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認為,在地權糾紛中,“戶籍”是集體成員權身份和資格認定的唯一核心要素。然而,事實并非如此。通過對東北林權改革中,村級合并、戶籍回遷和“外嫁女”土地權益三個糾紛案例的考察,發現地權的內涵與其說是集體成員權的展現,還不如說是村落成員權的表達。實踐中的集體成員權表達了村民對社區財產邊界、共同體成員和倫理身份的認同,實際上展現的是一種村落成員權。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地方性產權,村落成員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人格化和繼替性特征。它具體呈現了社區內部共享的文化價值、社群網絡、互助體系和互惠模式,具有內在的封閉性和保護性,是村落共同體存在的一種表現。
關鍵詞:地權糾紛;利益共同體;身份認同;集體成員權
一、問題的提出
對中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和集體成員權,學界主要在兩個層面討論。第一,主要分析這種土地所有制產生的后果,認為目前的集體所有制導致了當前大量的地權糾紛,改革的措施就是要對土地制度實施變革,這主要偏重于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第二,從實踐層面展開對產權性質的討論,認識中國土地產權的性質和不同于西方產權的不同特點,這主要集中于社會學對地權問題的研究。
學者于建嶸提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由于法律主體的多層級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導致了不斷產生的地權糾紛[1]。黨國英也提出現有土地所有權是在國家、集體與農戶之間發生了分離,農民作為承包權的主體存在著內在的不確定性,為此,農地承包權的獨立化、長期化和商品化是其解決途徑[2]。當然,持這一觀點的研究者不少[3-4],這一思路主要來自于西方的產權經濟學理論。該理論認為產權是包括控制權、收入權和轉讓權的“一束權利”,具有獨立的排他性和可轉移性[5]。據此,不少經濟學者和法學家認為,中國地權的糾紛就來自于主體的不明確和產權的模糊性。
沿著這個思路,在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有人提出了“集體成員權”的問題。能否具有集體成員權的資格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的關鍵。在法學研究中,陳端洪認為,在農村地權糾紛中,集體所有制的“集體”成為理解的關鍵,既有作為組織的集體,也有作為全體村民總和的集體。集體具有神秘性,它既是實在人的總和,又是一個超集體成員的存在[6]。李愛蓉以三個案例為分析樣本,對集體經濟組織中成員權的身份問題進行了討論。她認為地緣和血緣構成了成員權身份的基礎[7]。實際上這是在肯定村社本身的作用,而非物權權利。任丹麗認為,目前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由于集體財產的存在,集體成員的財產應該受到保護,并且可以結合村民自治制度加以完善[8]。
在社會學中,“集體成員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身份和資格,成為了討論中國土地產權的基礎。張靜在討論鄉規民約體現村莊治權時就明確提出,村莊“成員資格”是鄉規民約村莊治權的重要方面,其中就以土地權利作為研究對象[9]。另外,張佩國對集體成員資格的討論更為具體。他提出,能否成為“村子里的人”,獲得“村籍”,被村民認可,才是近代江南地區外來人獲得地權的關鍵[10]。這實際上提出了集體成員權到底“是什么”的一個問題,即實踐中集體成員權表達的性質問題。在其他社會學研究中,也有學者試圖對集體成員權的模糊性進行回答,比如申靜和王漢生就認為集體產權并不模糊,它是在行動者的互動中自發建構出來的,而“成員權是界定集體產權的基本準則”[11]。另外,朱冬亮根據福建林改中的糾紛,發現集體產權實際上可以納入到更具包容性的“村莊社區產權”的框架中進行分析[12]。
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試圖從根本上去解釋土地糾紛的根源,分析目前中國農村的產權制度——集體所有制或集體成員權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出制度上的改革措施。社會學的研究則試圖認識中國產權的性質——產權是否模糊,或實踐中的產權是以何種邏輯運行的。其中,“集體成員權”成為了研究者的重心,不過相當的研究都只是強調了集體成員權的“身份”、“資格”和于此相關的因素,他們并沒有清楚的指出這種集體成員權實踐和內涵的所指,或者說相關的研究并沒有揭示出集體所有制中有關成員權身份和資格到底“是什么”的性質問題。本文將沿著這個思路,從東北林權改革糾紛中,試圖進一步揭示集體成員權實踐中的糾紛和矛盾來自于村民的何種意識和規則,從而提煉出地方性產權的具體性質。
