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湖北省為例
新中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對于顛覆和解構鄉村舊秩序,整合和建構鄉村新秩序,具有非凡的政治意義。作為“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農民協會是土地改革時期中共鄉村組織體系中的核心組織,對于鄉村社會秩序的解構和重構產生了重要影響,其規模之大、參與者之眾、體系之完備、職能之廣,均可謂前所未及。中共領導下的農民協會始于1921年9月27日沈定一在浙江蕭山創建的衙前農民協會,該會標志著中國共產黨人建立了政黨—農協的基本動員模式。如果說在革命戰爭年代,中共沒有掌控全國政權,需要借助農協發動和組織農民,那么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農協則是在中共建立起全國性政權的歷史背景下興起并蓬勃發展的。中共為何不通過在鄉村建政、發展黨組織,然后依靠正式的黨政系統來推行土地改革并摧毀基層的權力結構,而要依靠農協這一“農民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來擔此重任?換言之,在新中國初期中共整合鄉村的革命運動中,農協之組建究竟有何必要?如何可能?又有何效果?
近年來,包括中共指導的農民協會在內的20世紀農會組織,已經逐漸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其中對新中國成立初期農協的研究,從切入視角和內容來看,研究土地改革的論著較為集中地討論了農協的發展、組建、整頓及其特征,少數論著探討了農協興衰的原因及其與基層政權建設、鄉村政治格局變動等之間的關系。既有研究均未將農民協會置于中共鄉村組織體系建構的現實需要和可能的背景下,立足于農協自身的組織特征,探討農協與鄉村社會整合及重構之間的關聯。鑒于此,本文以中南新解放區的湖北省為例,依據湖北省檔案館館藏檔案資料、湖北地方志、《湖北日報》等文獻,嘗試對以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新政權的基本任務與鄉村組織體系重構的難局
新中國成立前后湖北農民協會的興起,與中共新政權的基本任務和中共鄉村組織體系的現狀密不可分。
(一)新政權的雙重任務
1949年5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內各地亦相繼解放、建政。建政前后,中共湖北地方政府面臨著籌糧支前與建設新湖北的雙重艱巨任務:“湖北省全黨當前的基本任務有兩個,頭一個任務是支援前線、支援友區、爭取全國勝利;第二個任務是動員全黨、動員群眾、共同建設人民的新湖北,把湖北建設成為人民的天下。”
在支前方面,湖北地處戰略樞紐,擔負著為第二野戰軍和第四野戰軍南下西進作戰提供大量人力、物力的重任。新解放各縣雖然普遍存在時間緊迫、支前任務繁重的情形,但各縣在短時間內籌措到巨額支前物資,如從1949年3月麻城全境解放到1949年底,麻城縣共征集支前大米2800萬斤、馬料217.5萬斤,柴草425萬斤,還有土布、布鞋、黃豆和豬肉等物資。江荊潛縣僅1949年5月就動員民工1萬余人,組織擔架850副,動用木船1000余只,架設浮橋9處,趕做軍鞋1.5萬雙,另有食鹽5萬公斤和肉、魚、粉條、馬料等數萬公斤,支援過境的解放軍。對于普遍缺衣少食的鄉村民眾,這樣的支前物資無疑是巨額支出。其他新解放各縣亦無不傾力支前。
從建設新湖北方面來看,湖北新政權面臨著破舊立新的繁重任務,如清除匪患、解決通貨膨脹、穩定市場物價、減租減息、土改建政等,既要摧毀舊秩序,又要建設新社會。然而,中共及其新政權還沒有建立起對鄉村的完全有效控制,僅就社會秩序而言,湖北境內就存在著諸多動蕩不安的因素,例如直至新中國成立,鄂西的恩施、建始、巴東、咸豐、來鳳、鶴峰等縣仍未解放,湖北大部分地區解放后,遺留的武裝股匪共約2.8萬余人。1950年春荒時,黃岡地區先后發生大小暴亂41次,參加者共達8800余人,打死中共干部、戰士、民兵和農民共46人,“其他各地也發現搶倉庫暴動事件”。土匪特務的武裝反抗破壞、各種原因引起的民眾暴亂和大規模的宗族對抗屢見不鮮,謠言四起,社會上彌散著不安定的氣氛。
