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農村稅費改革以后,國家資源的不斷輸入為農村發展和鄉村治理帶來新的契機。但本文作者卻發現,資源輸入鄉村社會,基層組織卻無法有效承接,并遭遇官民不合作的困境。基層組織主要呈現出兩種樣態:消極作為與難以作為,以及富人和灰黑勢力主政后的擺平式“積極”治理。兩種治理形態皆導致國家公共資源的耗損,基層組織的權威與合法性進一步下降。
村莊選舉與富人治村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于1987年頒布試行,1998年修訂正式實施,2010年又對其進行了重新修訂。從制度設計上來說,這部指導我國村民自治實踐的基本制度正在不斷地規范與完善。村民組織法在1998年重新修訂以后,由于其蘊含強烈的民主理念和嚴格的民主程序,村民自治一時間成為學界和媒體關注的公共話題,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新的突破點。學界圍繞村民自治的價值與意義,尤其是圍繞村民自治與中國民主發展的可能性與可行性等問題展開了爭論,有贊同和質疑,也有批判和反思。一些華中村治研究學者通過選舉觀察進入鄉村社會以后,漸漸對鄉村治理層面進行了更多的關注,并且出現了研究的分化、深入與轉向,村民自治的研究開始從熱鬧走向冷卻。不過,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20余年之后,一方面需要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踐效果進行實地的檢驗與反思,另一方面必須直面村民自治的實踐對于鄉村治理的實際影響。
就20余年的村民自治實踐來說,其主要以村民選舉作為核心基礎,選舉意味著村委會授權來源的改變。但是,諸多研究都表明,在沒有改變自上而下的激勵約束機制的情況下,鄉鎮仍然會盡最大可能控制村委會的選舉,以便選出能夠配合鄉鎮工作的村委會領導,從而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種任務。1998年后,雖然正式進入了全面海選時期,但是鄉鎮通過各種變通手段控制村委會領導人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農村干部的遴選基本上是以鄉鎮的意愿為主導的,導致村民選舉淪為形式主義的過場。同時,村兩委形成了以書記為絕對中心的權力格局,鄉鎮進而以黨委-支委這條線形成對村級組織的有效控制。北鎮在20世紀80~90年代主要以村民代表和黨員干部推選村干部候選人,并未公開擴散至全民海選,或者只是形式上的海選,卻未有公開的唱票計票等,并主要以鄉鎮的批復作為最重要的標準。然而,隨著農業稅費的改革和取消,鄉鎮與農村之間的關聯被削弱,鄉村干部因無須與農民廣泛地打交道,從而逐步放開了對農村選舉的控制。北鎮的第一次海選發生于2001年,但是,一些鄉鎮干部在這次海選中仍然暗箱操作了部分選票。直到2004年,全鎮的村干部選舉進入了實質性的全民海選階段,才真正開始做到完全公開透明的程序民主選舉。
當然,公開透明的民主選舉并不完全意味著公平,也并不完全意味著民主。在選舉中,可以監督程序上是否公開透明,卻無法監督選舉中競選者對選民的操控。總體來說,當前中國農村選舉呈現出兩極態勢:一些村集體經濟較為薄弱的農業型地區,村民對選舉往往漠不關心,而在一些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資源密集型地區,則出現了普遍化的賄選現象。北鎮的村莊大多屬于后者,村集體一般擁有一定的集體資源和收入。賄選現象幾乎涉及每一個村落,而且選票的價格正在逐年升高。如此一來,當選村干部首先必須擁有較為強大的經濟實力,富人也便成為村干部的不二人選,普通村民自然被排斥在村莊政治之外。
富人當選村干部主要是以下三種手段的結合:一是賄選,二是鄉村中的家族力量,三是動員了一些灰色力量脅選。其中,賄選是最為主要和重要的手段,用一個農民的形象化語言說:“這選舉,狗都累完了,狗都要累死好幾條。”這足以使人對競選人進行挨家挨戶動員的喧囂景象展開無限遐想。老百姓在選舉中則表現出“誰給錢多就選誰”的無原則的政治,不斷抬高選票的價值。即便一些地區未發生賄選,但是經濟分化導致村莊權力固化,經濟精英壟斷村莊政治并進行權力的自我復制,參與政治的經濟門檻和道德門檻也必然會不斷提高,形成對普通村民的排斥,導致中國基層民主的萎縮。從近年來村莊選舉的結果來看,富人村干部或者“富、灰”村干部已經成為村兩委領導的主要構成。
近10年來,北鎮的村干部領導班子基本上進行了一輪更替,農業稅費時期的一些老干部逐步下臺,富人大老板逐步上任。北鎮12個村的書記、主任共計24人,2004年以后競選當上村干部的有16人,他們都是村莊中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人,尤以煤老板為主,而且其中不少村干部還具有灰黑勢力的背景。那么,富人主政的動機是什么呢?
