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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杰:湘東小農家庭財產與社會關系的代際傳承

[ 作者:崔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7-25 錄入:王惠敏 ]

    原題:分家與承繼:湘東小農家庭財產與社會關系的代際傳承

    村莊簡介

長東村位于瀏陽市與長沙縣交界地帶,因位于長沙縣以東,得名長東村。村落歷史悠久,村民一致反映自己的祖先從明朝起在此居住至今。1949年以前,莫家坳有湯、吳、郭、易、張五個常住姓氏,另有劉姓租戶在此居住,60年代遷入陳姓。村民的經營方式以自耕為主,少田或者無田農戶以手工匠業為生。在長期的交往中,形成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和生活單元,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作者以“分家”為切入點,詳細展示了家庭財產和社會關系的代際傳承。

一、分家的一般問題

1.什么時候分家

在長東村,一個家庭什么時候分家,主要取決于家庭 中父母和兒子的地位關系,父母的能力越強,在家庭中的地位越高,家庭維系的時間就越久,甚至可以延續到三四代,都生活在一起而不分家。如果父母能力弱,制約不住兒子或者養不活一大家人,就會盡快分家,分家時對兒子的年齡沒有要求,不需要所有兒子都成年或者成家。

2.分家的原因

從父母的角度,在條件好的家庭里,分家一般是父母認為自己年邁了,無法掌管家庭,又擔心如果不盡早分家,自己死后兒子間會因為家產而產生糾紛。在條件差的家庭里,一般是因為家中人口太多,父母無力撫養而分家。

從兒子的角度,一般是認為在現有的家庭中無法很好地發揮自己的能力,或者生活的太差,想要自立門戶,改善自己的生活。

除了上述兩個原因,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大家庭中,父子之間比較好相處,但是婆媳之間、妯娌之間很容易產生矛盾,互相看不順眼,這也會加速分家的過程。

3.分家的方式

在長東村,分家的方式取決于父母和兒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父母地位越高,兒子之間分得越平均,部分兒子地位越高,分家時越可能不平均。

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父母在家庭中居于主導地位,這時分家采用“諸子均分”的方式,只有兒子可以參與分家,而且分得的份額相當,女兒沒有資格參與分家。

特殊情況:在部分家庭中,由于父母能力弱,部分兒子占據了家庭中的主導地位,家中財富多由部分兒子賺取,那么分家時,就可能出現對他傾斜的情況。

4.意見不一時的處理方式

如果父母想分家,兒子不想分家,那么父母會做兒子的工作,只要父母下定決心,一般都會分家。

如果兒子都想分家,父母不想,那么不能分家,但是早晚會分家,兒子的意愿會加速分家的過程。

如果部分兒子確有需要分家,可以先將他們分出去,留下幾個兒子繼續和父母一起生活,等待日后再次分家。

5.分家的流程

提議:如果是兒子提議分家,父母同意,就可以繼續下去,如果父母不同意,就就此打住;如果是父母提議分家,那一般都能繼續進行。

草分:父母先將家中各種財產搭配分成若干股,做一個分家的草案出來,供大家參考。

親族會議:草案做好以后,父母邀請本家族的親房(父親的兄弟)、自己家庭的親戚(母親的兄弟、姐夫等)、本族中德高望重的人(不請族長、保長、甲長)來到家中共同商議,看分配方案是否合適。

拈鬮:方案制定好以后,幾兄弟采用拈鬮的方式分配財產。通常情況下,一次性生效,如果有的分配方式確實不合適,兄弟間感情又很好,拈鬮之后,兄弟間可以再調換,直到沒有爭議。

立契:達成合意后,由本族中德高望重的人書寫分家契書,將每家分得的財務詳細記錄在內,然后所有在場人都要簽字確認。

酬情飯:契書簽訂完畢以后,由分家家庭的家長組織宴席答謝所有參與分家過程的人,名曰酬情飯,感謝大家為自己家的事付出的精力與感情。

6.分家與族、保、四鄰

在長東村,分家是家庭自主的事情,分家時不需要請族長、保長等人到場,一般只有出現矛盾解決不了了才會邀請族長出面調解,不會邀請保長來調解“清官難斷家務事“。分家完成以后不需要向宗族和保甲長報備,也不需要告知四鄰,事實上,因為分家時要邀請親族和有名望的人前來見證,雖然沒有特意告知,但是四鄰已經知道了分家的事情。

二、分家的人事資格

1.親生兒子

1)婚內所生

通常情況下,父親與原配所生的兒子,有資格參與分家;

父親續弦后所生的兒子,同樣是家庭的血脈,擁有同樣的參與分家的權利。

2)婚外所生

如果在結婚以前,和別人有了孩子,通常要對孩子負責,孩子有資格參與分家;

