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數字下鄉是技術治理在農村扶貧開發中的典型應用,通過將數字信息在地化、系統化和邏輯化,國家得以改善基層治理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提高其信息能力,并實現對社會治理的合理優化。通過田野調查,本研究發現,由于數字生產鏈條過于漫長,數字的使用者和生產者難以面對面互動,而必須求助多重發包的數字生產體制。在這個生產體制中,數字技術的發包者、傳遞者、生產者和知情者的行動邏輯大相徑庭,他們各不相同的行動目標和激勵導致數字生產難以真正精準。而更為根本的是,數字下鄉是國家向農村進行信息滲透、試圖精準干預治理過程的后果,即數字懸浮于基層社會治理過程和村莊社會生活。
關鍵詞:精準扶貧;數目字管理;技術治理;數字下鄉;數字懸浮
一、引論:“給予型國家”的治理信息問題
21世紀以來,中國國家與農民關系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分稅制改變了包干制下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之間就稅收分享而逐年展開的談判關系,一勞永逸地解決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稅分享方案。這極大地提升了國家的稅收汲取能力,也為中央有效平衡地方財力、大力進行宏觀調控以及調整國家與農民、農村之間的關系奠定了基礎(周飛舟,2006a,2006b),國家一改過去對農村、農民的汲取型姿態,轉而通過財政再分配將越來越多的公共資源投入鄉村社會。
1978年改革以來,集體生產體制轉變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國家總體性支配社會資源的格局在消退,國家對農村、農民的組織支配力度也在相應減弱。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國家治理農村,仍然主要依賴并試圖強化組織手段。從2000年開始的稅費改革,到2006年1月1日全面廢除農業稅,國家對農民的直接汲取已經成為歷史。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緩解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緊張關系,也緩解了農村基層的干群關系,城鄉不平等格局進而開始扭轉,并由此推動了鄉鎮機構改革。
而近十年來,在國家與農村、農民的互動過程中,國家給予農民的比重越來越大。2000年以后,國家開始強調改變對農民的汲取政策,黨的十六大正式確立了“多予、少取、放活”的對農指導方針。同時,針對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缺失的狀況,黨的十六大提出,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財政開始向農村覆蓋。21世紀以來,中央逐步建立了支農專項補貼制度,增加農民收入;實行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障糧食供給;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大對農村科教文衛事業的投入,促進農村全面發展(應星,2014:127-129)。因此,我們不妨將之稱為“給予型國家”,以區別于之前的“汲取型國家”。給予型國家并非意味著國家不再向農村汲取資源,而是指政府不再以國家之名,以家戶和人口為單位向農村、農民進行直接且統一的資源汲取,反而以農村社區、家戶或人口為單位直接輸送資源。
“多予”不僅倒轉了國家與農民的資源輸送關系,而且進一步導致基層社會的治理形態和治理手段都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國家角色的轉型導致其具體的治理形態走向技術化。在汲取型國家治理形態中,汲取能力尤為重要,政府作為國家行政者,更關注如何達成治理目標,而在給予型國家治理形態中,由于給予作為直接的施政目標,其治理結果很難通過直觀的匯總結果加以呈現,因此,如何提升信息能力,以便對治理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監管與掌控就至關重要。
就治理信息的形態而言,汲取型治理主要涉及硬信息,比如,農村計劃生育“一孩半”政策,頭胎生男則限制生育,頭胎生女則允許再生一孩,相對來說,這樣的信息較為剛性,彈性空間不大;而在給予型治理中,治理信息面臨軟化問題。以扶貧開發為例,什么是貧困戶?如何又算作脫貧?這些治理信息高度依賴地方社會情境,遠比生育子女數更加復雜。治理信息軟化,使得國家更加需要建構系統的信息收集能力。
如何強化自上而下的信息收集能力是新時代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議題,是國家行政理性化的政策基石,是國家各項治理領域的當務之急。然而,迄今為止,學術界尚未對21世紀以來國家基層治理中的治理信息問題進行必要的理論闡釋,因此,本文將以國家在農村的扶貧開發為切入點,重點剖析精準扶貧中數字技術的組織學問題及其對治理轉型的意義。
二、技術治理與國家信息能力
韋伯(Weber,1978)認為,中國傳統的帝國治理主要依賴儒士熟練運用儒學經典,而以稅務管理為代表的計量技術則粗放、落后,這為帝國造成了巨大治理困難。黃仁宇進一步認為,以道德代替技術是近代中國失敗的根源,“當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個人行動全憑儒家簡單粗淺而又無法固定的原則所限制,而法律又缺乏創造性,則其社會發展的程度,必然受到限制,即便是宗旨善良,也不能補助技術之不及”(黃仁宇,1997a:245)。即便到了明朝,帝國統治者依然以道德整合國家與社會,而沒有發展出基于理性的數目字管理,“中國下層各種經濟因素尚未造成一種可以公平而自由交換的情勢。最下層的數字既不能復實,中上層之經理亦受影響,所謂各種黑暗與腐敗,并非全系道德問題,而是有這樣一個基本的技術問題存在。今日中國趨向現代化,必須徹底解決此根本技術問題”(黃仁宇,1997b:27)。
數目字管理的核心是可計算性,即公共與私人生活的各方面都能通過數字如實計算,理性決策。恰如韋伯(2010:46)所謂的科層制,亦可以“就事論事”,并擁有“可計算的規則”,這樣一來,便能杜絕私人情感和非理性因素,按照事先制定的規則流程實施治理政策。或如瑞澤爾(2014)所言,社會治理越來越麥當勞化——越來越追求治理的效率、可計算性、可判定性和可控制性。
