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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良燦:組織治理抑或村莊治理

[ 作者:馬良燦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5-05 錄入:王惠敏 ]

 ——統論視域下項目進村研究的學術理路及其拓展

摘要:從社會治理層面看,組織治理抑或村莊治理,是社會學界研究項目進村這一總體性社會事實形成的兩種主要學術理路。組織治理視角突出組織本位,主張將項目進村放置在組織行動邏輯及其組織治理關系中,探討項目進村與政府間組織行為、權威關系、分層治理、角色轉換、組織動員等問題之同構性。村莊治理視角視村莊為治理主體,強調將項目進村嵌入到村莊關系網絡中,從村莊內部理解這一治理性事件對村落秩序、村莊團結、社區治理、權力利益關系重構等問題的影響。從系統論層面看,兩種視角在認知項目進村的嵌入性、治理主體結構及治理規則等問題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由單向嵌入轉向雙重嵌入、由組織本位抑或村莊本轉向農民本位、由治理主體轉向治理規則,則是拓展項目進村研究問題的三個相互關聯的理論維度。

關鍵詞:項目進村;組織治理;村莊治理;理論拓展

一、問題的提出

項目進村是后農業稅時代農村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的標志性事件,它同時嵌入在行政組織場域與村域社會中,其所彰顯的這種雙重嵌入性特征使其將基層政府間的組織關系與組織治理、鄉村關系與村莊治理等問題勾連在一起,從根本上顛覆和撬動了鄉村中國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因此,它是觀察當前鄉村中國治理問題最為重要的學術線索。同時,項目進村為社會學研究鄉村問題提供了鮮活的新經驗與新素材,它對于突破社會學研究鄉村中國經驗的傳統界限,拓展社會學的理論視野,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社會學界對于項目進村問題的討論,正是對急速變遷的鄉村社會治理問題的積極回應。學者們從社會治理視角出發,以項目進村為主要線索,將其放置在自上而下的政府間組織關系與鄉村社會場域中,探討了項目進村的組織行動邏輯、展開過程、政府間組織關系與權威體制重塑、組織間有效治理、村莊治理與村落秩序重建等問題。對學術界已有研究成果和學術觀點進行系統梳理、提煉和給予客觀評價,不僅能理清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之關系的學術認知誤區,而且能增進人們對當前鄉村中國社會轉型、基層治理及其鄉土重建等問題所面臨的深層危機的理解。

當前社會學研究中,很多學者往往將項目進村作為一個分析性概念看待,并由此形成了所謂“項目制”問題。筆者認為,一旦將“項目進村”制度化,將會遮蔽多元行動主體間較為復雜的權力利益博弈關系及其自主性,也無從揭示這一重大社會性事件背后相互交織的多重邏輯。項目進村的制度化運作,可能是今后國家和社會期待的目標,但現今是否已上升到制度化層面,在實踐層面依然是一個懸而未解的問題。因此, “項目制”本身由于僅僅從相對固化的結構-制度層面認知項目進村問題,很難解釋項目進村的實踐形態、機制、運行邏輯與過程,更難以揭示項目進村中所呈現的多元主體間的治理關系、自主性及其對鄉村中國治理的影響。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筆者將項目進村作為嵌入在組織關系場域與村社會關系中并處于實踐狀態的治理性事件而非結構化事實看待,其主要用于就在突出項目進村的實踐性、動態性與治理性屬性。換句話說,當我們將項目進村視為處于實踐狀態的治理事件看待時,就能從抽象的理論思辨轉向動態的、復雜多變的社會實踐場域中,從實踐的層面來理解這一事件背后多元行動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運作邏輯及其對基層治理的意義。

因此,筆者將從系統論視野出發,將項目進村作為一個重大的社會治理事件看待,通過分析這一治理性事件在政府間的組織場域與村落社會中的實踐邏輯、展開過程、由此引發的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權力利益博弈關系及其治理形態,對當前學術界形成的主要觀點展開討論,在此基礎上澄清項目進村問題研究的認知局限,并從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治理規則、農民本位等治理性層面拓展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關系對這一問題的認知空間。具體言之,