二、集體成員權實踐:地權糾紛
案例背景介紹。S鎮位于遼寧省F縣,下轄12個建制村,119個村民組,2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側丝?/span>31588人,其中農業人口27867人。全鎮共有耕地3.67萬畝,森林覆蓋率85%,有山林面積45萬畝,林木蓄積量202萬立方米,林業資源豐富,同時也具有豐富的鈉長石、風華巖和鐵等礦產資源。在煤炭產業了林業資源的拉動下,當地經濟活躍,人口流動量較大。在土地收入方面,林地收入超過耕地收入,成為農民基本的生活來源之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成為了當地林業資源豐富的一個寫照。為響應國家林權改革目標,2006年S鎮啟動了林權改革方案,改革的目標就是,“人有其田,必有其山”。林權改革的目標具體表現為,“山有其主、主有其責、責有其權、權有其利”,通過林地確權完成林業的市場化改革。不過由于行政村改革、資源分配不均和戶籍問題,林權改革在筆者和團隊調查的兩個村莊始終沒有很好推行下去。
(一)村級合并與“林改難”問題
稅費改革以后,為減少財政負擔,基層開始精簡機構,采取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合村并組。2003年S鎮開始對各村進行改革,行政村由原來的19個合并為12個,依據是行政村的面積和人口的多少。合村并組過程中,在村干部精減、村級債務和收支平衡的問題在當地遇到了相當大的阻力,但由于自上而下強有力的行政推動,不少村集體還是在形式上實現了合并。隱藏的問題是,財務是否正真統一、村民的社會認同是否增加、集體共識是否達成,這直接影響到合并后的村級治理。這在筆者所調查的村莊表現為:第一,資源不均導致合村難;第二,合村并組導致林改難。
第一,資源不均導致合村難。以S鎮XY村①合村并組為例,2003年,XY村和鄰近的SL村進行合并時,由于土地資源的嚴重不均,XY村村民拒絕與SL村進行合并。以林業資源來講,XY村為S鎮人均林地面積最大的行政村,有山林面積40000多畝,其中國家公益林8000多畝,村民荒山造林區2000多畝,其他的20000多畝均是能夠確權到個人的林子。XY村戶籍人口700多,人均林地面積30多畝。以四口之家計算,一家的林地面積就是100多畝。按照現在的市場價計算,每家的山林收入就有二三十萬元之多。因此,在2003年上級政府要求合村并組時,XY村的村干部和村民進行了長期抗爭,表現為,農民有組織性的群體性上訪和跨越鄉鎮的越級訪。雖然最后沒有得到官方的同意,但是該村村民實現了更為尖銳的反抗——干部發動群眾不參加合村后的村兩委選舉,致使該村2004年以后沒有村干部,村級治理陷入癱瘓。2008年該村迫使上級政府取消了合村的意圖,并真正實現了行政和財務上的獨立。
第二,合村并組帶來的林改難。對于成功實現合村并組的行政村,林改時也遇到了相當大的阻力,以SL村為例,其中的幾個小組就沒有將林改推行下去?,F在的SL村由2003年以前的原SL村和ZM村合并而成。其中ZM村人口1000人,有村民小組3個,其中第一小組和第二小組空間地理位置近,土地資源分布均衡,在合村并組上相對緩和;第三小組鄂玉堡空間上相對獨立,并且林地資源豐富,為前兩個小組的兩倍多,這導致鄂玉堡組的村民不同意合并共享林業資源。2007年林改時,鄉鎮要求,ZM村三個小組要統一進行林改,原來的村變成了現在的“組”,林改按此單位進行。但是,鄂玉堡村民堅持歷史上林地的分配“以隊為基礎”進行,“堡”(當地自然村單位)成為該組村民捍衛自身利益的邊界。
(二)戶籍回遷與“土客”之爭
戶籍一向被作為集體成員資格的一種憑證并在農村具有身份識別的作用。但是誰才有資格獲得戶籍,或者說擁有戶籍是否就能獲得村民認同,這在林權改革中存在較大爭議。以下的“土客”之爭充分體現了這一矛盾。2006年S鎮推動林權改革,XY成為唯一一個完全未推行林改的村子。原因在于,一方面合村并組對XY村的林改造成了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一個棘手的問題——戶籍人口的確定,直接導致了林改的徹底破產。按說,按戶籍確定人口最為直接和簡單,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卻相當棘手。除了生老病死等人口的變動,XY村還遇到了老戶回遷帶來的“土客”之爭問題。前文提到XY村人口共700多人,人均林地面積30多畝。由于人均林地資源豐富,外遷人口聽聞全鎮要進行林改,在合村并組啟動之初,開始利用各種關系回遷,截止到調查結束,有30多人回遷了戶口。
老戶回遷行為激起了在村村民的強烈的反彈。在村的村民看來,老戶回遷是搶占資源的投機主義行為。在村村民認為,原住民的外遷,已經脫去了村莊成員資格的外衣。他們既然追逐和享有了其他村或非農戶口的待遇,慢慢地,他們就成了外來戶,也就不再享有本村的土地資源。為了在林權改革中分到林地,利用各種關系回遷的行為在村民中引起了公憤。不過,在回遷戶看來,他們也并非真正的“外來戶”,他們大部分人是原來居住在村,現在仍然有重要親屬關系網絡的本地戶。而且,有的回遷戶表示,林子的樹原來就是他們手栽的,只是那時候林子屬于集體而沒有分到個人。
