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紀初是村民自治研究的“黃金十年”,這一時期學界注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和基本制度,遵循“價值—制度”的研究范式。近年來,有關“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討論和研究明顯增多,并引發政、學兩界的新一輪關注。這一研究取向強調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及其外在條件,遵循“形式—條件”的研究范式。從“價值—制度”范式到“形式—條件”范式的轉變,是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次重要范式轉換,這既是村民自治實踐在理論上的客觀反映,也是村民自治研究拓展自身學術空間的內在要求,具有極為重要的方向性價值。
關鍵詞:村民自治研究/“價值—制度”范式/“形式—條件”范式/有效實現形式
在我國,村民自治經歷了一個復雜、曲折的發展過程。圍繞村民自治的研究也相應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紀初,是村民自治研究的“黃金十年”①,其重要特征是注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和基本制度,并以此確立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范疇和框架,遵循“價值—制度”的研究范式。近年來,有關“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討論和研究明顯增多,不僅使一批村民自治學者重新集聚起來,而且引發了政、學兩界的新一輪關注②。這一研究取向注重村民自治的具體實現形式及其外在條件,遵循“形式—條件”的研究范式,為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提供了路徑。從“價值—制度”范式到“形式—條件”范式的轉變,預示著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次重要范式轉換,這既是村民自治實踐在理論研究上的客觀反映,也是村民自治研究拓展自身學術空間的內在要求。
一、村民自治的興起與“價值—制度”范式
如果從1980年在廣西河池的宜山、羅城一帶誕生村民委員會算起③,村民自治在我國已經走過了35年的發展歷程。在最初的15年里,村民自治并沒有引起知識界的太多關注,專門從事村民自治研究的學者寥寥無幾,研究成果屈指可數④。然而,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村民自治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得到了知識界的廣泛關注,并持續造就了一個村民自治研究的“黃金十年”。在這一時期,村民自治不僅得到了政治學者的高度關注,也吸引了包括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人類學等諸多其他學科學者的廣泛注目,成為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一門“顯學”,以至有人提出中國研究已經進入言必稱鄉村民主的“草根時代”⑤。村民自治研究的興起,有其必然性,也帶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多種特定歷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⑥。由此,這一時期的村民自治研究也帶有較強的時代特征和階段特點。
一是對村民自治民主政治價值的高度關注。村民自治從其誕生的一刻起,就帶有強烈的“民主”因素,并為知識界注入了巨大的想象空間。1990年代中期,海內外對村民自治的極大關注首先即源于對其民主政治價值的期待。在這一時期,大量的西方學者、官員和新聞記者仿佛發現新大陸一般熱衷于觀察中國的村民自治。他們驚嘆于中國9億農民的民主實踐,感嘆“中國有這樣一種民主,是許多西方人根本想象不到的”⑦,認為“中國的鄉村選舉將會為中國9億農村人口提供更多的選擇,并為新政治框架打下穩固的基礎”⑧。與西方的熱情相呼應的是,國內一大批學者出于對民主價值的追求和推動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宏大抱負而投身于其中。
在這一時期,眾多學者熱衷于從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整體框架去定位和思考村民自治,并以此評判村民自治這一政治設計的得失。其中,大多數學者對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價值給予了充分肯定。對此,有學者評價村民自治是一場“平靜的民主化‘革命’”⑨,是政治改革上的又一次“農村包圍城市”⑩,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突破口(11);也有學者認為,村民自治的建設與發展將構筑起未來中國民主的微觀社會基礎,形成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路徑依賴(12);還有學者認為,村民自治能夠不斷增強農民的民主習慣,具有從形式民主到實質民主躍進的民主訓練價值(13),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訓基地(14)。在這一時期,許多學者都對村民自治寄予厚望,并期待其從實質上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甚至有學者為政治改革設計“路線圖”,描繪了一幅從村及鄉、再到縣不斷擴大民主選舉范圍,進而自下而上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宏偉藍圖。(15)