圍繞項目進村這一總體性治理事件,學術界分別從組織治理和村莊治理這兩種相互并置的學術視角進行了探索。組織治理視角以政府間組織關系為本位,將項目進村嵌入在自上而下的組織治理關系、權威體系和政府間組織關系場域中,探尋基層政府間的組織行動邏輯、權力利益博弈關系、分層治理邏輯及其與項目進村問題的同構關系。村莊治理視角彰顯村莊本位,將項目進村放置在村域社會系統中,探討項目進村對村落秩序、村莊團結、社區治理、權力利益關系重構等問題的影響。

二、項目進村的組織治理視角

由于項目進村嵌入在自上而下的權威體制與各級政府間的組織關系場域中,因此,以組織為本位,以基層政府及其組織行為為觀察對象,從組織治理視角出發探討項目進村的運作機制、展開過程及其對基層政府行為、政府間組織關系重塑的影響成為學術界關注的一條基本主線。研究發現,項目進村已經成為形塑各級政府間權力利益關系與組織行動邏輯的重要變量。這一事件一方面被基層政府間的權力利益關系綁架,成為各種權力、力量、資本與利益關系博弈的工具。同時,它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縣鄉政府間的組織行為關系,導致一種新的權威關系與分級治理機制的生成。從組織治理視角出發,學術界從兩個層面關注項目進村問題:一是以基層政府為關注主體,從治理主體的組織行動邏輯層面,探討項目進村的運作邏輯、實踐方式、基層政府行為治理與鄉村社會關系的內在關聯;二是從多元行動主體間的組織治理關系入手,探討各行動主體在項目進村實踐中的組織運行機制與分層治理關系。

(一)項目進村的組織行動邏輯

以縣、鄉政府為基礎的基層政府是項目進村最重要的組織載體及其行動主體。它們追求政績和贏利的組織行動邏輯必然蘊含在項目進村實踐中,進而直接主導項目進村的走向。因此,從基層政府的組織行動邏輯及其主體性出發,探討項目進村與基層政府組織行為、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的關系成為學術界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學術界關于項目進村與基層政府組織行為邏輯的研究,為從組織治理層面理解項目進村背景下基層政府組織行為方式的變動對轉型期鄉村中國治理問題的影響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

如荀麗麗、包智明揭示了生態移民項目實踐中地方政府行為的主體性邏輯。他們指出,以生態移民為基礎的項目進村過程是一個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權力主導下由政府、市場和牧民等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博弈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處于多元行動主體所形成的關系網絡中心,它將追求政績與逐利的主體性邏輯嵌入到項目的運作過程中,同時兼具“代理型經營者”與“謀利型經營者”的雙重身份,使得生態移民項目盡管不適應當地生態環境與社區需求,卻依然在地方政府扶持下強行推進,最終背離保護生態、造福牧民的雙重目標[1]。呂方以“整村推進”的扶貧項目為個案,探討了扶貧實踐中在自上而下的壓力型體制和自下而上的政策目標群體的利益主體性訴求的雙重邏輯限定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主體性行動策略對政府間組織互動關系的影響。他指出,面對項目進村出現的各種強風險約束環境,地方政府以申訴的方式與上級政府進行討價還價,改變貧困治理目標,軟化治理風險[2]

周飛舟以縣級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作為關注對象,分析了項目進村過程中基層政府的組織行為邏輯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影響。他指出,基層政府通過改變項目進村的支出結構與分配方式,使很多惠農項目脫離了農村的實際需求,成為基層官員撈取政治資本和吃回扣的手段。這不僅對政府形象和政府間的行為模式造成嚴重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級部門意圖,使項目進村很難真正惠及農民,實現服務三農的效果[3]。李祖佩指出,項目進村作為當前鄉鎮政府組織行為的核心要素,在實踐過程中由于過度參雜了該組織及其鄉鎮領導追求行政績效、迎合上級領導意志的自利性意圖,引發了新的基層治理危機。鄉鎮政府對項目資源的分配不是依據村莊對公共品的需求程度,而是以自利性滿足為宗旨,這種做法使鄉鎮與村級組織和村莊社會的關系更加疏離化。項目進村非但沒有緩解鄉村治理,反而使基層治理和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陷入新的組織困境中。特別是項目進村背后隱藏的“去政治化”與“弱治理”的雙重邏輯,使其卷入了行政吸納政治、利益調動與精英俘獲的漩渦中。最終,項目進村的過程蛻變為利益分配的過程[4]

