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紀委通報了一起扶貧領域典型案例:一名基層扶貧辦主任帶領扶貧辦11人一起走上貪腐路,該扶貧辦共27人,2名原任領導、6名現任領導和3名中層業務骨干都涉嫌貪腐。(今日頭條,4月28日)
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無疑占比極大,而近日貴州省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中,則硬是踩了“兩個雷”。
27人的扶貧辦,竟有11人牽涉到貪腐案件之中,從所占百分比來看,高達40.7%,如同山西塌方式腐敗,密集的貪腐人群足以證明“上梁不正下梁歪”這句古話,掌管輪船航行方向的船長都去貪腐了,你還能指望下面的船員是清白的嗎?
然而面臨這樣的境地,相信最窩心的應該不是涉嫌貪腐的這11個人,扶貧辦的其他同事、當地的組織部門、廣大貧困群眾才應當是最窩心的。
同事們自然會感到窩心。單位出現了這樣的問題,作為一個集體,他們無疑會感到面上無光,但涉及人員這么廣,其他的同事難道就沒有察覺?恐怕未必,只怕是看見了也視而不見,聽到了也裝聾作啞,結果出問題了才深覺后悔,如果當初奉勸幾句,是否本單位還是那個先進單位呢?
當地的組織部門也會感到窩心,畢竟領導干部這些是自己配過去的,識人不準、用人不善,讓扶貧事業遭受損失,這間接說明了我們的組織部門在干部的選拔任用上還存在瑕疵,沒有全面考量,同時也說明他們忽略了對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才導致“窩案”現象的產生。
貧困群眾們更應當感到窩心,本來國家的扶貧政策是好的,就因為這些貪腐分子的存在,才導致貧苦群眾們該享受到的政策享受不了,該實施的民生工程遲遲實施不下去,于是貧窮的依然貧窮,交通不便的地方還是交通不便,共同富裕、全面小康的承諾遲遲兌不了現。
“窩案”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我們紀檢部門在挖出案件的同時,還應從深層次去思考“窩案”形成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出臺制度規定,讓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讓貧困群眾收獲政策“碩果”,早日實現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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