鑒于這種的尖銳矛盾,雙方采取了激進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利益,反對遷入方由老干部帶頭到鄉鎮上訪,最多時有兩三百人參加?;剡w的三十人也同樣不甘示弱,一方面是在村民選舉時,回遷人員派代表破壞會場,另一方面也組織回遷戶上訪。與回遷少數派相比,在村村民占據大多數,現有村干部為力推林權能夠推行,在立場上試圖與本村村民保持立場一致,以求林改能夠在本村推行下去。但是,“新”“老”戶之間的矛盾和分歧一直成為本村林改的一大難點。
(三)“外嫁女”土地權益問題
婦女在土地改革中的矛盾主要體現在他們的特殊身份上。這可以分為幾種情況:第一,典型的“外嫁女”,即女子外嫁,但是戶籍未遷出的本村女子的土地權益問題;第二,“農嫁非”婦女,具體表現為“男城女鄉”,女子在男方居住地無法獲得土地,在本村是否應該被剝奪土地權問題——這涉及生存權的基本問題;第三,“招婿女”,這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女子在無兄弟的情況下,父母招婿上門。另一種情況是,女子在有兄弟的情況下,本村資源較男方豐富,父母留下女子招婿上門。此外,還有一些諸如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分配問題等。
現有法律中,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條文,但是在土地權益方面,比如土地的轉讓權、收益權和使用權方面,婦女與家庭,尤其是與村社集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較大的矛盾和張力。在S鎮的村中就出現了“外嫁女”及其家庭在林權改革中能否獲得林子的矛盾。
“外嫁女”在林權改革中的矛盾主要體現在戶籍上。例如,有的“外嫁女”并沒有把戶口遷出,但是也沒有在村里生活;有的“外嫁女”,由于某些原因遷回娘家,居住多年,卻始終未獲得戶籍,這引起“外嫁女”和男方家庭的抗議和不滿。另外,從外村嫁到本村的婦女,入戶生育后就能獲得幾萬元的收益,這造成了返回娘家居住多年、未取得戶籍的“外嫁女”家庭的不滿。
由此來看,婦女獲得土地承包權或收益權,有如下幾個條件:一有戶口,二在此居?。ㄒ话銇碇v原生家庭屬于無子家庭),就是“招婿女”。但是,如果有兄弟的“外嫁女”遷回,“外嫁女“及其丈夫難以取得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居住很長的時間,也無法獲得村莊認可?!巴饧夼奔捌浠剡w的家庭無法獲得村莊集體認可,也就沒法在產權改革中獲得相應的權利。當然這也是一些地方“外嫁女”土地糾紛的重要特征。S鎮“外嫁女”土地權益糾紛的案例中,實際上展現了“外嫁女”這個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在具有“戶籍”這一集體成員資格時,仍然面臨著勞動權、居住權和土地財產權之間的矛盾和張力。
三、地權糾紛中的村落成員權表達
集體所有是我國產權制度的重要特征。《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間接地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三種形式: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于農村集體所有制具有“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特征,通常情況下,“小組”這種集體經濟組織成為最通常的土地占有形式。在上面的林權改革矛盾糾紛中,突出了集體成員權身份和資格的如下問題:
(一)集體成員權的社區財產邊界問題
在法學中,不少專家一向認為國家在社會建構方面具有關鍵性作用,但是,從社會學角度看,社會對國家法的吸納具有選擇性或者說國家法在進入地方性社會時具有嵌入性特征。國家和社會是互嵌的,這在案例1集體成員權的身份資格和認同方面得到了具體體現。案例1為我們呈現了國家法在社會財產邊界界定時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按寮壓喜⑴c林改難問題”案例1突出了由于土地資源不均導致合村并組難,林權改革無法推進的事實,這較為充分地展示了村民在集體成員資格問題上的身份認同問題:第一,村民對行政村認同的歷史延續性;第二,村民對自然村的認同具有較強的地緣性,“堡子”成為當地村民社區財產認同的最小單位。從行政村到自然村,由于村民對社區財產邊界認同的歷史延續性和地緣性特征,導致了社會與國家(合村并組,自上而下的行政改革)的矛盾和沖突,以致地方林改難以推動。不過,村民這種內向封閉的地權觀念恰恰與中國鄉村的社會性質不謀而合,“生于斯、死與斯”,基于血緣基礎上的地緣關系的社會建構,把人與地固定下來。集體財產的支配正是通過村民世世代代人的繁衍與地的相對固定維持了村社財產集體共享的慣例。
