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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登高:百年中國土地制度變革及其啟示

[ 作者:龍登高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4-28 錄入:19 ]

中國土地制度百年來經過了四次重大變革,每次變革都引發中國社會與經濟的巨大變化,對中國社會經濟與政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本文主要談三個方面:一是土地制度四次大變革的回顧和反思;二是歷史經驗與認識的誤區:探索成本與試錯代價;三是制度遺產與對現實土地制度改革的啟示。

一、土地制度四次重大變革的回顧和反思

1.平均地權

第一次重大的土地制度變革是從20世紀前期一直到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以下簡稱“土改”)完成。

1950年初的土改是一次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也是一場轟轟烈烈的革命。我的問題是,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土地產權制度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呢?在新中國成立前是土地私人產權,農民對于土地是具有所有權的,可以說土地私人產權的觀念深入人心。普遍存在的土地交易契約表明,農民可以在法律范圍內對土地隨意處置,包括買賣、租佃及其他各種形式的交易。土地交易契約也可以用于土地轉讓、交易,在經濟利益方面的細節都可以在契約當中進行規定。

但是在土改之后,土地所有制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呢?在人們的印象當中往往會有一種錯覺,革命先烈拋頭顱灑熱血,就是為了推翻土地私有制,通過土改建立土地公有制。事實上,土改之后,從1952—1957年,土地所有制仍然是土地私人產權,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證,可以對土地進行自由的處置,包括買賣。我們的出發點就是通過土改讓農民獲得土地財產,只是說更為平均化,也就是平均地權,確切地說是為了改變過去那種不太平等的現象。1950年頒布實施的《土地改革法》在以前的解放區法律基礎之上,進一步從法律層面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放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享有自由經營、買賣及租賃的權利,也就是農民在這些方面對這塊土地擁有和過去一樣的自由處置的權利。

1954年頒布的《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一直到互助組、初級社仍然是農民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從初級社以后,也只是由初級社統一使用。這是第一次重大的變革。通過這次變革,我們應該了解的是,我們所追求的是讓農民擁有土地產權,因為土地是他們最重要的財產。變革所產生的變化是平均了地權。平均地權是從蘇區到解放區的嘗試,再到解放后逐步全面覆蓋。在這個過程中,是通過暴力革命來實現平均地權的。

平均地權之后,過去的土地交易契約、土地產權證都被燒毀。地主的土地和所有財產,強制性地全部拿出來然后平均進行分配。其間發生的鎮壓與血腥行為,在當時秉承的是革命倫理,是時代的產物;這無須粉飾,不能以今日的市場倫理來加以評判。

平均地權是20世紀的主流思想,最初是由孫中山先生提出來的。“三民主義”之“民生主義”就是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在當時是一種新的認識。有關三民主義的讀本,20世紀中后期是臺灣學生的公共課。現在來看孫中山先生的認識,有很多是感性的認識,因為歷史畢竟有了很大的發展。

在土改的時候,平均地權應該說成了全國人民基本上的共識。比如我最尊敬的一位前輩是西南聯大畢業的,那時候教授家里通常土地不少。一方面他家里面的土地被平均分配了,另外一方面他自己又參加另一個地方的土改工作小組。他跟我談到,自己心里面是有些矛盾和沖突的,但是想到這是一種美好的革命,所以就義無反顧的做好土改工作。

當時反對土改的幾乎就是那么一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是康奈爾大學農業經濟學博士董時進教授,他上書毛澤東反對土改,結果石沉大海。董時進認為毛澤東正好去蘇聯,沒有看到他的報告。他提到如果這些農民都不能積累財產,沒有上進、晉升的階梯,這還有激勵作用嗎?因為農民就是靠拼命地努力獲得更多的土地,成為富裕農民,使自己的生活變得更美好的,也就是讓土地配置到勞動能手之中,才能提高土地生產效率,社會經濟才有發展的可能性。相反,如果積累了土地和財富之后,就把它平均分配掉,誰還會增加土地投入?土地產出與生產力不會增加,社會經濟就不會有發展。但在當時高漲的革命熱潮之下,缺乏這樣的遠見。

