風”(同上),總體目的是要創建符合經驗實際的概括。在對待理論上,則有意識地同時借鑒當時的三大理論傳統,即形式主義、實體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學術理論,借助與之對話來形成自己的概念,憑經驗證據來決定其中的取舍。
根據以上的研究進路,筆者首先采用了關于革命前中國農村最系統和細致的調查資料,尤其是“滿鐵”(日本“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的經濟人類學調查,根據翔實的關于一家一戶的經濟實踐資料來認識農家經濟,并輔之以各種歷史文獻資料來掌握長時段的歷史變遷,并與各大理論對照。拙作得出的結論首先是,三大理論傳統均有一定的洞見和是處,共同組成了小農的“三種不同的面貌”,伴隨其階級位置而異:雇傭勞動的“經營式地主”和“富農”更適合從形式主義的盈利單位來理解,而受雇的雇農和打短工的貧農,以及租地的貧農則比較符合馬克思主義中被剝削的勞動者的圖像。但是,在系統檢視和比較兩種農場的歷史演變之后,出于意料的發現是,華北在近三個世紀的商品化(市場化)和人口增長兩大趨勢下,所展示的主要現象不是農村向此兩端的分化,而是小農家庭農場憑借農業+手工業和打短工“兩柄拐杖”的強韌持續,一直占到總耕地面積的絕大比例,而“經營式農場”則一直沒有能夠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兩種農場在勞動組織上不同,但在畝產量上則基本一致,其間主要的差別只是后者因為可以按需要而調節其勞動力而達到較高效率的勞動力使用,而前者的家庭勞動力則是給定的,在農場面積不斷縮減的壓力下,只能憑借投入越來越密集的勞動力來應付生存需要。相比之下,經營式農場達到較適度的勞動力使用,而小家庭農場則明顯趨向勞動邊際報酬的遞減。由此,我們可以很具體地理解到“人口壓力”的含義。在三大理論中,最貼近這樣的經驗證據的其實是“另類”的實體主義理論所突出的小農家庭農場在組織和行為邏輯上與資本主義雇傭單位間的不同。
讀者明鑒,上述的基本學術研究進路是(一)從經驗到概念/理論的方法、(二)憑借經驗證據來綜合多種理論傳統的使用,決定其不同部分的取舍。也可以說,是一種有意識地超越任何意識形態化理論的研究進路。
(二)《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和《中國研究的規范認識危機》
在《華北》一書之后,筆者在1990年英文原版的《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則沿著以上的基本研究進路,使用的再次是翔實的微觀調查材料,并輔之以筆者自己連續數年的實地追蹤調查。在經驗發現層面上,之前的華北研究使我感到意外,長江三角洲則更使我感到驚訝。此地商品化(市場化)程度要遠高于華北,但在明末清初之后,其“經營式農場”便基本消失,完全被高度市場化(主要是棉花和蠶桑)和家庭化(紡紗織布和繅絲)的小家庭農場所壓倒。微觀層面的資料所展示的是,在單位耕地面積上,比華北還要高度勞動密集化的生產。
據此,筆者在借助當時占據主流學術地位的形式主義經濟學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洞見的同時,對兩者都更鮮明地提出了商榷和批評。主要針對的是其對市場化(商品化)必定會導致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基本信念,論證中國農村經濟的“悖論”現象,提出了更符合中國農村經濟實際的幾個“悖論”概念:即“沒有發展的商品化”以及“沒有‘發展’(筆者定義為單位勞動生產率和報酬的提升)的‘增長’(定義為總產量的提升)”,而不是經典理論所預期的兩者同步并進。這就是筆者用“內卷化”或“過密化”(即借助廉價的家庭輔助勞動力而進行邊際報酬遞減的生產)兩詞來表述的高度勞動密集化家庭生產以及其所推動的“內卷型商品化”。與有的不可論證的宏大理論概念不同,這是可以證實的概念:譬如,明清以來從水稻+冬小麥種植轉入越來越多的棉花+紡紗+織布或蠶桑+繅絲生產,不可置疑地是伴隨單位勞動日報酬遞減(亦即“過密化”)而進行的(譬如,紡紗的按日勞動報酬只是種植水稻的約三分之一),而那樣的低廉報酬是由家庭輔助勞動力來承擔的(筆者稱作“農業生產的家庭化”)。
與《華北》不同,此書還根據比較翔實的訪談資料以及由當地政府提供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把研究延伸到集體化時期和改革初年(當代部分組成全書的約一半)。使筆者驚訝的是,集體化農村經濟展示了與之前的家庭農業同樣的“過密化”趨勢,而改革初年則展示了與西方經驗很不一樣的“農村工業化”。
在《長江》發表之后,在1991年原版的后續思考性論文《中國研究的規范認識危機:社會經濟史的悖論現象》(本書第2章)中,更明確地論析,從西方理論來看待中國實際,幾乎所有的社會經濟現象都是“悖論的”(paradoxical)——即從現有理論上看來是一對對相互排斥的悖論現象,但實際上都是并存和真實的:如“沒有發展的增長”、“過密型商品化(市場化)”、“集體化下的過密化”以及“沒有城鎮化的工業化”。這些都是與經典理論(新自由主義理論和馬克思主義理論)預期不相符的社會經濟實際,是它們所沒有考慮到的實際,需要重新來理解和概括。這就意味著長期以來由西方經典社會科學理論所主宰的中國研究學界中的“規范認識危機”,也意味著中國的社會科學研究必須創建新的、更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和理論。筆者提出的內卷化和內卷型市場化等概括便是那樣的嘗試。此文可以看作筆者在《華北》和《長江》兩本專著的基礎上總結出的學術方法和理論思考,當時在國內引起較廣泛的討論。[1]這里納入為本書正文部分的首篇。
這里需要重申,以上論述中的一個關鍵的認識和體會,是要從實踐到理論再返回到實踐檢驗的側重實踐的認識方法,與一般社會科學從理論到經驗到理論的側重理論的方法正好相反。筆者提倡的方法要求的是,在扎實的經驗研究基礎上進行抽象化和概括——既非純經驗堆積也非純理論空談,而是兩者的結合,因此可以說是“雙手并用”。同時,有意識地避免從抽象化概括跳躍到理想化、普適化的違反實際的理論。筆者追求的是對史實的最真實理解和概括,不是普適理論的建構。這才是“到最基本的事實中去探尋最重要的概念”的基本研究進路。
二、表達/話語與實踐:法律史研究
(一)《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
從1989年開始,筆者在其后的15年中把主要精力轉入了法律史的研究,部分原因是獲知訴訟案件檔案的開放,認為這是進一步深入研究中國社會的極好機會,部分原因是在后現代主義理論潮流的影響下,筆者對自己過去隱含的唯物主義進行了一定的反思,覺得很有必要納入后現代主義所特別突出的“話語”層面,而訴訟案件是明顯具有話語表達和行動實踐雙重層面的史料。
在詳細閱讀、梳理和分析來自三個縣的628起訴訟案件檔案并把其與《大清律例》條文對照之后,筆者認識到的不是后現代主義所堅持的、要以話語為一切研究的主要對象,而是話語/表達層面和實踐層面的背離,以及其所導致的兩者間的長期互動的復雜歷史過程。筆者從經驗證據逐步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法律體系是一個既包含高度道德化表達也包含高度實用性實踐的體系,兩者所組成的是既矛盾又抱合的統一體:也就是說,“說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合起來則又是另一回事”。其中關鍵在于“合起來”的“又是另一回事”。與后現代主義理論(例如,薩伊德Edward Said和吉爾茨Clifford Geertz的理論)不同的是,中國法律體系絕對不能簡單視作一套話語,而需要看到其話語表達和實踐間的相互作用。法律史的演變其實多是出于兩者的互動而形成的。與理論/概括和實踐/經驗間的連接一樣,我們需要集中探討的是兩者之間的連接和互動,而不是任何單一方面。
基于此,筆者在1996年發表的《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建立了“實用道德主義”(既矛盾又抱合)的悖論概念來表述清代法律體系的特色。同時,論證民間的非正式調解制度和法庭判決的正式制度的二元并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由此形成一個悖論統一體,以及源自其間的互動的“第三領域”。
《表達與實踐》一書的主要理論啟發來源和對話對象是韋伯、后現代主義的薩伊德和吉爾茨、以及布迪厄。韋伯代表的是形式主義理性的視角,那既是他的中心論點,用來代表西方現代的理想類型,也是他本人的基本思維。筆者從韋伯的理論獲得的是其極其寬闊的比較視野以及對現代西方法律體系的主導邏輯的認識。后現代主義則如前所述,促使筆者更多地關注到表達層面的建構和話語。與韋伯和后現代主義不同,布迪厄強調的不是韋伯那樣的理論化(和理想化)的“理想類型”,或后現代主義的話語,而是“實踐”與其所包含的“實踐邏輯”,對筆者逐步形成的“實踐歷史”研究進路和方法有一定的影響。
但是,即便筆者明顯受到三者的影響,與三者都不同的是筆者一貫以認識真實世界而不是建構普適理論為目標,因此而特別側重從經驗證據出發的研究進路,憑此來決定對各種理論論點的取舍、重釋或改組,最終目的是闡明中國的實際而不是建構理論,而韋伯、薩伊德-吉爾茨、和布迪厄則都是偏重建構普適理論的理論家。
筆者在法律史研究中選擇的進路其實是過去的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進路的進一步延伸。同樣從大量經驗材料出發,同樣借助、關注多種理論傳統并憑經驗證據來決定其間的取舍或選擇性修改。與之不同的是,在經驗與理論間的關聯之外,更關注到實踐與話語/表達間的關聯,而又同樣避免在兩者之間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同樣堅持在認知過程中兩者缺一不可。我們研究的焦點不該是兩者任何單一方面,而是兩者之間的連接和媒介。