如果結婚以后,和別人有了孩子,那會被認為是私生子,這是一件敗壞家聲的事,家族不會宣揚,也不會讓孩子參與分家。

3)過繼出去的兒子

親生兒子自過繼出去的當日起,就和自己脫離了父子關系,過繼一般發生在兄弟之間,兒子過繼出去后,不能再喊自己父親,只能喊“叔叔”,因此過繼出去的兒子沒有資格參與分家。

2.非親生兒子

1)續弦時,女方帶來的兒子

如果更改原來的姓氏,跟隨新的父親姓,那么他將比較容易被新的家族接納,他可以參與分家;

如果他不愿改姓,因為續弦時,父親已經知道他的存在,仍愿意接納他和他的母親,所以,父親要承擔起責任,通常父親會允許他參與分家,但是叔伯兄弟們會因為他是外姓而產生排斥,雖然他可以參與分家,但是所得份額會明顯少于其他兄弟,這是唯一一種參與分家卻不能平分的情況。

2)過繼來的兒子

通常只有在膝下無子的情況下,才會從別處過繼兒子,過繼兒子的目的就是為了承繼家業,所以,過繼來的兒子當然可以參與分家。

3)義子

如果義子沒有盡贍養義務,那么他和普通的親友沒什么區別,只是感情較好,沒有資格參與分家;

如果義子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通常情況下,父親會贈與義子一筆可觀的財產作為酬謝,但是他仍舊不能參與分家,因為這會遭到親生兒子的強烈反對,造成家庭不和。

3.特殊情況

1)倒插門的女婿

倒插門的女婿和女兒一家可以參與分家。這種情況在長東村很少發生,因為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每個家族都會盡量減少財產的外流。

2)被趕出門或者驅逐出族的兒子

在分家以前,被趕出門或者明確表示斷絕父子關系的兒子,沒有資格參與分家;

在分家以前因為觸犯族規,被驅逐出族的兒子,也沒有資格參與分家。“連我們族都不是,當然也不是我們家的人。”

3)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兒子

對于患有嚴重殘疾或者精神不正常,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兒子,照樣可以正常參與分家,不會少分也不會多分。分家后,由各兄弟輪流照顧,他的財產所產生的收益也由各兄弟按照照顧量分割。我追問湯元伯爺爺為什么,他回答:“分家以后,各家各戶的生活就開始不一樣了,有的家庭逐漸就敗落了,這時候這個殘疾兄弟那有一份穩定的財產啊,你可以通過照顧他,改善自己家的生活。”

4)嫁不出去的女兒

對于患有嚴重殘疾或者精神不正常的女兒,在分家時已經可以遇見她以后嫁不出去了,因為是女兒身,所以沒有資格參與分家,但是分家時會給她提留出生活保障田,保障她日后的生活。具體的生活照料由各兄弟負責。

5)胎兒

分家時如果母親腹中有胎兒,當地叫做“背腹子”,通常會等到胎兒落地辨別性別后再分家,是男孩就正常參與分家,是女孩就不能參與分家,但是考慮到她幼小需要照顧,通常會給他提留出一塊生活保障田。如果等不到胎兒落地就要分家,那么就按照男孩處理,“要為胎兒留出相應的股份。”

6)分家時某個兒子已死

如果他沒有留下任何妻或子,那么就由其他兄弟平分家產;

如果他只留下一個妻子,沒有孩子,那么通常家族會詢問妻子是否有改嫁的意愿,如果想改嫁,那么就不參與分家,如果不改嫁,那么就可以以丈夫的名義參與分家。

如果留下妻子和兒子,那么他們可以正常參與分家。如果分家以后妻子又想改嫁,且不想帶走兒子,那么她可以改嫁,而且可以帶走分家后自己“置的產業”,分家所得不可以帶走;要是想帶走兒子,如果兒子已經成年,通常會尊重兒子自己的意愿,兒子一般不會同意去,因為去那里要受到繼父一家的虐待,如果兒子未成年,那需要征得家族的同意,如果家族同意,她可以帶走兒子和分家所得所有的財產,如果家族不同意,她只能一個人改嫁,同樣可以帶走分家后的收入。

如果留下妻子和女兒,家族會詢問妻子是否想要改嫁,如果不想改嫁,可以正常參與分家。如果想要改嫁,且要帶走女兒,那么一般不會讓其參與分家;如果想要改嫁且不想帶走女兒,那么因為女兒無法自立門戶,沒有資格參與分家,但是考慮到女兒的生活,家族通常會為她提留一塊生活保障田。

如果留下一個懷孕的妻子,性別不明,那么按照男孩處理。當地老人反復強調,分家的一個原則就是盡量不給以后留麻煩,如果懷孕而不留股份的話,以后證明是男孩,那么他肯定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會給家族制造麻煩。