平均地權的理想從孫中山先生提出到中國共產黨實現,它的目標是什么呢?在具體的過程當中,又遇到了什么樣的問題?1949年湖南土改,安化縣有一位14歲的蔣姓男孩,母親癱瘓,母子倆分到了兩份田約2畝,可是無力耕地;半年后母親病逝,這位14歲的男孩擁有兩份田。鄰居家是1名壯漢,也分到1畝地,勞動力閑置;一年后聚了兒媳婦,生育了孩子,可一家三口只有1畝地。平均地權的公平與效率事實上受到多種變量的約束。再假設10人平均分配土地,每個人分到10畝,并且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對它進行自由的支配,當然包括土地的買賣、交易,只要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之下。可是乙不會種地,畝產只有200斤,于是把土地租給甲,因為甲是一個種田能手,畝產可以達到300斤。丙要外出,將土地典給甲;丁身體不好,將土地抵給甲,獲得資金治病。諸如此類,土地逐漸集中到甲的手上,結果又不平均了。雖然不平均,但是土地的效率提高了,因為原來甲種10畝土地,現在規?;洜I幾十上百畝土地,購買先進的設備,也可以聘請其他的農民做雇工,購買更好的種子、肥料,搞好水利設施建設,畝產量提高到500斤,土地總產出增加了。因為農民擁有了土地所有權,可以根據他們的需求做出選擇和處理。于是土改之后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又出現了新的富農,又有一些農民離開了土地,土地又集中到甲這樣的種田能手當中,這樣一來我們的初衷“平均地權”很快又被改變了。那怎么辦呢?

平均地權和當初的土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勞動力與土地兩種生產要素得到更好的結合,當然生產要素還包括資本,各種生產要素需要得到更好的整合和配置,來提高經濟效益。還有很多農民沒有土地,希望通過平均地權得到土地。然而,平均地權之后,通過土地流轉,仍然出現土地集中到種田能手當中,土地產出效率得到提高,實際上這就是通過地權市場實現土地與勞動力優化配置??墒菑谋硐笊蟻砜?,平均的狀態很快又被改變了。如何確保追求初始平均狀態不被改變呢?有什么樣的辦法呢?只有不允許土地交易,限制其支配權利。土地買賣及其他交易都不被允許了,就意味著土地所有權被剝奪了。

另一方面實行互助組和合作社,個體農民如一家五口,個體化的經營,規模太小了,風險承擔能力很小,也應該通過互助組和合作社推動規模化經營,推動經濟效率的提高,所以就有了互助組、合作社及農村土地的集體化。

2.集體化突進

互助組、合作社、集體化從初衷來說也是好的,是為了讓農民經營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極“左”思潮之下被扭曲了。第一,它是強制性的,有的農民不愿意,也必須加入合作社。而且在短短的一兩年之內就實現了集體化,這就是所謂“大躍進”,從初級社、合作社到高級社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原來土改實現的農民土地所有權就被改變了,這時候才有了所謂集體土地所有權。但是集體所有權也是通過強制性實現的。第二,想退出來也是不允許的,沒有退出機制是又一種強制,農民沒有選擇的權力。

所以通過集體化和合作化,把個體農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集中起來收為公有,進行集體經營,個體農民則成為集體經濟的勞動者。在短短的一兩年之內就實現了,是極“左”思潮下的產物。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共產黨對這一系列極“左”思潮進行了嚴肅的反思,黨的正式文件否定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

第二次土地制度變革,土地所有制就從農民私有產權變成了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時候從《憲法》中得到確認的呢?如果1958年是人民公社標志集體產權的實現時間,那么《憲法》是什么時候追認的呢?197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此時集體所有制才得以追認。1975年還屬于“文革”時期,所以后來鄧小平說應該以第一部憲法為基準。這表明什么呢?表明從1957年到1975年將近20年間,集體土地所有制、農村集體化是沒有被憲法所認可的,從現在來看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但是歷史就是這樣的進程。在這里,我們不對此段歷史進行過多的評述,也并不由此否認集體所有制,但是有一點,至今仍有一些人把鄉鎮集體土地所有制看作是高大上的東西,是不容置疑的制度;而從它的產生歷史、背景和演變的角度來看,恰恰不是這樣的。土地制度改革,只要回顧一下歷史就可以澄清很多的認識誤區和成見。