正是如此的進路使筆者看到韋伯理論的弱點:當他遇到自己建構的“理想類型”與他轉述的中國的歷史實際不相符的時候,他曾試圖合并兩種類型來表述其性質,即關乎中國政治體系的世襲君主制patrimonialism,加上關乎西方現代的官僚科層制bureaucracy的“世襲君主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概念,以及關乎中國法律體系的“實體主義理性”概念。但是,他最終仍然偏向單一方面的選擇,憑借形式邏輯而把中國簡單劃歸為非理性的世襲君主制類型和實體主義非理性類型。在論述中國以外的其他非西方“他者”時,也同樣如此,展示的是深層的西方中心主義和主觀主義傾向。(詳細論證見拙作《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第九章;亦見納入本書的《總序: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
實際上,韋伯建構的“形式理性”法律是一個既排除倫理/道德也排除非正式法律制度的理想類型。他認為,像中國傳統法律這樣高度道德化的法律,最終只可能是“非理性的”,只可能促使法外威權介入法律。同時,像中國以道德價值為主導思想的(非正式)民間調解制度,也只可能是非形式理性和非現代性的。他建構的形式理性理想類型是限定于完全由形式邏輯整合的體系,也是限定于正式制度的體系(詳細討論亦見納入本書的《道德與法律:中國的過去和現在》)。
后現代主義理論雖然可以視作是對韋伯的現代主義和西方中心主義的有力批評,但在話語(表達)與實踐的二元對立間,同樣偏重話語單一方面,而筆者認為,要理解清代的法律體系,需要的是分析話語與實踐之間的變動關系,而不是其單一方面。
至于布迪厄,他對實踐的重視和闡釋對筆者影響深遠,但是筆者同時也看到他缺乏關于表達與實踐背離和互動的問題的思考,以及缺乏長時段的歷史趨勢的視野?;诠P者自己的經驗研究,筆者認識到“實踐邏輯”不僅是(布迪厄所強調的)現實時空橫截面上的邏輯,而更是通過實踐積累而形成的長時段歷史趨勢,并與表達積累所形成的長期趨勢是相對獨立的和相互作用的。后者才是筆者所集中探討的問題,也是布迪厄沒有關注的問題。
上述研究方法的關鍵是,面對理論和經驗實際、表達和實踐的二元對立,我們要做的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要認識到,對真實世界來說,二元中的任何單一方面都是片面的,真正需要我們去集中關注的是兩者間持續不斷的相互關聯和互動,而韋伯、布迪厄和后現代主義卻都忽視了這個問題。
(二)《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
在2001年第一次出版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專著中,筆者面對的是中西法律、乃至中西文明碰撞與混合的大問題。從法典和大量實際案例出發,筆者發現的是,從表達或法典或話語層面出發,會造成民國時期的法律體系已經完全拋棄傳統而全盤引進西方法律的錯覺,看到的只是法律文本上的全面更改以及國家領導人與立法者全盤拒絕傳統法律的決策。但是,從法律的實踐/實際運作出發則會看到眾多不同的中國與西方法律并存和互動的實際:中華民國法律既包含鑒于社會實際而保留的清代法則和制度(尤其突出的是典權),也有與引進的西方法律相互妥協、適應和融合的方方面面(如產權、債權、贍養、繼承法律),也有充滿張力的勉強并存(如婦女權利,從不符合中國社會實際的西方現代法律的婦女完全自主法則出發,結果因此拋棄了清代法律給予婦女的一些重要保護,如借助法庭來防止丈夫或姻親強迫自己改嫁或賣淫)。中西方法律兩者的混合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全盤西化過程,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傳統延續的過程,而是兩者的并存和互動。這樣,更突出實踐視野的不可或缺以及歷史視野的必要,也突出了探尋兼容兩者,甚或超越性地融合兩者的必要。
從實踐和實用的角度來考慮,法律不可能存在于簡單抽象和理想的空間,必須適應社會現實,也就是說,韋伯型的形式理性理想類型和跨越時空的(形式主義理性)普適法律不僅是對實際的抽象化,更是脫離實際的理想化。讀者明鑒,抽象化固然是認知的必要步驟,但理想化則不是——它多是脫離或違反實際的,對西方本身來說已經如此,對非西方世界更加如此。簡單把西方法律移植于非西方世界,只可能是違反實際的法律。要研究中國現代的法律,我們必須在條文之上更考慮到實際運作,考慮到條文與實踐之間的關聯。近現代中國的一個給定前提條件是中國與西方、歷史與現實、習俗與條文的必然并存。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做出簡單的西化主義或本土主義的非此即彼抉擇,必需從歷史傳統和社會實際(包括民眾意愿)來考慮立法中的抉擇以及運作中的實際。
(三)研究方法與反思
與以上兩本專著并行的是筆者繼《規范認識危機》一文之后對方法和理論的進一步反思。首先是根據筆者的法律史經驗研究得出的結論:清代的法律一個基本特征是正式審判制度與非正式調解制度的并存,而像韋伯那樣的理論則只考慮正式制度,無視非正式制度。更有進者,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相互作用的,并且在兩者之間形成了一個相互作用的、具有一定特色的“第三領域”。筆者1993年英文原版的《介于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本書第3章)詳細論證了清代法律實際運作中的這個中間領域。(之后納入清代卷為該書的第五章)
此后則是同年英文原版的《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本書第4章)。此篇通過與當時在中國研究中十分流行的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概念/理論以及國內外廣泛使用的“市民社會”理念/理論的對話,再次指出中國的悖論性:其關鍵不僅在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并存,也在兩者互動所組成的中間領域,借此來拓展處于國家與社會之間、由兩者互動而組成的“第三領域”概念。這里再次強調的是,面對理論中的二元對立,我們需要看到的不是兩者中的任何單一方面,而是兼顧兩者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和互動。
而后是1995年原版的《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斗爭——從土改到“文革”時期的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本書第5章),通過檢視中國的土地改革和“文化大革命”來闡釋表達/話語與實踐/經驗兩者間的變動關系。土改和文革都展示了激烈的階級話語變更并導致了其與社會實際之間的張力和背離,闡明的是話語和社會實際既是相對獨立的也是相互作用的。文革時期兩者的極端背離最終導致“階級斗爭”之被“實事求是”完全取代。兩者之間的變動關系對真實世界的洞察力要超過單獨考慮兩者的任何單一方面。這個思路既受惠于布迪厄的啟發,也與他有一定的不同——如上所述,他并沒有關注話語與實踐之間的可能背離與互動,也沒有關注由兩者互動所組成的縱向歷史趨勢。
在1998年第一次發表的《學術理論與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四個陷阱和一個問題》(本書第6章)中,筆者比較平實地回顧、反思了筆者自身學習和探討理論與史實間的關聯和背離的經驗,由此來說明從實際出發而兼顧理論的學術研究進路,并突出尚待解答的中國的“現代性”問題。文章再一次強調,學習理論需要避免不加批判或意識形態化的使用,其中關鍵在于憑借經驗實際來決定不同理論傳統各部分的取舍,在于看到中國實際的悖論性,也在于不偏向二元實際的單一方。那樣,才能夠適當使用并借助現有理論的洞察力。
再則是2000年原版的《近現代中國和中國研究中的文化雙重性》(本書第7章),從近現代中國歷史、國外的中國研究學界、以及筆者自身經歷的雙重文化性角度來探討中西文化碰撞與混合的問題,提出了超越兩者的融合的實例和設想。文章論證,我們需要區別政治領域中的帝國主義vs.民族主義的非此即彼二元對立,以及雙重文化/雙語人群中的中西并存與融合現實。在理論和學術層面上則同樣需要超越普適主義(理性主義、科學主義、實證主義)和特殊主義(后現代主義、相對主義、歷史主義)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探索其間的并存與融合。
讀者明鑒,這些論文既闡釋了以上總結的基本主線,也展示了當時的一些困惑和未曾解決的問題,反映的是筆者自身核心思路的逐步形成。其中前后一貫的是拒絕在理論與經驗、表達與實踐、以及中國與西方的二元之間做非此即彼的抉擇,強調要看到其實際上的二元并存和互動。在研究中要做的是聚焦于二元間的并存和互動,關注其間的連接和媒介。
三、現實關懷的學術研究
筆者2004年從加利福尼亞大學退休,之后轉到國內教學,十多年來都主要以中文寫作,把自己寫作的讀者對象從英語讀者轉為中國讀者。在這個轉變過程之中,自然而然地也從對中國現實問題的消極關懷(想而不寫)轉為積極的關懷。在那個過程中,連接歷史與現實很快成為筆者學術研究的新的主要動力。同時,在過去側重實踐經驗的研究進路之上,更明確地關心到另外兩個問題:一是探尋建立中國以及中國研究自身的社會科學方法和理論的道路,一是探尋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的可能途徑。在方法論層面,不可避免地也要問到:我們該怎樣去發現、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社會科學?同時,怎樣去改變現實——不是象牙塔里的憑空設想,而是具體可行的實踐道路的抉擇?