富人參政,通常被比喻為“新鄉紳治理”模式,媒體上經常出現一些富人如何擁有桑梓之情、回報家鄉之類的報道。這種理想的富人治村模式,當然是政學兩界普遍的美好期待。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這主要是個體屬性,而非群體屬性。在這里,“‘富人’的概念發生了偷換,個體的富人并不是先富能人群體,不是富人階層。當概念的含義發生轉移之后,分析單位的層次謬誤也就出現了”。要理解富人治村,除了考察富人治村所發生的結構性社會背景、社會基礎之外,還要從行動者意義的角度去理解,畢竟他們自身是行動的實踐者。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說,“一個具體行動的正確因果詮釋意味著行動的外在過程及動機可以被如實地把握,并同時達到對其關聯的有意義的理解……缺乏意義的妥當性,它就仍然是個不可理解的統計概率而已”“只有當我們以觀察者的身份能夠理解行動者的動機時,我們所研究的現象才是具有意義的社會學事實”。
在田野調查中,筆者訪談富人、鎮村干部以及村民,并參與一些富人村干部之間的社交應酬,以圖較為全面地理解富人參與主政的動機,發現參政對于他們的意義。北鎮近年涌現出來的富人村干部,越來越多的是老板,其中又以煤老板居多,這些煤老板通常還經營著煤炭以外的其他產業。他們擔任村干部期間少有直接從村莊集體收入中謀取利益的,甚至一些干部還為村集體的公益事業建設墊資。當然,這并不意味他們參政毫無所圖。
第一,老板當村干部可以拓展各種關系人脈,排除自身遇到的一些困難,為自己的事業添磚加瓦。老板當上干部以后有利于與各級部門熟絡,建立聯系總是利大于弊的。尤其如上文指出的一些黑煤窯的存在,如果沒有強硬的后臺,是難以生存和維系的。福村的支書直言:“當干部不可能說毫無私心,煤礦的運營需要與上級政府十八部門打交道,公檢法、林業、水利、環境等部門我們都要認識,我們也總是會有出紕漏的時候,出了問題就得找關系,你當了村長、書記,政府部門的門路也就通了,這當然對我們有好處,尤其是在一些可辦可不辦、可罰可不罰的事情中就能給面子,而免遭懲罰。”
第二,老板參政具有捕捉信息的優勢,在資源資本化過程中優先獲得信息,從而可能從中獲得一些利潤。這在林木拍賣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林木拍賣雖然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但如能預先獲取一些林木評估價和競爭對手的信息,對于最終中標十分關鍵。
第三,在資源下鄉的背景下,從承接、實施的工程項目中獲取灰色收入。換言之,跑項立項是獲取利益的一種手段。勝村的于書記坦言:“村干部要想謀利,主要是兩種情況,一個是在資產轉讓的過程中,另一個是草率立項。我們村里只要有項目,就會有人主動給我打電話,村干部如果想從中謀利,當然是可能的。去年一個實際花費只需5萬元的涵管建設項目,就有人讓我承包給他,我沒有答應,只要答應的話,可以將其變為項目支出20萬元,我就可以從中獲得回扣。現在不少村的項目多少都有這個問題。”
第四,轉變身份,尋求更大的利益保護。不少富人發跡的時間主要在20世紀80~90年代市場經濟缺乏規范的時期,他們憑借自身的膽識,并通過偷稅漏稅及其他非正當的灰色手段積聚財富。北鎮的許多富人多有一些外號,如二癩子、馬蛋等,這些都是他們過去做“混混”時的代名詞。如今他們發家致富了,急需一個體面的身份,以圖抹去往日的影子,搖身一變為鄉村干部、縣鄉人大代表等。東村的村主任曾經是一個地痞混混,通過開采黑煤窯發家,曾經因為私自倒弄炸藥雷管而坐過牢。在筆者與其進行的訪談以及村干部之間的應酬交流中,其言語中隱含著潛臺詞:當村干部改變了他自身的地位和身份。
由上可知,這些富人可能很少從村干部職位中直接謀利,但村干部本身拓展了他們的個人關系、圈子,增加了他們的信息渠道,轉變了他們的身份,這在客觀上可以增加或者至少保護他們的利益。富人村干部多是工具理性的行動者。在地方資源資本化和資源輸入的大背景下,鄉村社會的巨大利益流量是吸引富人老板積極參與主政的主要動機。當然,這并非完全否定他們的價值理性,其中也可能夾雜一些回報鄉民的動機。總而言之,富人主政的動機誠如鄉鎮宣傳委員所言,“富人當干部很明顯,一是村里的資源,二是政治資本,三是社會地位”。
