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1月28日主持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其中審議了《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會議指出,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強調要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鄉村治,則天下安。在我們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占比較大,城鄉發展不平衡的國家,鄉村振興是關系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全局性、歷史性任務。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上明確提出,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鄉村治理法治化是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推動鄉村治理法治化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重點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堅持黨建引領這一核心
村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要切實把村黨組織建成鄉村治理法治化的堅強領導核心,完善村黨組織領導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發揮黨員在鄉村治理中的先鋒模范作用。一是充分發揮鄉村黨組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選好配強村黨支部書記。二是建立鄉村基層黨建工作責任指導清單,壓實縣鄉責任,加大對鄉村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督查考核和追責問責力度。三是堅持重心下移,把更多資源、資金投入基層,針對自身條件差、經濟發展薄弱的村集體,適當增加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為改善基礎設施特別是黨建活動場所提供保障。四是增強黨員服務意識。在春耕夏種秋收冬藏、建黨節、重要節日等關鍵節點上,組織黨員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入戶走訪、交流談心等活動,幫助百姓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拉近鄉村基層黨組織與群眾的距離,提升鄉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抓住鄉村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鄉村干部就是推動鄉村治理法治化中的“關鍵少數”。一是要結合“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堅決把“村霸”和涉黑涉惡人員清理出鄉村干部隊伍。二是堅決貫徹落實提升鄉村干部素養的各項措施和對鄉村干部的各項激勵機制,抓好“領頭雁”培養工程、“法治明白人”工程等的實施,著力提升鄉村干部的政治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科學決策能力、改革攻堅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群眾工作能力、抓落實能力;提高鄉村干部待遇,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科學制定考核機制和責任機制,切實為鄉村干部減輕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引導鄉村干部形成正確的政績觀。三是拓寬選人用人渠道,通過從機關干部中“派”、從本地優秀人才中“選”、從外出務工經商黨員中“引”、從大學生村官中“聘”、從異地優秀鄉村干部中“調”等多種方式,配備配齊鄉村干部隊伍,提升鄉村干部基層治理的能力。四是繼續嚴格落實鄉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讓鄉村干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盡其能;加強對鄉村干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制定鄉村干部管理監督辦法,規范鄉村干部履職行為。
發揮制度建設引領作用
科學、完善的制度是鄉村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礎,鄉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有“法”可依。一是堅持規劃引領。建立黨委統一領導,農業農村、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齊抓共管的鄉村治理法治化體系,將鄉村治理法治化納入法治建設整體規劃和鄉村治理總體規劃,加強鄉村法治建設組織保障和落實機制。二是完善涉農相關立法。遵循需要為先,力求發揮地方立法先行先試作用,把鄉村治理法治化融入全國發展大局中;注重立法項目與鄉村振興戰略目標銜接,促進立法工作圍繞鄉村振興重點轉變;聚焦糧食安全保障、鄉村產業發展、土地流轉機制、集體經濟壯大、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發揮立法對農業、農村改革和農民權益保障等工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三是健全基層民主自治相關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鄉村治理要強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尊重村民的主體性,提升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使村民充分參與到村級公共事務中;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制度、村民議事制度和黨務、村務、財務公開等制度,為基層民主自治提供完備、科學的制度遵循和保障;對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應當請村或鄉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加強合法性審查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要特別注重對限制村民權利、增加村民義務等內容的審查,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
推動鄉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范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不斷推進鄉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一是持續深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鄉鎮執法機制體制,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下沉,探索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街道)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并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二是強化涉農重點領域執法。盡快出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行政法規,做好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嚴厲整治惠農補貼、集體資產管理、土地征收、扶貧工作等領域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創新執法機制,規范裁量行為。三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項制度。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和結果三個關鍵環節,嚴格執法責任追究,切實保障鄉村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升法律在鄉村群眾中的公信力。
深化鄉村法律服務供給創新
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決于鄉村法律服務體系是否健全和平穩運行。一是豐富鄉村普法形式。結合鄉村法治宣傳工作的實際和特點,講解涉及村民關注的重點問題、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難點問題和與村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形式新穎活潑,語言通俗易懂;在現有人民調解組織之外,組建村級調解工作隊伍,以糾紛調解為切入點,向當事村民和旁聽村民普及相關法律和對其生活的影響,引導群眾盡早習慣依法辦事,盡量不形成糾紛,盡早化解小糾紛,嚴格防止大糾紛。二是嚴格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堅持需求導向。圍繞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勞資糾紛、環境污染及涉農職務犯罪、農民工待遇、家庭暴力、農村留守兒童、老人、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農村黑惡勢力等與關系到農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開展法律服務,提升鄉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及法治建設的獲得感。三是提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以暢通服務渠道,在職業領域和地域空間上跨區域、跨領域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利用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提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效能,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優化精準配置,把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推向深入。
(作者系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云南網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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