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既是農產品生產大國也是消費大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意義重大、任務艱巨。當前,我國大量分散農戶的小規模經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產生的重要制度因素。要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必須從生產源頭抓起,從規范農戶的行為入手,而農戶行為又與其所處的產業組織結構密切相關。因此,建立一個能夠有效管理和控制農戶行為的組織載體將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農民合作社是一種介于市場交易和垂直一體化之間的垂直協作形式,從理論上講是解決農產品安全問題的可行途徑。農民合作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源于其對農產品生產決策權的重新配置。農戶加入合作社后必須在一定程度上讓渡其生產決策權,尤其是對農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化肥和農藥采購權、化肥和農藥施用權、采收時間決策權等。可以說,農戶家庭分散的生產決策權向合作社集中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但現實中,具有地緣優勢的農民合作社卻沒能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本文從合作社的規模角度分析合作社如何有效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的問題。這里所說的合作社規模是指合作社的人數,而且是泛指合作社社員以及合作社帶動的非社員農戶數量。
合作社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中的“集體行動困境”
農民合作社雖然可以在農產品的產前、產中、產后參與農產品的生產決策過程,進而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但農民合作社是農民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戶家庭依然是合作社內部的基本生產單位,很多農戶僅僅是為了分享合作社可能為其帶來的收益才選擇加入合作社,為合作社的聲譽和品牌等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資產作出相應的貢獻的主動性較差,從而導致合作社容易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出現農戶的“搭便車”行為。這里的“搭便車”行為是指質量“搭便車”,即部分農戶為增加產量,不按合作社的質量要求進行生產(如違規使用農藥),卻以質量安全農產品的(高)價格出售給合作社,從而出現“失信者”比“守信者”獲得的收益更高的現象。在合作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中,農戶的“搭便車”行為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一方面,由于合作社內部大部分農戶的土地相互連接,個別農戶為增加產量而實施的違規施藥行為會影響到其他農戶的生產環境,進而降低合作社農產品質量的平均水平。另一方面,部分農戶的“搭便車”行為會刺激其他農戶滋生一種“坐享其成”的心態。如果難以阻止周圍人的“搭便車”行為,其自身也會選擇“搭便車”。當“搭便車”行為在合作社內部普遍存在時,不僅會造成合作社的農產品質量控制失靈,更為重要的是使得農戶不愿意相信他人的合作行為,導致合作社內部信任缺失,長期質量合作難以為繼。
合作社規模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的關系
農民合作社的經營規模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合作社可能取得的經營效果。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最直接表現為社員農戶數量或合作社帶動農戶數量的增加。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有利于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可以為農戶的盈余返還創造必要的物質基礎;但農戶數量的增加也會增加合作社的經營管理難度。美國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曼瑟爾·奧爾森認為,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行為會隨群體成員數量的增加而加劇。為此,奧爾森提出了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三個要素,即集體規模、結構(成員異質性)和集體治理機制(強制或選擇性激勵)。農民合作社作為一種集體經濟形式,應該有一個適度的社員規模(包括帶動農戶的數量)。首先,合作社的規模不應該過大,否則會加大合作社內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及協調的難度。在生產質量安全的農產品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合作社規模的擴大會稀釋守信農戶的平均收益;同時隨著農戶數量的增加,合作社識別農戶對合作社貢獻多少的成本也不斷增加,使個別失信農戶容易逃過監督和懲罰,從而刺激農戶的“搭便車”行為。其次,合作社應保持適當的規模,這主要是出于對經濟效益的考量。合作社的主要目標是實現社員利益最大化,在這一點上與企業并無差別。只有通過價格拉力或成本降低增加農戶的收益,才能激勵“理性小農”的安全生產行為。合作社通過保持適當的規模,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效益、增強渠道議價能力、提升交易穩定性和市場營銷能力,從而使農戶能夠在生產質量安全的農產品中獲得更多的收益。最后,合作社規模的大小具有較強的情境依賴性,并無絕對的數量標準,合作社所生產的農產品類型、是否企業領辦、合作社管理者的領導能力等因素都會影響合作社規模大小的具體選擇。
基于規模管理的合作社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對策
農民合作社的規模會影響合作社的內部治理和質量監督的效率。實現效率最優的社員規模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來說至關重要,為此應加強對合作社規模的管理并優化質量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對合作社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在最低生產規模、出資金額、農業技術水平、是否是兼業化的農民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以界定合作社的邊際成員,特別是關注申請入社農戶的道德和信譽水平;同時,應在保障農戶剩余權的基礎上適度提升合作社的退出成本,建立社員資本賬戶或入社費制度,輔以農產品質量評價的觸發退出制度,通過增加農戶的退出成本激勵農戶的質量合作行為。二是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結構。賦予合作社理事會或管理機構農產品質量控制的權威和權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其行使質量管理主體的責任,在生產投入品采購、生產過程管理和質量監督、農產品質量檢測、農產品包裝等方面擁有決策權和監督權;同時,合作社治理中應加強普通農戶的參與和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造成利益侵占,使農戶能夠從生產質量安全的農產品中獲得應有的、公平的回報。三是合理設計合作社內部的農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完善合作社農產品質量標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計基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跨期支付機制、農產品質量安全擔保機制等約束機制,增強農戶在農產品質量控制中的自律性、增加失信懲罰的威懾力,從而實現合作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控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作者單位:天津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7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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