(二)集體成員權的共同體成員特征
在研究近代江南地權性質時,張佩國教授提出能否成為“村子里的人”成為一些村莊擁有土地的先決條件。村籍(是否成為“村子里的人”)和地權之間具有頗強的內在聯系[10]。那么怎樣才能成為“村子里的人”呢?案例2給進一步提供了成為“村子里的人”的身份條件。以戶籍回遷的“土客之爭”為表述對象,案例2展示了在地權分配中區別于一般“本地戶”和“外來戶”的土客沖突:更為準確地,這里的“外來戶”指代的是“回遷戶”,他們世代居住在當地,具有共同的生活空間、共享的文化價值體系和社會關系紐帶等,只是由于近年來戶口遷出,在空間上開始與本地戶形成距離,這成為他們疏離于村莊,脫離于村莊集體財產的標識。在村民看來,形式上的“離開”也就是對身份的主動放棄;既然選擇了放棄,就不應該在利益分享時恢復村莊集體成員身份。這種投機主義行為,激發了在村村民的集體共識,他們共同反對和抵制“外來戶”對集體財產的占有。由此來看,具有戶籍,世代居住在本地,并不成為獲得集體成員資格的充分條件。一直擁有戶籍且一直居住,具有共同的生活空間、共享的文化價值體系和社會關系紐帶,有明晰的社區邊界,成為擁有集體成員資格的必要條件。這說明,集體成員資格具有共同體成員資格的特征。這一地權觀念恰好與法律形式主義的認同形成強烈對比。
(三)集體成員權具備的倫理身份問題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上看,《憲法》賦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經濟權利,《婦女權益保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賦予農村婦女擁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權益,并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做出了具體保障性規定,然而,在土地利益分配實踐過程中,“男女有別”,女性因婚姻流動而喪失土地權益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案例3為我們提供了婦女因不同形式的婚姻流動,出現土地權益受損的例子,其中有“外嫁女”、“招婿女”。她們因為婚姻的流動,或在娘家無法繼續獲得土地,或在婆家不能及時分配土地利益,無論是娘家土地的喪失,還是不能及時獲得婆家土地,這都與現行的法律相違背。站在村民的角度,或者更高一層——鄉規民約的角度來講,婦女因婚姻流動而喪失土地有其合理之處。中國鄉村的財產繼承制一直遵循男性父權制。這種制度表現為,縱向上以父子軸為核心,橫向上以兄弟分家的諸子均分制為主軸,在縱向和橫向上對婦女財產進行剝奪。女性成為男性無子之后的最后選擇,也可以說這是一種別無選擇的選擇。且不論外嫁女、招婿女或農家非,就是寡婦、離婚婦女對包括土地在內的家產處置權也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家族共財的男系傳承制中,農村婦女的“財產權”實際上是殘缺的?!澳信袆e”的財產繼承制更多的是基于傳統文化和社會習俗,而非法律問題能夠完全解決。這表明集體成員權本質上具有性別區隔的倫理特征。
(四)地權糾紛中的村落成員權表達
在現有法律研究的解釋中,一般認為,集體成員權資格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幾個認定標準:(1)是否具有本集體的經濟組織戶口;(2)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生活來源;(3)是否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認定成員資格并不需要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擁有其中一項就可能擁有集體成員資格。尤其是根據第一條——戶口來認定是否是集體成員,可以說是最為常用和通行的一種標準[8]。不過,通過對地權糾紛中的情況進行梳理,發現實際情況遠比理論要復雜。一般來講,根據村莊社區中的人口或者說戶籍來獲得集體成員資格是非常明晰或清除的。比如,我們看到,這對于長期居住在村的,并且以土地為主要收入的,有戶籍的村民,是順利成章的。但是,現實中,有關合村并組涉及到的村莊社區的邊界問題、居住中斷又獲得了戶籍的回遷戶問題、還有多年回村居住生活卻不能獲得戶籍的外嫁女等問題都證實了集體成員資格的獲取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集體成員權的實踐更準確地表達的是村民的村落成員權屬性。
四、村落成員權的表達內涵及其社會基礎
通過對S鎮林權改革糾紛三個案例的分析,發現集體成員的身份和資格,在村民的地權實踐中更準備的表達是村民的村落成員權。那么村落成員權都具備哪些特征和內涵呢?