從富人愿意主政到富人主政的實踐是當前實行的村民民主選舉放開的必然結果。富人治村的社會基礎源自鄉村經濟社會分化所產生的政治社會效應。對大多數老百姓而言,市場經濟背景下的富人在其樸素的世界觀里多被等同于能人,富人主政可能比普通人主政要強。老百姓普遍認為富人主政可以通過他們的門路與關系為村民多謀一些公共福利,“爭資跑項”是典型體現。另外,老百姓認為富人比普通人更不易貪污腐敗,因為他們自身擁有的巨大財富意味著他們“不缺錢”。這是他們直觀理念上的期許,吊詭的是,正如不少老百姓產生的另一個自我矛盾的疑問:“誰上去最終都一個樣,一定都有好處,有更大的利益,不然花那么多錢賄選做什么?”富人治村或許可以在“爭資跑項”中占得先機,但由于自上而下分配的資源總量有限,他們對資源的優先占有則意味著其他村莊分配資源的減少。富人主政也許降低了村干部從村集體經濟和農民手中獲得直接利益的可能性,但富人能利用這一職位在資源下鄉和資源資本化中謀取更多隱蔽的利益。村民選舉的放開和富人治村的興起對鄉村關系、干群關系以及鄉村治理產生了深遠影響。
鄉村關系的張力與合力
所謂鄉村關系,一般指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村民自治的拓展、村民選舉的全面放開,使得村干部的授權關系發生根本改變,從原來實質上的官方授權轉為民意授權,由此也重新塑造了鄉村之間的關系。就制度而言,選舉不受鄉鎮干預,村委會成員由村民依法直接海選,逐步改變了傳統的行政隸屬關系,鄉鎮對于村級組織領導的合法性大大下降,鄉村關系也變更為平等主體之間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這是理想的制度轉型狀態,在實踐中,當前的鄉村關系既存在張力也存在合力。
后稅費時代鄉鎮的中心工作主要以發展經濟和維穩為重心,同時在新時期增加了許多軟指標的工作,即軟件(文本、制度)建設,許多地區的農村出現“軟指標硬指標化”的現象。這些工作仍是以任務-考核的形式進行。在上文中,縣(市)級政府對鄉鎮的支配關系主要依托于壓力型體制下的目標管理責任制,這一制度發揮了目標強約束的作用。目標管理責任制同樣也被鄉鎮一級政府用于村干部的績效考核。
北鎮對村干部的工資采用績效考核,即除了國家轉移支付以外,鄉鎮發文規定村干部還可以獲得另外一份績效工資,這一績效工資由鄉鎮進行考核,而績效工資的支付原則上來自村集體的自有收入。在村級考核中,涉及黨建工作、村行政工作、集體經濟工作和工業工作四大類,在具體的考核文件和考核指標中,對其有著極其細致的規定,涉及村務工作的方方面面。鄉鎮與各村書記、主任以及相應的職能村干部都簽訂了對應的責任狀。筆者親歷了2011年北鎮對各村的年終考核,并對參加考核的鄉鎮干部和村干部進行了訪談。年終考核,鄉鎮干部主要查看村級組織的各種“軟件”材料和記錄。然而最終的打分結果差異很小,各村干部所評定的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也相差不大。北鎮負責考評村干部的組織委員直言:
一年下來,誰都總是干些活,我們的工作是人家配合你做的,你不可能給人家打太低分,拉出太大差距,你打低了還得罪人更不好做工作。現在干部都是選舉的,又不是你鄉鎮所能左右的,所以你還是要靠和他們“姊妹哥”的情感關系來推動工作,用命令的方式根本不好使。
同樣,各村在應對鄉鎮干部的考核時,也并未過于認真,鄉鎮考核很難形成對村干部的威懾力。
當村干部,該做的工作我們平時也會盡量做到,但不是這個考核所能決定的,每年的考核分數基本上大家相差不大。而且這里面也未必公平,鄉鎮干部和村干部之間關系扯不斷,這考核也就是走過場。你真要扣績效工資也就扣唄,書記主任的有幾個是靠工資活的。
過去政府一句話,說干肯定干,沒有政績,讓你下就下,現在政府想保你已經上來的干部都保不住,別說把我拿下,現在村干部干工作也是憑良心干活,愿意干的就多干,不愿意干的就少干,而一些基本任務,當然也會給他們面子,盡可能完成。
我們跟鄉鎮干部都很熟悉,都是哥們朋友,我們認真完成他們要求的工作是給他們面子,同時他們也會給我們面子,幫我們村里要一些優惠項目,至少從個人角度講也讓我們辦事方便。