(二)鄉村組織建設的難局
籌糧支前和破舊立新、建設新湖北,任重而道遠,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快速汲取資源、動員鄉村的組織體系,但是中共在鄉村的黨組織和政權組織卻面臨著短時間內不易破解的難局。
第一,中共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數量有限,短時期內難以大規模擴展。建政之初,湖北各縣中共黨組織的發展主要集中在縣區級,黨員、干部數量極少,而且以隨軍南下的黨員和干部為主。從全省來看,1949年10月,湖北僅有黨員13700人左右,黨的基層組織尚不公開。各縣的黨組織和黨員規模則更為有限,如1949年潛江縣委主要在縣、區機關發展黨組織,建立黨支部,全縣設有9個區委,是該年年底,全縣有黨員156人,絕大多數黨員是隨軍南下留在潛江工作的干部。1949年10月,京山全縣有11個區委、28個黨支部,黨員266人,大多是隨軍南下留縣工作的。至1949年12月,麻城縣僅有黨員96人。1950年,當陽縣有中共黨員161人。為了推進鄉村的變革,中共迫切需要擴張黨政組織,但卻受限于當時的主客觀條件,難以獲得大批熟悉地方情況的黨員干部。首先,農民文化水平低,難以大量提拔和發展。其次,“財政困難,是目前要努力克服的一個主要困難”,新政權的財政狀況不足以支撐黨政工作人員隊伍的大規模擴張。此外,為了避免投機、保持黨組織的純潔性和黨員干部隊伍的質量,中共中央要求,“在新解放區,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一般地不應在農村中發展黨的組織,以免投機分子乘機混入黨內”。因此,湖北省在新中國成立頭兩年采取了“慎重而又積極的建黨方針”,這使得湖北鄉村的中共黨員和干部隊伍均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大量發展。
第二,基層政權建設緩慢,威信不高。1949年湖北各縣的政權組織一般止于縣區級,區以下的基層政權建設總體較遲。而且,新政權缺乏威信,“不少同志”重視黨、輕視政府,“甚至對政府的決議采取不夠尊重以至輕視的態度”,“有些在政府工作的同志,往往不善于使用政權”,因此“難以不斷提高政府的威信”。中共干部對新政府的態度和認知尚且如此,更遑論普通農民。
第三,既有的保甲組織與中共的鄉村社會整合目標存在著內在沖突,無法長期依靠。建政初期,湖北新政權對鄉村舊有的20111個保甲組織(不含鄖陽地區)采取了暫時利用的政策,“保留保甲制的目的,一是為了恢復與穩定秩序;二是為了完成支前、秋征、剿匪、反霸及各項恢復工作”。但是從長遠來看,中共鄉村社會改造的目標決定了其不可能長期依賴保甲組織。土地改革作為鄉村改造的中心任務,分配土地之前“第一階段是清匪反霸、減租減息,主要是摧毀反動政權”,進而“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重組基層”。由于保甲組織與舊政權和舊秩序關系密切,與“重組基層”的目標有著內在沖突,因此利用保甲注定只是暫時的、過渡性的。
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農協被賦予重要的歷史使命。一方面,建政前后的湖北地區,籌糧支前、減租反霸、土改建政等鄉村改造和鄉村建設的各項重任迫在眉睫,中共迫切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組織體系來推進各項任務;另一方面,中共的鄉村黨政組織體系極不完善,黨員和干部隊伍短時期內難以大規模發展,新政權缺乏威信,中共在新區鄉村的黨政組織體系面臨橫向擴張不夠和縱向影響有限的困境;與此同時,既有的保甲組織與中共的鄉村社會整合目標存在著內在沖突。這些因素使得中共必須在鄉村社會尋求合作資源,通過動員和依靠農民的大多數,組建農協,并通過農協來推行土改,進而完成重組基層、整合鄉村的歷史使命,“各地在土地改革以前,不可能建立起強有力的政府來,一般還是比較軟弱的,不能履行土改任務,所以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特授權于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辦理土地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
