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做農地農用的“守門人”具有很強的現實性。按現有法律政策,我國實行的是二元土地制度,這一制度設計,使得農村土地流轉中,無論地方政府還是國土部門,對流轉土地具體用途的監督要么鞭長莫及、要么有心無力,甚至有的存在私心作怪,引發農民反感。而農民集體與農民一樣對土地有天然依賴,守好村里的幾畝地是本能擔當,加上與土地朝夕相處,掌握農地是否農用是分分鐘的事。所以,在維護農地農用上,農民集體具有其他部門沒有的優勢。
農民集體做農地農用的“守門人”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農戶流轉土地,多數只能關心流轉費用高低,對土地流轉出去做什么、怎么做則難以關心、無力關心、無法關心,而農民集體既有監督責任,也有分散農戶不具備的監督能力,能有效減少農地“非農化”現象。
農民集體做農地農用的“守門人”能較好地減少農地被征占、被擠占現象,維護農民利益。農民集體作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無論是直接維護農地農用,還是協商征地價碼,都能通過增加征地成本從而減少農地占用,促進節約用地。
現實中,總體上農民集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對確保農地農用、保障糧食安全、維護農民利益發揮了很好作用。不過,也有不少農民集體擺錯了位置,不能正確行使農地農用監督職能。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越位。農民集體是農地農用的“守門人”、監督人,但不能越俎代庖,不經同意就把農民承包地流轉出去,或者以收回承包地要挾農戶流轉土地,或者要求農戶只能把土地流轉給誰,等等。權力越位,是造成土地流轉矛盾的重要原因。另一個問題是缺位。有的農民集體軟弱無力,或者片面理解放活土地經營權,對長期拋荒、損毀土地,甚至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現象聽之任之,對流轉土地搞非農經營或者變相改變農地用途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因此,使農民集體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正確發揮作用,到位不越位、到位不缺位,是當前推進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的重要環節。“三權分置”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堅持農地農用是試金石;而做到農地農用,農民集體是很好的“守門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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