與主流觀點有所不同的是,也有學者對村民自治保持警惕,認為不應對村民自治報以過高期望。他們認為村民自治不是民主政治的起點,鄉村社會很難產生推動全社會政治變革的力量(16),甚至認為村民自治是一種與世界典型發展模式背道而馳的反向演化,是“理論怪胎”,可能產生新形勢下的“紳治”(17)。
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圍繞“如何評價村民自治”的價值爭論都在不同層面上展開,這實際上成為這一時期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條主線。從學術演進和發展的角度看,對村民自治的價值研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特別是對于村民自治這樣一個“新生事物”,只有充分明確其價值和意義,才能進一步拓展和深化研究。但需要看到的是,這一時期知識界對村民自治的價值分析帶有較為明顯的局限性。一方面,知識界對村民自治的價值評價,主要立足于中國政治民主發展的宏觀層面,具有明顯的外部特征。此時,研究者“雖然‘身在農村’,卻‘心懷天下’”(18),他們關心的是村民自治在中國政治進程中的地位,而相對不太重視其對農村和農民的治理效用和功能。從某種程度上看,此時的村民自治研究始終“懸浮”在村莊的上層,而難以深入到農村和農民生活內部,也難以真正挖掘村民自治的內在成長邏輯。另一方面,在政治民主化的宏大關懷下,出于對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價值的期待,村民自治研究吸引了跨學科、跨領域學者的高度關注,并聚集了大量的學術力量和資源。但是,由于過于凸顯的民主價值關懷,使村民自治成為當時“熱度”極高的一個公共性話題。這種公共性特征,使村民自治研究很容易受到意識形態、社會輿論等其他因素的影響,進而使其脫離學術研究的原本范疇,并制約知識界對著這一問題的客觀審視和評價。對此,有學者即明確認為,不宜對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過分強調,否則可能反而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19)
二是以村民自治制度結構和運作作為基本研究范疇。如果說民主政治價值是村民自治研究的主要學術關照的話,那么制度研究則是村民自治學者用以支撐其學術關照的立論基礎和方法來源。在這一時期,知識界所指稱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專指村民自治制度,即以村民委員會為主體的有關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系列國家正式制度安排,其內容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以規范和規制。對此,村民自治研究的重要學者徐勇教授明確認為:“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一種制度化的民主形式,即村民自治的主體、內容、組織形式和運作,都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安排的,體現著國家意志”(20)。因此,村民自治學者的研究范疇,基本上圍繞村民自治制度研究展開,主要涵蓋村民自治制度的歷史進程、制度體系、組織形式、規則程序、運作模式及其在實際運作中面臨的問題與困境等相關議題。
回顧這一時期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發現兩個明顯特征:一是村民委員會在村民自治研究中始終居于中心地位。無論是在制度結構和運行分析,還是在涉及兩委關系、鄉村關系等研究主題時,村民委員會都成為村民自治學者關注的焦點。其中的原因不僅在于它是村民自治的常設工作機構,而且在于它直接接受鄉鎮政府指導,是聯接國家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我管理、聯接國家與農民的橋梁和紐帶。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中,村民委員會最早建立,國家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條文規定也最為具體和明確(21)。二是選舉制度研究在村民自治研究中處于尤為突出的地位。在這一時期,知識界對村民選舉的研究是極為全面和深入的,其中既有規范的制度分析,也有對選舉過程的深度描述,既有定性研究,也有量化研究,不僅產出的成果豐碩,而且研究水準相當之高。
需要指出的是,以村民自治制度作為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范疇,在1990年代有其特定的現實需要。首先,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自治研究興起的基本背景,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現,引發了知識界的關注和研究。作為國家施行的一項正式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制度理應成為村民自治研究的當然對象,同時也是村民自治研究拓展和深化的基礎和前提。其次,從村民自治的產生背景來看,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現,是國家在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為填補農村基層組織權力“真空”而采取的一項制度設計,在當時來看理論準備有所不足,制度建設仍然不夠,開展針對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非常迫切(22)。再者,從村民自治產生時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來看,建國后我國一直實行“一竿子插到底”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國家權力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所謂全能主義(23)的治理模式。由于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使得在村民自治制度之外很難產生其他形式的農民民主自治實踐,這在無形中制約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拓展和深化。
