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過程中農轉非居民的貧困消減
城鎮化的本質是人的城市化,而“人的城市化”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既包括農村居民的戶籍變更,還包括生產生活方式全方位地向城市居民轉變。在某種程度上,生活方式是衡量農民市民化程度更重要的一個維度。本文試圖以貧困發生率為測量指標,結合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和城市貧困調查的實地訪談資料。評估農轉非居民的生活水平及其貧困的影響因素,探尋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民市民化的有效途徑。
一、假設與變量
(一)戶籍變更對貧困發生率的影響
戶籍制度塑造了當前中國城鄉居民的收入機會和結構。戶籍變更雖然從制度層面保障了農轉非居民享有與城市原住居民同等的生活和發展機會,但是農轉非居民可能在城市地區生活的時間還不夠長久,因戶籍變更而擁有的制度保障對農轉非居民生活狀況的改善效果還尚未顯現,致使農轉非居民仍然保持著相對較高的貧困發生率。據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戶籍變更的貧困消減作用存在制度滯后效應,即農轉非居民在城市生活的時間越長,其貧困發生率越低。
(二)經濟發展對貧困發生率的影響
研究發現,經濟發展與貧困發生率存在著因果聯系。一般地,遷入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其所能享受的經濟社會福利就越多,生活水平就會越好。據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 經濟發展狀況影響農轉非居民的生活水平,即農轉非居民居住地的經濟發展程度越高,其貧困發生率越低。
(三)數據來源與變量
數據來源:本文通過分析中國綜合社會調查( CGSS) 2012 年的調查數據來驗證上述研究假設。
核心變量:包括貧困發生率、市民類型、獲得非農戶籍的時間長度和經濟發展狀況等變量。
因變量:貧困發生率
控制變量:戶主特征(年齡、教育程度、工作類型)家庭人口結構和地區因素等
二、分析與結果
(一)不同類型城市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差異
當以國家貧困線為測量標準時,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為 2. 03% ,農轉非居民為 4% ,進一步將農轉非居民區分為主動市民化者與被動市民化者時,主動市民化者和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分別是 2. 69% 、8. 88% ;
當以貧困邊緣線為測量標準時,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為 4. 53% ,農轉非居民為 8.85% ,主動市民化者和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分別是 6.99% 、15.75% 。
結果顯示,除了在以國家貧困線為測量標準時,主動市民化者與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沒有顯著差異外,其他類別的貧困發生率的比較均存在顯著差異。
(二)農轉非居民貧困發生率差異的影響因素
在進一步控制其他變量的條件下,文章主要探討了戶籍變更、獲得非農戶籍的時間長度和經濟增長對農轉非居民貧困發生率的影響。
首先,市民類型與貧困發生率的關系。回歸結果顯示主動市民化者與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沒有顯著差異; 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比城市原住居民顯著更高。
其次,獲得非農戶籍的時間長度對貧困發生率的影響。回歸系數表明: 農轉非居民在城市生活的時間越久,其貧困發生率就越低,在城市地區的生活時間每增長 1 年,其貧困發生率就會減少 1. 9% ,這一結果表明戶籍變更改善了農轉非居民的生活狀態,假設 1 得到數據支持。
再次,經濟發展與貧困發生率的關系。回歸結果顯示: 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條件下,經濟發展具有降低貧困發生率的作用,城市居民所在地經濟狀況越發達,其陷入貧困的概率就越低。
(三)戶籍變更與經濟發展的貧困消減效應
既然農轉非居民的貧困發生率會受到戶籍變更和經濟發展狀況的顯著影響,那么,戶籍變更和經濟發展能在多大程度上消減貧困呢?
戶籍變更的貧困消減效應:無論主動市民化者還是被動市民化者,其貧困發生率都會隨著在城市社會生活時間的延長而逐步降低。
經濟發展的貧困消減效應:農轉非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呈現出隨著人均 GDP 的增長而逐步下降的變化趨勢。但對于居住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被動市民化者而言,這也意味著長期低速發展的經濟將使其更加難以擺脫貧困狀況。
(四)城鎮化的貧困消減效應: 基于訪談資料的分析
利用筆者 2013 年在成都市參與的貧困調查訪談資料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成都市農轉非居民的市民化經驗能較好的反映城鎮化在消減貧困中所發揮的作用,歸納起來有這樣三大機制:
第一,發揮城市區位優勢,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推進城鎮化。
第二,共享市民福利,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針對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結論與討論
本文研究發現:農轉非居民和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存在顯著差異,與城市原住居民相比,農轉非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均顯著更高;同時,農轉非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存在著較大群體差異,與主動市民化者相比,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顯著更高。
同為城市市民,為什么農轉非居民和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會存在如此大的差異? 同為農轉非居民,為什么主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會比被動市民化者顯著更低?
第一,就群體因素而言,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條件下,與城市原住居民相比,主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與城市原住居民沒有顯著差異,而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與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存在顯著差異,被動市民化者的貧困發生率高于城市原住居民和主動市民化者。
這就是說造成城市市民貧困發生率差異的原因可以部分歸結為群體差異,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動市民化、被動市民化與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一開始就存在較大的差異; 二是主動市民化、被動市民化與城市原住居民的人力資本差異明顯,主動市民化者是因升學、參軍、轉干等因素而農轉非成為城市市民,其人力資本比被動市民化者相對更為豐厚。
第二,戶籍變更的貧困消減效應。農轉非居民在轉變為城市市民以后也就獲得了與城市原住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和福利保障,那么,農轉非居民在城市社會生活的時間越久,其貧困發生率就會越來越趨近于城市原住居民。這表明農轉非居民與城市原住居民的貧困發生率差異不僅源于群體本身的差異,還受結構性因素的影響。
第三,經濟發展與農民市民化的路徑選擇。回歸結果表明,經濟發展是影響貧困發生率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其他因素不變,人均 GDP 越高,當地居民的貧困發生率也就越低。這只反映了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區縣之間的貧困發生率的差異,而現實的情況是即使是同一區縣、同一城市區位的不同城市居民的貧困發生率也會存在較大的差別。
第四,成都市貧困調查的實地訪談資料也表明,城鎮化建設不能急功近利,合理的城市化是一個經濟發展和人口聚集的自然過程。城鎮化的消減貧困作用是有條件的: 首先,要發揮城市區位優勢,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推進城鎮化; 其次,要能讓農轉非居民共享市民福利,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最后,要能為貧困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
因此,對于當前中國的新型城鎮化建設而言,農民市民化的現實路徑是讓有市民化意愿的農村居民先進入城市,然后再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將城郊轉變為城市,讓城郊農民轉變為城市居民。
(作者簡介:蔣和超,男,四川達州人,南京大學社會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勞工研究和農村社會學。)
文章部分轉摘自《城鎮化過程中農轉非居民的貧困消減》,載我刊2017年第1期農民問題欄目,微信編輯時有刪改。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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