黃宗智、龔為綱、高原等則探討權力與資本的聯姻過程及其基層政府的主體性訴求對項目進村實踐的綁架。他們以推廣雙季稻種植項目為例,指出這種基層干部+種植大戶的項目模式,涉及多元主體之間的多層博弈。在博弈中,基層政府追求政績的行動邏輯最終使其走向與商業資本和大戶的聯合。而由基層政府主導的權力和資本的聯姻使項目資源進一步向大戶和工商資本聚集,農業治理結構陷入“扶大不扶小、扶強不扶弱”的困境,使面向經營主體的縣鄉村治理體系被重構,國家利益被地方政府行為綁架[5]

上述學者以基層政權的組織行動邏輯為觀察對象,為從組織治理層面認知基層政權組織行為的變動對鄉村中國治理的影響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組織觀察視角。在項目進村中,以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為主體的各級組織是鏈接國家與鄉村的組織樞紐,更是項目進村的執行主體和參與主體[6]。這些學者通過分析項目進村的組織行動邏輯及其由此結成的權力利益關系網絡,呈現出基層政府間的組織行為、關系變動與鄉村中國治理問題的生動畫面。從組織治理視角出發探討項目進村問題,不僅應關注基層政府間的行動邏輯及其自主性,還應將項目進村放置在政府間的組織關系與分級治理體系中,由此探尋政府間的組織治理關系、治理邏輯及其與鄉村社會的內在聯系。

(二)嵌入在組織治理關系中的項目進村實踐

關注項目進村實踐中的組織治理關系是組織分析的一種主要視角。這種分析視角將項目進村嵌入在政府間的組織運作體系與權威關系中,通過分析基層政府間復雜的組織互動關系及其內部治理機制,呈現項目進村的運作機制對塑造政府間組織關系、建構基層治理體系的意義。研究發現,作為嵌入在行政體制內部的一個重大治理事件,項目進村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基層之多維關系,建構出一種新的分層機制與治理體系。因此,項目進村的組織治理,應該關注多元主體間的權威類型、組織形態、組織角色轉化及其組織間的博弈關系與有效治理問題。

如,折曉葉、陳嬰嬰從組織治理視角出發,以項目進村過程中的多元治理主體及其組織互動關系為分析焦點,揭示了項目進村所形成的以中央“發包”、地方“打包”和村莊“抓包”為特征組織治理關系、治理邏輯及其對基層社會秩序的影響。項目進村由于經過地方政府的打包環節,融入了其實現權力、意志和績效的主體訴求。這不僅消解了項目進村的公共性屬性,而且制造出新的社會風險,特別是地方政府“抓薄弱村”和“示范村”的政治沖動,使處于中間狀態的大多數村莊需求被忽略,村莊的社會秩序被破壞[7]。周雪光將項目進村嵌入在政府間的權威關系與有效治理中,從組織治理的層面為理解項目進村的地方化實踐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他指出,作為嵌入在政府上下級關系間的一項治理性事件,項目進村呈現的兩個組織要素即“專有性關系”和“參與選擇權”極為重要。項目進村中,因這兩個要素的不同組合而呈現出不同的組織形態,并塑造出不同政府層級間各種互動博弈的新特點和特殊性雙邊關系。正是這種配置組合,形塑了政府間新的權威關系,導致迥然不同的政府治理方式和治理邏輯,使項目進村成為政府間討價還價的多階段、多情形的動態博弈過程。這種博弈過程在實踐中出現了正式權力與非正式權力的關聯與分離,致使國家治理出現各種新的不確定性[8]

桂華從政府間組織關系視角出發,以農地整治項目為例,指出以各級政府為主導的項目進村實施過程受到“制度內的自上而下決策機制”的制約,包含不同參與主體利益博弈的復雜治理過程。農地整治的進村過程涉及以國土部門為中心的條條部門和以基層政權組織為中心的塊塊部門之間的配合。要緩解項目進村面臨的公共性治理困境,需要引入自下而上的決策機制,通過資源輸入激活基層民主力量,使之在項目的公共性與農民需求的多樣性的對接上發揮中介性功能[9]。李祖佩、鐘漲寶將項目進村放置在基層政權組織關系中,從資源依賴的視角出發,探討項目進村引發的基層治理的結構困境。他們指出,項目進村非但未增強基層的治理能力,未形塑有效的基層治理載體,反而消解了基層治理能力,形成基層治理實踐與秩序維系對資源的高度依賴。這種資源依賴不但沒有提升基層政權的合法性,沒有增強其治理能力,反而增加了國家的治理風險和治理成本[10]

