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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華:集體化時代鄉村權力建構中國家與鄉村干部的行為選擇

[ 作者:黃興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1-1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建國后,國家權力體制性直接進入鄉村社會,基層政權迅速取代了傳統的權力網絡和權威秩序,改變了傳統鄉村的冶理規則。國家為汲取鄉村資源用于工業化而賦予鄉村干部極大權力,但實際上鄉村干部卻時常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國家戀圖最大程度控制鄉村的努力和鄉村干部為維護本地村民利益而對政策進行變通的嘗試,構成了鄉村權力建構領域中的復雜互動進程,鄉村權力的艾遷是國家和鄉村經由互動和博弈達到的一種“未意圖擴展”。鄉村權力變遷進程的研究對當下農村基層管理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國家;基層自治;鄉村干部;行為選擇;未意圖擴展

近年來,關于鄉村治理的研究方興未艾鄉村權力的變遷也成為其中的熱門話題—種意見認為,鄉村權力的變遷是—個自上而下“政府導向型”的人為和理性設計的結果而另一種意見則主張,鄉村本身的變化才是鄉村權力變遷的原動力,而政府的反應和政策調整則屬于被動的性質兩種意見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前者強調政府行為的主動性而后者則強調其被動性但從另一個面向來看,他們都不否認,在鄉村權力發生變遷的特定進程上政府的政策和行為都是—個關鍵的因素,鄉村社會權力的變遷是各種力量經由各自的理性設計而達到的—種可以事先預見的結果但事實上,鄉村社會權力的變遷是多種力雖共同參與的復雜的互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會發生各種“未意圖擴展”,因此,它的結果并非事先可以預見建國后,國家政權體制性進入鄉村社會,試圖主導鄉村秩序,與此同時,以實踐為根基的鄉村“米提斯”則在夾縫中尋找出路,農民與國家展開了多層面的持續博弈本文試圖通過解讀建國后鄉村權力建構過程中國家和鄉村的行為選擇,以期對當下農村基層管理建設有所裨益。

—、鄉村權力建構的歷史邏輯

傳統的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皇權不下縣”,朝廷的主要職能是完成賦稅的提取和維持治安,其他事務則留給民間社會(主要是當地士紳)去處理,因此,鄉村屬于“官治”之外的地方治理社會,“地方權威控制著地方區域內的內部事務“鄉村帶有—點共和國的意思啟給自足,有自己的負貴人,能在整個帝國的崩潰中幸存下來”到了20世紀20-30年代,國民黨為了遏制共產黨勢力在鄉村的擴張,開始在鄉村推行嚴密的保甲制度,而且按照國家的標準培訓和選擇干部,使鄉村納入到國家的嚴格控制之下但保甲制真正的問題“在于事實上的地域群體早已行使的傳統職能,能否被這種專橫創造出來的保甲所接替”根據杜贊奇對1900-1942年華北的分析,國家政權在向鄉村滲透的過程中,鄉村領袖逐漸“經紀人化”,因此至新中國成立前,國家政權對鄉村的沖擊基本上停留在鄉村精英層面,除了在稅賦征收和治安管理等傳統職能方面有所加強之外,對鄉村具體事務的影響十分微弱,新的權力結構并未完全建立,鄉村仍然生活在由家族所組成的權力網絡中。

1949年新中國建立后,通過大規模的群眾運動進行“有計劃的社會變遷”,國家權力體制性直接進入鄉村社會,基層政權迅速取代了傳統的權力網絡和權威秩序,從而改變了傳統鄉村的治理規則大致而言,上世紀四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國家權力向鄉村滲透和延伸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50至1953年,通過土地改革,國家實現了對農村土地資源的重新分配,確立了黨和政府在農村的道德威權,使農民能夠滿懷激情地投入到國家政權建設中,基本“解決了社會對新政權的政治認同問題。第二階段為1954至1958年,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鄉級政權的法律地位加快了農村黨建步伐,大大強化了國家政權對鄉村的滲透,完成了對鄉村的社會主義改造第三階段為1958至1983年,也就是人民公社時期,國家確立了“政社合一、黨政軍警民—體的超級全能政權”,形成了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的三級科層社會管理體制,試圖全面管理和干預鄉村事務可以說,農村基層政權的合法性的確立和權威性的增強,正是在國家權力不斷向下滲透的過程中,通過國家的強力介入來實現的,而作為組成基層政權的鄉村干部,則順理成意的成為國家在鄉村社會的代理人被國家賦予了特殊的權力,直接對鄉村社會進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二、國家對鄉村干部的賦權和約束