7)只有一個兒子

通常情況下,只有一個兒子時不發生分家,因為贍養老人是他義不容辭的責任,沒有必要分的那么清楚,如果兒子執意要分,也可以分,這種情況下兒子通常會被認為是“逆子”。

三、實質內容的分割

(一)田地的分割

1.分割方式

田的分割可以用八個字來概括:好壞搭配,面積均等。長東村的田按照產量高低可以分為三個等級,分家時,要分別將不同等級的田等分,然后按照“位置相近”的原則組合,盡可能讓每份田挨在一起,或者離的比較近,從而方便日后的生產。

2.提留

在長東村,尤其是生活條件較好的家庭里,在平分田土之前,往往存在著一些特殊提留的情況,兄弟們只能對提留以后的田進行均分,常見的提留有以下幾種:

1)養老田

長東村人非常注重孝道,對于大部分家庭,分家之前,需要先給父母提留出養老田,以保證父母分家之后的正常生活。但是,并不是所有家庭都會提留養老田,這主要取決于分家后的養老方式,有的家庭不給父母提留,分家后父母的生活費用由兒子均分,這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

養老田的面積沒有固定規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兒子分家得到10畝田,養老田的面積在4畝左右。

2)嫁妝田

分家時,如果家中有未出嫁的女兒,往往會給女兒提留出一塊田地,用于保障她日后生活直至出嫁。生活條件較好的家庭,對嫁妝田看的比較重,因為這關乎到“門面”,通常是直接將某塊田的契書交給女兒,她出嫁時可以直接將契書帶走,作為嫁妝。

嫁妝田的多少取決于家長對于“門面”的在乎程度,越重視嫁妝田越多,通常情況下,如果兒子分家得到10畝田,嫁妝田不會超過3畝。

3)結婚田

分家時,如果家中有未結婚的兒子,通常會額外為其提留一份田地用于結婚,在49年以前的長東村,結婚被認為是父母的義務,因此,父母主導下的整個家庭應該承擔起兒子完婚的費用,而這筆費用不計入分家時兒子本應得到的份額。

結婚田沒有固定的數額,通常以滿足結婚所需費用為準,家庭會估算結婚所需費用,然后折算成相應的田地,提留給兒子。

這里有個特殊情況,如果兒子沒有結婚,但是家里有童養媳,那通常會被認為是已經結婚了,就不需要再為他提留結婚田。

4)生活保障田

分家時,如果兒女中有嬰幼兒或者嫁不出去的女兒(身體嚴重殘疾或者精神不正常),為了保障他們的生活,通常會為他們提留出一塊田地用于保障他們日后的成長雨生活。

生活保障田的數額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為準,1949年以前,由于飯菜里沒有油水,不容易吃飽,通常情況下,一個人一年需要700斤谷,一畝田收租2擔(200斤),再加上日常生活所需,保障田在5畝左右可以完全保障一個人的生活。

5)長孫田

在一些生活條件比較好的家庭中,為了激勵兒子們繁衍后代,有可能提留長孫田,長孫出生后就將長孫田贈與長孫。對于生活條件比較差,兒子們都不夠分的家庭,就不會設置長孫田,那會被認為是一種浪費。

長孫田更多的只是一種精神激勵,而不是物質激勵,所以數額一般比較少,在所有提留田中是最少的。

6)堂屋田

對于生活中等以上的家庭,通常家庭里都會有一間專門供奉祖先的堂屋,分家時,為了保障日后對祖先的供奉,生活條件很好的家庭會專門為堂屋提留出一份田,用于日后堂屋的維修和祭祀費用。

堂屋田數額并不是固定的,隨著人口的藩衍,堂屋承載的祭祀規模越來越大,因此,每次分家都會提留一些田補充進來,以當時家庭實際人口祭祀所需為準,當然,如果有的家庭特別有錢,可以提留更多,造福子孫。

7)提留田的優先順序

上面提到了六種提留田,前五種提留田按照重要性可以進行排序,最后一種堂屋田無法排序,因為只有生活條件較好的家庭才有堂屋,只有生活條件非常好的個別家庭才會提留堂屋田,如果提留堂屋田那就意味著這個家庭有著充足的能力提留其他各種田,并不發生沖突,所以也無法判斷優先順序。除此以外,