(一)村落成員權的特征和內涵
1.排他性。排他性強調的是社區的封閉性和社區內部高度的凝聚力和認同性,這一點與集體成員權嚴格的社區財產邊界認同相吻合。許多法學和政治學領域的學者,對中國集體產權批判的重要一點就是中國農村產權的模糊性特征,在個人產權問題上確實具有模糊的一面,但是在村落社區這一集體單位之內,它的排他性性質是非常明顯和確定的。這一單位就是以基于血緣和地緣為基礎、長期居住、共同生活的自然村。在S鎮是“堡子”,在南方一些地方稱為“灣子”或“壩子”等等,實際上都是對共同生活居住的成員的一種邊界劃分問題。這剛好與行政建制擴編的村、組單位形成一種對比,而村民的認同和行動單位卻是與前者相吻合的。
2.獨占性。排他性和獨占性實際上硬幣的兩面,既然村落成員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那么村落成員就具有顯著的獨占性。獨占性集中的體現村落共同體中的成員對外來戶、回遷戶和外嫁女等身份群體的集體排斥。他們不能享有或者被剝奪其集體成員的身份和資格。很明顯,在本文中,任何想以不正當或不合法手段獲取集體成員權身份或資格的投機主義都會遭到在村村民的強烈抵制,這暗示的就是村落成員嚴格的資格審查和身份特征。
3.人格化。趙曉力在論述中國近代村級土地市場時,提出村級土地交易中親鄰先買權的普遍性,認為村級土地市場中,交易者并非出于完全競爭的市場,只對唯一的市場參數價格做出反應,農村土地交易中具有非常明顯的人格化特征[13]。所謂人格化,是指在交易中人與人的關系替代了人與物的關系,交易不僅僅以價格為參照指標,人情、面子、互惠和家族關系等較大程度地影響交易行為。本文中,林權改革中的集體成員身份也如出一轍,比如,有關外嫁女林地的分配上,實際上就是以父系為主軸的財產繼承為核心的,男子才是差序格局中最為核心的成員。
4.繼替性。所謂繼替性是指土地、房屋和生產工具等主要財產,通過單系的代際關系傳承到下代的過程。繼替性是費孝通先生在描述生育制度時,從人口再生產和社會結構的角度提出的,這也進一步可以延伸到財產的繼替過程中來。正如費老和滋賀秀三等人提出的,中國是以單系偏重或父子一體的社會繼替方式決定財產的繼承方式一樣,中國農村的家庭財產或社區財產也主要是偏重于男性之間傳承的。在本文中,有關婦女(外嫁女)不具備完全財產繼承權一樣,入贅女婿和上門姑爺等,在集體財產分配時,并不具備完全產權特征。在這一點上,中國的產權性質是不同于私有制下男女平等繼承的西方產權制度的。
(二)村落成員權存在的社會基礎
如果說集體成員權是一種建立在法權意義上的形式主義權利,那么實踐中集體成員權表現出來的村落成員權就更具有實質主義特征。以戶籍和人口為核心的集體成員權,最終在實踐認定上,還需要村社集體共識的考量,而且后者并不以所謂的法律為標準。在有的研究中,這被稱之為“社會性合約”[14]產權。嚴格的來講,村落成員權是區別于“市場性合約”產權的一種非正式產權。村落成員權作為集體成員權的一種實踐形態,是集體成員權的一種補充和變革,它的產生并非無根之木,特定的社會結構和文化特性決定了在一定時空中,村落成員權成為一種被村民默認的地方性共識。
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講,中國的社會是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差序結構格局。在傳統村落社會,“血緣是穩定的力量。在穩定的社會中,地緣不過是血緣的投影,不分離”;“‘生于斯、死與斯’把人和地固定了”[15]??梢哉f,以血緣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宗親、族親或姻親關系成為了中國差序社會結構的根本。但是,在移民或越來越“半熟人化”的社會結構中,單單以血緣為紐帶是無法形成一個社區單位的,此時“擬血緣”關系或以地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就成為了一種延伸和補充。在凝聚力上,擬血緣關系和以地緣為投影的社會結構,不如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緊密。但是,在功能上,前者與后者一樣具備保護集體財產和共享一套道德文化系統,整合社區的共同體性質。更為直接地講,村落成員權嵌入在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中,它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或者現在提倡的市民社會有本質的區別。