經過權力下沉運動,國家將村莊作為動員和調控的對象,消滅了鄉村社會傳統的精英階層,重構了鄉村社會的管理組織,掌控了鄉村社會的權力資源和物質資料,確立了自己絕對的權威而代表國家政權從事鄉村管理和實現國家目標的,則是廣大的鄉村干部一方面,為了保證對鄉村資源的汲取,國家必須授予鄉村干部較大的權力,甚至包括實施果力懲罰的權力,這就導致“大隊干部只要好好執行上級交待的指令,在其他地方是很有自主權的”而且由于中國農村是廣袤而分散的國家要了解和掌握鄉村的實際情況,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鄉村干部的上報,因此,國家要實現對鄉村的完全控制激勵干部完成國家派給的任務,不得不賦予廣大鄉村干部們較大的自主權力。

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鄉村干部濫用權力,國家又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監控在政府的看來,鄉村干部對于政策的成敗要負主要的貴任,同時,政府又認為他們太容易和親族、地方勢力結合,所以容易貪污腐化因此,國家在選擇鄉村干部時,雖然相關的集體組織法津和政策明文規定了基層政權的選任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往往秉承“政治掛帥”的原則,強調鄉村干部出身的“根正苗紅”—般來說,鄉村干部們必須是貧下中農,重用這部分人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同時,國家還通過不斷的“社會主義教育”,來保持鄉村干部的本色這些措施雖然具有—定的作用,但主要是柔性的約束,對鄉村干部權力的監督主要是依靠干部的自覺。

三、鄉村干部在權力實踐中的尷尬境地

盡管鄉村干部在建國以后獲得了國家賦予的極大權力,但在實施權力的過程中,卻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

—方面,鄉村干部堅決執行國家具體政策時可能會招致農民的不滿隨著鄉村傳統權力結構的瓦解,新的農村政權對國家的依賴越來越強,鄉村干部的權力基本上來源于國家政權的賦予,這意味著他們保持自身權力的存在的前提是:徹底而堅決地執行國家的政策和完成國家的任務當時,新生的人民政權面臨著兩大重要任務,一是解決中國社會面臨的各種問題,二是實現國家的富強和人民的富裕前者需要新政權強化國家權威,而后者則需要實現國家的工業化因此,國家政權開始將觸角伸入鄉村,強化對鄉村的管理,汲取大雖鄉村資源用于工業化這種基于整個社會利益和國家建設視角方面的政權擴張,必然會和鄉村的利益產生某種程度上的沖突和矛盾,如國家對農產品的無償需求與農民追求物質利益的矛盾,國家用政治化的“科學知識”對各種鄉村知識的改造和農民保留其自身文化的抵抗之間的沖突等等由于這些矛盾的存在,國家政策在鄉村的實施并非易事,作為國家政策具體實施人的鄉村干部不可避免地會和農民發生沖突。

—方面,鄉村干部與農民的“合謀”時往往會損害國家的利益鄉村干部雖然是國家政策的具體執行者,但他們本身出身農村其生活來源主要依靠村莊而非國家,和村民打交道的機會很多,加上村莊內基本上屁于熟人社會,鄉村干部長期受鄉村文化的熏陶,鄉村間各種錯綜復雜的鄰里、親戚和朋友關系,特別是“家族在共同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的社會共同體意識”對其影響較大,鄉村干部作為鄉村中的精英,必然會有意無意成為鄉村的利益代表,同時他們執行國家政策時也必須依賴當地民眾的支持和配合,因此,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必然存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傾向和愿望,類似杜贊奇所說的鄉村“保護型經濟人”而且在農民看來,鄉村干部應該是他們和政府溝通的中介,應該將農民的看法和感受反映給上級如果農民不愿意接受政府的政策,鄉村干部們便應該挺身而出,代表他們抗拒這個政策所以,面對不符合鄉村實際情況的國家政策或者國家政策在具體實行中引起農民強烈反感時,鄉村干部們常常會和農民合謀通過各種形式如“瞞產私分”、“路邊花”、“鉆漏洞”等變通國家政策,有技巧地抗拒政府不受歡迎的政策,“盡雖保證村民的利益在推行政策的時候,盡雖不走極端”,以順應地方民情而為鄉村謀取更多的利益,討好農民,以緩解國家和農民的矛盾,但這又或多或少會損害國家的利益,和國家最大化汲取農村資源的目的相抵觸。

四、鄉村權力建構中的“未意圖擴展”