首先,在學術研究方面,對現實的關懷成為自己完成關于當代農村的第三卷和當代法律的第三卷的主要動力。我覺得需要對學生們說明,自己對明清以來的研究和理解對當代的現實問題具有什么樣的含義?一方面是學術研究方法的問題,一方面也是現實問題的解決路徑問題。
同時,面對近年來農民的大規摸進城打工以及他們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和重重阻難,看到了中國面臨的社會危機,并且自然而然地興起了不平之感以及對中國未來的憂慮,希望能為這個問題作出學術性的貢獻,盡自己的微薄之力。這樣便很自然地把農村研究延伸到農民工的研究,作為自己在農業和法律兩個領域之外最關心的第三課題,為此寫了一系列的論文。最終把那些關乎農業和農民以及關乎農民工法律的論文分別納入了自己的農業和法律的第三卷。
此三項研究都繼續了之前的研究方法,即從經驗證據到理論再返回到經驗的認知進路,并同樣盡可能擺脫意識形態,采用多種理論資源,目的同樣是最好地認識中國實際,而不是建構普適理論。為此,一貫地聚焦于實踐/經驗和理論、實踐和話語以及中國和西方的并存、互動和連接問題,由此來試圖建立更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此外,為了對青年學者們說明這是一個什么樣的認知方法以及為什么要這么做,寫了一系列方法論方面的論文。
(一)《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農村發展出路》
在農業問題上,首先是再一次看到了中國的悖論性。在近三十年來,中國經歷了一場意義深遠的農業革命,但是是和之前世界歷史上的農業革命(以及根據其所得出的理論)很不一樣的革命。它不是主要來自某些農作物由于畜力和畜肥的使用(像18世紀英格蘭的農業革命那樣)而提高了一些主要作物的產量,也不像后來在20世紀60和70年代所謂的“綠色革命”中,主要由于現代投入(化肥、科學選種和機械)而提高了主要作物的產量。這是因為中國當時的現代投入并沒有能夠提高農民的勞動報酬——再一次是因為農業生產(在集體制度之下)和之前同樣地過密化,產量的提高多被人口的增長和勞動密集化所導致的邊際報酬遞減所蠶食掉(當然,也包括國家為工業發展而從農業提取剩余的戰略決策所起的作用),以至于農民收入并沒有顯著的提高。直到上世紀80年代以后,中國農業方才真正進入了新的局面。
其動力不是像人們熟悉的過去那種農業革命動力,而是來自于十分不同的三大歷史性變遷趨勢的交匯。一是人們伴隨非農業經濟增長而來的收入提高所導致的食品消費轉型(從8:1:1的糧食、肉食、蔬菜比例向當今中國中上階層和臺灣地區的4;3:3比例轉化),以及伴之而來的農業轉向越來越高比例的高值農產品(魚肉禽、高檔蔬菜、水果、蛋奶等)的種植和養殖,而那樣的高值農產品則既是現代投入/“資本”(如化肥、科學選種、飼料、生物劑、塑膠膜和拱棚等)密集化的,也是勞動密集化的(譬如,蔬菜、水果種植以及種養結合需要數倍于糧食的單位面積勞動投入),由此既提高了農業收入也吸納了更多勞動力。一是從1980年開始的生育率下降終于在世紀之交體現為每年新增勞動力的縮減。再則是農民的大規模進城打工。這三大趨勢的交匯導致了農業的“去過密化”以及農業總產值的顯著增長,伴之而來的則是六個世紀以來農業收入的第一次顯著提高。在農業總產值上,展示為每年年均約6%的增長,遠遠超過之前的農業革命所做到的增長率(十八世紀英國才年均0.7%,上世紀的“綠色革命”才年均2~3%)。在農場規模上,則逐步邁向更“適度”的(亦即從“隱性失業”到“充分就業”的演變)規模。
因為這樣的變化并不顯然易見,筆者稱之為“隱性農業革命”,它主要可見于人多地少的后發展國家(特別是中國和印度),與西方人少地多(主要依賴機械化的)農業現代化模式十分不同。以上是筆者2009年出版的當代農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專著的主要內容。
在其后續的研究中,筆者進一步論證,中國這種農業現代化模式具有多種“悖論性”,它不是“大而粗”的農業而主要是“小而精”的勞動與資本雙密集化的農業。它的主體不是規模化的(雇工)生產而主要是小家庭農場生產(尤其是大、中、小棚蔬菜種植、水果種植、以及種養結合的小農場)。它主要依賴的現代投入不是節省勞動力的機械而更多是節省土地(提高地力)的化肥、良種等投入。這樣,與西方(尤其是美國)形成了世界歷史上農業現代化的兩大截然不同型式。
正因為它從西方經驗和理論來看是悖論的,是與當前的主流經濟學和農業經濟學理論不相符的模式,它還沒有被許多學者和決策者真正認識到。其中有不少人仍然沉溺于之前的經典模式,錯誤地以為農業現代化必須主要依賴“規模經濟效益”——在計劃經濟時代錯誤地以為必須是規?;募w大農業,今天則以為必須是雇傭勞動的大企業農場。而悖論的事實是,中國的新型農業革命的主體其實是使用自家勞動力的小家庭農場,以及其結合主勞動力和家庭輔助勞動力的家庭生產組織。固然,伴隨生育率的下降、勞動力的外出打工以及新(勞動和資本雙密集)農業所吸納的勞動力,農業農場的規模正在朝向更適度的勞動力與耕地面積配合演變,但它絕對不像西方經驗中的主要依賴農業機械化和產業化的大農場。
正因為決策者和學者們由于之前經典理論(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都同樣)深信農業生產現代化必須以規模經濟效益為前提條件,沒有認識到這些基本的悖論事實。為此,在政策上也一直向農業企業公司和大農戶傾斜,基本無視小規模的家庭農場。即便是2013年以來提出的發展“家庭農場”策略,實質上也是向(超過百畝)的大戶傾斜,預期和依賴的仍然是較大規模的農場。為此,筆者一再呼吁,要認識到幾畝到幾十畝的勞動和資本雙密集化小家庭農場乃是今天農業發展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動力。它們亟需得到政策上的重視,需要政府更積極的支持,也需要政府更積極地引導和協助組織真正以小農為主體的合作社,來為農民提供融資和產-加-銷“縱向一體化”(而不是橫向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的服務,借此把更多的市場利益歸還給農民生產者,而不是像當前那樣,讓市場利益大都被商業資本所獲取。后者采用的經營方式其實大多并非真正的規模化生產,而是憑借“合同”、協議或“訂單”農業等形式來利用一家一戶的相對廉價的家庭勞動力以及其自我激勵機制來進行農業生產,不是經典理論中那種大規模雇傭勞動的大農場。許多商業資本經營的只不過是一種虛偽的“產業化”生產,只是憑借迎合了官方的招商引資要求來爭取更多的政府補貼。經過比較系統的數據檢驗,我(和高原、彭玉生)論證,今天農業中的全職受雇的勞動力只是全部農業勞動力中的約3%。中國農業迄今仍然基本是悖論的“沒有無產化”的一家一戶的小農業。而且,他們的資金來源很多是農民家庭成員打工的收入,而不是商業企業的投資(或國家的補貼)。這些事實進一步說明小家庭農場的關鍵性以及中國農業的悖論實際。
拙作同時論證,今天農戶其實既是農業生產主體也是(通過打工)工業生產的主體,在那樣的現實下,解決農民問題不僅需要農業方面的決策,更需要對經濟整體的重新認識和思考。我們需要認識到中國農戶長期持續的“半工半耕”悖論特征,認識到其對中國經濟發展所起的關鍵作用,以及其對擴大國內市場和內需所具備的巨大潛力。
同時,要認識到其所被迫承受的二等公民待遇乃是不經濟的決策。在法律層面上,我們應該為農民和農民工提供勞動法律的保護以及社會福利,而不是像今天這樣把戶籍農民排除在勞動法適用范圍之外,并且基本沒有(或只有低等的)社會福利。對農民和農民工的公平待遇其實是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購買力最好、最快速的辦法,也是擴大國內市場的關鍵。優先提高農民和農民工生活水平是一條“為發展而公平,為公平而發展”的道路,特別適合中國當前的實際。它既不是集體時期那種貧窮下的公平道路,也不是近年來盲目“發展主義”下的“先發展后公平”的道路。其實,在中央的指示之下,有一個突出的地方實驗已經證明這是一條可行、有效的道路。為此,筆者詳細論證了那個經驗,試圖對其實踐經驗進行抽象的概括。以上這些內容,加上原先關于“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的內容,組成了筆者2014年出版的農業第三卷《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中國農村的發展出路》。
(二)《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
中國今天的法學界的分歧主要在西化主義vs.本土主義,一方強調西方法律的普適性,一方強調中國歷史與實際的特殊性。雖然如此,在全盤引進西方法律的今天,前者無疑是“主流”傾向。這個基本事實可以見于中國法律史的研究已經日趨式微,其教員、學生、課程日益減縮。法律史的研究其實已經呈現一種博物館管理員的性質,偶爾可以展示其珍藏品,但與當前的實際毫無關系,在立法層面可以說幾乎完全沒有(或完全放棄)發言權。法理課程和研究的內容幾乎全是舶來的理論,難怪法理與法史一般自行其是,基本沒有關聯。