從以上鄉鎮干部與村干部的訪談中可以發現,鄉鎮對村級組織的目標管理考核與縣市級政府對鄉鎮的考核相比差異很大,責任-利益連帶鏈條在鄉村關系中難以發揮根本的強約束作用,而演變為形式主義,或者僅僅形成對村級組織“軟件”工作的督促。出現這一差異的主要原因在于鄉鎮缺乏對村級組織人事權和財權的控制。鄉鎮對村民選舉的不干預使得鄉鎮失去對村干部人事權的控制,而在村財鄉管的政策下鄉鎮也僅扮演監督村級財務規范使用的角色,并無權干預村級財務的支配。當然,隨著農業稅費的取消,村干部的工資實際由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這一定程度上使村干部的角色半公務員化,但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并非鄉鎮財政支付。北鎮另外增加的村干部績效工資又來自村集體的自有收入,且在考核中并無太大差異,鄉鎮難以因此樹立對村干部的支配地位。此外,在富人主政的情況下,村干部工資對富人來說并非其主政的主要目的,甚至可有可無。這也使得村干部對考核并非特別重視,目標責任制的正式考核所能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當鄉村兩級組織的利益或目標不一致時,鄉村關系就可能存在對立和沖突。總體而言,鄉鎮組織更加受到自上而下壓力型體制的制約,通常急于完成自上而下的目標,而村級組織則受自下而上干群關系的影響,通常需要充分考慮完成目標所要付出的代價,尤其是涉及可能影響干群關系的任務。
當然,目標管理考核體制在鄉村關系中的失效并非意味村干部可以不完成鄉鎮要求的各項基本任務。事實上,村級組織仍較為配合地完成了鄉鎮自上而下的大多數任務。鄉鎮作為一級政府,其權威也不可能完全失效,村干部身在其位一般也能承擔其相應的基本職責。但是,對于一些較難完成的硬性任務則更需要鄉村干部之間的“面子”交換。“面子”“哥們朋友”典型概括了后稅費時代鄉村干部的一種聯結關系。陳柏峰認為,從農業稅費時代到后稅費時代,圍繞稅費形成的利益共同體的制度基礎被打破,逼迫鄉鎮干部從“利益運作”轉向“感情運作”來完成工作任務。感情運作的凸顯體現了后稅費時代鄉村關系制度性關聯的弱化,感情運作的過程更加演變為以公務增進個人關系和以私人關系促進公務的進展,個人關系與公共關系在混合利用中相互擴展。但這是否意味著鄉村關系走出了利益運作的范疇?調查發現,當前鄉村關系中的利益運作并未缺位,只是更加隱蔽。資源下鄉和地方資源資本化都存在巨大的利益流量,鄉鎮干部與村干部之間仍暗含許多利益契合點,甚至在這一新的背景下形成權力的利益網絡。對鄉鎮來說,雖然鄉村關系制度性的關聯減弱,但是在國家“雙帶”“雙強”的戰略下,鄉鎮積極鼓勵富人競選村干部,并積極將其作為發展黨員的優先人選,大大推動了富人治村的進程。富人治村在爭取自上而下的資源方面和承接資源過程中擺平各種矛盾方面都具有獨特的優勢,也是鄉鎮負責人心中村干部的理想選擇。與此同時,富人欲借村干部的職位獲得政治資本、社會地位以及各種隱性的利益,也離不開與鄉鎮干部的高頻互動和密切配合。正是如此,鄉村干部的契合度總體上看仍然較高。
總之,鄉村兩級關系由于村民選舉的放開導致授權關系發生改變,鄉村兩級關系存在一定張力,即鄉鎮不具有對村級組織的強約束力。但是,通過感情運作和隱秘的利益運作,仍在很大程度上使鄉村干部構成一個相互配合的工作共同體。盡管具體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未必有效,但是村級組織仍然間接分解了上級政府傳遞給鄉鎮的各種壓力。同時,鄉鎮也會適當兼顧村級組織在實際工作中遭遇的困境,并非一味地將壓力轉嫁給村級組織,而是通過更多柔性的“面子”交換或者隱蔽的利益交換來達成合作,并在實踐互動中形成鄉村組織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干群關系的重構與“不得罪”邏輯