黃仁宇所提出的數目字管理,其實質是數字技術。這種技術治理并非通過引進新技術來提升治理效能(黃曉春,2010),而是指治理手段越來越技術化,比如,當國家面對矛盾突出的勞動關系時,試圖通過指標化管理等治理技術把勞資雙方納入法制化和契約化的道路上來(吳清軍,2012)。
社會治理意義上的技術是一種追求治理效率的治理程式,是一組可以有效計算、復制推廣并考核驗證的治理流程。治理技術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擺脫人格化特征,就事論事。當我們談到治理技術時,主要對應的是行政活動,而非政治活動,雖然這些治理技術最初的出發點和動力源都來自政治系統,但一旦進入治理技術的程式,那些政治系統衍生出的政治行動,不管其最初是否正當,都會慢慢落入技術的套路之中,逐漸去政治化——技術的操作者不再關注治理行動本身是否正當,而是關注如何讓治理程式更有效率,以便獲得更大的技術收益。對于政策設計者來說,技術治理非常具有治理績效的想象力,通過治理技術,頂層設計者試圖超越基層治理環境中那些具體、特殊甚至瑣碎的治理情況,通過整齊劃一的技術來規劃和推進治理項目。同時,治理技術的推進還能夠直觀有效地監督下級的政策落實情況,以便減少因為信息不對稱、變通和舞弊而導致政策走樣的幾率。
改革以來,隨著市場化的推進,西方公共管理中的現代理念逐漸被引入,以技術理性為代表的公共管理方式日益成為政府改革的方向,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等技術化原則逐漸成為行政建設的核心議題。人們越來越相信,通過韋伯式的“就事論事”的科層制建設,削弱人治因素和人情關系等要素,更為合理地設計行政機構,明確分工,監督到位、問責明晰,就能夠提高公共事務治理的效率(渠敬東等,2009)。事實上,技術治理并非從改革以后才開始興起,在改革之前,國家治理也追求指標化、規范化等技術特征,只是隨著治理需求的變化,尤其是國家由原本的汲取者轉變為給予者之后,國家在基層的治理更加強調其準確性、正當性和有效性,這勢必要求行政治理架構更加合理化。
作為技術治理的重要環節,國家信息能力一直是國家能力建設的重要議題。組織社會學的研究對此也有涉及。比如,艾云(2011)指出,信息控制對于組織運行來說至關重要,上級政府試圖通過“考核指標的數量化”、“一竿到底”、“一票否決”等組織制度來化解信息控制問題,而下級政府則在“一票否決”、“連帶責任”等制度壓力的激勵下,動員和構建起非正式網絡,通過非正式運作來隱瞞信息。中間層級的政府(省、市、縣)則通過指標“層層分解”和“逐級加碼”創造出符合本級政府政治利益的運作空間。
從針對國家信息能力的既有研究來看,大部分研究屬于應然性研究,主要探討國家信息能力建設的治理圖景,少數實證研究則將數字管理作為既定的制度結構,關注信息治理的組織過程,強調信息收集者等行動者在組織內的行動邏輯和互動策略。然而,這都無助于打開數字生產的“黑箱”。為了進一步加深我們對于國家信息治理的理解,本文試圖將研究視野擴大到社會過程,將社會過程中的數字生產置于理論中心,既審視行政過程對于數字生產的組織影響,也考慮基層治理行動者和治理對象對于數字生產的社會影響。
農村扶貧開發是國家反哺農村、惠及農民的重要國家政策,從1986年國家正式將扶貧開發確立為國家政策,至今恰好三十年。學界對于扶貧工作一直很關注,既有研究如何解釋貧困問題(周怡,2002)和如何測量貧困、構建貧困指數(陸康強,2007),也有研究關注反貧困的政策與行動(洪大用,2003;朱曉陽,2004;都陽、蔡昉,2005),還有學者反思扶貧工作中的國家、地方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并進而反思扶貧開發的社會后果(古學斌等,2004)。這些探討主要集中于扶貧政策的建構、制定和實施,針對扶貧開發的其他相關研究多數屬于政策性研究,主要關注如何讓扶貧更加精準等實務目標,而未對精準扶貧進行具有理論深度的闡釋以及總體性的理論檢視。
本文試圖將扶貧開發視為一條研究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線索、一扇檢視數字信息技術治理機制的重要窗口。本文接下來將以農村精準扶貧為例,探討國家如何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建構和實施數字治理技術,以及基層治理行動者如何在具體的地方情境中生產出相應的數字信息。
為系統闡釋扶貧開發中的數字生產問題,本文將建構一個多層級的行動者框架,其中,省扶貧辦作為宏觀行動者,代表國家扶貧意志;縣扶貧辦和幫扶單位作為中層行動者和行政代理人,負責科層制任務的承包與落實,既接受國家的委托,又直接面向基層社會,承上啟下地連結國家與社會;而村干部作為本土的基層實踐者,深植于地方社會,是鄉村社會的知情者,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行動終端。通過考察這三層四組行動者,我們可以發現在數字生產的行政過程和社會互動過程中,國家試圖通過“減貧大數據”來引導扶貧資源在地方社會中的配置,規范基層治理的工作實務;但在數字生產的社會過程中,基層行動者也有動機與壓力去影響數字生產,植入自身的偏好與意志。
本研究基于我從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在南省丘縣珠村的實地蹲點調研,在此期間,我的身份是省社會局駐珠村的扶貧干部。按照研究慣例,本文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單位名等皆為化名。2009年-2015年,南省總共實施了兩輪扶貧開發工程,三年一個周期。本研究所收集的實證資料主要是基于2013-2015年的第二輪扶貧開發。本文所采用的方法是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在此期間,我實地觀察了省社會局作為幫扶單位在珠村所進行的扶貧項目實施以及2014年的年終考核。通過訪談與文獻資料,我研究了2013-2015三年間省社會局在珠村的所有幫扶措施,以及在整個扶貧過程中縣扶貧辦、村委會、幫扶單位、村民之間基于扶貧項目的互動過程。
三、從國家到地方的農村扶貧開發
1986年,扶貧開發被正式確立為國家戰略,國家確立了開發扶貧的總方針,并確定了國家重點扶貧縣,將1985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低于150元的縣列為扶貧縣。1986年5月16日,國務院設立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并設立日常工作辦公室(簡稱“扶貧辦”),從第二任起,便由主管農林水利的國務院副總理擔任組長一職。領導小組的基本任務是:組織調查研究,擬訂貧困地區經濟開發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重要問題,督促、檢查和總結交流經驗。為了層層落實上級任務,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級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扶貧辦,負責本地扶貧開發工作。