面對這樣的現實,筆者的研究再次強調實踐層面。從實際運作來看,中國當今的法律體系非常明顯的是一個三大傳統的混合并存體,即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從西方引進的法律。筆者在2009年出版的法律研究第三卷《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詳細梳理、論證了一系列今天的法律實踐中仍然延續著的古代法律傳統(如調解制度、家庭主義的贍養、繼承和產權法則和制度),以及當代中國一直適用的、來自革命傳統的法律(特別是婚姻和離婚法律)以及革命所創建的法庭調解制度。再則是融合中西法律的方方面面(例如侵權法)。在刑法領域,傳統和革命因素更加明顯,尤其是負面的因素,例如嫌疑人權利的缺失,被廣泛使用的“刑訊逼供”、威權主義的政治干預等。目的是要論證三大傳統并存的經驗實際。
在深一步的層面上,筆者分析了中、西方法律基本思維的不同,不僅在清代如此,在民國和當代也如此。西方強烈傾向邏輯和程序,中國則仍然展示了一定程度的道德和實質傾向。固然,從實踐層面來觀察,雙方其實都具有對方的另一面,如中國古代的法庭判決和程序化規定,和西方法律中的“實體主義”的方方面面,包括由“自然法”傳統遺留下來的道德理念(我們可以質問韋伯:作為他所推崇的形式主義理性法律的人權和個人主義權利前提法則,何嘗不帶有一定的實體主義/道德理念的成分?)。更不用說美國的法律實用主義,提倡實用性和社會改革理念,長期以來一直都和其“古典正統”的“法律形式主義”抗衡,一定程度上與之共同組成美國法律體系的實際性質。當然,今天的中國法律已經大規模引進和偏重西方形式化法律。雖然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中國法律依舊帶有側重道德和實質的頑強傾向,仍然和西方法律很不一樣。
在更深的層面上,筆者指出,過去和今天的中國法律思維在其道德主義傾向之上,還帶有實用(主義)傾向的一面。正因為其主導思想是道德理念,是關乎“應然”的思想,它不帶有形式理性邏輯那么強烈的跨時空普適主義傾向,沒有把用邏輯梳理出來的抽象法則等同于實然、并把抽象法則推向對現實的理想化那么強烈的傾向。中國長期以來的道德主義化法律相對比較能夠承認自身代表的是一種理想化,不會簡單地把道德理念等同于實際,會看到理念與實際之間的差距(譬如,儒家思想把理想狀態劃歸“三代”和“先王”、強調“君子”的“修身”等),并接受其間需要某種媒介來連接現實。這正是筆者所提出的“實用道德主義”的核心。
同時,中國法律,尤其是古代法律但也仍然可見于今天,也反映了一種從經驗到理念/理論到經驗的認知進路,要求寓抽象概念/理念/準則/法則于實際事例,堅決保持道德準則/法律原則與具體事實情況之間的連接,和西方現代的形式理性強烈趨向把抽象推向脫離實際的理想化普適法則或理論不同。純粹從邏輯化角度來考慮,后者肯定更簡潔、清晰、易懂,而前者則顯得模糊、復雜、甚至不符合邏輯。但是,從真實世界的實際來考慮,中國法律其實更貼近實際。即便是今天的中國法律,也展示同樣的傾向。譬如,中國侵權法認定在造成民事損失的案件中,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案件普遍存在,而沒有像西方侵權法那樣基本拒絕考慮此種案件,甚或認定其不可能存在,把其排除于侵權法律涵蓋范圍之外。中國法律則不然,從明顯可見的實際出發,并由此修正了從西方引進的法律。
基于此,《過去和現在》的中心論點,以及其所打出的立法思路,是要求從法律實踐出發,從其中找出連接社會實際和法律規范的實例。該書論證,這些實例之中既有明智的抉擇,也有錯誤的抉擇的例子。筆者在探索出反映“實踐智慧”的具體立法經驗以及錯誤的立法經驗基礎上,指出朝向應然改變的方向。其中包括如何適當調和法則與實際以及如何到實踐經驗中去探尋綜合中西方法則的方法,借此來探尋更貼近中國實際的立法進路。
在2014年出版的法律第三卷的增訂版中,筆者更納入了(作為附錄)另外三篇新的文章?!吨形鞣扇绾稳诤希康赖?、權利與實用》明確提出了融合三者的框架性設想和具體實例,并把這樣的分析延伸到刑事法律領域?!稓v史社會法學:以繼承法中的歷史延續與法理創新為例》提出了“歷史社會法學”新學科的初步設想,并以傳統的家庭主義和引進的個人主義并存和拉鋸于繼承/贍養法律為實例,提出協調中西法學與法律的具體實例。再則是《重新認識中國勞動人民——勞動法規的歷史演變與當前的非正規經濟》,質疑近年來脫離這方面的革命法則的傾向,并直接聯結了筆者的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農民工研究和歷史社會法學研究,指出法律和社會改革的必要。
(三)方法與理論
1.從實踐出發的社會科學
和以上兩部專著研究同時進行的是以方法和理論為主的探索。近幾年來,筆者比較明確地提出對建立中國研究自身的新社會科學的方案:先是2005年發表的方向性文章《認識中國:走向從實踐出發的中國社會科學》(本書第8章)和其同年發表的姊妹篇《悖論社會與現代傳統》(本書第9章),初步提出了本文總結的基本學術方法,以及用“實踐歷史”和“實踐社會科學”兩詞來表達的研究進路。除了“悖論”和“實踐”兩大關鍵概念之外,更強調中國近百年在應對西方挑戰的實踐之中所積累的“現代傳統”,突出其中的明智抉擇。
2.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更詳細的分學科討論主要是2008年出版的《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后來作為2009年出版的拙作法律第三卷的《導論》)(本書第10章),梳理了“實踐”的含義。首先,區別三種交疊而又不完全相同的含義:即相對“理論”而言,相對“表達”而言,以及相對“制度”而言的實踐,并以美國法律史、清代法律體系、以及當代中國男女繼承法律的實例來闡明每一種含義。然后,進而借助與韋伯“形式主義理性”法律理想類型的對比,來說明中國法律思想一貫堅持的寓抽象法則于具體事例的思維方式。同時,借助與傾向純回顧性的實用主義對話,來說明中國的“實用道德主義”在實用性之上,也包含前瞻性道德理念。而后用現、當代的離婚法律歷史為實例來闡明以上的多種特征。同時,區別正面實例與本世紀初年的盲目援用西方法律程序的“當事人主義”于中國離婚法領域的負面實例,目的是說明實踐歷史之中,既可能包含可資指導立法的明智抉擇,也包含應該引以為鑒的盲目模仿西方的負面實例。
再則是2014年出版的法律三卷本增訂版的《總序: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本書第11章),從現實立法需要的角度總結了筆者從經驗研究所發現的,在傳統法律、西方法律以及中國革命法律三大傳統的互動下,中國在近百年的法律實踐中所作出的抉擇,包括所保留和所拒絕的中國傳統、所接受和所拒絕的西方法律、所援用和所拒絕的革命法律,以及在三者中所作出的調和和重新理解??偨Y的實踐經驗包括正面和負面的抉擇,據此來勾勒今天法律所應該采用的立法方向和方法。作為對手和陪襯的是韋伯的理論,憑借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來說明韋伯理論中形式主義與實體主義、理性與非理性、西方與中國的非此即彼二元對立框架對理解中國法律的盲點、誤區和不足。強調的是中西法律兩者不可避免的并存和互動。我們需要的是澄清綜合兩者的原則和方法。
最后是同年為了進一步闡釋筆者提倡的“歷史社會法學”的《〈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導論》(本書第12章),借助納入該集子的、主要是筆者近年來接觸到的國內優秀青年學者和學生的論文,來更具體地說明筆者提倡的研究進路。這些文章都根據中國的實際來質疑硬把中國歷史塞進西方(如早期現代化、現代化、理性化等)框架的傾向,通過在中國社會情境中的法律實踐來說明其與法律條文的異同,以及其所包含、展示的與西方形式主義法律不同的概念、邏輯和理論。文章的后半部分則對當今可資借用的西方的多種非形式主義法學理論傳統進行了梳理,說明創立更符合中國實際的、結合法律史和社會史、實踐歷史和理論概括的“歷史社會法學”新學科的設想。
3.實踐經濟史研究
在經濟方面,則是關于經濟史和經濟學理論的《從實踐出發的經濟史和經濟學》(本書第13章),作為2009年的《中國的隱性農業革命》一書的結論,之后修改、增訂為2014年新版的農業三卷本第三卷的結論。此文比較系統地梳理了主要的相關(西方)理論。形式主義經濟學理論(舒爾茨、劉易斯等)慣常從理論前提(如,純競爭性市場必然會導致資源的最佳配置)出發,而后搜集相關證據/數據,而后返回到理論前提,但要了解中國的實際,我們必須把這個過程倒過來,即從實踐出發而后進行概括而后返回到實踐來檢驗,如此方能掌握實際并由此建立合適的概括與理論。可資我們借助的是西方一些非形式主義的、從實踐經濟史出發的理論(如瑞格里、博塞拉普、恰亞諾夫等),也包括之前,在來勢洶洶的原教旨市場主義意識形態潮流之前的,幾代的中西方奠基性人口和農業研究。筆者提倡,要從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出發來分析市場、資本、技術、社會結構和國家體制等其它經濟因素,看到它們和這個基本國情之間的互動,而不是憑借理想化的市場建構來排除對中國這個基本國情的考慮。最后,從中國改革期間的“隱性農業革命”現實以及一個最近的地方實驗出發,提出符合中國實踐經濟史的進一步改革方向。