二、湖北農民協會的組織建構
農協要完成農村社會整合的歷史使命,必然需要進行自身的組織建設。為適應整合鄉村的需要,農協在其發展過程中,在組織架構、成員構成及組織職能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特征。
(一)組織體系:與行政體系一致的縱向體系
與解放戰爭時期的貧農團是只設鄉村級的基層組織截然不同,新中國初期的湖北農協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了省—專區—縣—區—鄉(村)、自上而下的垂直組織系統,與行政體系的層級同構,同時省、專署、縣、區級農協的負責人與相應層級的黨政領導人普遍交叉任職、合二為一。這種體系架構,極大地增強了農協的權威與組織執行力。
1950年3月,湖北省召開第一屆農民代表大會,湖北省農民協會正式成立,該次會議還制定了《湖北農民協會組織章程(草案)》以指導全省的農協組建工作。省農協主席由時任中共湖北省委副書記的劉建勛擔任。專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專署農會的設置分不同類型,如鄖陽專署設湖北省農會鄖陽地區辦事處,孝感專署設專署農民協會,而襄陽專署則未設專區級農會,有關業務由地委農工部受理。
各縣農民協會或縣農協籌委會的組建,一般在縣級民主政權建立之后。1950年9月,湖北全省有9個專區71縣565區,其中有統計數據的59個縣全部有縣農民協會或農協籌備會,縣農協覆蓋率達到100%。據有資料記載的54個縣的情況顯示:縣農協負責人(主席或籌備主任)中有44個由縣書記、副書記或縣組織部長兼任。在60個縣的481個區中有467個區設區農協籌備會或選舉成立了區農協,區農協的覆蓋面達97%,區農協負責人幾乎全部由區書記兼任。
鄉(村)農協是農協的基層組織,其組建與數量隨保甲制的廢除和鄉級建制而不斷變化。1950年下半年,湖北全省廢除保甲,代之以行政村和村農協(即“以農代政”)。行政村的劃分一般以一保劃一村,部分地區以一個半保或兩個保為一個行政村,行政村建農民協會。在1950年1—4月的減租減息中,湖北省組建了15175個村農民協會。1950年下半年,全省共建立行政村18037個。鄉的劃分,又以行政村為基礎,改村為鄉,個別的有所調整合并。1950年9月,在全省8個專區(缺恩施專區)的53個縣9222個鄉之中有8697個鄉成立了鄉農協,鄉農協的組織面達94%,其中正式選舉成立者約83%,設農協籌備會者17%。
(二)成員構成:以區域性的貧雇農為主體
農協的組織成員構成,具有鮮明的區域性和階級性特征。農協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組建,其基層組織為鄉(村)農協,“鄉以下的自然村,一般劃若干小組即可,較大的自然村,視必要可成立分會”,鄉(村)以下的農協成員構成農協的主體,因而其成員結構具有鮮明的區域性特征。
在農協成員的階級構成上,中共領導的農民協會一直強調以貧苦農民為主體。按照《湖北農民協會組織章程(草案)》的規定,一切地主和舊式富農不得參加農協。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前后農協組建初期,“農會不純”的現象“不是個別現象,而是較普遍的問題”,如1950年6、7月間,均縣全縣約80%的農協有其名,無其實,或明或暗地被地富及偽鄉保人員和地主走狗直接或間接利用;全縣10%左右的農協由地主、惡霸、偽鄉保人員直接掌權,但即使這么典型的“不純”,根據均縣一區、四區、六區、八區共四個區的統計,會員總數42372人,其中雇農2271人,貧農22842人,貧雇農會員共占59.3%,在土改尚未全面展開之時,貧雇農會員就已經是農協的絕對主體。