在整個扶貧開發過程中,省扶貧辦是政策制定者,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扶貧開發工作的戰略部署,擬定全省扶貧開發的政策和規劃,組織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檢查、指導全省的扶貧開發工作。縣扶貧辦在整個扶貧工程中則起到承上啟下的穿針引線功能:既要落實上級扶貧辦的指示,又與幫扶單位及其駐村干部對接;既組織相應的扶貧指導、培訓,又對日常扶貧項目進行督查、敦促。此外,市扶貧辦與鎮扶貧辦則主要承擔上下溝通的作用,市扶貧辦主要傳達省扶貧辦指示,同時對縣扶貧辦及幫扶單位進行常規和季度性的督查、考核,鎮扶貧辦的扶貧干部往往是兼職,因此,他們只起協助性作用。
扶貧開發三十年以來,國家不斷縮小幫扶的實施單位,從最初的區域扶貧,到后來的縣域扶貧,再到現在的村域扶貧、戶域扶貧。扶貧單位不斷縮小,開發治理的精度、準度也在逐步提升,最終形成了精準扶貧的治理策略。“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必須解決好扶持誰、誰來扶、怎么扶的問題,做到扶真貧、真扶貧、真脫貧,切實提高扶貧成果可持續性,讓貧困人口有更多的獲得感。”
1996年10月23日,中央下發了《關于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采取對口幫扶的方法。首先,確定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幫扶對象,并派出定點扶貧工作團組。中央黨政機關要定點幫扶到縣;省、地、縣機關要定點幫扶到貧困鄉、村。其次,組織沿海發達省、直轄市對口幫扶西部貧困省、自治區。對口幫扶的任務要求落實到縣,組織富裕縣和貧困縣結成對子,進行經濟合作,開展干部交流。
南省進一步將國家對口幫扶政策落實到貧困村,《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實行發達地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定點幫扶貧困村、貧困戶制度。幫扶單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項目、人力,其他單位每年籌措一定的資金,安排人力,扶持被幫扶貧困地區、貧困村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南省經濟較為發達,財政扶貧資金由省財政撥付,而其他經濟欠發達省市的扶貧資金往往是由中央財政撥付。
為了明確責任,南省要求幫扶單位成立扶貧領導小組,落實干部長期駐村制度,至少選派1名優秀干部到重點幫扶村工作。駐村干部是黨員的安排掛任村黨委副書記,不是黨員的安排掛任村委會主任助理。駐村期間,駐村干部在原單位的有關待遇保持不變,駐村發生的食宿、交通、差旅補貼等費用,由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銷。駐村干部完成幫扶任務后,符合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的,按干部管理權限提拔一級行政職務。
扶貧開發是一個從中央到村莊“一竿到底”的系統工程,治理目標逐級行政發包,省扶貧辦承包了國家扶貧任務,又將這個治理任務分包給市、縣扶貧辦,市、縣扶貧辦再將扶貧任務分包給幫扶單位、村委會,最終建立了一個由縣扶貧辦、幫扶單位、村委會組成的治理團隊。從中央發包而來的治理任務經過層層轉包,落實到基層后,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省扶貧辦作為治理政策決定者,需要同時面對2000多個貧困村,不可能全面監控村域扶貧治理的過程與結果。為了實現精準扶貧,扶貧政策設計者試圖通過數字技術解決政策制定者與執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數字為計量核心、以建檔立卡為實施手段,將治理對象、治理行動和治理效果都予以量化,將治理任務分解為26個扶貧指標,再以年度考核和總考核的形式,校驗幫扶單位是否完成了省扶貧辦的考核要求。
南省是全國扶貧開發中施行精準扶貧比較早的省市。自2009年起,南省即以精確瞄準和建檔立卡的方式來實施扶貧開發工程。扶貧開發中的這一數字技術與黃仁宇所謂的數目字管理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是在治理過程中都強調數字的可計算性;不同之處在于數目字管理強調數字自下而上由基層內生、萌發,而扶貧開發中的數字量化則是自上而下由外力推進鄉村的行政延伸,所以本文將后者稱為“數字下鄉”。
四、數字下鄉的三個維度
之所以將精準扶貧中的數字技術稱為數字下鄉,是在此過程中的信息收集工作已經超過了單純的指標管理。在汲取型治理形態中,上級更關心汲取目標是否達到,而并不關心具體的汲取過程,但是在給予型治理形態中,國家更加在乎給予的目標是否符合初衷,以及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相應的績效。國家的給予不是單純的、不求回報的,它有一定的合法性訴求——通過幫助農民在經濟上脫貧來生產國家的政權合法性。
因此,精準扶貧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數字技術的配合。扶貧開發中的數字下鄉與之前單向度的指標管理相比,其不同之處體現在以下三個維度:數字在地化、數字系統化、數字邏輯化。
(一)數字在地化
精準扶貧的推行,要求治理對象的在地化數字信息予以配合。本文所謂的在地化數字,是指基于治理對象的生活、生產空間建立起來的描述性數據。比如,整個村莊的經濟狀況、自然資源、人口信息、家戶信息。
與之前指標管理不同的是,數字在地化非常強調針對治理對象構建基礎信息。為此,省扶貧辦要求為貧困村和貧困戶建檔立卡。“建檔”,就是為貧困村和貧困戶建立關于生產生活的紙質版和電子版的信息檔案,主要是人口、土地及收入等明細信息。“立卡”是建立并發放貧困村和貧困戶的幫扶卡冊,所有幫扶措施、幫扶績效都必須呈現在幫扶卡冊中。具體做法是:第一,全省按照統一樣式制定、印刷并下發貧困村和貧困戶的《幫扶記錄簿》。第二,做好貧困村貧困戶基本情況檔案工作。要按照“幫扶記錄簿”的要求,分別建立幫扶貧困村、貧困戶基本情況紙質檔案,并錄入南省扶貧信息系統。第三,及時填報幫扶項目建設記錄。每實施一項扶貧項目,都要及時填入“幫扶記錄簿”的項目記錄表,經幫扶對象簽名確認后同步錄入南省扶貧信息系統。第四,認真做好填報數據審核工作。對錄入南省扶貧信息系統的貧困村、貧困戶數據信息,由貧困村所在鎮負責審核,鎮審核后由貧困村所在地縣、市扶貧部門共同復核后上傳到省。