在人民公社制下,農民對土地的權利是什么呢?土改之后,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是農民的財產或資產。人民公社制下,農民個體與家庭對土地有什么樣的權利?答案是什么權利也沒有。所有權歸集體了,使用權呢?也沒有了,也屬于集體。勞動都是集體統一組織的,哨子一吹或者鑼鼓一響,農民到田間進行集體勞動。在這種情況之下,集體勞動很多搭便車的現象就出現了,沒有激勵機制。同時在集體勞動之下,可以說農民沒有土地這一最重要的財產,也沒有任何生產積極性。這就是鄧小平所說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中國農業經濟一度瀕臨崩潰的根源。在20世紀70年代,中國83%的人都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而且主要從事糧食生產,“以糧為綱”。但人們仍然吃不飽,沒有足夠的糧食;但現在似乎再也沒有人餓肚子了,相反,許多人吃得太多,要減肥。那么現在誰在生產糧食呢?2014年農村人口在總數的比重約46%,而且強壯勞動力都進城了,現在是留守的婦女、兒童、老人和無務工能力者在種地,所謂“38-61-99-250”在種地。盡管如此,糧食不愁了,人們都在減肥??梢钥闯鲋贫炔灰粯?,土地產出和個體農民的權利的確有天壤之別。

到了集體化和人民公社后期之下,農業瀕臨崩潰,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條,于是就到了大家所熟悉的第三個階段,這就是1981年開始的包產到戶。

3.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農莊的活力

包產到戶就是把集體的土地由農民個體家庭承包經營。但是那個時候講包產到戶是非常可怕的意識形態禁區,哪個生產隊、哪個大隊把土地包產給一家一戶農民生產,那可是資本主義,是不得了的事情。小崗村的農民寫血書按手印把土地分到各家各戶種植,誰也不能泄漏天機,否則全村共誅之;如果有人被上級抓走,其他人應對其家人給予照顧。當然現在所見的血書是后來包產到戶合法之后重新制作的一張歷史“文物”。據說有人寫了血書之后害怕,在家里燒掉了。當時有什么樣的說法呢?“集體勞動去逃荒,包產到戶有余糧”。很奇怪,集體勞動吃不飽去逃荒要飯,一旦包產到各家各戶,就能生產出吃不完的糧食。一個制度變遷一年之內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成效,這是很少有過的,包產到戶就做到了。但當時意識形態方面有很大的阻力,絕不能搞包產到戶。杜潤生只得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樣一個冗長的名字來替代。

這個階段農民擁有什么樣的權利呢?土地的使用權。盡管土地使用權不具備財產權的形態,不過獲得土地使用權后農民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個體家庭農莊了。我們過去說包產到戶之所以激發了生產力,就是因為農民有了積極性,這種解釋有道理,但是不夠全面。真正的解釋是,農民通過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建立個體家庭農莊,從而成為農業企業家,這意味著他將擁有經營收益和企業家報酬。農民所得不只是勞動的工資報酬(人民公社之下,社員只能獲得工分即勞動收入,其角色相當于公社的雇工)。更重要的是農莊作為企業擁有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農民自己支配,這是很大、很強的激勵。

在歷史上,農民租借土地,建立家庭農場,和自己去充當雇工而獲得勞動報酬有著天壤之別。勞動報酬就是工資,但成為農業企業家之后是不一樣的。有人說,佃農也是農業企業家嗎?大家到中關村看看,企業的辦公室是不是租過來的?辦公室或者工廠并不是自己的,并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但是工廠和企業是不是屬于他的呢?是的,所以他是企業主。盡管對辦公室或者工廠土地和廠房沒有所有權,但工廠和企業是他的,他是老板,就可以獲得企業家的報酬,就有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獲得工資之外的收入。過去的佃農從市場上租佃土地過來,建立家庭農場,就變成了農業企業家。一般來說,50%的地租是按生產一季作物產量來算的,農民辛勤勞動,第一季交租,第二季通常就不需要交了,在南方還能種第三季;在農田里面養殖稻花魚,鮮美的稻花魚不需要給地主。還能在田埂上種蔬菜,這些都是在契約之外的收入,就叫剩余索取權。因為擁有了契約規定之外的收入,所以佃農的收入和雇工的收入有著天壤之別。包產到戶之后,農民的積極性不僅體現在自己耕種土地上,而且體現在建立自己的家庭農場、獲得企業家報酬和剩余索取權、風險收入。這就是20世紀80年代農業突飛猛進、恢復性增長的制度基礎。這一點似乎沒有人揭示過。