養老田是最基本的,在一切提留田中,會首先為父母提留養老田,保障父母安度晚年。

結婚田和嫁妝田都是為兒女成家準備的,但是相較于女兒,兒子更重要,所以結婚田優先于嫁妝田。

比起成家,維持生命是更基本的,所以生活保障田的順序優先于結婚田和嫁妝田。

長孫田只是一種精神激勵,在面積和優先順序上都是最靠后的。

因此各種提留田的先后順序為:養老田>生活保障田>結婚田>嫁妝田>長孫田

3、不完整物權的處理

1)租出去的田

分家時,如果有田出租出去了,為了避免日后因為與租戶的矛盾產生實質上的分家不公,那么出租出去的這部分田也要按照兄弟人數均分,然后與其它田搭配均勻。

2)典出去的田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家道敗落時,才會將土地出典,這樣的家庭大多無力收回,分家時,有的會直接放棄這部分田地。

如果家庭不愿放棄田地,那么通常父母會將出典的田地指定給一個兒子,這個兒子通常是家里最會當家,最有能力贖回田地的。同時,因為這個兒子分得了這樣的預期利益(相當于可以用低于市面價格的價錢買進田地,因為出典的價格低于買賣,贖回只需原價),所以在其他財產的搭配上就會少于其它兄弟,但是并不會按照土地的原價折算,畢竟這不是現實利益。

4、旱地的分割

旱地的分割與田一樣,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則。旱地不進行提留,對父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女兒不進行提留,因為他們身體條件不允許,自己種不了地了,給他們地沒有意義,會造成浪費。對未婚兒女也不進行提留,給他們的結婚田和嫁妝田實質上是一種資產,是用來承擔日后成家的費用,而并不是給他們用來勞作的,所以給他們旱地也沒有意義,只要田的作價夠用就可以。

5、山林的分割

山林的分割與旱地的分割原則相同,均等分割,不提留。劃分好以后,通常會直接在山上挖出壕溝,以示區分。

(二)房屋的分割

1.分割方式

房屋的分割,遵循這樣一個總的原則“好壞搭配,價值均等,適宜居住”。

1)“房屋”的概念界定

在長東村,分家時,所有的房屋都要計入在內,進行均等分割,這里所說的房屋,從功能上來說,不僅包括臥室、客廳等主要居住場所,也包括廚房、廁所等日常生活空間,還包括豬圈、牛棚等牲畜飼養場所,也包括碓房等農業生產場所。從材質上來說,無論是木房、土房、石房、茅草房全都包括在內。

2)“好壞”的考慮因素

分家時,不僅要考慮房屋的大小,還要考慮房屋的質量。可能影響房屋質量的主要是以下幾個指標:一是建筑的材質,比如是土木屋還是茅草屋;二是建筑的年代,比如是新建的還是幾十年前留下的;三是建筑的安全性,比如是堅固完整還是已經有裂痕了。通常情況下,房屋越大越好,房屋越堅固越好。

3)搭配的具體原則

價值均等:在對房屋進行了評估之后,就要進行搭配了,搭配的第一原則是“價值均等“,也就是說每股的房屋總的價值要相當,不能厚此薄彼,比如這一股里分配了家中最大的一間大瓦房,那么很可能再給他搭配一間牛棚,另外一股就可能獲得兩間小瓦房,總之要實現價值上的均等。

適宜生活:房屋分配的第二原則是分配方案要適宜生活,這里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是是要能讓人生活,比如,如果把牛棚和豬圈、廁所作為一股分到一起,那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在房屋方位的分配上,盡可能將相鄰的房屋劃分在一股之內,從而便利以后的生活,也減少兄弟間因為房屋交叉而發生摩擦的可能性。

4)特殊情況下的房田置換

分家時要追求公平,但是也要考慮家庭財產的實際情況,盡量避免以后生麻煩,特殊情況下,比如家中房屋較少,但是田產較多,可以進行一下變通,可以給某個兄弟多分一些田,而不分房,他可以去新建或者租佃別人家的房屋住。

2.房屋分割后的產權界定

1)房屋的界限

相鄰房屋:對于相鄰的兩座房屋,中間共用的一道墻分家后仍然是公用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破壞這道墻,除此以外的房屋都是私有的。如果分家后B想要搬走,那么他要優先問詢A是否要購買,如果A不購買,B可以將房屋拆走(詢問之前不可以直接拆走,因為那會松動A房的地基,對A房的安全造成威脅,只有A明確表示不購買后才可以拆走),B屋拆除后,如果對共用的墻體造成了損害,必須對墻體進行修補,還要修補A房的屋檐,防止漏雨。(任何一方單方面改變分家時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的,都要主動承擔賠償責任)

不相鄰房屋:如果兩間房屋沒有挨在一起,且中間是空地,那么分家時,一般以中間線為界限,左邊歸A,右邊歸屬于B。如果中間不是空地,而是公共的道路或者水渠,那么AB是沒有權利分割公用空間的,他們的房屋外延及于“滴水為界“的位置。