1950年秋冬以后,隨著湖北省土改的全面展開,地主和富農等在政治上被打倒、經濟上被剝奪,組建初期農協中的階級“不純分子”已根本沒有大量存在的可能。通過各地有意識地進行整頓與清理,農協成分更為純粹。如黃岡、麻城、浠水、蘄春四縣在整頓由農協骨干成員組成的民兵組織時,清洗了占原有民兵24.7%的不純分子。到1951年5月,全省民兵中雇貧農所占比例已經高達84%。并且,一大批在運動中涌現的具有“成分純潔、斗爭堅決、工作積極、作風正派四個條件,而又真有群眾信仰”的貧雇中農可靠的優秀分子,逐漸成為農協的核心骨干,從而保證了貧雇農對基層農協的領導權。
(三)組織職能:以政治性任務為主的全能式職能
1950年3月,《湖北農民協會組織章程(草案)》對農協宗旨和職能的界定極為廣泛,從貫徹執行人民政府的各項農村政策,改善和提升農民的生產生活水平,保護農民權益,到聯合其他各革命階級,徹底完成民主革命任務和建設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富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幾乎達到了全能的程度。
在實踐中,農協職能有一個由弱變強、由單一到全面的動態變化過程。1949年下半年,在大部分新解放的地區,農代會和農民協會的作用還只限于宣傳政策,了解情況,聯系群眾,監督保甲。1950年春夏,隨著減租復查、反霸、生產和廢除保甲制等運動的開展,農協得到了更普遍的發展,但農協的組織運作和職能發揮狀況并不盡人意,“許多地區的農協是處于組織渙散、作風不正、成分不純的狀態中”。1950年秋冬以后,隨著土地改革由點到面逐步推行,農協的職能得到強化與擴大。
從總體上看,農協的職能突出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領導農民開展減租減息和土地改革等政治運動,改造區鄉政權。至1950年4月底,湖北在全省71個縣23834000人口的地區進行了減租減息,退回租谷糧11325噸。農協積極發動、組織農民全面實行土地改革,領導農民斗地主,負責土地等財產的沒收和分配。如枝江縣在1950年11月至1952年5月整個土改期間,農協領導會員開展了216次大規模的訴苦大會,控訴了511個地富、惡霸、土匪逼死人命、霸占田產、強拉壯丁等452項罪行。在減租運動和土地改革中,區鄉農代會代行了區鄉人民代表會議的職權,選舉區鄉人民政府委員,區鄉政權得到初步改造。如京山縣湯殷鄉民主選舉鄉干時,首先以村為單位,召開貧雇農小組會,討論哪些人能當候選人,到農協會上提出,然后再開鄉農代會,審查這些候選人是否夠條件,審查通過后再進行民選。
組織民兵,站崗放哨,捉拿惡霸,管制地主,清匪肅特,維持鄉村社會秩序。到1953年底,全省民兵總數達192萬余人。這些民兵在土地改革運動時期多由農協中的優秀會員組成,平時務農,在有斗爭任務時則可以全員出動,行動時一般不離開本鄉本土,因而不需要后勤保障,這使得民兵在維持鄉村社會秩序時極為有效。僅1951年1—4月,民兵就參加清匪活動(較大的)達642次之多,斃傷俘匪共計1402名,其中包括主要匪首308人;他們還負責保衛倉庫、鐵路、公路和橋梁的安全,在抗美援朝運動中更是帶頭參軍與積極參加擁軍優屬工作。
組織墾荒,發動農民制訂家庭計劃,幫助農民生產渡荒,改善生活。1950年,沔陽一區康王村農民組織了開荒組,農會撥了一部分斗爭果實給開荒組買肥料。瑏瑡1951年春,浠水縣望城鄉在春季生產運動中召開了兩次農代會,專門討論生產問題,先后討論通過了全鄉生產計劃和換工公約,農協堅決執行農代會決議,農協小組長分別負責領導、檢查十戶至八戶的生產。每個片村,以全鄉生產委員會為主,吸收民兵、婦女等代表或積極分子,成立檢查小組,經常檢查生產,了解情況,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問題。