自上而下的高壓維穩體制對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組織的運作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將此影響間接傳導至村級組織,要求村級組織負責或者配合“擺平”鄉村社會的矛盾,達成“不出事”的目標。不過,在基層治理中,村級組織既是國家權力的末梢,也是一個相對完整的地方社會自治單位。因此,村級組織的治理邏輯,并非自上而下的壓力或者激勵機制所能完全左右,而是深深地嵌入鄉村社會之中,尤其是干群關系之中。
現代科層制產生于發達的工商業社會,以城市生活為基礎的“公民社會”是其運作的社會基礎,法理型權威則是公共規則運作的基礎。但是,中國基層組織權力運作或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是不規則或非程式化的鄉村社會。楊念群指出,“與城市中的社會生活相比,農村社會中的程式化和模式化程度是很低的,缺少一成不變的正式程序和正式規則。在許多情況下,即使存在這樣的程序和規則,也不會真正起作用。相反,對一些重要而敏感問題的解決,往往要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或隨機處理的彈性手段”。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的鄉土社會在經歷了革命洗禮、市場侵蝕之后更是發生了巨變,傳統的權力文化網絡或者地方性共識逐步解體,一些地區鄉村社會的蛻變已導致“結構混亂”。總體來說,隨著村莊的開放及其流動性的增強,傳統的社會道德規范正在逐步瓦解,新的公共規則的建立又屢遭困境,鄉村社會更加復雜,并從熟人社會轉變為“半熟人社會”或“無主體熟人社會”,農民之間的關系日益原子化。這一原子化的社會關系使農民個體利益本位的意識極大地加強,公共意識卻大為弱化,村民普遍奉行“不得罪”的邏輯。王會也曾論述過鄉村治理中的“不得罪”的邏輯,但其主要從治權和治責弱化的角度進行分析,而非從自下而上人際關系的變化以及干群關系重構的角度去理解。邏輯的盛行意味著農民奉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行為原則,同時原本具有邊緣化效力的地方社會規范弱化,導致對機會主義者的制約能力失效,這是農民機會主義博弈產生和泛化的社會基礎。
“不得罪”的邏輯在普通民眾之間盛行,同樣也在干群關系之間盛行。村干部的特殊身份,從理論上講應有更強的超越性和公共性,敢于伸張正義、主持公道。但是,村干部作為村莊一員,自身不可避免地受到村落社會環境的影響。造成村干部“不得罪”邏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前所述,這是鄉村社會原子化的結果,村干部本身也是村落中的一個原子化個體,其行為邏輯與村民具有同構性。但是,鄉村社會基礎的變化僅能作為村干部“不得罪”邏輯的社會背景。更為根本的是,鄉村政治生態在農業稅費取消后重構了干群關系。農業稅費原本作為村民、村級組織與國家的重要連接紐帶,對農民的集體觀念、國家觀念以及農村公共事務的運作都產生了深遠影響。農業稅費的全面取消,意味著農民對于國家和集體的最為根本的一項義務取消,農民與國家之間的義務紐帶出現斷裂,農民從義務本位走向權利本位,農民與村級組織的關系處于不平衡的地位。與此同時,村干部也無須為了收稅而求助于農民,干群之間利益連帶的制度性關聯喪失,導致村干部也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為原則。
此外,村民選舉的全面放開,對干群關系的重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村民選舉的放開意味著村干部授權來源的改變,從理論上說,基于民意的選舉將導致村干部對民眾更加負責并積極對待村務,越有所作為越有希望贏得百姓的認可,如若村干部消極對待村務,則會面臨下一輪選舉的危機。但是,這一前提假設是村民是一個公正的、理性的公民。隨著農村土地、山林等生產資料的準私有化,當前鄉村工作遭遇了普遍的農民不合作的困境,農民自利性的機會主義博弈泛化,村干部如若未能滿足這些農民提出的要求,并且得罪這些機會主義者,必然會發生正面的沖突。如此一來,由于農村社會關系的盤根錯節,得罪一個人,意味著得罪一個家庭,甚至得罪了其親戚和朋友,由此產生連鎖效應。