分割同一間房屋:如圖所示,現有ABC三間房,分別劃分給兩兄弟,那么AC的產權是完整的歸屬于一方的,中間的B屋,通常會從中間進行分割,兩兄弟一人一半,分割時通常會照顧到房屋的結構,比如圖中B屋有上下兩扇門,那么分割時一般會橫向分割,兩邊各有一扇門,方便生活,而不會采用縱向的分割方式,那會帶來產權的不清或者無端的浪費。無論采用哪種分割方式,分割之后,需要在房屋中間新建一堵墻,建墻的費用由兩家平攤,如果門也需要維修或者只有一扇門,另一邊需要自己建門,那么費用自理,因為兩家共用的部分只延續到墻,墻那邊的事情兄弟家可以隨便怎么處置,與自己無關。

2)房屋的附屬物權

除了房屋的產權需要界定以外,因為居住和使用房屋還衍生出其它的物權,同樣需要在分家時予以清晰地界定,主要包括兩種。

過道的權利:在分割房屋時,房屋前面的過道也會進行分割,過道屬于離的最近的房屋主人所有,但是,他不能妨礙其他人正常使用過道進出。分家時,需要在分家契書上清晰的寫明每間房屋的使用人以后從哪條道路進,從哪條道路出,房屋產權人有權利正常使用這些道路進出,其他人不能阻擋。

過水的權利:長東村夏季雨水比較多,排水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這里說的排水,主要指的是屋檐流下的雨水從哪里排走,從而不至于使得自家門口下雨天被淹。在分家時,會在契書上清晰地寫明每間房屋的雨水從哪里排走,流經哪間屋子的前后,流經屋子的主人不能妨礙正常的排水。訪談中我問爺爺會不會有人不同意別人從自家門口排水?爺爺回答“這些都是抓鬮以前寫好的,沒抓鬮誰也不知道自己會抽到哪個,都不會反對。“

2.不參與分割的房屋

1)絕對不分割的房屋

有一種房屋是絕對不參與分割的,那就是供奉先祖的堂屋,又叫正廳。按照當地的風俗,父母過世后,要在堂屋內設靈堂做法事,此后還要在堂屋內供奉祭拜,這是每個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訪談期間我曾詢問當地老人堂屋能不能分割,老人很果決的回答“當然不能,堂屋分了,父母老了睡哪兒“。

2)相對不分割的房屋

對于生活條件較差的家庭,在分家后往往仍舊存在著產權共有的情況,這里根據家庭條件的情況,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暫時性的,一般發生在經濟條件中偏下的家庭中,由于剛分家時,各兄弟無力馬上添置新的產業,所以對于一些生活必備的房屋和設施仍舊采用共用的方式,比如廚房、碓房,這種情況下,通常分家時已經對各房屋做了分割,在所有權上已經歸屬于某一家所有,只是大家暫時共同使用,這種共同使用的關系不會維持太久。

另一種情況是長久性的,一般發生在經濟條件特別差的家庭里,分家之后,各家都無力建新房,購置新的大型設備,所以在分家時就不分割,一直共有共用,主要包括廚房、廁所、碓房甚至大型的物件(比如大桌子,誰家來客人就搬到誰家里用)。

在長東村,分家時產權的清晰度或者叫私有化程度與家庭的經濟條件呈現明顯的正比關系,家庭條件越好,分家時產權越清晰,私有化程度越高,家庭條件越差,家庭財產的分割越不清晰,共有的比重和時間都會越長。

3.房屋的二次分配

這里主要指的是父母的養老房在父母過世后如何分配,為了避免父母死后,兄弟間因為爭奪父母房屋而產生矛盾,通常的做法是,在分家時,就指定好父母的房屋以后歸誰所有,房屋并不進行分割,直接指定給一個兒子,因為一間房屋分成幾份后的價值并不大,只能給兄弟間造成矛盾。指定的標準就是“誰分到了父母旁邊的屋子,父母的房屋以后就給誰“,這樣的處理方式是為了盡可能的方便使用。同時,因為某個兒子得到了父母房屋這份期待利益,所以在其他家產的分配上,就要適當的削減一下。

(三)物的分割

1.“物”的范圍

在長東村,物指的是脫離于房體的,可以自由移動的有經濟價值的東西。以廚房為例,廚房里的灶臺因為和廚房連為一體,而且制作比較簡單“用泥巴糊一下就好了”,所以,灶臺并不算單獨的物,分得廚房的家庭自然地占有灶臺。但是,灶臺里里面的鍋,一來它可以自由移動,二來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所以,鍋就屬于物,要在物品分割中重新分配,與此類似的,還有牛棚里的牛欄、豬圈里的食槽甚至廁所里面的糞便,都要計算在“物”的范圍內進行搭配分割。