數字在地化意味著將扶貧開發中的治理資源、治理行動和治理效果都加以數字化呈現。第一,扶貧資源數字化。這里主要指的是幫扶資金。南省扶貧既有省級財政撥款,同時也要求幫扶單位投入相應資源。省里規定2015年底累計達到150萬得10分,每增加10萬加0.2分,最高加5分;達不到150萬的,每減少5萬扣0.5分。
第二,扶貧行動數字化。比如,省里規定,扶貧單位一把手必須每年來貧困村不少于2次,而且每個季度都必須有1名領導班子成員來貧困村;每年組織在家的貧困戶參加農業技能培訓和非農技能培訓各1次以上。
第三,扶貧效果數字化。扶貧效果的數字化是扶貧工程收獲成效的表現方式,所以它的數字化內容最為豐富,比如,最為關鍵的是,省扶貧辦要求,貧困戶的人均家庭收入到2015年即三年扶貧后必須達到全省人均純收入的45%。其次,扶貧項目的收益需要用數字直觀呈現出來。比如,3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實現100%水泥路硬化,貧困戶參加醫療保險和新農保的比率都必須達到100%,貧困戶60歲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參加率必須達到100%,貧困戶適齡兒童“普九”入學率達到93%以上。
(二)數字系統化
精準扶貧的推行同時伴隨著系統的數字化,近些年來越來越流行的電子政務系統就是數字系統化的一個典型體現,而在扶貧開發過程中,省扶貧辦不僅要求對一般貧困村和貧困戶建檔立卡,而且要求所有幫扶信息同步進入扶貧信息系統,以作為三年總考核的依據。在建檔立卡的基礎上,扶貧對象的情況、扶貧行動的過程以及扶貧考核的過程都要通過資料、檔案和電子信息立體呈現出來。
南省的扶貧目標是:到2015年,被幫扶的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人均純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年全省農村人均純收入的45%,并實現穩定脫貧;貧困家庭成員按規定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家庭成員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貧困戶家庭適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不因貧困輟學,考上高中和高等學校的子女能夠順利完成學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建和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的貧困村莊移民搬遷安置任務全部完成。到2015年,重點幫扶村全村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當年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行政村集體經濟收入達到或超過5萬元;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村莊環境整潔,公共服務設施和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基本改變落后面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兩委”班子戰斗力、凝聚力和號召力進一步增強。
省扶貧辦將以上綜合扶貧目標系統拆解、細化為26個扶貧考核指標,包括:領導班子責任制、落實責任人、幫扶規劃和年度幫扶計劃、建檔立卡率、扶貧項目建設和統計填報、幫扶資金投入、住房改造和移民搬遷、貧困戶子女入學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醫療保險參保率、村安全用水合格率、村道建設、貧困戶年人均純收入、村農民人均純收入、村集體經濟收入5萬元以上、農業技能培訓、非農技能培訓轉移就業、村衛生室、垃圾存放設施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公共文體設施建設、基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農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培育發展主導產業、產業化經營貧困戶參與率以及建設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然后按照不同的權重,賦予這些指標不同的分數,以便2015年進行最終考核。
扶貧考核的每一個細化指標都有一個明確的執行標準。比如,第一個指標“領導班子責任制”規定:“落實黨政一把手掛扶貧困戶,每年兩次以上到重點幫扶村檢查指導工作,3分;班子成員每個季度有一人次以上到重點幫扶村檢查指導工作,2分。”這實際上就是對《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第13條“實行發達地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定點幫扶貧困村、貧困戶制度”的具體落實。這些指標實際上是將扶貧的行動、投入和結果都以量化的方式展現出來,并可以進行縱向的考核和橫向的評比。比如,“貧困戶年人均純收入”指標則規定:2014年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人均純收入比2012年(3483元)增長50%及以上,7分;2015年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人均純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年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45%及以上,7分。
(三)數字邏輯化
