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堅持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服務主體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干力量,充分發揮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在農業機械和科技成果應用、綠色發展、市場開拓等方面的引領功能。”說明了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的重要意義。所謂“多種形式”,主要包括原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村集體沒有把土地承包到戶而形成的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大規模流轉土地形成的規模經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土地形成的規模經營、新型農業服務主體通過社會化服務而形成的規模經營等等,所謂“適度規模經營”主要指后兩種類型,前者可以簡稱為“土地規模化”,后者可以簡稱為“服務規模化”。
土地規模化即通過土地適當集中而形成的規模化。自2008年召開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土地流轉比例逐年遞增,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開始形成并逐漸成熟,主要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這里的“農業企業”指工商資本和農民自辦的企業,當然也包括部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它們以農產品生產和服務(如種苗供給)為主要經營內容、土地流轉規模不大,從而有別于大規模流轉土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4.3億畝,占32.3%;轉包和出租占80.4%;轉出農戶6542.1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總數的28.4%。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超過341萬戶,家庭農場超過87萬家,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成果140萬家,龍頭企業超過12萬家。這些新型經營主體的土地利用效率明顯高于小規模農戶,是商品農產品供給的主體、新技術采納的主體,也是農業現代化的主體。
但也應該看到,428萬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在2億個農戶總體中只占微不足道的比例,目前仍有三分之二的土地由分散的小農戶在耕作。如果把這些小規模農戶排斥在外,中國的農業現代化是無法實現的。而人口和土地資源稟賦的現實又決定了土地流轉的上限很快就會到來。可見,如何為小規模農戶提供全方位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通過服務把他們也納入現代農業的軌道,正是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核心,或者是“特色”之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各種各樣為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的主體逐漸產生并發育成熟,共同構成了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這些主體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經紀人、龍頭企業,也有近年來在改革中不斷強化為農服務的供銷合作社系統。通過服務,使小農戶在不轉讓土地經營權的前提下實現經營的規模化,我們稱之為服務規模化。其中比較成熟的是山東等地供銷合作社正在著力推行的土地托管。
所謂土地托管,指外出打工的農民把全部或部分農業生產環節委托給新型農業服務主體,后者收取一定費用并保證勞動質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形式。在山東省,承接土地托管的新型農業服務主體主要是由基層供銷社、村“兩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村信用社等聯合組成的“為農服務中心”,這樣的“中心”把供銷社的服務優勢、村“兩委”的組織優勢、合作社和企業的經營優勢、信用社的資金優勢有機聯合在一起,購置各種農業機械,共同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實現多方共贏。土地托管分“全托管”和“半托管”兩種方式,前者類似于土地流轉,也可以由“為農服務中心”以入股的方式參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活動;后者是一種“菜單式”托管,圍繞代耕代種、統一澆水和病蟲害防治、統一收獲等環節提供社會化服務,服務中心根據不同的服務收取相應費用。
從山東省的實踐看,土地托管對小規模農戶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都是有效的。通過實施土地托管,糧食作物每畝可增產20%~30%,增效600~800元,經濟作物可增效千元以上。土地托管兼顧了一批不愿意流轉土地同時種地積極性又不高的農民,是在農民大量外出打工和新型經營主體大量出現的新形勢下應運而生的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形式。當然,這里的“為農服務中心”也是一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可見,勤勞智慧的中國農民在實踐中創造了多樣化的規模經營形式,提高了農業的利潤水平和競爭力,同時也豐富了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內涵。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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