2.分割的原則

物的分割原則可以概括為“價值均等,便于生活”。各種物品搭配在一起,最終每一股的物品價格要相當,不能有明顯的差別。另外對于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分割方式,對于“碗筷”這種數量比較多的必需品,需要進行均分,不能將所有的碗全部分給一家。而對于鍋這種唯一的物品就分給一個家庭,其他家庭獲得價值相當的其他物品。

3.特殊物品的分割

1)井

分家時,井是不進行分割的,沒有必要每家每戶都打井,參與分家的每家都有“股份”使用原來大家庭中的井,日后需要維修時,所有受益的家庭都要出錢出力。日后,如果有新的鄰居搬來,他是沒有權利使用井的,因為他“沒有股份”。

2)貴重物品

分家時,家里的貴重物品,比如古董、玉石,一般是由父母保留的,這主要是出于三個考慮,一是父母對這些珍寶比較重視,擔心孩子損壞,所以分家時先不分,父母日后考察看哪個兒子能妥善的保管這些物品,他才交給誰保管;二來可以將這些珍寶作為一種激勵,比如分家時約定,幾年后誰的生活過的最好,就把珍寶獎勵給他,這樣能夠提高整個家族的進取心;三來父母手里握著這些貴重物品可以得到子女更多的照顧,兒子們都希望在父母面前好好表現,討父母歡心,以后可能得到這些價值高昂的物品。

3)農具

農具和其它物品一樣,均等分割。其中最特殊的就是耕牛,因為耕牛價值最大,耕牛的分割方式有兩種,一是分給某個兒子,其他兒子在其他方面得到補償。我問爺爺如果分給一個兒子,其他兒子會愿意嗎?爺爺回答“愿意啊,他得了牛他得養啊,每天拉出去吃草,沒有牛的以后可以雇傭有牛的去給自己做田嘛,而且每股的價格都差不多,他得牛,我得豬嘛。”另外一種分割方式是耕牛共有,如果有三兄弟就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以后的飼養費用均攤,使用時輪流用,如果日后有一個兄弟想退股,那么他必須同時將自己的股份均分給其他兩兄弟,兩兄弟作價補償,如果兩兄弟不買,他可以將股份轉讓給他人。

(四)錢的分割

1.分割方式

錢的分割也遵循均分的原則,但是有前提,就是父母先行提留后再進行均分,父母能提留的份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父母在家中的地位和威信,地位越高越可以自由提取,如果地位較低,那么兒子們可能對父母有異議,認為他們占取了過多自己的利益,從而限制父母的提取份額。

2.私房錢

1949年以前,家庭中對家庭成員所賺錢的歸屬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

男人:通常情況下,分家以前,家中男丁掙得所有錢都要上繳,由家庭共同支配和使用,不允許有私房錢。

女人:對女人的要求相對寬松一點,由于長東村盛行紡紗織布,通常情況下,女人紡紗織布所得的錢可以留作私用,這實際上鼓勵女人賺錢,從而改善家庭整體的生活質量。

3.結婚錢和嫁妝錢

上面提到了有的家庭給未婚兒女提留結婚田和嫁妝田,也有的家庭給兒女提留結婚錢和嫁妝錢,不論是田還是錢,實質上都是一種資本,是用來完成日后成家所用的,因此,結婚田和結婚錢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通常情況下,留了結婚田就不留結婚錢,只要所留份額能滿足日后使用就好。

4.錢的再分割:子孫錢

父母過世之前,會將自己的錢財分發給子孫,叫做“發子孫錢”,這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分家的一種延續,通常分家和發子孫錢之間不會間隔太久。發子孫錢是有幾個原則。

1)按人頭發

和分家不同,發子孫錢不是按戶,而是直接分發給個人,即使是嬰幼兒,也可以直接受領。

2)男女都有份

發子孫錢時,不僅男的有份,女的同樣有份,比如女兒、孫女。

3)只發給有血緣關系的直系后代

子孫錢只發給自己的直系后代,只要是直系的,不論隔了多少代都發,比如孫子、重孫都有份。但是,如果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即使離得很近也不行,比如女婿、外孫。

4)長輩份額比晚輩多

發子孫錢時,有嚴格的輩分界限,兒子所得的份額一定要比孫子多。

5)同輩同性別份額相當

發子孫錢可以認為是分家的一個延續,分家時保留在父母處的財產再次分割,各個兒子之間所得的份額要大體相當,否則就是變相的分家不均,各個女兒所得也要相當。

6)男的比女的多

發子孫錢時,男性所得比女性要多,兒子比女兒多,孫子比孫女多。但是如果輩分不同,那仍舊是輩分高的得到的多,比如女兒得到的比孫子多。

(五)產業的分割

分家時,如果家中有產業,那么根據產業的大小,通常有兩種分法。

如果家中產業較大,那么通常的做法是,主要產業仍舊由父母掌握,而將一些小的產業分給兒子們,比如一人一間店鋪。這種分法一是考慮生意的持續性,因為兒子們經驗尚淺,如果將大產業直接交給兒子,可能會帶來生意的衰敗,所以先給兒子小生意練習一下。二來是考慮父母的地位和家族的凝聚性,掌握主要產業的父母分家后仍舊有很強的話語權和支配權,可以帶領家族繼續興旺。

