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少年楊洋為救落水同伴溺亡,家人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一事,前日有了最終的結果。東西湖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正式回復,楊洋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楚天都市報>>2014-11-1)
一個11歲的花季少年,因為救落水的同伴,獻出了最寶貴的生命,當事情發(fā)生之后,對于他本人的犧牲以及對他的家人來說,如果既能夠獲得社會的贊譽,又獲得官方的“見義勇為”稱號,應該是最好的收官方式。如此,至少他們會覺得這樣的犧牲是值得的,他家人的心靈會得到少許的安慰。但是,如今他的家人大失所望,如果他地下有知,恐怕會只有不解----—用生命去救他人,竟然不算見義勇為?這見義勇為促進會到底在促進什么?
當然,東西湖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的理由又是非常“充分”的:楊洋與三位同伴是同學關系,事發(fā)前相約而行,當結伴人發(fā)生意外時,其他結伴人進行施救,屬于自救互救行為,所以不屬于《武漢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中的認定標準,而見義勇為促進會只能“公事公辦”,不能“壞了規(guī)矩”。
自救當然不能算見義勇為,但贏救同伴,怎么就不能算是見義勇為?據(jù)說這是因為同伴之間有相互救助的義務。既然這里是在講條例,但它依據(jù)的法律是什么?什么法律規(guī)定了同學、同事、同伴、熟人之間有相互救助的義務?相互救助,應該是道德層次上的問題吧?何況,楊洋還只是11歲的孩子,他怎么可能對同伴承擔什么救助義務?同時,武漢的見義勇為獎勵條例是一種法,而東西湖區(qū)見義勇為促進會是在執(zhí)法。但雖然條例是白紙黑字,促進會又強調(diào)于條例無據(jù),卻都忽視了一點:法最核心的精神是對善與正義的維護與高揚。當一個少年用生命去換回同伴的生命之后,竟然連見義勇為的稱號都無法獲得時,這是在維護與高揚善,還是反其道而行之?這樣的條例是不是應該“壽終正寢”了?見義勇為促進會在執(zhí)行的時候,如果靈活一點,是不是會導致社會的口誅筆伐,意味著給社會傳遞了負能量?想當年,少年汪踦為國戰(zhàn)死,魯國人想為他舉行成年戰(zhàn)士的葬禮,但這是完全不符合當時的規(guī)矩的,于是去問孔子,特別看重禮教秩序的孔老夫子的回答是:“能執(zhí)干戈以衛(wèi)社稷,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相對于幾千年前的孔老夫子,武漢的立法者與執(zhí)法者不應該深刻反省嗎?而且此前,汨羅市川山坪鎮(zhèn)湖畢村12歲女孩周婷,也是因為救落水同伴而犧牲,不就先后被汨羅市、岳陽市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兩相比照,誰的做法值得肯定?誰傳遞的才是正能量?
筆者一點也不鼓勵未成年人做楊洋、周婷這樣的選擇,但當楊洋用生命都換不到一個見義勇為的稱號時,我們的見義勇為條例以及見義勇為促進會,所促進的,不恰恰是見死不救?
來源:第八屆縣鄉(xiāng)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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