再則是為2014年新版的農業三卷本所寫的《〈中國鄉村:明清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總序》(本書第14章),通過分析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的基本不同,來說明舒爾茨等的形式主義經濟學(以及其所抽象化、理想化的美國經驗)中的基本錯誤。而后從人口與土地的關系角度來論證這些西方經典理論是如何因其教條而完全忽視了中國這個基本國情,并因此也忽視了當前的龐大非正規經濟現實和其歷史根源。據此,筆者再次提倡“從證據到理論再到證據”的實踐經濟史研究進路。由此,方有可能掌握中國的實際并創建帶有中國主體性的理論。
最后是同年出版并作為該書后記的《家庭農場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出路嗎?》(本書第15章),根據以上的研究進路,比較詳細地回顧、論證“小而精”的中國(以及東亞和印度)農業現代化歷史經驗與“大而粗”的西方農業現代化經驗的不同。后者在現代化過程中依賴的主要是節省勞動力的拖拉機,其前提條件是人少地多,而前者則更多依賴節省土地的化肥和科學選種,是由人多地少基本國情所驅動的方式。以日本和美國為例,日本1970年所使用的勞均機械才是美國的1/45,但每公頃所使用的化肥則是美國的450%。中國的經驗則更加如此。實際上,農業生產,由于人力和地力的自然限制,是和工業經濟十分不同的生產,其中人地關系是個先決條件,不可像一般的經濟學那樣混淆兩者。本文對“主流”經濟學和中國近年來受其理論影響的、偏重規模經濟的農業政策提出了理論和方法上的質疑,指出小規模家庭農場在中國農業現代化中的關鍵角色。
中國今天需要做的是更積極地扶持以小規模(幾畝到幾十畝)的真正的家庭農場為主體的合作化服務。特別值得借鑒的是日本、臺灣地區和韓國帶有一定偶然性的歷史經驗——即從原先以農政為主的日本模式的基層政權,加上其后在美國統治(或強大影響)下的改造而把基層政府的資源管理權讓給農民組織的合作社。
4.非正規經濟
此外是聚焦于中國的“非正規經濟”(即沒有法律保護和沒有或只有低等社會福利的勞動力,主要是農民工)的三篇論文。首先是2009年出版的《中國被忽視的非正規經濟:現實與理論》(本書第16章),論證非正規經濟在改革三十年之后的中國,由于(尋找最廉價勞動力的)全球資本的進入,已經和其它發展中國家同樣占到城鎮就業人員的大多數。文章比較系統地梳理了這個來自國際勞工組織的分析概念的學術起源。它是根據發展中國家近半個世紀以來的經驗實際得出的概括,但它多被“主流”經濟學和社會學所忽視。在人們廣泛援用的新制度經濟學和市場經濟理想類型,以及現代化主義和橄欖型社會等模式的影響下,中國這個根本和龐大的現實廣泛被掩蓋和否認。即便是中國國家所搜集的正式統計數據都如此。文章呼吁,要把意識形態化的理論建構置于一旁,從經驗實際出發來概括中國當前的社會經濟實際。
其后是2010年出版的《中國發展經驗中的非正規經濟實踐:歷史與理論》(本書第17章)。此文首先仔細梳理了今天在國內影響最大的(哈耶克、科爾奈、科斯等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而后檢視與其敵對的(Andrew Walder魏昂德和錢穎一等的)理論。后者正確指出,科斯等因其理論教條(唯有私有產權和私營企業才可能促進經濟發展),忽視了地方政府在中國改革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但是,即便如此,魏、錢等立論的依據最終也沒有脫離主流經濟學的掌控:他們爭論,中國地方政府之所以起到如此的作用是因為改革之后它們的行為變成與市場化的私營企業一樣(尤其可見于其所創辦、經營或控制的鄉鎮企業)。這樣,正反雙方的意見都沒有能夠看到改革后期的關鍵現象,即地方政府通過非正規廉價勞動力以及各種各樣的非正規補貼和優惠(尤其是土地)來吸引外資,促使中國成為全球資本的第一選擇,借此推動了中國的發展“奇跡”。此中關鍵在于地方政府和企業間的協同運作,而不是其中任何單一方面。這個過程不是政府向企業的“轉型”,而是政府的非市場行為和非正規(包括反法規)行為賦予了其所招引的企業特低的成本和超額的收益。其道理不在于政府和市場的非此即彼二元對立,而在于兩者的協調與搭配。事實是,政府+企業,尤其是在中國的后計劃經濟環境下,比純企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特別突出“制度”的新制度經濟學居然完全沒有考慮到這個基本的制度性因素。但這種做法既導致了經濟發展,也導致了嚴重的社會不公。針對后者,文章論證在中央指示下的重慶實驗的突出之處正在于政府和企業更優質的配合,做到對非正規人員的較公平的待遇,借此來促進更好的經濟發展。
第三篇是2013年出版的《重新認識中國勞動人民——勞動法規的歷史演變與當前的非正規經濟》(本書第18章),論證非正規經濟中的農民工今天已被完全排除于正規的國家勞動法保護范圍之外。在實際運作中,被認定為處于非正規的“勞務關系”而不是正規的“勞動關系”之中,因此不適用勞動法。來自革命傳統的勞動法今天其實只被適用于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具有一定特權身份的少數藍領工人,并不包含絕大多數的勞動人民。國家政權和法律實踐實際上嚴重偏向國有單位人員和資本一方而不是勞動一方。
今天,傳統的“工人”和“農民”兩大范疇已經不再能夠表達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因為絕大多數的“工人”是農村戶籍的農民,而絕大多數的農民家庭都有部分人員在城鎮打工。如此的由農民和農民工共同組成的非正規經濟今天占到全國總就業人員中的83.2%。剩下的16.8%正規經濟人員中則足足有一半是國有單位人員。如此的經驗實際與左右雙方的經典理論預期都不相符。事實是,非正規人員既是中國的發展經驗中的關鍵,也是其社會危機的主要體現。后者乃是當前亟需國家盡力解決的問題。文章最后論證,最好的解決方案是采納“為經濟發展而推進社會公平”的方案。
5.政治經濟體制
另外則是關于政治和經濟體制的探討。首先,沿著原來第三領域的思路,把其拓展到2008年出版的《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本書第19章),突出中國古代歷史上國家體制的既集權又簡約的悖論治理方式,依賴的是半正式的準官員,國家的正式官僚體系要在遇到糾紛時方才介入。文章論證如此的傳統一定程度上仍然可見于當今的中國,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但是,這里需要說明,雖然如此,此雙悖論現象明顯不足以描述和指導當前的政治體制,因為在當代,它首先被納入了一個既是高度集權也是高度滲透社會的黨國全能體制。之后,又經歷了改革期間一定程度的現代西方型的專業化、科層制化,也經歷了基層政權的往上收縮。同時,又形成遠比之前鮮明得多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悖論結合。結果是多重悖論的復合并存于單一體系。同時,作為一個掌權體,政治體制又從來就是特別堅韌和難以改革的體系。由此而形成的是史無前例的龐然大物,不是任何單一雙悖論現象所能表述的,更毋庸說現有的強烈傾向非此即彼單一方面邏輯的經典理論。
政治體制當然和經濟體系緊密相關,而后者同樣是一個多重悖論的復合體:一是古代的燦爛都市文明下的過密化糊口小農經濟,也是今天的非正規經濟的歷史根源;一是計劃經濟下龐大的國營工業體系,今天仍然占據全國民經濟產值的將近一半;一是“市場化”“轉型”下的資本主義私營企業的興起。再則是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私有化以及大型國企的公司化和盈利化。結果同樣是個由多重悖論所組成的錯綜復雜的龐然大物,不是任何現有西方經典理論所能概括和闡明的。新自由主義和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偏重單一的邏輯整合性,不能掌握悖論結合的實際,更毋庸說多重的悖論。譬如,由于堅持私有產權+市場機制模式而拒絕認真考慮盈利型國營企業的積極面,但市場化的后者實際上已經成為中國今天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當然,也完全忽視非正規經濟的龐大制度實際。
即便是近年來廣為使用的、帶有悖論合一性的“國家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兩大范疇,也只能捕捉到這個體系的部分實際。在多重悖論復合的實際下,這個龐然大物形成了一系列的悖論特征,包括比西方資本主義體系還要不平等的社會現實以及比西方資本主義經歷還要強勁的政治權力與商業資本的結合。目前,整個政治經濟體系還帶有一定的不可預測性,一方面是強大的共產黨(國)組織和其仍然擁護(起碼在話語層面上)的“社會主義”理念和其部分傳統,一方面是既得權-錢利益的凝固化。整個政治經濟體系其實仍然處于一個前途未卜的交叉路口。