總體上來看,“價值—制度”范式是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次大發展,其產生的研究成果蔚為大觀,奠定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基礎。基于“價值—制度”的研究范式,知識界確立了以村民委員會為主體的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范疇和研究框架,對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相關問題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為村民自治研究的后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價值—制度”范式在推進村民自治研究的同時,也在無形中拓展和深化了中國政治學研究的視野,推動了中國政治學研究從“殿堂”到“田野”的歷史性躍遷。(24)當然,“價值—制度”范式也存在其內在的局限性。例如,這一時期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從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宏大關懷著眼,缺乏對村民自治內在價值的應有關注。再如,無論是對村民委員會還是村民選舉制度的關注和研究,這一時期的村民自治研究都局限在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范疇之內,研究對象較為單一,研究范圍較為狹窄,無形中壓縮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學術空間。
二、村民自治的提升與“形式—條件”范式
村民自治研究不可能一直往上走,也會出現平滑期(25)。在經歷了一個輝煌的“黃金十年”之后,村民自治在新世紀的第一個五年后開始步入沉寂。期間,不僅連稍微深刻的理論反思都沒有出現(26),甚至有學者認為村民自治已經走進死胡同(27)。而隨著鄉村治理、“三農”問題、新農村建設等新的研究主題的出現,很多村民自治學者開始轉向其他研究旨趣(28),村民自治研究的消沉也就不可避免了。
然而,沉寂并不意味著消失,而可能正在孕育新的生機。在經過一段漫長的沉寂期后,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成為一個重要的轉折契機。這是近年來中央文件中有關村民自治的一個全新提法,很快引起了村民自治學者的關注。什么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如何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相關問題一時間成為村民自治研究的熱門話題,并引發了政、學兩界的新一輪關注。
“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并非決策者一時的靈感迸發,而是有著頗為深厚的實踐基礎,其源于全國各地不斷發展的村民自治實踐。近年來,為了破解村民自治在實踐中面臨的突出難題,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開展了一系列村民自治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比較有代表性的地方改革實踐包括廣東省云浮市的“鄉—村—組”三級理事會探索(29)、廣東省清遠市的“自治重心下移”改革(30)、廣東省蕉嶺縣的協商議事會(31)、廣西河池市的黨屯理事會探索(32)、湖北省秭歸縣的“幸福村落”建設(33)等。這些地方改革有其各自的條件和背景,但也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一是上述改革不拘泥于以村民委員會為主體的現行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而是嘗試在建制村以下發掘村民自治的組織資源;二是以上地方都嘗試在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層面建立自治組織,有針對性的劃小自治單元,實行村民小組自治或者自然村自治;三是在改革過程中都嘗試建立村民理事會等各類村民議事組織,旨在通過民主議事推進農民民主自治;四是上述改革都有地方政府部門的積極推動,但其成效的發揮直接源于村民的內在需要和共同參與,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農民的主體地位。總體上看,上述地方都在通過各自實踐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并不斷豐富和發展其內涵,成為近年來我國村民自治實踐的一股“新生”力量。
“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一經提出,即吸引了一批村民自治學者的高度關注,并對其報以極大的熱情和期待。對此,徐勇即將“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視為我國村民自治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他認為,1980年代以來村民自治實現形式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自然村為基礎自生自發的村民自治,主要貢獻是“三個自我”(34);第二階段是以建制村為基礎規范規制的村民自治,主要貢獻是“四個民主”;第三階段是建制村以下內生外動的村民自治,主要貢獻是有效實現形式(35)。從研究路徑上看,現階段學界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研究主要沿著三個方向推進:一是框架建構研究。主要是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基礎理論的搭建和完善。在這方面,徐勇的研究最具有代表性。(36)二是實現形式研究,主要研究村民自治的具體實現形式及其內在機理,重點是對各地出現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提升,如徐勇等學者對廣東云浮和廣東清遠的經驗研究(37),任中平對成都推進村民議事會制度的研究(38)等。三是自治條件研究,主要討論不同有效實現形式的外在條件,即在什么條件下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是有效的。對此,鄧大才等學者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39)
