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8月6日電,河北首部專門規范農村扶貧開發的地方性法規,針對脫貧攻堅工作可能出現的“假脫貧、被脫貧、數字脫貧”和庸政懶政怠政、貪污挪用扶貧款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法規還規定了扶貧項目申報造假、騙取優惠政策或扶貧物資、扶貧項目設施和資產管護的法律責任,增強剛性約束力,以保證農村扶貧不越軌、不作假、有成效。(新華社 8月6日)
為防止脫貧攻堅工作可能出現的“假脫貧、被脫貧、數字脫貧”和庸政懶政怠政、貪污挪用扶貧款等問題,專門設定地方性法規,明確相關責任人,以保證扶貧過程中不會“劍走偏鋒”,用虛假手段欺上瞞下、謊報政績,甚至把主要精力放在造假的數字脫貧上。筆者以為,此舉值得一贊,至少從某種意義上說,能防范于未然,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話又說回來,也不能太過于理想化,條例規定就真能遏制少數基層貪腐者對扶貧資金被截留、挪用?防范因工作不力、把關不嚴會造成扶貧資金“跑冒滴漏”?因出于政績沖動而故意夸大扶貧脫貧成效?看來,防止“偽脫貧”要的不只是立法,關鍵在如何加大監督力度,杜絕造假問題?
扶貧,本就是一種責任,更是一種擔當。而消除貧困、改善民生、逐步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我們黨的重要使命。然一度時期以來,針對脫貧攻堅在不少貧困地區卻出現了“造盆景”“壘大戶”等重“面子工程”的扶貧。更有報道稱,某基層政府,為了讓上級考察時看到自己的扶貧成績,派一些小學生披著裝化肥用的白塑膠袋,趴在領導路過的山坡上。領導遠遠望去,山坡上盡是“美羊羊”,大加贊許。更有甚者為“撈得”一時的政績如“山體噴綠漆”“遮羞墻”“新修公路上種豆”都能輕描淡寫的干出來。為此,就算條例規定不能這樣、不能那樣,對相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其關鍵一點還在監管細化和監管下沉,方能確保政策如實落地。
毋庸諱言,扶貧造假在刺痛公眾神經同時,更因為扶貧資金很大程度上是應急救命的錢,由于資金流失與錯配,讓一項莊嚴的國家行動大政方針受到破壞。如此這般,既踩踏社會公平的底線,更會損傷政府誠信形象和阻礙扶貧脫貧進程。當然,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扶貧政策的進一步放開。毫無疑問,對甄別貧困對象的相關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誠然,扶貧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至少能防止以往僅滿足于“名單報上來、資金發下去”的一般流程,防止因為僅依靠一個地方、一個部門封閉性的審核和粗線條的檢查讓“貓膩”深藏其中。但有一點需要說明,扶貧造假或者存在貪腐,除了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更多的原因是懲戒并沒有完全到位,因為基層內部監督和同級監督之間還存在人情、利益等各種復雜關系的掣肘,給一些錯誤和問題留下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空間。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防止扶貧造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并非洪水猛獸。它更多的是“拷問”監管部門的行政短板和職能是否缺位。有沒有執法不嚴,暗箱操作、選擇性執法等。換言之,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者,是不是絕對不放過?是不是監管部門嚴格的執法,讓每一個違規者時刻感覺頭頂似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從而自覺地望而卻步?鑒于此,要取得實實在在的扶貧效果,除了法律法規外,崇尚實干、狠抓落實,在精準施策上出實招、在精準推進上下實功、見實效外,更要深入到群眾中去,讓當地群眾自己來評價,脫沒脫貧要同群眾一起算賬,要群眾認賬。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源泉。脫貧工作是讓困難群眾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說到底,防止“偽脫貧”要的不只是立法,要的不是空喊口號,而是有效的檢驗尺規和有力的監督。尤其是當前脫貧進入攻城拔寨的“最后一公里”,相信有了政府實現脫貧責無旁貸決心,定能實現農村扶貧不越軌、不作假、有成效的愿景。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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