關于這個改革“轉型”期政治體制的思考,筆者在2009年發表的《改革中的國家體制:經濟奇跡和社會危機的同一根源》(本書第20章)是一篇探索性的文章,初步梳理了一些主要的問題和相關文獻。文章比較清晰地提出,改革中所形成的特殊國家體制其實既是中國的經濟奇跡的根源也是其社會(以及環境)危機的根源。同時,從國家體制角度來總結筆者自己之前的非正規經濟研究,進而提出如何改革的初步設想。
而后是2014年的《“項目制”的運作機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嗎?》(本書第21章),論證今天被廣泛依賴的項目制治理方法——即由上層政府依賴個人的和政府機關的(為追求政府項目補貼而競爭的)逐利機制來引導下層行為,在缺失道德價值的環境中,已經逐漸形成一個凝固了的官-商、權-錢結合體系。該文從一個農村經濟政策出發,論證項目制并沒有像新自由主義理論所預期的那樣,由于市場機制的運作而導致最佳的資源配置,反而是由于國家的強勢介入而扭曲了市場機制,導致憑借國家補貼而采用不經濟經營方式的大戶的興起。此外,農村的合作社、扶貧等領域中的項目制也展示了類似的權-錢結合情況。更有進者,地方上的“土地財政”運作其實也展示了同樣的邏輯,所呈現的是由地方政權和商人所組成的招商引資和“力項致富”體系,充滿腐敗傾向,而且正在凝固為一個違反國家和人民意愿的利益體系,亟需改革。政府和企業的搭配本身可優可劣,其中關鍵在于主導價值觀念——僅憑逐利價值,幾乎必然導致大規模的腐敗,需要的是較崇高的道德價值驅動。
此外,筆者在2012年發表的《國營公司與中國發展經驗:“國家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書第22章)論證,人們慣常借用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以及由其衍生的新制度經濟學今天已經成為認識中國經濟的嚴重障礙,憑理論教條而拒絕考慮其所顯示的基本悖論實際,特別是混合經濟的現實以及其盈利性國營公司在發展中所起的積極作用。事實是,在中國的經濟體系中,國營公司具備比私營公司更有利的競爭條件——唯有借助國家的權力和資源才有可能與龐大的國際跨國公司競爭。
同時,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和社會學,憑借其意識形態化的理論前提建構,同樣拒絕承認中國非正規經濟和城鄉差別所顯示的嚴重社會不公,堅持使用所謂的“劉易斯拐點”和“橄欖型”社會“理論”來夸大勞動市場的整合性和“中產階級”所占的比例,借此來否認、掩蓋中國的貧富懸殊社會實際。
文章借助中央引導下的重慶實驗來論證,以上兩大問題的關鍵不在國營企業應否存在,而在于其利潤的使用。當前兩大關乎中國政治經濟體制的分析模式是“國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前者突出國營公司之為盈利而盈利的一面,后者則指向用其所得利潤于民生。重慶經驗所展示的是后一方向,也是如何賦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實實在在內涵的方向。為此,雖然因其領導人所犯的錯誤而受到一定的挫折,仍然不失為一個極其重要的實驗。當然,其主要的貢獻在于經濟和農民工方面的政策,仍然欠缺更清晰可行的推進農村發展的政策,也缺乏如何通過民主化來改革目前的威權主義+官僚主義政治體制的可持續方案。
讀者明鑒,中國國家體制及其改革是個關鍵而又特別錯綜復雜的問題。筆者自己的研究仍處于探索階段,有待于更深入的、長期持續的研究,也有待于更多他人研究的啟發,更有待于實踐/實驗之中的發明。但是,筆者深信,掌握此問題的關鍵是從中國實際出發,排除現有理論條框和單一學科的束縛而創建符合中國實際的概括,而后返回到實踐去檢驗,逐步摸索出長遠的可持續道路。
四、韋伯與布迪厄之間的道路
拙作法律三卷本以及相關的方法論文所未曾解決的一個大問題是,中西方法律兩者的結合該怎樣來更全面、系統、清晰地梳理和概括?我們該如何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大潮流下,更清晰地提出調和、融合、超越兩者的方法和理論?我們的目的不僅是要證明在實踐歷史中兩者混合并存的實際,也不僅是要挖掘出其“實踐邏輯”而突出其悖論性,在其中區別“實踐智慧”和錯誤的抉擇,而是要探尋更全面的闡釋。此外,需要超越“實踐”所帶有的純“回顧性”(要做了之后才談得上“實踐邏輯”),納入帶有關乎未來的前瞻性抉擇方法。這里,筆者試圖通過借助西方啟蒙哲學大師康德的實踐理性理論來討論對自己過去研究帶有強大和持久影響的韋伯和布迪厄,借此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韋伯和布迪厄vs.“實踐理性”的道德價值
韋伯和布迪厄在對待理論和實踐之間的關系上幾乎是完全敵對的。在以上以及筆者之前撰寫的多篇文章中已經說明,韋伯可以說是“主流”形式主義理論的最佳代言者之一(同時也是其最佳分析者之一)。他認為,現代性的關鍵在于“理性化”,而他對“理性”的理解主要是形式化(演繹)邏輯,認為現代最佳的政治體制和法律乃是最高度形式理性化的體系。其中關鍵在于憑借邏輯而自成體系,其傳承主要來自掌握邏輯的法學專家,而其運作則主要是(形式邏輯所主宰的)官僚科層制和形式理性法律。他認為,形式理性的對立面是實體理性——后者憑借的不是普適的理性邏輯而是特殊的道德價值觀以及特殊的具體事實或統治者的意志等“非理性”因素。這些因素都容易成為外部勢力侵入法律領域的途徑。他認為,現代科層制以及形式理性法律要求的是合理化,即整合于邏輯,達到普適的邏輯性,不受非理性因素的影響、摻和。在如此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之中,他基本不考慮理論和實踐之間的復雜關系,而要求整合一切于前后一貫的、單一的形式理性。(尤見納入本書的《總序: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和《道德與法律:中國的過去和現在》)
固然,在敘述具體歷史時,韋伯偶爾也考慮到結合自己建構的兩個不同的類型。我們上面已經看到,一個例子是他轉述中國政治體系時初步提出的“世襲君主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概念,另一個是轉述中國法律制度時提出的“實體主義理性”概念,合并了自己建構的兩種不同類型,隱約含有筆者所采用的悖論的二元并存思路。但是,他并沒有進一步如此闡釋,而是最終仍然返回到自己的演譯邏輯而把中國的政治體制簡單地劃歸世襲君主制非理性類型,把中國的法律體系歸類為非理性的實體主義法律。他的總體思維傾向是把原來來自西方經驗的抽象化進一步理想化為形式主義理性的主理想類型,而把非西方的“他者”歸屬為實體主義非理性的主對立類型。因此我們可以說,他最終是位強烈傾向唯心主義的思想家/理論家,并沒有真正貫徹對理論和實踐、類型和歷史之間復雜關系的關注,更不用說把如此的問題設置為自己探索的中心。
布迪厄一定程度上是韋伯的對立面。他特別突出的是實踐而不是理論,探索的是他的所謂“實踐邏輯”而不是韋伯的形式理性理想類型。首先,布迪厄批評了過去的非此即彼二元對立思想并試圖提出超越如此對立的理論概念。譬如,提出“習性”(habitus)概念:與主觀主義完全把(階級)行為理解為純粹主觀選擇(意志主義)不同,他爭論人們的階級屬性會影響他們的實踐抉擇,通過一生的生活習慣(地位、舉止、衣著、言辭等)而形成一種習慣性的意識和傾向,從而影響(但不是完全決定)他們的實踐。同時,與客觀主義/結構主義把(階級)行為理解為(最終)由客觀的結構(階級關系)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不同,他又認為人們具有一定的能動性,其行為同時也受到主觀意志和抉擇的影響。這樣,他試圖超越結構主義和意志主義的二元對立。同時,他的“象征資本”概念試圖把馬克思主義的“資本”論析拓展到非物質的象征領域,認為那樣的象征資本(譬如,教育背景、特長、地位等)可以轉化為物質資本,而后又再轉化為象征資本(例如聲譽、品牌),如此往復。這樣,他試圖超越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二元對立,在這方面和韋伯很不一樣。(Bourdieu 1977)
布迪厄“實踐邏輯”概念的含義主要是日常生活實踐中所包含的(常是未經明言)的“邏輯”。對他來說,“習性”便是這樣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實踐邏輯的具體例子,象征資本也是,而兩者的邏輯都不是簡單主觀性或客觀性的、結構主義或意志主義的,而是處于兩者的并存和互動的模糊、矛盾地帶的。這無疑是對韋伯理論的一種批評和超越。讀者明鑒,這樣的理論也許沒有形式理性理論那么清晰,但明顯比韋伯單一面的“理想類型”更貼近真實世界的實際情況,說明真實世界不是韋伯那樣的理想化理論所能涵蓋。