此外,農協還積極以工代賑,組織農民識字,進行愛國宣傳,動員農民開展增產競賽并捐獻,等等。農協的職能覆蓋農民的生產、生活等各方面。不過,作為建政過渡時期鄉村的核心組織,農協的組建及其職能發揮都與中共在鄉村的主要任務如征糧、建政、土改緊密相關,因而農協的職能主要是政治性的。
三、農民協會對鄉村社會的整合
對鄉村社會進行整合與改造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必然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清末新政、北洋政權、國民黨政府和后來的中共政權之間,有著意識形態的強烈對立,但是在現代化這個線索上,它們卻存在著一條共同的脈絡,這就是對鄉村的整合與改造。”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共鄉村黨政組織體系尚未普遍建立且影響力有限的背景下,農協肩負并履行了重構基層、整合鄉村的歷史使命。
(一)完成了鄉村組織更替,奠定了鄉村社會整合的組織基礎
以農民協會為核心的新社會組織的廣泛建立,完成了鄉村社會的組織更替,為中共新政權整合鄉村奠定了組織基礎。國民黨統治時期的鄉村組織體系主要由保甲組織、宗族組織和會道門組織等構成。對于這些組織,中共采取了不同策略。在建政過渡初期,湖北省對保甲制采取了繼續利用的方針,但自1950年春起開始廢除保甲,代之以行政村和村農協。對于宗族組織,通過在土改中斗地主、沒收宗族的族產族田,削弱和摧毀了宗族組織的經濟基礎,傳統的宗族組織難以生存。對于會道門組織,則結合各種運動進行取締、打壓。1949年以前,湖北全省有會道門210種,會首2.6萬余人,會眾45萬余人。1953年4月7日,全省統一行動,開始取締反動會道門。經過減租減息、清匪反霸、土改建政和取締反動會道門等一系列鄉村社會改革運動,鄉村舊有的組織體系崩潰,取而代之的是數量龐大、參與者規模空前的農協、婦聯、共青團和民兵組織等新社會組織。
在這些新建構的組織中,農民協會又由于其特殊地位而成為建政過渡時期中共整合鄉村的核心組織:其一,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其地位。1950年7月政務院頒布《農民協會組織通則》,正式規范農協的組織框架及其運作,在此前后,新解放區各省甚至個別縣亦紛紛制定本省(縣)的農民協會組織章程。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和地方同時罕見地制定有關農協的專門法律法規,不僅為農協的組建及其運作指引了方向,也從法律上保障了農協的核心地位。其二,農協的組織體系,形成了與行政系統層級一致的科層制層級,而且農協主要負責人與相應層級的黨政負責人交叉任職,這不僅有利于各級農協獲得相應層級行政權力的支持,增強自身的組織執行力,便于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也為后期鄉村農協干部平穩過渡為黨政干部奠定了基礎。其三,農協組建的推動力主要源于工作隊自上而下的發動和授權,加之又掌握著土地等核心資源的分配大權,因而很快成為鄉村權力系統的核心組織,完全取代了國民政府時期控制鄉村的保甲組織,進而有效彌補了建政過渡時期中共鄉村組織體系的不足,為中共新政權整合鄉村奠定了組織基礎。
(二)凝聚了民眾,實現了鄉村社會的權勢轉換與精英替代
中共領導的農協,一直強調組織成員的階級屬性。為保持農協階級成分的純潔性,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農協形成了特定的發展模式和發展路徑,即發動與組織同步,整頓與發展并行,前者有利于擴大與鞏固農協成員的規模,而后者則有利于強化農協成員階級成分的純潔性。
土改中對農民的串聯、發動和組織一般是同步甚至循環進行的。1951年以后,湖北省的土改由試點走向全面深入開展,土改中發動貧雇農的技術路線日益成熟,農協的組建亦形成了比較普遍的模式:“在步驟上差不多都是干部進村開始表明來意,給群眾撐腰,然后一方面發動群眾,另一方面區別改造使用舊組織。發動雇貧時,首先扎正根子,找好的貧雇,啟發覺悟,然后串聯擴大,開代表會,建立領導機構,組織雇貧小組,開展斗爭。在斗爭中團結中農,吸收中農參加農協,劃階級,進行沒收征收,分配果實,建立與健全組織,轉上生產。”通過串聯發動—組織—再發動的不斷循環,農協迅速吸納了廣大農民,形成了龐大的規模,到1952年9月,全省已經完成土改的12570個鄉擁有農會會員10433100人,占農業總人口的43%。