4.當前的土地制度改革

從包產到戶到現在又有三十多年,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進入第四個階段,就是當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各地基層都在進行探索,也有很多的實踐,在此不做專門論述。根本的兩條經驗或改革取向是,明確土地產權,通過市場交易推進土地流轉。特別應該指出的是,在當前的改革中,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很多的憂慮、顧慮、擔心,特別是人們對土地市場化的風險有很多不理解和擔心。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歷史認識誤區。

二、歷史經驗與認識誤區:探索成本與試錯代價

1.農民土地產權的多重權益

回顧歷史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權對農民來說是很重要的。因為有土地可以耕種,而且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農場,但同樣重要的是,農民還應該擁有財產權。過去普遍的看法是,農民有地可耕就可以了,有使用權就可以了,還要什么所有權呢?所有權沒必要給農民。下面我們來看看所有權對農民意味著什么。

所有權對農民來說是多重的權利:第一是土地耕作權,有地可耕了,這是最基礎的;第二是土地增值權,因為土地可以增值,對土地進行投入,能夠獲取未來的收益,如果沒有未來收益的保障,農民肯定不愿意對土地投入。對土地的投入包括水利設施建設、施肥等帶來的土地收益,也包括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使得土地增值,未來可以獲得收益;第三,在歷史上,尤其是在新中國成立前,農民都有融通需求。如果農民進城或遷移,需要一筆錢,可以把土地賣掉;如果舍不得賣可以抵押出去或者典當出去,獲得一筆現金。對于農民來說,要進城打工或者進城經商,將土地賣掉或者典當出去或者抵押、出租,把未來的收益變現,有了現金可以支配,就可以進城去發展?,F在很多農民工進城條件很艱苦,只能夠住在棚房,如果能把土地未來收益變現,就有更好的條件進城打工或者說更快地變成市民。現在推進農地還權賦能,將可以滿足農民獲得融通的需求。最后,擁有土地產權,隨之將會具有權益意識納稅人的意識、有主人翁的意識,農民的政治權益及相關訴求也是不一樣的。

市民和農民的主要財產差別是什么呢?很多市民都是百萬富翁,因為有房子,拿產權證出去,到銀行可以抵押或者置換,把未來收益變現,都成為百萬富翁,甚至千萬富翁。農民的土地能不能這樣?農民的土地不能拿到銀行抵押,因為農民只有使用權,土地是村鎮集體有所有的,但集體也不可以拿這塊土地抵押貸款。這就使得廣大農村土地失去資產或財產的功能,既不屬于農民也不屬于集體,這恰恰是剛剛開始出現的土地改革試點的一個內容——允許農民抵押土地進行貸款。允許集體的土地流轉和抵押貸款,一旦這樣就變成了財產,盡管農民的土地可能不會那么貴,有些地方的價格會高一些,有些地方會低一點。

這種融通需求就是跨期調劑。跨期調劑就是在人生不同階段資金和資源的配置和調劑,譬如在校學生可以說沒有錢,但未來人力資本豐厚,工作幾年之后會有很多錢的,把未來的錢拿到現在來使用就是跨期調劑。20世紀80年代,學生很窮,飯都吃不飽,如果每個月多增加5塊錢就不一樣,多買些書讀學識更淵博,二三十年后愿意十倍、一百倍償還。這意味著現在和20世紀80年代將其能力、資金、資源進行跨期調劑,這就是融通,通過金融工具就可以實現?,F在的土地制度改革使農民土地產權證得到確權,使得它具有財產功能,能夠滿足農民的融通需求,使農民在人生不同階段能夠進行資金調劑和配置,個人的自主能力就會增強。對土地未來的預期增強了,對土地的投入就會增加;也可以通過交易將未來收入變現到當前使用,從而增強對土地的投入?,F在農村沒人愿意投入對基礎設施與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因為沒有未來預期的保障,因為土地缺乏明確的土地產權。過去的地主為了使土地增值,愿意不遺余力地為土地進行投入。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因為有賴于土地財政,也愿意治理污水,原來的臭水溝都整治成為青山綠水,愿意修地鐵,為什么呢?就是因為污水治理好了,交通方便了,土地價值就上漲了,地方政府招標掛牌,交易出去,政府收益馬上就提高了,也就意味著把未來的收益變現了,所以政府具有很強的激勵。