但是,布迪厄的實踐邏輯也帶有關鍵的弱點。除了上面已經提到的缺乏歷史感和缺乏對表達與實踐背離問題的關注之外,他沒有仔細分析主觀抉擇的性質。習性說明的是某一種客觀條件所導致的主觀傾向。但在這種傾向以上的主觀抉擇呢?人們做出抉擇的時候,還有什么樣的非客觀機制在起作用?其抉擇到底是怎樣形成的?布迪厄并沒有解答。
這里,我們可以借助于康德而做出以下的概括:人們的主觀抉擇可能來自某種主觀終極目標(例如某種宗教或意識形態信仰),也可以是純功利性的(為了自己或某些人的利益),更可以是僅僅出于某一種特殊客觀情況下的特殊行為。而這些都說不上是可以通過理性邏輯來普適化的法則。它們包含的主要是特殊性而不是普適性??档录姓撐龅膭t是源自其所謂的“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而作出的抉擇: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們之中,可以憑借實踐理性來做出多種多樣道德準則之中的理性抉擇,由此來指導行為。此中的關鍵是他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主導如此的行為的道德準則是否可以被理性地想象為應該普適化的法則?不只適用于行動人,而更可以憑理性辨析而得到別人的支持,可以適用于所有的人?如果可以,便是理性的道德抉擇,不然,便不是。(詳細論析見作為本書結論的第23章《道德與法律:中國的過去和現在》)
康德這里的貢獻在于樹立怎樣在繁雜多樣的特殊道德準則中作出理性抉擇的標準。這是他實踐理性的核心。他的論析可以為布迪厄的實踐邏輯提供其所沒有的道德價值維度,提供借此來從眾多實踐邏輯中作出抉擇的方法,由此可以為其加上其所缺乏的前瞻性。布迪厄則因為罔顧“善”“惡”問題,只關心實踐行為,而使其“實踐邏輯”最終只可能成為一種純回顧性的,被旁觀的(人類學)學者所觀察出來的實踐邏輯,不帶有改變現實的前瞻性導向。也就是說,布迪厄的實踐邏輯理論最終并不足以指導行為或決策的選擇。布迪厄本人固然是位進步的、真誠地關心普通民眾的學者,但他并沒有試圖把自己的進步價值觀和感情加以理性化的梳理。正因為布迪厄完全沒有考慮到這樣的道德維度,其理論只能是回顧性的,不足以指導我們關心的立法進路、農村政策抉擇或經濟戰略的問題。
至于韋伯,康德的實踐理性則提供了強有力的邏輯化論析,足夠說明韋伯對“理性”的理解只局限于理論理性,完全沒有考慮到“實踐理性”/道德理性,而后者正是理論理性與實踐間的關鍵媒介。韋伯偏重理論理性,沒有考慮到連接理論與實踐的問題。這是他歸根到底是一位偏向主觀主義的思想家的重要原因。
更有進者,康德的“絕對命令”“實踐理性”思路其實是符合中國文明的基本傾向的。中國古代至當代的法律歷史所展示的是,中國文明中最堅韌持續的特征之一是儒家的道德化思維,其核心長期以來可見于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黃金規則”,實際上至今仍然在中國的調解制度中被廣泛援用。它其實完全可以被“現代化”為相當于康德的絕對命令的道德標準。它顯然可以成為一個被一般公民所接受的標準。它也和康德的“實踐理性”一樣附帶有自內而外的道德抉擇觀點,與西方此前的“自然法”把道德視為客觀存在于自然的思路很不一樣。過去的儒家思想雖然把如此的道德抉擇局限于“君子”,但這是個完全可以大眾化、全公民化的理念(儒家自身便有“有教無類”的理念),也完全可以適用于今天的立法抉擇。
這樣,我們可以辨析出一條位于韋伯的過度形式化的形式理性和布迪厄的缺乏前瞻性的實踐邏輯之間的道路,從而得出一條憑借實踐理性(道德理性)的標準來決定道德準則的取舍,借此來指導實踐的道路。根據這樣的標準所作出的抉擇顯然可以一定程度地適用于他人,甚至可能達到適用于所有他人的普適性。
(二)實踐理性與毛澤東思想
我們也可以從實踐與理論的關聯的問題角度來回顧中國的革命傳統。其實過去的“毛澤東思想”便是一套聚焦于如何連接實踐與理論問題的思想。我們可以想象,在中國共產黨高度依賴共產國際的物質援助和政治領導的早期階段中,要脫離其所設定的奪取大城市和依賴工人階級的“總路線”,從實際情況出發而得出實用可行的建立(農村)根據地、游擊(運動)戰戰略、人民軍隊以及從農村包圍城市的實踐方針是多么的不容易,多么的需要突破理論的條條框框,多么的需要從實踐出發而概括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方針,由此來連接基于中國實際情況的實踐和馬列主義理論(包括被共產國際提升到理論層面的蘇聯革命經驗)。我們甚至可以把那段經驗和革命傳統視作這里提倡的學術對真實世界的認知進路的佐證,而當年的陳紹禹(王明)、秦邦憲(博古)等人則使我們聯想到今天主張簡單模仿美國經濟和法律的全盤西化學者和決策者。
但是,很有必要指出,“毛澤東思想”后來從一種認知和探索方法而轉化為僵硬的意識形態。它被非常有意識地塑造為霸占馬列理論和中國實踐之間的媒介角色的思想,最終成為一種比Franz Schurmann(1970)稱為“純意識形態”(pure ideology)的馬列主義更為全能的“實踐意識形態”(practical ideology),其實際效果是完全壟斷、控制如何連接理論與實踐的關鍵中間地帶。用其自身的隱喻來表述,唯有毛澤東才是能把馬列理論的弓箭“有的放矢”地射中中國實際的目標的弓手。隨后是在延安時期的黨內關乎具有至高權力的“最高領導”制度的建立。之后,可以說幾乎由毛澤東一人控制了人們思想的全部——從理論到實踐到其間的連接。
這和筆者這里要提倡的憑借實踐理性(道德理性)而做出具有獨立意志人們所自愿接納的抉擇絕對不是同一回事。毛澤東思想的洞見在于非常清晰地認識到學術界和理論家們較普遍忽視的關鍵問題,即怎樣在實踐和理論間進行媒介、連接。這是他和中國共產黨革命成功的秘訣,但毛澤東思想后來的絕對化則導致了對人們的宗教型全能控制,不僅控制其信仰和理性,還兼及其價值觀和實踐抉擇,完全違反毛澤東自身原先抗拒黨內主流意識形態化理論的精神。固然,在抗日戰爭和革命戰爭時期,甚或在人民共和國的衛國戰爭時期,如此的絕對化思想也許是可以理解的,但對今天的中國來說則肯定是不適用的,亟需從絕對化改為方法化的思想。最終,我們可以說,毛澤東思想既為我們提供了這里提倡的認知方法的實例和佐證,也為我們敲響了關乎所有絕對化思想-理論的警鐘。這里提倡的是一種認知的方法,絕對不是全能的意識形態。當然,筆者這里對康德的實踐理性的援用也是一個方法化了的重新理解。
沒有康德實踐理性標準的方法來對不同道德準則做出抉擇,我們最多只能在繁雜多樣的“實踐邏輯”之中探尋出展示實踐智慧以及其反面的例子,但不足以梳理出能夠朝向普適方向邁進的實踐邏輯。筆者在自己過去的研究中,曾經仔細區別當代中國立法經驗中展示的明智抉擇和錯誤抉擇,借以探尋處于韋伯型形式主義理性之外的立法方向。但是,之前缺乏的是,和布迪厄一樣,一個完整的前瞻性抉擇的原則和方法。
以上的認知方法顯然不僅適用于學術研究,也適用于國家決策。從后者的角度來考慮,“實踐理性”同樣十分必要。正是那樣的實踐理性和抉擇才能夠區別“善”與“惡”之間的抉擇。決策者到底是為了老百姓的幸福還是一己或某種狹窄的利益而做出抉擇?對中國人民的未來來說,這是個關鍵的問題。我們不僅不該像韋伯那樣拒絕道德在立法和決策中所應起的作用,而是要提倡借助于如此的道德標準。
筆者論述以上方法和理論思路的主要論文是為2014年出版的拙作法律三卷本的增訂版所寫的《總序: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在農業三卷本付印之后的后續思考《“項目制”是中國治理機制的“合理化”嗎?》也涉及道德抉擇問題)以及作為本書最后一章的《道德與法律:中國的過去和現在》。這里謹以本文作為本書的導論,并以《道德與法律》一文作為全書的結論。
五、中國的悖論性與中國社會科學理論的建構
最后,回顧筆者五十年來的經驗研究,一個關鍵的轉折點是認識到中國實際的“悖論性”。讀者明鑒,現今的社會科學理論幾乎全都來自西方。我們如果把那些理論,尤其是其“主流”理論“歷史化”,便會認識到它們幾乎都源自對西方某種經驗的抽象化之后,把其進一步理想化,進而普適化和意識形態化。其原先可能是比較符合西方實際的抽象化,但之后,則通過邏輯推理而被絕對化,而后是被政權所意識形態化。今天它們被廣泛引進中國,被當作是中國“現代化”和“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構成部分,甚至在研究中國自身方面也如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之下,我們只有從中國的經驗實際/實踐出發,而不是從舶來的理論出發,才可能看到中國的悖論性,而不是把中國的歷史和現實盲目地塞進西方的理論框架。這正是筆者一貫提倡從經驗/實踐研究出發的根本原因。
正是中國實際本身的悖論性才是筆者多年來的研究的基本認識和動力。但我們的研究不可以停頓在僅僅“證偽”西方的理論,因為那樣的話,其實仍然只是其“腳注”。我們需要做的是,從悖論的實際出發來建構符合中國實際的新概念和理論。問題是,怎樣去做?
