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一個復雜的人工環境,理解城市治理需要把握城市的基本性質。從公共管理的視角看,城市可理解為優質公共服務資源高度集聚的地理空間。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臘先賢就指出,城邦的存在是為了“優良的生活”。城市之所以能夠提升生活品質,就在于其提供的公共服務更為優質、更為配套、更為便利。
城市治理通過城市規劃等手段,劃出一定范圍的地理空間,由市政府統一提供一系列公共產品,形成高度集聚的優質公共服務體系,并通過征稅或強制收費的方式獲取財政收入,在劃定空間內的居民和法人需要為此支付更高的費用。這種由政府規劃一定的空間范圍,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實際上就是構建一種制度安排,政府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市民需要為此支付更高的費用。
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一是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體系,提升相互配套性,增進對工商業的吸引力,滿足市民更高層次的公共服務需求;二是建立可持續的財政資金籌集機制,不斷改進公共服務體系。
與城市相比,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在種類上要少得多,在空間布局上也要分散得多。鄉村治理的基本使命,不在于就近提供配套齊全的各類公共服務,也不在于保障農民與市民一樣享有均質的公共服務,而是要劃定公共服務的底線標準,保障農民能夠享受到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公民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也是政府的責任。
城鄉治理有必要區分基本公共服務和選擇性公共服務,明確規定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當前,我國城鄉治理的根本問題,不在于城鄉之間的公共服務存在差距,而在于農村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缺少底線標準,以及與此相應的府際責任約束。
基于對城市性質的重新認識,城鄉公共服務供給天然存在差異性,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實際上是個偽命題。城鄉治理需要兼顧效率與公平,政府既要滿足城市居民更高水準的公共服務需求,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配套性,也要保障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權利,明確規定農村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公共財政給予必要支持,保障農村居民也能獲得必不可少的基本公共服務。如果遵循“公共服務一體化”的發展思路,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均等地配置各類公共服務資源,那不僅會降低資源利用效率,還會導致公共治理的失敗。
改進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根本在于完善平等賦權、底線標準、轉移支付、空間規劃、協商民主的制度安排,確保城鄉居民都能享有最起碼的基本公共服務,優化農村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空間布局,完善基層協商民主,尊重當地居民的偏好和選擇。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與爭鳴》2016(6)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