數字下鄉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數字技術的邏輯化,即數字信息不僅要能夠滿足省扶貧辦考核的“硬杠杠”,而且還要能夠自圓其說,符合一定的事理邏輯,能夠進行一定規則的邏輯運算。比如在扶貧開發中,年終考核的貧困戶收入不僅需要在統計上符合考核要求,而且要能夠將貧困戶收入進行拆解,說明每一筆收入的出處和來源,指出貧困戶的增收部分,說明脫貧的具體原因。
除了考核指標等數字之外,省扶貧辦要求建立更為詳盡、細致的文檔材料,以豐富和佐證這些數字指標。所有的數字都必須有佐證材料,扶貧資源的數字必須有發票、合同等材料,所有的扶貧活動都必須有照片、簽單表、書面報道等材料,而扶貧效果則需要相關單位的蓋章、照片等材料,以佐證其真實性。通過書面材料來佐證扶貧數字,豐富數字技術,形成立體化的扶貧數據。比如,就幫扶投入而言,所有幫扶的資金投入都必須有文件、發票、簽章等材料佐證,所有發放的資金都必須有貧困戶的簽名、手印以及村委會的簽章,并且必須有發放現場的照片。從技術實現的角度看,文檔材料的制造程序比較繁瑣。比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這個指標,具體的評分辦法是“貧困戶60周歲以上老人社會養老參保率達100%”,按照省扶貧辦的統一要求,駐村干部需要按照統一格式做三個表格:第一個是“符合參加新農保貧困戶60歲以上老人名單”的表格,將符合條件的老人統計進來,再加蓋村委會和鎮勞動保障所的公章;第二個是“貧困戶60歲以上老人已參保名單”表格,將已經參保的老人納入名單,再加蓋村委會和鎮勞動保障所的公章;第三個表格是“貧困戶新農保參保率統計表”,將第二個表格的人數除以第一個表格的人數,得出參保率。在這三個匯總表格的基礎上,再提供所有參保者的“領取待遇證明”復印件。
除此之外,省扶貧辦每年、每季度及不定期地要求縣扶貧辦提供各種匯總數據,比如累計投入幫扶資金、累計進行的農業技能培訓和非農技能培訓等。在紙質檔案材料的基礎之上,省扶貧辦要求駐村干部將考核所需數據、幫扶項目、資金明細統統錄入電子信息系統,年終考核和三年總考核以電子考核為主,紙質考核為輔。如此一來,一個以數字指標為核心的立體檔案系統就建立起來了。
五、數字技術的生產體制及其問題
在數字下鄉之前,由于缺乏數字技術的輔助,駐村幫扶措施難以落實,幫扶的力度、深度都無法確保,容易陷入形式主義。從落實省扶貧辦的幫扶目標來看,數字技術有助于幫扶政策和措施的落實。但是,數字技術也有它自身的問題,對于落實者來說,數字技術增加了縣扶貧辦、駐村干部、村委會的時間成本和工作負擔,與此同時,用于入戶和項目實施的時間則相應縮短,用縣扶貧辦的說法,就是“上半年主要是花錢,下半年則主要是做材料”;另一方面,由于整齊劃一的建檔立卡往往與基層現實有所出入,加上數字收集成本過高等問題,這些數字的真實可靠性往往很難保證。
事實上,數字下鄉的同時,數字本身的真實性并未同步跟進。具體來說,首先,盡管數字下鄉特別注重數字的在地化,但是數字下鄉并沒有突破基層干部的信息壟斷。其次,數字系統化并沒有保證數字信息與真實的治理過程完全同步,很多檔案材料都是通過“拉名單”、“拍照片”等方式,從形式上應付了考核要求,至于具體治理過程,則并未完全與檔案材料同步。最后,由于數字技術特別強調邏輯化,而在緊張且剛性的考核壓力下,數字生產者為了完成脫貧指標,往往通過“統計加估計”的方式收集數據,然后進行“有邏輯地”修調數據。
從某種程度上說,數字生產成本高昂、考核周期緊張是數字失真的直接原因,但是歸根到底,數字技術的生產體制才是導致數字失真的真正原因所在。由于中國權威體制存在一個漫長的治理鏈條,在實際運行中面臨著極大的挑戰,上級統一決策與地方具體情況之間存在巨大張力,剛性的科層組織面對彈性的、復雜的基層社會問題,存在著治理成本劇增等多重組織問題(周雪光,2011),這同樣適用于數字技術的生產問題。
缺乏基層治理信息的上級試圖通過讓干部與數字同時下鄉,將數字在地化、系統化和邏輯化,為基層綜合治理提供有效的信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然而,解決問題的手段仍然留有問題本身的痕跡,即使數字與干部同時下鄉,信息的生產與傳遞仍然需要經歷漫長的組織過程,這為數字失真埋下了伏筆。
在數字求真這一問題上,數字的使用者與生產者雙方立場并不一致:數字使用者當然希望數字越真越好,但數字越真,數字生產者就要付出越多的生產成本。最理想的狀態是使用者與生產者合一,自產自用,自然全力以赴。但是,由于統計調查的范圍廣、任務重、對象多、成本高,使用者自顧不暇,不得不將數字生產任務發包出去。省扶貧辦負責頂層設計,然后層層下發,市扶貧辦和縣扶貧辦接受上級發包任務,最終將數據生產任務轉包給駐村干部,鎮扶貧辦和村委會從旁協助。駐村干部作為生產鏈的最底端,承擔著最原始的數據生產工作,日常的數字和材料生產工作主要是駐村干部在縣扶貧辦的指導下,按照省扶貧辦的要求來實施,再由縣扶貧辦直接或者經由市扶貧辦,上報給省扶貧辦。
在數字技術的生產體制中,主要有四方行動者:首先是省扶貧辦,作為數字技術的發包者;其次是縣扶貧辦,作為上傳下達、催動數字生產的轉包者;再次是駐村干部,作為數字技術的承包者;最后是村干部,作為數字信息的知情者。在這一數字生產體制中,發包者、轉包者、承包者與知情者的行動邏輯不盡相同。多級發包的數字生產體制為數字失真埋下了伏筆。
(一)發包者
發包者當然希望數字越多越好,越真越好,因為越多、越真的數字可以讓他們更加了解下級的情況。因此,省扶貧辦不斷加大數字的設計與收集力度,不僅有常規的季度、年度報送,而且還有非常規的臨時報送。但是,多層行政發包給信息傳遞帶來了困難。層層發包后,數字生產者與使用者不能及時有效溝通,一旦生產過程中出現了技術問題,轉包者只能概括性地傳遞問題。豐富而全面的基層信息傳遞到發包者那里,已經被大大壓縮,同時基層實踐者的態度、看法、情緒等輔助信息無法通過轉包者層層上達,這很不利于發包者理解并解決這些問題。此外,層層發包讓數字技術的生產者與使用者難以直接面對面互動,這使得數字生產者不需要處理來自數據使用者的道德壓力,即使是造假,需要消化的社會壓力和心理壓力也會小很多。
(二)轉包者
轉包者的角色是承上啟下的,相對于省扶貧辦而言,轉包者是數字的生產者,轉包者并非原原本本地向上傳遞,往往需要匯總下級承包的數據,進行一定格式的數字加工;相對于駐村干部而言,轉包者又是數字的需求方,要催促、調動駐村干部生產、加工數字的積極性,保證后者可以按時按質地完成數字生產任務。作為一個轉包者和傳遞者,縣扶貧辦不太關注數字本身是否真實,他們更關注數字是否符合上級的需求與考核的規格,是否符合一定的邏輯。同時轉包者比較在乎傳遞效率,所以,轉包者并不一定會深究數字的真實可靠性,甚至會為了完成傳遞任務、保證傳遞效率而犧牲數字質量。當駐村干部不能順利完成足質足量的數字任務時,縣扶貧辦作為連帶責任承擔者,甚至需要幫助駐村干部完成這些任務。