付偉、焦長權關于后稅費時代基層政權角色由“懸浮型”向“協調型”轉化的討論,有助于理解項目進村與基層政權建設及其基層治理問題的內在聯系。他們指出,在項目進村背景下,鄉鎮政府正在由與農民更為松散化、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的“懸浮型政權”[11]轉變為一種應付上級、忙于處理各種治理性事務的“協調型政權”。由于制度資源支持匱乏,基層政權組織只能啟用各種非正式資源協調項目進村引發的治理矛盾,這種方式由于缺乏內在的穩定性與持續性,使基層治理陷入各種不確定性之中[12]

陳家建等以組織動員理論為線索,從政府間組織治理關系層面,考察了“項目化運作”在政府組織內部治理中的作用機制及治理效果。他們指出,通過項目運作,項目資源主體對基層行政提供非常規增量資源,通過直接的資金管理渠道、特殊的人事安排和高效的集中動員程序,項目進社區繞開了常規行政程序,有效動員基層單位,實現上級部門快速創造和進行廣泛宣傳政績的意志。同時,項目化運作的過程使基層治理體系發生重構,政府內部治理發生變化,原有的制度常規削弱,以項目為中心形成新的運作結構,政府內部動員由自上而下的“層級動員”轉向“條線交錯”的“多線動員”,基層政府運作由“按部就班”轉向“項目牽線”,行政資源的分配由權力中心模式演變為項目中心模式[13]。項目化運作不僅提供了自上而下的控制渠道,也同時增生了自下而上的反控手段,使得政府間關系出現新變化,引發基層治理的“脫嵌”現象出現[14]

渠敬東從組織治理層面,對項目進村形成的組織關系、分級治理機制及對基層治理的影響進行了系統分析。他指出,項目進村的思維是一種由點到面、點面結合的思維。所謂“點”,就是樹典型,通過突出案例來宣傳項目業績。富裕村借項目之勢錦上添花,四處舉債,協調各項目之間的資金配置,綜合投入村莊的公共建設。而對于薄弱村,在項目實施中更是負債累累。項目進村所造成的債務結構,已經使村落共同體逐漸轉化為錯綜復雜的債務網路。由此,不僅集體成員間的社會性合約遭到破壞,整個村莊也會由于財務自主性的喪失而懸浮起來,最終導致空殼化。同時,由于財權上收和權力上移,項目進村強化了縣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權威,特別是從財政上切斷了鄉鎮政府與村莊之間的責任關系,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的累積效應,增加了基層社會的治理風險[15]

上述學者正是將將項目進村嵌入在政府間分級治理體系和組織關系網絡中,從組織治理層面探討政府間的組織行為建構、組織角色轉換、權威體制與有效治理、組織動員機制與博弈關系。研究表明,項目進村與政府間組織治理之間存在著同構性關系,亦即項目進村既是形塑基層政府組織行為與權威關系的重要變量,同時也被基層政府間的權威關系與治理行為所同構。在認知項目進村問題時,意識到這種同構性關系十分重要。只有意識到這種同構性關系,才能從宏觀和中觀層面解釋項目進村與政府間組織治理關系、組織行為、角色分化及其分層治理機制的內在關聯,才能把握新時期基層政府間的組織行為與治理關系的變動對基層治理的影響。換句話說,治理基層中國的基本前提是治理基層政府。只有從根本上認清基層政府間的組織關系、角色轉化、治理邏輯和業已固化的權力利益之網,才能呈現新時期鄉村中國面臨的治理困境。在此,項目進村作為嵌入在基層政府內部的重大治理事件,成為鏈接基層政府與鄉村的基本紐帶,被賦予了豐富的組織治理內涵。而正是這種組織內涵,成為觀察鄉村中國社會治理問題的一扇重要窗口。