清代刑科題本中江西有一個感性的案例。一個80歲的獨居老人,如何處理土地是最理性的呢?把土地出租,每年收取地租,有未來的收益;或者把土地抵押出去獲得一筆財產;或者把土地賣掉獲得全部的現金。如果把土地出租,老人拄著拐杖去收地租很不方便,還可能碰到彪悍的佃農還抗租。選擇直接賣掉變現,如果政府不準老人賣地,就不能這么做,現在有的老人在城中心有一處公寓幾百萬,想賣掉,但是不可以,為什么呢?因為賣掉房子就要遷戶口,戶口遷到哪兒呢?沒地方可遷。遷到居委會變成集體戶口?要么再到郊區買一個房子,把戶口遷到那里?但那里對老人來說又很復雜,所以中國進行制度變革的時候,有很多配套的東西需要制定,土地是這樣,房子也是這樣。

2.平均地權無以維系,不可持續

反思的第二個方面,就是平均地權是美好的理想,如何才能不被改變呢?第一次平均地權,因為是所有權,所以可以自由賣掉、租佃、典當、抵押,平均狀態很快被改變了。第二次在集體產權之下,使用權平均分配,這就是包產到戶之后所帶來的情況。有沒有可能讓使用權的平均狀態一直得以保持呢?實際上這也是難以維系的。所以改革只剩下現在一條路,就是市場化的改革。

土地和勞動力資本的結合,促進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益。在包產到戶之后,平均分配使用權的土地,到5年之后又改變了,因為人口數量及家庭人口結構等變量,有的人離開農村,新增的人口又產生了,所以定期均分才能保證平均狀態。定期均分要怎樣分呢?土地有遠有近,有肥有瘦,價格有高有低,所以定期均分就要肥瘦搭配、遠近搭配。家庭承包的土地變得分散,變成零碎。在湖南安化,我們調研的向家4口人,6畝土地,分在8處地方,耕種很不方便,成本高而效率低,干脆就放棄耕種,交給別人去種,這就是耕地零碎化及其產生的問題。需要通過土地流轉來解決。此外,家庭勞動力也處于動態之中,由于人口年齡的變動,家庭勞力結構改變。清代有一個案例,有一家生了4個兒子,孩子都很小的時候,沒有生產能力,沒有耕作能力。但到十幾年之后,4個兒子都長成了彪形大漢,需要更多的土地耕種,此時就需要購買土地,租佃土地,典當土地,使得4個兒子的勞動都能釋放。這就是通過地權交易市場進行土地流轉。

土地定期均分會造成這樣的問題。另一種情況就是保持30年不變,這樣的狀況會避免零碎化的現象,但也伴生出其他問題。我們調查了林地30年不變的情況。村里兩戶人家,最初都是人均5畝林地,向家原來有6口人,20年之后只有3口人,變成了人均10畝。姚家原來4口人,人均5畝的時候共有20畝地,20年之后姚家人口增加到10個,人均只剩下2畝地。一個家庭人均10畝,一個家庭人均2畝,平均分配就又被打破了。因為不存在靜止的狀態,各種變量隨時在改變。

無論定期重分還是30年不變,都會遇到改變平均狀態,不久轉為不公平、不平等的新狀態。事實上,現在許多的地方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那就意味著生了孩子,孩子沒有土地;女性嫁到一戶人家沒有土地,或娶一個兒媳婦沒有土地;人去世了,土地份額還有,他可以傳給他的兒子。造成什么樣的事實呢?一是不公平、不平等。二是事實上的土地私有,因為增加的人口沒有地,減少的人口仍然還有地,這不是土地家庭私有嗎?所以需要土地流轉。三是強化了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因為嫁人沒有土地。