行政發包的權力結構不鼓勵數字求真。扶貧開發的數字生產不是市場行為,而是行政發包,上下級關系非常不對等,每一層承包者的權力都弱于發包者,上令下達比下情上達更容易,而一旦出現問題,下情上達則比較困難。實際上,縣扶貧辦與駐村干部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問題,但是即便向上反饋,最終也不了了之。一方面,整齊劃一的數字技術不可能為某些地方“單獨開口子”,即使進行某些指標上的微調,也需要花費很大的技術成本,而且發包者通常認為承包者是通過提意見來推諉責任;另一方面,轉包者向下施壓、變通比向上提改進意見的性價比要高,所以,縣扶貧辦更愿意與駐村干部合謀、變通,發展一套因應策略,以應對那些數據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三)承包者
駐村干部是數字技術的終端執行者,是數字技術的承包者,駐村干部從經濟社會比較發達的省會城市被派駐到一個完全陌生的貧困村,基本不懂當地的風俗民情,他們不屬于當地的道德共同體,也不隸屬于扶貧辦所在的行政共同體,他們只是臨時受單位指派,承擔起本職工作之外的扶貧工作。駐村干部的壓力源仍然是原單位,受原單位節制,其工資、績效、考核、升遷都是由原單位掌控,因此,縣扶貧辦干部無法像對待鎮村干部那樣,直接向駐村干部施壓,往往需要借助幫扶單位來間接施壓——將數據是否完成與考核結果、進而與幫扶單位的利益掛鉤,通過原單位將扶貧的權責傳遞給駐村干部,以此作為推動駐村干部完成數據的杠桿。然而,這種杠桿只能逼迫駐村干部完成數據,但是卻并不能確保駐村干部會求真務實。因為將數據做真做實需要承擔更多的時間成本,但是對于駐村干部來說,這些邊際成本并不能產生奧爾森(Olson,1971)所謂的“額外紅利”(extra bonus),因此,駐村干部的數字生產邏輯就是“多快好省”地完成縣扶貧辦交辦的直接任務,然后把數字交上去,以便能夠最終向原單位交差,而從幫扶單位的立場看,只要駐村干部能夠按時完成任務即可,至于數據真偽,幫扶單位則不會深究。
(四)知情者
村干部是數字信息的知情者,但是他們不太愿意深究數字技術本身,他們只關心扶貧項目的具體落實與執行,關心扶貧項目是否能夠按照他們的意愿進行分配。由于駐村干部是外來者,真正的地方性信息仍然由村干部掌握,從某種程度上說,如果沒有村干部,駐村干部甚至無法走進貧困戶的家門。那些客觀的無關緊要的數字,村干部愿意分享,但是那些涉及收入、項目資金等關鍵信息的數字,村干部則通常會考慮公開的后果。
統計年終村集體收入時,我打電話問村支書如何填報。村支書在電話那頭說,村集體收入是固定的,每年從投資小水電的入股中分紅,10萬塊一年。但是,剛剛掛斷電話后,村支書又打過來,囑咐我不要這樣報,讓我先報7萬,明年再報8萬。其實村集體收入5萬就達標了,村支書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要有個年度的遞增,另一方面,也不希望國家覺得自己村子太有錢。(珠村駐村干部訪談記錄2014-11-12 MT)
可見,數字下鄉并沒有真正突破村干部的信息壟斷,村干部反而會通過各種反制手段,對國家的信息收集進行軟抵抗。在扶貧項目的推進過程中,作為村莊的外來者,駐村干部嚴重依賴村干部,需要借助村干部的權威、關系與地方性知識;如果沒有村干部的關鍵性幫助,他們甚至都不能取得村民的信任,更不能有效推動項目,在這種情況,駐村干部即使知曉真情,也不能據實上報,他們會尊照村干部的意愿,根據其需求填報數據。
以貧困戶的收入統計為例。駐村干部有四次系統收集貧困戶收入的任務:幫扶前的2012年收入摸底,2013、2014、2015年每年一次考核前的收入統計。省扶貧辦要求,每次年度考核之前,駐村干部必須入戶調查貧困戶的家庭收入,統計出詳盡的一手數據,然后再在這些數據的基礎上,根據考核要求進行數據整理、匯總。摸底表格經歷過一些調整,最終的考核表格如下表。
按照省扶貧辦的要求,收入收據的統計必須入戶摸底調查,但是實地調研發現,駐村干部常常采用“統計加估計”的方式來應付。在上表中的各項統計中,北村(丘縣另外一個貧困村)駐村干部的做法是,先把人口和土地統計數據找出來,再將那些有賬可查的數據先統計出來,貧困戶的財產性收入一般為0,轉移性收入全部有賬可查,養老金、低保金、生態林補貼全部數據在鎮里有,而單位的慰問金在全面的幫扶資金表里也有記錄。這些屬于“統計工作”,而對于那些剩下的收入,他們則采取“估計”:工資性收入則按照打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估算。農業收入以每畝地給出一個固定水平(比如每畝地1100元)計算產出,農業生產費用支出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按照農業經營成本以產出的40%計算)折算,但是,為了滿足數字考核的邏輯性,即收入必須每年遞增,除了扶貧項目收入遞增之外,只能拉高“估算的系數”(比如次年考核將每畝地產出增加到1300元),以便實現“合理的增長”。
在各村收入數據報送到縣扶貧辦那里之后,縣扶貧辦還會進行系統的審核,審核的目的一方面是查漏補缺,另一方面,則是進行“邏輯審查”。審核不過關,縣扶貧辦還會責令駐村干部進行微調。比如,丘縣扶貧辦江副主任對北村駐村干部說:
你們村的數據不太合理,今年都已經2014年了,可是你們村全部90個貧困戶之中,只有8戶符合總考核驗收標準,比例太低,明年突然一下子都達標了,這樣說不過去嘛。(丘縣扶貧辦干部訪談記錄2015-03-19-JCS)
“統計加估計”是在剛性考核壓力下的因應策略。其問題在于:第一,它不能提供客觀信息之外的額外信息,土地和人口是國家早已掌握的數據,這樣做出來的數據無助于扶貧開發的精確瞄準和政策實施;第二,由于不同的統計者有不同的估算方法,這些統計之外的“估計”實際上是大量基本沒有規律可循的“殘差”,其準確性反而還不如單純采取統計。再加上為了考核達標而進行的微調,數據更加難以真實可靠。由于駐村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逐一核實他們是真的入戶調查了,還是采取“統計加估計”的辦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統計加估計”的現象在基層大量存在。只要存在一部分“統計加估計”,最終省扶貧辦根據基層上報匯總而來的數據就很難準確,基于這樣的數據進行決策,當然很難增加治理的準度和精度,更不用說提升治理的理性水平。
六、數字的懸浮
數字是形式抽象的產物,數字技術得以成立的前提是數字能夠有效測量治理對象;否則,理性的形式化水平越高,只會越損失理性的實質。數字技術的效度要求在形式合理性發展的同時,數字必須具有與之同步發展的實質合理性,并且在社會治理和社會生活兩個層面中同樣準確、有效,只有這樣,數字技術才可以提升精準扶貧和基層社會治理的效度與理性。
數字下鄉的首要特征在于數字的在地化,但是田野研究顯示,數字下鄉并未實現真正的數字在地化。盡管駐村干部是在村莊中生產關于基層社會的扶貧開發數據,但是這些數字并未觸及深層的鄉村社會權力結構和社會生活生產過程,而是懸浮于鄉村社會的,不僅懸浮于鄉村的社會治理過程,而且懸浮于鄉村的集體與私人生活。