如果家中產業較小,比如只有一間店鋪,通常的做法是產業仍舊由父母掌握,因為父母也要生活;如果父母已經年邁,無力經營,通常會將店鋪交給某個兒子,而不會進行均分,一間店鋪均分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分配店鋪仍舊要在“諸子均分“的分家原則之下進行,沒有分得店鋪的兒子可以得到其他方面的補償,如果父母無力補償,那就由分得店鋪的兒子承擔補償義務,如果一間店鋪價值200銀元,兩兄弟分割,那么分得店鋪的兒子需要向沒分得店鋪的兒子支付100銀元,如果分家時拿不出,可以打欠條,日后償還。

(六)糧的分割

糧食的分割,同樣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則,將家中糧食好壞搭配,分割成均等的幾股,不需要給父母提留,父母如果有養老田,可以收租子,如果沒有養老田,糧食由幾兄弟分攤。分家時,不需要考慮每個家庭的實際人口數,全部均等分割。調研中,我問村中老人“如果兩兄弟一個家里四口人,一個家里就一口人,糧食也是均分嗎?”爺爺回答“是的,均分,他家人多勞力也多啊,他掙得也多,人少的家庭掙得也少。”

分割的內容包括稻谷、紅薯和豆子,分別均分,然后搭配。

(七)關系的分割

1.債權債務關系

1)只有債權

如果分家時,家庭中對外有債權,通常的做法是債權歸父母,待父母百年之際再進行分割,如果那時債權仍未實現,就將債權均分給幾兄弟,由長兄負責與債務人接洽,催繳債務,然后再兄弟間平分;如果父母百年之際,債權已經實現,那么通常會用來發子孫錢,剩下的部分,除去父母喪葬費后,兄弟間均分。

2)只有債務

分家時,如果家庭對外有債務,通常的做法是,債務歸兒子。因為父母已經年邁,無力償還債務,再者父母欠下的債務是因為照料家庭撫養兒子,所以,兒子有義務為父親還債,當地人叫“父債子償”。同樣由長兄負責和債權人接洽,債權人只找長兄要債,長兄再向其他兄弟要債。

這里有幾種特殊情況。

一是如果債務是分家前某個兒子欠下的,不管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家庭名義,父母都有償還的義務,因為分家前是一個整體,父母作為家庭的當家人,需要對兒子的行為負責。這種情況下,父母可以先將債務償還,然后再分家,也可以直接負債分家,如果債務較少,可以分給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可以是欠債的那個兒子,也可以不是,因為承擔債務的同時,他會分得更多的財產,所以并不會吃虧;如果債務比較多,那么一般會平分給幾個兒子,免得一個兒子償還不了,無力翻身。

二是如果分家后,一個兒子死亡,他所負的債務如何處理。如果他留有妻或子,那么債務由妻子和孩子承擔;如果他死亡后沒有留下任何家庭成員,但是有家產,那就用他的家產來償債,如果家產也沒有留下,那么這筆債務很可能無法償還,債權人只能找他的父母,但是父母年邁,一般無力償還,而他的兄弟對他的債務沒有任何償還義務,因為已經分家,兄弟之間不再有幫扶的義務。

3)既有債權也有債務

如果分家時,家庭里既有債權又有債務,通常情況下,父母會先將債權和債務抵消,剩下的如果是債權就按照債權的方式處理,如果是債務就按照債務的方式處理。

2.祭祀關系

分家以前,以一個家庭整體的單位從事祭祖,兄弟間可以互相代表。分家時,祖墳并不進行分割,分家以后,每家每戶各自獨立進行祭祖,不可以讓兄弟家代表,在實際中,兄弟家庭間一般會商量一起去祭祖,但是只是結伴而行而已,祭祀的物品和環節都是各自獨立的,不存在誰主祭的問題,各家祭祀各家的。

3.農業生產關系

長東村有句古話“兄弟分家如鄰里”。分家以后,各家獨立從事農業生產,兄弟間可以互相幫助,但是僅限于簡單的幫忙,如果超過一定的限度,則需要付錢,長東村通常以一天為界,如果幫忙超過一整天的工,那被幫忙的家庭會主動支付酬勞,就按當地的零工工錢算,一般是一天一到兩升谷。

