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以集體的方式參與市場經濟——廣東中山崖口村的存在價值
和華西村、南街村相比,廣東中山崖口村不算最耀眼的一顆,甚至許多人還不知道它的存在。崖口村一直保留著完整的農業生產體系,它的村民也不算富足,但卻生活地安逸、自在,甚至農業勞動本身已經成為樂趣;和“紅色”的南街村相比,崖口村沒有有意地動用一些集體主義的文化符號,但它卻真實地實踐著以工分為分配依據的勞動組織方式;和珠三角地區的村莊相比,當前者的耕地已經被工業廠房所代替,以致村民主要依靠土地出租而生活時,崖口村卻避免村民成為土地的“食利”階層,而宣揚并實踐“勞動創造財富”的基本理念,進而建設一個“田園式”的社會烏托邦。一逢收獲的季節,金黃的谷穗在一望無際的田野中飄擺,崖口村所在的區域成為了整個珠三角地區難得一見的鄉村景觀。
崖口的發展模式究竟是出于保守,以致拒斥任何變革,還是自己獨特的發展理念使然?盡管崖口村的模式被一些媒體略帶諷刺性地口吻稱為“中國的最后一個人民公社”,但在當前優勝劣汰的激烈市場競爭環境中,崖口村的這種模式卻一再顯示了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一村兩制:嵌入市場經濟中的“村莊公社”
崖口村位于中山市南朗鎮,地處伶仃洋畔,大海之濱,目前有村民3300人左右,耕地面積3000畝,目前主要種植兩季水稻。由于臨近大海,從上世紀80年代起,崖口村委會就采取與外來公司合作的方式進行近海圍墾,為村莊增加了3萬畝的圍墾土地。在其他村莊的土地正在不斷地被工業化和城市化吞噬的社會條件下,在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崖口村不但沒有讓渡出一分的土地給外來企業,反而不斷地為村莊“開疆辟土”。在高度工業化的珠三角地區,崖口村目前所擁有土地的貨幣價值本身就是一筆天文數字。
然而,崖口村的特色不僅在于其土地的數量,更在于其仍然保留著類似于人民公社體制的集體生產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分田單干”時,因崖口村臨近港澳,國門一開,當地出現了大量勞動力偷渡的高潮。大批身強力壯者離開了村莊,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殘者,后者已經習慣了集體式的勞動,一旦將土地以及相應的國家稅費任務分配到戶,他們將無力承擔。在這種背景下,崖口村的干部們頂住來自上級的各種壓力,沒有將土地承包到戶,仍然由生產隊統一經營。至今,這一制度仍然在堅持。目前,全村共分為8個自然村,13個生產隊,各個生產隊保留著隊長、副隊長、記分員等職位。社員進行農業生產,并獲得相應的工分。年終,村集體根據各個生產隊的糧食產量進行經濟核算,社員依據工分獲得相應的資金分配。目前,崖口村的勞動力總數約1600人,其中有600人在村莊內從事農業生產。
如果說人民公社制度的低效率已經被歷史證明的話,那么崖口村的這套制度是如何存在并長期維系下來的?事實上,崖口村集體經濟的收入主要依靠圍墾土地的出租,農業所創造的生產價值已經退居其次。由于海洋養殖行業的利潤較高,大批養殖者紛紛承租崖口村的海灘進行養殖,村集體的該項收入每年在1500萬元左右。作為地租的最大收益者,崖口村委會將一部分集體經濟收入補貼到農業生產中去,以讓農業生產者獲得遠高于實際產出的收入水平。以2010年為例,國家的糧食市場價格為每斤1.25元左右,而村委會卻以1.77元的價格收購各個生產隊的糧食,其中的差價就是村委會的補貼。這樣,一個強勞動力一年的農業生產收入最高可以達到兩萬左右,雖然不能富足,但滿足一家人的吃穿住行應該不成問題。因而,對于那些不愿意在外打工的農戶來說,回到村莊從事農業生產同樣是一種選擇。
由于有村集體經濟的補貼,農業生產的產出和效率并不影響到該制度的維系與否。在強大的村莊地租收入支持下,崖口村的農業的生產功能不再重要,這與人民公社時期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相比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也就是說,對外,崖口村積極地參與到市場經濟中去,獲取巨大的地租收益;對內,崖口村則采取的是一種生產低效率、以安置就業為目的農業生產制度。從年齡結構上看,在崖口村從事農業的大多是40歲——60歲之間、在外打工不占有優勢的一批人;從人群上看,缺少技能而無法在外面立足以及在外打工、做生意失敗而不得不回村務農的農戶是兩種主要類型。作為村莊中的弱者,崖口村的農業生產為他們提供了最后的就業機會。
在生產問題已經解決的前提下,崖口村的這套制度的維系和運轉才成為可能。它將市場經濟與傳統的公社體制相對接,有效地降低了本村村民在外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風險。
按勞分配:村社保障功能的維系
為何將集體經濟的收入繞這樣一個圈子發給農業生產者,為何不能直接分配給本村的村民?為何要以農業生產和勞動為收入分配的載體?
