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罰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視、收回等各項權能,施展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中國青年報2016.11.21)
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從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調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余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并獲得收益,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前提的能夠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助。
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按期限內占有、耕作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辦人書面贊成,并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
但是,將分離后的承包權認定為成員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承包本集體的土地,而農戶已獲得的承包權又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并經農民集體批準;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也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這些規定又會在很大水平上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及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從而不利于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實現和農民工的市民化。
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條款,并沒有消除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依法直接取得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制止農村群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成員。《物權法》相關條款也明白劃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它所維護的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人有權對別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力,并規定農村集體有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作者單位:北川羌自治縣片口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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