總之,組織治理視角突出組織本位,主張將項目進村放置在組織行動邏輯及其組織治理關系中,并以此為基礎探討項目進村與政府間組織權威關系、有效治理、政府角色轉換、組織動員等問題之同構性。“科層為體,項目為用”[16],是組織分析最真實的寫照。組織治理視角由于過度彰顯基層政府組織本位和組織治理邏輯,在一定程度上將鄉村社會抽離了。這些學者即便關涉到村莊,也僅僅將村莊視為一個毫無分化的共同體看待,將村組干部和鄉村精英視為村莊的主體。或者說,村莊僅僅是他們研究項目進村問題的次要變量和作為論證政府間組織治理關系問題的點綴。“組織為本、村莊為末”,是組織分析視角的生動體現。這種認知方式顯然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村莊內部復雜的權力利益博弈關系,忽視了項目進村對村莊社會交往、社會秩序及社會治理等問題的影響。組織治理視角中,項目進村成為懸浮在村莊之外的組織現象,成為脫嵌于“村莊”的治理事件。這些學者盡管一再強調項目進村,但在分析中卻看不到項目“進村”,看不到項目在村莊內部的具體實踐過程。這種組織分析的悖論性困境源于這些學者所彰顯的組織本位邏輯,也就是將其作為正式的組織事件看待,未看到項目實踐的村莊邏輯。

項目進村是一個同時嵌入在組織系統與鄉土社會中的系統性事件。正是這種系統性屬性,使其將鄉村社會與基層政府較為緊密地鏈接在一起,決定著鄉村中國治理的走向。組織治理視角人為地割斷項目進村與村莊的關聯,顯然無從體現項目進村的系統性及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互構性。因此,應當將項目進村嵌入在鄉村社會場域中,從村莊本位的視角出發關注項目進村的實踐邏輯。

三、項目進村的村莊治理視角

項目進村必然要和村莊發生關聯。因此,以村莊為觀察視角,從村域社會關系出發探討項目進村對底層農民與鄉村社會的影響,呈現村落社會與國家、農民與鄉村干部之間的互動關系及其內在張力,是研究項目進村無可回避的問題。一些學者從村莊治理層面,突出村莊本位,將項目進村嵌入在村落權力利益關系場域中,探討了項目進村在鄉村中國社會中運行的權力關系基礎及其對鄉村社會團結、村落秩序、社區合作、村社自主性與鄉村治理的影響。這些研究賦予了項目進村更豐富的經驗基礎。可以說,將鄉村社區作為分析對象,突出村莊本位,關注社區場域中因項目進村引發的復雜的人際關系變動、權力利益關系重構與基層治理的內在聯系,是這些學者的共同之處。

如,王春光從村莊治理層面,將社會團結嵌入在項目進村的運作邏輯中,展示了村民與村民、村民與基層干部之間較為復雜的博弈過程。他指出,以經濟發展為宗旨的扶貧項目由于沒有將增進社區團結、促進社區整合作為重要目標,致使項目進村的實踐過程非但沒有實現鄉村團結,反而從某種程度上破壞了鄉村團結的社會基礎[17]。陸文榮、盧漢龍、應小麗等從村社自主性視角出發,探討了項目進村與村社自主性的內在關聯。村社自主性體現為村社干部利用各種策略,積極調動和整合村社內外資源、將村社意圖植入項目進村之中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村社自主性的介入使項目原本的初衷和目標得到了修正,由此凝聚人心,再次激活村組結構,形成社區合力,維護并再造村社合作[18]。應小麗在后繼研究中,曾分析了項目進村與公共性成長的內在張力。她指出,項目進村由于過度彰顯以事本性目標為導向、以自上而下的外源性權威結構為主體的導向,致使這一社會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村落的公共精神[19]

李祖佩以類型化的村莊為立足點,從村莊主位視角出發,將項目進村嵌入在村落權力關系中,形成了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之內在關聯的新觀念。他指出,在項目進村背景下,基層鄉村社會形成了以“分利秩序”為特征的基層治理新樣態。這種分利秩序以現實利益的博弈和分配為核心,以權力關系為主導,以去政治化為表現形式、以“去目標化”為實踐后果,最終降低了項目進村的實際效益,出現了公共資源消解村莊自治的組織困境[20]。賀雪峰、王海娟從項目進村的分配模式和使用邏輯層面,進一步揭示了基于權力-利益關系網絡基礎上形成的分利秩序和分利群體對項目資源的綁架。分利秩序的形成使公共資源被吞噬,項目進村蛻變為社會精英和基層組織謀求利益的工具。這些分利集團離間了國家與農民之關系,致使公共資源使用陷入內卷化困境,鄉村社會面臨以“去治理化”為主要表征的系統化危機[21]。如果說“衡量國家對農村輸入資源效果的最重要標準,是看這種資源輸入是否加強了農村基層組織”[22],那么當前項目進村對農村社會組織的建設非但無效,反而消解了基層組織建設的社會基礎。