需要指出的是,圍繞“村民自治的有效實行形式”問題,也引發了學界的一些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是否要突破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架構上。當前,學界所論及的“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主要內涵是在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建立村民自治組織,實行村民小組自治或者自然村自治。而這又可以分為兩種不同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指保持現行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不動,同時充分利用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原有的社會、經濟、文化等組織資源,通過建立村民議事會等非正式自治組織推進村民自治,比較典型的如蕉嶺的協商議事會、秭歸的“幸福村落”等。第二種類型,是指突破現行的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將原來在建制村層面設立的村民委員會直接延伸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在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建立正式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比較典型的如廣東清遠的探索(40)。第一種探索相對溫和,既鼓勵地方的實踐,也不急于觸動現行體制,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肯定。第二種探索則激進得多,其引發的擔憂和顧慮也明顯較多。對此,有學者即指出,開展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的理由和依據并不是很充分和確實(41),對于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組建村委會的探索要慎之又慎,不可以盲目跟風(42)。
總體上來看,“形式—條件”范式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且主要以華中學者(43)為主,與顯赫一時的“價值—制度”范式不可同日而語。但值得注意的是,當下知識界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研究并不是一次簡單的熱點切換,其與以往的“價值—制度”范式有著顯著的區別,預示著我國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次重要理論轉向,具有極為重要的方向性價值。具體來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從外在價值向內在價值的回歸。村民自治的價值何在?這是村民自治研究中的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自村民自治產生以來,圍繞這一問題眾多學者進行了不同層面的解讀。如果從對農民和農村本身的效用來看,學界對村民自治的價值研判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即村民自治對農民和農村發展的直接功效和作用,包括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促進鄉村治理和發展,引導農民參與國家治理,以及實現“三個自我”、“四個民主”等自治目標等。這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價值,也是村民自治的本源性價值。第二類是村民自治的外在價值,主要指不直接對農民和農村發展產生的功效和作用,突出表現為村民自治對國家和社會的價值和意義,如村民自治對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起點價值、示范價值、民主訓練價值等。在“價值—制度”范式下,學者高度關注村民自治的價值,但是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外在價值而非內在價值。在這一研究取向下,許多研究者將村民自治視為中國民主政治的起點和希望,并希望通過自下而上的路徑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然而,由于缺乏對村民自治內在價值的關注和認同(44),一旦村民自治實踐遇到困境,這些學者就很容易失落和失望,乃至完全否定村民自治本身。這也是本世紀初村民自治研究迅速沉寂的重要原因之一。