由于農民協會是土改的執行機關,掌握著土地等資源的分配權,因此“組織本身就在農村形成了新的權力中心”,農協中普遍出現“大吃大喝、貪污果實”等不良現象。對此,中共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在推動農協發展的同時,整頓一直如影隨形。農協整頓包括完善和健全組織機制、改進工作作風、協調組織內部關系、清理不純分子等內容。實踐中,農協的整頓從兩條路徑具體展開:一方面,對農協的組織渙散、成分不純、侵犯中農利益、拒絕中農入會等問題進行專項整頓;另一方面,結合各項鄉村改革運動進行整頓,在發展中整頓,以整頓促發展,強調“在運動中整頓與壯大農協”。
通過發動與組織、發展與整頓相結合的路徑,農協不僅凝聚了鄉村的廣大民眾,而且有效保障了農協的領導權向貧雇農群體和小部分中農集中,“階級成分越低微(貧農、雇農),則其新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就越高”,農協的骨干成員代替鄉村舊有的保甲和鄉紳,成為新的鄉村政治精英及中共控制與整合鄉村的基層干部,鄉村社會由此完成了權勢轉換和精英替代。
(三)建立了新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
盡管由于地域不同、領導人個性差別與能力強弱等因素的影響,農協的執行力存在差異,但從其整體職能來看,在工作隊的指導下,農協比較理想地執行了中共的各項鄉村政策。
農協所呈現的全能式職能,與鄉級農協和政權的關系密不可分。按照建政初期湖北省委的設想,鄉級農協與政權的關系可以酌情采用兩種形式,“一是在農協內設行政委員,管理屬于政權性質的工作,另一種形式則是建立鄉政權,但鄉長必須是農協委員,受農協領導”。在實踐中,農民沒發動、鄉政權沒有普遍建立之時,鄉實行“農政合一”的過渡體制,即以鄉農協委員會中的政權委員兼任鄉長,受農民代表會的統一領導。這樣的設置,使得農協與基層政權在組織建構和職權上始終交叉重疊在一起,二者無法進行截然的分割。農協與基層政權的交織,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證了農協成為過渡時期溝通國家意志與農民意愿的有效渠道。一方面,農協作為“群眾團體”,能夠較為真實有效地代表最廣大的農民的利益,凝聚民眾;另一方面,其“半政權性”則保證了農協具有充分的執行力,能夠承擔全能式的職能,有效地貫徹國家意志,有效彌補了建政過渡時期中共政權及政黨組織向農村擴張不夠和影響不深的局限,成為新舊交替之時有效溝通國家與鄉村、農民的渠道,加強了中共對鄉村的整合與控制。
不過,農協與基層政權的混淆不清,也使得農協只能是一種過渡組織。在完成其歷史使命后,農協退出了歷史舞臺。1952年,湖北省實行農政分開,鄉農民代表大會逐步過渡到鄉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制,通過選舉產生正、副鄉(鎮)長及委員,成立鄉(鎮)人民政府,到1953年底止,全省共設鄉11925個,鎮74個,農協的干部和職能順利過渡到基層政權。
盡管農協對鄉村社會整合的作用與影響極其顯著,但是新中國成立前后農協從成立到蓬勃發展再到完全退出,存在的時間并不長,而且農協在其發展過程中亦出現了很多問題,如農協中“官僚主義、命令主義、脫離群眾”等問題逐漸出現;農協政治職能的凸顯,與基層政權在組織建構和實際職權上存在的交織,使其在土改建政完成以后難以存續。盡管如此,農協的撤銷,使農民失去了作為一個集體進行利益表達的組織渠道。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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