4.人情關系

長東村有句古話叫“人情大似債”,對于很多當地人來說,債務不還,也要還人情。但是,在分家的時候,人情并不進行分割。比如,如果分家之前家庭接受了某個朋友A100銀元人情禮,分家時,并不會規定以后由誰來償還這份人情,也不會像債務一樣在兄弟間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自愿。分家以后,各個兄弟家庭間會逐漸出現分化,如果還想和A之間有走動,那么就會主動去A家來往,如果不想走動,可以不去償還人情,如果繼續走動,不論是單個兄弟去,還是幾個兄弟去,通常,每個人都會送禮100元,而不會由幾兄弟均分。我詢問當地老人:“以前收了人家100,現在三兄弟每人還100,這樣不吃虧嗎?”老人回答:“不會呀,你去給他送禮了,以后你有事他也得再來啊。”在當地人看來,分家以后的走動,不會被認為是還人情,而是新的建立人情的行為,因為戶主不一樣了。如果細算的話,三兄弟每人送一百,以后兄弟家有事,A還得再來,實質上整個家族還多得了原來的100元。

四、分家后的養老方式

分家以后父母的養老方式,根據父母有無房、田,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有房有田

分家后,如果父母自己有房有田,而且父母年紀不大,可以勞動,那么他們會自食其力,不需要兒子進行日常的贍養。如果他們年紀大了,種不了田了,通常會指定一個兒子耕種自己的田,兒子每年向父母交租,租金的多少取決于父母與兒子的關系,如果關系比較好,通常兒子的租金會比市場價格要高,這是兒子對父母盡孝的行為;如果父子關系不好,那么通常就按照市場價格來交租。一般不會低于市場價格,因為父母年邁,屬于弱勢一方,通常是兒子照顧父母,而不是父母照顧兒子,畢竟父母也要生活,如果租金低于市場價格,兒子通常會被認為是“不孝”。如果多個兒子都想要耕種,可以分攤給不同的兒子耕種;如果兒子不想耕種,可以出租給別人耕種,正常收取租金。

2)有房無田

如果父母有房但是沒有田,那么父母會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內,糧食由幾個兒子“打供應”,也就是平攤。在贍養老人方面,打供應的多少根據家庭條件而定,通常情況下,一個老人一年的口糧在750斤谷左右,然后幾兄弟均分,交糧并沒有固定的日期,兄弟間也不需要一起交糧,只要是在年內,什么時候方便什么時候交,只要不餓著老人就可以。交糧時可以交谷,也可以交磨好的米,通常100斤谷折兌70斤米。

因為父母沒有田,沒有經濟來源,除了糧食以外,通常兄弟間還要給父母一些生

活費,生活費沒有固定數額,完全根據家庭條件來決定,生活費同樣是均攤。

3)無房有田

如果父母沒有房屋,但是有田(這種情況很少,一般都會給父母留出房屋),那么父母通常會居住在某個兒子家中(房屋比較多的家庭),雖然居住在兒子家中,但是生活仍舊是獨立的,自己做飯、洗衣服,兒子只是在一些重體力活上幫助一下父母。根據田的多少,兒子承擔的義務也不一樣,如果父母田較多,足夠滿足生活所需,那么兒子就不需要為父母提供糧食和生活費;如果田地可以滿足糧食的需要,但是不能滿足日常生活花銷,那么兒子們還是要平攤生活費;如果田很少,只能用來買點日常的油鹽醬醋,那么兒子們要平攤父母的口糧。

4)無房無田

如果父母沒有房也沒有田,那么一般采用輪流照顧老人的方式,讓老人在兒子家輪流生活,期限由家庭自主協商,比如一個月、三個月。在某個兒子家居住期間,老人的生活完全由兒子家照料,費用完全由這個兒子家出,沒有輪到自己的兒子不需要“打供應”。

除了上面所講的基本生活所需外,還有一些費用,不論采取哪種養老方式都要由兒女承擔。

1)三節兩生

不論采用哪種養老方式,每逢端午節、中秋節、春節,還有父親生日、母親生日,所有兒子都要來給父母祝福并且送禮,通常是給錢,數額沒有具體約定,根據家庭條件來定,這些節日賀禮不計算在日常“打供應“的份額內。

不僅兒子要來,女兒也要來給父母送禮,而且份額通常要比兒子重,因為女兒沒有履行日常的贍養義務,所以要在節日時表示出更重的孝心。

2)看病

如果父母生病了,需要花費較大的費用治療,不管采用哪種養老方式,不論當時父母在誰家居住,這筆費用都需要有兄弟間平分。

3)做人情

如果父母想要做人情(給別人送禮),如果父母可以自理,那就由父母自己出錢,如果父母無法自理,那就由兄弟間平攤費用。

作者簡介:崔杰,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2015級博士研究生,20166月進入湖南省瀏陽市洞陽鎮長東行政村,以莫家坳為中心開展村落形態調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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