“形式—條件”范式同樣關注村民自治的價值,但是其關注的方式和路徑都有明顯的差異。這一研究取向的基本理論假設是:村民自治有著強大的內在價值,但這一內在價值必須要有有效的實現形式和相應的外在條件加以實現。(45)這一理論假設對長期以來村民自治的“自治空轉”困境給出了解釋,即村民自治之所以難以“落地”,其原因并不是村民自治沒有價值,而是缺乏實現村民自治內在價值的有效形式和外在條件。基于這一理論假設,可以發現“形式—條件”范式的兩個重要研究取向:其一,“形式—條件”范式強調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并認為正是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促使村民自治從“失落”到復興(46)。這與以往“價值—制度”范式過多關注村民自治的外在價值的取向明顯不同。其二,更重要的是,“形式—條件”范式雖然重視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但是其核心議題不在內在價值本身,而在于實現這一內在價值的形式和條件。換而言之,“形式—條件”范式并不熱衷于研究村民自治有什么樣的內在價值,而是將內在價值作為村民自治實踐的前提條件和先驗假設。在此,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被視為一個外生變量,是村民自治研究的目標與旨歸,而研究者真正關心的是如何實現這一內在價值,即村民自治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條件。
對村民自治內在價值的回歸及其外生化處理,對于村民自治研究的影響是顯著的。首先,通過外在價值向內在價值的轉換,促使學界更多的將研究焦點落腳于農村和農民本身,將農民的行為、態度、目標、需求作為研究的參照指標和出發點,形成一種“農民立場”的農村研究路徑和方法(47)。其次,通過對村民自治價值的外生化處理,可以有效回避關于村民自治的價值之爭,將研究的重點更多的投置在更有現實意義的形式和條件研究上。在某種程度上看,由于不同學者的立場差異,其對村民自治價值的判斷很難統一,過多的價值爭論對于村民自治實踐并無太大幫助,反而可能造成學術資源和力量的無謂消耗。與之相比,探索有助于村民自治發展的有效實現形式及其外在條件,無疑更具現實性和必要性。
其次,從單一形式向多元形式的延伸。很長一段時期以來,學界對村民自治的理解都是制度主義的,即將村民自治狹義的理解為村民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村民委員會為主體的有關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系列國家正式制度安排。此時,所謂的村民自治研究,也即等同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而在這一制度框架,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只能是建立在行政村基礎上的村民委員會,具有單一性和唯一性。同時,作為村民自治的根本大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于村民自治的組織方式、選舉方式、村民會議、民主監督等程序和內容都做了詳盡的規范和規制,具有法定性、統一性和無差別性,可供地方靈活調整的空間極小。換而言之,只要是在我國國土管轄范圍內,無論各地經濟、文化、政治、社會存在何種差異,其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實際運作上基本是一致的。在此背景下,村民自治有效運行的基本前提是,這一制度形式符合我國農村地區的實際,能夠充分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實現“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等自治目標。但實際上,我國是一個區域經濟、文化差異巨大的國家,單一的制度形式顯然無法與所有的地方實踐“無縫”對接,由此也必然導致制度績效的下降。長期以來,我國村民自治的實踐也表明,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國各地的實踐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自治形式難以落地的現象普遍存在,“自治空轉”并不鮮見。(48)
與單一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相比,“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提出無疑大大擴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學術空間,其核心在于實現了從村民自治單一形式到多元形式的轉換。首先,“有效實現形式”承認差異性的存在,即針對不同地區的政治經濟條件,可以在傳統的自治形式之外,采取其他不同的實現形式。對此,一位長期分管村民自治事務的民政部官員就指出,“單一的、‘一刀切’的村級治理模式很難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在這個背景下,因地制宜地探索不同自然環境、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發展水平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顯得尤為迫切”(49)。其次,“有效實現形式”強調有效性,即在制度形式和制度績效的關系上,制度績效居于第一位,制度形式是第二位的,制度形式依據制度績效得以確立。換句話說,采取何種實現形式的評價標準在于這一實現形式是否有利于農民的民主自治過程。只要是有利于農民民主自治的實現形式,都可以進行探索和實踐,不需要拘泥于單一的某種自治形式。第三,“有效實現形式”具有多元性,由于地區差異性的存在和對有效性的強調,必然導致村民自治實現形式不可能是單一的,而呈現出多元性和多樣性特征。
綜合來看,無論是村民自治的差異性、有效性還是多元性,都將給村民自治研究帶來一系列新的理論課題,如如何衡量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存在哪些不同的有效實現形式,不同有效實現形式的產生條件和路徑如何等等,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發掘。值得注意的是,“有效實現形式”研究不僅擴展了村民自治的研究視域,更重要的是通過掙脫單一實現形式的窠臼,而有可能通過對“有效實現形式”的發掘產生更多符合地方實際,更加“接地氣”的研究成果,從而從實質上推動我國村民自治的發展。