實際遠遠不止這些,還有其他的變量。比如前述種田與經營能力的差異,平均分配實際上效率低,也不公平。又比如人口流動與遷移。這些年非常突出的情況就是農民工。中國農村人口流動越來越頻繁,一方面每年約1500萬農民進入城市變成市民,他們有的不想當農民,有的要做生意,有的去求學,不應該被土地束縛。很多人擔心農民沒有土地怎么辦?從大趨勢來說,讓農民變成市民,減少農民數量是不可逆轉的城市化趨勢。每個人的偏好都是不一樣的,每個人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要想進行統一的安排,不讓農民自由選擇,就是緣木求魚。這一點過去認識不清。在第一次《憲法》討論當中,討論遷徙自由的時候,高層有人就認為農民就是農民,好好種地,不需要遷徙自由。不同歷史階段認識是不一樣的。

3.土地流轉唯有依托地權市場

平均地權,或者說勞動力與土地相結合,多種“試驗”與探索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從生產要素的配置來看現在的改革只有通過市場在流動與組合中才能實現。

第一,土地流轉與耕者有其田。愿意耕種的農民有土地,不愿意耕種的農民就應該變成市民。如何保持耕者有其田?讓農民更加富有,具有更多的財產,最便捷的方法是什么呢?假設村里有100個人,人均不到1畝地,讓農民增加土地有什么樣的辦法呢?減少農民數量是最現實的辦法,如果100個人減少到20個人,人均土地就由1畝增加到5畝,這恰恰是社會發展的趨勢,那就是城市化,讓農民變為市民,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不可逆的趨勢。通過土地流轉獲得土地耕種,也是“耕者有其田”的一個含義。在歷史上我們看到,為什么中國社會能夠長期穩定呢?盡管很多農民沒有土地或者僅有較少的土地,但可以通過市場租佃土地建立自己的家庭經營,使其變成某種意義上的農業企業家,就有了財產,就變成了農業中產階級。

第二,市場化基礎上的農民自由選擇。每個農民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需求,怎么可能做出讓所有農民都滿意的選擇呢?只有讓農民自己去選擇,通過市場來實現,利用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與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結合才能實現,而不是政府強制性地實現。這就是說,市場才是決定性的資源配置工具。

第三,認識誤區。土地私有產權是萬惡之源,造成近代中國的落后挨打,這一傳統成見有其歷史原因,但經不起檢驗。這不能解釋實行土地私有產權制度的歐美國家,為什么能夠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如果中國土地私有制導致中國的經濟落后,怎么解釋在這一制度之下中國傳統經濟在18世紀之前長期領先于世界呢?17、18世紀中國以占世界7%~8%的耕地,養活了全世界1/4的人口,高峰時甚至于接近1/3。這在短缺經濟時代是一大奇跡,能夠養活這么多人口需要相應的土地產出。從世界范圍內衡量當時的中國,其經濟還是不錯的,曾長期領先世界。土地私有產權是當時的中國以有限的土地養活這么多人口的制度基礎。除了過去所說的精耕細作使土地效益高之外,土地制度才是根本。中國近代落后挨打,是很復雜的問題。簡單地說,是19世紀中國經濟轉型的陣痛和失敗導致了中國經濟落后,而不是中國土地制度所導致的。

4.地權集中的負反饋機制

土地私有制導致土地兼并和集中,使農民失去土地,破產流亡,于是造成社會動蕩,經濟秩序被打破,

進而引發社會革命,這是過去的邏輯。但是,其前提是基于近代經濟落后的感性認識,未經嚴格檢驗的。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表明中國的土地兼并與集中是被嚴重夸大,特別是忽視了土地集中、土地兼并的負反饋機制。從表象上看,土地流動、土地交易、土地買賣似乎就是有錢的人會擁有越來越多的土地。但是,同時會存在對沖機制與之相抵消,這就是負反饋機制。

第一,就是諸子均分制。比如,一個農民辛辛苦苦耕作,累積了100畝土地,兩個兒子每個人分50畝,四個孫子人均25畝,土地占有又分散。土地越多,生孩子越多;土地越少,就不會生那么多孩子,因為沒有足夠的土地維持人口再生產。但是在平均地權和集體土地所有制之下,孩子生得越多,就會得到越多的口糧;同時可以用小孩子的份額補充大孩子所需要的糧食,不同孩子之間就有了調劑和配置。所以多生是有利的,農民是理性的,當然選擇多生。這也是中國人口高峰的原因。在歐洲部分地區和日本不是諸子均分制,而是長子繼承制,所以呈現出另一種歷史演進的狀態。