村莊團結、村社自主性、村社合作、村莊回應、村社理性、村莊公共性、村社自治、村莊權力關系網絡等概念是認知鄉村中國治理問題的關鍵詞。與組織治理視角不同,村莊治理視角突出村莊本位,將村莊視為治理主體,強調將項目進村嵌入到村莊社會關系網絡中,從村莊內部理解這一治理性事件對鄉村社會治理問題的影響,試圖為理解項目進村的實踐邏輯和展開過程提供一個內部觀察視角。村莊治理視角由于一再強調村莊本位,對村莊治理主體及其治理問題進行了簡單化處理。這些學者要么將村莊作為一個理想化的同質共同體看待,要么將部分村莊精英視為村莊社會行動的主體,將其自主性、自利、理性與村莊并置。由于過度強調村莊因素而忽視普通村民因素,出現對鄉村治理問題的認知錯位。這種認知錯位遮蔽了鄉村關系與鄉村治理的復雜性,遮蔽了項目進村中普通村民的回應、訴求及其與鄉村政治精英、經濟精英的博弈關系。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在于這些學者對村莊內部的結構異質性、關系復雜性、利益多元性、階層分化性、組織空心化、生活個體化等問題認知不足。

村莊治理視角在強調村莊本位時忽視了農民本位,或者說他們用村莊本位置換了農民本位。同時,項目進村本身作為同時嵌入在基層組織與村落中的一個系統性治理事件,需要考察項目進村引發的組織與村落的互動策略、方式、過程和規則。如若將項目進村視為一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互關聯的連續體,則組織本位、村莊本位和農民本位都是這一連續體的關鍵節點,缺失了任何一個節點,都不可能把握項目進村的總體性內涵。一方面,村莊本位介于組織本位和農民本位之間,是認知項目進村問題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同時,僅僅從村莊本位認知項目進村,則會陷入“只見森林不見樹木”的認知困境,進而遮蔽村落內部盤根錯節的農民主體性因素對項目進村問題的影響。

四、拓展項目進村研究的理論維度

從社會治理層面看,從組織治理抑或村莊治理,是學術界研究項目進村問題形成的兩種主要學術傳統。這兩種傳統所形成的一系列創新性觀點在一定程度上豐富和拓展了社會學研究鄉村中國問題的學術視野,直面和回應了巨變中的鄉村中國社會的重大現實問題。不過,兩種學術研究路徑在認知項目進村問題時,依然遮蔽或簡化了項目進村研究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這些主要問題包括: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農民本位以及治理規則等。從系統論層面看,這三個問題又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對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討論和澄清,將有助于進一步推進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之關系的認識。

首先,雙重嵌入性是認知項目進村應給予積極回應的重大問題。所謂雙重嵌入性,系指項目進村同時嵌入在正式的組織系統和非正式的村落系統中,并直接影響和反作用于這兩個行動系統進而改變系統間的治理關系與治理結構的過程。項目進村的運行本身就是一個連續統,該連續統涉及項目發包、申報、打包、抓包、執行、落地、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等環節,這些環節將政府各級組織條塊系統間、基層政府與村落社會、基層官員與村莊精英、村莊精英與普通村民等多元主體間的復雜互動關系鏈接起來,使基層政府與鄉村社會之間因項目進村這一治理性事件而發生頻繁互動。這種互動關系是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的生動體現。這種雙重嵌入性表明,研究者應當從系統論視角出發,同時以組織場域和村域社會為觀察對象,從基層政府間的組織系統和鄉村社會系統兩個層面介入,穿梭于兩個系統之間,將組織本位、村莊本位或農民本位統合于項目進村實踐中,從多個層面揭示項目進村的整體性與系統性屬性。從方法論層面說,僅從組織治理或村莊治理層面認知項目進村問題會割斷基層政府與村莊社會的內在聯系。這是上述兩種視角存在的主要方法論缺陷。研究者只有同時兼顧組織和鄉村兩個系統,將項目進村過程中的組織、村莊和農民視為相互關聯的主體,從主體間性層面理解多元主體的互動關系與博弈過程,才能把握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本質。