再者,從選舉過程向議事過程的拓展。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諸多內容,并形成一個完整的治理系統和過程。然而,從實踐來看,我國的村民自治率先從民主選舉突破,但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民主議事方面卻并未能及時跟進,從而導致村民自治運行的疲軟和乏力。(50)由于長期以來村民選舉的“單兵突進”,村民自治研究也具有較為明顯的“重選輕議”的理論偏向,圍繞村民選舉的研究成果明顯多于有關村民議事的研究,其研究的深度和水準也有較大差距,并制約著村民自治研究的發展。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其中的“有效實現形式”,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建制村以下整合各種組織資源而建立的議事性組織。如廣東云浮的村民理事會、廣西河池的黨屯理事會、廣東蕉嶺的協商議事會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上述議事性組織的名稱各有不同,規模大小不一,但都試圖通過一定的議事規則和流程,讓更多村民更加廣泛的參與到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和監督過程當中來,通過理性的協商、溝通,達成合作和共識。議事性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是村民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具有協商民主的鮮明特征,也體現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自治原則,并成為“形式—條件”研究的重要內容。
從選舉研究到議事研究的轉變,至少從三個方面拓展和提升了村民自治研究:首先,研究內容的系統化,即從單純研究民主選舉,擴展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議事等其他內容,形成以“四個民主”為核心的更加完整的研究體系,做到了“四個民主一套車”(51);其次,研究層次的深入化,以往對民主選舉過程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權力授予問題,而不涉及權力行使問題,即只決定誰來“當家”,卻不能決定如何“當家”。通過對議事性組織的研究,則可以深入到村民自治過程的內部,發掘農民民主自治的深層邏輯。再者,研究視角的去精英化和去沖突化。從研究視角上看,由于村民選舉過程的固有性質,決定了選舉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村莊上層精英的行為和過程,且往往以不同利益主體的沖突和對立作為研究的基本背景。議事研究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更加注重普通村民的政治參與過程,而這種政治參與過程是通過協商、溝通等理性互動和合作方式來實現的。在此,研究者看到的不再是精英的鄉村,而是大眾的鄉村,不再是對立和沖突的鄉村,而是更加常態化,更加貼近農民真實生活狀態的鄉村,其研究視角也很自然的從村莊“上層”延伸到村莊“基層”。
總體上看,當前我國的村民自治研究正經歷著從傳統的“價值—制度”范式向“形式—條件”范式的重要轉換。作為一個剛剛興起的研究取向,“形式—條件”范式正處于起步階段,并未完全成型,也存在諸多不足和缺陷。但不論我們給與這一研究取向如何的評價,其在充實村民自治的研究內涵、拓展村民自治的研究領域、豐富村民自治的研究視角、提升村民自治的研究水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也正是由于其對村民自治研究的方向性價值,預示著“形式—條件”范式具有極為強大的持續力和生命力,其更多的學術資源和寶藏仍然有待我們進一步的發掘和開發!
注釋:
①這里并沒有一個準確的時間起止點,大致是在1995前后年到2005前后,其中尤以1997年到2002年尤甚。
②2014年4月26日到27日,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在村民委員會的誕生地廣西宜州市主辦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高端研討會”,這次研討會以“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為主題,匯集了國內長期從事村民自治的一批學者,同時也邀請了民政部領導參加,是近年來村民自治研究領域的一次重要會議。
③目前,中國第一個村民委員會一般認為是廣西宜州市宜城縣合寨村的果作村委會,合寨村也因此被稱為“中國村民自治第一村”。
④據主管村民自治事務的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司1994年的一份報告的統計,全國專門研究村民自治的理論研究人員為數寥寥。參見,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5.
⑤吳毅,李德瑞.二十年農村政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J].開放時代,2007,(2).
⑥吳毅,李德瑞.二十年農村政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J].開放時代,2007,(2).
⑦袁詳.九億農民的民主實踐[N].光明日報,1998~06~28.
⑧張玉來.海選:吉林農村涌動民主潮村民民主意識顯著加強[N].人民日報,1998~07~22.
⑨徐勇.民主化進程中的政府主動性——四川省達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動調查與思考[J].戰略與管理,1997,(3).