第二,多樣化的交易形式,包括回贖機制,有效抵消了土地集中。土地買賣可能導致土地集中,但農民可選擇租佃、典當、抵押等形式,特別是典、活賣的回贖條款,力求避免土地產權的最終轉讓。

第三,在傳統中國,個體農戶獨立經營具有生命力和競爭力。大戶擁有較多的土地后,如果自己雇工經營,是競爭不過個體農戶小土地經營的,在當時技術條件下規模化的雇工經營反而沒有效益。所以擁有更多的土地后,還是要租佃出去,這樣也有效抵消了土地集中和土地兼并。

第四,傳統中國具有的社會流動性,所謂“富不過三代”,所謂“千年田換八百主”。

三、制度遺產及其對現實土地制度改革的啟示

第一,農民通過市場獲得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建立個體家庭農場,在歷史上使傳統的中國形成了農業中產階級,中產階級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并且能夠養活1/4的世界人口。無產階級比較少,只要有資產,就會遵守社會秩序。像那些有錢人特別信菩薩,求菩薩保佑他的財產,這樣不會唯恐天下不亂。如果和西歐比較起來,西歐的無產階級比較多。而在長子繼承制下,莊園被長子繼承了,二兒子和小兒子怎么辦呢?沒有土地可供經營,能干什么呢?當牧師,當騎士,如果這些途徑都沒有呢?當然還可以做生意,但這些畢竟是有限的。所以,他們有一部分就變成了無產階級,無產階級是最具有革命性與破壞性的,因為他們沒有任何的憂慮和包袱。

不難發現,通過市場可以實現或者基本實現農民土地產權。當然,不能排除一些農民示能很好地建立家庭農場,他就被淘汰了。淘汰就是一種優勝劣汰,淘汰的農民是什么?不是種田能手,像我這樣的種田能手不會被淘汰。不會種地就會被淘汰,只能做教授、做生意或者出國留學,等等。農民不會種地,只能當雇工,雇工連自己都養不活,連老婆也娶不起,老婆娶不起,就意味著沒有孩子,到這一代為止了,這在歷史上是一個自然而然的問題。

第二,多樣化的土地交易形式,因為這點與現在是相關的,卻沒有得到充分認識。土地的權利可以分為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層次都可以進行交易,不是只有買賣一種形式,這些概念比較復雜。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使用權,最后是地租,每一個層面都能單獨拿出來進行交易,形成不同的交易形式。全部權益交易了就是買賣,他物權交易就是典,使用權交易就是租佃。不同的土地權益層次都可以到市場上進行交易,使得土地流轉的形式和渠道多樣化,農民選擇就更容易得到實現,需求就可以更容易得到滿足,不想賣的時候,把它典出去;短期內為了地租就租出去。在戰國和秦漢時期就是兩種形式:買賣和租借,到宋代的時候出現了典——他物權的交易,明清時出現了押租和活賣。

不同權利層次交易的價格是不同的:如圖所示,縱坐標是交易價格,橫坐標是土地權益。我可以把一半或2/3的土地權益拿出去交易,取決于需要獲得多少價格和自己的需求,這樣就有了多樣化的形式可供農民選擇。而且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多樣化的地權交易形式能夠降低系統性風險,如果只有一種或者單一的、少數的交易形式,風險就很大。如果交易形式多,那么農民的選擇就更多,這樣可以降低風險,也就是說系統性交易的風險被多樣化的交易形式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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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的安全性。它恰恰就是在流動與交易當中得到保持和增值的。它可能經常被人所遺忘,就像小孩經常說的“我不告訴你,我奶奶的錢放在枕頭底下”。錢放在枕頭底下是最不安全的,存到銀行還有一點利息,投資也會有一點回報,炒股炒得好的話也不錯,當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如果把錢放在枕頭底下,一旦失火或小偷光顧那就麻煩了。

第三,還給農民財產權。農民應該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至少應該擁有土地物權,習近平主席曾說,要創造條件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農民的財產權利,如果是典型農民的話,他的財產權利來自于哪里呢?當然是土地了,這是最重要的財產,要創造條件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權利,如果最重要的土地被剝奪了,不是說空話嗎?所以現在土地制度改革就是朝著這個方向,也就是說要還權賦能。