(一)數字懸浮于基層治理過程
盡管省扶貧辦要求嚴格按照收入選定貧困村,但是珠村列入第二輪幫扶計劃,恰恰說明了基層治理“有數不依”。珠村所在的鄉鎮共有4個行政村,2009年第一輪幫扶將珠村之外的其他3個村都納入其中,只有珠村因為村民收入過高,而未獲幫扶。第二輪再選貧困村時,才把珠村納入貧困村。把珠村納入貧困村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純粹按照收入水平來劃定的。
南省精準扶貧的思路是先確定貧困縣,再確定貧困村,最后確定貧困戶。首先,按2011年全縣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低于7029元(即2011年全省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9372元的75%)的標準,綜合考慮人均地方財政收入、人均地區生產總值、農村貧困人口規模和貧困區域等因素,南省確定了21個縣為新一輪扶貧開發重點縣。其次,結合各地實際,認定2011年末全村農民人均純收入低于5623元(即2011年全省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9372元的60%)、行政村集體經濟收入低于3萬元(不含3萬元)的2571個村為重點幫扶村;認定重點幫扶村內2011年末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3093元(即全省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9372元的33%)且有勞動能力的20.9萬戶、90.6萬人為貧困戶、貧困人口。
按照《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農戶申請為貧困戶的,由村民委員會對貧困戶申請人的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經鄉鎮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確定,并報地市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行政村村委會實際上享有初核與上報的權力。在農民看來,“國家的錢不拿白不拿,不拿是傻子”,于是,不管是否貧困,很多農戶都會申請。因此,村干部免不了陷入人情困境:到底是幫窮還是幫親?那些大家普遍認為比較窮的農戶,基本可以納入貧困戶,但是除此之外,對那些并非大家公認比較窮的農戶就會產生分歧,需要村干部定奪。而村干部更可能會偏向自己的親屬,甚至有些貧困村干部會把那些明顯比較富裕的親屬也納為貧困戶。
為了防止各級扶貧辦與村委會最終上報的數據難于瞄準真正的貧困戶,省扶貧辦于2012年9月3日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我省新一輪扶貧開發相對貧困村貧困戶核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切實做好新一輪扶貧開發相對貧困村和相對貧困人口核查工作,核查范圍包括:(1)核查相對貧困村范圍。按照《方案》申報相對貧困村的條件要求,各地以2011年全村農民人均純收入在5623元以下為準入條件,在符合該條件的前提下,再考慮其他優先條件進行核查。(2)核查相對貧困戶范圍。按照《方案》申報相對貧困戶的條件要求,各地以2011年家庭人均純收入在3093元以下作為準入標準,在符合該條件的前提下,再考慮其他優先條件進行核查。
省扶貧辦要求各幫扶單位的駐村干部與重點幫扶村所在鄉鎮政府做好幫扶村基本情況摸查和貧困戶的核實工作,并與村委會、鎮政府共同商定貧困戶名單,然后將貧困戶的摸查情況在村內公示1周,接受群眾監督,在村內無異議后將核實情況逐級上報省扶貧辦。也就是說,駐村干部對貧困戶的最終名單還有部分決定權。一般而言,駐村干部利益無涉,會比較公允地判定貧困戶,但是問題在于,駐村干部是外人,加上考核時間緊,他們根本無法挨家挨戶準確核實全村所有家庭的收入狀況,而只能逐戶核查村干部上報的貧困戶是否屬實。由于缺乏必要的地方性知識,他們只能根據申請者的消費狀況比如住房、穿著等來初步判斷他們是否應該被納入貧困戶。在扶貧團隊中,村干部為主,駐村干部為客,礙于主客情面,而且今后還要合作共事,所以,駐村干部不可能完全否決村干部的貧困戶名單。通常來講,駐村干部會刪掉那些明顯不屬于貧困的申請者,再替換一批。
省扶貧辦有“依數定貧”的明文規定,但是,在貧困村和貧困戶的選定過程中,并非純粹依靠收入水平,在那些沒有上級明文規定的治理事項中,數字的地位可想而知。所以,從縣和村的兩個層面上看,數字都懸浮于基層的社會治理結構。從鄉村社會的治理邏輯來看,扶貧項目的推動和落實主要依賴于村干部的權威、關系與地方性知識。比如,當扶貧資源分配遇到村民質疑時,只有村干部的權威可以壓服質疑者,駐村干部則完全沒有這個權威。扶貧干部的權力是科層制賦予的,卻不是實踐性的,是“不接地氣的”,從而也是缺乏實踐權力的;再比如,當扶貧項目難于推動落實時,只有借助村干部的社會關系,才能將那些項目真正落實到戶,并且完成考核指標。這些治理過程都嚴重依賴村干部。至于數字技術,則并未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真正的決策依據。建檔立卡所建立的扶貧數據,只是為了考核,而并沒有成為決策依據。考核之后,數字和文檔便被封存起來,以備今后檢查。丘縣扶貧辦的干事說:
有什么作用我不知道,上一輪扶貧資料,市里要求全部拿一套給他。可能他要參考,所以要歸檔的,不能丟失的,有參考價值,或者怎么樣,我不清楚。市里要求要的啊,不是我們要啊。我不管用不用,他考核要啊!這個(意義問題)我們不討論的,他拿去燒了都不管我們的事。他要,我們就提供,我們就圍繞著做。反正就是一點:他們怎么要求,我們怎么做!(丘縣扶貧辦工作人員訪談記錄2015-01-10 DSN)
縣扶貧辦干事的態度生動說明了檔案的去向:它們會被存檔,但是不會回到治理過程,不會生產出基層的社會政策。貧困戶的收入水平則在省扶貧辦的層面上具有參考作用,即用以判斷扶貧是否達到效果,是否需要繼續扶貧。但是這些數字對于基層的治理實踐并無決策價值。
(二)數字懸浮于鄉村社會生活
進一步說,數字技術得以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是治理技術所收集的數字真正來自社會生活,即能夠收集出那些生長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社會經驗支撐的數字。但實際情況是,數字技術收集的數字往往懸浮于村莊的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缺乏日常生活經驗的支撐。