筆者一貫的做法不是簡單地拒絕西方(主流)理論,而是借助它們,以及與它們敵對的西方“另類”理論。這是因為,中國和中國研究自身的社會科學理論還沒有太多的積累,需要借助西方的理論資源來建構自己的概念和理論。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是通過中國的經驗實際來與西方理論對照(對話),由此鑒別其中對中國實際有洞察力的和沒有洞察力或錯誤的部分。這樣才可以既借助于它也獨立于它,目的是要建立更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和理論。
在這個過程中,筆者還體會到,第一步固然是對西方理論的掌握,而且不僅是對其理論建構本身的掌握,更是對其歷史背景和思維方式的掌握,借此來更好地鑒別其洞見和更有根據地拒絕其誤區和盲點。在此過程中,與其敵對的非主流理論是個有用的資源??傮w來說,現代西方學術界比較自由多元,“主流”的意見多會引發有見地的“非主流”批判,其中不少是深刻有用的批判。對中國和中國的研究來說,這些都是可資借用的資源。在筆者以上所舉的例子中,馬克思主義、實體主義和后現代主義理論都是比較突出的非主流傳統。掌握多種理論傳統可以幫助我們看到每一種理論傳統的局限,更好地鑒別其適用與不適用的部分。
同時,筆者一貫的傾向是側重經典理論家多于其繼承者??傮w來說,經典理論家的思路更為清晰有力,也更集中于重要問題,而其后續者則比較容易沉溺于繁瑣的次級問題,甚至完全脫離原先的真正的理論洞見,要么把其當作無需辨析論證的絕對真理,要么完全陷于(學術界常見的)關乎枝節的爭論。如果陷入繁瑣雜碎的枝節,便很難掌握一個理論傳統真正的洞見和缺陷,也會促使自己陷入次級或瑣碎問題的研究。
如果某一理論傳統被當權者所采納,并憑借政權和宣傳機構來塑造為統治意識形態(如西方當前的新自由/新保守主義以及中國過去的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一定程度上也包括今天舶來的新自由主義),則必定會被簡單化、庸俗化、教條化和絕對化,會成為求真、求實的學術的障礙而不是助力,亟需警惕。這也是筆者一貫強調要采納多種理論資源的重要原因,避免把任何理論當作絕對真理,不然的話,不可能借助來作出真正創新性的學術。
再則是研究問題的選擇。筆者的經驗是,除了通過經驗研究來發現悖論實際之外,另一個特別有用的方法是,借助不同理論的交鋒點來選擇、形成自己的“問題意識”。一般來說,如果從廣為本專業接受的理論或概念出發來設計自己的研究,很容易會陷入意識形態化理論的誤導,脫離實際也脫離真實,不太可能會有新的、重要的發現。但是,處于不同理論傳統的交鋒點上的問題,則更可能會是重要的問題,對此作出扎實的研究,更有可能會發前人之所未發,更可能會洞察到關鍵的、重要的實際問題。以上列舉的新自由主義、馬克思主義、實體主義、后現代主義的交鋒點,及其引發的問題便可以被視作這里說的方法的實例。
當然,這些不同理論傳統對中國實際所共有的盲點,更是值得研究和挖掘的問題。筆者自身認識到的一個關鍵盲點是西方理論在二元對立之間強烈傾向非此即彼的思維習慣,無論是理論與經驗/實踐、話語/表達與實踐、道德與法律、市場與國家、傳統與現代、中國與西方都如此。其背后的動力是演繹邏輯,被廣泛認為是西方文明獨有的資源,要求把一切理論整合于前后一貫的邏輯。這就形成理論上的一個重要盲點,即忽視二元并存的實際以及其間的連接與互動問題。由于此,韋伯最終偏向單一的形式理性、普適主義和現代主義;后現代主義則偏向單一的話語和特殊主義;即便是布迪厄,也偏向單一的實踐,沒有考慮到其與話語之間的可能背離和相互作用。而筆者從經驗研究得出的一個體會是理解真實世界的關鍵其實在于如此的二元的并存以及其間的連接、張力和互動,而這正是較普遍地被西方理論所忽視的問題。
在這個根本性的問題上,筆者自己長期以來其實出乎意料地受到中國傳統思維方式的深層影響。在抽象和經驗的連接問題上,相對西方思維而言,中國一直更側重寓抽象于具體事例,而不是像現代西方那樣強烈傾向憑借演繹邏輯而把原來比較符合實際的抽象推向脫離實際的理想化和普適化。這是中國法律史中所展示的中國的基本思維。同時,面對眾多西方所(再次是演繹邏輯的驅動而)建構的二元對立,中國長期以來的習慣思維是兼顧兩者,看到其并存和互動,而不是做出非此即彼的單一抉擇。在筆者看來,西方的思維能夠導致更清晰的思想,但中國的思維則更貼近實際。顯然,筆者之所以這么看、這么想,除了從經驗證據積累所看到的實際之外,也和中國文明傳統有深層的關聯。但即便如此,筆者認為今天我們需要把這樣的思維進一步精確化、清晰化、邏輯化,也可以說“現代化”,但是是要貼近實際的抽象化和邏輯化,而不是脫離實際的理想化和普適化。此點也許可以視作筆者學術方法思想的深層核心。
但方法和理論最終只是方法和理論,它可以對學術有一定的幫助,但僅靠其本身是不可能創建有價值的學術的。在這點上,筆者常對學生們強調“歷史感”(看到從哪里來才可能得出較實際的到哪里去的想法)和“真實感”(辨別真偽)的必要,以及研究者本身的價值觀和研究動力,是出于真誠的、比較崇高的道德理念還是其他?是來自心底的動力還是其他?當然,如果能在其中得出無窮的樂趣則更可持續。
至于中國研究的未來,建構“中國特色”的社會科學不一定應該成為我們的終極目標,因為誠摯的求真、求實的學術最終是沒有國界的,我們的目標也許應該是帶有實踐理性道德的前瞻性的、又是符合實際的經驗/實踐與概括/理論的連接,既帶有清晰有力的分析概念也帶有扎實可信的經驗證據的學術,并且是關注重要問題的學術。那樣的學術才是最有說服力的學術,也是最足以指導實踐抉擇的學術。
注釋:[1]《史學理論研究》最先以《中國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與當前的規范認識危機》為標題發表了拙作的前半部分,刪去了對1949年以來研究的討論,因為編輯認為那部分政治上太敏感(1993年第1期,頁42-64)。在接下來的五期中,《史學理論研究》連載了一系列關于這篇文章以及華北農村和長江三角洲農村兩本書的討論。一開始是由四位學者對拙作的簡短評論(1993年第2期,頁93-102),接著是一篇論文(1993年第3期,頁151-55),再接著是關于針對拙作召開的兩次會議的報告,一次是由《中國經濟史研究》雜志發起的,主題為“黃宗智經濟史研究之評議”(《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4期,頁95-105),一次是由《史學理論研究》、《中國史研究》和《中國經濟史研究》三個雜志聯合召開的,主題為“黃宗智學術研究座談會”(《史學理論研究》1994年第1期,頁124-34)。這一系列討論終結于以“黃宗智學術研究討論”為主題的六篇文章(《史學理論研究》1994年第2期,頁86-110)。《中國經濟史研究》也報道了兩次會議的議程(1993年第4期,頁140-42;1994年第1期,頁157-60)。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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