黃宗智在對華北的小農經濟經營狀況和發展變化的深入分析后發現,國家權力擴張后“,使舊的國家土紳和村莊的三角關系受到了新的壓力最后導致了一套完全不同的國家一社會關系和一個新的社會政治結構的出現”由于鄉村干部的行為同國家實現對鄉村的完全控制這—目標發生了沖突和碰撞所以國家意圖維持對鄉村的絕對控制力度的努力和鄉村干部為了維護本地村民利益而對政策進行的變通的嘗試之間的關系便構成了鄉村權力建構領域中的復雜互動進程。

在國家這—方,我們可以將其在互動過程中的行為看成是它針對不斷出現的新間題和新挑戰做出反應、調適自身并調整相應的政策以盡可能維持對鄉村控制的過程前文提到國家對鄉村干部的選拔往往注重其成分,且在管理過程中以柔性的約束為主,強調自覺性。但是,由于鄉村干部權力的特殊性很難保證他們不以權謀私而且,在政治掛帥的年代,鄉村干部大呈付出往往很難得到相應的物質回報和補償,因此他們也常常在栠體中謀求特權和利益。當國家發現鄉村干部蛻化變質,損害國家和農民的利益,同時又無法通過常規的方式進行激勵和約束時,便通過發起自上而下的運動,動員群眾,以非制度化的方式,引導群眾對干部進行揭發、批評和控訴,讓干部們在身心的折磨中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對自己的錯誤進行檢討和懺悔,從而能夠更加忠于黨和國家,并約束自己的行為,保質保量地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和任務如大躍進之后,國家將群眾的不滿情緒歸咎于黨的基層干部,于是在農村中發動了整風整社運動,通過派駐工作組,發動農民,檢舉揭發鄉村干部的“五風”行為,但國家也意識到,將貴任全部推給當地干部,不僅會加劇干群的對立,而且會損害黨和國家在鄉村干部中的形象,挫傷他們的積極性,最終無法完成國家派給的任務。因此反“五風的基調就是教育而非懲罰干部,通過主要領導“挑擔子”,減輕了鄉村干部的責任,贏得了他們的認同,而且還多少保留了他們的顏面,使他們不至于難以開展工作。”

在鄉村干部這—方,我們也可以將他們的態度變化看作是一種漸進的變化過程,一種衡雖村民和國家利益后形成的結果。鄉村干部一方面基于其權力來源,必須無條件地徹底執行國家政策,另—方面基于其鄉土性,又必然要和農民保持友好關系。但由于國家政策往往和農民利益產生沖突,在實踐中,鄉村干部幾乎無法同時二者兼顧當他們堅決執行國家政策時,往往會傷害農民的利益,而如果他們為農民著想,則會被視為“蔑視黨紀”,受到國家懲罰“—方面,我們得按照上級的指示,做這個做那個,我們要是不照做,黨就當作我們在跟上級的干部唱反調。…另—方面,在執行黨的政策時,難免招致村人不滿,尤其像是些惹人厭的運動,更使人心生怨恨而過后我們還得和他們生活在一起過下半輩子,村民的抗拒使我的工作倍加困難”因此,他們只能根據當時的政治氣候和鄉村的實際情況,靈活管理鄉村各類事務,在國家和農民之間兩面討好,在他們的觀念里,持中而行才是最安全的蕭鳳霞通過對改革開放以前華南鄉、村、令真社區的個案研究,認為當時國家對農村的控制是“蜂窩式”制度,地方干部常常“變通”國家政權以維持國家和鄉村的平衡。

五、結語

通過對鄉村權力建構中國家與鄉村干部互動的考察,我們意識到,無論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導”論還是自下而上的“民間主導論”,都無法涵蓋和解釋鄉村權力建構這—復雜的過程鄉村權力的建構始于國家的理性設計,但最終結果卻是國家和鄉村經由互動和博弈達到的一種“未意圖擴展”,在此過程中,國家不斷修正自己的政策,而鄉村干部則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直到雙方形成某種程度的默契,最終達致國家與鄉村社會的平衡從這個角度來說,鄉村權力的變遷是國家和鄉村經由互動和博弈達到的一種“未意圖擴展”。目前農村已進入后稅費時代,新農村建設亦在轟轟烈烈進行之中,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更多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來進行,而現代權力網絡的訴求也要求鄉鎮干部必須要轉變職能運作方式,更多的帶領村民發展經濟,以適應新型國家權力建構對基層網絡的要求 當前的鄉村治理,“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必須明確政府和鄉村干部權力的職能邊界,并在行使權力和保護群眾利益之間找到合理的契合點,共同構筑—個強大的權力運作網絡,才能實現鄉村社會的長久和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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