從私人生活看,數字技術的收入與村民的家計知識不相符。現代化資本主義企業的崛起,建立在對生產和消費的理性化重組之上,資本主義精神發育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記賬簿的理性化(Weber,1992)。省扶貧辦設計的入戶調查是一個高度理性化的記賬簿,但農民尤其是貧困戶的受教育水平較低,因此,他們往往并不具備理性記賬的能力。農民不像工薪階層,擁有工資條,也不會按照工業生產那樣使用記賬簿理性計算自己的收入,實際上,農民是基于自身的生產生活建立了一套家計知識(the knowledge of householding)。家計模式是波蘭尼所謂的四種經濟整合方式之一(其他三種分別為再分配、互惠、市場)(波蘭尼,2007:46)。家計是為了自給自足,即為了滿足群體成員的需要而生產和貯藏,它與為逐利而生產大不相同,農民只需要達到家庭總收支的平衡、維持家庭生計即可,這就是他們所說的“養家糊口”。換句話說,農民只有養家的概念,而無工資、純收入的知識,所以,當駐村干部入戶調查時,大多數貧困戶根本無法說出自家全年純收入到底是多少。
從公共生活來說,首先,收入水平不具有公共討論的價值,也不是村莊社會分層的依據。收入水平這樣一個數字對于村莊的社會分層、人際交往是沒有意義的。中國農村一直以來是按照土地和人口來納稅,在公共生活空間中缺乏公開、討論家庭收入的習慣。在農民的生活經驗中,收入數字是沒有社會經驗支撐的。以收入水平作為劃定貧富標準,也與農民的生活知識不相匹配。從這個意義上看,它甚至比當年按照土地劃定階級成分更加缺乏經驗支撐。這樣一來,即使國家嚴格按照收入水平來劃定貧困戶,依然難以取得農民的認可。
怎么才算窮啊?穿的衣服難看就算窮嗎?家里沒有蓋水泥房子就算窮嗎?憑什么你給賈富貴?不給賈富平?農民家里有多少錢,你又看不見的,你怎么知道誰家窮、誰家富?你說不清楚的。(珠村非貧困戶的村民訪談記錄2014-11-07 GYY)
進一步說,當農民面對國家時,農民不愿意公開自己的數據。代表國家的駐村干部無論如何都是門外之人。對于外人,農民堅信“財不可露白”。農民甚至會反問:“你問這么清楚,你想干什么?!”他們并不明白國家扶貧的政策思路,反倒覺得有必要讓國家覺得自己窮一點,以便讓國家更多地幫助自己。從根本上說,農民的社會交往并非按照收入情況、貧富狀況來開展,而是以差序格局、人倫關系為基礎的,收入水平對于他們來說只是一個懸浮于生活世界的數字,他們的生活不靠數字來劃分,社會階層也不靠數字來劃定,人際關系與社會交往更加與數字無關,決定他們社會生活的是一套基層的倫理格局和生活正義觀。
七、結論與討論
作為國家在農村扶貧開發的重要原則,精準扶貧是技術治理思維的典型應用。尤其是21世紀以來,國家與農民關系由汲取型轉變為給予型,國家試圖向農村更為精準地投放資源,定點治理。在現行的國家治理體制中,上下級存在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如何克服上下級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強化國家自上而下的信息收集能力,以服務于精細化的基層治理,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
本文使用“數字下鄉”來概括精準扶貧過程中的數字治理技術,國家試圖通過將數字在地化、系統化和邏輯化,提高其信息能力,優化其治理績效。通過對珠村8個月的田野調查,本研究發現,數字下鄉盡管在形式上日益合理,但是囿于多重發包的數字生產體制等原因,社會治理過程中的數字技術并未完全符合宏觀政策設計者的初衷,其生產的各類數字及檔案材料無法確保真實可靠,部分基層干部甚至使用“統計加估計”的方式來應付扶貧考核。更為根本的是,數字技術并非基層自發,而是行政干預的后果,數字下鄉并沒有真正在地化,其所生產的數字懸浮于基層的治理結構,也懸浮于基層的社會生活。
改革以來,技術治理越來越普遍,而精準扶貧不過是一個縮影。技術治理強調法制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注重量化考核和專項治理,但是,到底技術治理是否真正推進了國家治理的理性化?這還有待實證研究的進一步檢視。治理理性必須兼具形式與實質;否則,徒具形式而缺乏實質的數字不僅不能增進治理績效,反而會阻礙社會治理。新世紀以來,數字化管理越來越興盛,不僅是扶貧開發領域,其他治理領域都有越來越重視量化的傾向,甚至以數字指標作為考核、評價的核心要件,以量代質。比如學術研究和職稱評定越來越重視科研成果所發表的期刊的等級與排名,很多高校、科研院所將發表刊物的等級與刊發數量換算為分數,以此對研究者的科研績效進行評定、排序。由于量化便于橫向比較,而質化則難于外顯,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往往變為重量輕質,甚至以量代質。
實際上,重量輕質甚至以量代質是現代性的普遍后果,不僅中國,其他國家也存在類似情況。由于現代性虛化了時間,制造了缺場(absence),讓人們越來越置身于脫域(disembeding)的社會關系之中(吉登斯,2011:15-18),比如,扶貧政策的制定者與受益者,大部分不能謀面,更無交往,在這樣一個超越了熟人共同體的現代治理情境中,急需一種系統性的最大公約數,作為治理架構的交流媒介,從這個意義上說,數字技術恰如齊美爾(Simmel,2011)所謂的“貨幣”——一個現代社會關系的載體與表征符號,作為現代社會治理關系的溝通媒介、實踐工具。
技術治理的量化傾向,不僅需要保證數字的“可計算性”,還必須確保數字的信度與效度。如果數字技術缺乏必要的信度與效度,那么,數字技術越發達,就越有可能陷入“內卷化”陷阱:政策設計者不斷嚴密數字技術的指標體系和操作程序,而這種過密化的技術發展只會增加數字技術的形式合理性,增加治理成本,而不能增加數字的實質合理性,也不能對治理績效做出更多的邊際優化。如果過分依賴度量工具,“寧信度而不自信”,不啻鄭人買履。
從根本上說,量化的數字必須是生長在基層社會中的,方能作為可計算性的治理要件,成為國家與社會的溝通工具;否則,缺乏社會經驗支撐、缺乏實質合理性的數字最多只會作為治理體制內部的溝通工具、考核憑據。如何讓數字量質同步,是21世紀全球性的治理問題,值得今后實務界與學術界進一步探索與研究。
作者單位:學術研究雜志社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研究》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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