村干部的想法及行動策略道出了他們何以“不得罪”的原因--害怕選票的流失,保住村干部的位置是他們考慮的基點。從邏輯上講,村干部如果不直接得罪這些機會主義者而消極作為,同樣可能導致其他老百姓心懷不滿。但是正如他們的釋疑,“這路不修,大家有提意見的,我可以解釋解釋,而且也還能湊合著走,至少我們沒有與村民發生沖突,時間長了,提意見的那些老百姓也淡化了”“不修的話,這么多年過來了,大家不也都能走,老百姓有點抱怨,但不是直接針對某個村干部”。換言之,村干部的消極不作為至少不會發生正面的沖突,可以規避村干部個體在處理問題中的責任,即便老百姓有意見,也是整個村委會班子的共同責任。對每個村干部而言,其所產生的負效應就會逐步減弱。這種弱負效應由于不存在個人之間的直接對抗性沖突,在選舉中通過采用金錢賄賂等手段能夠加以彌補之前的松散關系。然而,一旦發生直接沖突,村民便會產生不滿和怨恨情緒,這是村干部很難通過其他手段加以彌補的。
也就是說,授權的改變,并未令村干部對村民更加負責,反而出現村干部因選舉而出現治理責任極大弱化的吊詭現象。村莊選舉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限制村干部對村民侵權的濫作為,卻無法監督村干部負責任積極介入村莊的公共事務。如上文所述,多數村干部尤其是富人村干部,其根本動機并不在于為村莊及民眾謀取公共利益,而在于改變其社會身份,獲得社會地位,建構更大的社會關系網絡,從而謀取更多個人的隱形利益。而保住選票,保住村干部位置才是實現目標的前提性保障。就連在北鎮相對強硬,且在民眾中獲得頗多贊譽的勝村于書記,仍然感慨:“自己當了十幾年的干部,在海選之前,意氣風發、底氣十足,但是自從海選之后,也還是讓自己腰桿子變軟了,聲音變小了,臉皮變厚了。”村干部普遍承認,三年一屆的村莊選舉,對于他們而言就是:“看一年,干一年,放一年。”第一年上來看看形勢,了解情況,并安撫一下反對派的情緒;第二年琢磨著干點事情,但能否干成,則還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第三年則是必須放手保持不作為的狀態,以免臨近選舉得罪更多人,費力不討好。2012年正值三年一屆中的最后一年,2013年的春季即將進行新一屆村兩委選舉,各村村干部已普遍出現不作為和“不得罪”的消極主義情緒,很多原本計劃建設的一些公益事業也就此暫停。
村干部的“不得罪”邏輯盛行,必然導致村民的機會主義博弈行為的泛化,人人手中都有一張選票,雖然并不必然構成對村干部選舉結果的決定性作用,卻是村干部所不能忽視的,因一張選票背后可能連著更多的選票。“我可選你了”,這原本可以作為村民制約村干部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制衡手段,卻成為一些機會主義者以此作為威脅謀利的手段,更加形塑村干部“不得罪”的消極行為邏輯。在這一干群關系中,無論是村干部還是村民,秉承的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邏輯,而不是公共利益的優先性,這就必然導致機會主義博弈的泛化。
總之,當前村干部受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雙重結構的制約,高壓的維穩體制通過鄉鎮間接傳遞和分解給村級組織,使其保證“不出事”的目標。自下而上干群關系的重構使其奉行“不得罪”的邏輯,村干部作為行動主體在這種結構性制約中進行不斷的自我調適,并蛻變為“守夜人”與“撞鐘者”的角色,出現對村政的消極懈怠,但也因此縱容了村民機會主義博弈的產生與擴散。所以,農民的機會主義博弈既是現有結構-制度下的產物,也是作為獨立行動者的理性選擇。
作者單位:北京工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公眾號 文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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