作為連任37年的崖口村支部書記,陸漢滿對“弱者”有著強烈的同情,他所要維護的這套體制正是為他們提供一份有尊嚴、有意義的工作。在集體經濟的強大支持下,崖口村的農業生產早已經告別了繁重的體力勞動。目前,村集體擁有個體小農無力購買的各種大型農業機械60多臺,其中收割機20臺,插秧機10多臺,大型拖拉機20多臺,此外,還有一個人數在35人左右的農機隊,專門在農忙時幫助各個生產隊進行收割、運輸。在國家倡導土地流轉以實現現代農業的當下,崖口村卻早已經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和農業機械化。由于高度機械化的農業生產條件,崖口村農業需要的勞動力數量要遠遠地低于實際參加農業生產的人數。按照村里的規定,社員每天勞動時間只在4個小時左右,而他們花費1——2個小時就足以完成全天的農業生產。因此,在崖口村,與其說社員是在參加農業勞動,毋寧說農業勞動只具有象征性的作用,是讓勞動者獲得集體經濟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
按照集體所有制的內涵規定,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應該平等地享有集體經濟的收入分配,由于村莊還有數百個仍然擁有本村戶籍但在外工作的村民,盡管也能得到村莊所提供的公共基礎設施福利和年終股份分紅,但和村莊內從事農業者相比,他們卻缺少了農業補貼這塊收入——這意味著村社成員之間所享有的利益分配是不平等的。面對這兩類不同的利益群體,崖口村這套向農業生產者傾斜的分配體制必須要有效地應對按照村社成員權進行平均分配的訴求,讓這部分村民能夠接受這種表面上對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
在1500萬的集體收入中,扣除村集體的發展資金和公共開支,即使將其中的1000萬全部均分給農戶,每個村莊成員只能得到3000多元的收入,在珠三角地區的消費水平下,該收入不足以應對一個正常家庭的全年開支。而在現實中,崖口村只是將其中的100多萬拿來補貼農業生產,加上農業本身的收入,農業勞動者就可以獲得一個體面的收入,以此維持一個家庭的正常運轉。按照書記的說法,將集體收入均分只會讓“富者”錦上添花,而將集體收入重點投向農業對于“弱者”來說卻是雪中送炭,二者孰輕孰重自然一目了然。
在村莊濟困而非均分的功能實現中,崖口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正是由于沒有將土地分田到戶,農戶無法為自己土地權利的伸張找到一個明確的載體,村社集體恰可以利用這種產權主體的不明確建立起以勞動作為分配收入的依據。對于崖口的所有村民來說,他們只有通過在村莊內的農業勞動才能獲得集體收入的分配,即,只要是村莊成員,且符合年齡的規定,并在每年年初時報名,隨時可以進入生產隊勞動。對于那些在外打工的農戶來說,雖然沒有得到村社內現有的收入分配,但在某一天回村的時候,他們仍然可以同現有的農業勞動者享有一樣的待遇。也就是說,是否在村莊內勞動還是外出打工,這本身就是社員的一種自由選擇。崖口村分配制度的巧妙之處正在于,集體的收入不是直接發給農業生產者,而是依附在他們的勞動之上,即“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這讓那些在外務工而沒有參加村莊勞動的村民自然無法可說。
一旦將土地的產權明確到個人,那么產權本身就會成為分配的依據,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有權利獲得村社的集體收入分配,崖口村制度的濟困功能就將無法實現。換言之,只有維持一個產權“模糊”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進而以農業勞動的方式作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據,集中資金救助“弱者”的目標才成為可能。相反,由于人人有份的分配方式成本最低,大多數村莊的集體收入采用的恰是這種模式,這種“散胡椒面”式的分配方式從根本上消解了集體收入所應該具有的濟困以及集中資金辦大事的功能。在崖口村,它的制度設計解決了這一難題,村社為村民提供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
以集體主義的方式進入市場
崖口村的存在已經引起了學者和媒體的注意,但是,一旦將崖口村“符號化”,其引起的只能是意識形態的論戰,而失去了對其本身運轉邏輯的洞察。通過以上的展示可以看出,崖口村的制度保留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特征,但絕非是一種歷史制度的遺存。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它不拒斥從市場中獲得收入,而是同樣積極地參與到市場經濟的競爭中來。之前的一套社會主義的低效率體制非但沒有成為其進入市場的障礙,反而為其提供了一種規避市場風險的手段,傳統在此實現了一個創造性的轉化。
如果說大多數地區的農民是以一種個人式的方式參與市場經濟的話,崖口村的村民則是以集體主義的方式進入市場。在改革開放30年中,由于分田到戶,以及大批制造業工廠的興起,農民已經告別了“面朝黃土、背朝天”的單一生產生活方式,具有了從事打工、創業等等的結業選擇權,他們完全憑借著自己的體力、智力以及各種社會關系在一個全新的環境中打拼。然而,不擁有資本、技術等優勢的農民卻始終難以獲得一份體面的工作,并承擔著市場風險的諸多不確定性。在這個社會背景下,如何讓弱勢的農民團結起來,進而以組織的方式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重新引起了政學兩界的重視,并體現為農民合作組織以及各種專業協會的出現。然而,與建立新的農民組織等“另起爐灶”式的思路背道而馳,崖口村共同體的維系與功能發揮依靠的卻是一套傳統的組織建制和分配方式。表明上看,這些制度是“保守勢力”的代表,但恰是這些保守的制度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有力地整合了村社的內聚力量,有效地抵御了市場經濟的風險,為村民的提供了有效的社會保障。
由于崖口村特殊體制維系的前提依賴于其特有的自然資源和區位優勢,崖口村的制度并不具有大面積的推廣性和可復制性,但是其存在本身卻證明了另一種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存在可能——村莊的集體主義原來可以與市場環境如此和諧地共處。謹慎地對待社會主義的遺產,思考其與新的市場環境的對接關系以及其可能的建設性作用,而非憑借意識形態的水火不容,將之全盤否定,這應該是崖口村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國情國力》201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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