第四,借鑒“田面權”制度。同一塊土地上有兩個產權:田底權和田面權。集體可以獲得田底權,農民可以獲得田面權,田面權遠遠不止使用權,而是一種財產權。擁有田面權的農民可以進行各種交易,包括抵押、典當、擔保,更不用說租佃和買賣了,歷史上的田面權運行基本上還不錯,為現在的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變成物權提供一個藍本和借鑒,這是我們提出來的。田面權擁有從使用、收益、抵押、轉讓等產權束中的各項權利,并且是排他性擁有,不受田底權所有者的干預。田底權與田面權相互關聯,彼此約束,由雙方通過協商訂立契約,明確各自權益。二者相對獨立交易和流轉,形成各自相應的市場價格。講個故事就明白了。

江西會昌縣的邱世傳,擁有田面權三斗三升,折合大概不到兩畝,明朝的時候就擁有了。到了清代乾隆時候,他想移居萬安縣,土地當然不便于自己耕種了,怎么辦呢?他想把這塊土地的田面權轉讓出去,每年收取地租。但搬家之后每年回來收地租很不方便,干脆將田面權賣掉。某金姓土地所有者聽說邱世傳要把田面權轉讓出去,就跟他商量,我是田底權所有者,能不能把田面權轉讓給我?金某怕他不肯轉讓,還請他喝酒。按最初在明朝時候交易田面權的價格是12000文,而此時另外一個叫王世懷的人愿意出價24600文購買田面權。邱世傳怎么選擇呢?當然價高者得。田地所有者金某,也就是所謂的地主對此心懷不滿,耿耿于懷,但是沒有任何辦法。最后只能說“我請你喝酒了,酒錢應該退給我吧”,也只能是這樣了。

如果沒有田面權獨立交易的話,只能按原價12000文賣給田主金某,對田面權擁有者來說就是很大的損失。交易越自由,對田面權主和農民當然是越有利的。田面權一般就是由貧下中農所擁有,地主富農較多擁有田底權。田面權也是一種財產權,但是在政府檔案中沒有記錄進去,于是貧下中農被視為一無所有,事實上有一些貧下中農是有財產的,也就是田面權。

土地分配不均,基尼系數較高,事實上就是沒有把田面權算進去,族田也沒有算進去。如果把田面權折算進去的話,基尼系數就會大大降低。趙岡與丁騫等研究的樣本顯示,包括田面權的土地占有基尼系數為0.3左右,相對平均。這種認識是過去所沒有的,特別是在教科書上。

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回贖機制,延緩地權轉移交割。典當、活賣都能回贖,其功能都是避免地權的最終轉移,但回贖對象明顯不同。為農戶度過時艱、恢復和重建農場獨立經營提供了可能,從而有效減少土地所有權的買賣,成為地權集中的對沖因素,而且保護了弱勢群體。舉個例子,康熙時候黃家擁有清業田,后來他家需要錢,就出讓田底權,得到100兩銀子,但是保留了田面權自己耕種。第二年他家又需要錢,把田面權也轉讓了出去,這個時候他就一無所有了。到了乾隆時候,黃家先把田底權回贖過來,重新擁有了田底權;第二年他家又把田面權贖了回來,這塊地再次變成了黃家的清業田。從康熙時期到乾隆時期的幾十甚至上百年間,發生了這樣的轉變,黃家度過了艱難的時期,又恢復到了擁有土地的富農狀態。這是有利于度過危機的地權機制,所以很多的機制對現在土地流轉、地權交易是有借鑒意義的。

還有一個有趣的鄉規民俗——找價和喜禮銀慣例。假設我原來有一塊土地,我把他賣給了王老師,過幾年王老師又把地賣給孫老師,我作為失去土地多年的原田主,向孫老師道喜:“恭喜恭喜你買到這么一塊好土地。”話鋒一轉我就說:“我是這個土地原來的田主,現在沒落了,您看是不是意思意思呢?”這個時候他會給我一兩銀子,表示“謝謝你的祝賀”。一兩銀子對我這個弱勢群體來說也還挺有用的,這就是救濟弱勢群體形成的一種慣例。

簡單來說,通過市場化配置土地勞動力與資本等生產要素與資源,在歷史上也有許多經驗和制度的遺產,值得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市場化土地改革借鑒。

(作者為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新土地規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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