⑩辛秋水.村民自治: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報,1999,(5).
(11)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
(12)唐興霖等.村民自治:中國民主政治的微觀社會基礎[J].社會主義研究,2000,(5).
(13)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價值與限度[J].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2001.夏季號.
(14)唐興霖等.村民自治:中國民主政治的微觀社會基礎[J].社會主義研究,2000,(5).
(15)榮敬本.村民自治——民主的蝴蝶在飛[J].改革內參,1998,(3).
(16)黨國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點嗎?[J].戰略與管理,1999,(1).
(17)沈延生.村政的興衰與重建[J].戰略與管理,1998,(6).
(18)吳毅,李德瑞.二十年農村政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J].開放時代,2007,(2).
(19)胡永佳.村民自治、農村民主與中國政治發展[J].政治學研究,2000,(2).
(20)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3.
(21)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89—90.
(22)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
(23)鄒讜.二十世紀的中國政治:從宏觀歷史和微觀行動的角度看[M].牛津出版社(香港),1994.
(24)徐勇,鄧大才.政治學研究:從殿堂到田野——實證方法進入中國政治學研究的歷程[J].中國人文社會科學三十年:回顧與前瞻.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25)張晶晶.探索“第三波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N].中國社會報,2014~06~09.
(26)吳毅,李德瑞.二十年農村政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J].開放時代,2007,(2).
(27)馮仁.村民自治已經走進死胡同[J].理論與改革,2011,(1).
(28)吳毅,李德瑞.二十年農村政治研究的演進與轉向[J].開放時代,2007,(2).
(29)王蒙徽.廣東云安組建三級理事會破解“一事一議”難題[N].人民日報,2011~11~18.
(30)湯凱鋒,梁文悅.清遠:下移自治重心化解農村基層矛盾[N].南方日報,2014~04~15.
(31)柯鴻海,黃麟勝,陳曉光.蕉嶺實踐是全國基層治理改革樣本[N].南方日報,2014~12~01.
(32)韋鵬雁.黨群理事會架起黨群連心橋[N].廣西日報,2014~09~24.
(33)夏穎.秭歸“幸福村落”向全省推廣[N].湖北日報,2013~11~15.
(34)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35)徐勇.找回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36)徐勇.找回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37)參見徐勇.“組為基礎,三級聯動:村民自治的長效機制——廣東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與價值[J].河北學刊,2011,(5);徐勇,吳記峰.重達自治:連結傳統的嘗試與困境——以廣東云浮和清遠的探索為例[J].探索與爭鳴,2014,(4).
(38)任中平.成都市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經驗與價值[J].黨政研究,2014,(5).
(39)鄧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條件研究[J].政治學研究,2014,(12);鄧大才.利益相關: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產權基礎[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
(40)清遠的基本做法是在鄉鎮以下劃分若干片區建立黨政公共服務站,在片區以下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單位設立村民委員會,形成“鄉鎮——片區公共服務站——村委會”的治理架構。
(41)唐鳴.論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J].當代世界社會主義問題,2014,(12).
(42)鄭銓史.自然村設置村委會切莫一哄而上[J].鄉鎮論壇,2014,(3).
(43)目前主要是以華中師范大學學者的研究為主。
(44)在這一時期,仍然有學者關注村民自治的內在價值,只是研究的影響較小。
(45)徐勇.找回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46)徐勇.找回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47)黃振華.中國農村研究的兩條進路[J].中國社會科學論叢:轉型正義(秋季卷),2011,36.
(48)張晶晶.探索“第三波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N].中國社會報,2014~06~09.
(49)張晶晶.探索“第三波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N].中國社會報,2014~06~09.
(50)徐勇,沈乾飛.村民議事會:破解“形式有權、實際無權”的基層民主難題[J].探索,2015,(1).
(51)徐增陽.村民自治的發展趨勢[J].政治學研究,2006,(2).
標題注釋: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基于農戶需求的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研究”(12CZZ033)。
作者簡介:黃振華,男,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講師、博士、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基層治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與改革》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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