以差序格局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在人與人的交往中注重的并非一次性的市場交易,而是力圖在長期、面對面和多次的交往中實現互惠。村落成員權所具有的排他性、獨占性、人格化和繼替性都是在建立在農村獨特的社會結構基礎之上的。一個自然村構成了村落共同體的基本單位,它既是互助和互惠的單位,同時也是資源共享和組織勞動的基本邊界。在這一點上,可以把村落成員權與村隊成員權①進行區分?!叭壦校牉榛A”集體所有制中,“隊”擁有法律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同時在村民的觀點中有較強的烙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也大體是“大隊”和“小隊”的延續,但是它仍然強調的是行政組織單位。相比而言,“村落成員權”強調的是以血緣和地緣為此處的村落共同體性質,它強調的是一種族權身份或群體性認同;而村隊成員權本質上是一種法權概念。如果兩者有一致的地方,那就是村隊成員權一般建立在村落成員權的基礎之上,村隊成員權在法律意義上確定了村落成員權的合法性。
由此,村落成員權作為一種地方性共識,嵌入在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網絡中,具有民間法特征,是一種非正式產權。人與地構成了中國農村家庭的兩根支柱,人與地的關系建立在人與人的關系基礎之上。以社區為邊界的集體財產分配制度,決定了村落構成集體財產的基本單位,因此具有較強的排他性、獨占性特征,同時男性的單系財產繼承制度又內在的規約了這種成員權的人格化和繼替性特征。是否成為“村子里的人”,是否具有“村籍”,并不僅僅表現為是否具有戶口這一紙空文。共同的社群網絡、文化信仰、互助體系,尤其是在共同居住、是否共盡義務,成為社區內部成員共享集體財產的必要條件。社會基礎的不同產生了不同于西方個體產權的底色和背景。土地產權的型塑與村落的社會結構形成一種自洽的邏輯,它是中國宗親為主體“倫理本位”社會的表現。
五、結論
一般認為,農村集體所有制使集體成員權成為地權占有的唯一標準,是否擁有“戶籍”成為集體成員權中的核心要素。然而,在調查中發現,僅僅依靠“戶籍”難以解釋合村并組、土客之爭和外嫁女土地糾紛問題。集體成員權作為一種身份和資格,成為農村地權變革和再配置中最關鍵性的權利。不同于西方的私有產權,在個體權利上,集體成員權不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因此容易導致地權糾紛和矛盾。本文通過合村并組、土客之間的矛盾和外嫁女在S鎮林權改革中的地權分配,充分展示了集體成員權所具有的社區財產邊界、共同體成員認同和倫理性特征,這實際上表現出集體成員權不僅僅是以戶籍為唯一指標的身份權利,更為準確地,這種權利應該被界定為村民的“村落成員權”。
作為一種民間法,以社區整體視角,村落成員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獨占性、人格化和繼替性特征。在村莊財權權利方面,村民通過對“外人”的排擠和“自己人”的認同,實現了自己人對財產的獨享。村民的村落成員權認知深深地嵌入中國特有的社會結構中。血緣和地緣構成了村落成員權的基礎,共享的文化價值、社群網絡、互助體系和長期互惠模式構成了村落共同體內部的重要內涵。以戶籍為主要標識的集體成員權這種國家法在鄉土社會中的遇挫,折射出作為大傳統的國家法務必要契合地方的小傳統才能得以實現。這提醒我們,在新一輪的土地改革(確權)過程中,應該以林權改革中的糾紛為前車之鑒,尊重農民的地方性認知,把國家法的實施融合在農民的地方性共識中,如此,土地改革方能走得更加順暢和長遠。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余練,女,西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政治社會學、鄉村治理與農村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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