把握項目進村在組織系統和村落系統中的嵌入程度即是實質嵌入抑或是形式嵌入是研究者必須給予重視的問題。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基層政府與鄉村社會的關系重建,關涉到對當前鄉村中國治理問題的認知判斷。在此,區分項目進村的類型及其性質尤為必要。有的項目進村對政府間組織系統而言是實質嵌入,是形塑政府間組織關系、組織治理與組織行為的核心要素,而對村落社會而言則是形式嵌入,與普遍村民的社會生活沒有本質性聯系,并被少數鄉村精英的權力利益關系網絡綁架,成為鄉村精英謀求利益的工具。有的項目進村實踐對鄉村社會而言是實質性嵌入,而對基層政府間的組織系統而言是形式嵌入。因此,認真對待項目進村的嵌入程度問題,是理解當前基層政府間組織治理及其基層政府與鄉村社會之關系重建等問題的重要前提。顯然,兩種視角都對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問題及其嵌入程度均缺乏關注,并人為地對這種嵌入性進行肢解,沒有突破固有方法論的認知局限。

其次,農民本位是認知項目進村應給予關注的第二個理論維度。如果說項目進村的最終目標群體是鄉村社會中的普通農民,則這一群體對項目進村的回應本身就是一個應當給予高度關注的問題。研究者只有將村民對項目進村的態度、認知、反映、評價、回應、呼聲、訴求、行動、自覺等因素置于其關注視野中,從農民本位立場出發思考項目進村與村民社會生活的內在關聯,才能解答項目進村對廣大農民群眾究竟意味著什么,這一治理性事件對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關系與交往秩序有什么影響,村民是以個體還是以組織方式回應這一事件。若是以組織方式回應,那么這種組織又是如何形成的。在回應過程中,村民的態度和行動是積極的抑或是消極的,項目進村是內嵌于村民社會生活之中的農民自覺行為還是懸浮在村莊之上的外生性行動。面對項目進村,農民群體內部是如何分化的,村莊精英、普通村民和鄉村干部三者之間如何進行博弈。

強調農民本位,并非否定組織本位與村莊本位,而是認為不能用村莊本位和組織本位遮蔽和置換農民本位,不應用少數村莊精英對項目進村的回應取代大多數農民群體的回應。筆者突出以村民為本位,是因為無論是組織治理視角還是村莊治理視角都對這一行動主體關注不足,兩者要么將村莊視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要么片面地將少數村莊精英的立場等同于大多數普通村民的立場,這種認識顯然遮蔽了鄉村社會問題與權力利益關系的復雜性。換句話說,如若項目進村僅僅是行政組織和鄉村精英在行動,普通村民并沒有積極行動起來,如若它不能代表廣大農民群體的要求,不能成為發動村民和塑造鄉村社會關系的力量,那么,這樣的項目進村實踐將會陷入“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23]的治理困境。同時,突出以村民為本位,還應當關注項目進村對散漫的鄉村社區組織、社區關系與社區秩序產生了什么影響。總之,組織、村莊和農民都是項目進村的行動主體和村莊治理主體,如何將組織本位、村莊本位和農民本位及其三者之間的博弈關系整合于項目進村問題的研究過程中,是農村社會學應當給予認真對待和反思的重要問題。

第三,從治理主體到治理規則的認知轉向是研究項目進村問題的一個新的探索方向。無論是組織治理還是村莊治理視角,兩者關注的均是項目進村的治理主體及其多元主體間的行動邏輯、權力利益博弈關系與治理結構,回答的是“究竟誰以及何種因素在主導項目進村”、“項目進村對多元主體意味著什么”的問題。而對于項目進村的行動主體及其多元主體間所遵照的實踐規則即“項目進村何以運行”,兩種視角并未給予認真討論。項目進村實踐中,治理主體是治理規則的踐行者和表達者,他們既受制于規則,又建構規則。在基層治理實踐中,正是治理主體依照治理規則實現了鄉村中國社會的治理。進一步說,治理主體是鄉村治理的表層結構,它回應的是“誰在治理”的問題,而治理規則則是鄉村治理的深層結構,回應的是主體“怎樣治理”的問題[24]。從這個意義上說,探討項目進村實踐中的治理規則可能比僅僅關注多元行動主體更能把握項目進村問題的本質。或者說,僅僅關注項目進村的治理主體,可能會遮蔽更深層的規則問題,“阻礙研究者發現更多的東西”[25]。因為規則無主體則空,主體無規則則盲,規則與主體始終處于互為依存的狀態。

這里所說的規則,既不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書面合同約定,也不是抽象的正式制度,而是處于實踐層面的、動態的并被多元行動主體所遵循并建構的行為規范。這種治理規則既包括傳統社會與文化習俗中的村社倫理情誼、生存道義、禮俗規約及其公平正義觀念,也包括孫立平等所關注的各種正式制度非正式運作的變通規則[26]、周雪光所探討的“共謀”原則[27]、黃宗智所闡述的簡約治理規則[28]、華爾德所闡述的父愛主義原則[29]及其各種隱形規則。在多元行動主體及其主體間關系之中,項目進村的治理規則往往是多元的,甚至各種規則之間充滿不確定性、矛盾性和無序性。而正是治理規則的多元性、不確定性、矛盾性和無序性,使得多元行動主體在項目進村實踐中都可以依照各自不同的治理規則展開行動,都可以為自身的行動找到合理依據,項目進村蛻變為多元行動主體間力量、權力、資本與利益的博弈過程。這種博弈過程致使基層鄉村社會關系、社會交往、社會矛盾和社會秩序進一步惡化,引發日益嚴重的基層治理危機。因此,從治理主體轉向治理規則的探索,有助于揭示項目進村背后隱藏的深層結構,發現多元行動主體社會利益矛盾沖突形成的社會根源。或者說,之所以出現項目進村與基層治理之間的內在張力,根本原因在于項目進村治理規則的多元性、無序性和不確定性。從制度設計的層面看,如何規范和統一項目進村的治理規則,將是今后治理鄉村中國的關鍵所在。

雙重嵌入性、農民本位和治理規則是拓展項目進村研究的三個理論維度。從系統論層面看,三者在項目進村實踐中是密切相關的。探索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離不開農民本位,因為農民群體介于行政組織與村莊精英之間,本身就是項目進村的行動主體之一。該群體對項目進村的認知與回應,直接關涉到項目嵌入村莊的深度問題。而治理規則穿梭于組織場域與村落社會之間,它們既內在于行政組織的組織行動邏輯及其組織治理關系中,又深埋在村莊精英與普通民眾的行動邏輯與選擇行為里,是項目進村雙重嵌入性問題最集中的體現。因此,多元行動主體及其隱藏于其間的治理規則本身就是項目進村的雙重嵌入性的核心內容和本質體現,在項目進村實踐中,三者是密不可分的整體。

五、結 

項目進村作為具有雙重嵌入性屬性的“總體的社會事實”,將基層政府與鄉村社會鏈接起來,呈現出行政組織、村落精英與農民群體等多元行動主體之間力量、權力、利益與資本的復雜博弈過程,撬動了整個鄉村中國的基層治理體系、治理關系與治理結構,它幾乎囊括了新時期基層社會治理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全部”[30]。以項目進村為主線,同時從行政組織與村落社會兩個系統出發,展開對當前農村基層多元治理主體、治理關系、治理邏輯、治理規則及其治理困境等問題的探索,賦予了當代社會學研究鄉村中國農村問題更為豐富的經驗素材與學術想象力。

項目進村作為巨變中的鄉村中國社會中最重要的社會治理事件,是觀察當前農村社會發展與社會治理中面臨的各種重大社會問題的一扇學術窗口。通過這扇學術之窗,我們將會深度理解和揭示出各種社會問題背后隱藏的社會奧秘。如果說社會學必須面對和回應中國社會轉型與社會現實中面臨的各種重大社會問題,那么項目進村本身就是農村社會學研究中國經驗與中國鄉村問題最重要的展示平臺。通過對這一領域的學術探索,必將進一步豐富和拓展社會學研究中國經驗與中國問題的理論視野。然而,社會學如何介入項目進村問題研究,依然是一個在理論和方法論上必須給予正視的重要問題。筆者從系統論視角出發,在對現有的兩種學術理路進行分析評價基礎上,力圖從雙重嵌入性、農民本位和治理規則等層面延展項目進村問題的展開空間,期望這種學術探索能引起學術界的共鳴,拓展社會學對這一問題的認知新視野。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馬良燦,男,社會學博士,貴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村社會學與組織社會學。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多重邏輯視野下西部農村基層政權行為及其政權建設問題研究”(13CSH086);貴州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進村’對基層治理的影響研究”(2015SSD17)。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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